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诊所备案办事指南试行
中医诊所备案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医诊所备案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了加强中医诊所(含民族医诊所,下同)执业管理,规范中医诊所备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执业范围)本办法中的中医诊所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提供中医药服务(含中药和中医非药物疗法)的诊所。
第三条(适用范围)举办中医诊所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
第四条(主管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和指导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变更和注销第五条(受理部门)举办中医诊所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执业备案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举办中医诊所不受所在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规定的医疗机构数量和相邻距离的限制。
第六条(基本条件)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应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且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或具有《中医师承和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暂定名)》;法人机构举办中医诊所,其负责人应符合上述要求。
(二)有适合的名称和场所,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17年版)。
第七条(否定性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备案举办中医诊所:(一)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执业医师;(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医师;(五)受到停止执业处罚中医诊所负责人、法人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六)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备案提交资料)中医诊所备案应填写《中医诊所备案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医诊所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二)中医诊所地址位置图和诊疗布局平面图;(三)医疗设备清单及医疗设备合格证复印件;(四)中医诊所规章制度;(五)中医诊所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法人机构还应当提交《法人证书》、法人机构代表人身份证;(六)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身份证、有效执业资格证件;(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举办流程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举办流程
凡符合举办条件,拟举办中医诊所的法人、组织和个人把举办中医诊所应当提交的材料(《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一式三份;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消防应急预案)提交到榕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股审核,审核通过后到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服务窗口办理。
中医综合门诊备案制度范本
中医综合门诊备案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医综合门诊的备案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医综合门诊,是指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药、针灸、推拿、拔罐等非药物疗法和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中医综合门诊备案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综合门诊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综合门诊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备案条件第五条举办中医综合门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的中医综合门诊基本标准;(二)具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场所、设施和人员;(三)具有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的条件和规章制度;(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六条举办中医综合门诊,应当具备以下人员:(一)至少有一名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的执业医师,并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二)具有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三)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三、备案程序第七条举办中医综合门诊,应当向所在地中医药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中医综合门诊备案信息表;(二)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三)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件、名单及其相关信息;(四)场所证明文件;(五)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七)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相关证明材料;(八)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发给中医综合门诊备案凭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监督管理第九条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综合门诊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备案管理的行为。
第十条中医综合门诊应当严格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范围执业。
第十一条中医综合门诊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武侯区行政审批局中医诊所备案
武侯区行政审批局中医诊所备案办事指南一、项目概述(一)项目名称:中医诊所备案(二)办理单位: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三)办理窗口:武侯区政务中心一楼一区15号-22号社会类事项审批窗口(四)法定时限: 5个工作日(五)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六)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不收费(七)联系电话:96166-1113二、法定依据(一)《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2017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号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三、申请材料1.《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一式2份);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正副本复印件(验原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举办不提交);4.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5.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6.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原件1份;7.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原件1份;8.消防应急预案;9.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10.委托办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1.拟设中医诊所备案名称:个人申请:武侯+识别名称+中医诊所单位申请:成都武侯+识别名称+中医诊所12.请于提供的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盖章。
需提供复印件的,请携带原件,以备查验。
四、办理程序第一步:申请人向武侯政务服务中心区行政审批局窗口提出申请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步:在承诺时限内电话通知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到窗口领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不予批准通知书。
五、前置条件:1.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2.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3.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4.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医诊所备案证怎么办理
中医诊所备案证怎么办理前段时间有条新闻引发了热议。
大概是说某医院,有人冒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医院内进行骨科诊所治疗。
也就是说医院出租了自己的科室,将其租给了非院内人员。
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违法案件,现在也被有关部门大力打击。
而规范医疗秩序,消除医疗安全隐患,防止商业欺诈也是现在的重点之一。
那么,如果需要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需要注意哪些东西呢?申请审批条件1、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所需资料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7、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7、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即可。
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以下情形不予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3、投资不到位;4、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5、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7、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8、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医诊所备案办事指南试行
中医诊所备案办事指南试行一、背景和意义二、备案登记的程序1.提交备案申请材料:中医诊所应向相关中医药管理机构提交《中医诊所备案登记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备案申请材料:相关中医药管理机构应对所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中医诊所进行补充或修改。
5.颁发备案证书:审核通过的中医诊所将获得备案证书,证书上应包括备案登记号、备案期限等信息。
三、备案登记的条件1.法律法规要求的条件:中医诊所必须符合国家《中医药法》、《中医诊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应及时进行整改。
2.医疗设备和场所条件:中医诊所必须具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和场所条件,如中医诊断仪器、中药煎煮设备等。
3.药品管理条件:中医诊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规定,保证药品的合理使用、有效管理和安全性。
4.医生资质条件:中医诊所必须聘请具有相应中医执业资格的医生,医生还应持有有效的执业医师证书,并具备一定的临床经验。
5.安全管理条件:中医诊所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医疗废物管理、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等方面。
四、备案登记的效益1.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中医诊所备案登记可以促进中医诊所的信息化管理,方便管理机构对中医诊所的日常监管和数据统计工作。
2.保障中医服务质量:备案登记可以推动中医诊所规范化、标准化的发展,提升中医服务质量。
3.保障患者权益:备案登记可以加强中医诊所的监管,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4.提升中医诊所形象:备案登记可以提升中医诊所的形象和信誉度,增加患者对中医诊所的信任感。
五、备案登记的管理措施1.建立备案登记制度:相关中医药管理机构应建立中医诊所备案登记的制度和流程,明确备案的条件和程序。
2.开展备案宣传工作:相关中医药管理机构应加强备案宣传工作,向中医诊所宣传备案登记的意义和方法,引导中医诊所自觉备案登记。
3.加强监督检查:相关中医药管理机构应加强备案中医诊所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备案中医诊所定期进行检查,确保中医诊所的备案情况真实有效。
天津市诊所备案流程及费用
天津市诊所备案流程及费用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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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试行)
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试行)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印发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和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加强对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制定了《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并将《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作为卫生部1994年印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的第五部分。
现将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和基本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
附件:1.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2.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卫生部中医药局二○一○年十月十九日附件1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管理,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的中医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零售药店申请设置的中医坐堂医诊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药店,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具有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饮片区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三)中药饮片质量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品种齐全,数量不少于400种。
第五条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必须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汉沽中医备案诊所办理流程
汉沽中医备案诊所办理流程英文回答:To apply for the registration of a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TCM) clinic in Hangu, there are several stepsthat need to be followed. Firstly, it is necessary to gather all the required documents and information. This includes the identification documents of the clinic owner, proof of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 in TCM, the lease agreement or ownership documents of the clinic premises, and a business license. Additionally, a detailed clinic plan and layout, as well as the qualifications and licenses of the clinic staff, should be prepared.Once all the necessary documents are ready, the next step is to submit the application to the relevant authorities. In Hangu, this would be the local health department or the TCM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The application form, along with the supporting documents, should be filled out and submitted according to the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the department. It is important to ensure that all 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is accurate and complete.After the application is submitted, it will undergo a review process. The authorities will assess the qualifications and credentials of the clinic owner and staff, as well as the compliance of the clinic premises with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 They may also conduct site visits to verify 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in the application. This review process may take some time, and it is important to be patient during this stage.If the application is approved, the next step is to obtain the clinic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Thiscertificate is an official document that indicates the clinic's legal status and allows it to operate as a TCM clinic in Hangu. The certificate should be prominently displayed in the clinic premises.In addition to th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it is also necessary to obtain a TCM practice license for the clinicowner and the TCM practitioners working in the clinic. This license is issued by the local health department or the TCM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and is a requirement forpracticing TCM in Hangu.Once all the necessary documents and licenses are obtained, the TCM clinic can start its operations. It is important to comply with all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 and guidelines for TCM clinics, including maintaining proper records of patient consultations and treatments, ensuring the cleanliness and hygiene of the clinic premises, and adhering to ethical standards in TCM practice.中文回答:在汉沽申请中医备案诊所需要遵循一系列步骤。
中医诊所备案办事指南试行
中医诊所备案办事指南试行一、备案前准备阶段:1.了解备案政策和要求:中医诊所负责人和管理人员需要仔细研读备案相关政策法规和办事指南,了解备案的政策和要求,以便按照规定的步骤和程序进行备案。
二、备案程序及流程:1.备案申请:中医诊所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向备案指导机构提交备案申请,申请中应包括中医诊所的基本信息、相关资质和人员情况等。
2.备案材料审查:备案指导机构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审核中医诊所的资质和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等,确保中医诊所符合备案要求。
3.现场核查:备案指导机构会对中医诊所的设备设施、人员情况等进行现场核查,以确保中医诊所具备提供安全有效中医服务的条件。
4.备案审查结果通知:备案指导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向中医诊所发出备案审查结果通知,包括备案是否通过、是否需要补充材料等。
5.补充材料:如果备案指导机构认为中医诊所的相关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将要求中医诊所补充相关材料。
6.备案证书领取:备案通过后,中医诊所将获得备案证书,可在备案指导机构处领取。
三、备案后检查和维护:1.备案后监督:中医诊所备案后,备案指导机构将对中医诊所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中医诊所按照备案要求进行规范运营。
2.备案信息变更:中医诊所在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备案指导机构申请备案信息变更手续,并提交相关变更材料。
3.备案年审:备案指导机构将对中医诊所进行年度审查,以评估中医诊所的规范运营情况,确保中医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综上所述,中医诊所备案的办事指南试行对于中医事业的规范发展和保障中医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中医诊所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按照指南的要求,完成备案所需的各项手续和程序,并在备案后做好中医诊所的管理和运营工作,以提供安全、有效和规范的中医服务,更好地服务于患者的健康需求。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4 号《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7年7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7年9月22日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备案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五条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六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六)消防应急预案。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备案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五条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3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六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六)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中西医结合个体诊所申请条件备案流程
中西医结合个体诊所申请条件备案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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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诊所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诊所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诊所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北京市诊所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0年12月31日经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第9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1月29日北京市诊所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诊所的备案管理试点工作,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医保局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意见》(国卫医发〔2019〕3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诊所,是指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诊所改革试点地区基本标准(以下简称“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备案设置的诊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开展诊所发展试点管理的本市各区。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连锁诊所,是指由同一设置方举办,具备相同法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类别、经营性质、服务方式和50%以上的诊疗科目相同,医疗机构名称中包含相同的识别名称,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3个以上地址开展执业活动的诊所。
第五条北京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市诊所的备案管理试点工作。
各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诊所(含连锁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和执业第六条诊所经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可开展执业活动。
各试点区不对诊所设置进行规划限制。
第七条举办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个人举办诊所的,应当具有临床或口腔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二)符合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三)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具备信息系统,可记录并上传诊疗信息;(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中医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号【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9.22【实施日期】2017.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号)《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7年7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7年9月22日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备案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五条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六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中医诊所备案办事指南试行.doc
中医诊所备案办事指南(试行)模板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在本市举办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中医诊所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备案。
备注:不适用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的医疗技术及服务范围详见附件1。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中医诊所备案事项代码:0-SP-R500729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办理机构名称: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理权限: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辖区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二)办理内容中医诊所的备案、变更、注销。
(三)办理对象符合中医诊所备案适用范围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备案条件(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详见附件2);(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详见附件3)(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六、备案数量无备案数量限制。
七、备案材料(一)形式标准1.备案材料(表格)为A4规格纸打印,信息表用钢笔(水笔)填写或打印。
2.备案材料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备案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一致,无前后矛盾。
3.备案材料中的复印件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号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7年7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
2017年9月22日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3年,身体健康;
2.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身体健康。
(二)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具备资质的中药技术人员。
二、房屋
(一)房屋相对独立;
(二)诊疗区域布局合理,符合卫生学布局与流程;
(三)至少设置候诊区、就诊区;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六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二、具体填写项目说明
(一)诊所名称
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命名的要求。
(二)诊所地址
为诊所所在的具体地址。
(三)法人名称
举办诊所的法人机构法人证书标识的名称。个人举办诊所的,不填写此项。
(四)法人资质证明编号
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证书和工商登记执照、社会和行业组织登记证书等。个人举办诊所的,不填写此项。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版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版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XXX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备案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五条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小我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特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二)符合《中医诊所根本标准》;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干规定;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干规定;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六条中医诊所存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用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六)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天分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中医诊所备案服务指南
中医诊所备案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
二、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二)《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号)(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三、申请条件(同时具备)(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向区政府政务中心区卫计局窗口提交备案材料,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申请材料(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一式三份;(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六)消防应急预案。
(七)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注意事项申请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提交的纸质材料应用A4纸打印,所有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验原件,遂页加盖单位公章,按次序装订装入标准档案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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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诊所备案办事指南(试行)模板一、适用围本指南适用于在本市举办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中医诊所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备案。
备注:不适用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的医疗技术及服务围详见附件1。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中医诊所备案事项代码:310000000-SP-R500729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办理机构名称:市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理权限:市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辖区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二)办理容中医诊所的备案、变更、注销。
(三)办理对象符合中医诊所备案适用围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备案条件(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详见附件2);(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详见附件3)(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六、备案数量无备案数量限制。
七、备案材料(一)形式标准1.备案材料(表格)为A4规格纸打印,信息表用钢笔(水笔)填写或打印。
2.备案材料容完整、清楚,无涂改,备案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一致,无前后矛盾。
3.备案材料中的复印件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4.备案信息表应加盖公章或签章。
5.备案材料按本指南备案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二)备案提交材料目录1.中医诊所备案提交材料表:2、根据《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区卫计委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现场核查容见附件11。
2.中医诊所备案事项变动提交材料表: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2、涉及《中医诊所备案证》登记事项变动的,须提供变动所需相关材料并更换《中医诊所备案证》。
3.中医诊所备案注销报告材料表:《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见附件4《中医诊所备案事项变动信息表》见附件12《中医诊所注销备案报告书》见附件13八、备案期限(一)受理(补正)期限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容。
(二)备案办理期限1.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当场办结。
2.变更:材料齐全且符合变更要求的,当场办结。
3.停业(歇业)、注销:材料齐全且符合变更要求的,当场办结。
九、备案证件《中医诊所备案证》(容完整,加盖专用章)十、收费依据及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十一、备案人权利和义务(一)备案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备案人有权要求公示本备案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备案格式文书等;2.备案人提出的备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备案的平等权利;3.备案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要求备案部门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不受理、补正等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4.备案人对该项备案的实施,享有述、申辩等权利;5.备案中,经办人员存在违纪情况的,备案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6.备案人认为备案部门实施备案侵犯备案人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权依法向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备案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备案人应当按照该备案事项的法定条件和备案文本的规性要求,如实提交全部备案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容的真实性负责;2.备案部门依法对备案人的备案事项进行审核时,备案人应当如实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3.备案人取得备案后,有《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4.备案人取得备案后,有《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向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告。
十二、材料接收(一)接收方式(1)窗口接收接收部门名称: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接收地址:青浦区外青松公路6189号(行政服务中心)(2)网上及信函接收无(二)接收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十三、咨询途径(一)窗口咨询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青浦区外青松公路6189号(行政服务中心)(二)咨询9(三)网上咨询无(四)电子咨询无(五)信函咨询接收部门名称: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通讯地址:青浦区外青松公路6189号(行政服务中心)邮政编码:201700十四、投诉渠道(一)窗口投诉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所办公室地址:青浦区华科路550弄3号楼401室(二)投诉无(三)电子投诉无(四)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所办公室通讯地址:青浦区华科路550弄3号楼401室邮政编码:201700十五、办理方式备案申请→受理→审核→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十六、决定公开自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之日起二十日,将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在青浦区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公开。
附件目录附件1:不适用诊所备案管理的医疗技术及服务围附件2:中医诊所基本标准附件3:中医诊所命名规则附件4: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附件5:中医医疗技术手册目录附件6:中医诊所设备清单附件7:XX中医诊所基本情况说明附件8:中医诊所管理参考规章制度清单附件9: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及说明附件10:中医诊所备案有关事项告知单附件11:中医诊所(备案制)现场核查容提示附件12:中医诊所备案事项变动信息表附件13:中医诊所注销备案报告书附件1不适用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的医疗技术及服务围(1)西医西药(2)中药注射剂(3)穴位注射(4)中医微创类技术(5)有创类的手术疗法(6)急诊等不适宜中医诊所提供服务的诊疗科目(7)其他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中医疗法和技术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中医诊所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100%。
一、人员(一)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具有中医类别《医师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3年,身体健康;2. 具有《中医(专长)医师书》,经注册依法执业,身体健康。
(二)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具备资质的中药技术人员。
二、房屋(一)房屋相对独立;(二)诊疗区域布局合理,符合卫生学布局与流程;(三)至少设置候诊区、就诊区;(四)面积满足功能需要,并应当根据开展的诊疗围不同具备下列条件:1. 开展中药饮片和中成药调剂服务的,服务区域应当相对独立;2. 开展中医非药物疗法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治疗室。
三、设备(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脉枕、紫外线消毒设备、污物桶等;(二)有与开展诊疗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
四、有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制定感染控制制度和流程,中医药技术操作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
中医诊所命名规则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的命名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中医诊所命名规则1、中医诊所的名称组成中医诊所的名称由+识别名称+中医诊所组成。
中医诊所的识别名称包括以下容: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2、中医诊所命名一般原则1)中医诊所命名应当准确、规、合理;2)名称必须名副其实,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不得擅自增加、更改;3)中医诊所的识别名称可合并使用,准确核定,不得核定可能产生歧义或误导患者的名称;4)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各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5)对同一设置主体举办的连锁品牌中医诊所,可加冠统一品牌的名称。
3、中医诊所不得使用的名称1)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2)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3)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4)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5)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6)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围的名称;7)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一般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8)本市已核准的现有医疗机构识别名称;(可通过“医疗服务信息便民查询系统”(http:/)查询本市现有医疗机构名称)9)以谐音、形容词、组合词等形式模仿本市已经核准的现有医疗机构识别名称;10)本市已经注销但未满3年的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识别名称(转制医疗机构除外);11)未得到授权的本市著名品牌名号;12)未得到授权的政党名称、党政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界的寺、观、教堂名称等;13)男子、女子;14)其他法律禁止的名称。
二、冠名核准权限及程序中医诊所冠名核准与核发中医诊所备案证由区卫生计生委一并审核。
市卫生计生委在收到区卫生计生委报送的中医诊所备案信息后,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有权纠正区卫生计生委已经核准备案的不适宜的中医诊所名称。
三、中医诊所名称的争议处理1)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备案机关申请相同的中医诊所名称,备案机关依照备案在先原则处理。
属于同一天备案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2)两个以上中医诊所因已经备案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备案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
附件4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医药主管部门存档,一份由上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存档。
2、执业人员按照实际在诊所执业人员填写,没有的填写无。
3、个人举办的诊所,涉及法人机构事项不需要填写。
说明信息表是拟举办中医诊所备案时需提交的材料之一,个人或法人机构举办中医诊所,均需填写此表。
一、编号编号与《中医诊所备案证》上的编码一致。
参照原卫生部《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的编码规则进行编码(22位)。
其中,备案编号中反映卫生机构(组织)类别的代码(4位)新增编码为D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