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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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价值
从理论法学到应用法学,有大量文献涉及法的价值问题,法的价值在法律制度的构成中有重要作用。正因其重要性,对法的价值的讨论在不断进行,我也对此进行了一些思考。
一、法的价值的基本含义
价值有两类,像其他许多基本概念一样,价值的概念是非常含糊、多义的。在《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价值被区分为工具价值和固有价值。赵汀阳先生将价值分析为两个类型: (1)关系型。在关系型中某一事物是有价值的,当且仅当满足某种主观需求或约定规范;(2)自足型。在自足型中,某一事物是有价值的,当且仅当它能够实现其自身的目的。关系型价值是工具价值,自足型价值是固有价值。几乎所有永恒性的价值都属于自足型价值、固有价值。利用规范去约束人们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们的有价值的生活,只有当规范服务于有价值的生活时才具有价值。
把对一般价值的认识应用在法的价值研究中,可以这样认为:法律作为人类活动的产物,它的价值问题旨在弄清法的存在目的或使命。因此,法的价值问题属于固有价值、自足型价值,表明法律意味着什么。只有当法能够实现这些目的时,法才是有价值的;同时,法的价值还是法存在的功能和用途。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正义、自由、平等、秩序、利益、安全、效用、公共福利都是法的价值,因为它们表明了法的存在目的或使命。尽管这些概念本身还有待说明、填充、赋予内容,且其内容都是具体的、历史的。
也有人认为“法的价值”的含义可以指“法促进哪些价值”,或者说是,法所促进并维护的目的和目标,比如公正。其实,法如果能够促进这些目标的实现,是因为法律自身具有这些价值,否则,它没有办法实现这些目标。
在法的诸多价值外延中,正义、平等、自由分别强调了个体、相对主体、群体的各自侧重点,并且相互支持。正义是群体追求的目的,是保证绝大多数主体都享有法律权利,同时兼顾少数人的特别要求;公正是相对主体(国家、法人、其它组织、个体)之间追求的目的,目的是保证相对主体都实现最大自由;自由则是个体所追求的目的。我认为我们可以使用正义、平等、自由一组概念比较完整地代表法的价值。
二、法的正义价值
正义是法律价值体系中最上层的价值。正义被视为一项用于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成员与整个社会之间关系的理想标准,它始终是自然法的最高价值追求,是人类一种最基本的价值理想。正义在法价值论中有着稳定的统帅作用,被认为是法的基本价值,也是最高价值。法要成为正义之法应将正义很好的溶入其中。法同正义有着天然的联系,但法又不完全等同于正义。
追求公平正义需要采取诸多手段,而法律的正义价值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点化启蒙作用。法是社会秩序的支柱,正义在公民法律意识的启蒙、法律行为的规范方面起到关键作用。法的正义价值教化民众重视自己的宪法地位,行使自己的宪法权利,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把命运的改善掌握在自己的行动中。
2.法律文化的舆论造势作用。社会需要一种氛围,秩序的造就也需要一种舆论环境。通过文化的发展传播交流,可以树立一种正确的是非判断标准,确认符合正义要求的行动理念,形成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这样将使得任何有害人类整体利益的非正义行动,都不敢明目张胆地施行。
3.改进修正作用。即使再接近完美的法律制度在从观念到行动的外显过程中也不能保证始终圆满运行,更多的是发生偏差。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理解不到位,也可能是准备不到位,或者是执行不到位、条件不到位。这都是正常现象,符合客观规律。法的正义性促使人们在实践中依靠法律去矫正、去规范,催化公平正义的生成环境,优化法律文化的内容,改进行动方式,达到最佳效果。
三、法的平等价值
平等思想作为建构理想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原则,在人类思想史上源远流长。平等要求不是人自然本能的表现,只有当社会出现了不平等,而且实际感受到它时,才会产生平等要求。平等理念起源于西方,是哲学、政治学、法学、伦理学等各学科普遍使用的术语,在中国,平等思想也是自古以来很多思想家以及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领袖的理想。
平等的体现是多方面的。首先,平等体现为基本权利、义务平均分配的原则;其次,平等体现为实际利益的分配原则;再次,平等体现为一种责任承担原
则。最后,平等体现为程序意义上的机会均等原则。然而,平等也并不是孤立的,它与其他人类追求的价值是相互联系的。正是在这种相互联系与对比中,平等所特有的价值很好的凸显了出来。
法律平等价值的体现,还与效率相联系。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今天,效率优先已经成为指导性的原则。习惯认为,效率和平等的增加都要有一定的代价,增加效率就要产生不平等,增加平等就要牺牲效率。但其实平等与效率之间并非总是对立的。当社会平等受到严重损害时,就会严重削弱人们创造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效率的提高。只有法律能充分体现平等的价值,才能在效率优先的情况下兼顾平等,才有利于社会政治经济的长足发展。
四、法的自由价值
法的自由价值有三层含义:作为法的终极价值的“自由存在”,作为法的基本价值的“平等的行为自由”以及作为法的一类具体权利的“自由权”。法的自由价值是个体追求的目的,是正义和平等实现的最终目的。人人享受充分自由,是人类的共同梦想,无论是马克思共产主义的自由王国,还是西方社会倡导自由、民主,都认为享有自由是人固有权利和梦想。
法的自由价值可以为保障公民个人的自由保驾护航,保障每个人都享有除法律禁止以外能自由自在、不受任何约束地去追求自己认为能实现幸福人生的自由。这些自由包括思想、言论、结社、迁徙、工作、信仰等的权利。法律为人们的这些权利提供了切实的保障,使人们在生活中追求到幸福,生命权得到捍卫和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