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兰镇中小学食堂蔬菜类和豆制品采购合同(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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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兰镇中小学食堂蔬菜类和豆制品、调味品

(盐、酱油、辣椒等)采购合同

甲方:学校名称

乙方:供货商名称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为保证全校师生能吃上“放心菜”,杜绝有农药残余的蔬菜进入食堂,避免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确保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安全高效运行,按照市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相关文件精神,经多次考察决定金兰镇中小学9所学校(以下称甲方)食堂所需蔬菜类、豆制品、调味品统一由乙方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合同并遵守以下条款:

一、乙方供应给甲方的蔬菜类,必须是新鲜“绿色食品”(蔬菜);不得采购霉烂、霉臭、黄叶、变质、存放时间长的蔬菜类,残余农药含量不能超过国家有关标准,否则由此造成一切后果及其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供应给甲方蔬菜类、豆制品、调味品(盐、酱油、辣椒等)的价格随行就市,根据市场价格双方协商定价,实行浮动(含运费不高于市场价)。

三、乙方供应给甲方的蔬菜类食品,必须按甲方的需要量供应。供应的蔬菜类产品运送过程必须做好防污染工作,确保清洁卫生。发现腐烂变质的蔬菜类、豆制品、调味品除退回处理外,还要处以一定的罚款。

四、乙方必须向甲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健康证等相关证件(所有的证件不过期)。

五、豆制品、调味品乙方不得采购过期、霉烂、变质或不新鲜的食物和四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合格证)成品原料;不能采购四季豆夹、野生菌类、出芽洋芋、青西红柿等蔬菜。

六、甲方负责每月底向乙方提供下个月豆制品预订数,乙方按甲方订数要求,每天规定时间送货到甲方学校食堂。正式供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3年春季学期放假,在学生上课期间,乙方要按时(每天早上8:00之前)将蔬菜类、豆制品、调味品送到各学校,到各学校后要经各学校的校长、食堂管理员、工勤人员检查验收,质量达到合同要求,数量相差蔬菜类每样不能超过1.5斤;豆制品、调味品每样不能超过0.5斤。各学校的校长、食堂管理员、工勤人员天天作好每日安全台帐记录。

七、甲方及时与乙方结清货款,甲方以转账支票支付乙方货款,在营养餐专款到中心校账户的前提下,每月结算一次,同时由乙方开具税务发票。

八、甲方保证食堂豆制品全部由乙方供应,不得另行采购或变相另行采购,否则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赔偿。

九、乙方提供的蔬菜类、豆制品、调味品不符合质量要求,不仅退货,还要赔偿当天学生的生活费(按每人每天3元的标准计算发给学生)。

十、乙方要树立服务意识,虚心听取甲方意见,自觉接受甲方监督,保证本店食品(蔬菜类、豆制品、调味品)卫生安全。如因乙方提供食品质量问题出现安全事故,乙方要承担全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一、乙方若有违反本协议原则或教育局等主管部门要收回管理,甲方有权随时中止协议的执行。

十二、该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送教育局营养办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暂定执行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甲方: XX学校(盖章)签字:

联系电话:

乙方 : (盖章)签字:

联系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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