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令第20号—《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电子招投标系统通用数据接口-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招标公告和公示数据接口规范(试行)(公共服务平台数据接口规范之一)2018年2月前言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第10号令)等进行制订。
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统一规范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平台和监督平台之间的公告公示信息交互规则以及数据接口规范,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要求,组织行业专家研究制订了《招标公告和公示数据接口规范》,现作为试行版发布。
凡与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录入编辑和交互发布有关的平台、网站和媒介均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号令要求和本数据接口规范完成数据接口的改造。
目录1适用范围 (3)2规范性引用文件 (3)3术语和定义 (4)3.1 平台及发布工具的术语及定义 (4)3.2 项目的术语及定义 (6)3.3 主体的术语及定义 (7)3.4 注册的术语及定义 (7)3.5 建设工程项目行业与专业分类标准术语与定义 (9)3.6 数据集相关的术语及定义 (9)4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数据集 (11)4.1 招标项目阶段 (11)4.2 招标公告与资格预审公告阶段 (16)4.3 中标候选人公示阶段 (21)4.4 中标结果公示阶段 (26)4.5 附件集 (30)5数据项说明 (33)5.1 数据项编码规则 (33)5.2 数据项术语说明 (34)6 相关附件 (35)6.1 供参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标准格式 (35)6.2 供参考的schema结构 (35)6.3 建设工程项目行业分类标准 (35)1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平台和发布工具对接交互公告公示信息的数据项格式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平台、行政监督平台三大平台之间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交互共享。
“互联网+”招标采购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十四部委第39号令
2016年8月1日
7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
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公厅【2017】
2017年1月11 日
8
关于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 六部委、发改法规【2017】 2017年2月23
动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
国发【2015】40号
2015年7月1日
4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
国办发【2015】63号
2015年8月10 日
5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 法(试行)》
国认证联【2015】53号
2015年9月1日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实施日期
6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3、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5】40号,7月1日)
(八)“互联网+电子商务”: 大力发展行业电子商务。 按照市场化、专业化方向,大力推广电子招标投标。
国务院文件
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8月10日)
发改办法规【2017】 1055号
2017年6月15 日
12
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备 发改办法规【2017】655 2017年6月22
忘录》的通知
号
日
1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 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7〕84号
2017年10月5 日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
电子招标投标规定
欢迎阅读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令第20号监察交通铁道部部长:盛光祖水利部部长:陈雷商务部部长:陈德铭2013年2月4日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竞争。
第七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具备下列主要功能:(一)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二)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第十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通过检测、认证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在省级以上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服务器应当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十一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信息技术、招标专业人员。
第十二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控、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标交易平台的,还应当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签订使用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权利和义务,并对服务过程中相关信息的产权归属、保密责任、存档等依法作出约定。
山西法律法规清单
法律法规清单一国家法律序号名称实施日期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 1982-12-0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主席令第四十二号2014-03-01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正)2015-01-0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1995-01-01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1997-03-01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十五号1999-10-01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00-01-01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二号2000-09-01 9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修订)主席令第六十二号2001-10-27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02-10-01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12-01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主席令第五号2013-06-29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修正) 主席令第五号2013-06-291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修订) 主席令第四十号2005-12-01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订)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08-04-01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 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08-06-01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修订) 主席令(十一届第六号)2009-05-01 1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九号2009-06-01 19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1-07-01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主席令第四十六号2011-07-01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订)主席令第五十二号2011-12-31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修订) 主席令第六十五2013-01-01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13-07-01 2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2014-01-01 25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主席令第二十六号2015-04-242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2014-03-15 27刑事诉讼法(2013年修正)2013-01-01二国家行政法规规章文件序号名称实施日期国务院行政法规文件1关于编制基本建设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建委1982年[建发施字50号])2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1989-03-29 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1991-05-01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01-30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2000-03-20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2003-05-09 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改)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07-29 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02-01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06-01 10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2008-10-01 1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2008-01-01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09-18 1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05-01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07-20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6号2010-02-01 16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2010-04-01 17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国务院第586号令2011-01-01 1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12-07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2-02-01 20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04-28 2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国务院国发〔2010〕23号2010-07-19 22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2006-01-22 2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2011-09-28 24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 2011-12-30 25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4-01-0126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2014-02-07住建设部规章文件27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2015-01-01 28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0号2015-1-3129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2014-02-01 30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令第20号2013-05-01 31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改委2013-05-01 3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66号1999-02-03 3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2001-08-15 3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08-25 35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2000-06-30 36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2001-06-0137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2015-03-01 38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9号令2001-11-29 39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4月修订七部委30号令2013-05-014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2004-04-014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2004-07-054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06-01 4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11-01 44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2006-01-01 45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06-01 4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2000-04-0747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建设部2号2009-10-194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2010-09-0149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2014-02-01 50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2014-09-01 5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2014-10-25 5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设部[2012]16号2012-02-10 53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教[1997]83号1997-04-17 5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建建[1998]164号1998-09-0455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2002-09-06 56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2]173号2002-10-01 57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2003-04-17 58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 2 004-10-12 59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2014-07-16 60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2005-09-0161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2005-12-2262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659号2007-06-1463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07]223号2007-09-10 64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2007-11-0565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8)19号2008-01-29 6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2008-04-18 6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2008-05-1368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2009-12-2269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建质[2013]4号2013-01-147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2013-12-0271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建协[2013]24号2008-06-1372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选试行办法建协[2008]38号2013-12-2373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2010-05-0474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2010-07-20 7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2012-02-2376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2014-07-16 77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 2014-07-31 78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2014-08-2579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2014-08-2580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2014-10-01 81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13]56号2013-07-01 82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11]69号2011-05-1883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建标[2014]65号2014-05-05环境保护局规章文件8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2号2000-09-018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发改委第1号2008-08-0186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2003-07-01质监总局、安监总局文件87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劳锅字[1993]4 号1993-10-0188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通用部分安监局2002-10-2989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质监检总局令第46号2003-06-0190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监局令第1号2005-09-019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2005-10-1392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质监检总局令第92号2007-06-019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局令第17号2009-05-019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4号2012-03-0195电线电缆等13类产品14个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质监总局2013年第60号2013-05-019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3年修正)安监总局令第80号2015-07-0197特种设备目录质监总局2014年第114号公告2014-10-3098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质监总局2015年第5号公告2015-01-0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章文件99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2011-01-01100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2014-04-01101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发通[2013]146号2014-01-01其他部门规章文件102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国卫疾控发〔2013〕48号2013-12-23103职业病报告办法〔88〕卫防字第70号1989-01-0110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2013-04-10105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75号2000-03-01106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2009-05-01107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2009-12-14三山西省法规规章文件序号名称实施日期山西省法规1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省人大1989-03-012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1996-12-033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1997年修改)省人大1997-07-304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省人大1999-09-265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省人大2011-12-016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省人大2004-07-017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人大2006-01-018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大2008-01-019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省人大2008-12-0110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省人大2010-01-0111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省人大2011-01-0112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省人大2011-07-0113山西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年修订)省人大2002-11-0114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省人大2007-07-01山西省政府规章15山西省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省政府1985-05-1616山西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1990-09-2217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2011年修改)省政府令第20号1991-01-0118山西省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审查规定1993-02-11 19山西省征收固定源超标、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暂行管理办法1995-04-0120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7年修改)省政府令第96号1997-10-2521山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暂行规定2001-06-0122山西省实施IS0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的管理办法2001-08-0623山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01-10-0124山西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实施办法2002-08-23 25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1年修改)省政府令第161号2003-02-0126山西省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03-06-01 27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7号2004-01-0128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2011年修改)省人民令第170号2004-01-1929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2006-02-0130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晋政办发〔2012〕18号2012-05-10山西省部门规定文件31山西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细则晋建建字[2004]326号2004-10-0132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通知晋建建字[2006]114号2006-04-0633民用建筑工程节能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2006-07-3134山西省建筑工程汾水杯质量奖评审办法(2006年5月25日修订) 2006-05-2535省优良工程评审办法晋建建字[2006]449号2007-01-0136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晋建建字[2006]450号2007-01-0137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11-0138山西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局2008-12-2439山西省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晋建协安[2009]5号2009-05-2340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单价的通知晋建标字〔2014〕89号2014-01-01 41关于下达山西省建筑行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评价材料有关要求的通知晋经信技术字〔2013〕397号2013-07-24 42关于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及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有关工作的通知晋经技术字便函(2008)002号)2008-034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令2014-10-01四太原市法规规章文件序号名称实施日期太原市法规规章1太原市消防条例省人大2011-09-01 2太原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城建委2007-11-12 3太原市城乡建设管理安全生产奖惩试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厅2010-03-124太原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办法2013-08-01太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文件5房屋建筑基础主体结构施工和质量预控要求50条并建监字[2000]3号2000-01-126关于贯彻强制标准的几点意见并建监字[2000] 4号2000-01-127关于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现场质检必须配备常用检验工具的通知并建监字[2000] 33号2000-05-188关于优良工程评定问题的通知并建监字[2000] 35号2000-05-159太原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质量监督程序细则并建监字[2002] 4号2002-03-0510关于执行新版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并建监字[2003] 2号2003-03-0111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意见的通知并建监字[2003]3号2003-03-0112关于工程监督档案施工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资料有关要求的通知并建监字[2003] 5号2003-03-01 13关于贯彻新版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关要求的通知并建监字[2003] 6号2003-03-0114关于贯彻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通知并建监字[2003] 7号2003-03-24 15太原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补充细则并建监字[2003] 9号2003-06-1016关于统一使用工程质量验收表格的通知并建监字[2003]22号2003-09-0417关于优良工程评审及有关要求的通知并建监字[2003]23号2003-11-0418关于太原地区建筑工程优良质量标准(70条)的通知并建监字[2003]24号2003-11-0419关于确保太原地区建筑装饰和安装工程质量有关要求的通知并建监字[2005] 5号2005-03-0720关于太原地区建筑装饰安装工程隐蔽验收有关要求的通知并建监字[2005] 6号2005-03-07 21关于使用砌筑砂浆外加剂的几点要求并建监字[2005] 10号2005-04-2022关于对混凝土结构植拉结钢筋质量控制的规定并建监字[2005] 14号2005-04-2723关于太原地区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有关要求的通知并建监字[2006] 1号2006-01-1524关于竣工工程档案资料整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并建监字[2006] 2号2006-01-1825关于太原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并建监字[2006] 12号2006-03-2726关于民用建筑工程节能施工质量验收的通知并建监字[2006] 51号2006-11-0427关于加强我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管理的若干规定建管字[2008]54号2008-02-1428关于太原市冬期施工质量保证措施的暂行规定2008-11-06 29关于对建筑节能材料控制和检测要求的通知2009-02-16 30关于对钢结构工程材料及焊接质量检测的几点要求2009-10-13太原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文件31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处理规定2013-05-01。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务院第20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领域的公平竞争,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节约用水原则,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性和保密性。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和其他使用公共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的单位及其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承担有关招标组织和监管工作,严格执行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性和保密性,不得有欺诈行为。
第二章招标公告的发布和查阅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开始前在政府采购信息平台、招标代理机构的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第七条招标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招标范围及要求、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人应提交的文件及要求、评标标准等。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子细阅读招标公告及相关文件,了解招标要求和评标标准。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及时回答投标人关于招标文件内容和解释的问题,并将问题及解答结果以文字形式在政府采购信息平台、招标代理机构的官方网站等公开媒介上予以发布。
第十条相关人员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投标人的查阅招标文件费用,不得限制投标人查阅招标文件,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性和保密性。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书、技术方案、商业方案、资格证明等文件。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招标代理机构,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人可以通过邮政、快递等方式递交投标文件,递交过程中可能浮现的意外事故应当提前做好风险控制和应急预案。
第四章招标文件的评审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依法保护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障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标题: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增强招标投标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竞争性,促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定部门”)应当从事招标投标工作的单位和人员,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发布、传输、存储、管理、查阅、交互、处理和归档等全部环节电子化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电子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保证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的安全性、保密性、及时性和可靠性,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安全性,保护投标人及其他相关主体的信息安全。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规定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的基本规则第七条电子招标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不得折衷或者绕过法律法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电子招标投标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性的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妥善处理招标程序中涉及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电子招标应当实行网络公开和实名制,招标人应当建立完整的招标文件网上发布系统,设置相应的电子招标规则、投标方式及其他信息,公示招标公告和许可证。
第十条电子招标中,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中标人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成交价应当和招标文件规定相符。
第十二条电子招标应当设置安全措施,保护数据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第三章电子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等合法的招标网站公开辟布招标公告,或者通过其他公开透明的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电子招标投标的政策背景与发展
消费与投资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电子招标投标的政策背景与发展湖南创迪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李忠勇摘要:随着网络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传统招标投标方式面临调整。
电子招标投标技术手段可行,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
国家发改委2013年颁布《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近些年,电子招标投标推广应用成绩显著。
今后,需要构建更加完善的政策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关键词:电子招标投标;政策;发展一、电子招标的政策背景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信息化成为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内容。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广泛运用,招标行业的信息化水平也大幅提升,互联网结合传统采购方式的趋势就是电子招标。
利用电子招标技术手段不仅可行而且必要。
基于此,国家对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制度,推行电子招标投标作出明确部署。
正如国家发改委负责人所言,“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是落实中央部署、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长效机制建设,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提高采购透明度、节约资源和交易成本、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利用技术手段解决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串通投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方面,有着独特优势”。
2013年2月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公布《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办法》第一条确认政策目的在于,“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明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指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法律法规体系
履约罚则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 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 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 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 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 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履约罚则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 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 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 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 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 定。
法律体系——综合性规章和政策
1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第11号令) 13、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发改法规[2008]1531号) 14、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建立清理和规 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
法规[2015]787号)
法律体系——综合性规章和政策
15、《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 八部委第20号令)
16、国家认监委等7部委关于发布《电子招标 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国认证联[2015]53号) 17、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关于印发《“互 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 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357号)
法律体系——综合性规章和政策
9、《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 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 九部委第56号令) 10、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关于印发简明标准 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 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1]3018号) 1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关于印发《标准 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 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1606号)
惠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规则
惠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部分政府采购电子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活动和采购当事人的行为,提高交易效率,促进公平、公正交易,根据《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令第20号)、《广东省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采购当事人通过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集采机构)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参与政府采购交易活动、公共服务活动和行政监督活动的,适用本规则。
采购当事人需要申领广东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的数字证书,并按要求在网上进行机构注册。
第三条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节能环保、质量追溯、绿色供应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引导绿色消费。
第四条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遵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为各类咨询采购、招标、投标、公共服务、联合征信等系统进行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接口应当保持技术中立,并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的工具软件相兼容对接,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与其对接。
第五条集采机构在采购公告、采购文件约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网上在线政府采购交易活动。
集采机构应当采取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来防范非授权操作,验证初始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并确保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
第六条采购当事人可以进行咨询采购、预备招标和公开履约情况。
采购人可以将咨询结果的价格设定为项目采购限价(即拦标价,采购限价不得高于采购预算),采购人应当吸收采购文件通过预备招标公开征集的合理的意见或建议,采购人可以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布合同履约的执行情况。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要注意些什么?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要注意些什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第2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关于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法规[2013]128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发布实施以来,电子招标投标取得积极进展,但实践中仍存在平台监督和交易功能不分、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不够、交易平台市场竞争不充分、监督手段滞后与监管越位并存等问题,市场主体反映强烈。
为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交易平台要实现公平竞争、确保合规运营(一)准确功能定位。
交易平台由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以及其他法人建设运营,支持招标代理机构、软件开发企业等第三方主体独立建设运营。
政府部门投资并参与建设的交易平台仅用于政府自行投资项目,并且政府部门应委托第三方运营。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兼具监督功能的平台,应当将监督功能交由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独立运营。
(二)鼓励平等竞争。
交易平台要按照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运营。
除按照《办法》进行检测认证和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或者备案。
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不得为招标人统一规定或者强制使用指定的交易平台,也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与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平台对接以及交换信息。
(三)依法合规运营。
交易平台在功能设置、技术标准、安全保障、运营管理等方面要严格执行《办法》有关规定。
交易平台可自主确定经营模式,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进行服务收费,但不得通过绑定工具软件收费。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巧立名目乱收费。
二、公共服务平台要加强信息集成、实现资源共享(一)落实责任主体。
公共服务平台特指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的信息集中共享平台。
要按照2016年底前基本形成公共服务平台体系的目标,制定出台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推动建立本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并按规定与国家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交互信息。
招投标代理考试模拟卷3
一、单选题,共40题,每题1分,请选择正确答案第1题:评标委员会由(B负责组建A、投标人B、招标人C、代理机构D、交易中心第2题:依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下列关于评标专家权利说法正确的是(BA、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B、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C、聘用单位信息发生变化,或者个人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个人信息;D、参加招投标监管机构组织的培训第3题:明确苏建规字〔2014〕3号文第二十三条第六款规定:“一年内累计(A次拒绝参加评标的(包括电话无人接听、直接挂机的)扣5分”。
A、10B、11C、12D、13第4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于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格许可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
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如需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当按(D)办理。
A、延续申请B、补办资料申请C、重新申请D、首次申请第5题:甲、乙两个同一专业的施工单位分别具有该专业二、三级企业资质,甲、乙两个单位的项目经理数量合计符合一级企业资质要求。
甲、乙两单位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则该联合体资质等级应为(C)A、二级B、一级C、三级D、施工单位自定第6题: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D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中确定。
A、国家级B、市级C、县级D、省级第7题: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方式的通知》(苏建招[2013]493号),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超过(C以上的,必须重新参加岗位培训领取岗位证书。
A、二年B、三年C、四年D、五年第8题:根据法的效力等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属于(C)。
A、地方性法规B、单行条例C、行政法规D、行业性规定第9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通用条款规定,设计变更是在施工项目管理过程中最常见的情况之一,设计变更指令应通过(C)发出。
通信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培训讲义--法律法规部分(第十二期)
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
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
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7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的定义
1、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2、其他组织包含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解释了《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 条中的“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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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的制定,对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很强的现实 意义
招标投标法的制定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有利的法律环境, 同时也是为经济领域的这项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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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1、履行审批手续 2、资金或资金来源落实 注意: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规定施工招标条件 (74页,8) 《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货物招投标办法》规定工程货物招标条件 (108
页,8)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办法》规定勘察设计招标条件(93页,
9)
3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1
一、背景介绍
(三)采购的几种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询价 5、单一来源采购
招标是采购方式的一种,具有公开性 招标过程需要订立合同,具有公正性 招标过程有严密的程序,具有公平性
招标投标法规目录【最新版】
招标投标法规目录一、主体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7日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2月20日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2月1日施行/2017年3月1日第一次修订/2018年3月19日第二次修订/2019年3月18日第三次修订)二、国家发改委牵头制定的法规3.《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00年7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2000年7月1日施行/根据2013年3月11日9部委令第23号修订)4.《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00年7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2000年7月1日施行/根据2013年3月11日9部委令第23号修订)5.《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01年6月18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2001年6月18日施行/根据2013年3月11日9部委令第23号修订)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7月5日7部委联合发布/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2001年7月5日施行/根据2013年3月11日9部委令第23号修订)7.《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02年1月10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8号/2002年2月1日施行/根据2013年3月11日9部委令第23号修订)8.《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2月22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发布/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29号/2003年4月1日施行/根据2013年3月11日9部委令第23号修订)9.《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8部委联合发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2号/2003年8月1日施行/根据2013年3月11日9部委令第23号修订)10.《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7部委联合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0号/2003年5月1日施行/根据2013年3月11日9部委令第23号修订)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6月21日7部委联合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号/2004年8月1日施行/根据2013年3月11日9部委令第23号修订)1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1月18日7部委联合发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27号/2005年3月1日施行/根据2013年3月11日9部委令第23号修订)13.《<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2007年11月1日9部委联合发布/9部委令第56号/2008年5月1日施行/根据2013年3月11日9部委令第23号修订)1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2000年6月30日国家计委发布/计政策〔2000〕868号/2000年7月1日施行/根据2013年3月11日9部委令第23号修订)15.《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2月4日8部委联合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令第20号/2013年5月1日施行)16.《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3月11日9部委联合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令第23号/2013年5月1日施行)17.《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6月24日14部委联合发布/14部委令第39号/2017年5月1日施行)18.《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3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发布/2018年6月1日施行)三、住建部牵头制定的法规1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2001年6月1日施行/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建设令第4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13日住建部令第47号第二次修订)20.《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1月24日住建部发布/住建部令第33号/2017年5月1日施行)21.《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8年3月21日住建部发布/建市[2008]63号/2008年5月1日施行/根据2019年4月4日《住建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建法规〔2019〕3号)》第一次修正】(取消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备案)2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2011年6月24日住建部发布/建市〔2011〕86号/根据2019年4月4日《住建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建法规〔2019〕3号)》第一次修正】(取消合同备案)。
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示范文本(2020)
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示范文本(2020)福建省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福建省港航事业发展中心2020年4月总则1、为贯彻实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统一规范我省水运电子招标投标施工招标文件编制,规范电子招标投标行为,健全工程建设领域风险防控机制,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水运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制订本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2、按照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交建﹝2017﹞101号)精神,结合2018版水运工程电子招标范本使用情况进行修编。
本范本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我省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水运工程施工电子招投标应使用本招标文件范本,本范本施行之前根据2018年版范本已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仍按原2018年版范本执行。
3、本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适用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我省省级及以下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含陆岛交通码头)施工招标,其余水运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参照执行。
4、招标人在设定投标人资格要求时,应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2015版)》中企业资质等级所承接范围的规定设定企业资质,并与招标项目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
要求两种及以上不同专业专业资质要求的,不得出现“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词汇。
5、类似项目指主体结构型式和建设规模类似的项目。
招标人设定类似项目业绩,原则应与批复的建设规模等级相适应(含批复文件中明确的结构预留等级),且设定类似项目业绩要求最大建设规模等级不得超过沿海10万吨级(内河500吨级),其中航道工程施工业绩应为单独立项的航道工程。
6、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只需由联合体牵头单位加盖电子章即可;非联合体牵头单位的资料由各自单位盖单位公章后彩色扫描件后统一由联合体牵头方上传。
7、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发布的信用考核定级为AA、A级且在有效期限内的单位,资格审查阶段,当其他条件满足时,其履约信誉可免于审查,直接通过资格审查。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20号)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食品安全抽检招投标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探讨
1 招投标采购活动现行政策招标等交易方式通常是由项目采购方作为招标方,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向一定数量的特定供应商、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来公布招标采购的信息,并提出所采购项目的需求及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等招标采购条件,表明将选择最能够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意向,再由各有意提供采购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报价及其他响应招标要求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竞争。
最后,招标方在对各投标者的报价及其他的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1]。
我国规范以招标等形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相关实施条例,还包括国务院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
其中,《采购法》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而制定的法律,其第三章第二十六条指出,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2];《招标投标法》则是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其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指与其有关的货物、服务)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3]。
同时,为了使政府采购工作在规范性的基础上更具灵活性和适应性,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明确了以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等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规范[4]。
2013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公布《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中国推行电子招投标的纲领性文件,也是我国招投标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办法》明确规定,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5]。
相比传统形式,电子招投标活动更有利于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2 食品安全抽检政府招标采购活动现状2.1 常见采购要求针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项目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招标方的采购内容、规模大小等不同需求,采购方式包括招标、竞争性磋商、遴选、竞争性谈判等,而对供应商的资格、技术等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26日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促进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实施监督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市、区交通、水利(水务)、林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已依法设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可以依法委托其具体实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等事项。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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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0号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联合制定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相关附件,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监察部部长:马馼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铁道部部长:盛光祖水利部部长:陈雷商务部部长:陈德铭2013年2月4日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竞争。
第七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具备下列主要功能:(一)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二)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三)提供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所需的监督通道;(四)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功能。
第八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规定,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接口应当保持技术中立,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的工具软件相兼容对接,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与其对接。
第九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按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交易平台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通过检测、认证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在省级以上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服务器应当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十一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信息技术、招标专业人员。
第十二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控、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第十三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防范非授权操作,保证交易平台的安全、稳定、可靠。
第十四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验证初始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并确保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
第十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或者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提供便利。
第三章电子招标第十六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选择使用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之外第三方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还应当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签订使用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权利和义务,并对服务过程中相关信息的产权归属、保密责任、存档等依法作出约定。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技术和数据接口配套为由,要求潜在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
第十七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和方法。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上述相关公告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国家指定的招标公告媒介同步发布。
第十八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加载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下载或者查阅。
第十九条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应当标准化、格式化,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文本的要求。
第二十条除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向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醒目的方式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并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四章电子投标第二十三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交易平台进行的招标项目中投标和代理投标。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如实递交有关信息,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验证。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通过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
第二十六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允许投标人离线编制投标文件,并且具备分段或者整体加密、解密功能。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
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并提示。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
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标文件。
第二十八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加密、递交、传输、接收确认等,适用本办法关于投标文件的规定。
第五章电子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九条电子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公开进行,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
第三十条开标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提示招标人和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方式按时在线解密。
解密全部完成后,应当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
第三十二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生成开标记录并向社会公众公布,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电子评标应当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在线进行。
根据国家规定应当进入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登录招标项目所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评标。
评标中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澄清或者说明的,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交数据电文形式的评标报告。
第三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和公布。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三十七条鼓励招标人、中标人等相关主体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和公布中标合同履行情况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解密、开启、评审、发出结果通知书等,适用本办法关于投标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异议,以及招标人答复,均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
第四十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下列数据电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电子签名并进行电子存档:(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补充和修改;(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澄清和说明;(四)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五)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和中标通知书;(六)合同;(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