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摘要:本文旨在介绍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将阐述什么是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为何它对于中国企业至关重要。
其次,我们将详细解释备案的程序和要求,并描述备案后的权益和责任。
最后,我们将探讨常见的备案问题和应对措施,以帮助企业顺利通过备案过程。
第一部分: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意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是指中国食品生产企业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备案,以获得出口食品的资格。
备案的意义在于确保食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性、安全性和质量,同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国家的声誉。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食品出口国之一,出口食品行业发展迅速。
通过备案制度,中国政府可以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严格监管和管理,确保出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提升中国食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第二部分:备案程序和要求1.备案申请: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向相关管理部门递交备案申请。
申请表格通常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信息、生产工艺流程、设备设施等内容。
2.备案审核:相关管理部门会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对企业的资质、生产工艺和设备设施的合规性进行评估。
如发现问题,企业需要进行整改并重新提交申请。
3.备案公示:审核通过的企业将被列入备案名录,并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
4.备案监管:备案后,企业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如健康证、HACCP认证、ISO体系认证等。
此外,相关管理部门会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第三部分:备案后的权益和责任1.权益:备案后的企业享有出口食品的资格,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力。
备案的企业还可以享受政府给予的相关支持政策,如优惠贷款、减免税收等。
2.责任:备案的企业必须承担自己生产的出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企业将面临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四部分:常见备案问题和应对措施1.资质问题:一些企业可能因为资质不符合要求而无法通过备案申请。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企业可以进行必要的改造和提升,或者寻求合作伙伴,共同满足备案要求。
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规定
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规定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规定一、备案对象1、进口食品包装的进口商。
(盛装食品进口的进口食品包装的进口商除外)。
2、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二、备案机构进口商、企业向深圳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备案。
三、备案要求1、进口商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见附件一);(2)进口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进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的成份、助剂说明材料;(4)备案登记申请单位就其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自律声明(见附件二);(5)进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的国外机构检验检疫证书;(6)申请备案的进口食品包装必须为国外固定生产厂商生产,且国内进口商具有对国外生产厂商的风险评估资料。
风险评估资料至少应包含:国外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质量保证体系的评价、进口食品包装质量分析及质量风险等内容。
(7)进口食品包装质量稳定,外观和安全、卫生项目经检验检测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2)出口生产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的成份、助剂说明材料;(4)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的生产工艺说明材料;(5)备案登记申请单位就其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自律声明(见附件三);(6)生产企业平面图;(7)生产企业概况。
(8)卫生许可证(如有)。
同时:(1)企业必须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且运行正常、有效;(2)企业具有健全的质量检验部门,具有满足产品检验要求的基本检测设备和专职检验员;(3)企业生产设备必须保持清洁卫生、运行正常,不得有任何影响产品安全、卫生的现象;(4)企业生产车间必须清洁卫生、无污染,半成品堆放必须符合卫生要求;(5)原材料库、成品库的地面、墙壁必须干燥、清洁、卫生,不得有活害虫、鼠类的存在,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污染物;货物应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杂;(6)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并加铺衬垫,有防雨、防潮和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设备等;(7)首次用于加工出口食品包装的原辅材料,包括印油、助剂等应经检验检疫机构检测合格并登记;(8)出口食品包装质量稳定,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测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出口备案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口货物管理,规范出口业务,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出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出口经营者”),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企业、贸易公司、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出口备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三)加强监管,确保安全;(四)服务企业,促进发展。
第二章出口备案的范围和条件第四条出口备案的范围包括:(一)货物出口;(二)技术出口;(三)服务出口;(四)其他依法需要备案的出口活动。
第五条出口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出口经营者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二)出口货物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相关标准;(三)出口货物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生态安全、生物安全等领域;(四)出口货物不涉及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合法权益的侵犯;(五)出口货物不涉及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或者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备案:(一)营业执照副本;(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出口货物清单;(四)出口合同或者协议;(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出口备案的程序第七条出口经营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出口备案:(一)出口经营者向海关或者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二)海关或者商务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三)审核通过的,海关或者商务主管部门向出口经营者出具出口备案证明;(四)出口经营者凭出口备案证明办理出口手续。
第八条出口备案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前,出口经营者应当重新办理出口备案手续。
第九条出口备案证明遗失或者损毁的,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原出具部门申请补发。
第四章出口备案的监督管理第十条海关或者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口备案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下违法行为:(一)未按规定进行出口备案的;(二)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三)出口货物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相关标准的;(四)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生态安全、生物安全等领域的;(五)侵犯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合法权益的;(六)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是为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加强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保证出口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是指对从事出口食品生产的企业进行备案登记,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和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质量管理体系、产品信息等。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实行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鼓励企业自主质量管理和公开透明。
第二章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程序和条件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提供企业基本信息、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质量管理体系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材料后,依法审查其合法性和完整性。
对符合要求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备案。
第八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后,应当按照备案要求,将备案证书在企业门口等显著位置公示,并在企业官方网站公布备案信息。
第九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备案要求,定期上报生产信息,包括生产数量、产品种类、销售渠道等。
第十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续展。
第三章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监管和管理第十一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后,应当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控和管理,保证生产和产品达到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不定期抽检。
第十三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并予以处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附件4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人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人民国境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海关总署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备案程序与要求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企业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的自我声明;(二)企业生产条件、产品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卫生质量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
第八条海关应当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5日,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容。
第九条海关应当在受理备案申请后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报告。
专家评审主要采取文件评审式,对进口国(地区)有特殊注册要求或者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可以实施现场评审。
前款规定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海关备案审查和决定期限。
第十条对依法取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结果或者其它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认证结果,评审时应当予以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1.04.12•【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食品监管,食品安全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3月1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2011年9月13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公布并根据2016年10月1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以及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00年2月22日原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20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的《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1年1月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5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1月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6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2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2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署长倪岳峰2021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口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进口食品进出口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进出口商”),包括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国内代理商。
第三条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条件第五条进出口商申请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有符合规定的合法经营主体资格;(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库、检验场所和设备;(三)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等;(四)有专门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五)具备与进口食品质量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应当向其工商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第三章备案程序第七条进出口商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备案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仓库、检验场所和设备的相关证明材料;(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七)检验能力证明材料;(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申请,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颁发备案证书;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进出口商应当在备案证书到期前三十日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延续备案。
第四章备案管理第十一条进出口商备案后,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二)按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三)不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食品;(四)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备案证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及境内收货人备案管理
背景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掌握进 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和境内收货人的动态信息,便于加 强对进口食品的后续监管,保证进口食品的可追溯性,根据 《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 的特别规定》的要求,开展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代 理商和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工作,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进口食 品追溯和召回体系。
食品进口和销售情况记录维护
谢 谢!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 以书面信息表及电子版形式提交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信息表》
项目目标
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
进口食品收货人填报《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提交书面及电子版,并随附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2.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 并交验正本; 3.企业管理制度文件
备案变更申请
备案信息变更 出口商或代理商企业修改备案信息,必须向国家质检总局 提出变更申请。备案企业可以对待修改、待变更、审核不合格、 抽查不合格的备案信息进行修改。 修改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经营食品种类、中国贸易 伙伴、企业承诺书等信息。 在信息变更页面可以进行暂存、提交、取消备案操作。
注意事项 当初次申请暂存、总局审核不通过、总局抽查不通过、 备案名单发布后可以在企业端进行变更操作。 备案变更,企业名称和国家/地区不允许进行修改。 提交前必须确认企业承诺书内容,并点击同意按钮。 中国贸易伙伴至少有一条记录。
1. 分别输入企业备案号、查询号以及附加码,然后点击【登录】按钮,进 入备案信息维护页面。如果企业状态是“备案信息暂存”,且是初次申请, 那么此处点击【初次申请】登录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管理子系统。
境外食品出口商备案管理制度
境外食品出口商备案管理制度1.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食品贸易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必备的战略产业之一。
同时,随着国际食品贸易的日益扩大,各国对食品品质和安全的要求也愈加严格。
保障国内消费者对进口食品的安全和质量成为各国政府的首要任务,对境外食品出口商的监管也变得日趋严格。
我国是一个进口大国,对境外食品的质量监管也日益加强,每一位境外食品出口商都需要遵从相关的质量标准和管理制度。
本文将介绍我国的境外食品出口商备案管理制度,旨在为境外食品出口商提供一份规范化的指南,保障我国消费者对进口食品的安全和质量。
2. 境外食品出口商备案的定义境外食品出口商备案是指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对境外食品出口商的生产加工环节、原材料来源、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情况进行备案审核,以确保其向我国出口符合我国质量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依法开展出口活动的过程。
境外食品出口商应当按照最新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执行细则的要求成立食品生产企业,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或者注册备案,取得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我国食品法规标准的检验合格证明,方可向我国出口食品。
3. 境外食品出口商备案的程序3.1 材料准备境外食品出口商应委托其所在地中介机构向我国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申请表•境外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注册证书•产品标准及质量安全管理系统说明•境外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3.2 审核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申请人发放备案证明。
如果审核未通过,申请人需要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重新提交材料。
3.3 备案证明主管部门将发放给申请人的备案证明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发放给申请人。
申请人应注意保管备案证明信息以及联络方式,确保能够按照境外食品出口商备案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备案。
4.境外食品出口商备案的管理原则和要求4.1 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合法境外食品出口商在申请备案前,必须取得其所在国家的相关生产许可证或者注册备案,并且保证其已获得其所在国家的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且食品生产企业不可以受到任何限制或禁令。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程序和要求,保障出口食品质量和安全,本制度制定。
二、规定内容1.备案申请1.1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的三十天内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备案申请书,并同时提供下列资料:(1)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技术负责人的聘书以及技术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2)生产场所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3)企业的生产线图、工艺流程图;(4)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5)生产用水源及水处理设备证明、前处理设备证明、产品标准及生产工艺说明书、厂内检测方法说明书、产品检验报告;(6)过去五年的生产企业出口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出口证明文件等。
1.2 申请备案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如有不实之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备案审查2.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确定是否满足备案要求。
2.2 初审合格的备案申请,进入终审阶段。
2.3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确认是否同意备案。
2.4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如果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将不予备案。
3.备案的有效期和变更3.1 企业通过备案资格审查、备案申请,被认为符合条件后,取得备案登记证书。
3.2 备案登记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企业需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备案登记证书的更新申请。
3.3 如果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备案管理期间发生重大变化,如生产总经理、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等产生变化,需要重新备案。
4.备案证书的撤销4.1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备案管理期间,如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等影响企业信誉和食品安全的情形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依法将其备案登记证书予以撤销。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考试判断题及答案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考试判断题及答案判断50道,每道2分。
(×)1、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该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之日起10日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2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
(×)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不需提供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
(√)5、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不予出口,备案不符合要求的,轻微者可予以出口。
(×)6、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只需提交书面申请书。
(√)7、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8、为便利企业出口,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委托分支机构受理备案申请。
(√)9、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10内,组成评审小组,多出口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文件审核。
(×)10、从事评审的人员必须经由国家认监委考核合格。
(×)11、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不需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12、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指定、调整并公布必须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验证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范围。
(√)13、经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认定,有效的第三方认证等符合性评定结论可以被采用。
(√)14、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10日内,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
(×)15、《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
(×)16、国家认监委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编号规则对予以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编号管理。
(×)17、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变更时,应自发生之日10日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14•【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食品监管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10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7年11月14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备案程序与要求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企业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三)企业生产条件、产品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卫生质量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四)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五)依法应当取得其他相关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应许可证照。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最新版】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备案程序与要求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企业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三)企业生产条件、产品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卫生质量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四)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五)依法应当取得其他相关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应许可证照。
第八条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5日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出口是企业拓展市场的重要途径,食品生产企业作为出口的一部分,需要对其生产过程进行规范管理。
为了保障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加强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管理,制定并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以确保企业生产过程的规范性,从而提升出口食品的品质保障。
二、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在于明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管理要求和流程,规范企业生产过程,保障出口食品质量安全。
同时,也旨在促进国内出口食品企业的自律和健康发展。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管理。
四、备案管理要求1.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的生产工艺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2)企业的生产设备、场地、环境卫生等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3)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定期进行食品质量检测,并建立完善的记录档案。
2. 市场准入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符合目的国(地区)的相关市场准入规定,并可以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
3. 产品规范标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目的国(地区)的食品规范标准生产,确保出口食品的品质符合要求。
4. 食品安全标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目的国(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生产,做到材料安全、工艺安全、环境安全和人员安全,从而保证出口食品的食品安全。
5. 安全性评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进行安全性评价,评价内容包括食品成分、添加剂、加工工艺、环境等,明确食品存在的风险和控制措施。
6. 职责(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保证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并承担因不实信息或遗漏信息所引起的一些风险和责任。
(2)负责备案管理的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备案程序,并对企业信息及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3)备案管理部门应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备案管理规定的企业,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责令停产整顿,并予以公告曝光。
五、备案流程1. 提交备案申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向负责备案管理的主管部门提供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资质证明、生产计划、食品标准、市场准入规定等。
海关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近年来,国际贸易的频繁发展使得进出口食品成为世界各国之间重要的交流和贸易品。
然而,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不断暴露,对于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海关作为进出口食品的重要监管机构,承担着保障国家食品安全的重要责任。
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强对进出口食品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并推动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二、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1.严格监管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标准,确保食品不会对国民健康造成潜在威胁;2.防止非法、假冒伪劣和过期食品的进出口,维护食品市场的公平竞争;3.加强各方合作,提高海关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效率和能力;4.推动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增强国家进出口食品的竞争优势。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进出口食品准入登记制度根据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所有进出口食品都必须进行准入登记。
准入登记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出口食品必须符合目标国家或地区的食品质量和安全标准;•进口食品必须符合国家的食品质量和安全标准;•所有进出口食品必须提供准确和完整的质量和安全信息。
2.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海关将实施严格的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具体措施包括:•对进口食品进行检验检疫,保证食品符合国家的质量和安全标准;•对出口食品进行质量和安全抽检,防止不合格食品出口;•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享信息和资源,提高检验检疫的效率和准确性。
3.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制度所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并且定期进行审查和评估。
备案要求包括以下内容:•生产企业必须持有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生产企业必须定期向海关提交质量和安全报告。
4. 食品问题的处理和通报制度海关将建立健全食品问题的处理和通报制度,及时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确保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国家食品安全和国际贸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二、进出口食品的定义本办法所称进出口食品,包括:1. 出口食品:指在我国境内生产,用于出口的食品。
2. 进口食品:指从境外进口,用于我国境内销售、加工、使用的食品。
三、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1. 从事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2. 从事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符合我国和进口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3.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规定进行食品标签标识,标明食品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批号、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1. 国家对进出口食品实行检验检疫制度。
进出口食品必须经过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出口。
2.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3. 进口食品经营者应在进口食品到达我国境内后,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
五、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1. 国家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进出口食品进行风险监测,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风险。
2. 发现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时,相关部门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风险扩大。
3.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主动收集国内外食品安全信息,对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自我排查,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六、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续)4. 检验检疫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对进出口食品进行严格检验检疫,确保食品安全。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指南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指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主办岗位:办公室、检验一科条件:蚌埠市境内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获得或认证证书的企业,经协商相关认证机构,可在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时,向蚌埠局申请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
(一)企业在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化申请的同时(详见本版块《出口食品企业备案电子化申请办事指南》),向办理机构提交以下纸质材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申请表(表格可从本版块下载)两份,申请表中企业承诺部分需法人签字、盖章,认证机构申明部分需认证机构法人签字、盖章;、认证证书及其附件(包含具体审核依据)的复印件两份;、最近一次认证审核和监督审核资料复印件两份,包括:认证机构审核计划、认证机构审核报告、不符合项报告、企业整改资料、认证机构跟踪确认报告;(二)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必要时组织对认证活动和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并于接到企业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依据“等效”原则做出是否采信决定;(三)被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的企业申请,由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出具《申请受理书》予以受理,并报安徽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直接审批发放《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不再进行现场审核;未被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的企业申请,其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仍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电子化申请办事指南》要求进行;(四)如在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工作中发现认证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安徽检验检疫局将取消相关企业的采信资格,并按照《认证认可条例》对相关企业和认证机构进行处理。
程序:(一)企业网上申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办理的网上申请地址为: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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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
疫机构)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确保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有关法定要求和相关
进口国(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第二章备案内容与程序
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以下相关文件、证明性材料,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
(三)企业生产条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关键加工环节等信息、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企业
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等基本情况;
(四)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
(五)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关许可证照;
(六)其他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第八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5日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
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
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为便利企业出口,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分支机构受理备案申请并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第九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
评审组,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文
件审核。
需要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在30日内完成。
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文件审核和现场检查的,延长时
间不计算在规定时限内。
从事评审的人员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或者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
(一)进口国(地区)有特殊注册要求的;
(二)必须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验证的;
(三)未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
(四)根据出口食品风险程度和实际工作情况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
国家认监委制定、调整并公布必须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验证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范围。
经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确认,有效的第三方认证等符合性评定结果可以被采用。
第十一条评审组应当在完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评审工作5日内,完成评审报告,并提交直属检验检疫机构。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评审
报告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备案的决定。
符合备案要求的,颁发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录报国家认监委,国家认监委统一汇总公布,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二条《备案证明》有效期为4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备案证明》有效期的,应当至少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其所在地直属检
验检疫机构提出延续备案申请。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提出延续备案申请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换发《备案证明》。
第十三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编号规则对予以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编号管理。
第十四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等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者改建生产车间以及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更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并重新办理相关备案事项。
第三章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国家认监委对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依法对辖区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国家认监委。
第十七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出口食品风险程度,制定相应备案监管工作方案和年度计划,确定对不同类型产品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并报国家认监委。
对仅通过文件审核予以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结合出口食品的抽检情况,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八条出口食品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及出口食品生产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其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上一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档案,及时汇总信息并纳入企业信誉记录,审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年度报告,对存在相关问题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有关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情况向所在地人民政府通报。
第二十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发生食品安全卫生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原因分析和整改计划。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注销《备案证明》,予以公布,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一)《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经复查不符合延续备案要求的;
(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2年内未出口食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使用《备案证明》,并予以公布:
(一)出口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存在隐患,不能确保其产品安全卫生的;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的产品因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的;
(三)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时发现存在安全卫生问题的;
(四)不能持续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的;
(五)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变更或者重新备案事项的。
第二十三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撤销《备案证明》,予以公布,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一)出口食品发生重大安全卫生事故的;
(二)不能持续符合我国食品有关法定要求和进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证明》的;
(四)向检验检疫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五)出租、出借、转让、倒卖、涂改《备案证明》的;
(六)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七)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采用不适合人类食用的方法生产、加工食品等行为的。
因前款第(三)项行为被撤销《备案证明》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因其他行为被撤销《备案证明》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第二十四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国家认监委和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第二十八条供港澳食品、边境小额和互市贸易出口食品,国家质检总局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4月19日公布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