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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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
一、项目名称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
二、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8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39条;
(三《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8号。
三、申请条件
(一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许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
2、注册资本不少于相当35万美元的人民币;
3、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与相应规模;
4、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许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其本国独立注册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合法机构;
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
3、注册资本不少于35万美元;
4、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或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跨国经营能力;
5、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单位
受理机构: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审查机构:国家质检总局
五、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资检验鉴定机
构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
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许可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申请文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住所或办公地点、检测场所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4、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
5、质量管理文件;
6、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证明;
7、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它文件。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商务主管部门提
出设立申请,经初审合格的,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
中方投资者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提出设立申请。
申请设立外商独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经初审合格的,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文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
5、质量管理文件;
6、住所或办公地点、检测场所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7、投资各方在本国提供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
8、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二受理
受理机构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与决定
受理申请后,受理机构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办公场所、检测场所以及与其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技术能力等进行评审。审核机构依法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四变更与延续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发生合并、分立或转让股权等重大事项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涉及《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事项变更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换发资格证书。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期满要求续延认可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发证书。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每年 5 月 30 日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提供上一年度的业务报告、财务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情况报告,年审报告以及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资料。报送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经审核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其机构资格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审专用章。(五)注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破产、解散和关闭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办理注销资格证书手续。六、审批期限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检验检疫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七、收费标准专家评审费按规定收取。
八、审批结果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