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当得利与相关刑事犯罪的界定问题
指示给付关系中的不当得利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指示给付关系中的不当得利相关法律问题探讨【摘要】本文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在分析了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在首先定义了不当得利,然后探讨了指示给付关系的特点,以及不当得利在指示给付关系中的适用情况和可能导致的法律问题。
提出了解决不当得利在指示给付关系中的问题的方法。
在总结了不当得利对指示给付关系的影响,建议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并展望了未来研究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有望深入了解指示给付关系中的不当得利问题,为相关法律规定的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关键词: 不当得利, 指示给付关系, 法律问题, 解决方法, 影响, 法律规定, 研究方向, 结论, 正文, 结论, 引言.1. 引言1.1 研究背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日益快速,人们的经济活动也日趋复杂。
在这种背景下,指示给付关系成为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一种形式。
在这种关系中,一方向另一方发出指示,要求对方向第三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当不当得利存在于指示给付关系中时,造成的法律问题却不容忽视。
针对指示给付关系中不当得利的探讨,本文将以深入分析不当得利的定义、指示给付关系的特点、不当得利在该关系中的适用、可能导致的法律问题以及解决方法为主要内容。
希望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可以全面了解不当得利对指示给付关系的影响,提出建议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并展望未来的研究方向。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旨在探讨指示给付关系中的不当得利相关法律问题,具体包括不当得利的定义、指示给付关系的特点、不当得利在指示给付关系中的适用情况、不当得利可能导致的法律问题以及解决方法。
通过深入分析不当得利对指示给付关系的影响,将提出建议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以期为未来研究方向提供参考。
本研究旨在通过对不当得利问题的探讨,进一步加深对指示给付关系中法律问题的理解,为相关法律规范的完善与修订提供理论依据,促进法律实践中相关问题的解决和规避。
1.3 研究意义指示给付关系中的不当得利相关法律问题探讨的研究意义在于深入探讨不当得利在指示给付关系中的适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问题,有助于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规定及其适用一、不当得利的定义和概述在民法典中,不当得利是指一方通过与他人之间的交易、行为或者侵权行为,获得的财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而其获取这些利益的行为本身是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
不当得利规定旨在保护交易的公平性、维护社会公信力,避免不正当行为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二、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民法典》第46条和第47条。
根据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利用其他当事人的错误,获取不当利益,致使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应当返还不当得利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
同时,根据第47条的规定,当事人利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手段取得的利益,应当返还不当得利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
三、不当得利的具体情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当得利的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下列几种:1. 不正当竞争:当事人通过虚假宣传、恶意比价等手段,竞争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导致其他竞争者遭受损失。
2. 侵权行为:当事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侵犯知识产权、肆意传播隐私信息等行为,通过侵权行为获取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3. 违约行为: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获取了不当利益,损害了合同对方的权益。
4. 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未成年人与他人进行交易时,由于其年龄或者智力水平限制,导致交易结果严重不对等,使交易对方获得了不当利益。
四、不当得利的适用对于不当得利的适用,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返还不当得利: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返还不当得利,旨在恢复被损害方的经济利益。
返还不当得利的具体方式可以通过货币形式或其他合适的方式进行。
2. 赔偿损失:当事人的不当得利导致他人遭受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应当和不当得利的价值相对应,以补偿被损害方的实际损失。
3. 违约责任:当事人通过违约行为获取不当利益时,不仅应当返还不当得利,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4. 比例原则:在确定不当得利的返还或赔偿额度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比例原则。
不当得利立案标准
不当得利立案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不当得利是指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了不应该获得的利益,给他人造成了损失或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不当得利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需要依法予以制裁。
但是,在立案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标准,才能够构成不当得利的案件。
本文将就不当得利立案标准进行探讨。
首先,不当得利行为必须具备违法性。
也就是说,不当得利行为必须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不正当利益;利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等行为,都属于违法的不当得利行为。
只有具备违法性的行为才能够构成不当得利的案件。
其次,不当得利行为必须具备主客观两个方面的要素。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不当得利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是明知或应知其行为会给他人造成损失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仍然坚持实施该行为。
客观方面,不当得利行为必须导致了他人的损失或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具备了主客观两方面的要素,才能够构成不当得利的案件。
再次,不当得利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后果。
也就是说,不当得利行为必须导致了他人的损失或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行为并没有给他人造成实际的损失或侵害,那么就不能构成不当得利的案件。
因此,在立案时需要充分考虑行为的后果,以确定是否构成了不当得利的案件。
最后,不当得利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也就是说,不当得利行为必须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才能够构成不当得利的案件。
如果行为只是对个人造成了损失,而并没有对社会造成实际的危害,那么就不能构成不当得利的案件。
因此,在立案时需要充分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确定是否构成了不当得利的案件。
综上所述,不当得利立案标准是一种综合性的标准,需要充分考虑行为的违法性、主客观要素、后果和社会危害性。
只有在具备了这些要素的情况下,才能够构成不当得利的案件,才能够依法立案并予以处理。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增强法律意识,不做违法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民事诉讼中的不当得利
民事诉讼中的不当得利引言: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法律程序,目的是维护个人权益,恢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一些民事诉讼案件中,不当得利成为了诉讼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围绕不当得利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展开讨论,并探讨其对当事人及社会的影响。
一、不当得利的定义不当得利是指在一方违法或不正当行为的情况下,另一方通过非法手段或违背公平原则获取的利益。
不当得利的行为可能包括欺诈、侵权、垄断等,而获取利益的方式则可以是财产获利、权益获取或名誉等。
二、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当得利的行为受到严厉的打击和制裁。
以下是一些与不当得利相关的法律规定:1. 民法总则中国的《民法总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无权占有他人财产,致使他人受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这表明当一方通过不当手段获取财产,另一方受损失时,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2. 侵权责任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一方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获取不当利益时,被侵权方不仅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返还或者支付合理利益。
3. 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并明确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例如,第十条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以要求违法方退赔不当得利。
三、不当得利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1. 公平正义的维护不当得利的存在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基础,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民事诉讼中,通过追究不当得利的责任,可以恢复公平、维护正义,保护合法当事人的权益。
2. 经济秩序的稳定不当得利行为往往导致市场经济秩序的紊乱,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通过诉讼程序阻止和打击不当得利,可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3. 预防再次侵害通过追究不当得利的责任,可以有效预防再次侵害的发生。
当侵权方被迫承担回报不当得利的义务时,他们将更加谨慎行事,避免再次违规行为。
不当得利法律规范
不当得利法律规范在商业和法律的领域中,不当得利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的目的是确保公平交易和保护受益人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不当得利的概念、法律规范以及其在不同领域中的应用。
1. 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是指一个人或组织通过不合法、不公平或通过误导他人的手段,获得未经正当授权的利益。
这种利益可能来自于他人的损失或受益人的不正当行为。
不当得利旨在保护商业行为的公平性和正当性,防止不道德行为的发生。
2. 法律规范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当得利都有相应的法律规范。
下面是几个典型的法律规范:2.1 不当得利的禁止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禁止不当得利行为,例如欺诈、误导、虚假宣传、商业竞争中的不正当行为等。
这些法律规定迫使商家和个人在经营和交易中遵守道德规范和法律准则,以确保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2.2 不当得利的追偿当一个人通过不当得利行为获得了利益时,法律通常赋予受害人追偿的权利。
受害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回其因不当得利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这既是对不当得利行为的惩罚,也是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2.3 不当得利的制裁一旦不当得利行为被确认,法律通常对犯罪者采取相关制裁措施,包括罚款、刑事处罚、法院命令等。
这些制裁旨在起到震慑作用,防止不当得利行为的发生,同时维护公平和正义。
3. 不当得利在不同领域中的应用3.1 商业领域在商业领域,不当得利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各种交易和合同。
例如,当一个商家通过误导消费者获得超额利润时,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追回损失,并要求商家受到相应的制裁。
此外,竞争法也是不当得利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确保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福利。
3.2 劳动法领域在劳动法领域,不当得利法律规范主要适用于雇佣关系中的不正当行为。
例如,雇主不得通过虚假承诺或欺骗性合同来剥夺员工的合法权益。
雇员可以依据法律规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要求赔偿不当得利所造成的损失。
3.3 知识产权领域在知识产权领域,不当得利法律规范用于保护创作者、发明人和企业的权益。
不当得利怎么判
不当得利怎么判一、不当得利怎么判不当得利是属于民事纠纷,并不是犯罪行为,所以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不当得利方不返还所得的,损失方可以向法院起诉。
如果法院判决不当得利者返还钱财后,其不按照判决执行,那么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院执行他的财产。
如果情节严重,有钱拒不还钱的,有可能要拘留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可能要判刑。
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有: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冻结、拍卖被执行人的存款、财产、股票、股份、基金等。
如果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或故意转移资产的,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二、不当得利纠纷如何处理(一)协商如果发生不当得利行为,本着和平的原则,如果案件涉及的金额不大,案情不复杂。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己协商,如果能协商一致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二)调解发生不当得利纠纷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之后,如果能达成协议,签订调解书,双方遵照调解书执行。
(三)诉讼不当得利纠纷可以通过法院上诉解决,诉讼时效是三年。
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它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辖地的确定是相同的,因此其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哪些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为受有利益的一方所取得的不当利益。
受益人返还的不当利益,可以是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原物的价金、使用原物所取得的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
返还不当利益请求权的标的的范围,也就是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
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
(一)受益人为善意的。
即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的根据。
于此情况下,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即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
利益已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
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返还的利益范围以受损人受到的损失为准。
民法与不当得利
民法与不当得利一、引言不当得利是指在法律上,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违背了公平和诚实原则。
民法是调整人民之间的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不当得利的问题也有着明确的规定和适用。
二、不当得利的定义与特点不当得利是指当事人通过欺诈、威胁、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了无偿的权益或他方的损失,而造成了一方受损的情况。
其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不正当手段:不当得利的获得必须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即违反公平和诚实原则的行为。
这包括欺诈、威胁、暴力、利用职务等行为。
2. 无偿权益或损失:不当得利的一方获得的是无偿的权益,而另一方则是承受了相应的损失。
这种不平等的利益分配是不当得利的核心。
3. 受损方无过错:不当得利中,受损方是无过错的一方,他们并没有任何过错导致了不当得利的发生。
三、不当得利的民法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当得利涉及到的主要法律关系有以下几种:1. 恶意竞争:对于恶意竞争行为,民法规定了禁止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业秘密等的责任,并规定了因此获得的不当利益的返还。
2. 不正当利用权利:民法明确规定,对于滥用权利或者以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行使权利所取得的利益,应当予以返还。
3. 离婚财产分割:在离婚财产分割的过程中,如果一方通过欺诈、隐匿财产或者其他手段偷取了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应当返还被损害一方的不当得利。
4. 不正当竞争:对于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商业信誉等行为,民法规定了侵权方应当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
四、不当得利的追偿方式对于不当得利的追偿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返还不当得利: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不当得利应当被返还给被损害一方。
这是最常见也是最直接的追偿方式。
2. 赔偿损失:一方获得不当得利导致另一方遭受了损失,被损害一方可以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
3. 返还物品或价值:如果不当得利的性质是特定的物品或价值,可以通过返还该物品或价值来追偿。
4. 扣押财产:对于涉及到追偿的财产,法院可以采取扣押措施,保证追偿的实际效果。
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
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什么样的⾏为算是不当得利您知道吗?我们该怎么理解这个不当得利呢?在我国对于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就针对这⼏个问题搜集整理了以下资料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可以帮到您。
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我国民事⽴法关于不当得利只有两个条⽂1.《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
2.《最⾼⼈民法院关予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的孳息。
利⽤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
”《民法通则》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司法解释对不当得利的返还标的、返还范围也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但对不当得利的规定过于原则,对不当得利的返还客体未做区分,没有明确的受益⼈主观是善意还是恶意的。
司法解释中对“返还不当利益”的界定不完备,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并不限于原物及其孳息。
“利⽤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解释不明确。
现⾏法规价格偿还的计算⽅法,善意受领⼈在所得利益不存在时免除的返还义务以及转得⼈的返还义务等未作规定。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与司法解释对不当得利都有⽴法规定但由于这⼀制度的规定的粗糙,太过抽象化,概括化,造成了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适⽤困难。
法官在审判此类案件时只能依据“衡平”的原则来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应返还的范围。
但是法官的素质良莠不齐,与要求法官有较强的正义感和较⾼的专业素养相差甚远。
法官的认识不同,会造成相类似的案件出现巨⼤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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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理解及司法认定(收藏)
不当得利的理解及司法认定(根据讲课整理)大家好,我是来自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卢颖,今天讲解的内容是不当得利的理解及司法认定。
在我国民事立法的历史进程中,不当得利制度从《民法通则》的1个条文,到《民法总则》的2个条文,再到《民法典》的6个条文,已经不断完善,初步形成了不当得利的规范体系。
今天的讲解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第二,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第三,不当得利的司法认定。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首先,我们来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及民法学通说原理,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因此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相对应遭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这是对于不当得利的基本理解。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985条的规定,认定不当得利成立需要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获得利益与收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首先,所谓一方获得利益,是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财产积极增加,指财产本不应增加而增加;第二种情况,财产消极增加,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
其次,他方受有损失。
同样这里的损失并不是侵权赔偿中的损失,而是相对于取得利益方而言,另一方的利益因为利益转移导致的利益减少,或者债务增加。
第三,一方获得利益与另一方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这是司法实践中认定不当得利之债是否成立的一个重要依据,获益的另一面必然有他人的损失作为一个对等关系。
如果一方获得的利益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则不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第四,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如果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是不成立不当得利的。
我们来举一个例子说明一下,甲把房屋出租给乙,月租金是2000元,租期是5年。
在租期内,乙未经甲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丙,月租金4000元,租期4年。
不当得利审判要点
不当得利审判要点一、引言不当得利是指个人或组织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各国都设立了相关的司法程序,对不当得利行为进行审判。
本文将从不当得利的定义、审判的要点以及相关案例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不当得利的定义不当得利是指通过欺诈、贪污、行贿、洗钱等手段获取的利益。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商业道德,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不当得利的行为形式多样,如虚假广告引诱消费者购买、以权谋私获取不当利益等。
不当得利行为不仅发生在商业活动中,也存在于政府机构、非营利组织等各个领域。
三、不当得利审判的要点1. 证据收集:在审判不当得利案件时,首先需要收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不当得利行为。
证据可以包括书面文件、电子邮件、录音录像等。
同时,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依法采取合法手段进行调查取证。
2. 法律适用:审判不当得利案件时,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适用。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不当得利行为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审判中需要综合考虑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判例,确保对被告人进行公正的审判。
3. 刑事责任:不当得利行为涉及到刑事犯罪时,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进行刑事追究。
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的归责程度,可以适用不同的刑事处罚措施,如罚款、有期徒刑等。
4. 民事责任:不当得利行为还可能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因此被告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审判中,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经济能力和被害人的损失情况,确定适当的赔偿金额。
5. 社会影响:审判不当得利案件不仅是为了惩罚犯罪行为,更重要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公开审判,可以向社会传递打击不当得利行为的信号,提高公众对不当得利行为的敏感度,减少不当得利行为的发生。
四、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公司通过虚假宣传,将产品标榜为“神奇药物”,吸引消费者购买。
经调查发现,该药物并无明显疗效,公司通过虚假宣传获取了巨额利润。
不当得利法规解析
不当得利法规解析在商业和社会活动中,不当得利是指通过欺骗、行贿、受贿、偷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利益。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和社会秩序,各国纷纷立法规定了不当得利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的法律后果。
下面将对不当得利法规进行解析,以期加深对该问题的理解。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类型不当得利是指违反法律、道德或合理准则,通过不正当行为或手段获得的利益。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为获取商业利益而向他人提供财物、款待、礼品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商业贿赂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
2.行贿:行贿是指个人或组织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公职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提供财物、款待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行贿行为侵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严重威胁了国家治理和社会稳定。
3.受贿:受贿是指公职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以职务之便,要求、索取他人给予财物、款待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受贿行为损害了公职人员的公正廉洁形象,破坏了公共利益。
4.偷窃:偷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偷窃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破坏了社会的法制秩序。
以上是不当得利的常见类型,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不当得利的定义和界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对于违反正义和道德原则,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都属于不当得利的范畴。
二、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为了制止和打击不当得利行为,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旦违反不当得利法规,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对于严重不当得利行为,通常会构成犯罪行为,涉嫌者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可能被判处监禁、罚款等刑罚。
2.民事责任:如果不当得利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被损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将依法判决,追究不当得利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3.行政处罚:对于行贿、受贿行为,涉及公职人员的,除了刑事处罚之外,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如开除公职、罚款等。
4.公司惩处:对于商业贿赂等行为,公司可以采取内部制度和纪律处分,如开除、罚款、停业整顿等措施。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是指以不道德、不合法的手段获取的利益。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行为、客观方面的违法或不道德行为、事实和法律后果的因果关系。
本文将从以上三个方面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主观方面的故意行为是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之一。
故意行为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有违法、不道德之嫌,但仍然有意为之。
例如,某人故意传播虚假信息,造成股票价格大幅上涨后迅速出售股票获利。
在这个案例中,这个人明知自己传播虚假信息是不道德且违法的行为,但还是以此为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因此,故意行为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因素之一。
其次,客观方面的违法或不道德行为也是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一部分。
违法或不道德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道德准则来获取利益。
以贪污受贿为例,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贿赂获取经济利益,这个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贪污受贿的规定,也违背了社会道德的伦理底线。
因此,客观方面的违法或不道德行为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条件之一。
最后,事实和法律后果的因果关系也是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重要方面。
事实和法律后果的因果关系意味着行为人的不道德、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他的不当得利。
例如,某人通过操纵市场价格获取巨额利润,如果没有他的操纵行为,市场价格是不会有如此大的波动,他也不会获得如此巨大的利益。
因此,事实和法律后果的因果关系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条件之一。
综上所述,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行为、客观方面的违法或不道德行为、事实和法律后果的因果关系。
只有当这三个要件同时满足,才能构成不当得利。
对于不当得利的行为,我国法律严厉打击,对行为人给予相应的刑事或民事处罚,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遵循道德准则,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共同营造一个公平、正义、良好的社会环境。
不当得利什么意思
不当得利什么意思
在有的时候,⼤家有可能会发现,有的⼈捡的东西之后占为⼰有,⽽且其中不乏有价值很贵的物品,这样的⾏为就是属于不当得利,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不当得利什么意思
《民法典》于2021年1⽉1⽇⽣效,届时《民法典》相冲突的条例废⽌,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
《民法典》第九百⼋⼗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可以请求得利⼈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
(⼀)为履⾏道德义务进⾏的给付;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给付义务⽽进⾏的债务清偿。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被确认为是因致他⼈遭受损失⽽获得的利益。
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有等。
《民法典》⽣效前的规定:不当得利的成⽴要件有四:⼀⽅取得财产利益;⼀⽅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不当得利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它与⼀般的民事案件管辖地的确定是相同的。
其⼀般情况下都是由基层⼈民法院管辖。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在上⾯的⽂字中,已经对于不当得利的概念有了⼀个⽐较清晰的认识,对于不当得利的⾏为的话,那么对⽅完全可以到⼈民法院起诉⾃⼰的,这样的⾏为有可能还会构成犯罪,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民法典如何规范不当得利的抗辩事由
民法典如何规范不当得利的抗辩事由在日常生活和经济交往中,不当得利的情况时有发生。
而《民法典》对于不当得利的规范,特别是其中关于抗辩事由的规定,为解决相关纠纷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不当得利,简单来说,就是一方没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而使另一方受到损失。
但在某些情况下,受益方可能会提出抗辩,主张自己获得利益是有合理依据的,不应被认定为不当得利。
首先,我们来看看“给付型不当得利”中的抗辩事由。
给付型不当得利,通常是基于给付人的给付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在这种情况下,常见的抗辩事由之一是“给付系履行道德上的义务”。
比如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给付,即使后来发现并非法律上的义务,也不能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因为这种给付是基于道德和亲情的考量,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
另一个常见的抗辩事由是“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给付”。
假设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务人提前给付了,后来不能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的给付是为了避免未来可能的违约风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还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如果给付人明知自己没有给付义务,仍然进行给付,事后也不能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这是因为给付人的行为表明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财产。
其次,在“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中,也存在一些抗辩事由。
例如,“因自然事件而得利”。
比如因为洪水冲垮了他人的鱼塘,导致鱼群游到自己的鱼塘中而获利,这种情况下,如果受益方采取了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且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了这些鱼,就可以作为抗辩事由。
“因法律规定而得利”也是一种常见的抗辩事由。
比如根据法律规定获得的奖励、补贴等,就不属于不当得利。
此外,“因受损人的过错而得利”也可能成为抗辩事由。
比如受损人自己错误地将财产交付给他人,而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那么接受方可以以此作为抗辩。
然而,要成功主张这些抗辩事由,并非易事。
受益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
比如,对于“履行道德义务”的抗辩,需要提供能够证明给付行为具有道德性质的证据,如亲属关系证明、长期的赡养习惯等。
不当得利审判要点
不当得利审判要点不当得利是指个人或组织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利益。
在司法审判中,不当得利成为了一个重要的审判要点。
在以下的文章中,我将详细介绍不当得利审判要点及其重要性。
首先,不当得利审判要点包括不当得利的认定和后续的法律责任。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需要明确不当得利的性质和来源,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行为。
不当得利可以包括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财产、权益或其他利益。
例如,贪污、受贿、行贿、非法经营等行为都可以构成不当得利。
法院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数额、性质等因素,来判定是否存在不当得利行为。
其次,不当得利审判要点还涉及到不当得利的追缴和返还。
在法律上,不当得利是需要被追缴和返还的。
法院判决后,被告人所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追缴给国家,并返还给受害人。
追缴和返还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审判过程中,法院需要确定追缴和返还的金额和方式,确保被告人无法从不当得利中牟利,并使受害人得到合理的赔偿和补偿。
此外,不当得利审判要点还包括对不当得利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认定和量刑。
根据不同的不当得利行为,法院可能会对不同的刑事罪行进行认定,并给予不同的刑罚。
例如,对于贪污罪、受贿罪等不当得利行为,法院可能会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刑罚。
法院在确定刑罚时,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公正的量刑。
不当得利审判要点的重要性在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的权威性。
不当得利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公平秩序。
通过对不当得利行为的审判和追责,可以对不法行为做出明确的法律界定和惩罚,起到震慑不法分子的作用。
同时,通过追缴和返还不当得利,可以恢复被害人的权益,为受害人提供合理的赔偿和补偿。
在不当得利审判中,法院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原则,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和公平。
法官需要凭借对法律的准确理解和判断,对不当得利进行认定、追缴和返还,并对犯罪行为进行定罪和量刑。
不当得利多少可以立案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不当得利多少可以立案很多时候生活总不小心就会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那么不当得利多少可以立案?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不当得利属于民事纠纷,没有立案起点的说法,原则上只要属于不当得利,只有1分钱,只要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也得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一、立案标准如果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要查明是否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若发现有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否则不予立案;若没有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即可立案。
例如,甲借乙10万元,后甲通过转账方式还给乙,乙查账后将借条还给甲或丢掉,后甲告乙不当得利要求乙返还转账给其的10万。
如果法院发现甲乙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就不能以不当得利立案。
二、举证责任不当得利由四个要件构成: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关于不当得利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上述的前三个要件由原告负举证责任是没有争议的,但对于第四个要件即“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的举证责任分配争议较大。
一种观点认为由原告负举证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由于第四个要件是“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从字面上看似乎是属于消极事实,因此很多人偏向于应当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到底哪一种观点更有法律依据呢?认为由被告负举证责任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属于消极事实,原告无法举证,应当由被告举证;第二,被告是不当得利的获利方,离“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的证据时间更接近,更容易举证;第三,从公平角度看,被告是不当得利的获利方,应当就其获利有法律上的依据进行举证。
认为应当由原告负举证责任的理由是:第一,虽然属于消极事实,但原告并非一定无法举证,因为主张的事实并非是客观事实,原告也许是可以通过一些其他的证据来证明的;第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来看,“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原告主张不当得利成立的构成要件,而法律对此并没有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因此理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第三,说被告离“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的证据时间更接近也并非完全如此,比如借款案件,如果原告借了被告的钱,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还了钱,被告见钱已经打过来即将借条还给原告,后原告以被告不当得利为由起诉,那么被告就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举证对其来说非常困难,此时原告却更容易举证。
不当得利立案标准
不当得利立案标准不当得利是指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获取的利益。
在我国,不当得利是一种违法行为,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对于不当得利行为的立案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将从不当得利的概念、立案标准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对不当得利行为。
首先,不当得利是指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获取的利益。
这种利益可能来源于行贿受贿、挪用公款、侵占财产等违法行为。
在不当得利行为中,行为人往往通过违法手段获取了不正当的利益,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其次,不当得利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要求有违法事实的存在。
即不当得利行为必须有明确的违法事实,包括行贿受贿、挪用公款、侵占财产等违法行为。
其次,要求有不当得利的事实和证据。
即不当得利行为必须有明确的不当得利事实和相关证据,证明行为人通过违法手段获取了不正当的利益。
再次,要求有损害结果的发生。
即不当得利行为必须造成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损害结果必须是实实在在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最后,要求有法律责任的追究。
即不当得利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才能够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此外,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不当得利行为也有明确的规定。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行贿受贿、挪用公款、侵占财产等不当得利行为都有详细的规定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于不当得利行为也有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在处理不当得利行为时,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确保依法处理不当得利行为。
综上所述,不当得利是一种违法行为,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对于不当得利行为的立案标准是非常重要的,需要符合违法事实的存在、不当得利的事实和证据、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法律责任的追究等要求。
同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对不当得利行为有明确的规定,需要依法处理不当得利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尊严。
《民法》不当得利问题论文
《民法》不当得利问题论文摘要:恶意受益人为取得、保存增加该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向权利人主张偿还,或从返还额中扣除;恶意受益人支出的有益费用,只能在现存的增加额限度内要求返还,或予以扣除。
恶意受益人依上述方法返还受损者利益,仍不足以弥补受损者损失时,恶意受益人应承担赔偿义务。
此项赔偿义务为一种特别赔偿义务,不以受益人故意或过失为要件。
所谓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
一、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一)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
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
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拥有的财产或利益和如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而决定。
凡是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减少而未减少,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
具体而言,取得财产利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增加,即通过取得权利、增强权利效力或获得某种财产利益或义务的减弱而扩大财产范围。
包括:(1)取得财产权或其他财产利益,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债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等。
占有在我国虽非一种权利,但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具有财产利益性质的法律上的地位,通过占有亦可获得财产上的利益,故可因占有而成立不当得利。
(2)财产权的扩张或效力的加强,受益人在原有权利的基础上扩张了行使权利标的范围或效力范围,也属受有利益。
如因第一次序抵押权消失而使后次序抵押权依次上升。
(3)权利或利益上的限制或负担消灭,如存在于所有物上的抵押权消灭,对所有人也属一种得利。
2.财产或利益的消极增加,即因财产或利益本应减少而未减少所得的利益。
包括:(1)债务的减少或消灭。
债务人以其总财产为一般债权提供担保,债务的减少或消灭,使债务人原本应履行债务的负担减少或解除,对他而言,也是得利。
不当得利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不当得利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不当得利是一种受到法律明确禁止和规制的行为。
它指的是一方通过违背公平原则、违法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对方的财产或利益,导致对方受损失的情况。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国的法律对不当得利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其进行了严格的制裁。
法律条文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技术合同等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应予返还已收取的财产,恢复因合同设立所产生的财产关系,消除损害后果。
”在实践中,根据不同的不当得利行为,我国还有其他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
例如,对于垄断不当得利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实施垄断协议。
”对于职务不当得利行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释不当得利行为的司法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具体细化和解释,可以为实践中的司法机关提供指导和依据。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恶意地利用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权利、义务,损害他人利益的,损害他人利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司法解释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可以帮助法官正确裁判案件,保障公平正义。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不当得利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结语不当得利行为是一种严重违背公平原则和社会道德的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法律体系对不当得利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并通过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来约束和制裁这种行为。
只有遵守法律,尊重公平正义,才能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不当得利法律规定
不当得利法律规定
不当得利是指不法地获取他人财产或者得到其他不法利益。
在法律上,不当得利行为一般会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并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追究。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当得利是指一个人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利益。
这种不当得利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应被追究法律责任。
不当得利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了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恶意串通抬高价格等行为。
这些行为都是为了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制裁。
二、追究不当得利责任。
如果一个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了不当得利,他应当将其中的利益归还给受损害方或者第三人。
如果归还有困难的,可以根据被不当得利者的情况,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例如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当得利返还义务。
三、民事赔偿责任。
不当得利行为给他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的,不仅应当归还不当得利,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典》规定,如果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由受损害方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
四、刑事责任追究。
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中的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行为都属于不当得利的范畴,涉及刑事责任的追究。
我国《刑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并对不当得利行为给予相应的刑罚。
总之,不当得利行为是一种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我国法律对不当得利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对其进行制裁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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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当得利与相关刑事犯罪的界定问题作者:赵嵬作者所在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文章来源: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发表时间:2002-02摘要:如何对不当得利及相关刑事犯罪进行界定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由于我国《民法通则》明确对不当得利予以规定,刑法典也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相应犯罪构成要件即构成犯罪,在此意义上对民事上的不当得利与相关刑事犯罪的认定似不应成为问题,但是由于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往往出现将民事上简单的不当得利案件定性为刑事犯罪案件或将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简单地按不当得利案件处理的情况,本文拟针对不同的案件情况对民事上的不当得利与刑事上相关的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及诈骗罪予以具体认定。
如何对不当得利及相关刑事犯罪进行界定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由于我国《民法通则》明确对不当得利予以规定,刑法典也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相应犯罪构成要件即构成犯罪,在此意义上对民事上的不当得利与相关刑事犯罪的认定似不应成为问题,但是由于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往往出现将民事上简单的不当得利案件定性为刑事犯罪案件或将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简单地按不当得利案件处理的情况,本文拟针对不同的案件情况对民事上的不当得利与刑事上相关的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及诈骗罪予以具体认定。
一、不当得利之界定与类型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目前理论界对不当得利适用范围之理解存在两种观点:1.认为对不当得利要件中的“没有合法根据”应予限制解释,即受益人取得利益而没有合法根据,受害人能够基于所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该项利益时原则上不构成不当得利。
这是因为根据罗马法,只要物权行为本身有效成立,即使作为其原因的债权行为不成立或无效也不影响其效力,如此则往往发生如下后果:由于物权行为仍然有效,给付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受领人,给付人基于所有权请求给付物返还的可能性已经消失,但由于债权行为不成立或无效,受领人享有的债权和给付人承担的债务已自始不存在,因而受领人不应取得拥有给付物所有权这种利益,只有把给付物返还给付人才公平合理,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以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当得利诉权应运而生。
换而言之,所有权之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之返还请求权不能两立。
2.认为对不当得利要件中的“没有合法根据”应予从宽解释。
因为罗马法中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以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为前提的,故罗马法中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权返还请求权是不能两立的,而我国民法理论并不区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更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与独立性,这便从根本上排除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不能两立的观点。
所以在两种请求权因同一事实的出现而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基于民事法律规范的任意性特征,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受损人的自愿选择,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发生竞合时,受损人既可以选择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也可以行使所有权返还请求权。
我们认为,对所有权的保护方法可分为物权的保护方法与债权的保护方法,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属于前者,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则属于后者。
在具体运用这些方法时,应首先考虑用物权的保护方法,在物权的方法不能运用时,再考虑适用债权的保护方法。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权返还请求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基于所有权的返还请求权体现的是物权效力,而基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体现的却是债权效力,显然物权效力要优于债权效力。
另外,两种请求权不仅在法律效力上存在别,而且还导致不同的财产返还范围:以不当得利为法律依据的返还,当受益人为善意时以受益人的既存利益来确定返还范围,如果善意的受益人所得利益已不复存在则其不负返还义务。
当受益人为恶意时,受益人应将其所受领利益附加孳息一并偿还;而依所有权的返还,返还的目的在于恢复财产所有权的圆满状态,返还的范围包括原物及其孳息。
唯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4条中规定:“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即拾得物之返还是基于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而非基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笔者赞同所有权之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之返还请求权不能两立的观点。
当然,也有观点认为,近代民法发展了占有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因为占有也是一种利益,取得占有者即取得一种法律上的地位,由于给付一方因给付而丧失了对其物的占有利益,而受领方取得的对该物的占有构成了一种不当得利,故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占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可以存在竞合。
笔者认为,在罗马法上,由于所有权概念中并不包括占有的内容,故占有被规定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而我国的民事法律因袭了前苏联及东欧国家的民法典,将占有规定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故占有并不是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所以并不存在占有不当得利的理论前提。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基于对不当得利要件中“无法律上的原因”的理解及我国民法理论对物权行为的否认,有相当部分依传统理论属于不当得利的情况被划在不当得利之外。
对于不当得利的具体种类,理论界往往以利益的取得是否基于给付行为为标准将不当得利分为因给付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和因给付行为以外的事实而产生的不当得利两大类型。
前者包括:因民事行为不成立、无效及撤销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所引起的不当得利;因合同的解除而产生的不当得利等等。
后者包括:基于添附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基于受益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基于受害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基于事实而产生的不当得利等等。
例如在民事行为在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之前,如果基于合同关系的给付属于物(不包括货币)的交付形态,由于我国民法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理论,那么该给付物的所有权随着民事行为自始不生效力而复归于给付人,即其可基于所有权请求给付物的返还,故不能产生不当得利。
但是如果受益人已将给付物有偿转让且受让人又属善意取得,给付人即丧失了对给付物的所有权,于是受益人所取得的给付物的价款就成为不当得利。
又如在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所引起的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如果履行的为不存在的非金钱债务,由于我国民法理论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及无因性,故此时并不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原则上受益人所受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只有在标的物已被消费或第三人善意取得时才构成不当得利;在履行的为不存在的金钱债务的情况下,例如出纳员将10万元的人民币误为9万元交给领款人,对此种情况应具体分析。
按照物权法的一般原则,货币一经被占有即对其拥有所有权,但是货币在被夺取或以其他方式丧失占有后若仍能识别,则应理解为丧失货币占有的人并未丧失其对货币的所有,因此要以所有权为基础请求所有物的返还。
具体而言,货币丧失占有后如与货币占有人的货币相混合时应适用物权法理论中有关动产混合的理论:如他人的货币仍可识别,则除有取得他人货币的原因外,应返还之;不能识别时,如无取得他人货币的原因,但混入货币的数额能够确定的则按混合时的价值成立共有,若无法确定,如混合货币中的一部分被取出使用,此后又补充若干货币的,则不能适用关于混合的规定,此时丧失货币的人仅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二、审判实务中几种案件的具体界定民事上的不当得利案件与刑事上相关的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及诈骗罪之间为交叉关系,即有些构成不当得利的行为不属于刑事犯罪,而有些行为人的行为在构成刑事犯罪的同时其所获赃款在民事上同时构成不当得利(存在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聚合),在后一种情况下,其能够基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寻求附带民事救济,或者按照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凭借公权力(基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予以追缴后及时返还。
1.不当得利与诈骗罪之认定基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似乎所有的诈骗行为人所获利益均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而可认定为不当得利。
按照有关不当得利理论中的第一种观点对此可以作肯定的回答,而按照第二种观点则应区别对待:如果诈骗犯罪既遂且犯罪对象为非金钱财物,刑事上对诈骗犯罪行为的认定否定了民事上的占有或物权变动,故被害人仍享有对赃物的所有权,其能够基于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寻求附带民事救济,或者按照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基于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凭借公权力予以追缴后及时返还,故行为人所获利益不能认定为不当得利。
但在行为人已将赃物消费或第三人善意取得时,则行为人所获利益应认定为不当得利,如果诈骗犯罪既遂且犯罪对象为金钱,虽然按照物权法的一般原则,货币一经被占有即对其拥有所有权,但是货币在被夺取或以其他方式丧失占有后若仍能识别,则应理解为丧失货币占有的人并未丧失其对货币的所有,因此要以所有权为基础请求所有物的返还。
在货币丧失占有后如与货币占有人的货币相混合时应适用物权法理论中有关动产混合的理论,此时应适用动产混合之规定予以具体分析,或者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或者受益人所受利益构成不当得利。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诈骗罪的定义可见,其行为必表现为作为的形式,故纯粹以不作为的方式获得他人的财物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当事人可通过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寻求救济。
例如,储蓄机构工作人员将10万元现金误认为9万元现金支付给取款人,按照动产混合的理论,如果在多出的1万元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情况下,按照本文的观点取款人所受利益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如果出现储蓄机构履行超过应该给付的债务且标的物不能确定、已被消费或由第三人善意取得等情况时,则行为人所获利益构成不当得利。
还可能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即如果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给付受益人以错误的支付凭证,例如储蓄机构将存款人存入的1万元误作为10万元并将10万元的存折交付存款人,存款人在明知的情况下持存折恶意领取相应款项,或者购货方在领受相应物品后未交付取货凭证,然后再次持取货凭证恶意领取相应物品的行为,如数额较大,则行为人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笔者倾向于否定性的答案。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务的行为,即靠欺骗方法使被害人受骗上当、信假为真并仿佛自愿地交出财物。
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说,犯罪的客观要件要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要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危害行为的发生对危害结果而言具有相当的原因力,而在储蓄机构将存款人存入的1万元误作为10万元并将10万元的存折交付存款人,存款人在明知的情况下持存折恶意领取相应款项,或者购货方在领受相应物品后未交付取货凭证,然后再次持取货凭证恶意领取相应物品这两种情况下,之所以发生了一定的危害后果,除了行为人隐瞒真相这一因素外,另一重要原因是受损人存在明显的过错(给付了错误的债权凭证或未收回取货凭证),受损人并非完全是由于行为人的隐瞒真相的行为造成其自愿交出财物的,即在此行为人隐瞒真相的行为与受损人的损失之间不应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以不论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行为人的行为均不应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