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健康权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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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答辩人: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答辩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一、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

原告诉称是经人介绍到“****”小区建筑工地干活老板是本案第三被告包工头***,因此是包工头组织施工,包工头与工人系雇佣关系,故包工头应对工人承担赔偿责任;答辩人郑州****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也不是由其将施工工程发包或分包给原告的雇主,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答辩人郑州****有限公司无过错不应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

郑州****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的建设方,将项目工程发包给具有合法施工资质的****公司,在施工的项目发包过程当中不存在过错,对工地也不负有法定的管理职责,因此按照法律规定,郑州****有限公司不承担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诉求答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此致

答辩人:郑州****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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