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金计税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doc
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第一条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四条“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第五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
未经批准,逾期不交者,可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
第六条“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定地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定地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正文:----------------------------------------------------------------------------------------------------------------------------------------------------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定地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1995年5月8日)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来源根据“暂行规定”,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法规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这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唯一来源。
社会专项捐款、残联所属福利企业投资提成等收入,可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但不计入就业保障金的来源范围。
二、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1.根据“暂行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按照单位属地原则,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省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指导、推动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原则上不具体承办收取工作。
设区的市(地区)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是否具体承办,由省、自治区在“实施办法”中具体规定。
2.“暂行规定”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以单位年度差额人数和本地区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各地应按此执行;已经出台有关文件,收费标准与此规定不一致的,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予以修订。
三、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规定了由“县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各地细化其管理内容、职责方面,我们认为应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含县级)分别设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乡、镇、街道不设。
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
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一些地方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的“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为规范地方已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管理办法,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提出,我部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格式)(略)财政部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附件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残保金管理办法(财税【2015】7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漳政[2005]综180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漳政〔2005〕综1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漳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十月十五日漳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37号令)以及《漳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漳政〔2000〕综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数达不到法定1.6%比例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三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比例的用人单位,必须按该单位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的60%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其计算公式:(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6%-已安置残疾人职工数)×用人单位上年度年人均工资×60%。
第四条单位在职职工是指在用人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等。
残疾人职工是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含伤残军人证),与用人单位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同等工资待遇和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5年2月17日财会字〔1995〕1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就企业缴纳残疾人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置“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借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
三、企业逾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结束——。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税依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税依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领导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而出台的金费补贴,它实行计税、报销或无需计税的制度。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目的是增加残疾人就业机会,领导尽最大努力给予残疾人更多就业机会,加强就业保护的程序,改善就业环境,为无法自负支出的残疾人提供经济支援,增加就业意识和就业机会,支持就业服务和教育服务,支持残疾人从事自主创业等。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税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被计入增加计税收入,并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一部分。
二、计入应税工资和薪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被认定为应税工资和薪金,topic,税务机关要出具详细说明,并对当发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应税工资和薪金的总额和将其发放给残疾人的情况作出准确说明。
三、不计税
领导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不计税的。
一般情况下,领导会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划拨到慈善机构等非营利组织的账户上,用于一般使用或用于残障人士的培训和支持服务,可以不计税。
总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被视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它的实施不但有利于领导巩固社会残疾人平等就业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保障和经济支援的一个重要手段,充分体现了领导和社会关心残疾人的努力,以及对残疾人未来事业的支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5.09.09•【文号】财税[2015]72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5年9月9日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doc
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残疾人在就业上要比一般人要辛苦些,下面我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条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四条 "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第五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
未经批准,逾期不交者,可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
第六条 "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残疾人保障金及税收优惠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税收优惠政策目录一、相关法律法规二、征收标准三、残保金缴纳方式四、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五、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六、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一、相关法律法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二、征收标准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东莞市比照执行)第三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算缴纳保障金。
单位平均在职职工总数可依据社保、统计等部门登记在册人数核定。
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
第四条当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当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
残疾人保障金计税依据
残疾人保障金计税依据残疾人保障金是指国家为了帮助残疾人解决生活上的困难,实施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救济政策,通过发放一定金额的补贴以帮助残疾人改善生活。
残疾人保障金作为一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其受益者本身也应尽可能减少负担,因此税法中对其计税也有特殊的规定。
一、残疾人保障金的理论依据残疾人保障金计税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残疾人保障金不属于所得税的计税范围,并特别规定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发放的残疾人保障金应免交个人所得税。
二、残疾人保障金计税的原则1、免税原则残疾人保障金计税原则上遵循免税原则,即残疾人保障金应当免交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家或地方政府发放的残疾人保障金应免交个人所得税。
2、平等保护原则残疾人保障金计税原则上遵循平等保护原则,即应当给予残疾人同样的保护,而不应受到不同的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家应当对残疾人实行平等保护,保障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并给予残疾人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3、完整性原则残疾人保障金计税原则上遵循完整性原则,即应当维护残疾人保障金的完整性,不应将残疾人保障金分割成多个部分计税。
三、残疾人保障金计税的方式1、自行缴纳在获得残疾人保障金的情况下,受益者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缴纳所得税。
2、社会保险费抵扣获得残疾人保障金的受益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将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抵扣残疾人保障金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残疾人保障金计税的特殊情形在特殊情形下,残疾人保障金可能会受到税务影响。
如:1、残疾人保障金由外国政府、机构或个人提供,可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残疾人保障金被用于投资和支付投资收益,投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其基本生活,并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由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的资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生活的保障。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以资金的公平、合理分配为原则,确保资金的最大效益。
第三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企事业单位资金配套等。
第四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残疾人就业援助:用于补助残疾人找工作时的交通费、住宿费等。
2. 残疾人就业培训:用于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规划等。
3. 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用于资助残疾人创业或者发展个体经济,提供必要的启动资金。
4. 残疾人就业适配:用于为残疾人提供适应性工作环境和设备,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领和使用程序如下:1. 申领:残疾人应当向所在地区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明。
2. 审批: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残疾人的申请后,进行资格审查和经济状况调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3. 发放:经审批通过之后,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将保障金发放给申请人。
第六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透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进行公开,接受监督。
2. 高效使用:保障金应当用于切实帮助残疾人解决就业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确保资金的最大效益。
3. 责任追究:对于滥用、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行为,应当追究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条: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残疾人保障金管理制度,确保保障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八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资金的审计和评估,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益。
第九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政策和制度的调整应当与之相适应。
最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
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残疾人保障金计税依据
残疾人保障金计税依据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面临着多方面的挑战,从生活中缺乏一些必需物资到被社会歧视等等。
国家为了保护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可以通过提供残疾人保障金的方法来帮助他们。
关于残疾人保障金的计税依据,可以有以下几点总结:
一、残疾人保障金的发放原则
残疾人保障金的发放,原则上以具有法定残疾或经政府医疗机构鉴定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程度为依据,对满足认定条件的残疾人发放残疾人保障金支持。
二、残疾人保障金的计税依据
残疾人保障金属于国家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财产性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入计税项目,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是残疾人保障金的所有收入,都应当纳入有关企业所得税计税范围。
三、残疾人保障金计税方法
残疾人保障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扣除法计算,把税负减至最低限度。
具体来说,残疾人保障金应先扣除一定金额的基本支出,确定应税所得额,然后在此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税率计算纳税额,具体税率按照规定计算即可。
最后,在残疾人保障金的发放和计税方面,应秉持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残疾人以最有利的方式获得有效的收入支持。
希望通过残疾人保障金的发放,能够最大限度地解决残疾人所面临的经济
困难,使他们在残疾人群体中也能缓解生活压力,得到更好的发展。
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
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第九条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保障金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十条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十一条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征收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第十二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第十三条保障金征收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税收票证..第十四条保障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之间保障金的分配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商残疾人联合会确定..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保障金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应积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保障金..第十六条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第十七条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第十八条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第二十条各地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度..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第三章使用管理第二十一条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或个人..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六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由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第二十三条各地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作..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五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第二十七条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备案..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及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和基数缴纳的,专项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年度在职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和职工年平均工资基数,计算并缴纳保障金。
具体比例和基数由省级人民政府残疾人联合会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纳入同级国库管理。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保障金,逾期不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保障金的,应当向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八条保障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效益优先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残疾人职业培训;(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行;(三)残疾人创业扶持;(四)残疾人就业补贴和奖励;(五)其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事项。
第九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保障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保障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侵占保障金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级人民政府残疾人联合会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制定机关:[制定机关名称]制定日期:[制定日期]。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在探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第六条之前,咱们得先清楚,这个办法的出台是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就业,推动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第六条的内容通常会涉及到一些具体的规定和要求,比如说对于保障金征收的计算方式、征收的对象范围、征收的时间节点等等。
先来说说计算方式。
这可能会根据企业的职工人数、残疾人职工的实际就业情况以及当地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比如,有的地方会按照企业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来计算应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如果企业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这个比例,那就需要缴纳保障金。
而计算保障金的具体数额,可能会依据企业的工资总额乘以一个特定的比例。
征收的对象范围呢,一般是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等。
无论是大型的国有企业,还是小型的私营企业,只要符合相关规定,都有可能在征收的范围之内。
再讲讲征收的时间节点。
这通常会有明确的规定,比如每年的某个固定时间段,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要求进行申报和缴纳。
如果逾期未缴纳,可能还会面临一些额外的处罚措施,比如滞纳金等。
为什么要有这样的规定呢?其实就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毕竟,残疾人在就业方面往往面临着更多的困难和挑战,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
对于企业来说,遵守这一规定不仅仅是法律义务,也是一种社会责任的体现。
通过缴纳保障金,可以为残疾人就业事业提供资金支持,促进相关服务和设施的完善,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能力和就业机会。
同时,这也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一个积极支持残疾人就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往往能够获得社会的认可和尊重,这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也是有好处的。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比如,部分企业可能对相关规定不够了解,导致未能按时申报和缴纳保障金。
还有一些企业可能会存在抵触情绪,认为这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针对这些问题,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宣传和培训,让企业充分了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目的和意义,以及如何正确申报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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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金计税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残疾人在就业上要比一般人要辛苦些,所以需要一些保障。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 __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
专项资金。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 __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四条“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第五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
未经批准,逾期不交者,可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
第六条“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收取“保障金”,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定,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发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本地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印章。
第九条“保障金”暂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严格审批。
“保障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保障金”。
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收取的“保障金”,应按规定交存财政专户,并
按规定编制“保障金”年度使用计划,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
划拨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严格按计划使用。
“保障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十条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编制“保障金”年度收支预决算,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后,报同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贯彻落实浙江 __《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视频会议在杭州召开,部署启动浙江省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
与此前相比,新政提高了补贴标准,扩大了受益人群。
其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浙江将补贴对象扩大到低保边缘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浙江将补贴范围扩大到非重度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根据xx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浙江省共有残疾人311.8万人。
目前,该省共有持证残疾人111.5万人,与普通人相比,残疾人劳动创收能力弱,获取收入困难。
在此背景下,浙江 __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当日会议上,对于残疾人两项补贴具体发放对象,浙江省民政
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是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
龄段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是为残疾人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
“该制度相比浙江省原有制度,覆盖对象更广,受益人更多,
补贴标准水平还走在全国前列。
”浙江省民政厅副厅长苏长聪如此表示。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
残疾人护理补贴。
”浙江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首先在补贴范围上有突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浙江将补贴对象扩大到低保边缘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浙江将补贴范围扩大到非重度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扩大了补助对象范围。
其次是在补贴标准上高起点。
该负责人称,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定为当地低保标准的30%,提高了残疾人的生活水平。
据了解,xx年底,该省城市、农村低保标准月平均分别为653元、570元,按此推算浙江符合条件的城市、农村残疾人平均可享受每人每月195.9元、171元的生活补贴。
浙江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还表示,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方面,根据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不同情形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第二类是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第三类是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他重度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护理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
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总体位居全国前列。
看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还看了:
1.xx-xx上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解读
2.残疾人保障金申请书
3.残疾人劳动法保证金
4.xx年最新残疾人就业条例
5.xx-xx年山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6.xx-xx年成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7.残疾人就业创业相关政策法规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