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如何应对反倾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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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如何应对反倾销问题

一、倾销的概述

倾销(dumping),1994年关贸总协定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1款规定:“如果一项产品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从一国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进入另一国商业,则该产品将被认定为倾销。”作为贸易救济的手段之一,反倾销(anti-dumping)则是指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受到损害的国内工业的申诉,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对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进口国销售的、并对进口国生产相似产品的产业造成法定损害的外国产品,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的过程和措施。反倾销是以前的《关贸总协定》和现在的“世界贸易组织”所承认的用以抵制不公平国际贸易行为的一种措施。

倾销只是一种商业行为,反倾销是众多保护措施之一,它反映的是两国相关行业的竞争优势对比。这种竞争优势不仅涉及要素禀赋、规模经济、需求与市场规模等生产条件,而且也涉及一国包括贸易政策在内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反倾销不是贬义词,但许多国家在贸易战中的滥用,使其染上了浓厚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

二、反倾销措施

倾销是指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从而给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再成实质损害。反倾销税是对于实行倾销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征收反倾销税的目的在于抵制外国商品低价倾销,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

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和最终反倾销措施。

(一)临时反倾销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是指进口方主管机构经过调查,初步认定被指控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国内同类产业再成损害,据此可以依据WTO所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在全部调查结束之前,采取临时性的反倾销措施,以防止在调查期间国内产业继续受到损害。

临时反倾销措施有两种形式:一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是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其建议作出决定,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二)最终反倾销措施

对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其建议作出决定,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三)倾销的确定

《反倾销协议》第二条明确界定了倾销的含义。如果一项产品的出口价格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低于其正常价值,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差额即为倾销幅度。进口国为了抵消或防止倾销,可以对倾销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但其数额不得超过最终裁定的倾销幅度。

因此,确定倾销行为的核心是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反倾销协议》规定,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有三种方法:一是按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二是按出口国向第三国正常贸易中的出口价格;三是按结构价格,即同类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费、销售费、一般费用和利润。一般情况下,应优先采用第一种方法。只有在不能采用第一种方法时,才能采用第二种或第三种方法。

(四)损害的确定

《反倾销协议》中所指损害分三种情况:一是对进口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性的重大损害;二是进口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威胁,指进口方的有关产业虽尚未受到实质损害,但可以明确预见倾销将对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且这种情形非常迫近;三是进口方建立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阻碍,指进口产品的倾销阻碍了新产业的实际建立过程,而不是阻碍建立一个新产业的设想或计划。

综上所述,征收反倾销税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向进口国销售;二是由于这种低价出售的产品对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阻碍并且二者存在因果关系。

(五)反倾销机构

为保障《反倾销协议》的实施,世界贸易组织专门设立了反倾销措施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各成员方代表组成,委员会主席经选举产生,可以酌情设立附属机构。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也可以应任何成员方要求召开会议。委员会履行反倾销协议或成员方授予的职责,组织成员方之间的磋商。各成员方应将负责调查反倾销的国内机构、立案和调查的程序通知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并应尽快向委员会报告其采取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和最终反倾销措施。

(六)争议解决

《反倾销协议》规定,除该协议另有规定外,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同样适用于反倾销。成员方之间涉及倾销和反倾销而产生的争议,可提交WTO 争端解决机制处理。任何成员方采取反倾销措施,影响了其他成员方的利益,可以通过反倾销的磋商和争端解决途径寻求解决。成员方认为进口成员方实施反倾销措施影响其直接或间接利益、认为进口成员

方的反倾销措施妨碍了WTO反倾销协议目标的实施并且经协商未达到满意的结果,也可以将之提交争端解决机构处理。

四、关于反倾销的对策

面对日益频繁的国外反倾销,国内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应该尽快作出相应的应对反倾销对策:

(一)政府应对反倾销的的对策

1.健全市场经济价格体系,调整和优化出口结构

中国多年来,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经济交往中,对贸易保护主义—恶意反倾销非常的敏感,尤其是对少数几个贸易伙伴的保护主义高度敏感,这再次表明我们的对外贸易过于集中,过于简单,这就给对手以可乘之机,只要对手稍加制裁,就难以招架。另外,经济增长过于依赖外需,大量的简单商品出口,使得国内的贸易长期依赖出口。为此中国需要有秩序地对此开展调整。为了给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创造动力,为了给中国国民创造尽可能多的体面就业机会,中国必须坚定不移地走发展自主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之路,努力加大力度发展自主先进制造业。国内用于拉动内需、扩大消费的4万亿资金计划已经启动。这对抵抗金融危机,抑制贸易保护主义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我们的各行各业要在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的用好、管好这笔资金,目前这项措施已经初见成效。要相信这场危机也是增强国内各方调整对外贸易和经济增长模式的内在动力。几年之后,当这场金融危机结束之时,也就是我们的经济发展腾飞之日。

2.建立贸易摩擦预警机制,积极开展政府间的交涉

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政府是外交的中心和主体,在促进经贸合作和应对贸易摩擦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要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坚决遏制贸易保护主义。建立产业损害和国外贸易保护的预警机制。

首先,要认真研究国外贸易壁垒,总结国内外企业突破贸易保护的经验和教训,建立国外贸易保护的数据库。其次,检验检疫机构应积极利用信息优势,增强对出口商品价格的分析能力,及时发现低价竞销的苗头,提供给有关决策部门参考。最后,应定期对一些敏感产品列出清单,与海关、经贸部门配合,公布有关商品的最低限价,并建立合理的出口商品评估制度。另外,政府应积极开展贸易外交活动,与各国政府达成各种抵制贸易保护主义—恶意反倾销的协定。

3.建立管理贸易政策体系

建议国家采取法制手段管理对外贸易,将主要应对举措纳入国内法,使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妥善结合。我们主张开放公平贸易,要充分利用WTO规则下的权利,最大限度地削弱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的不利影响,充分用好评议机会和WTO 的例外条款。应通过加强磋商妥善处理,加强政府间双边对话机制,尽量避免打贸易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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