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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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第十九条[经考核担任公证员]).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第十九条[经考核担任公证员]).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 第十九条[经考核担任公证员] ) -第十九条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

可以担任公证员。

【释义】本条是关于经考核担任公证员的规定。

根据公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因符合公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条件而担任公证员,属于公证员执业的一般许可。

公证员执业除一般许可外,还有特殊许可,即经考核担任公证员。

.根据本条的规定,符合特定条件的下列两类人员,即使不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经考核合格,也可以担任公证员。

第一类: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所谓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是指在高等院校从事法学教学工作的教师或在法学研究部门从事法学研究工作的研究人员。

在非高等院校和法学研究部门工作,或在高等院校和法学研究部门从事非教学和研究工作,或者从事法学以外的教学和研究工作的人员,不得经考核担任公证员。

除工作单位和工作领域有特殊要求外,上述人员还必须具有高级职称,即取得国家人事管部门经法定程序授予的副教授、教授、副研究员、研究员职称对职称做要求是为了保证上述人员的工作年限、工作业绩和工作能力。

在高等院校从事法学教学工作或在法学研究部门从事法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或研究人员,往往接受过良好的法学教育,具有系统的法学理论功底,甚至在某些法学领域有着特殊的建树。

第二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满十年的公务员和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满十年的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本条中的公务员包括法官、检察官以及在立法和行政机关从事法制工作的公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证员任职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证员任职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证员任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9.03.04•【字号】渝司办[2009]35号•【施行日期】2009.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证员任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司办〔2009〕35号)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公证处:现将《重庆市公证员任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三月四日重庆市公证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证员任职申报审核管理,加强公证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证员是符合《公证法》规定的条件,经法定任职程序,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第四条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3)被开除公职的;(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局出具审查意见,报市司法局审核。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担任公证员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公证员任职申报表;(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学历复印件;(4)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5)属公证机构正式占编人员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属聘用人员的,提供聘用合同;(6)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3张(与任职申报表上的照片一致)。

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

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

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0.08.10•【文号】•【施行日期】2000.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国务院2000年7月31日批准司法部2000年8月10日印发)1979年公证制度恢复以来,我国的公证事业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和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和十五届四中全会明确的公证工作改革方向,要加快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的步伐,尽快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证制度,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把我国的公证事业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一、公证工作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一)公证工作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及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解放思想,积极、稳妥地整体推进公证工作改革,争取在2010年初步建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证制度。

(二)发证工作发展的目标是:1、力争在2002年以前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到2010年基本解决公证工作的法律保障问题,明确公证的法律效力和公证工作的法律地位,健全公证法律体系。

2、按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尽快完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证体制建设。

3、进一步拓展公证业务领域,改进、优化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公证服务。

4、积极、稳妥地发展公证队伍,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素质好、效率高、服务优的公证队伍。

到2010年,要使懂政治、懂法律、懂经济、懂科学、懂外语的公证员比现在翻两番。

5、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和公证员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公证管理体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实现公证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二、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证机构(三)加快公证体制改革步伐。

公证员考评就职工作方案

公证员考评就职工作方案

公证员考评就职工作方案早晨的阳光透过窗帘,斜照在我的书桌上,一摞摞关于公证员考评的资料显得格外耀眼。

转眼间,我在这个领域已经摸爬滚打了10年,今天,就让我以这个“公证员考评就职工作方案”为主题,给大家分享一下我的经验和心得。

公证员考评的目的和意义是毋庸置疑的。

公证员作为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社会公正、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

而公证员考评,就是对公证员在业务能力、职业素养、工作绩效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以确保公证员队伍的素质和水平。

我们得明确考评对象和内容。

考评对象自然是所有在职公证员,而考评内容则包括业务能力、职业素养、工作绩效三个方面。

业务能力主要考察公证员的法律法规掌握程度、业务操作熟练度、案例分析能力等;职业素养则关注公证员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团队协作精神等方面;工作绩效则是以公证员的工作量、工作效率、群众满意度为主要指标。

1.定性评价:通过查阅公证员的工作档案、业务笔记、群众反馈等资料,对公证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性分析。

2.定量评价:设定一系列量化指标,如工作量、办证时间、群众满意度等,对公证员的工作绩效进行定量评估。

3.民主评议:组织公证员同事、服务对象等进行民主评议,了解公证员在团队中的表现和群众满意度。

4.业务考核:定期组织业务考试,测试公证员的法律法规掌握程度和业务操作能力。

5.个人述职:公证员定期向考评委员会进行述职,汇报自己在业务能力、职业素养、工作绩效等方面的表现。

考评结果的处理也是关键环节。

对于考评结果,我们可以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对于优秀和良好等级的公证员,我们要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他们继续发挥榜样作用;对于合格等级的公证员,我们要提出改进意见,督促其提高自身素质;对于不合格等级的公证员,则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确保公证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我们还应建立健全考评监督机制,确保考评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考评委员会要定期对考评工作进行监督,对考评结果进行审核,确保考评结果的准确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公布日期】2021.12.21•【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21年12月2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深入了解公证法实施情况,促进法律正确有效实施,推动公证事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公证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2021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公证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此次执法检查是公证法2006年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组由曹建明、沈跃跃、吉炳轩、郝明金4位副委员长担任组长,监察司法委主任委员吴玉良任副组长;成员由13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监察司法委组成人员和12位全国人大代表组成。

7月至9月,执法检查组分别赴上海、河北、宁夏、广东、辽宁、北京等6个省(区、市)开展检查,深入18个地市(区),召开17场座谈会,听取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汇报,与各级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公证从业人员、律师、办证当事人等进行了深入交流;实地检查24家公证处,随机抽查7家公证处,赴法院、乡村、社区、银行、企业等,通过现场交流、随机回访等方式,了解公证工作开展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有关情况。

同时,委托江苏、江西、重庆、新疆等4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证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为增强检查实效,前期,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与司法部有关厅局、单位进行了座谈,赴四川、山西开展了调研,研究梳理了有关重点问题和执法检查重点细化提纲。

委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政法大学公证法学研究中心开展了第三方评估。

这次执法检查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公证员考评就职工作方案

公证员考评就职工作方案

公证员考评就职工作方案一、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公证工作作为法律服务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着公证认证、文书保全、遗嘱托管等多种职能。

因其涉及到公民权益保护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公证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作为公证工作的一员,公证员不仅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还需要具备严谨的工作态度、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扎实的职业素养。

因此,在公证员招聘考评、培训和评价等方面,应该注重对其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进行评估和完善,从而不断提高公证员的整体素质和公证工作的水平。

二、就职准备1.教育背景公证员主要是负责公证认证、文书保全等工作的法律服务人员,因此需要具备相关的法律理论知识和法律实务经验。

在教育背景方面,应该具备法律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取得法律专业本科学历,并通过司法考试和公证员资格考试。

2.职业素养公证员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是其工作的重要保障。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专业素养:公证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和良好的业务技能,能够顺利地完成公证认证、文书保全等职能。

(2)严谨的工作态度:公证员需要以严谨的态度对待每一项工作,确保公证、证明等文件的真实性和可信性。

(3)专业信誉:公证员对客户隐私信息严加保密,确保工作的公正性和客户的利益。

(4)良好的沟通能力:公证员需要善于沟通,与客户、律师以及司法机关等相关人员进行良好的沟通。

3.业务能力公证员的工作职责很多,需要具备多方面的业务能力。

下面简要介绍公证员需要具备的业务能力:(1)文书编辑能力:公证员需要对公证文书、协议、认证书等多种文书进行编辑和修订,应该具备严谨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书撰写技巧。

(2)证据审查能力:公证员需要对客户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从中筛选出关键证据,确保证据真实、合法。

(3)技术应用能力:公证员应该具备良好的技术应用能力,能够熟练掌握公证系统操作流程,确保信息安全和数据保护。

三、就职工作1.公证员培训公证员的培训应该分为基础和进阶两个部分。

河北省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河北省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河北省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字号】河北省司法厅令[2007]第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河北省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河北省司法厅令〔2007〕第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公证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公证员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价公证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质和工作实绩,不断提高公证员的服务能力,促进公证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和《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职务,并在本省公证机构执业的公证员。

第三条公证员年度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四条各公证机构负责实施对本机构所属公证员的年度考核,各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实施对公证机构负责人的年度考核。

第五条公证员年度考核要将执业档案记载的内容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要存入执业档案。

第六条各公证机构、各司法行政机关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完成其所属公证员、公证机构负责人上一年度的考核,并于二月十日前报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汇总,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于二月十五日前报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在三月底前对各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上报的材料进行审定并予以通报。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等次第七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对公证机构负责人除考核以上内容外,还应考核其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

第八条公证员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综合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以上为称职,不足60分为不称职。

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其综合得分为本人年度量化考核得分加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得分的平均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5.06.02•【文号】司法部令第39号•【施行日期】1995.06.0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3月14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14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39号1995年6月2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证员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公证员依法执行职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工作执照》(以下简称《公证员工作执照》)的公证员,可以执行公证员职务。

经公证员统一考试合格并在公证处执行职务的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发给《公证员工作执照》。

第三条《公证员工作执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统一印制,由司法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和管理。

第四条《公证员工作执照》实行年度注册。

注册工作由发照机关具体负责,关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办理。

未经注册的《公证员工作执照》无效。

第五条持照人应于年底前向公证处提交《公证员年度注册申请表》,由公证处对其年度工作从德、勤、能、绩几个方面进行评议,作出鉴定。

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持照人年度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组织纪律和完成业务工作等表现进行全面考核,提出同意或不同意注册的意见,报注册机关审核注册。

注册机关对审核不合格的,可依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作出延缓注册的决定。

第六条公证员申请注册,需向注册机关交纳注册费。

注册费标准由司法部商物价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七条离退休的公证员、从事公证管理工作十年以上的离退休人员,经公证处返聘为公证员的,发给《公证员工作执照》。

第八条注册机关在注册时应予明确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的范围。

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员工作执照》除加盖统一的注册章外,还需加盖涉外公证业务专用章,未加盖涉外公证业务章的公证员,不得办理涉外公证业务。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正文:----------------------------------------------------------------------------------------------------------------------------------------------------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13〕36号)按照市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经我局清理,保留审批事项18项。

现将18项审批事项予以公示,请予监督。

附件:审批事项目录2014年10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子项类别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是否初审备注文件条款法定实际承担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市司法局无公民否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7.10.30•【文号】司发通[2007]67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10月30日司发通〔2007〕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现将《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公证机构的监督、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公证机构实施年度考核(以下简称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年度考核与日常检查相结合、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年度考核,由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年度考核的内容为上一年度(以下称考核年度)公证机构在下列方面的情况,重点考核公证机构的执业情况、公证质量监控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一)执业活动情况。

包括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遵守公证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完成公证业务工作任务、拓展公证业务领域的情况;公证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执行的情况;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的监督以及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及时查处和纠正执业中存在问题的情况等。

(二)公证质量情况。

包括公证质量自我检查、评估的情况;公证质量自我监督、控制、审查和纠错等相关制度、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重大、复杂公证事项集体讨论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受理公证业务投诉、复查、过错赔偿的情况等。

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

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

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证队伍建设,健全和完善公证制度,充分发挥公证人员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公证人员努力学习,积极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水平,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证员职务是根据公证工作的性质和公证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而设置的专业工作岗位。

公证员职务名称为:公证员助理、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和一级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和四级公证员为初级职务,三级公证员为中级职务,二级公证员和一级公证员为高级职务。

第三条公证处应定编定员,公证员职务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并实行限额聘任或任命制度。

13.协助三级以上公证员办理公证事项;4.办理其他公证事务。

第八条三级公证员任职条件:获得法学博士学位;获得法学硕士学位、获第二学士学位、获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担任四级公证员二年以上;高等院校(系)法律本科和法律专科毕业生担任四级公证员四年以上,经考核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或任命为三级公证员:1.能比较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2、熟悉办证程序,能独立承办公证事项。

3.有指导四级公证员工作的能力;4.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

岗位职责:1.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解答有关公证事项的咨询;2.办理公证事项;3.指导四级公证员以下的人员工作;4.办理其他公证事务。

第九条二级公证员任职条件: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公证员二年以上,高等院校(系)法律本科以上毕业生担任三级公证员五年以上,经考核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或任命为二级公证员:1.系统掌握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具备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242.3可不受规定学历、资历的限制。

第三章评审和聘任第十二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组成公证员职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各级评委会应由法律知识水平高、公证业务能力强,学术上造诣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司法部指导全国公证员职务的评审、聘任或任命工作。

各级公证员的任职资格,需经相应的公证员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

广东省司法厅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公证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司[2008]57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08.03.25【实施日期】200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司法厅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3月25日粤司[2008]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各公证机构执业公证员应参加年度考核。

公证员年度考核由公证员所在公证机构负责,公证机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情况的年度考核,由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第三条公证员年度考核,应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由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组织实施。

省司法厅对全省公证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年度考核的内容为上一年度公证员执业活动情况的综合考察测评,主要包括:1.公证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2.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3.办理公证文书质量情况;4.参加业务培训、理论研讨及其他提高业务素质的情况;5.省和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增加的其他考核事项;对公证机构负责人,还应考核其依法管理能力、保持和提高公证机构服务水平、保持和拓展公证机构服务领域、维护和促进公证行业声誉和利益的能力及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考核等次和标准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具体的考核标准如下:(一)优秀等次的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精通各类公证业务,执业以来没有违反公证程序办理公证和出具过错证、假证的记录,上一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上,没有被投诉、举报,或虽有投诉、举报,但经查证完全不属实。

(二)合格等次的标准:较好完成本职工作,遵守公证员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员职责,没有违反办证程序,没有出具错证、假证,没有被投诉、举报,或虽有投诉、举报,但经查证完全不属实。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公证执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公证执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公证执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4.03.17•【字号】•【施行日期】2014.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公证执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司法局、甘肃矿区司法局:为加强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公证执业活动,促进公证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以及公证工作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就规范公证执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公证人员实习管理和考核工作申请担任公证员,需在公证机构实习满2年,并经考核合格。

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实习期为1年。

公证机构接收实习人员,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实习合同,填写《公证人员实习备案登记表》(附件1),经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从备案之日起计算实习期。

兰州市国信公证处的实习人员报省厅律师公证处备案。

公证机构应当指定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执业公证员对实习人员进行指导,不得允许实习人员以公证员名义办理公证业务。

实习期满,由公证机构出具实习鉴定,报主管司法局出具实习考核是否合格的意见。

二、规范公证员执业申请与审核工作公证员任职方式分为一般任职和考核任职两种,执业申请条件和程序如下:(一)一般任职申请公证员一般任职必须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并具备《公证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参加中公协举办的公证员任职前培训合格。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C证的人员只能在司法考试报名时的户籍所在地执业。

申请公证员一般任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并提交下列材料:1.《甘肃省公证员任职申请表》(附件2);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法律职业资格证(正、副本)、任职前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3.申请人实习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实习鉴定和主管司法局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4. 彩色二寸证件照照片6张。

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证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证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证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2.14•【字号】鲁司〔2020〕100号•【施行日期】2021.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证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各市司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现将新修订的《山东省公证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2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章申报评审条件第四章破格申报评审条件第五章附则山东省公证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客观公正科学评价公证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全省公证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公证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公证员职称包括:(一)正高级职称:一级公证员;(二)副高级职称:二级公证员;(三)中级职称:三级公证员;(四)初级职称:四级公证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恪守公证员执业纪律,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品行端正,能全面履行公证员岗位职责,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条申报人按规定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三章申报评审条件第六条学历资历条件(一)四级公证员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可视同具备四级公证员职称,不再进行四级公证员职称评定。

(二)三级公证员1.具有大专学历,取得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公证员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2.具有大学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公证员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4年以上,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3.具有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取得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公证员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2年以上,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4.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公证员执业证书。

《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doc

《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doc

《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现将《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7年10月30日;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公证机构的监督、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公证机构实施年度考核(以下简称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年度考核与日常检查相结合、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年度考核,由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年度考核的内容为上一年度(以下称考核年度)公证机构在下列方面的情况,重点考核公证机构的执业情况、公证质量监控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一)执业活动情况。

包括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遵守公证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完成公证业务工作任务、拓展公证业务领域的情况;公证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执行的情况;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的监督以及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及时查处和纠正执业中存在问题的情况等。

(二)公证质量情况。

包括公证质量自我检查、评估的情况;公证质量自我监督、控制、审查和纠错等相关制度、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重大、复杂公证事项集体讨论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受理公证业务投诉、复查、过错赔偿的情况等。

(三)组织建设情况。

包括公证机构党组织建设及活动情况;公证机构符合法定设立条件和机构性质、体制及其运行情况;公证机构负责人选任、履职及调整情况;公证员的配备数量及素质结构变化情况;开展公证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公证业务知识、技能学习、培训的情况;其他工作人员配备及管理情况;办公设施和办公环境建设情况等。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23简版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23简版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一、引言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公证员的执业行为,维护公证行业的正常秩序和公证活动的合法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证员的管理和监督。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二、公证员执业资格(1)公证员的任职条件和资格要求。

公证员应当具备法律、政治等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取得法律相关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

还需要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具备执业前的专业培训证明。

(2)公证员的聘任程序和任职要求。

公证员的聘任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包括公示、体检、考试等程序。

公证员任职期限为五年,期满后需重新评定并聘任。

三、公证员执业行为规范(1)公证员的工作职责。

公证员应当独立、公正、严谨地履行公证职责,保证公证活动的真实、合法、有效。

公证员应当依法履行征询义务,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引导。

(2)公证员的行为准则。

公证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证行业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公证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泄漏公证秘密。

公证员还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公证活动。

四、公证员的管理和监督(1)公证员的考核评价。

公证员应当定期接受工作考核和业务评价,对工作出色的公证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合格的公证员进行警告、记过等处理。

(2)公证机构的监督责任。

公证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证员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公证员的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五、责任与处罚(1)违反执业规范的处罚。

对于违反公证员执业规范的行为,公证机构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罚措施。

(2)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

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公证机构应当及时报案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一经确认,除了行政处罚外,还应在公证行业范围内予以严厉追究和处理。

六、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执业活动。

公证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保障公证活动的合法、规范进行。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证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证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证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8.09.04•【字号】沪司规〔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证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局各部门、市公证协会,各区局:《上海市公证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经2018年市司法局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2018年9月4日上海市公证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协会、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市公证协会、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员助理以及公证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证机构、公证员开展公证执业活动,公证员助理协助办理公证事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严守公证职业道德规范;(四)客观、公正履职;(五)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开展公证执业活动,公证员助理协助办理公证事务,严禁具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业身份与不法分子勾结,纵容、默许甚至直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二)故意提供虚假公证书等证明文件;(三)严重不负责任,出具有重大失实的公证书;(四)私自出具公证书;(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六)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七)以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八)跨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九)违规收取公证费;(十)擅自更改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十一)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十二)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十三)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十四)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十五)未经实质审查出具公证书;(十六)擅自在外设立接待室、办公室或分支机构;(十七)公证员助理独立开展公证业务、出具公证文书;(十八)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十九)违反公证程序擅自委托中介机构、非公证人员受理公证事项,收集调查材料;(二十)内部管理混乱,发生重大公证质量事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二十一)对应当受理的公证事项,无故推诿不予受理;(二十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出具公证书;(二十三)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宣传;(二十四)不按规定缴纳会费、公证赔偿基金、公证员执业过错责任保证金,不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二十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以及市司法局、主管司法局制定的有关规定。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0.01.15•【文号】司发通[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规范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充分发挥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制定了《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司法部二0一0年一月十五日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充分发挥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证员考核任职,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于符合《公证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按规定程序经考核合格,可以任命为公证员,在公证机构专职从事公证业务。

考核任职制度,是公证员基本准入制度的补充,目的是加强公证员队伍建设和解决欠发达地区公证员缺员问题。

第三条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应当遵循严格依法、总量控制、因地制宜、满足急需的原则。

第四条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采用按年度集中考核任命的方式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的九月份统一受理考核任职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报请司法部审查、任命。

第二章考核任职条件第五条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一)曾在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工作,并已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曾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

第六条申请考核任职的人员,除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公证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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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充分发挥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证员考核任职,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于符合《公证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按规定程序经考核合格,可以任命为公证员,在公证机构专职从事公证业务。

考核任职制度,是公证员基本准入制度的补充,目的是加强公证员队伍建设和解决欠发达地区公证员缺员问题。

第三条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应当遵循严格依法、总量控制、因地制宜、满足急需的原则。

第四条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采用按年度集中考核任命的方式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的9月份统一受理考核任职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报请司法部审查、任命。

第二章考核任职条件
第五条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曾在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工作,并已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曾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公务员、律师。

第六条申请考核任职的人员,除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公证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经考核程序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考核任职程序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度考核任职工作启动前,应当根据司法部对考核任职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配备方案及发展公证员队伍的实际需求,确定本年度拟按考核任职程序配备公证员的名额及其分配方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年度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方案,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集中受理考核任职申请3个月前,将开展考核任职工作方案通知本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机构,必要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条拟申请考核任职的人员,应当向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审查,对于符合规定条件且为本机构所需要的人选,由其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推荐书。

第十一条经公证机构推荐参加考核任职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安排,参加中国公证协会组织的任职培训。

第十二条申请考核任职的人员,经任职培训合格后,应当通过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考核任职申请书;
(二)公证机构推荐书;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申请人原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品行良好的鉴定材料;
(六)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七)中国公证协会出具的任职培训合格的证明;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照规定对申请人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按照当年考核任职工作方案规定的时间,将申请材料连同审查意见,逐级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集中受理考核任职申请材料,并于20日内完成审核。

对符合规定条件和本年度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审核意见,填制《公证员考核任职报审表》,连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第(三)、(四)、(五)、(六)项材料,报请司法部任命;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本年度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其拟任职的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五条司法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报请任命公证员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制作并下达公证员任命决定。

司法部认为报请任命材料有疑义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要求报请任命机关重新审核。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司法部公证员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并书面通知其任职的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开展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确保考核任职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考核任职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被任命为公证员的,经查证属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司法部撤销原任命决定,并收缴、注销其公证员执业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司法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证员考核任职报审表》的格式文本,由司法部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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