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中国法制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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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的法律思想
春秋战国时期(公元前770年——221年)
春秋时期革新家的法律思想
儒家的法律思想
墨家的法律思想
道家的法律思想
法家的法律思想
社会背景:
春秋战国时期是从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过渡的时期。
1、生产力的发展:
(1)铁制农具的使用
(2)牛耕的推广
(3)腐朽的奴隶制的生产关系已经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4)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必然导致异常激烈的阶级矛盾。
2、新的生产关系逐渐产生
公元前594年,鲁国“初税亩”,正式承认私田合法性。
封建土地私有制逐渐取代奴隶制的土地国有制
3、新的阶级关系产生
奴隶主——奴隶
地主阶级——农民阶级
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封建地主对农民的剥削
4、社会意识形态的变化
百家争鸣(背景,私学的兴起,学在官府的局面被打破。
) 宗法“礼制”衰落百家争鸣
春秋战国时期的变革:
从制度上说:礼制——法制
从政治法律思想上说:“礼治”——“法治”
第三讲春秋时期革新家的思想
重点掌握:
1、管仲“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的法律思想
2、子产铸刑书,公布成文法
3、邓析私造《竹刑》
代表人物:
管仲——奴隶主贵族中的明智之士
子产——由奴隶主贵族转化的新的封建贵族的代表
邓析——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
一、管仲的法律思想
人物简介:
郑国人,春秋前期著名的政治家,先秦法家的先驱。
辅佐齐桓公,使齐国成为春秋时期的第一霸主。
其事迹和言论主要保留在《左传》
《国语》《管子》《史记》之中。
(?--BC645(643))又称夷吾、敬仲,字仲,颖上人。
其出身在平民或者贵族之间,资料各说不一。
从史记的记载中可知,管仲年轻时曾与鲍叔牙一同经商。
但在经商没多久后,俩人各事其主。
在公子纠和公子小白争夺齐国君主之位的斗争中,小白胜而为君,管仲而受辱乃幽囚。
后经鲍叔牙引荐而始辅齐,此后主齐辅政四十余年,管仲采用一系列改革,促进齐国政治、经济得以长足发展,使齐国日益富强,终助齐君桓公成就霸业,并使齐桓公成为春秋诸国之盟主多年,后于齐国之相位上辞世。
法律思想:
1、“修旧法,择其善而业用之”
——对旧法进行改造,选择其好的方面加以运用。
(1)重视“旧法”,继承周礼
旧法:西周的礼制和刑罚制度,侧重指宗法等级原则
●“国之四维”:礼、义、廉、耻,他要求饬四维,明鬼神,祗山川,敬宗神,恭祖旧,充分发挥礼、义、廉、耻的作用。
●——“饰四维”、“张四维” 《管子·牧民》“国有四维:一维绝则倾,二维绝则危,三维绝则覆,四维绝则灭。
倾可正也,危可安也,覆可起也,灭不可复错也
(2)改造周礼
一是打着"尊王"及维护周天子的旗号,“挟天子以令诸侯”,以“尊王攘夷”和维护周礼为名,建立齐国的君主集权制和霸主地位。
●二是突破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强调“万物待礼而后定”,用礼来
教育和引导民众。
同时用剥夺封邑的方法打击分封制贵族,加强诸侯的权势。
《论语·宪问》中有管仲剥夺“伯氏骈邑三百”的记载,以加强诸侯的势力。
●三是打破了“亲亲”的宗法原则,任用贤能。
制定了官吏的考核晋升制度。
——“三
选”制度制定了“匹夫有善,可得而举”(《国语·齐语》)的制度,把荐贤作为地方官吏的一项基本任务。
●为了招揽国外人才,管仲主张“为游士八十人,奉之以车马衣裘,多其资币,使
周游于四方,以号召天下之贤士”
●(同上)。
对于所得贤才,量才而用,“使各为其所长”(《管子·牧民》)
四是批判“刑不可知”和轻视法度的旧传统,主张以法令作为人们言行的准则。
“劝之以赏赐,纠之以刑罚”以公开的法律作为标准赏功罚罪。
这一观点是后来法家思想的最早表述。
●并且“慎用其六柄焉”,即以生、杀、
●贫、富、贵、贱作为推行“法治”的六种手段,“劝之以赏赐,纠之以刑罚”
●执法方面,他主张“有过不赦,有善不疑”
●总之,管仲对周代礼治思想的态度是既有继承又有改良。
2、“作内政而寄军令”——治国总方针
——改革内政,把行政制度与军事制度统一起来,寓兵于农,兵民合一,农时生产,战时打仗,并以法律手段迫使民众就范。
施政纲领:“叁齐国而伍其鄙,定民之居,成民之事,陵为之终,而慎用其六柄焉。
”
(1)划分行政组织:叁齐国而伍其鄙
(2)划分四民:士、农、工、商
——分居定业
将国分为三个区域,把鄙分为五个区域,让士、农、工、商分别居住,从事自己的职业,生有所依,老有所葬;同时谨慎使用生、杀、贫、富、贵、贱这六项基本政策。
●特征:寓兵于农、把军事制度融汇于行政制度中,以法律手段强迫民众就范。
从而建立了具有封建性质的行政管辖制度和军事编制制度。
管仲的军制改革,增强了国家的军事力量,因为士兵朝夕相处,“居同乐,行同和,死同哀。
是故守则同故,战则同强”富国强兵、为桓公称霸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为了弥补兵甲武器的不足,管仲制定了赎刑制度。
即“制重罪赎以犀甲一戟,轻罪赎以革盾一戟,小罪谪以金分,宥闲罪”(《国语·齐语》),解决了兵甲不足的问题。
3、“令顺民心”(上令如流水之源者)——立法主张
“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
民心:好利恶害;赢得民心的关键在于使法律符合百姓的"利欲",适应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要求。
物质利益的满足是人们遵守礼义法度的前提。
“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
——强调物质利益的满足是人们遵守礼仪法度的前提。
重商:“通货积财,富国强兵”
●在经济立法方面,管仲首先打破了井田制的限制,对当时大量发展起来的私田采取了“相地而衰征”(《国语·齐语》)的措施,即按土地的好坏,分等级征收赋税,这实际上是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
这一措施既增加了国家的赋税收入,又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主张对自然资源要合理利用,“山泽各致其时”,
●不侵占农民的生产时间,“勿夺民时”,保证农业生产的发展,
●牛羊牲畜等不乱宰杀,“牺牲不略则牛羊遂”(《国语·齐语》),发展畜牧业。
●
●管仲利用齐国有利的自然条件,大兴渔业、盐冶铁业,设置盐官和铁官,管理盐铁业,并由国家垄断经营,同时还采取了海盐出口不纳税的办法,促进鱼盐贸易的发展。
管仲以礼为主、礼法并用的法律思想,对齐国法治的形成和发
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第一、首创“法治”。
管仲相齐之后,顺应春秋时期的社会发展趋势,突破了周礼的垄断地位,反对“治人之道,莫急于礼”的传统,首次提出了法的概念:“尺寸也,绳墨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
”
●第二、重视法治,但不是重刑主义。
管仲虽重法治,但反对重刑主义。
“故刑罚繁而意不恐,则令不行矣;杀戮众而心不服,则上位威矣。
”(《管子-牧民》
●第三、礼法结合,重法而不废礼。
管仲以法为主、礼法并用的法律思想,决定了齐国法治的发展方向和特色。
●第四、较早地提出法治为结束割据、统一天下服务。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王纲解纽,诸侯国之间分裂割据,争霸称雄的局面逐步形成,“聚国而为天下”成为时代的主题。
●第五管仲主张刑赏并用的实质:就是畏威如疾,老百姓老老实实服从统治;国语。
晋语“畏威如疾,民之上也;从怀如流,民之下也,见怀思威,民之中也。
畏威如疾,乃能威民;威在民上,弗畏有刑;从怀如流,去威远矣,故谓之下。
该思想是法家”以刑治则民威(畏)“的法律思想的萌芽。
二、子产的法律思想
●郑简公谓子产曰:“饮酒之不乐,钟鼓之不鸣,寡人之任也;国家之不乂(yi),朝
廷之不治,与诸侯交之不得志,子之任也。
子无入寡人之乐,寡人无入子之朝。
”
于是,子产专心于政治工作,郑国形势一片大好。
子产治郑,城门不闭,国无盗贼,道无饿人。
●法律思想总括:折中于礼法之间,一方面强调礼治的重要,要求贵族必须遵守
礼仪;另一方面削弱礼治思想中天命神权以及习俗性色彩,使礼趋于自然化,社会化规则化。
同时强调法必须符合礼的原则,进行立法改革,公布成文法,坚持用法来挽救时弊。
一方面强调“宽”是执法司法的最好方法,另一方面又主张从现实出发必须以猛为主,他的思想被后来的法家所承袭。
法律思想:
一、对“周礼”的继承和改造
舆论造势,女叔齐对可怜虫,鲁昭公的批判。
“礼,所以守其国,行其政令,无失其民者。
”礼从宗教祭祀中分化出来,与民结合,旧礼是政治制度,宗教观念,行为规则和礼节仪式的综合体,新礼应当与“仪”有本质区别,礼是政治制度和人民行为准则的总称。
(1)区分礼与仪,强调礼是调整人的行为的准则赞美礼为“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要求贵族必须遵守礼义.
从自然中找依据:效法大地,君臣之礼;阴阳,夫妇之礼;上天,父子,兄弟,姊妹,甥舅,翁婿,连襟之礼;顺应四时,制定经营,行政之礼;雷电杀伤,制定刑罚和牢狱之礼;养育万物,制定温和慈惠之礼;同时人民天赋六情(好,恶,喜怒哀乐)需要用礼来节制。
(2)礼要下庶人削弱了礼治思想的天命神权色彩及其习俗性,使礼治趋于自然化、社会化和规则化。
●其思想的意义:
●(1),神权法—世俗法神权法与世俗法的对立是礼治主义者与法治主义者在法的来源间题上矛盾分歧的焦点。
礼治主义者的法是以唯心主义天命论为哲学基础的,是“天定”的神权法。
“天”是冥冥中主宰一切的人格神。
个人的福祸,政权的安危,典章制度、法律规范的制定,以及对人们的赏罚都是“天”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的结果。
周公讲“以德配天”,但仍未超脱神权法,法家法治主义者的法与其针锋相对,是以无神论为基础的人定的世俗法,法律不是“神定”、“夭定”的,而
●是圣王贤君制定用以“定分”、“止乱”的。
(2)。
子产介于这两种截然相对的法律思想之间,他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天命论的案臼,向法治主义者靠近。
他认为,人世祸福与神灵无关而在…人自身。
晋侯“有病”,那是他个人生活荒淫无度所致,遇到火灾,他更重视的是守备而不是祭祀;面临水灾,子产认为祭龙无用,“我斗,龙不我观也;龙斗,我独何观也?蹼之,则彼其室也。
吾无求于龙,龙亦无求于我”。
(《左传·昭公元年》)。
他认为,“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左
●传·昭公十七年》)。
他承认“天”的至上与神秘,同时把立足点放到“人道”上,把“人”与“天”分开,成为有一定
●主观能动性的独立的社会存在。
●他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神权法,认为“礼者,天之经,地之义,民之行也”(左传·昭公元年》),礼是人们顺应天地的规律而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
这里的“天”,已非原来意义上的“人格神”,而是他对自然规律的必然性和不可抗拒性的一种不明了的觉悟,无以名之,仍称其为“天”。
在中国历史上,子产是在法律思想上冲破天命论的第一人,也是把法的制定权在观念上归于人的第一人。
他的思想是神权法思想向世俗法思想转化、过渡的初始的、重要的一个环节,为世俗法思想的形成和理论化奠定了基础,在法的来源间题上由礼治主义向法治主义迈出了一大步。
●(3)然而,他又未彻底地冲出天命论,从其言论和行动上看,他不是一个彻底的无神论者。
他重视“人道”,又承认“天道”的存在和其至上性。
他说人“强死能为鬼”。
(《左传·昭公十七年》);他把自己对外发动的战争解释为受“天诱”;他对于火灾也进行了祭祀。
这表明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子产思想的局限性,当然也不能排除在很大程度上,他是为政治斗争的需要而采取的策略行动。
二、改革内政,创立新制
(1)“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城市和乡村有所区别,上下尊卑各有职责,重建等级制的贵族统治秩序.
田有封洫,庐井有伍:
作封洫——整顿土地制度重新规划和整理井田的疆界.
庐井有伍增加水利设施,把农民和居民按伍的方式编制起来,严格管理.(2)作丘赋——改革赋税制度把军赋寓于田亩之中,承认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个体农民可当甲士;私田按田亩交纳税赋.
●改革的背景
●“国小而逼,族大宠多,不可为也”
●春秋末期。
各国社会局势发生者巨大的变革.坚特封建制的地主革新力童,同代表着奴隶制的贵族保守势力进行着激烈的斗争.这一斗争也深刻地反映在郑国的内部。
郑国在春秋初期.曾有过“小霸”的时代,但在子产时代已走向衰落.从内部看、在新旧势力明争暗斗日趋激烈的形势面前.郑伯朝廷极度软弱无力.形成政出多门.尾大不掉的严重局面。
大夫们恨于互扣争斗。
就连兄弟之间也是你争我夺.伯有就是因此而被杀掉的。
●从外部看.郑国地处黄河腹地.南有强楚.北有精晋.晋楚两国向来以郑国为争执焦点。
服从晋国.楚国便不答应,亲楚则又结怨于晋.郑国左右为难。
●任何一件新生事物的出现的发展,都不是一帆风顺的.都要遭到攻击和反对,同时.也要通过实践来检验它的正确与否。
子产在改革中所遇到的种种困难和反抗。
在国内外都是非常大的,几乎每前进一步都要受到贵族和守旧派的抵制和反对。
比如“作丘赋”时.“国人”恶毒地把他比作蝎子尾上的毒刺.并诽谤说:“其父死于路.巳为虿尾,以令于国.国将若之何?”(昭公四年)子产听部下报告后说:“这有什么要紧.只要是有利于国家的事,死活都不必管。
而且据我所得出的经验,要做有益的事情.必须守住法度不变.才能成功。
民心不可放纵.法度不能更改。
古诗上有句话说:…只要不违背礼义,何必顾虑闲话呢!‟
●甚者.有人作歌谣对子产进行攻击、威胁,并加以散布传唱:“取
我衣冠而褚之.取我田畴而伍之,孰杀子产,吾其与之。
”(襄公三十年)激烈反对子产的改革措施和政策。
然而子产都义无反顾。
只要改革是有利于郑国的复兴强盛.人民的富裕,不管守旧派如何攻击和反对.他都始终坚持自己的改革主张,使改革进行了下去.后来实践证明子产的改革是正确的
三,铸刑书,公布成文法
——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书于鼎,即把成文法的条文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众
子产铸刑书:
1、原因:
奴隶社会“刑不可知,威不可测”主要目的是使人民经常处于“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恐怖状态,以便于贵族们的独断专行。
封建社会社会发展的需要使“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体现了春秋后期新兴地主阶级、商人和劳动人民的保护私有财产、人身权利和热执法公平的要求,使定罪量刑有一个公开的、统一的标准。
2、争论:
叔向说,过去先王们都是根据事情的轻重来定罪的,因为害怕百姓们有争执之心,所以不颁布刑法规定。
如果百姓们知道了法律上的成文规定,就不恭敬长上了。
“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民知有辟,则不忌(敬)于上”
子产“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铸刑书既未考虑个人利益,也未顾及子孙,而是为了“救世”),即针对现实,挽救当代的。
而且,新刑法的公布并没有违背礼的原则,而是对传统礼治的改良
铸刑书是为了救世,为了巩固行政、土地、赋税方面的改革成果,是为了郑国的生存和富强。
新刑法的公布并没有违背礼的原则,而是对传统礼治的改良。
其次,他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肯定了法律对贵族特权的限制作用,这是成文法的一项重要作用。
●最后,打破了礼治主义者法刑分立的秘密的习惯法的传统,在中国乃至世界历史上开创了先例,为后代法家关于法律规范表现形式上的思想的形成和理论化提供了现实的模式。
四、刑法思想
(1)以“宽”服民和以“猛”服民一方面强调“宽”是执政司法的最好方法另一方面又主张从现实出发必须以“猛”为主。
他的刑法思想则带有后来法家思想的色彩
“宽”:修德怀柔
广开言路,重视舆论。
子产不毁乡校郑人游于乡校,以论执政然明谓子产曰:“毁乡校,何如?子产曰:“何为?夫人朝夕退而游焉,以议执政之善否。
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
是吾师也,若之何毁之?我闻忠善以损怨,不闻做威以防怨。
岂不遽止?然犹防川:大决所犯,伤人必多,吾不克救也;不如小决使道,不如吾闻而乐之也。
”
“猛”:刑罚暴力镇压
——宽猛并用,以猛为主(水与火)郑子产有疾。
谓子大叔曰:“我死,子必为政。
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
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
水懦弱,民狎而翫(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
”疾数月而卒。
大叔为政,不忍猛而宽。
郑国多盗,取人于萑苻之泽取:同“聚”。
萑苻:读音huán、fú,湖名。
大叔悔之,曰:“吾早从夫子,
不及此。
”兴徒兵以攻萑苻之盗,尽杀之,盗少止。
●仲尼曰:“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
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
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
”《诗》曰:…民亦劳止,汔(读音qi四声,接近,差不多)可小康;惠此中国,以绥四方。
‟施之以宽也。
…毋从(通…纵‟)诡随(放肆谲诈),以谨无良;式遏寇虐,惨不畏明。
‟纠之以猛也。
…柔远能迩,以定我王。
‟平之以和也。
又曰:…不竞不絿(读音qiu 二声,急,急躁),不刚不柔,布政优优,百禄是遒(迫近,聚集)。
‟和之至也。
”
●“宽猛相济”的原则落实在法律上就是要讲究执法的力度,
●另一部儒家的经典《尚书》也有“刑罚世轻世重”的说法,一世是30年,这里是泛指执法应该随着时间的推移有轻有重。
●《周礼》中又有“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的说法,强调执法的力度要根据环境的不同而不同。
2)罪刑相当与以情断狱,强调定罪量刑以公布的礼法为标准,使罪名与刑罚相当.
主张以礼义原则加以权衡,不拘泥于刑法条条文.
●五任人唯贤,知人善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