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计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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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例分析题
1、某工厂生产不锈钢水杯,设立了4 个独立经营的销售子公司。2006 年该厂不锈钢水杯产量为 4 万个,每个水杯总成本费用为30 元,以每个36 元价格销售给其四个销售子公司,再由其销售子公司以每个40 元价格对外销售,2006
年四个销售子公司各销售不锈钢水杯 1 万个。其财务人员认为可以进行转让定价筹划,工厂以32 元的价格销售给其销售子公司,销售子公司仍以40 元价格对外销售,请计算说明该财务人员建议是否合理。(应纳税所得额在 3 万元以下的企业的所得税率为18%,应纳税所得额在3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企业的所得税率为27%,本题应纳税所得额视同企业税前利润)
1、原销售方案下:
该工厂的利润水平为:(36-30)×4=24(万元)各销售子公司利润为:1×(40-36)=4(万元)
该工厂应纳税额为:24×33%=7、92(万元)
各销售子公司应纳税额为:4×27%=1、08(万元)
该工厂与销售子公司的利润总额为:7、92+4×1、08=12、24(万元)
税负总水平为:12、24÷(24+4×4)×100%=30、6%
新销售方案下:
该工厂的利润为:(32-30)×4=8(万元)
各销售子公司的利润为:1×(40-32)=8(万元)
该工厂的应纳税额为:8×27%=2、16(万元)
同理,各销售子公司的应纳税额为:8×27%=2、16(万元)
该工厂与各销售子公司共纳税额为:2、16 十 2、16×4=10、8(万元)
总的税负水平为:10、8÷(24+4×4)×100%=27%
转让定价后比转让定价前少纳税款:12、24-10、8=1、44(万元)
减轻税负的程度为:(30、6%-27%)÷30、6%=11、76%
由此可见,只要有关联企业一方的利润偏高且税率也偏高时,可以通过转
让定价的方法将高出其他企业的利润转移出去,以避免高利润部分承担的较多
税负。
2、2005 年度,甲酒厂接到一笔生产100 吨粮食白酒的业务,合同议定销售价格1000 万元。如何组织这笔业务的生产?该厂的负责人知道在不同的生产运作方式下财务成果也不同,于是请税务专家进行筹划。于是根据白酒生产过程及税负变化特点分析了不同生产方式下税负情况,提出两个方案:
方案一:由委托加工环节直接加工成定型产收回后直接销售。该厂将酿酒原料交给另一白酒生产企业A 厂,由A 厂完成所有的制作程序,即甲厂收回的产品就是指定的某品牌粮食白酒,协议加工费为220 万元,产品成本250 万元产品运回后以合同协议价格直接销售。
方案二:由甲厂自己完成该品牌的粮食白酒的生产制作过程。
正确答案:
方案一: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因此,当甲厂收回委托加工产品时,向 A 厂支付加工费,同时支付由其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应纳消费税130万元。[即(250+220+100000×2×0、5÷10000)÷(1—20%)×20%+100000×2×0、5÷10000]。
方案二:由甲厂自己生产该酒,其发生的生产成本恰好等于委托 A 厂的加工费,即为220 万元。该厂应纳消费税210 万元(即1000 万元×20%+10 万元×2×0、5)。通过计算,我们可以发现,该笔业务由甲厂自行生产比委托加工要多纳消费税80万元。
3、业务仍同题3,在A 厂加工后可能出现两种情况
情形一:A 厂代收代缴消费税
情形二:A 厂未代扣代缴消费税,甲酿酒厂将白酒收回后直接按1000 万元
的价格销售
请比较这两种情形下甲酒厂的税负
正确答案:
情形一:如果由A 厂代收代缴,则当甲厂收回委托加工产品时,向 A 厂支付加工费,同时按组成计税价格由其代扣代缴消费税。应纳消费税130万元。[即(250+220+100000×2×0、5÷10000)÷(1—20%)×20%+100000×2×0、5÷10000]。
情形二:如果甲酿酒厂在收回委托加工白酒时 A 厂未代扣代缴消费税,甲
酿酒厂将白酒收回后直接按1000 万元的价格销售,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5]122 号)规定:对委
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并经委托方所在地国税机
关发现的,应由委托方所在国税机关对委托方补征税款,受托方国税机关不得
重复征税。如果在检查时,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
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从量税)/(1—消费税税率)
因此甲酿酒厂应纳消费税210 万元(即1000 万元×20%+10 万元×2×0、5)。
两者比较我们不难发现,该笔业务由甲酿酒厂将委托加工产品收回销售后
缴税要比委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多支付消费税80万元。
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是:由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
费品的计税依据不同,委托加工时如果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收代缴税
款,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而如果在受托方未代收代缴
消费税的情况下委托方将加工消费品收回销售的,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要以
高于加工成本的价格售出以求盈利,对这个环节补缴消费税,税法规定是以销
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