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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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2009)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11803
【发文字号】浙人发[2009]2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浙江省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9.02.06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
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人发[2009]26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
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70元调整为88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