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价值
论法的价值
从理论法学到应用法学,有大量文献涉及法的价值问题,法的价值在法律制度的构成中有重要作用。
正因其重要性,对法的价值的讨论在不断进行,我也对此进行了一些思考。
一、法的价值的基本含义价值有两类,像其他许多基本概念一样,价值的概念是非常含糊、多义的。
在《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价值被区分为工具价值和固有价值。
赵汀阳先生将价值分析为两个类型:(1)关系型。
在关系型中某一事物是有价值的,当且仅当满足某种主观需求或约定规范;(2)自足型。
在自足型中,某一事物是有价值的,当且仅当它能够实现其自身的目的。
关系型价值是工具价值,自足型价值是固有价值。
几乎所有永恒性的价值都属于自足型价值、固有价值。
利用规范去约束人们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们的有价值的生活,只有当规范服务于有价值的生活时才具有价值。
把对一般价值的认识应用在法的价值研究中,可以这样认为:法律作为人类活动的产物,它的价值问题旨在弄清法的存在目的或使命。
因此,法的价值问题属于固有价值、自足型价值,表明法律意味着什么。
只有当法能够实现这些目的时,法才是有价值的;同时,法的价值还是法存在的功能和用途。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正义、自由、平等、秩序、利益、安全、效用、公共福利都是法的价值,因为它们表明了法的存在目的或使命。
尽管这些概念本身还有待说明、填充、赋予内容,且其内容都是具体的、历史的。
也有人认为“法的价值”的含义可以指“法促进哪些价值”,或者说是,法所促进并维护的目的和目标,比如公正。
其实,法如果能够促进这些目标的实现,是因为法律自身具有这些价值,否则,它没有办法实现这些目标。
在法的诸多价值外延中,正义、平等、自由分别强调了个体、相对主体、群体的各自侧重点,并且相互支持。
正义是群体追求的目的,是保证绝大多数主体都享有法律权利,同时兼顾少数人的特别要求;公正是相对主体(国家、法人、其它组织、个体)之间追求的目的,目的是保证相对主体都实现最大自由;自由则是个体所追求的目的。
论法的正义价值
论法的正义价值论法的正义价值论法的正义价值摘要:正义是人类普遍公认的崇高价值,因此当然也是现代法律追求的目标。
正义强调的是社会生活中主体的平等和公正。
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
正义问题不单纯是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有很强实践意义的问题。
有鉴于此,本文将从法的正义价值的含义,实现意义,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以及在我国现阶段,法的正义价值实现的阻却因素:法的正义被滥用、监督体制不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等方面来具体阐述法的正义价值。
而要实现法的正义价值、强化依法治国的观念,则必须加强法制教育,全面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实现立法正义、执法正义、司法正义、守法正义和法律监督正义。
关键词:正义,价值,阻碍因素,意义作用,实现途径Of law and justice valueAbstract:Justice is generally accepted high value, so of course, the target of modern law. Justice was the social life of equality and justice. Justice is fundamental standards of the law. Justice was not purely a theoretical question; it is a very practical significance, in this connection, the article from the law of value of justice, sense of purpose and in our country atpresent, the value of justice of the resistance is the main factors; the act was abused and supervision of the justice system does not improve, civil law was not as description of the law to justice. To the present law to justice and improv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f value concepts, 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legal education and to improve the citizens of the law, justice, law enforcement with justic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justice, the law to justice, Justice and legal supervision.Key words: Justice, value, Hurdle, Significance role, Achieve way目录摘要 (Ⅰ)关键词 (Ⅰ)Abstract (Ⅰ)Key words (Ⅰ)目录 (Ⅱ)引言 (1)1 法的正义价值的含义 (1)1.1正义的词源 (1)1.2伦理学、政治学上正义的基本范畴 (1)1.3法的正义价值是如何产生的 (2)2法的正义价值实现的阻却因素及实现意义作用 (2)2.1法的正义价值实现的阻却因素 (2)2.2法的正义价值实现意义 (3)2.3法的正义价值实现作用 (4)3法的正义价值实现的基本途径 (5)(1)树立法制观念 (5)(2)实现立法正义 (6)(3)实现执法正义 (7)(4)实现司法正义 (7)(5)实现守法正义 (8)(6)实现监督正义 (8)结束语 (9)参考文献 (10)致谢 (10)引言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法律也随之不断完善,人们对法律价值的认识更为深入。
论法的价值
论法的价值发表日期: 2008-04-18 17:37:51 阅读次数: 1133论法的价值王明yi315315@法的价值,有不同的含义,有的认为是法促进价值,有的认为是法的本身价值,有的认为是法的评价准则,我认为三者之间并不矛盾,只是在不同状态下的不同作用,法的价值实质是法追求目的。
因法的价值含义理解差异,一般认为法的价值包含自由、公平、正义、利益、秩序、民主等等,对比概念,从中可以发现自由、公平、正义作为一组概念,能够直接反映法的追求目的,是第一表征量,利益、秩序、民主是第二表征量,自由、公平、正义的实现,必然调整利益,秩序井然,实现民主政治。
自由、公平、正义三者之间的比较,我认为自由是第一要素,是个体追求的目的,是公平、正义实现的最终目的,人人享受充分自由,是人类的共同梦想,无论是马克思主义的自由王国,还是西方社会倡导自由、民主,都认为享有自由是人的固有权利和梦想。
公平是相对主体(国家、法人、其它组织、个体)之间追求的目的,目的是保证相对主体都实现最大自由。
正义是群体追求的目的,是保证绝大多数主体都享有自由,同时兼顾少数人的特别要求。
自由、公平、正义分别强调了个体、相对主体、群体的各自侧重点,并且相互支持,用自由、公平、正义一组概念表述法的价值比较完整。
公正是公平正义。
我对法的价值的理解,源于我对法理的认识和多年生活、诉讼经历,逐步总结而来,并且与下述文献所体现精神相吻合。
依据《世界人权宣言》全部条款所确定的人的自由和权利,特别是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进一步确认自由与公正、正义关系。
1948年联大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被认为是“所有人民、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
”。
依据2001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全部条款,特别是序言第四段所述“确认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一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确立自由的地位。
谈谈法的价值
谈谈法的价值法律价值作为主体与法律之间特定关系的范畴,标志着法律所追求的一定目标,它包含着人们的需要和理想成分。
因而,法律价值内容具有比较浓厚得的道德色彩,即具有伦理性。
一、法的价值释义人们对于法律问题的认识与审视,大致可以包括两个基本的方面:一是对法律问题进行符合其本来面目的反映和描述,这种认识也可以称为事实性认识;二是人们必须从自身的需要出发,来衡量法律的存在与人的关系以及对人的价值和意义,这就是价值性认识。
将价值问题引入法学领域,不仅是人们对法律认识的深化,更为主要的,则是以人作为价值的主体,来对法律制度进行批判性的认识,从而有利于提高法律与人们生存、需要的关联度。
在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这一术语的含义可以因如下三种不同的使用方式而有所不同。
第一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
例如,人权、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率在现代社会是备受重视的基本价值。
这些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可以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
第二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在许多法学著作中,法的价值问题就是法律评价的标准问题。
例如,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把从评价标准的角度研究法律问题的法学理论称为“价值取向法哲学”,就是在价值评价标准意义上使用“法的价值”的概念。
第三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优良品质。
这种品质构成了从形式上区分“善法”与“恶法”的标准,也是有价值的。
如:法律应当具有公开性、稳定性、连续性、灵活性、明确性等。
此种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可称之为法的“形式价值”。
必须明确的是,“价值评价标准”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形式价值”意义上的“法的价值”,都是以“目的价值”意义上的“法的价值”为基础和原点的。
换一句话说,假如离开了“法的目的价值”,无论是“法的价值评价标准”还是“法的形式价值”都不可能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
论法的基本价值的排序
论法的基本价值的排序摘要:法的基本价值是有序排列的,排列层次应以自由、公平正义、秩序和效益顺序为宜。
从应然的角度来说,这四种基本价值在法价值中的地位依照前述所列依次递减。
当法价值发生冲突时的解决方式与原则也应依照前述在先的价值排序优先予以考虑适用。
关键词:法的价值;排序;位阶;秩序;效益法的价值问题在法学理论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人类的每一个法律实践和法律认知都无不以一定的法价值追求作为其基础和动因。
“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是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
”法价值问题可以说是法学理论中最艰深、最困难复杂的问题,以致于法理学家佩雷尔曼曾说:法律基本上是关于各种价值的讨论,所有其他都是技术问题。
关注价值问题就不得不对基本价值进行探讨,“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
”对于法的基本价值,古今中外的法学家们有着不同的认识。
彼得·斯坦和约翰·香德认为:秩序、公平、个人自由,“这是法律制度的三个基本价值。
”这种观点现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
但笔者认为除此之外效益也应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
因为法作为社会的基本调控手段,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本离不开对法效益的追求。
对于法的基本价值,笔者认为应是:自由、公平正义、秩序和效益。
这些法的基本价值是人类实践的结晶,反映了人们最基本的法律追求。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上述法的基本价值地位上是否有主次之分?这直接涉及到法价值间冲突时的解决方式。
任何人的法的价值观都会因各种因素的制约而有所差异。
但法基本价值的结构却是有一定的层次性与趋向性的,这四种基本价值是有序排列的,并非无章可循;从应然角度来说,这四种基本价值在法价值中的地位依照前述所列顺序(即:自由、公平正义、秩序和效益)依次递减。
当法价值发生冲突时的解决方式与原则也应依照前述在先的价值排序优先予以考虑适用。
论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法作为我们人类社会生活重要内容,与我们息息相关。
从奴隶社会法的产生,到现代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高度发达,法始终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按照哲学的一般说法,所谓价值,就是在人的实践-认识活动中建立起来的,以主体为尺度的一种客观的主客体关系,是客体的存在、性质及其运动是否与主体本性、目的和需要相一致、相适合、相接近的关系。
由此可见,价值体现着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
也表征着作为价值主体而言的人的主体性意识,同时也代表着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契合程度。
法的价值就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类(主体)所重视、珍视的属性和作用。
法的价值这一概念包涵以下含义:(一)法的价值既然属于价值的一种,它同样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也就是说,它是由人对作为客体的法律的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法的价值不是以人受制于法律,而是以人作为法律的主体这一关系得以存在的。
法律无论其内容或者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这是法的价值概念存在的基础;(二)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
也就是说,法的价值意味着它能满足人们的需要,代表着人们对美好事物的追求。
即表现为对人类有用的部分;(三)法的价值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还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法的价值的研究当然应当以实然法为基础,即正在起作用的法已经体现出了哪些价值。
同时法的价值的研究不能以实然法为限,它还必须采用价值分析、价值判断的方法,去探寻怎样更好符合人们需要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探寻应然法价值不能脱离社会客观实际和法的自身缺陷等因素,也就是说,法的价值是有限的。
虽然法的价值和法的作用(社会作用)、法的目的等概念不完全等同,但是它们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
在有些情况下甚至意义是一样的。
好比食物对于人们的价值和作用。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一)秩序秩序是法的基础价值,是法的最根本的目的,是实现其他法的价值的基础。
理论论证法的实用价值
理论论证法的实用价值理论论证法是一种通过逻辑推理、理性分析和实证验证等方法来验证或证伪某一理论观点的方法。
它在学术研究、科学探索以及社会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
本文将就理论论证法的实用价值进行论述。
一、推动学术研究的发展理论论证法在学术研究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通过理论论证,研究者可以对某一理论观点进行验证或者进一步拓展,从而为学术研究的深入发展提供理论基础。
例如,在社会学研究中,通过理论论证可以对社会现象进行解释和预测,进一步推动社会学的理论建设。
在自然科学研究中,理论论证可以帮助科学家理解自然规律,推动科学的进步。
因此,理论论证法对于学术研究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
二、提升科学探索的准确性在科学探索中,理论论证法可以提高研究的准确性。
通过理论论证,科学家可以剔除一些错误的理论观点,加强对真实的认识。
例如,爱因斯坦的相对论通过理论论证,推翻了牛顿力学的观点,提出了一种更为准确的描述自然规律的理论框架。
因此,理论论证法可以帮助科学家在探索中抓住关键问题,避免错误的方向,提升科学研究的准确性和科学成果的可靠性。
三、促进社会实践的有效性理论论证法不仅在学术研究和科学探索中具有实用价值,也在社会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理论论证,可以对某一社会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解决方案的论证。
例如,在经济管理领域,通过理论论证可以对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政府决策和企业战略提供科学依据。
在社会发展问题中,理论论证可以对社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进行评估和指导,提高社会实践的有效性。
综上所述,理论论证法在学术研究、科学探索和社会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
它推动了学术研究的发展,提升了科学探索的准确性,促进了社会实践的有效性。
因此,我们应该重视并运用好理论论证法,以推动相关领域的发展和进步。
论法的价值
浅论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是古今中外法学家理论研究不可回避的课题。
法的价值是法的灵魂和根基。
法律自被人类创设开始就是具有一定的价值的,是为了满足人类的某种特殊目的的有意义的活动。
千百年来,思想家们、法学家们从未停止过对法的价值的探索和思考。
罗斯科·庞德指出:“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是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
”一、法的多元化价值及法的价值冲突虽然古今中外众多法学家对法的价值有诸多的研究,但是因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国家、不同个体之间的价值追求是不同的,造就了法的价值的多元化。
至今,被广泛认可的法的价值有自由、平等、秩序、效率、公正等。
法的众多价值构成了一个多元化、多维度、多层次的价值体系,包括各种不同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准则。
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以及不同性质的法律之间,法的价值是各不相同的,即使是同属同一性质的法律,甚至是同一部法律,在不同的情形下亦会体现出各自不同的价值特征。
这种法的价值的不同表现形式或者说法在具体环境中体现出的不同的价值,就称之为法的价值冲突。
法的价值冲突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有时候表现的相当激烈。
最常见的法律的价值冲突表现为,“自由与平等的价值冲突”、“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冲突”等等,不能一一而尽。
当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选择其一,必然意味着放弃另外一种价值。
当法的众多价值发生冲突时,究竟如何取舍,何种价值才是法的最高价值,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并没有统一的观点。
博登海默认为:“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
在这些价值中,较为重要的有自由、安全和平等。
”霍布斯说:“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
”古希腊著名思想家苏格拉底认为,法是“正义”的化身,公民遵守法律就是“正义”。
笔者亦认为,法律所追求的最高价值是正义。
二、正义的界定什么是正义?古往今来的思想家有不同的定义。
正义一词在西方出现于古老的拉丁语justitia,由拉丁语中jus演化而来。
论法的价值
杰出中青年法学家论坛 论法的价值卓泽渊内容提要 文章提出并论证了法的价值的定义、法的价值的属性、法的价值的存在形式和法的价值的意义。
认为,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法的价值具有属人性和社会性、客观性和主观性、应然性和实然性、特殊性和普遍性;法的价值有观念、理论和制度三种存在形式;法的价值是法的制定的必需,是法的实施的需求,是防止法的,是校正恶法的准则,是法的演进的动因。
关键词 法的价值 定义 属性 形式 意义“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
”①“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
”②对于法的价值或法律价值相关问题的研究由来已久,可以追溯到法学的产生和初步发展之中,在中国也是古已有之。
然而对于以法的价值或法律价值③为题目的专门化研究,在中国却只有不到20年的历程。
在这近20年的发展中,中国法学界对于法价值问题,从疏远到亲近,以至使之成为研究与关注的热点。
到目前为止,国内几乎所有的法理学著作无不将法的价值理论作为自己的重要内容来加以论述,并将其运用于教学之中。
各个部门法学几乎都开始了对于价值问题的关注,运用价值理论来认识本学科的问题,并期望从中得到更为深刻的理论解析或概括。
然而整个法学领域对于价值问题的了解与把握都还十分粗浅,有的方面甚至还存在着严重的误解。
为此,本文拟对法的价值的几个最基本的问题发表一些个人的心得,以引起对于有关问题的重视,以促进有关理论的深化与发展。
一、法的价值的定义法的价值有着多种定义。
不同的定义反映了不同学者对于法的价值的不同认识,也①②③对于“法的价值”和“法律价值”的语义差异,笔者将在后面的论述中予以论及。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作者致中文版前言》。
[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55页。
论法的六大基本价值
论法的六大基本价值一、引言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工具,不仅仅是一种规范行为的手段,更是一种文化、一种信仰。
法律的存在和运用,能够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进步。
因此,法律在现代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
本文将从六个方面探讨法律的基本价值。
二、保障人权人权是指人类在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基本自由和权利。
法律作为保障人权的工具,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首先,法律通过制定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来确立公民权利和义务,明确国家机构和公民之间的关系。
其次,法律通过制定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等程序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并对侵犯公民权益者进行惩处。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对于弱势群体(如妇女、儿童等)特别保护措施,并且对于死刑等极端惩罚进行限制。
三、维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秩序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职责之一。
法律通过制定相关法规来规范公民行为,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在这方面,法律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
首先,法律能够规范公民行为,提高社会文明素质,避免人们因为私欲而违反社会规范和道德准则。
其次,法律能够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惩处,并且通过刑罚、罚款等方式对于犯罪行为进行制约,从而维护社会秩序。
最后,法律还能够通过制定各种政策和措施来解决社会问题,如禁毒、打击黑恶势力等。
四、促进经济发展经济发展是现代国家的重要目标之一。
法律作为经济活动的基本框架和保障机制,在促进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通过制定各种税收、财政、金融等政策来引导和促进经济发展。
其次,法律还规范了市场竞争秩序,并且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制约,保障公平竞争。
最后,法律还规定了各种商业契约和合同,保障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五、促进文化发展文化是一个国家的软实力。
法律在保障文化发展方面也有着重要作用。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通过制定相关法规来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其次,法律还规范了文化市场秩序,并且对于侵犯版权等行为进行制约,保障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法的价值论
法的价值论第一章法的价值概念一.法的价值的含义(一)价值—价值观—价值论价值,一般意义上讲,相当于英语中的value,法语中的valeue,德语中的wert,俄语中的цeннocтb。
马克思对其作过专门考证,他引用了一本名为《试论哲学词源学》的书说,这本书认为“价值”一词与古代梵文和拉丁文中的“掩盖、保护、加固”词义有渊源关系,是它派生出“尊敬、敬仰、喜爱”的意思才形成了价值一词的“起掩护和保护作用的,可珍贵的,可尊重的,可重视的”的基本含义。
在西方,价值一词的含义也十分复杂。
价值论著名学者富兰克纳总结了西方价值一词的使用情况及其基本含义,他说:“价值”及其同源词、复合词,以一种被混淆和令人混淆然而广为流行的方式,应用于我们的当代文化中——不仅应用于经济和哲学中,也应用于其它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中。
价值这个术语在意义上和用法上的扩展,最初始于经济学,即当时所谓的政治经济学,随着这一过程的发展,价值成了经济学中价值理论的中心术语。
而一些哲学家尼采等,则在更加广泛的意义上来理解价值和价值准则的概念,并在他们的思想活动中赋予这些概念以重要的地位。
通过奥地利迈农、艾伦菲尔斯的著作,通过德国舍勒、哈特曼的研究,一般价值理论的观念在欧洲大陆和拉丁美洲普及开来。
在英国,这种观念有相当影响。
在美国,这种观念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受到了热烈欢迎。
培里、杜威、泰勒等人将其发展、创新。
对“价值”、“价值准则”的广泛探讨也随之扩展到了心理学和各门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甚至日常谈论领域之中。
“价值”的用法即便在哲学家那里,也是多种多样的。
在富兰克纳看来,它们大致可以被归纳为:(1)“价值”有时被用作抽象名词:a.在狭义上只包括可以用“善”、“可取”和“值得”等术语来恰当地表示的东西;b.在广义上则包括了各种正当、义务、美德、美、真和神圣。
(2)“价值”作为一个更具体的名词(譬如:当我们谈及一种价值或多种价值时):a.往往是用来指被评价、判断为有价值的东西,或被认为是好的、可取的东西。
关于法的价值断想论文
关于法的价值断想论文关于法的价值断想论文法的价值是一个十分古老而又新颖的法学命题,法的价值断想论文。
早在人类创制法或法律的时候,就开始了关于法或法律的价值思考。
人类创制法或法律的行为,绝不是没有意义和目的的盲动,事实上,法学家和思想家们一直在思考和探索着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和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
法的价值的探究实际上是法的意义的探究,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并以人为归宿的法的意义探究。
法的价值即法对人的意义的第一个方面,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
这是法的价值的最直接、最基本的体现。
法是怎么满足人们关于法的需要的?我以为其方式主要有两个,一是将人的需要法律制度化,使之具有合法的、为法律所保护的性质。
这是人的需要在制度层面的法律化。
例如,刑事立法体现了秩序、正义等,并将其落实在具体的规范之中;民事立法直接规定了效率、平等、公平等,并贯彻在整个法律制度之中;诉讼立法和仲裁立法直接规定公正与效率等,并在具体的制度和程序设计中将其体现出来。
二是将已经法律制度化了的人的需要现实化为法律的现实。
这是法的价值在社会生活意义上的法律化。
法的价值在实际生活之中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必须需要法律实施作为中介,并在法律实施中得以完成,法学论文《法的价值断想论文》。
这两种方式从不同的角度表现着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即法对人的意义的第二个方面,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
其中的“指向”是指法的价值具有目标、导向的意义;“绝对”是指法的价值具有永远的、不断递进的,而又不可彻底到达的性质;“超越”是指法的价值作为人类关于法的追求而总是超越人的客观能力和客观的现实状况。
法的价值的这种“绝对超越指向”性质,为法的价值的崇高与神圣奠定了基础,对人类关于法的行为和思想具有根本的指导意义,甚至是人关于法的精神企求与信仰。
人类之所以会为了法的价值理想而不息奋斗和一往无前,最根本的原因,也就在于法的价值具有绝对超越指向的性质。
论法的正义价值及其实现途径
论法的正义价值及其实现途径正义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法应以正义的要求作为其追求目标,并将其确定为一套可操作的行为准则,给人们提供行为模式和标准;法通过设定公正解决冲突的规定和程序保障正义原则的实现。
标签:正义;法治社会;法治建设一、关于正义的概念正义一词最初是由西方传来的。
西方法文化的核心问题就是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故而正义成为学者和思想家们永久的话题。
一方面,正义虽然是一个众说纷纭的价值观念,然而,中西方在解释正义时都认为其兼有公平、公正、正直的含义,并且与法密切相连。
“正义是实在法的基本原则和依据,它表现为以正义的要求作为其追求目标,并将其确定为一套可操作的行为准则,给人们提供行为模式和标准”。
法是正义的体现,正义始终与法相伴。
推动着法律的进化,形成了法律精神上的观念源头,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深入人心。
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使得依法治国作为正义所必需的制度建构而存在于现代民主政体之中,从而突出了法律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位置。
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它使得权力控制、权利保障等制度应运而生。
正义作为一种观念形态,其内涵虽在不断的演化之中,但是,所变化的只是正义的枝节问题,正义的实质内涵在人类生活的历程中并无太大的变化。
这就意味着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能背弃正义的一般要求。
二、法的正义价值取向是法治的核心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中,每一个环节都应体现法在维护社会秩序及确保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合法利益中的正义价值,从而促进社会进步,推动社会发展。
(一)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法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是一种规范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绝大多数人能够自觉守法,是因为法本身有符合公意即正义的价值取向。
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实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绝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
论法的价值划分
在内容 、 形式、 属性和 只的上具有某些共 同性, 某一社会 的法中一定蕴 含着当时礼会的主流道德理念 , 一定与当时社会人们的道德心理认 同 大体一致; 同样 地 , 一 社 会 的 主 流 道 德规 范 、 德 原 则 、 某 道 道德 观念 和 道 德 精 神只 有 融 入法 之 中, 能最 大 限度 的发 挥其 对 人 们指 引、 导 、 才 督
此外, 法的价值要求实现法律与其它社会 调整规范之间协调, 这
首 先 表 现 为 法 与道 德 的和 谐 关 系 , 如 , 的立 法 指 导 思 想 不 能 违 背 比 法
关于法的价值 的表现在理论上学者己做过很多精彩的论述, 中就包 基本 的道德观念, 其 不能违背公序 良俗 的社会风 尚。 法律体系层面的统 括新 自然法学的富勒、 拉德勃鲁赫等对此的观点 0 还 体 现为 法 的 效力 与 执政 党 政 策 的协 调 , 它还 有 涉 及 到法 与 一 个 其
到某…个特定的物质 生活条件的制约, 两者 的总体精神和主要 内容大 体 相 同 。又 或 者 说 , 果非 要 对 法 进 行 评 价 的话 , 么 , 少 “ 的 、 如 那 至 好” “ ” 善 的法 一 定 与 道 德 存 在着 上 述 的 必 然 联 系 。正 如 美 国 法 学 家博 登
道德 文 献标 识码 : A
表现 为 : ( ) 律 体 系层 面 的统 一 一 法
值、 目的价值 、 评判 标 准是较 为有 意义 的学术研 究视 角 , 深入 探究 。 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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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价值
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法理学论文论法的价值《论法的价值》在讨论法的价值之前我想我们应该先明白什么是法,什么是价值。
首先,在官方的解释中,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其次,关于价值的定义在张文显的《法理学》第四版中说的是:价值是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它反映的是在人类实践活动中主体与客体需求与被需求的关系,揭示的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
从语义的角度来分析,价值是一个表征“偏好”范畴,是用以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的概念。
在明白了法与价值的概念之后,我们所要探讨的便是法的价值是什么呢?在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可以因为不同的使用方式而有不同的概念,第一种使用方式是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助长那些值得期冀、希求的或美好的东西。
它们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是法律所服务的对象,所以可以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对象价值”或“外在价值”。
第二种是指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对于这种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可以称为“内在价值”或“形式价值”,而第三种则是指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以上种种价值介绍的都是法的某个方面的价值,而法的基本价值是我们在研究法的价值中所必须要了解的。
法的基本价值集中体现在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对自由的确认和保障作用、对效率的促进作用以及对正义的实现作用中。
首先,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主要体现在法维护阶级统治秩序、权力运行秩序、经济秩序、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以及建立和维护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其次,法对自由的确认和保障秩序,自由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障,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一般方式和自由的原则。
再有,法通过确认和维护人权,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进步、承认并保障人们的物质利益需求、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确认、保护、创造最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模式、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解放和发展科学技术、实施制度创新,减少费用来促进效率的提高。
论述法的价值冲突
论述法的价值冲突1、法的价值的含义:简单的说,法的价值是指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那些为人所重视,珍视的现状、属性、和作用。
具体地说,法的价值包括以下意义(1)体现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法律无论其内容抑或是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这是法的价值概念存在的基础。
(2)法的价值拥有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所重视、珍视的部分——法的价值它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
(3)法的价值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其研究不以现行的实在法为限,他还必须采用价值分析、价值判断的方法,来追寻什么样的法律才是人的需要的这一问题。
法的价值包括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等。
2、法的价值是一个多元化的庞大体系,其中包含着不同的价值准则,每一种价值又都有自身相对的独特性。
法律所追求的多重价值之间经常会发生冲突,这种冲突即为法的价值冲突。
例如,当一个国家遭遇紧急状态时,政府往往需要牺牲公民的部分自由来保障法律的秩序价值;而在某些国家,政府为了促进平等的价值,改善弱势群体的待遇,往往需要向富人群体多征收税款,但却使企业用于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资金不足,导致国民经济发展缓慢甚至停滞,损害法律的效率价值。
法的价值冲突的表现:3、(1)法的价值准则和冲突1、自由与平等a、立法中的表现:侧重点关于政治经济权利的立法价值是自由,关于社会保障的立法价值是平等b、执法中的表现c、司法中的表现2、自由与秩序主体个性发展vs有序社会的建立与维持a、自由优先,理由:秩序是自由的确认者、分配者、保护者,而不是否定者、妨碍者;当发生冲突时,应强调自由,自由是最基本的价值追求;用秩序来损害自由的法不是良法;b、秩序优先,理由:法与秩序的存在本身就是对自由的限制与约束;二者冲突时,自由应无条件服从秩序,无序状态从最根本上损害了自由,秩序价值应高于自由价值,在立法执法司法中,应将秩序放在第一位,秩序与正义一般情况并不并存;3、秩序与正义秩序与正义一般情况不并存,为了正义,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牺牲秩序(时效制度);4、公平与秩序5、效率与公平整体发展与个体保护的冲突(2)从主体而言,法的价值冲突常常出现于三种场合:(1)个体之间法的价值冲突(2) 共同体之间发生价值冲突4、法的价值冲是突难以避免的,因而必须形成相关的平衡价值冲突的规则。
《法的价值的释义》课件
秩序和自由是相互依存的,但在某些情况下,秩序的维护 可能限制个人的自由,例如在维护公共秩序时对个人自由 的限制。
解决价值冲突的原则
价值位阶原则
根据价值的重要性程度,优先满 足更重要的价值,例如在个人自 由与社会秩序之间,社会秩序更
为重要。
个案平衡原则
在特定情况下,综合考虑各种价 值的重要性,寻求平衡点,以满
手段。
02
法的价值的重要性
保障人权
自由价值
法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包括言论、信仰、结社、迁移 等自由,确保个人不受非法干涉
和限制。
平等价值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身份、 地位、财富如何,每个人都应受到 公正对待,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
尊严价值
法律尊重和保护每个人的尊严,不 容许任何形式的侮辱、虐待和不人 道待遇,维护人的价值和尊严。
权利保障
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防止权力滥用和非法侵 害,确保个人权利得到有 效保障。
道德支持
法律与道德相互支持,通 过立法和司法实践弘扬社 会正义和良好风尚,促进 社会道德水平的提升。
03
法的价值的具体体现
自由
自由:指法通过制度保障个人 或群体的自主行为,不受他人 干涉。
法律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保 障公民在法律范围内享有广泛 的自由,如言论自由、宗教自 由等。
法律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秩序和平衡。
法律通过制裁违反秩序的行为,保障社会正常运转和稳定。
04
法的价值的冲突与解决
价值冲突的表现
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
在某些情况下,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可能存在冲突,例如 个人自由与公共安全之间的平衡问题。
自由与平等的冲突
论法的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冲突及解决原则
论法的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冲突及解决原则
法律的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之间存在冲突。
自由价值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秩序价值则强调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在某些情况下,个人的自由权利可能会妨碍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在另一些情况下,社会的秩序和公共利益可能会限制个人的自由权利。
解决这种冲突的原则是,要平衡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以实现公正和合理的法律。
这意味着需要考虑以下方面:
1. 尊重个人自由,但要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进行。
法律应该尽可能地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但当个人的自由权利与公共利益相冲突时,法律应该优先考虑公共利益。
2. 维护社会秩序,但要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法律应该能够维护社会秩序,但同时也必须公正地对待所有人,不偏不倚地执行法律。
3. 限制自由权利时要遵循合法程序。
当需要限制个人自由权利时,应该按照法律程序来执行。
这意味着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遵循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原则。
4. 强调对话和妥协,以解决自由和秩序之间的冲突。
在处理自由和秩序冲突的过程中,应该鼓励各方进行对话和妥协。
这可以帮助各方更好地理解彼此的立场
和利益,为解决冲突找到更合理和公正的解决方案。
总之,解决自由和秩序之间的冲突需要在平衡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的基础上进行,遵循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原则,鼓励各方进行对话和妥协。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公正和合理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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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价值
从理论法学到应用法学,有大量文献涉及法的价值问题,法的价值在法律制度的构成中有重要作用。
正因其重要性,对法的价值的讨论在不断进行,我也对此进行了一些思考。
一、法的价值的基本含义
价值有两类,像其他许多基本概念一样,价值的概念是非常含糊、多义的。
在《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价值被区分为工具价值和固有价值。
赵汀阳先生将价值分析为两个类型: (1)关系型。
在关系型中某一事物是有价值的,当且仅当满足某种主观需求或约定规范;(2)自足型。
在自足型中,某一事物是有价值的,当且仅当它能够实现其自身的目的。
关系型价值是工具价值,自足型价值是固有价值。
几乎所有永恒性的价值都属于自足型价值、固有价值。
利用规范去约束人们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们的有价值的生活,只有当规范服务于有价值的生活时才具有价值。
把对一般价值的认识应用在法的价值研究中,可以这样认为:法律作为人类活动的产物,它的价值问题旨在弄清法的存在目的或使命。
因此,法的价值问题属于固有价值、自足型价值,表明法律意味着什么。
只有当法能够实现这些目的时,法才是有价值的;同时,法的价值还是法存在的功能和用途。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正义、自由、平等、秩序、利益、安全、效用、公共福利都是法的价值,因为它们表明了法的存在目的或使命。
尽管这些概念本身还有待说明、填充、赋予内容,且其内容都是具体的、历史的。
也有人认为“法的价值”的含义可以指“法促进哪些价值”,或者说是,法所促进并维护的目的和目标,比如公正。
其实,法如果能够促进这些目标的实现,是因为法律自身具有这些价值,否则,它没有办法实现这些目标。
在法的诸多价值外延中,正义、平等、自由分别强调了个体、相对主体、群体的各自侧重点,并且相互支持。
正义是群体追求的目的,是保证绝大多数主体都享有法律权利,同时兼顾少数人的特别要求;公正是相对主体(国家、法人、其它组织、个体)之间追求的目的,目的是保证相对主体都实现最大自由;自由则是个体所追求的目的。
我认为我们可以使用正义、平等、自由一组概念比较完整地代表法的价值。
二、法的正义价值
正义是法律价值体系中最上层的价值。
正义被视为一项用于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成员与整个社会之间关系的理想标准,它始终是自然法的最高价值追求,是人类一种最基本的价值理想。
正义在法价值论中有着稳定的统帅作用,被认为是法的基本价值,也是最高价值。
法要成为正义之法应将正义很好的溶入其中。
法同正义有着天然的联系,但法又不完全等同于正义。
追求公平正义需要采取诸多手段,而法律的正义价值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点化启蒙作用。
法是社会秩序的支柱,正义在公民法律意识的启蒙、法律行为的规范方面起到关键作用。
法的正义价值教化民众重视自己的宪法地位,行使自己的宪法权利,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把命运的改善掌握在自己的行动中。
2.法律文化的舆论造势作用。
社会需要一种氛围,秩序的造就也需要一种舆论环境。
通过文化的发展传播交流,可以树立一种正确的是非判断标准,确认符合正义要求的行动理念,形成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
这样将使得任何有害人类整体利益的非正义行动,都不敢明目张胆地施行。
3.改进修正作用。
即使再接近完美的法律制度在从观念到行动的外显过程中也不能保证始终圆满运行,更多的是发生偏差。
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理解不到位,也可能是准备不到位,或者是执行不到位、条件不到位。
这都是正常现象,符合客观规律。
法的正义性促使人们在实践中依靠法律去矫正、去规范,催化公平正义的生成环境,优化法律文化的内容,改进行动方式,达到最佳效果。
三、法的平等价值
平等思想作为建构理想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原则,在人类思想史上源远流长。
平等要求不是人自然本能的表现,只有当社会出现了不平等,而且实际感受到它时,才会产生平等要求。
平等理念起源于西方,是哲学、政治学、法学、伦理学等各学科普遍使用的术语,在中国,平等思想也是自古以来很多思想家以及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领袖的理想。
平等的体现是多方面的。
首先,平等体现为基本权利、义务平均分配的原则;其次,平等体现为实际利益的分配原则;再次,平等体现为一种责任承担原
则。
最后,平等体现为程序意义上的机会均等原则。
然而,平等也并不是孤立的,它与其他人类追求的价值是相互联系的。
正是在这种相互联系与对比中,平等所特有的价值很好的凸显了出来。
法律平等价值的体现,还与效率相联系。
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今天,效率优先已经成为指导性的原则。
习惯认为,效率和平等的增加都要有一定的代价,增加效率就要产生不平等,增加平等就要牺牲效率。
但其实平等与效率之间并非总是对立的。
当社会平等受到严重损害时,就会严重削弱人们创造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效率的提高。
只有法律能充分体现平等的价值,才能在效率优先的情况下兼顾平等,才有利于社会政治经济的长足发展。
四、法的自由价值
法的自由价值有三层含义:作为法的终极价值的“自由存在”,作为法的基本价值的“平等的行为自由”以及作为法的一类具体权利的“自由权”。
法的自由价值是个体追求的目的,是正义和平等实现的最终目的。
人人享受充分自由,是人类的共同梦想,无论是马克思共产主义的自由王国,还是西方社会倡导自由、民主,都认为享有自由是人固有权利和梦想。
法的自由价值可以为保障公民个人的自由保驾护航,保障每个人都享有除法律禁止以外能自由自在、不受任何约束地去追求自己认为能实现幸福人生的自由。
这些自由包括思想、言论、结社、迁徙、工作、信仰等的权利。
法律为人们的这些权利提供了切实的保障,使人们在生活中追求到幸福,生命权得到捍卫和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