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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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南经济特区平安出产条例〔2022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海南经济特区平安出产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11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平安出产监督打点,预防和减少出产平安变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富平安,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出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经济特区内从事出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元、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出产经营单元〕的平安出产,适用本条例。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平安和道路交通平安、铁路交通平安、水上交通平安、民用航空平安、电力设施平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出产经营单元是平安出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平安出产打点,成立、健全平安出产责任制度,完善平安出产条件,确保平安出产。

出产经营单元主要负责人对本单元的平安出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平安出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当局及其相关部分的主要负责人是平安出产监督打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平安出产监督打点工作承当全面带领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平安出产监督打点工作承当相应带领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应当将平安出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与年度方案,成立和完善平安出产监管体系,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平安出产专项资金,用于平安出产监督查抄、信息化建设、变乱应急救援及措置、平安技术装备购置和重大变乱隐患整改等。

第六条县级以上平安出产监督打点部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出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打点,指导、协调、监督和查抄同级有关部分和下级人民当局依法履行平安出产监督打点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有关部分对其主管行业、领域的平安出产实施监管,负直接监管责任。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指引》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指引》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消防安
全工作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10.23
•【字号】琼建质监〔2023〕218号
•【施行日期】2023.10.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
指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切实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不断提高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防火安全意识,避免建筑施工作业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现将《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指引》印发你们,供各单位学习。

附件:《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指引》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23日。

海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施细则

海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施细则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通知琼安监管三(2009)199号各市、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洋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企业和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等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一系列文件要求,按照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2012年海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部署,我局制定了《海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组织落实。

一、《评审标准》是考核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水平的统一标准,其最后一个要素为开放要素,我局结合本省危险化学品行业特点和《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要求,将有关设备设施、工艺条件的要求纳入其中,对要素进行了补充。

二、各市县安全监管局要制定本市县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工作方案,不得在标准化创建工作中收取费用,全力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列为今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安全监管人员要准确掌握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各项要素要求和评审方法,提高指导和监督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水平,确保年底前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水平。

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要深刻认识开展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和掌握《评审标准》,开展自查自纠,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巩固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2012年底前至少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

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2024年修正)

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2024年修正)

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2019年12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9月27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防治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包括购物袋、日用塑料袋、纸塑复合袋等商品包装袋和用于盛装垃圾的塑料袋;(二)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饮具类,包括盒(含盖)、碗(含盖)、碟、盘、饮料杯(含盖)等;(三)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需要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具体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种类实行名录管理。

禁止名录的制定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论证评估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开展不同类型可降解塑料降解机理及影响研究,促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降解技术成果转化。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成果转化适时调整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的领导,制定工作计划,建立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宣贯(qiye)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宣贯(qiye)

三、《条例》的基本框架
(一)目前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除外,还有安全生产标准和已批准的国际劳工 安全公约: 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 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和监督执 法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安全生产标准大致分为 设计规范类;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生产工艺 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类四类标准。 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国际劳工标准
(三)《条例》的基本框架
针对《安全生产法》,《条例》增加了不 少具有创新性和突破性的内容,主要有: 创设了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制度,扩大 了安全评价的范围,规定了在高危行业强 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了安全生 产重点单位监管制度等。
(三)《条例》的基本框架
共六十九条,分为六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2010年1月 海口
主要内容
一、 安全产形势与任务 二、 《条例》制定背景和出台过程 三、 《条例》的基本框架 四、 《条例》的主要内容 五、 《条例》实施的初步想法
重庆大型油罐车高速路上撞上轿车爆炸起火(2006.05.11.14)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2001 2000 1999 1998 1997 1996 1995 1994 1993 1992 1991 1990 1989 1988 1987 1986 1985 1984 1983 1982 1981 1980 1979 1978 1977 1976 1975 1974 1973 1972 1971 1970 1969 1968 1967 1966 1965 1964 1963 1962 1961 1960 1959 1958 1957 1956 1955 1954 1953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0•【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03.2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3月2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二件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道路设施管理第三章城市桥涵设施管理第四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五章城市防洪设施管理第六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使用功能,保持设施完好,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第三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

水务、规划、燃气、公安、电力、电信、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政设施必须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适度超前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设施工程,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并必须经过规划部门审批。

第五条市政设施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市政设施。

第六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设施工程的监督管理。

工程竣工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将竣工工程的图纸、文件、技术资料装订成册,存入城市建设档案馆备查。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2021修正)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2021修正)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2021修正)为了加强平安生产工作,防止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修正了海南经济特区平安生产条例,下面是条例的具体内容。

海南经济特区平安生产条例(20xx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依据20xx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的打算》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平安生产工作,防止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在本经济特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平安和道路交通平安、铁路交通平安、水上交通平安、民用航空平安、电力设施、核与辐射平安、特种设备平安、旅游平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平安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需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平安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和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平安生产投入,改善平安生产条件,推动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平安生产保障措施,确保平安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平安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平安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担当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担当相应领导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平安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平安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与年度方案,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准时协调、解决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条例名称】: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颁布日期】:2009.11.30【实施日期】:2010-1-1【法规分类】:省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法规【颁布单位】: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2009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经济特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电力设施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理、安全技术装备购置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等。

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其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管,负直接监管责任。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主要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目录清单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主要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目录清单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主要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目录清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主要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目录清单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及期货要求名称发文号发布部门发布日期生效日期1、职业安全健康相关法律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82年12月04 日 2004年3月14日修正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委员长令第5号全国人大常委会 1979年07月06 日 1980年01月01日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主席令第41号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1年02月25日 2011年05月01日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4年07月05日 1995年01月01日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年06月29日 2002年11月01日6.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号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2年11月07日 1993年05月01日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9年05月01日主席令第6号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8年10月28日8.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1年10月27日 2002年05月01日9.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主席令第45号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1年04月22日 2011年07月01日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7号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3年09月02日 1984年01月01日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12月01日主席令第40号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5年08月08日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9年12月26日 1989年12月26日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主席令第11号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12月29日 1989年04月01日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主席令第3号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8年04月13日 1988年08月01日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2号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1年10月27日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07年06月01日主席令第60号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6年12月29日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6年01月01日主席令第42号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5年10月27日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 2008年01月01日主席令第65号全国人大常委会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年11月1日 1997年11月01日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008年07月01日主席令第3号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8年04月24日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000年07月8日2000年09月01日主席令第33号全国人大常委会22.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2012年02月14日 2012年02月14日财企〔2012〕16号2、企业安全管理法规 23.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 2004年01月09日 2004年01月09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24. 国发〔2010〕23号国务院知25.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国务院 2004年11月01日 2004年12月01日 26.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国务院 2010年10月19日 2011年03月01日 27.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国务院 2009年09月28日 2010年01月01日 28. 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交通部令第2号交通部 1988年07月05日 1988年08月01日 29.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公安部 1990年04月10日 1990年04月10日 30. 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92)商安字第291号商业部 1992年11月13日 1992年11月13日 31.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公安部 2009年04月30日2009年05月01日 32.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公安部 2009年04月30日 2009年05月01日 33.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公安部 2001年11月14日 2002年05月01日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34. 公发(2001)13号公安部等11部门 2001年05月17日 2001年05月17日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35. 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 1996年01月23日 1996年01月23日第8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海南省人民政府令36. 海南省人民政府 1997年12月31日 1997年12月31日理规定》的决定第110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37. 海南省木材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 2000年07月10日 2000年07月10日第137号38.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国务院令 1994年02月18日 1994年02月18日 39.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劳动部1996年04月23日 1996年06月01日国经贸安全40.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0年03月06日 2000年03月06日 [2000]189号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部发[1995]30941. 劳动部 1995年08月04日 1995年08月04日若干问题的意见》号42. 劳动保护专项措施经费管理办法劳计字[1991]43号劳动部 1991年08月07日 1991年08月07日劳部发(1995)第43.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劳动部 1995年11月08日 1995年11月08日 405号机械工业部(86)机44.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机械工业部 1986年10月07日1987年01月01日生字76号文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 1986年10月29日1986年10月29日 46. 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239号国务院 1998年01月07日 1998年01月07日 47.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公安部令第8号公安部 1999年03月18日 1999年03月18日劳动部关于颁发《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的通劳部发[1995]32248. 劳动部1995年08月22日 1995年10月01日知号交通部关于加强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查管理工49. 交水发[2006]81号交通部2006年03月01日 2006年03月01日作的通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50.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2009年11月29日 2010年01月01日公告第33号3、事故调查与处理法规 5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 2007年03月28日 2007年06月0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52.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年05月26日 2009年05月26日检疫总局第115号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53.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年05月27日 2009年07月01日管理总局令第21号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54.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03月20日 2009年05月01日管理总局令第17号理总局55.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公安部 2009年04月30日 2009年05月01日 56.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国务院1989年03月29日 1989年03月29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57. 2007年07月12日 2007年07月12日暂行规定管理总局令第13号理总局58.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国务院2001年04月21日 2001年04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59.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 2008年01月01日管理总局令第15号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60.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2007年10月08日 2007年11月01日管理总局令第14号理总局监察机关参加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暂行规61. 监发〔1991〕3号监察部1991年01月16 日 1991年01月16 日定关于监察机关直接行使行政处分权的程序问题62. 监发[1989]14号监察部1989年06月20日 1989年06月20日的通知4、职业安全法规 63.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劳锅字[1989]12号劳动部 1989年12月22日 1990年07月01日 64.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国务院 2005年09月14日 2005年12月01日劳动部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65. 劳部发(1995)56号劳动部 1995年01月22日 1995年01月22日知66.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国务院 2004年01月13日 2004年01月13日 67.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68.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0年06月29日 2000年10月01日局令第13号69.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国务院 2003年03月11日2003年06月0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70. 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 2009年01月24日 2009年05月01日定71. GB 6067-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6067-85 国家准标局 1985年06月06日 1986年04月0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72.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2006年12月29日 2007年06月01日检疫总局第92号疫总局国质检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73.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2003年07月14日 2003年09月01日 [2003]207号疫总局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的74. 劳人锅[1988]2号劳动人事部 1988年01月03日失效通知劳动部关于颁发《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16175. 劳动部1995年04月07日 1995年04月07日的通知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76.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10年05月24日 2010年07月01日管理总局令第30号理总局7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国务院 2011年03月02日2011年12月01日 78.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 1997年01月01日 1997年01月01日 79. 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劳安字[1990]16号劳动部 1990年06月01日 1990年06月01日劳动部关于颁发《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的通劳部发[1995]3228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995年08月22日 1995年08月22日知号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81. 劳部发(1995)2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995年01月11日 1995年01月11日知82. 劳动部关于装卸、搬运作业劳动条件的规定中劳护字第144号劳动部1956年07月24日 1956年07月24日 83. GB/T3608-2008 高处作业分级 GB/T3608-2008 国家准标管理委员会 2008年10月30日 2009年06月01日 84.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建设部 2000年08月25日 2000年08月25日5、职业卫生法规卫法监发[2002] 卫生部劳动保障部 85. 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2002年04月18日 2002年04月18日 1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86.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1年10月27日 2002年05月01日席主席令第60号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务院 1987年12月03日 1987年12月03日 88. 港口煤尘防治规定交通部、劳动部 1991年10月01日 1991年10月01日 89.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国务院2002年05月12日 2002年05月1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90.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2009年09月08日 2009年11月01日管理总局令第27号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91.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09年07月01日 2009年09月01日管理总局令第23号理总局92. 关于贯彻执行《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的通知劳人护[1984]23号劳动人事部 1984年05月24日 1984年12月01日 93. GB/T4200-2008 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2008 国家准标管理委员会 2008年10月30日 2009年06月01日 94.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1年10月27日 2001年10月27日 9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主席令第59号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年10月30日1995年10月30日 9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年08月28日 2004年12月01日 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主席令第83号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7年12月29日 2007年12月29日 9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主席令第376号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年05月09日2003年05月09日 99.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年06月28日 2003年10月01日 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号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7年08月30日 2008年01月01日 101.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部 1996年04月23日 1996年06月01日国经贸安全102.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0年03月06日 2000年03月06日 [2000]189号103. 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劳安字(1991)2号劳动部 1991年02月01日1992年01月01日 104.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劳部发[1994]50号劳动部1994年01月26日 1994年01月26日(60)卫防钱字第卫生部/劳动部/全国105. 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作废) 1960年07月01日 1960年07月01日 207号总工会106. 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国发〔1984〕97号国务院 1984年07月18日 1984年07月18日关于贯彻执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的107. 劳人护〔1984〕8号劳动人事部 1984年02月23日 1984年02月23日通知国标发〔,,,,〕108. GB 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局 1984年12月01日 1984年12月01日 ,,,号文109. AQ/T 4208-2010有毒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 AQ/T 4208-2010 2011年05月01日 2011年05月01日 110. GBZ 117-2002工业 X 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GBZ 117-2002 卫生部 2002年04月08日 2002年06月01日GB-18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111. GB 188871-2002 国家质检总局 2002年10月08日 2003年04月01日本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112.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2012年05月16日 2012年05月16日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89号全国总工会6、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规 113.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国务院 2007年12月14日 2008年01月01日劳部发[1997]271114.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部 1997年09月10日 1997年09月10日号劳部发[1997]134115. 关于推动企业全面实施新工时制度的通知劳动部 1997年04月24日 1997年04月24日号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劳部发〔1994〕503116. 劳动部 1994年12月14日 1995年01月01日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劳社部发〔2000〕811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0年03月17日 2000年03月17日的通知号118.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6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995年05月01日 1995年05月0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119.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09月18日 2008年09月18日障部令第1号部7、女职工及未成年人的特殊劳动保护法规 1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主席令第60号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6年12月29日 2007年06月01日劳部发〔1994〕498121.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动部 1994年12月09日1995年01月0,日号122.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国务院 2002年10月01日 2002年12月01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123. 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若干规定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8年12月01日 2009年01月01日常务委员会第11号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40号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5年08月08日 2005年12月01日 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主席令第3号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8年04月24日 2008年07月01日 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国家主席令第33号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4年10月27日 1995年06月01日 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国务院2001年06月20日 2001年06月20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128.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2000年06月01日 2000年06月01日第32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129. 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海南省人大常委会2008年12月01日 2009年01月01日第12号130.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劳动部 1988年09月01日 1988年09月01日 131.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国务院 1988年07月21日 1988年09月0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2. 海南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 1997年10月08日 1997年10月08日 106号关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人保护规定和未成年人133. 2006年02月20日就业特殊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8、工伤保险法规 13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席令第11号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9年02月28日 2009年10月01日 135.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0年10月28日 2011年07月01日 136.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国务院 2003年04月27日 2004年01月0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137. 工伤认定办法 2010年12月31日 2011年01月01日障部令第8号部劳社部函〔2004〕138.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4年11月01日 2004年11月01日 256号劳社部发〔2003〕139. 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05月19日 2003年05月19日 11号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劳社部发[2005]814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5年04月04日 2005年04月04日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号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劳社部发[2007]714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7年02月27日 2007年02月27日知号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劳社部发〔2006〕14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6年05月17日 2006年05月17日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19号143.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4年06月01日 2004年06月01日号劳社部发〔2003〕144.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10月29日 2003年10月29日 29号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劳社厅发〔2004〕614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4年06月17日 2004年06月17日的通知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146.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2005年03月03日 2005年04月01日第186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147.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2004年05月28日 2004年07月01日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琼人劳保〔2007〕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148. 2007年08月24日 2007年08月24日通知 360号厅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149.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年07月27日 2008年01月01日常务委员会第56号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海南省人民政府令150.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08年06月11日 2008年06月15日则第213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151.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年09月28日 2012年01月01日常务委员会第83号关于确认海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省人社厅函〔2010〕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152. 2010年02月22日 2010年02月22日级统筹的函 96号部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劳社厅发[2007]715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7年04月03日 2007年04月03日知号9、劳动保护争议与仲裁法规 1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8年01月01日 2007年06月29日 15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主席令第34号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0年8月28日 2011年01月01日 1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80号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2月29日 2008年05月01日关于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工作劳社部发[2008]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157. 2008年01月18日 2008年01月18日的通知) 号公厅1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国务院 2008年09月18日 2008年09月18日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劳社厅函〔200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159. 2004年05月18日 2004年05月18日的复函 123号公厅劳社部发〔2003〕160.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09月26日 2003年09月26日 25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61.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3年09月23日 2004年01月01日令第1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62.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09月23日 2004年01月01日令第18号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163. 人退发(1993)1号人事部财政部 1993年01月11日 1993年01月11日费标准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健全劳动鉴定委员会和工作制度的劳险字〔1989〕23164. 劳动部1989年10月18日 1989年10月18日通知号16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国务院 1993年07月06日 1993年08月01日海南人民政府令第103166. 海南经济特区劳动争议仲裁规定海南人民政府1996年06月04日 1996年06月04日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167. 最高人民法院 2001年04月16日 2001年04月30日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0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168. 最高人民法院 2006年08月14日 2001年10月01日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劳办发〔1996〕100169. 劳动部办公厅 1996年05月30日 1996年05月30日题的复函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170. 劳办发[1997]61号劳动部办公厅 1997年07月08日 1997年07月08日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17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2009年01月01日 2009年01月01日障部令第2号部劳动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劳办发[1993]244172. 劳动部办公厅 1993年09月23日1993年09月23日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号劳部发[1995]338173.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劳动部 1995年09月01日 1995年9月1日号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对纠正后裁决不服劳部发[1996]216174. 劳动部1996年07月03日 1996年07月03日是否有申诉权问题的复函号劳动部关于用人单位不服部分裁决申请复议期劳部发[1996]240175. 劳动部1996年07月29日 1996年07月29日限问题的复函号劳动部对《关于破产企业能否成为被诉人的请劳部发[1996]278176. 劳动部1996年08月20日 1996年08月20日示》的复函号劳动部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劳部发[1997]285177. 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劳动部 1997年09月30日 1997年09月30日号如何确认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劳社劳资司函17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998年08月31日 1998年08月31日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1998]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劳社厅函[1999]6917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999年07月07日 1999年07月07日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劳社厅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180. 员会对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制作不予受2000年10月01日 2000年10月01日 [2000]136号公厅理通知书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18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0年01月20日 2010年01月20日部令第5号10、消防管理 182.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公安部 2009年04月30日 2009年05月01日 183.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公安部2009年04月30日 2009年05月01日 184.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公安部 2009年04月30日 2009年05月01日 185.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公安部 2001年11月14日 2002年05月01日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186. 公发(2001)13号公安部等11部委 2001年05月17日 2001年05月17日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劳动部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187. 劳部发(1995)56号劳动部 1995年01月22日 1995年01月22日知188. 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交通部令第2号交通部 1988年07月05日1988年08月01日189.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公安部 1990年04月10日1990年04月10日(92)商安字第291190. 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商业部 1992年11月13日 1992年11月13日号(92)商安字第286失效日期 191. 商业零售商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商业部1992年11月04日号 1995年03月15日 19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8年10月28日 2009年05月0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3. 海南省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2002年08月12日 2002年08月30日 159号11、劳动防护用品配备(89)商日联字第194. 关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的通知商业部、劳动部等 1989年12月22日 1989年12月22日 156号195.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劳动部 1996年04月23日 1996年06月01日国经贸安全196.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0年03月06日 2000年03月06日 [2000]189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197.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005年07月22日 2005年09月01日管理总局令第1号理总局198. GB 6095-2009安全带 GB 6095-2009 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 2009年04月13日 2009年12月01日 199.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劳人护(1988)1号劳动人事部 1988年01月05日 1988年01月05日 200.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201. GB-T 11651-2008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 11651-2008 国家技术监督局 2008年12月11日 2009年10月01日12、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20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006年01月17日 2006年03月01日管理总局令第3号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203.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2007年01月11日 2007年03月01日管理总局令第11号理总局。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6•【字号】琼府[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琼府〔2009〕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我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落实“一岗双责”。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工贸行业安全标准化解析安全投入ppt正式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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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释义】
购买工伤保险是法律强制要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任何用人单位都必 须为员工(事实用工关系的人员)购买工伤保险,从而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 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 散用人单位的工伤代价”。因此企业应按照规定为所有的从业人员购买工伤保 险和社会保险,以解除从业人员的后顾之忧。
(7)安全标志及标识; (3)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不管什么原因,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保障伤亡员工获取相应的保险与赔付。 (1)企业安全部门应牵头与生产、技术、设备、财务等部门共同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 (1)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进行预算管理;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达标要求】
(1)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进行预算管理; 依据: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 [2021]16号)标准管理。 提取要求:财企[2021]16号文中有明确规定的,如机械、冶金行业,其安全生 产费用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进行提取,没有明确规定的其它工贸类行业按照原 执行标准或者上一级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提取; (2)安全生产费用在财务中应设立专项科目,做到专款专用; 冶金、机械有科目,其他工贸行业目前还没有科目。16号文的第三十三条规 定: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形式:以红头文件形式任命。 (3)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要建立使用台账,保留完整的记录。
3.2.相关保险
应建立员工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
【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 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 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是通过 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作保险基金,对 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 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 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 活的费用。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琼府〔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府〔2022〕2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6月10日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岸带环境资源的保护,规范海岸带开发利用管理,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海岸带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经济特区海岸带范围内从事保护治理、利用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以海岸线为基线向陆地侧延伸的滨海陆地与向海洋侧延伸的近岸海域。

海岸带具体范围根据海南省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海岸线是指平均大潮高潮线。

海岸线具体界线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部门依据国家海岸线修测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际和岸线变化情况进行划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海岸带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按照自然资源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对海岸线进行修测,报省政府批准。

第四条省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将海岸带的保护与利用纳入海南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海岸带环境总量和资源承载力,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严格限定开发边界,优化海岸带保护与利用布局。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省级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统筹生态生产生活空间布局,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三条控制线,加强海岸线分类管控,统筹海岸带开发利用活动。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政府令第21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政府令第21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正文:---------------------------------------------------------------------------------------------------------------------------------------------------- 海南省政府令(第21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已经2008年6月1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保铭二○○八年七月十六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将下列177项行政管理事项下放市县行使:序号项目名称依据实施机关1以工代赈项目年度安排与资金总量安排《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报省发展与改革部门备案2除涉及国产设备退税与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以外,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为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3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项目的备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4城市自来水价格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5除规定由省政府及其部门审批外的国债项目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概算的审批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6以工代赈重大项目的招投标《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7项目剩余资金的调剂使用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报省发展与改革部门备案8旅游景区(点)渡船价格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9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0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8项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审批《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及经人事部批准的《海南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琼人劳保〔2007〕214号)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2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4项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3中级以下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海南省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琼人劳保技〔1999〕115号)第四条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4除在省社会保险局参保的单位以外的特殊工种人员提前退休审批《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5海口市和三亚市辖区所属副处级事业单位及其他市县辖区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审批《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市、县、自治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16因病或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初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82项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7设立代理记帐机构的审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报省财政部门备案18除主要、重要港口以外的港口规划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19市县范围内12座以下水路客货及危险品运输管理审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1987〕交河字680号)第八条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0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收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9号)第八条海口市、三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1城市建成区内国道、省道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海口市、三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收费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3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4农村公路计划建设项目的安排、审批及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琼府办〔2006〕11号)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5县道建设、养护资金的管理《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琼府办〔2006〕11号)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6市县立项的港口建设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27市县港口经营许可、安全生产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市、县、自治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28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审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海口市、三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9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八条市、县、自治县国家、地方税务机关30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6项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机关,报省国家税务机关备案31企业增值税退税申请的初审《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预字〔1994〕第55号)《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改革后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事宜的通知》(财监字〔1998〕第186号)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322500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确定《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八条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机关33省内高中学籍的备案确认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34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毕业证的验印与发放《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1〕9号)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35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民办幼儿园、小学学校和初中学校的审批下放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民办高中学校的审批下放海口市、三亚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36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7闲置土地处置《海南省闲置农业用地处置规定》第三条《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第三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38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市、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9基本农田划区定界的验收确认《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40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41由省发展与改革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需编制环评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十条市、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2采砂审批及收费《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县、自治县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3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海口市、三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4建设行业人员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建设继续教育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45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6项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6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项市、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47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4项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8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市、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49乡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评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50园林等公用行业三级企业资质审批《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县、自治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51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十九条市、县、自治县房地产管理部门5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市、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5310万平方米以下拆迁计划的审批《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海口市、三亚市人民政府,报海口市、三亚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54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市、县、自治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55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9项市、县、自治县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5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57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7项市、县、自治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58燃气经营许可《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海口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59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60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认定的初审《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第六条、第七条市、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61奖励扶助少生快富对象的审批市、县、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62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第十八条海口市、三亚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6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市、县、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4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审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五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5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66项海口市、三亚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6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66项海口市、三亚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7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4项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8医疗机构聘请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具有行医资格的人员来琼短期行医审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69100张以下床位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综合医院及门诊部、企事业单位医务室的行政审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0农垦辖区卫生行政许可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1乡村医生的考试和管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2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3护士执业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8项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4开展X射线介入放射、射线诊断工作审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5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及初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6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23项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7开办武术学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7项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8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8项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9名片印刷企业许可《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80体育健身路径器材管理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8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6项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82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作业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83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有纪念建筑或古建筑变更用途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8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市、县、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85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初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86电子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初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87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变更初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88电子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变更初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初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市、县、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90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变更初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市、县、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91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审批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市、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92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7项海口市、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9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市、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94旅游景区内导游的考核管理《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9530总吨以下驾驶类、45千瓦以下的轮机类沿海近岸职务船员证书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农业部令第61号)第四十七条市、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渔业普通船员海上救生、船舶消防救生筏操纵、海上急救等项目考核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市、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97小型渔船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98渔业船舶普通船员证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第五条市、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99除省属国营林场以外林木采伐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委托市、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100省内木材运输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101在特定生态区域内推广应用主要农作物、林木品种的审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市、县、自治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10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核发和证件专用章制作《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6项海口市、三亚市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机械年检《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第二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第三条市、县、自治县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104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7项市、县、自治县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105拖拉机驾驶员证、行驶证的核发及证件专用章制作《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第二条海口市、三亚市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106自来水厂日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下,总库容在5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日开采地下水50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许可《海南省取水许可证制度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07除跨市县和跨流域外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108除新建和利用中央补助资金进行除险加固的小(一)型以上规模的水库及堤防建设,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农村饮水项目外,其他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09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3项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10100万方以下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六条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11河道采砂审批及收费《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县、自治县河道主管机关112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13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1项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14100万方以下小型蓄水工程扩建、改建和加固项目可研报告的审查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15新办、变更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备案116涉外婚姻的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海口市、三亚市民政部门117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审批《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二条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118民族贸易企业认定《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国家民委关于民族贸易企业销售货物增值税等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市、县、自治县财政、税务、民族宗教行政管理部门119除吊销公证人员执业证书外的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海口市、三亚市司法行政部门120除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外的对律师违法行为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海口市、三亚市司法行政部门121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122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市、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123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第36号令)第四条市、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海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

海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

海南省安全生产条例1、海南建筑工程监理费最高标准是多少工程造价1384万元的基建项目按国家标准监理收费的百分之八十是39.22万元×0,8=31.376万元。

计费额1384万元,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附表二)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1000万元~3000万元之间),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再下浮20%(即按国家标准监理收费的百分之八十)。

30.1+﹙78.1-30.1﹚÷﹙3000-1000﹚×﹙1384-1000﹚=30.1+48÷2000×380=30.1+9.12=39.22(万元)39.22万元×0,8=31.376万元。

你的问题是2015年10月27日,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后:不能按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计费了!因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中:(四)工程监理费,指工程监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已列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之内。

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换言之从2015年3月1日起,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废止。

所以不能按我的回答计费了。

原国家标准监理收费: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时是:1.0.5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规范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规范

ICS71.100.30G89备案号:26898-2010 DB46 海南省地方标准DB 46/ 181—2009前言本标准的第5.1.2,5.1.6,5.1.7,5.1.12,5.1.14,5.2.1,5.2.2,5.2.3,5.3.1,5.3.4,5.4.3,5.4.5,5.4.6.1,5.4.8,5.4.11,5.5.3,5.5.7,5.5.8,5.6.2,5.7.2,5.7.3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结合海南实际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的试点工作情况,参考了国内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行业协会、科研检测单位、大专院校、企业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而制定的具有较强针对性的安全标准化地方标准。

本标准由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古远新、高雅、刘卫、吴多胜。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过程中的术语、定义、要求和管理要素。

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0631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 11652 《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 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37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 《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T 10632 《烟花爆竹抽样检查规则》AQ8001 《安全评价通则》AQ/T 900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海南省安全员C证证考试题库及答案

海南省安全员C证证考试题库及答案

海南省安全员C证证考试题库及答案1、【多选题】下列关于土钉墙的说法正确的是()。

(ABCD )A、土钉墙墙面坡度不宜大于1:0.1B、土钉的长度宜为开挖深度的0.5~1.2倍C、土钉钢筋宜采用Ⅱ、Ⅲ级钢筋,其直径宜为16~32mmD、注浆材料宜采用水泥浆或水泥砂浆E、坡面上下段钢筋网搭接长度应大于200mm2、【多选题】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ACE )A、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B、破坏事故现场的C、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D、毁灭证据的E、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3、【多选题】在Ⅳ、Ⅴ级岩石中进行锚喷支护施工时,应符合的规定有()。

(ACD )A、紧跟开挖面B、先锚后喷C、先喷后锚D、喷射混凝土厚度不得小于5cmE、锚杆施工在喷射混凝土初凝3h后进行4、【多选题】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BCD )A、新设备B、施工起重机械C、整体提升脚手架D、模板E、工具式脚手架5、【多选题】安全生产法律形式有哪些()。

(BCD )A、赔偿责任B、行政责任C、民事责任D、刑事责任E、补偿责任6、【多选题】应急救援基本程序包括:()。

(CDE )A、资料收集B、应急能力评估C、应急准备D、应急响应E、应急结束7、【多选题】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等资料。

(ABCD )A、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B、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C、安装工程验收资料D、安拆过程旁站监督资料8、【多选题】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包括()。

(ABCD )A、总承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B、专业承包企业项目经理C、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D、总承包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多选题】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琼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琼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琼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
人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海府办[2010]128号
【发布部门】琼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27
【实施日期】2010.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琼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海府办[2010]128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各国营(华侨)农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市政府决定对琼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符宣朝(市长)
副主任:文明光(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王诗钗(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覃茂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仪(市委宣传部副部。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2021修正)_条例_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2021修正)_条例_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2021修正)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修正了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20xx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xx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经济特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电力设施、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旅游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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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2009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11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经济特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电力设施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理、安全技术装备购置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等。

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其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管,负直接监管责任。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所辖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并办理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事项。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的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工会应当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有权提出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安全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用品、作息时间、安全防护措施、工伤保险等情况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第九条安全生产专业协会和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咨询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技、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三)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四)具有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六)职业健康措施保障制度;(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八)应急管理制度;(九)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十)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十一)安全生产档案制度;(十二)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和监督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开展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四)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六)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财务计划,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记载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并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档案。

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一)对新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二)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三)对歇工半年以上重新复工的从业人员进行复工培训;(四)对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安全生产重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危险作业场所和接触危险物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的安全生产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应当支付培训费用和培训期间的工资。

第十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一)矿山和尾矿库及其配套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和使用危险物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三)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桥梁、中长隧道、港口、民用航空、铁路、燃油燃气长输管道、火力发电、城市供气、大口径长距离顶管工程等安全风险较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四)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其他项目。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未经安全预评价或者经评价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准予项目施工许可。

.第十八条下列建设项目在验收或者投入使用前,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一)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二)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的建设项目;(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的其他项目。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未经安全验收评价,或者经安全验收评价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通过验收或者准予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应当每三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危险因素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登记建档,对其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二)定期进行检测、评估并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三)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相应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

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确保处于正常状态。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重要安全设备的检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检测报告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规定各类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具体时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有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说明,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法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安全警示标志,及时整修或更换变形、破损或变色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职业健康防护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和评价报告应当向从业人员公布,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拆除和高空、深基坑、隧道、临边等危险作业,应当制订安全技术方案和应急措施,安排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

从业人员进入可能造成窒息、中毒的洞室、井坑、管道、容器和船舱等场所进行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提前进行检测,采取通风、排气、防护、专人监护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因大风、大雨、大雾等恶劣气象条件危及作业安全的,应当停止作业;因特殊情况确需作业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作业环境温度超过三十七摄氏度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材,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第二十六条矿山开采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和经营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未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不予办理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保险监管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旅游景区(点)、会(礼)堂、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公园、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市)场、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证经营活动所需的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配备能够正常使用的应急广播、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和其他消防设施;(二)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三)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四)确保场所实际人数不超过核定的容量。

第二十八条举办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大型活动的,承办者事先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维护现场秩序,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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