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期末复习)陈光中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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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三)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和审判中立(四)诉讼效率: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二、公安机关(一)性质: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武装性质的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保卫任务。

(二)诉讼主体地位体现:1,主要的侦查机关2,强制措施的主要执行机关3,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拘役、政治权利)(三)公安局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不同地区公安系统是配合、协作关系。

三、人民检察院(一)职权: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监督公安机关。

4,提起公诉,监督人民法院审判活动。

5,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二)在诉讼中法律地位的体现:1,国家侦查机关之一 2,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 3,专门的诉讼监督机关。

(三)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负责制,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四、人民法院(一)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任务: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并以此惩罚犯罪分子、解决民事、行政纠纷;维护社会主义秩序和制度;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保障公民权利;促使公民效忠国家,推进社会主义建设。

(三)职权: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2,必要时进行勘验、检查、查验、查封、扣押等侦查以查明真相 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4,行使某些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权 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四)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

(五)我国刑事审判组织是: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适用简易程序且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可以用独任庭。

(六)合议庭:合议庭是审判人员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时应记录笔录,并由全体合议人员签字。

《刑事诉讼法》考研陈光中第6版配套考研真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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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考研陈光中第6版配套考研真库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无罪推定原则[人大2015年研;武大2005年研]答: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未被依法确定为有罪以前,应被推定或者假定为无罪的原则。

在审判阶段,无罪推定原则有三项要求:①法律已经推定被告人无罪,因此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也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②检察官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并且这一证明责任是不可转移的。

③疑罪从无。

检察官有一定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但证据并不充分时,无罪推定没有被推翻,被告人应被宣告为无罪。

2立案管辖[青岛大学2015年研;河北大学2014年研;中南财大2010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相关试题:职能管辖[武大2007年研]答: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管辖,在诉讼理论上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立案管辖所要解决的是哪类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司法机关中的哪一个机关立案受理的问题。

3专门管辖[河北大学2019年研]答: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即进一步明确各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它解决的是哪些刑事案件应当由哪些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问题。

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是按照各种专门业务机构的组织体系建立起来的审判机关,是我国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4刑事辩护权[南京大学2015年研]相关试题:辩护权[西北政法2005年研]答:刑事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专属的诉讼权利,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

刑事辩护权贯穿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刑事辩护权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行轻重的限制;刑事辩护权不受案件调查情况的限制;刑事辩护权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的限制;刑事辩护权的行使不受辩护理由的限制。

(完整版)刑事诉讼期末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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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刑事诉讼期末重点整理刑事诉讼期末重点整理1、刑事诉讼的范围:P3(1)狭义:刑事诉讼——法院的审判(2)广义: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2、三大诉讼形式的特点:P48-P51一、弹劾式刑事诉讼(奴隶制度社会)1、诉讼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2、控辩双方在诉讼中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3、强调当事人的作用,法官只是消极的仲裁者4、审判实行公开的形式进行二、纠问式刑事诉讼(封建主义社会)1、不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而是实行主动追究,不告也理的制度2、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被告人无任何诉讼权利3、强调法官的作用,法官集侦查、起诉、审判权于一身4、盛行刑讯逼供5、诉讼秘密进行三、混合式刑事诉讼(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诉讼分为两个阶段,即侦查起诉阶段(体现纠问式诉讼的特点)和审判阶段(体现弹劾式诉讼的特点)3、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p104-p118我国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一、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二、公民的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的诉讼原则P1171、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2、司法机关应当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进行翻译3、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四、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原则1、司法机关应当告知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司法机关应当为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利条件3、对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特殊保护我国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一、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职权原则)P1041、法律根据2、内容(1)公检法机关依法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对部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2)公检法机关只能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即不能越权,也不能互相推诿。

(3)公检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刑事诉讼法重点复习!重点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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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一、名词解释1、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2、公安机关:既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只能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也是参与刑事诉讼的重要专门机关。

(双重)3、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4、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5、自诉人:自诉人具有当事人的地位,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执行控诉职能。

通常是被害人,但是在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时,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6、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者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7、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划分。

8、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9、优先管辖:确定管辖法院的原则就是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为主,以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

10、自行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解释的行为。

11、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担当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

12、证据:是指经过查证属实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13、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现行犯依法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

14、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地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的活动。

刑诉期末复习知识点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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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知识点整理名词解释1、程序正义即过程公正,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2、无罪推定任何人在未被依法确定为有罪以前,应被推定或者假定为无罪。

3、回避是指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不得参加该案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法律制度4、审判管辖指各级法院之间,普通法院同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解决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问题。

审判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和专门管辖。

5、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6、逮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最严厉的方法7、技术侦查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破特定犯罪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审批,采取的一种特定技术手段。

技术侦查行为即是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侦查行为。

通常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进行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

8、审判监督又称再审程序,是指法院、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予以提出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时应遵循的方式、方法等规则。

9、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方法。

10、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11、法定不起诉称绝对不起诉,应当不起诉,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诉法15 条规定的某种情形或其他法定情况,检察院就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

12、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方法。

刑事诉讼法重点复习

刑事诉讼法重点复习
在刑事自述案件中,律师或者其他公民接受自述人以及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自诉案件的自述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述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自述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8.公诉案件的代理
律师或者其他公民接受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活动。
(3)合法性:证据材料的产生或收集需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2.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1)在法律上的分类:
物证
书证
证和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察实验等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在学理上的分类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3.直接言词证据规则
言词证据应当由作证人直接出庭作证,以其言语陈述相关事实,并接受法官和控辩双方的询问与质询。违背出庭作证要求的言词证据将不被采纳。
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证据收集违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应依法在诉讼中排除所获证据的证据规则,也称为证据禁止规则。
中国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诉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予以排除。
(1)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
(2)辩护人的主要职责是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辜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3)辩护人只有辩护的职责,没有控诉的义务。
3.辩护的种类
(1)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

刑事诉讼法重点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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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好资料欢迎下载第四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普遍使用的基本原则(1)刑事程序法定原则(2)司法独立原则(3)无罪推定原则(4)辩护原则(5)法的平等保护原则(6)诉讼经济原则(7)诉讼及时(8)禁止重复追究原则2.刑事程序法定原则(1)含义:在立法方面,为了追究犯罪和保障人权,国家应当通过宪法和法律确立公正的刑事程序,对于限制个人基本人权的强制方法及其适用条件期限诉讼手段和诉讼规则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在执法和司法方面,要求侦杳起诉和审判机关必须在遵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才能动用限制人身自由损害财产权益等强制性措施追诉手段和刑罚方法。

(2)具体要求:国家应当保障刑事程序的法治化。

参与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宪法与法律的规定。

确立违法制裁。

实行诉讼监督。

(3)中国目前刑事程序法定方面存在的问题(6点)3.无罪推定原则(1)含义:指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把他看做是无罪的人。

4.中国刑事诉讼坚持的原则(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理解背诵)(2)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3)法律监督原则(立案监督侦察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第五章1.刑事诉讼证据应有的属性(1)客观性:证据应当是客观事实的真实反映(2)相关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的实质性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3)合法性:证据材料的产生或收集需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2.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1)在法律上的分类:物证书证学习好资料欢迎下载证人证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察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2)在学理上的分类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3.直接言词证据规则言词证据应当由作证人直接出庭作证,以其言语陈述相关事实,并接受法官和控辩双方的询问与质询。

违背出庭作证要求的言词证据将不被采纳。

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收集违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应依法在诉讼中排除所获证据的证据规则,也称为证据禁止规则。

(完整word版)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期末复习)陈光中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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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第一章一、刑事诉讼的特征:1.刑事诉讼是一种国家活动,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2.刑事诉讼具有特定的任务,即通过刑事诉讼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惩罚犯罪人,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利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尤其是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诉讼主体.4.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的.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p8~9)三、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简答题】法条(3)+主要内容第4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290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处于核心地位的原则第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贯彻实行本原则的意义:1.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等于抓住了刑事诉讼的关键问题,为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创造了最根本的条件.2.坚持这个原则,就可以杜绝”枉”、”纵”现象的发生,提高司法机关办理形式案件的质量.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是协调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原则六、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的主要内容:(一)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二)对法院的审判实行监督.(三)对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1、称谓:提起公诉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被告人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

2、疑罪从无3. 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推定或假定)其无罪。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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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部门法之一,是国家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和认可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及判例的总称。

●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1.两者都是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相辅相成,相互依存。

2.刑诉法是程序法:规定了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如何进行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3.刑法是实体法:规定是否犯罪、犯罪的责任、如何处刑等。

●弹劾式诉讼:是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纠问式诉讼: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照职权主动形式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基本法律、程序法、阶级性、社会共同性●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其他有关法律、国际条约、国际人权公约●刑事诉讼法的根本目的:维护社会秩序直接目的: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阶段公诉案件: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特殊阶段:复核(死刑)、再审✧尊重和保障人权【新】✧依法不追诉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依靠群众✧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情形的处理方式1、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2、对于公诉案件,在诉讼开始前发现,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不立案3、在侦查阶段发现,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4、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5、在审判阶段发现,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6、在审判阶段发现第一种情形,或被告人死亡但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除司法人员以外的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负有一定的诉讼义务的人●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是自诉人。

刑诉期末复习重点

刑诉期末复习重点

1,刑事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A含义: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B特征: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A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

B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各自有其独立的公正内涵和标准,不能互相替代。

程序公正相对于实体公正具有独立性。

C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终极目的都在于公正解决纠纷。

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结果和最终目的。

1)实体公正表现为对法律的严格遵守,而公正的程序则排除了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不当和偏向,保障了裁判者正确地选择和适用法律;公正的程序是保证审判活动有秩序的进行的手段;3)公正的程序是保障裁判公正的基本措施。

4)公正的程序能够有效地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当事人启动诉权,参与诉讼,其目的不是为了追求程序公正,而是为了在结果上有一个有利于自己的公正裁决,即追求实体公正。

D总之,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互相依存,互相联系,应改变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思想,保证程序公正。

3,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A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既对立又统一,二者构成了刑事诉讼法目的两个方面的对立统一体。

追求正确控制犯罪,就不能忽视保障人权;保障人权也离不开对正确控制犯罪的追求。

在刑事诉讼中,如何对待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直接反映出其刑事诉讼价值取向。

B对立性:1)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很容易侵犯到人权,比如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获取犯罪证据而刑讯逼供、非法取证。

2)保障人权往往会影响到惩罚犯罪的进程,比如对非法获取的证据予以排除等,虽然实现了保障人权之目的,但可能会因此延缓甚至妨碍案件侦破,影响惩罚犯罪目的的实现。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课件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课件

刑 诉 察法 院与 组法 织院 法组 的织 关法 系、 检
相 同 点
不 同 点
相 同 点
和刑 行诉 诉与 的民 关诉 系
不 同 点
相 同 点
1、都有可通过诉讼加以 解决的某种事实存在 2、都须有当事人即原告 和被告 3、通常都也要有其他诉 讼参与人参加 4、都须有国家司法机关 参加、主持并作出裁决 5、应当依法进行
● 依法对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行使审
判监督权; ● 对审判工作中如何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 司法解释。
▲ 中级法院
设在省辖市、地区、自治州、盟。 其主要职责:
● ● ●
审判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审判基层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
审判对基层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 定不服的上诉、抗诉案件; 审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 案件。
第一节 诉讼主体和诉讼职能
一、诉讼主体 1、诉讼主体的概念 2、诉讼主体的范围 二、诉讼职能 1、控诉职能 2、辩护职能 3、审判职能
第二节 刑事讼诉中的专门机关 法院 检察院 公安机关 参加刑诉的其他国家机关
专门机关的种类
行使审判权

第一种
法院
行使公诉权

第二种
检察院 公安机关 检察院 国家安全机关 监狱 军队内的保卫部门
是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建立刑事诉讼 制度和刑事诉讼活动所要达到的 预期目标 是立法和司法过程中 相关主体所 要追求的 理想 结果


一、刑事诉讼目的的概念
二、刑事诉讼目的广义与狭义之分
刑事诉讼目的
根本目的(广)
直接目的(狭)
法律的目的
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1、诉讼效率 2、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3、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 4、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和审判中立

刑诉法期末复习重点

刑诉法期末复习重点

刑诉期末一、名词解释1.刑事辩护(108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针对侦查、检察机关的追诉及自诉人的起诉,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

2.自诉人(66页)自诉案件的原告人,即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主体。

3.速裁程序(318页)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且民事赔偿问题已经解决的案件,在被告人同意的前提下,所适用的比简易程序更为简化的审判程序。

4.酌定不起诉(286页)又称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做出的不起诉决定。

5.书证(142页)以文字、符号、图像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者物品。

6.死刑复核程序(340页)法院对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核的特别审判程序。

7.逮捕(196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或妨害侦查、起诉、审判的进行,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对其予以羁押、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

8.两审终审制(325页)一个案件至多经过两级法院审判便告终结的审级制度。

9.监视居住(190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住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法条填空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六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总结笔记资料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总结笔记资料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总结笔记资料刑诉第一部分:内容梳理一、基本理论1. 程序法的基本理念(掌握重点)——法律程序的双重含义(1)静态(2)动态过程①当事人的概念②辩护的概念③强制措施④事实上有罪与法律上有罪:法条与条件3个2. 诉讼价值理论——刑诉法第1、2条①三个误区②价值内容:(1)工具价值:三点。

(2)内在价值:程序正义有内在价值:6大性质:参与4个,中立4个,对等,合理4个,及时2+2,终结2个。

(3)其他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治疗价值3. 诉讼构造(1)横向构造:4:4(2)纵向构造:(见下)(3)最低限度的诉讼构造:2个4. 程序性制裁理论(1)内容2个(2)非法证据排除:构成要素(4个)与2个排除(3)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①条件:2个(1+4)②涵义:撤销原判意味3个);发回重审5. 基本原则(1)无罪推定:3+3+2+3(2)国家追诉:理由2、内容(对比,3个)、影响3、与解决二、重要制度1. 当事人(1)特征:3个(2)概念2. 辩护制度(2012年刑诉法对辩护制度作出的重大修改)(1)扩大辩护律师的参与:4个(2)会见变化:3个注意点(3)阅卷变化:双重(4)法律援助范围扩大:2个3. 强制措施(1)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关系:1+3(2)重点复习逮捕的条件与程序:条件:实质1+证据3+必要5(3个例外);程序:3一般+2特有(3)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与逮捕的关系:3个4. 审判前程序(1)立案侦查审查起诉,评价我国审判前程序的构造。

(2)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区别与原因(见下)5. 第一审程序(1)庭前听证程序(2)简易程序(3)案卷移送制度的变化:4阶段,内容与优缺点6. 二审、死刑复核、再审(1)区分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见下)※从以下角度进行区分:根本性质、启动方式、审理方式、裁判(2)第二审程序中要区别上诉和抗诉:3个(3)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的区别7. 特别程序(1)重点:刑事和解和被害人的地位(2)复习注意①2012年刑诉法规定刑事和解的条件和适用对象②刑事和解和民事和解的区别:比如只要赔偿就能和解?法律格言天平倒向弱者:4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3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3正义根植于信赖:3听取双方的陈述:3个有疑问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2个法官的使命是裁断而不是发现:三种不起诉:*不起诉的①因素、②性质和③后果以及④对其的制约:1、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以及存疑不起诉是指:2、从自由裁量权看:3、从适用条件:*绝对:5种,*相对:3种:*存疑:二审、再审、死刑复核的区别:一、从性质上看:三点。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考点整理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考点整理

名词解释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公检法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立法者根据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并基于对刑事诉讼固有属性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

当事人,指在诉讼中处于追诉或被追诉地位,执行控诉或辩护职能,同案件的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被害人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可能以不同的身份加诉讼。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赔偿请求的人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既可以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已经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还可以是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包括:刑事诉讼被告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辩护人是在刑事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进行辩护、帮助其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证人是除了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公安司法机关作出陈述的人。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只有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才不能作证人。

鉴定人是指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人。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检、法三机关直接受理具体案件和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审判第一审案件权限范围的划分。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详解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名词解释】●刑事诉讼P2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一系列的活动。

●中立原则,是指裁判者应在发生争端的各方参与者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无偏袒的态度和地位,而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

【论述题】●程序公正的标准P12—P14程序公正是指过程公正。

刑事诉讼作为刑事程序也应体现过程公正。

我们着重讲审判程序公正。

采用陈瑞华观点,审判程序公正的五标准:①程序参与原则;②中立原则与程序对等原则;③程序理性原则;④程序自治原则;⑤程序及时性和终结性原则。

(一)程序参与原则,称为“获得法庭审判机会”的原则,是指权益可能受到刑事裁判或诉讼结局直接影响的主体应当有充分的机会、富有意义地参与刑事裁判的制作过程,并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其有效的影响和作用。

具体指:1、程序参与者应在裁判制作过程中始终到场;2、程序参与者应富有意义地参与裁判的制作过程;3、程序参与者应有充分的机会参与诉讼活动并有效地影响裁判结果;4、程序参与者应在参与过程中具有人的尊严,并受到人道的对待。

(二)中立原则与程序对等原则中立原则,是指裁判者应在发生争端的各方参与者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无偏袒的态度和地位,而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

具体要求:1、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不得成为该案的裁判官;2、法官不得与案件结果或争议各方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关系;3、裁判者不应存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参与者的偏见。

程序对等原则要求裁判者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给予各方参与者平等参与的机会,对各方主张、意见和证据以同等的尊重和关注。

具体要求:1、程序参与者应在参与法庭审判过程方面拥有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2、法官应当对各方的意见和证据予以平等的关注,并在制作裁判时将各方的观点均考虑在内。

(三)程序理性原则,又可称为程序合理性原则,它要求法官制作裁判的程序在运作过程中必须符合理性要求,而不能是任意的和随机的。

刑事诉讼法复习要点

刑事诉讼法复习要点

1实质真实:有错必纠正当程序:公开审判,期限2审判权:人民法院,检察权:人民检察院侦查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所属的走私犯罪侦查机构。

3审判公开原则(补充)无论公开、不公开,审理过程向当事人都要公开,判决结果都要公开。

区别在于:审理过程是否向社会公开。

不公开的一审案件(新第183条改):A、有关国家秘密(应当不公开);B、有关个人隐私(应当不公开);C、涉及商业秘密的,不公开审理的(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

注:不公开审理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人民法院以法律独立刑事审判权,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影响。

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具有法定情形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一追究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中止审理或宣告无罪具体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告诉才处理的犯罪(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被害人的诉讼权利:(1)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向公检法机关报案,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查获、惩罚犯罪,保护合法权利(2)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请求检察院责令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3)对检察院不立案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4)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5)公诉转自诉的权利(6)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7)裁判生效后的申诉权(8)要求民事赔偿的权利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1)刑事诉讼被告人(2)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未成年人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5)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6)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所实施的犯罪,具体有:1、贪污贿赂犯罪;2、渎职犯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由其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

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

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一.【惩罚犯罪】指国家通过刑事诉讼行使刑罚权对犯罪加以惩罚,追究犯罪、惩罚犯罪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直接目的。

二.【控审分离】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行使控诉权的机关或个人以及专门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来承担,而不能把两种职能集中由一个机关或一个人来承担,如果没有法定控诉机关或个人的起诉,法院就不能主动审判任何刑事案件,被动性是审判的一个重要特点,这也就是所谓不告不理原则。

三.【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1.被害人与其他当事人所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1)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2)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有《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29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3)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在法庭上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可以向被告人发问;有权向证人发问和质证;有权辨认、鉴别物证,听取书面证言及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证据向法院陈述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

(4)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与公诉人、其他当事人、辩护人等相互辩论。

(5)有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突出申诉,人民法院认为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审判。

(6)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等等。

2.被害人享有的特有诉讼权利(1)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

(2)对于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报案或者控告,要求有关机关立案;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有权获知原因,并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后者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予以纠正。

刑事诉讼法考试资料(陈光中

刑事诉讼法考试资料(陈光中

第一章概论一、刑事诉讼1.刑事诉讼的概念:◆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刑事诉讼法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法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活动*刑事诉讼法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2.刑事诉讼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第一审、第二审)----执行----释放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1、◆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的法律。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2、刑事诉讼法的性质:程序法、公法、基本法、下位法、国内法、成文法3、刑事诉讼法的渊源(1)宪法;(2)刑事诉讼法典:79年制定,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它是我国主要的刑事诉讼法渊源。

(3)有关法律规定;(4)司法解释;(5)行政法规和规章;(6)国际条约。

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

刑法是规定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刑事诉讼法则从所规定的诉讼程序上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四、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3.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4.追求诉讼效率五、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与任务1、目的:(1)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2、根据:我国《宪法》3、任务:(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直接(首要)任务;(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重要任务;(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大纲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大纲

刑事诉讼法复习大纲一常出现的名词解释1、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形式责任问题的活动。

1、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2、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3、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因与案件或者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厉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该案的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4、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一系列规范的总称。

5、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接受特定诉讼参与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6、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7、期间:是指公、见、检、法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完成某项刑事8、取保候审:是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9、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9、传达:是指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有机关和单位的诉讼活动。

10、逮捕:是指对具有较大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前剥夺其人身自由,较长时间地拘押在看守所内的一种强制措施。

11、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12、第一审程序:就是人民法院对人名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

二、常考的简答题1、回避的理由?(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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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第一章一、刑事诉讼的特征:1. 刑事诉讼是一种国家活动,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2. 刑事诉讼具有特定的任务,即通过刑事诉讼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惩罚犯罪人,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利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3. 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尤其是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诉讼主体.4. 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的.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p8~9)三、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简答题】法条(3)+主要内容第4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290条: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处于核心地位的原则第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贯彻实行本原则的意义:1. 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等于抓住了刑事诉讼的关键问题,为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创造了最根本的条件.2. 坚持这个原则,就可以杜绝”枉”、”纵”现象的发生,提高司法机关办理形式案件的质量.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是协调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原则六、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的主要内容:(一)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二)对法院的审判实行监督.(三)对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1、称谓:提起公诉前-犯罪嫌疑人 提起公诉后-被告人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2、 疑罪从无3. 无罪推定原则 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推定或假定)其无罪一、立案管辖(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刑事案件(一)法条 19-221、 基层人民法院-除上级法院管辖以外所有的第一审普通刑事 案件2、 中级人民法院-(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 高级人民法院-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二)法条232、 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刑事案件3、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4、 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以属事管辖为例外)5、 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犯人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 贪污贿赂的犯罪案件(刑法分则第八章) 2、 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1. (刑法分则第九章)2.3、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和民主权利(破坏选举案)的犯罪案件(以属人管辖为原则,3. 5. 6.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上述第 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简答题】二、审判管辖审判管辖的概念(p127)三•级别管辖4. 虐待被监管人案 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 报复陷害案3类以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四、地区管辖第26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及销赃地等。

1. 犯罪地法院管辖原则-24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原则-25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三章回避一、回避的概念(p138)二、回避的种类1. 自行回避2. 申请回避3 指令回避三、回避的理由(适用情形、条件)【简答题】四、回避适用的人员(是否需要记再详细的内容)1. 审判人员2.检察人员3•侦查人员4.书记员5.翻译人员6.鉴定人五、回避的提起(一)申请回避的人员28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31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二)回避的审查决定第3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一•辩护(一)辩护的概念(p147)(二)辩护的种类(34条)(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辩护人的范围【简答题】(四)辩护人的责任(35条)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五)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第36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1. 权利(1)职务保障权(2)阅卷权(3)会见、通信权(4)获得开庭通知权(5)调查取证权(只有辩护律师有此项权利)(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7)拒绝辩护权(必须提出正当理由)(8)其他权利2. 义务(1)忠于职守的义务(2)保守秘密的义务第46条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增加的规定)(3)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有罪、最重证据,不得伪造无罪、最轻证据或者帮助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真实证言或者作伪证。

(4)辩护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

(5)辩护人有义务遵守诉讼纪律。

二、代理的种类(44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代或近亲属,附民诉的当事人及其法代,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代,附民诉的当事人及其法代,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五章证据一、证据的概念(48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改)法定的证据种类【简答题】1. 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 鉴定意见;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证据的特征1. 证据的客观性2.证据的相关性3. 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三、证据的种类(每一项的特点和概念都要背诵?)(一)物证的概念(p173)和特征1. 客观性2.稳定性3.证明的间接性4.不可替代性(二)书证的概念(p173)和特征1. 物质性2.思想性3.直接性4确定性(常形成于案件之前)两者的区别:书证是以其文字、图画、符号等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和存在状况等来证明案件。

如果是既以内容,又以其外部特征来证明案情,则它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三)证人证言1、特征(1)证人证言通常具有较强的主观性。

(2)证人证言具有不可替代性。

(3)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性和多变性。

2. 证人的条件(60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四)被害人陈述的特征1 •被害人陈述的主体是被害人2 •被害人陈述比较容易收集3 •被害人陈述容易夸大犯罪事实和情节,具有倾向性4、不可替代性5、直接证明性(详细、具体)(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特征1、证明案件事实的直接性2、真实和虚伪的双重性3、不可替代性和辩护性(六)鉴定意见的特征1.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属于言词证据。

2.鉴定结论只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而不能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作出判断。

3 •鉴定结论必须是书面形式,必须提出书面结论。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新法条有所改动特点还是按原来的写?(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新法条有所改动特点还是按原来的写?四、证据的分类(一)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1. 划分标准:证据对案件事实所起的证明作用2. 把证据分为有罪与无罪证据的意义:便于全面客观地收集和运用证据,防止主观片面性第5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增)。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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