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2018年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关于申报《红塔集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请示
红塔镇人民政府关于申报《红塔集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请示县政府:为切实推动红塔X保护和旅游开发,彻底改变集镇脏乱差的面貌,X年红塔集镇区域内拟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结合红塔实际,制定了《红塔集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特报请县政府予以审批。
妥否,请批示!(一)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在国土部门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后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棚户区改造涉及特困户、低保户,在县民政部门确认并出具相关手续后,有产权证照的房屋,采取货币化补偿和产权置换安置补偿仍达不到基本居住条件的,由政府按有关程序统筹进入保障性住房序列。
(三)对于在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周边的零星户,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审批同意后参照此方案执行。
附件:X、红塔集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红塔集镇棚户区改造征收通知3、红塔集镇棚户区改造征收公告X年5月24日附件X:红塔集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X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北房县棚户区改造实际情况,制定红塔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范围红塔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
二、实施时间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北房县人民政府为该项目的房屋征收主体。
房屋征收部门为北房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棚改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等工作。
被征收人为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房屋的权属人。
四、征收与补偿原则为全面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被征收人安置与补偿坚持以下原则:(一)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二)遵循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的原则;(三)遵循对合法建筑依法补偿,对认定为违法的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原则;(四)遵循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给予住房保障的原则;(五)遵循货币化安置为主、产权置换为辅的原则。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22•【字号】鹤政办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18〕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22日鹤岗市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补偿安置方案为加快鹤岗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步伐,进一步提升城市环境,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功能,确保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依法维护被改造居民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造范围鹤岗市东山区、兴安区、向阳区、工农区、南山区、兴山区六个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棚户区居民房屋。
二、改造时间改造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三、实施主体六区政府为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区级保障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改造补偿安置的实施工作。
四、补偿安置政策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方式分为产权调换和直接货币补偿两种。
(一)产权调换。
1.城市棚户区居民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就近安置为主,采取抽签和自选的方式确定安置用房。
原可居住房屋面积部分可调换新安置房屋面积部分。
新安置房屋面积大于原房可居住房屋面积部分,45平方米以内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每平方米1350元结算。
超出45平方米以外部分,按新安置房屋楼层价格结算。
武敦国、高安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武敦国、高安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4【案件字号】(2021)赣行终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葛伟古豪莉方石清【审理法官】葛伟古豪莉方石清【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武敦国;高安市人民政府;高安市瑞州街道办事处【当事人】武敦国高安市人民政府高安市瑞州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武敦国【当事人-公司】高安市人民政府高安市瑞州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况伟龙江西雪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况伟龙江西雪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况伟龙【代理律所】江西雪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武敦国【被告】高安市人民政府;高安市瑞州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武敦国提起本案诉讼的主要事实理由是,其于2015年拆除旧房建新房,期间高安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多次承诺,会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补偿,现其要求两被上诉人按照2018年出台的《高安市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实施方案》进行补偿。
【权责关键词】行政给付合法违法证明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武敦国提起本案诉讼的主要事实理由是,其于2015年拆除旧房建新房,期间高安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多次承诺,会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补偿,现其要求两被上诉人按照2018年出台的《高安市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实施方案》进行补偿。
其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2012]29号《高安市城乡规划管委会办公室抄告单》、大武村民小组和瑞州街办南浦设区居委会证明、《高安市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实施方案》、房屋、设施调查登记表、城中村改造建房户承诺书等。
上述主要事实理由、主要证据材料反映出的本案审查对象与武致贤等六案被诉行政行为审查内容构成实质上的一致。
武致安、高安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武致安、高安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7【案件字号】(2020)赣行终1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居国屏葛伟王丽君【审理法官】居国屏葛伟王丽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武致安;高安市人民政府;高安市瑞州街道办事处【当事人】武致安高安市人民政府高安市瑞州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武致安【当事人-公司】高安市人民政府高安市瑞州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赵辉北京京哲律师事务所;吴琴江西建成律师事务所;况伟龙江西雪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辉北京京哲律师事务所吴琴江西建成律师事务所况伟龙江西雪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辉吴琴况伟龙【代理律所】北京京哲律师事务所江西建成律师事务所江西雪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武致安【被告】高安市人民政府;高安市瑞州街道办事处【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合法证人证言质证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在审理期间,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有关争议问题进行了协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大武村新村建设项目的性质是什么?上诉人是否属于高安市2018年棚改项目的安置补偿对象?二、两被上诉人是否对上诉人作出过补偿的承诺?三、上诉人等村民的实体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具体分述和评析如下:一、大武村新村建设项目的性质问题及上诉人是否属于高安市2018棚改项目补偿对象的问题。
1.根据高安市政府办公室2012年《关于明确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的规定,要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须由村小组向所在地街办提出申请,街办对符合条件的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由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房屋审核工作组审核,对审核无异议的向社会公示,最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规划条件及进行规划设计。
牡丹江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doc
2018年牡丹江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2018年牡丹江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关于危房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的暂行规定为了保障我市市区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改善危房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根据国家、省、市拆迁安置补偿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确定的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附属物的拆迁、安置、补偿。
二、被拆迁人的住宅安置房屋,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要求设计,实行集中安置。
住宅安置房屋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超出或低于1平方米视为合理,室内装修标准,应按国家现行住宅设计装修标准执行。
三、被拆迁人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可按规定的标准户型就近上靠安置。
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的可上靠到45平方米。
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以上,但低于55平方米(含55平方米)的可上靠到55平方米。
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55平方米以上,但低于65平方米(含65平方米)的可上靠到65平方米。
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以上,总面积达到两个标准户型的,可分户安置;不足两个标准户型的,上靠标准户型后的剩余面积,可采取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部分,按评估补偿价格加政府补贴给予补偿。
政府补贴是指给予开发项目减免的相关费用,政府补贴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确定。
四、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的安置补偿,被拆迁人可选择产权调换方式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实行“拆一还一”,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上靠到标准户型建筑面积的超面积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50元交纳超面积款,并按楼层、朝向分别找差。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原住宅房屋评估补偿价格加上应上靠到标准户型建筑面积的政府补贴给予补偿,并一次性发给三个月临迁补助费。
五、2006年底前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的安置补偿,由市拆迁办组织相关部门现场认定,凡符合居住条件的,按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50%给予安置补偿。
承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县下板城镇杨树林村棚户区(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承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县下板城镇杨树林村棚户区(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26•【字号】承县政知字〔2018〕41号•【施行日期】2018.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承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县下板城镇杨树林村棚户区(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下板城镇政府、街道办,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承德县下板城镇杨树林村棚户区(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2018年7月16日十六届县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承德县下板城镇杨树林村棚户区(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承德县人民政府2018年7月26日附件承德县下板城镇杨树林村棚户区改造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改善县城面貌,提升城市品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九届六次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确定的2018-2020年改造棚户区任务目标,把改造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实施杨树林村棚户区改造工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和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杨树林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补偿范围东至杨树林小区道路,南至杨树林小区,西至八二铁路边界,北至锦承铁路边界。
土地面积107亩,征收改造农宅238户。
现实施杨树林村第一期棚户区改造,具体分为村东、村南两区片。
村东片四至为:东至自来水厂、西至杨树林小区路、南至板城大街、北至锦路边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18〕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规定(一)棚户区改造政策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市范围内使用年限20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旧住宅区:1.存在住房质量、消防等安全隐患;2.使用功能不齐全;3.配套设施不完善。
使用年限不足20年,且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鉴定危房等级为D级的住宅区,经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批准可以纳入棚户区改造政策适用范围。
符合《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第六条规定,无法独立进行改造的零散旧住宅区可以不纳入棚户区改造政策适用范围。
鼓励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将辖区内具备改造条件的城中村、旧屋村有序纳入棚户区改造政策适用范围。
(二)搬迁安置补偿和奖励标准。
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补偿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以及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等方式,由权利主体自愿选择。
各区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套内建筑面积1∶1或不超过建筑面积1∶1.2的比例,确定辖区内老旧住宅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产权调换标准。
货币补偿标准应当按照《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的规定确定。
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标准
一、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标准(一)货币补偿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其他补助费(二)房屋产权调换1、产权调换房屋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位于北辛安安置房小区。
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临时安置期限为36个月。
安置房a区房屋为普通商品房,安置房b区房屋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商品房。
2、补偿补助总款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其他补助费3、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被征收人可选购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 10建筑平方米,其中:(1)如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部分小于10平方米,则按10平方米计算;(2)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同一人或夫妻有两处及以上房屋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10建筑平方米只享有一次;(3)当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 10建筑平方米小于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户型面积,允许购买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户型。
4、产权调换房屋购买价格(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和10建筑平方米部分,在签约期限内按照优惠价格4500元/建筑平方米购买,在签约期限届满后,按照7000元/建筑平方米购买;(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本项目基准价格购买;(3)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10建筑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本项目标准房地产价格购买。
棚户区改造拆迁二、如何认定棚户区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下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基础设施简陋、房屋建成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安全隐患突出的居住区域。
三、棚户区改造流程是怎么样的改造项目第一步:计划的编制和审核当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棚户区的房屋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编制该地区的改造计划,并将改造计划上报到重要项目建筑指挥部办公室,由该办公室召集其他相关部门一起对改造计划的可行性以及公益性进行审查。
陕西省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doc
2018年陕西省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2018年陕西省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陕西省棚户区改造政策在西安、宝鸡、咸阳、渭南、铜川延安、榆林、汉中、安康、商洛、杨凌、华阴、韩城、兴平等县市如火如荼开展,各县市棚户区改造皆进展顺利。
陕西棚户区改造部分最新消息如下:1、陕西省将完成28万套的棚户区改造任务据陕西省住建厅厅长介绍,陕西省将完成28万套的棚户区改造任务,各地要强化棚改项目规划管控,严格遵循上位规划和国家规范,不得突破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范围、建设强度,绿化和广场建设用地不得低于30%。
要打通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通道,多渠道支持有意愿农民进城购房。
要努力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在安排今年棚改计划和项目时,货币化安置率不得低于50%、力争达到80%。
各地要继续完善差别化落户政策,加快推进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的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购房与租房相结合、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补充的住房制度,加快形成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
2、陕西省着力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日前,陕西省政府印发《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着力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政府实施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是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
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
陕西省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及其基础设施。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应当遵循以下程序:编制购买计划、公示购买信息、确定购买方式、签订购买合同、合同验收结算。
同时,购买主体应按规定编制年度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计划,明确计划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相关要求,与部门预算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2018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
导读:2018年春节刚过,全国各地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便开始如火如荼的上马启动了,来自各个渠道的消息都预示着2018年注定又将是此类项目全力推进的大年。
据北京日报消息,仅北京市就有236个项目、23550户居民纳入今年的棚改任务,其中有不少延续多年的“老面孔”。
那么,面对到处都在棚改的现状,广大被征收人又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本文,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为大家做一番简明扼要的梳理……一、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要严格遵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以及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而“棚改”就属于前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
故棚户区改造虽为改善民生、提升居民居住条件的“大好事”,也必须严格依照590号令的规定开展。
政府公布的各类项目实施方案、规定,均不得与《条例》的规定相抵触。
二、被征收人的“听证权”应得到加强落实《条例》第11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而根据一些地方的规定,只要是旧城区改建类项目,政府就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律师等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即被征收人的听证权在这里需得到加强落实。
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确保棚改项目具有充分的民意基础。
三、意见征询与“预签约”模式《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改建意愿;有90%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其第21条进一步规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
2018棚户改造补偿方案
2018棚户改造补偿方案介绍棚户区改造是指改造低收入城市居民生活质量低下的城市区域,以提高居民居住条件,改善城市环境为目标的一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改造过程中,需要对原棚户区居民进行安置和补偿,以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并确保其权益不受损害。
本文档将介绍2018年的棚户改造补偿方案。
目标2018棚户改造补偿方案的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提供合适的安置房屋给受影响的棚户区居民,并确保居民的住房质量有所提升。
2.给予经济补偿,并提供就业机会,以帮助居民重新安置和就业。
3.确保补偿过程公开透明,保护受影响居民的合法权益。
安置方案安置房屋根据棚户改造需求,政府将提供合适的安置房屋给被清拆的居民。
安置房屋的选址将考虑就近原则,尽量不让居民远离原生活区域和工作地点。
政府将积极与开发商和房地产公司进行合作,确保提供给居民的安置房屋符合相关标准,具备基本的生活设施和便利条件。
安置补偿费用为了补偿因棚户改造而清拆的居民,政府将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
补偿金额将根据将清拆的住房面积、周边房价等因素进行计算,并参考相关城市的规定标准。
补偿金将直接发放给居民或者委托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代付。
交通和基础设施为了确保安置区域的基础设施能够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政府将对相关交通和基础设施进行改善和提升。
包括道路、供水、排水、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并且将建设公共交通设施,以提供更便捷的交通条件。
公平公正法律法规保障2018棚户改造补偿方案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政府将确保补偿方案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保障受影响居民的合法权益。
信息公开透明为了确保补偿过程公开透明,政府将建立相应的信息公开制度。
包括居民权益保障书面告知、公示补偿方案、补偿金发放公示等,确保补偿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征收及补偿程序征收及补偿程序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执行。
政府将建立征收及补偿委员会,确保补偿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委员会将对征收及补偿程序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纠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开发区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开发区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1•【字号】赣市府发[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开发区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发〔2011〕33号)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赣州开发区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赣州开发区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落实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城区棚户区(危旧房)和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发〔2011〕2号)文件精神,改善开发区棚户区(危旧房)居民的生活居住条件,依法实施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2011年1月21日颁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二、征收范围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在赣州开发区旧城区、工矿企业棚户区、危旧住宅区、基础设施落后等区域国有土地确定的具体改造范围。
三、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赣州市人民政府为开发区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主体,赣州开发区管委会为房屋征收部门,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相关镇(街道)为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工矿企业(单位)主管部门为工矿企业(单位)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2018年棚户区改造最新补偿标准,来看看你有多少补偿?
关于棚户区改造,成了征收拆迁中又一热点工程项目。
理所当然,将会有一大批棚户区居民被纳入征收拆迁当中。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在日常咨询中已经陆陆续续接到许多关于棚户区改造的问题,其中,较为重点关注的问题有:“律师,政府说要改造棚户区,可是我的房子才刚修好没几年,都还比较新,怎么也成棚户区呢?而且他们给的补偿也特别低,根本没法接受啊,这该怎么办呢?”“律师,政府要拆我的房子,说是棚户区改造,可是补偿太低了,现在棚户区的补偿标准是多少呢?政府给的补偿费多少才合理呀?”……类似问题有很多,这些问题也切切实实的影响到了被拆迁的棚户居民的实际利益。
在明律师在这里主要告诉大家关于棚户区改造在2018年的补偿标准,以切实帮助到大家去估量自己的补偿利益。
在了解棚户区补偿标准之前,我们首先得知道什么是棚户区改造。
什么是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是指对危旧房、环境条件差、基础配套措施不完善、使用年限久、楼房陈旧、杂乱等的房子进行拆迁,另行安置。
换句话说,这也是对居民(或者农民)土地房屋的一种征收拆迁。
“棚户区改造”说法的出现源于2008年,中共中央启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并将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作为重要内容。
由此,棚户区项目改造得以逐年陆续开展实施,并在2017年、2018年及其之后,将会扩大化和重点开展。
这主要体现在2017年5月,国务院延续此前的第一个棚改三年计划,再次提出了棚改三年攻坚计划,并于17年底提出了2018年棚改开工580万套的工作目标;2018年,北京、江浙、上海等多地陆续发布地方棚改计划。
所以,从中央及地方政策、法律法规等的倾斜度来看,棚户区改造将会持续的扩大化。
因此,对棚户区住户的拆迁补偿利益保护就显得极为重要和迫切了。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棚户区改造重点是政策性工程,也是从征收拆迁项目中衍生出来的“枝条”。
因此,目前对于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在法律上还没有单独的规范和具体的补偿标准规定。
昆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doc
昆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doc2018年昆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2018年昆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达了云南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新增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5000户、城镇棚户区改造188856套(户)、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改造1251套(户)、垦区危房改造2061套(户),总计197168套(户),其中昆明计划10000套,目前完成20000套,已经超额完成任务。
转播到腾讯微博云南不再下达公租房计划自国家取消了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后,云南积极相应,不再下达公租房计划,相应目标任务随之调整到新增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和棚户区改造(包括城镇棚户区、垦区危房及国有工矿煤矿棚户区)。
云南16个州市及滇中新区合计新增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5000户、城镇棚户区改造188856套(户)、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改造1251套(户)、垦区危房改造2061套(户),总计197168套(户),目前已经完成120842套(户),尚有76326套(户)未完成,完成率为61.29%。
大理任务最重普洱超额完成在云南16个州市及滇中新区中,大理任务最重,共有38172套计划,目前仅完成14416套,完成率37.77%;昭通、红河、曲靖、文山、临沧、丽江、滇中新区任务量均超过1万套,除红河、保山、玉溪、普洱外,其余州市均未能完成任务,其中普洱完成率374.65%,为16州市中最高,怒江计划仅为961套,为16州市中最低。
楚雄8500套的计划只完成673套,完成率不足10%,西双版纳也只有200套建成,完成9.57%。
据公示,镇雄、宣威、腾冲的安居工程计划单列,不归属当地计划。
各地须在3月底前上报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报件,省级相关部门将在5月底前完成审批,确保按时供地。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要达到50%以上据通知要求,各地要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开设“绿色通道”,加快办理前期手续,确保今年10月底全面开工。
2018年潍坊棚户区改造补偿新政策(附棚户区改造项目清单)(最终定稿)
2018年潍坊棚户区改造补偿新政策(附棚户区改造项目清单)(最终定稿)第一篇:2018年潍坊棚户区改造补偿新政策(附棚户区改造项目清单) 2018年潍坊棚户区改造补偿新政策(附棚户区改造项目清单)2018年2月7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补偿办法》),《补偿办法》自2018年3月15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14日。
2018年潍坊棚户区改造项目共156个。
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154个,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2个。
对于棚户区改造,大家最关心的是能获得多少补偿,下面我们来看下《补偿办法》是如何规定的吧。
一、房屋征收补偿形式《补偿办法》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所谓“货币补偿”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所谓“产权调换”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补偿办法》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偿。
具体数额由被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依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规定,给予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薄记载的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用房等非住宅用途;(二)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近期纳税记录;(三)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相一致。
●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由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用途、结构、成新、建筑面积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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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2018年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完善城市功能,切实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133号)、《关于下达2018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的通知》(云建保〔2018〕44号)、《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芒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目的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改善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居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切实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
二、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一)征收主体:芒市人民政府;(二)征收部门:芒市征收安置办;(三)征收实施单位:芒市镇人民政府。
三、项目批准文件《芒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芒市2018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芒发改字〔2018〕99号)。
四、房屋征收范围、规模、期限(一)征收范围:芒市2018年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即芒市镇丙门村的建筑物、构筑物、地面附着物和土地,具体征收范围以房屋征收范围公告为准。
(二)征收规模:涉及征收居民共计约139户、征收土地面积约101700平方米、征收建筑面积约54600平方米。
(三)征收期限:1.征收工作期限: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2月28日。
2.签约期限: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
3.腾房期限:自签约之日起一至二个月内完成。
4.安置期限:2020年12月30日前。
五、被征收房屋类型、用途、性质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一)权属认定范围1.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权属人。
2.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但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建房批准通知书》和持有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按合法手续(批准文件)确认的予以办理。
3.持有已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确认书等司法文书的,按司法文书明确的权属人进行征收补偿。
4.无任何法定证件和批准手续,但权属经市住建局、市国土局、芒市镇人民政府及所属村民委员会共同认定的,可按认定的内容进行征收补偿。
5.其他情形应予认定的。
(二)计户认定1.以认定的土地和房屋产权人为计户单位。
(1)同宗土地上有多套房屋产权的按房屋所有权证计户;(2)同一房屋所有权人持有多本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计户;(3)一户拥有多宗房地产的按宗地或房产计户。
2.分家户的认定,是指一宅数户,在《芒市人民政府关于芒市2018年城镇棚户区丙门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发布六个月前,已分家并办理了独立的户口薄、房产证或者土地使用权证,认定为分家户。
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分家户:(1)夫妻之间不予认定为分家户(但在公告发布六个月前解除婚姻关系的可认定为分家户);(2)子女已婚,并与父母居住在一起,但未分户的不予认定为分家户;(3)未满18周岁的不予认定为分家户;(4)用于调换商业安置房的产权部分不予认定为分家户;(5)其他情形不予认定的。
(三)面积认定1.被征收人持有产权证的,原则上以证载面积为准。
2.若权属证书登记内容、面积等与现状不相符或存在明显登记错误的,以实际复测面积为准。
3.被征收人对征收面积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测,以复测面积为准。
(四)使用性质认定原则上以房屋权属登记证书载明为准;特别情况下,若实际用途与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不一致的,按实际用途予以认定。
六、征收补偿方式(一)征收补偿内容及办法1.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和土地价值的补偿;室内装饰装修、室外附属设施和附着物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营业性用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使用年限、建筑面积以及土地的占地面积、性质及使用年限等因素。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3.房屋征收(1)征收临时建筑在房屋拆迁时,临时建筑按照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若选择产权调换或安置房回购的,临时建筑不纳入产权调换或回购安置建筑面积,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2)不予补偿的范围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用途,以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自发布征收范围公告之日起,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已有建筑物不得翻新建设、更换住房设施材料及改变房屋用途,否则不在征收补偿范围。
4.土地征收(1)征收国有出让土地被征收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载明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按国有出让土地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格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2)征收国有划拨土地被征收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载明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按国有出让地市场价评估后扣减15%的土地出让金和3%的契税后给予补偿。
(3)征收集体建设用地被征收人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按照芒市城市规划区等级划分的基准地价作为补偿依据,房屋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格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4)土地征收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土地征收过程中若有历史遗留问题,由实施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另行处置。
5.供水及强弱电设施补偿(1)被征收人入户的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及通讯设施补偿,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格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2)征收范围内的强弱电、供气和供水,由涉及的各企业按要求自行拆除。
(二)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1.货币补偿(1)被征收人的全部产权选择货币补偿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补偿价值,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房交付被征收房屋。
(2)货币补偿支付方式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偿款的60%,在被征收人腾房验收确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偿款的40%。
2.住宅产权调换(1)庭院式住宅被征收范围庭院式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房地合一调换比例如下:框架结构调换比例1︰1.15;砖混结构调换比例1︰1.13;砖木结构调换比例1︰1;土木结构调换比例1︰0.95。
(2)土地调换房屋空地调换房屋比例:国有出让用地1︰1.12;国有划拨用地1︰1;集体划拨用地1︰1。
(3)住宅调换条件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计户认定户数每户最多可选择两套住房。
选择第一套住房后,若剩余可调换面积大于或等于所选择安置户型面积50%的可选择第二套。
①选择第一套住房后,未能满足选择第二套住房条件的,按评估价找补差价或对剩余原产权评估确定补偿。
②选择第一套住房后剩余可调换面积满足选择第二套住房条件的,对剩余可调换面积,既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或按评估价找补差价。
(4)调换住宅安置房的剩余面积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5)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被征收人的室内装饰装修、附属设施、附着物按分项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补偿费用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房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3.商铺和经营性用房安置(1)被征收范围内不动产权属登记为商服、商住或者商业的商铺,被征收人选择商铺安置的,安置比例按房地合一(含公摊面积在内)1:1进行安置;(2)不属于商铺性质,但有经营性用房的被征收人选择商铺安置的,按房地合一(含公摊面积在内)的安置比例如下表所示:商铺或者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回购商铺的,按上述(1)、(2)点规定的安置比例计算回购面积,以一套(格)商铺为下限,回购价格按被征收范围内商铺框架结构的补偿价格进行回购;超出回购面积部分,按今后交房时中介机构评定的商铺框架结构的市场价格进行购买。
(4)原没有商铺也没有经营性用房的被征收人一户只能选择购买一套(格)商铺,按被征收范围内商铺框架结构的补偿价格进行购买。
(三)经营性损失补偿标准1.商铺、餐馆、宾馆等经营性损失补偿标准,按经营性建筑面积40元/㎡/月,以24个月计算进行补偿。
2.工厂、车间等经营性损失补偿标准,按经营性建筑面积30元/㎡/月,以24个月计算进行补偿。
3.仓库用房、临时出租房等经营性损失补偿标准,按经营性建筑面积20元/㎡/月,以24个月计算进行补偿。
七、征收政策性奖励条件和标准(一)货币补偿奖励1.被征收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并载明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或“国有划拨”,且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户,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1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腾房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给予被征收人房地产评估总价15%的奖励;在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腾房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给予被征收人房地产评估总价10%的奖励;超出30日后的不再给予奖励(因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的,奖励时限以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送达被征收人之日起计算)。
2.被征收人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并载明土地使用权类型为“集体划拨” ,且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户,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1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腾房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给予被征收人房地产评估总价20%的奖励;在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腾房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给予被征收人房地产评估总价15%的奖励;超出30日后签订的不再给予奖励(因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的,奖励时限以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送达被征收人之日起计算)。
(二)住宅产权调换奖励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15日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和腾房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给予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后房屋全部公摊面积的奖励;在30日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和腾房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给予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后房屋50%公摊面积的奖励;超出30日后签订的不再给予奖励(因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的,奖励时限以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送达被征收人之日起计算)。
2. 产权置换后,剩余面积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土地使用权类型,以剩余面积评估总价为基数按照上述货币补偿奖励政策执行。
(三)搬迁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含搬出搬入费用)。
(四)特殊人群补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公告规定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和腾房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每户可额外享受一次性3000元的特殊人群补助费:1.民政部门供养的五保户;2.三属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3.低保户;4.残疾人(指持有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证书的残疾人);5.在校大学生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