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产品质检中心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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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管理办法.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管理办法.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工作,规范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承担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的产品质量检验、产品质量争议仲裁检验等工作,并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名义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行授权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的申请、受理、评审、授权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国家质检中心的授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国家质检中心的授权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第六条申请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从事产品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授权后,方可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第七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具有其所属法人对其检验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文件;(二)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三)具有申请授权项目相关领域的产品质量检验3年以上业务经历,具有相关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的制订、研究和开发能力;拥有先进的检验仪器设备,检验水平经评估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四)具备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检验机构管理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关键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学科领域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相应专业的检验工作经历,其中国家规定专业注册执业资格要求的,应当具有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五)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其质量管理体系经评价符合并持续满足相关的国家标准和国际准则的要求;(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国家质检中心授权程序:(一)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材料;(二)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三)受理申请后,国家认监委应当组织评审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作出授权的期限内。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管理办法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管理办法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工作,规范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承担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的产品质量检验、产品质量争议仲裁检验等工作,并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名义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行授权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的申请、受理、评审、授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国家质检中心的授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国家质检中心的授权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六条申请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从事产品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授权后,方可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具有其所属法人对其检验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文件;(二)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三)具有申请授权项目相关领域的产品质量检验3年以上业务经历,具有相关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的制订、研究和开发能力;拥有先进的检验仪器设备,检验水平经评估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四)具备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检验机构管理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关键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学科领域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相应专业的检验工作经历,其中国家规定专业注册执业资格要求的,应当具有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五)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其质量管理体系经评价符合并持续满足相关的国家标准和国际准则的要求;(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国家质检中心授权程序:(一)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材料;(二)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三)受理申请后,国家认监委应当组织评审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作出授权的期限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16•【文号】国质检科[2012]604号•【施行日期】2012.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科〔2012〕6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直属单位:根据2012年9月12日质检总局局长办公会的决定,为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的统一管理,全面促进国家质检中心可持续健康发展,总局组织制定了《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0月16日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意见一、总则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总体要求,按照建设科技质检的总体部署,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作为总局国家质检中心的牵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业务司局建立统一的国家质检中心各项管理规定,对国家质检中心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统一实施管理,以促进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充分发挥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在推动产业发展、保障公共安全、促进贸易以及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中的技术支撑和基础保障作用,结合当前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建设发展现状及面临的突出问题,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分级设立和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对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实行分级设立和管理,根据其承检的产品特点、产业聚集度、建设投入、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运行状况、科研能力、标准制修订以及技术服务能力等要素,将其分为A、B、C三级进行管理,并建立对应的申报筹建标准、考核评价标准和验收标准。

国质检中心批筹原则与筹建程序的实施意见

国质检中心批筹原则与筹建程序的实施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科〔2011〕471号关于印发《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批筹原则与筹建程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直属单位:为加强质检系统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的规划筹建工作,确保国家质检中心达到“国内一流,国际先进”水平,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和《关于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科〔2008〕54号)的有关要求,总局组织制定了《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批筹原则与筹建程序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批筹原则与筹建程序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和《关于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科〔2008〕54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筹建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产业发展和质量安全监管需求,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主导、服务产业”,着力提升能力水平,充分发挥技术支撑和引领作用,构建集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技术研发、标准制修订、技术服务于一体的公益性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打造检验检测服务品牌,为加快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方式,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贡献。

二、筹建原则(一)国家质检中心批准筹建申请应遵循下列优先原则:1.优先支持公共安全领域。

2.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填补空白领域。

3.优先支持产业集中程度高、地方政府支持力度大的项目。

4.优先支持列入总局和地方政府备忘录中重点支持的项目。

5.优先支持国家质检中心建设和发展业绩显著的地方和单位。

(二)国家质检中心批准筹建申请应符合下列具体原则:1.产业基础较好。

申请筹建的国家质检中心相关产业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是区域支柱或重点发展产业,具备较大的产业规模和较高产业集聚度,区域内产业覆盖的产品产量或产值占全国总量15%以上。

(完整word版)国家质检中心申请要求汇总,推荐文档

(完整word版)国家质检中心申请要求汇总,推荐文档

国家质检中心申请要求汇总一、国家质检中心规划管理相关文件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二、申请筹建流程申请筹建流程筹建符合国家质检总局;-1-;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三、申请验收流程省级质监部门负责筹建期间的能力建;-2-;门组织开展筹建验收工作;四、设立基本原则、基本条件设立基本原则、原则(一;-3-;关产品市场占国家质检中心申请要求汇总国家质检中心申请要求汇总申请要求一、国家质检中心规划管理相关文件国家质检中心规划管理相关文件规划管理相关 1.国家质检总局先后制定了《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国质检科[2006] 618 号)《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质检科函[2007]56 号)《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科[2008] 54 号)《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价指标》、,共同组成了指导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的管理体系。

2.广东省质监局于 2010 年 3 月 19 日发布了《关于规范国家质检中心筹建与能力建设管理的通知》(粤质监科函 [2010]130 号)二、申请筹建流程申请筹建流程筹建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规划设立条件的技术机构,可以向当地省级质监部门提出筹建申请,提交可行性报告(主要包括申报单位现有能力与条件、相关产业状况及检验检测需求、国内外同类技术机构的状况、规划建设目标、筹建的方案等)和《申报国家质检中心基本情况表》。

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对可行性报告进行初审,通过审查的,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提出意见。

申请单位根据论证意见完善可行性报告。

通过论证的,由省级质监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1-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论证),符合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筹建。

批准筹建后,省级质监部门应协调成立以地方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省级质监部门主管领导为副组长的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并且应由 5 人以上国内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其中应当聘请院士、教授级或特殊津贴的专家担任顾问,由承担筹建国家质检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建单位)等部门组成筹建办公室。

国家质检中心申请要求汇总

国家质检中心申请要求汇总

国家质检中心申请要求汇总一、国家质检中心规划管理相关文件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二、申请筹建流程申请筹建流程筹建符合国家质检总局;-1—;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三、申请验收流程省级质监部门负责筹建期间的能力建;—2-;门组织开展筹建验收工作;四、设立基本原则、基本条件设立基本原则、原则(一;—3—;关产品市场占国家质检中心申请要求汇总国家质检中心申请要求汇总申请要求一、国家质检中心规划管理相关文件国家质检中心规划管理相关文件规划管理相关 1。

国家质检总局先后制定了《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国质检科[2006] 618 号)《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质检科函[2007]56 号)《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科[2008] 54 号)《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价指标》、,共同组成了指导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的管理体系。

2.广东省质监局于 2010 年 3 月 19 日发布了《关于规范国家质检中心筹建与能力建设管理的通知》(粤质监科函[2010]130 号)二、申请筹建流程申请筹建流程筹建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规划设立条件的技术机构,可以向当地省级质监部门提出筹建申请,提交可行性报告(主要包括申报单位现有能力与条件、相关产业状况及检验检测需求、国内外同类技术机构的状况、规划建设目标、筹建的方案等) 和《申报国家质检中心基本情况表》。

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对可行性报告进行初审,通过审查的,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提出意见.申请单位根据论证意见完善可行性报告。

通过论证的,由省级质监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1-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论证),符合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筹建。

批准筹建后,省级质监部门应协调成立以地方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省级质监部门主管领导为副组长的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并且应由 5 人以上国内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其中应当聘请院士、教授级或特殊津贴的专家担任顾问,由承担筹建国家质检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建单位)等部门组成筹建办公室。

国家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检测机构
01 简介
目录
02 发展历程
03 试验项目参数
04 旗下公司
05 荣誉资质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国家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苏省电器科学研究院)位于具有2500年悠久历史 和新型现代文明相结合的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主要从事电子元器件、低压电器、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高压电器、高压成套开关设备、机床电器、船用电器、电容器、电抗器、避雷器、互感器、电力变压器、绝缘子、 电力金具、架空线、汽车电子电器、核电厂安全系统电器产品检测、研究人员培训、标准、情报、及电器检测装 备研制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检测机构。
谢谢观看
旗下公司
苏州国环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成立于2005年7月,是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是江苏省领先的独立第三方权威 检测机构,拥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证书编号CNASL7263)、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三方实验室计量认证证书(证书编号0 )、江苏省安监局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苏)安职 技字(2014)第B-0043号],是江苏省首批同时具备环境检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资质的公司。 2013年、2014年分别被江苏省环保厅列为 “第一批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管试点单位”、“第一批社会环 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综合机构”,是全省第一批8家综合性检测机构之一。
简介
中心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实验室经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 委员会评审通过,并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认可和计量认证,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批准为生产 许可证检测单位,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批准的“CCC”检测机构,是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签约实验室 和PCCC签约实验室及美国UL签约实验室。中心机构设置齐全,试验装备先进完善,建有抗电子老化试验室、抗电 磁干扰(EMC)试验室、有毒有害物质(RoHS)实验室、防雷电冲击试验室、防尘防水(IP)试验室、冲击碰撞 及抗震试验室、高低温试验室、防紫外线照射试验室、防盐雾及二氧化硫试验室、着火危险和CTI值测定试验室、 电气耐久性试验室、机械耐久性试验室、拉力及扭弯试验室、温升及保护特性试验室、短路能力试验室、通断试 验室、湿热试验室、防霉试验室、可靠性试验室、低压试验室、高压试验室、风力发电设备试验室、太阳能光伏 试验室、节能试验室、仪器仪表计量测试试验室等各类专业检测室。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1.23•【文号】•【施行日期】2010.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有关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为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发布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第 131号局长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以下简称《认定条件》),发布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管理办法》和《评审准则》自2010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规范和统一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切实落实各部门的监管职责,现就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狠抓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单位要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要按国务院要求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特别要加强食品检验对确保食品安全,强化科学监管的极端重要性,并加强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法律依据、工作机制、实施对象、实施程序、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认定条件》、《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管理办法》和《评审准则》等技术规范是开展资质认定必须遵循的准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3.31•【文号】国市监检测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国市监检测发〔202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国家质检中心:检验检测是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高技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是推进制造强国、质量强国建设的重要技术支撑。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国家质检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和质量技术高地的作用,现就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必要性经过30多年的发展,国家质检中心建设已覆盖机械、电子、轻工、纺织、化工、食品、建材、能源、生态环境等20多个行业领域,在提升产品质量、促进技术进步、服务市场监管、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转向高质量发展,检验检测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国家质检中心的定位和要求发生了变化。

同时,国家质检中心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供给结构不合理、技术水平不高、管理不规范、不正当竞争等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

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有利于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服务质量提升,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更好发挥检验检测在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更好引导检验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促进国家质检中心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做强做优做大。

二、明确国家质检中心功能定位国家质检中心的定位是高端检验检测服务的提供者、行业排头兵和技术高地,具有公益和科研属性,其活动结果的法律责任由所在法人单位承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命名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命名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命名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15•【文号】质检办科[2013]943号•【施行日期】2013.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命名规范》的通知(2013年11月15日质检办科[2013]9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总局有关直属单位:为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命名规范化管理,质检总局制定了《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命名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命名规范附件: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命名规范为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命名规范化管理,保证国家质检中心名称科学规范、名副其实、合理准确,制定本命名规范。

一.命名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国家质检中心名称应结构统一,格式规范,产品名称来源有依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二)名副其实原则。

国家质检中心名称的内涵和外延,应与建成后具有的检验检测能力覆盖产品范围相一致。

(三)名称唯一原则。

国家质检中心名称应保证唯一性。

二、命名依据(一)质检总局国家质检中心管理有关规定。

国家质检中心命名应符合《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意见》(国质检科[2012]604号)等有关规定。

(二)相关国家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

国家质检中心名称中的产品名称原则上应与GB/ T 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7635.1-2002《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中的产品名称保持一致,上述标准中未涉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产品,应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名称保持一致。

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与其行业协会使用的名称相一致。

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价指标

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价指标
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价指标
评估指标体系
得分


一级要素
(权重
%)
二级要素
(权重%)
具体内容
(百分制)
分值
标准
(=百
分制得
分X权
重)
1.1覆盖率(10%)
检验检测能力应覆盖其名称
对应的85%以上的产品或项
目(参数)
5
具备重要产品及关键项目(参
数)的全项检验能力
5
1
技术能力
按国际或国外最新先进标准
进行检验的能力
版物上发表的论文或著作
4
3.4获奖(1%)
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
1
3.5专利(1%)
成果获得专利保护
l
检测业务量,设备利用率
1
4.1业务开展(3%)
检验收入满足中心自我持续
发展
1
运行状况
技术服务收入
1
4
(10%)
4.2激励机制(3%)
在分配、人事、科研等管理运
行方面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

3
4.3培育品牌(2%)
分制得
分X权
重)


一级要素
(权重
%)
二级要素
(权Hale Waihona Puke %)具体内容(百分制)
分值
标准
3.1科研项目(4%)
在研科研项目、国家及省部级
科研项目、对外合作项目情况
4
科研能力
3.2标准制(修)订
(5%)
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各类
标准或规程制(修)订
5
3
(15%)
3.3著作、论文出版
(发表)(4%)

国家产品质检中心资质认定资格认定评审报告填表须知【模板】

国家产品质检中心资质认定资格认定评审报告填表须知【模板】

国家产品质检中心资质认定/资格认定
评审报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制
填表须知
1、《评审报告》盖章和签字处必须为原件。

2、《评审报告》用钢笔、碳素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要清楚。

3、《评审报告》所选“□”内打“√”。

本《评审报告》的每一项须由评审组如实填写,若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评审结论,将追究评审组人员责任。

4、《评审报告》须经评审组签名有效。

5、《评审报告》适用于首次评审、复查评审、扩项评审及相应的变更申请。

6、《评审报告》适用于申请资质认定的同时自愿申请实验室认可,并提出资质认定与实验室认可同步评审需求的检验检测机构。

说明:填写本报告时,所有的“注”均可删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1.28•【文号】国质检科[2008]54号•【施行日期】2008.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8年1月28日国质检科[2008] 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直属单位:为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的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提高国家质检中心的技术把关能力、科技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确保国家质检中心技术装备和科研能力达到国际水平,总局制定了《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已经发布的《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国质检科[2006] 618号)和《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质检科函[2007]56号)两个指导文件,共同构成了指导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的有机整体,基本形成了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管理体系,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附件: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为加强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的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科学规划国家质检中心布局,提高国家质检中心的技术把关能力、科技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确保国家质检中心技术装备和科研能力达到国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国家质检中心的性质、地位和基本职责(一)由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各级技术机构承建、其他科研事业单位划归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过资源整合或联合社会力量建立的国家质检中心,是社会公益性检测机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由国家授权、具有第三方公正性地位,承担国家各类产品质量检验任务,向社会提供公正检验测试服务,开展检测技术研究开发,承担有关标准(规程)的试验验证及制(修)订等工作。

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基本要求

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基本要求

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基本要求(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〇一〇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管理 (6)第三章仪器设备与环境设施 (8)第四章专业技术人员 (9)第五章科研能力 (10)第六章附则 (10)附件1. 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仪器设备配置要求 (14)2. 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环境设施配置要求 (112)3. 质检系统口岸检验检疫查验能力建设要求 (130)4. 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人员配备要求 (178)5. 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科研能力要求 (190)4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基本要求(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以下简称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工作,提升履职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际卫生条例(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基本要求。

第二条本基本要求适用于食品(饲料)检验、机电检验、化工矿产品金属材料检验(以下简称化矿金检验)、轻工检验、纤维纺织检验、植物检疫、动物检疫、卫生检疫、口岸检验检疫查验、计量检定、特种设备安全等专业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

第三条本基本要求中的检验检测机构是指质检系统内承担法定检验、检测、检疫业务的技术机构,包括直属单位的检验检测机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省、市、县三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纤维检验机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以下简称计量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特检机构),检验检疫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检验检疫区域性中心实验实用文档室(以下简称区域实验室)、检验检疫常规实验室(以下简称常规实验室)以及口岸检验检疫查验现场。

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2017〕2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2017〕2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2017〕2号)第83届IEC大会将于2019年10月14日至25日在上海召开,这是我国继1990年、2002年后第三次承办IEC大会。

届时,上海将迎来来自94个国家和地区...2019年世界认可日6月8日下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省人民政府在宁波举办以“认证认可...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会议2月26日,全国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茅出席会议并强调指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质量认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市场效率的基础性制度。

近年来,我国质量认证制度不断完善...历史专题2019年第83届IEC大会2019年世界认可日认证认可服务“一带一路”2018年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2018年世界认可日日期:2017-01-17 来源:摘要:国认实〔2017〕2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求,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关于实施〈/span>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关于实施〈/span>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系列规范性文件。

但近期在对各地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的地方在执行中与规范性文件要求不一致,同时也为落实国家审计署对资质认定提出的相关要求,现就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要求,执行放宽主体准入条件、允许租赁设备和分包、许可非标方法等释放红利的政策措施,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流程。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 6 3 号令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 6 3 号令
记录表格包括:质量记录、检验过程记录、会议文件记录
实施: 最高管理者发布运行管理体系,12个月内开展一 次内部评审和管理评审,保证体系持续改进。
管理体系主要内容 管理体系是机构最重要的管理工具
1)依据《准则》和实际建立管理体系 2)向全体员工贯彻了管理体系 3)实际运行了管理体系,并有记录 4)内部审查,检验检测活动满足管理体系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 6 3 号
资质认定法制体系结构
《办法》条文释义 《办法》实施意见
12项评审要求
• • • • • • • • • • • • 评审准则 评审工作程序 评审员管理要求 公正性和保密性要求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基本要求 标志使用要求 证书使用要求 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要求 分类监管实施意见 申请书 评审报告 评审表格
仪器设备 400万台套,资产3343亿元
实验室面积 6040亿平方米
2015年全国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规模
10人以下机构4758家,占14.5%; 检验检测机构机构人员数量 11-30人机构 17273家,占53.1%; 分布图 30人以下机构占67.6%。
3912 15273 4258
全区机构情况
依法成立,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组 织机构代码等 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检验检测机构的其他组织
其他(如 司法鉴定 机构、军 工实验室)
“其他组织”都有哪些?
私私 营独资 企企 业业 营独资
民办非企业 法人单位 特殊普通 合伙企业
企业法人 分支机构
2 人员条件
资质认定标志
由CMA图案和两组数字编号 首行12位数字编号:发证年份代 码+机关代码+专业类别代码+行 业部门代码+流水号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6号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6号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6号)《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发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一日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管理工作,提高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活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是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本办法所称的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以及对其实施的资质认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及其所在法人单位资质认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及其所在法人单位资质认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及其所在法人单位资质认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7.15•【文号】市监检测发〔2021〕55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及其所在法人单位资质认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检测发〔202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国家质检中心: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国市监检测发〔2021〕16号)有关规定,为做好国家质检中心及其所在法人单位资质认定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办理资质认定手续(一)换发资质认定证书。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名称统一调整为“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后,市场监管总局统一换发新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收回旧证书并销毁,原证书附表可继续使用。

各国家质检中心应于2021年8月31日前将旧证书交回市场监管总局。

(二)实施“一家一证”。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要求,国家质检中心新申请或到期换发资质认定证书的,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单独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在法人单位资质认定证书附页上(见附件)保留国家质检中心名称。

二、规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自2022年1月1日起,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单独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应当由国家质检中心所在法人单位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使用所在法人单位的资质认定标志,并加盖所在法人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允许在检验检测报告上体现与检验检测项目对应的国家质检中心名称(国家质检中心及其所在法人单位名录可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服务”栏目中的“我要查”界面查询,/w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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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产品质检中心资质认定/资格认定申请书
国家产品质检中心资质认定/资格认定
申请书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制
填表须知
1、《申请书》用钢笔、碳素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要清楚。

2、《申请书》填写页数不够时可用A4纸附页,但须连同正页编为第页,共页。

3、《申请书》“主管部门”由国家产品质检中心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机构的上级主管机构盖章。

如无主管部门,可不填写。

4、《申请书》所选“□”内划“√”。

本《申请书》的每一项须由检验检测机构如实填写,若出现不真实信息,将记入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

5、《申请书》须经检验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及被授权人(适用时)签名有效。

6、《申请书》适用于首次评审、复查评审、扩项评审及相应的变更申请。

7、如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的同时自愿申请实验室认可,并提出资质认定与实验室认可同步评审需求,可填写本《申请书》。

检验检测机构自我承诺
1、本机构自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2、本机构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相关评审补充要求。

3、本机构保证所提交的申请内容均为真实信息。

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日期:
机构被授权人签名(适用时):日期:
注:检验检测机构为法人的在法定代表人处签名;非法人机构在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签字人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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