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7月25日(国务院勘界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档案局)
测绘成果与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与资料档案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abc99306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4c5961b.png)
测绘成果与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成果与资料档案的管理,规范测绘活动,保障测绘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测绘成果与资料档案的管理活动,包括测绘成果的采集、处理、存储、传输、使用和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测绘成果与资料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服务社会、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成果与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与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测绘成果管理第五条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活动获取的反映地表物体位置、高程、形状、大小等信息的成果,包括原始数据、成果数据、图件、资料等。
第六条测绘成果的采集、处理、存储、传输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测绘成果的精度、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实行长期保存和及时更新。
测绘成果归档应当包括原始数据、成果数据、图件、资料等。
第八条测绘成果的使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实行资源共享。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处理、使用测绘成果。
第九条测绘成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确保其反映的地形、地貌、交通、植被等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条测绘成果的销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确保信息安全。
第三章资料档案管理第十一条资料档案是指在测绘活动中产生的文字、图片、图表、声像、电子等形式的资料。
第十二条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应当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资料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实行分类管理。
资料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一)测绘计划、方案、报告、总结等文件;(二)测绘成果数据、图件、资料;(三)测绘仪器设备检定、维护、使用记录;(四)测绘成果质量检查、验收、评估报告;(五)其他与测绘活动有关的资料。
第十四条资料档案的保管应当实行安全、保密、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防磁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可用。
地勘单位档案管理制度
![地勘单位档案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c032f3a2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2a.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勘单位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地勘单位内部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地勘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依法治档,科学管理;(三)集中统一,方便利用;(四)安全保密,确保安全。
第二章档案人员职责第四条地勘单位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二)熟悉档案业务,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保守档案秘密。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职责:(一)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二)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安全防范;(三)对档案进行鉴定、整理、编目、统计、归档等工作;(四)对档案进行分类、编号、排列、装订、归档等工作;(五)对档案进行查询、复制、借阅等工作;(六)对档案进行鉴定、销毁等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地勘单位应按照档案收集范围,全面收集各类档案资料。
第八条档案收集范围包括:(一)地勘项目资料;(二)地质勘查报告;(三)技术标准、规范;(四)会议纪要、文件材料;(五)科研项目资料;(六)其他与地勘工作相关的资料。
第九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按时间顺序、项目类别、文件类型进行分类;(二)按照档案资料的重要程度、保管期限等进行排序;(三)保持档案资料的原貌,不得随意涂改、删减、伪造。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存放,便于查找;(二)安全保管,防止丢失、损毁;(三)定期检查,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四)保密档案,防止泄露。
第十一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利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二)合理利用,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三)方便利用,提高档案资料利用率;(四)规范借阅,确保档案资料安全。
全国测绘资料和测绘档案管理规定
![全国测绘资料和测绘档案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14442d1a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4e.png)
全国测绘资料和测绘档案管理规定关于颁发《全国测绘资料和测绘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为了加强对测绘资料和测绘档案的管理,在保证安全的原则下,使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我局在总结一九六四年颁发的《全国测绘资料管理规定(草案)》的实践基础上,重新制定了《全国测绘资料和测绘档案管理规定》,并经一九七七年八月全国测绘资料工作会议的讨论修改,现正式颁发,请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在执行中如有新的改进意见,请函告我局,便于以后统一补充修正。
国家测绘总局一九七七年八月全国测绘资料和测绘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测绘资料和测绘档案(以下称测绘资料档案),是我国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事业必须的基本资料,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属国家机密。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料档案的管理,使其既能得到合理的充分利用,又能做到严密妥善的保管,更好地为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项伟大革命运动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测绘资料档案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革命钻研业务,做到又红又专,为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做出贡献。
第三条测绘档案和测绘资料必须区分清楚,分别管理。
凡是测绘生产形成的全部测绘记录、图表、照片、文字说明和成果成图等,统称为测绘资料;凡是本单位测绘生产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并按一定的归档制度作为真实的历史记录集中保管起来的测绘资料,称为测绘档案。
第四条测绘资料档案分为全国性、地方性和专业测绘资料档案三大部类:一、按照国家规范细则图式测绘的下列资料档案为全国性测绘资(1)一、二等天文大地测量资料档案;(2)重力测量的基本点,Ⅰ、Ⅱ级点和为编制1∶100万重力异常图布设的加密点资料档案;(3)1∶5万、1∶10万航空摄影测量资料档案;(4)1∶5万~1∶100万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和地图制印资料档案;(5)全国及局部地区保密的形势图和地图集。
二、按照国家规范细则图式测绘的下列资料档案为地方性测绘资料档案:(1)三、四等天文大地测量资料档案;(2)1∶5千~1∶2.5万地形图及其平板仪测量,航空摄影测量,地图制印资料档案;(3)省、市、自治区保密的形势图和地图集。
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办法
![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77850d0172ded630b1cb6fe.png)
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行政区域界线档案是民政专业档案,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档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档案是指在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与行政区域界线的位置、走向、名称等密切相关,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
1989年至2002年全面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全面勘界)和各项行政区域界线日常管理活动(以下简称日常管界)形成的成果类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职能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行政区域界线档案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机构对行政区域界线档案实行集中保管,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保管工作。
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行政区域界线档案保管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的方式,加强行政区域界线档案保管力量。
第五条全面勘界和日常管界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归档范围及时归档。
归档范围见附件一。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机构应当在工作完成后6个月内向本部门档案机构和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归档。
第七条行政区域界线文件材料应当区分不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交会点进行整理立卷。
全面勘界文件材料已经立卷的,应当维持案卷原貌不变。
日常管界文件材料按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及勘定、界桩及其他标志物变化、行政区域界线纠纷处理、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日常管理活动(如平安边界建设)等分别整理立卷。
行政区域界线交会点材料单独整理立卷。
第八条行政区域界线文件材料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机构负责整理立卷,其中需要向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归档的由毗邻各方共同整理立卷。
需要共同整理立卷的,其中,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文件材料由联检工作牵头方负责牵头整理立卷,其他工作文件材料由行政区划代码靠前的一方牵头整理立卷。
财政部关于全国省级勘界专项经费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7]79号
![财政部关于全国省级勘界专项经费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7]79号](https://img.taocdn.com/s3/m/c9486b05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63.png)
财政部关于全国省级勘界专项经费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全国省级勘界专项经费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7)79号1997年7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勘界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32号)的规定,按照省级行政区域勘界任务需要和勘界工作的进度,中央财政从1996年开始至2000年,每年安排相应的经费(以下称“勘界经费”)专项用于省级行政区域勘界工作支出。
为加强勘界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现就勘界经费的使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勘界经费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方面的专项经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勘界经费的性质和用途,不得用于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省内市、县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支出,不得用于与勘界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二、勘界经费财务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和量入为出的原则。
三、按照中央财政已经确定的勘界经费总额,勘界经费分列中央本级支出和地方专款支出。
其中中央本级支出部分由财政部直接核拨给民政部;地方专款支出部分由财政部会同民政部下达给省级财政、民政部门,列入地方预算。
勘界经费由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具体管理使用,并实行单独核算,接受地方财政部门监督。
四、民政部门编制的勘界经费年度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即为预算执行和预算拨款的依据,一般不办理追加(减)。
勘界经费各项支出应按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执行,严格审批手续,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
国家档案局现行有效档案规章目录(专门档案管理)
![国家档案局现行有效档案规章目录(专门档案管理)](https://img.taocdn.com/s3/m/91e502fdc8d376eeaeaa31d4.png)
1987-3-20
7
测绘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
国家测绘局、国家档案局
1988-3-4
1988-3-4
8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
1988-3-17
1988-3-17
9
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
1988-3-18
1988-3-18
10
公证档案管理办法32Fra bibliotek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档案局
1997-8-26
1997-8-26
33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国家档案局
1997-9-15
1997-9-15
34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林业部、国家档案局
1996-2-12
45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公文归档范围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档案局
2001-5-22
2001-5-22
46
地名档案管理办法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
2001-7-10
2001-7-10
47
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
2001-12-11
2001-12-11
48
艺术档案管理办法
文化部、国家档案局
1990-5-22
1990-5-22
14
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程序
审计署、国家档案局
1991-5-8
1991-5-8
15
人民防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人防办公室、国家档案局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行政执法依据](https://img.taocdn.com/s3/m/8609a1e02b160b4e777fcf06.png)
福建省勘界信息共享服务系统界线数据查询页面
福建省勘界信息共享服务系统 ( )
欢 迎 您 到 福 建 来
谢 谢! 再 见!
(12)《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三)地方性法规5件
(四)部门规章27件
(22)《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2005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28号)第七条:联 检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部署,在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共同领导下, 由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请你市按照勘界工作有关规定,对变更后的行政区域界线进行勘定,或 对原勘界成果及其档案材料进行修改,并将勘定或修改后的成果资料报省民 政厅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行政确认
国家行政机关和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行 政 确 认
确定或否定相对方 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行政主体所为的 具体行政行为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七月八日
例2、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通告
闽政[2004]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 高等院校:
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是反映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的国家专题地 图。我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省民政厅编制了福建省县级行政区域界 线详图,并通过了专家组鉴定。依据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53号),现对福建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予以公布(详图集 存于省民政厅)。今后,任何涉及省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其行政区 域界线画法一律以此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准绘制。
勘察设计企业档案管理制度
![勘察设计企业档案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cad5fb7b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6ecdd68.png)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勘察设计企业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档案在勘察设计企业各项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部勘察设计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国家档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政策法规。
二、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企业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制定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二)负责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三)指导、监督各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四)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奖惩;(五)定期向企业领导汇报档案管理工作情况。
三、档案分类及归档范围第六条企业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行政管理档案;(二)勘察设计档案;(三)技术档案;(四)财务档案;(五)其他档案。
第七条归档范围:(一)行政管理档案:包括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文件、会议记录、印章、证书等;(二)勘察设计档案:包括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验收报告、竣工图纸等;(三)技术档案:包括技术标准、规范、专利、科研成果、技术总结等;(四)财务档案:包括财务报表、会计凭证、审计报告等;(五)其他档案:包括企业内部培训、宣传、交流、捐赠等形成的档案。
四、档案管理流程第八条档案收集:各部门应按照档案分类及归档范围,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档案材料。
第九条档案整理:档案管理部门对收集到的档案材料进行分类、编目、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十条档案归档:整理后的档案材料按照规定进行归档,归档时需填写档案登记表。
第十一条档案保管: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十二条档案利用:档案管理部门应提供档案查询、借阅、复制等服务,确保档案的合理利用。
第十三条档案销毁: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对到期或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
勘察档案管理制度
![勘察档案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08344109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b38e668.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勘察档案管理工作,保证勘察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勘察档案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勘察项目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勘察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勘察档案的合法性。
(二)集中统一管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勘察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科学分类:根据勘察项目的特点,科学合理地进行档案分类。
(四)便于利用:确保勘察档案的查阅、利用便捷,提高档案的利用率。
第二章勘察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勘察档案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勘察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勘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勘察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勘察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勘察档案管理制度。
(二)负责勘察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
(三)建立健全勘察档案的检索系统,提高档案的查阅、利用效率。
(四)对勘察档案进行鉴定,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清点和归档。
(五)对勘察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提高档案的保存和利用效率。
(六)对勘察档案的保管条件进行监督,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三章勘察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六条勘察档案的收集范围:(一)勘察设计文件、图纸、报告等原始资料。
(二)勘察过程中的各类记录、试验报告、分析数据等。
(三)勘察项目的验收、总结、评估等文件。
(四)勘察项目的变更、补充、修订等文件。
第七条勘察档案的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勘察档案进行分类整理。
(二)确保勘察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三)对勘察档案进行编号、编制目录,便于查阅和利用。
第四章勘察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八条勘察档案的保管:(一)按照档案保管要求,设置专门的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
(二)对勘察档案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档案的完好。
(三)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防止档案泄露。
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关于加强勘界档案资料保管工作的通知-民勘办发[1998]7号
![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关于加强勘界档案资料保管工作的通知-民勘办发[1998]7号](https://img.taocdn.com/s3/m/7caa6b1d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3c.png)
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关于加强勘界档案资料保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关于加强勘界档案资料保管工作的通知(民勘办发[1998]7号1998年9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勘界工作已经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各级勘界办整理、积累了大量的勘界档案资料。
1997年7月,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了《勘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执行一年多来,各地在勘界档案的管理体制、职责、立卷、归档、移交等方面基本上没有发生什么问题。
但在勘界档案资料的管理使用上存在着管理不严、制度不全等现象,为了加强勘界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保管好勘界档案的重要意义。
勘界档案是勘界工作的最终成果,是国家依法进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依据,凝聚着广大勘界工作者的辛勤劳动。
各地勘界办要吸取过去因边界档案资料管理、使用不当而发生边界争议的教训,要进一步加强勘界档案的管理。
二、勘界档案在各级勘界办和民政机关档案部门保管期间,各地要采取措施管好勘界档案,防止档案的遗失、损坏。
三、建立勘界档案资料借阅审批制度。
在全面勘界正在进行,国家有关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规定尚未发布之前,各地勘界办和民政机关档案部门要把勘界档案列为秘密资料管理,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向其他单位复印、借阅,严禁个人向外提供勘界档案。
对于勘界档案的借阅、复印,县级(含县级)以上、省级以下的由省勘界办审批,主管领导签字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省级勘界档案由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审批,要有副主任以上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勘察设计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勘察设计公司档案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460dff72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37.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勘察设计公司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勘察设计项目、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形成的各类档案。
第三条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管理合法、合规。
2. 全面收集:全面收集各类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3. 规范整理:按照档案分类、编目、整理、保管等要求,确保档案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4. 安全保管:加强档案保管,确保档案安全、可靠。
5. 便捷利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为公司和员工提供便捷的档案服务。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档案管理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各部门负责人为档案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职责:1. 负责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
3. 负责档案的鉴定、销毁和统计分析。
4. 负责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1. 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2. 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开展档案工作。
3. 加强档案保密意识,确保档案安全。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范围:1. 勘察设计项目档案,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工程竣工档案等。
2. 业务活动档案,包括合同、协议、会议纪要、市场调研报告、技术交流资料等。
3. 管理活动档案,包括公司规章制度、财务审计、人事档案、设备档案等。
第八条档案整理要求:1. 按照档案分类、编目、整理、保管等要求,确保档案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2. 对收集的档案进行鉴定,剔除无保存价值的资料。
3. 档案整理应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要求:1.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2. 档案库房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潮、防虫、防鼠。
勘测档案管理制度
![勘测档案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4e3ed7c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9c79a6b.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勘测档案管理,确保勘测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勘测项目产生的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勘测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集中统一管理:勘测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已有。
2. 分类管理:根据档案的性质、内容、用途等进行分类管理。
3. 严格保密: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勘测档案,应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4. 规范操作: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流程进行操作,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勘测档案管理工作由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1. 制定和实施勘测档案管理制度。
2. 指导、监督、检查勘测档案管理工作。
3. 负责勘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
4. 负责勘测档案的查阅、借阅、复制等工作。
5. 负责勘测档案的数字化、信息化建设。
第三章档案管理流程第五条勘测档案管理流程如下:1. 收集:勘测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将产生的档案资料收集齐全。
2. 整理: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号、编目,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3. 归档: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及时归档。
4. 保管:建立健全勘测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
5. 查阅:对需要查阅的档案资料,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审批、查阅。
6. 鉴定:定期对勘测档案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进行销毁。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勘测档案的保管:1. 档案库房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潮、防虫、防鼠、防火、防盗等。
2. 档案柜应按照档案类别、年代、项目等进行分类存放。
3.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八条勘测档案的利用:1. 查阅档案应填写查阅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2. 查阅档案应遵守档案管理制度,不得随意复制、摘抄、泄露档案内容。
勘察设计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勘察设计公司档案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4f6c4c54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92.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勘察设计公司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提高档案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勘察设计项目、内部管理、经营活动等产生的档案资料。
第三条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不得遗漏;2. 准确性原则:档案资料内容真实、准确,不得篡改;3. 安全性原则:加强档案保管,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4. 利用性原则:提高档案利用率,充分发挥档案作用。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档案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职责:1. 制定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3. 对公司内部档案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4. 提供档案查询服务,确保档案利用率;5. 组织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三章档案管理流程第六条档案收集1. 档案收集应遵循“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档案资料的收集;2. 档案资料收集应确保齐全、完整,不得遗漏。
第七条档案整理1. 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对档案资料进行编号、分类、编目;2. 档案整理应确保档案资料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八条档案归档1. 档案归档应按照档案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进行;2. 档案归档应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档案保管1. 档案保管应按照档案保管要求进行,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2. 档案保管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档案资料完好无损。
第十条档案鉴定1. 档案鉴定应按照档案鉴定标准进行,对档案资料的价值进行评估;2. 鉴定后的档案资料,应按照鉴定结果进行保管或销毁。
第十一条档案销毁1. 档案销毁应按照档案销毁标准进行,确保档案资料销毁彻底;2. 档案销毁前,应进行登记、审批,确保档案资料销毁符合法律法规。
解读《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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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办法》
何文丽
【期刊名称】《中国档案》
【年(卷),期】2012(000)003
【摘要】《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2年1月
6日由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实施,1997年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档案局颁布实施的《勘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作为国家基本专业档案体系的组成要件,《办法》对于丰富民生档案资源
有何重要意义,本刊特邀《办法》的起草参与者作相关解读。
【总页数】3页(P44-44,50,51)
【作者】何文丽
【作者单位】民政部档案资料馆,1007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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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解读 [J], 民政部法制办
5.加强企业境外档案管理——《企业境外档案管理办法》解读 [J], 蔡盈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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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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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勘察项目的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公司档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司档案工作由公司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二)集中统一、规范有序:档案资料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分类整理,便于查找和利用。
(三)保密安全、确保完整: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二)负责公司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
(三)对各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负责档案资料的借阅、复制、利用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培训和宣传。
第六条各部门档案管理员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范围:(一)勘察项目立项、审批、设计、施工、验收等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图纸、照片等。
(二)勘察项目的技术资料、试验报告、检测报告、验收报告等。
(三)勘察项目的合同、协议、会议纪要、函件等。
(四)其他与勘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档案资料应齐全、完整,无缺页、破损、涂改等现象。
(二)档案资料应按照时间顺序、类别进行分类整理。
(三)档案资料应编制目录,方便查找和利用。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资料应存放在通风、干燥、防潮、防尘、防盗、防虫、防鼠的专用档案室。
(二)档案资料应按照规定的温度、湿度进行保管。
(三)档案资料应定期进行消毒、防虫、防霉处理。
工程勘察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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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勘察档案管理,确保工程勘察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工程勘察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勘察档案是工程勘察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运营维护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工程勘察档案管理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制定工程勘察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2. 负责工程勘察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3. 负责档案信息化建设,实现工程勘察档案的数字化管理;4. 负责档案的鉴定、统计和编制档案目录;5. 负责档案的保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第五条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为本项目档案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档案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具体职责如下:1. 组织项目组人员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工程勘察档案;2. 确保工程勘察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3. 定期检查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4. 负责项目档案的验收、移交和归档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工程勘察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收集工程勘察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图纸、照片、录像等资料;2. 准确性原则:确保收集的档案内容真实、准确;3. 及时性原则:在工程勘察过程中及时收集档案资料。
第七条工程勘察档案的整理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 分类整理:按照工程勘察项目的不同阶段、不同类型、不同内容进行分类整理;2. 编号归档: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编号,建立档案目录;3. 装订成册:对已整理好的档案资料进行装订成册;4. 档案归档: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按照规定的时间、顺序归档。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工程勘察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1. 安全存放:将档案资料存放在安全、防潮、防尘、防虫、防鼠的专用档案柜(室);2. 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确保档案安全;3. 保密措施: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资料,采取保密措施。
勘测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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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勘测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勘测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勘测项目的档案管理,包括勘测设计、施工、验收、运营等各个阶段产生的档案。
第三条勘测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保存,方便利用;(三)严格保密,确保安全;(四)规范流程,提高效率。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勘测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勘测档案管理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勘测档案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勘测档案管理制度和办法;(二)审核勘测档案的归档、鉴定、销毁等工作;(三)监督、检查勘测档案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四)协调解决勘测档案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勘测档案管理员负责具体实施勘测档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勘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鉴定、销毁等工作;(二)负责勘测档案的借阅、查询、统计等工作;(三)负责勘测档案的保密和安全;(四)负责勘测档案的数字化和电子化管理。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勘测档案的收集应全面、准确、及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第八条勘测档案的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编号、编目、装订等要求进行,确保档案的规范化。
第九条勘测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勘测设计文件;(二)施工图纸、技术规范;(三)施工记录、验收报告;(四)运营维护记录;(五)其他与勘测项目相关的文件。
第十条勘测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分类整理:按照档案类别进行分类整理;(二)编号整理:按照档案编号规则进行编号整理;(三)编目整理:编制档案目录,包括档案名称、编号、日期、页数等信息;(四)装订整理:将档案装订成册,确保档案的整洁和耐用。
第四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十一条勘测档案的鉴定工作由勘测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二条勘测档案的鉴定标准:(一)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予保留;(二)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予销毁;(三)保存期限未满的档案不得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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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1997年7月25日国务院勘界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发布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档案(以下简称勘界档案)工作的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勘界档案是指在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勘界档案是勘界工作的最终成果,是国家依法进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勘界档案工作是勘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勘界档案属国家所有。
第二章管理体制、职责
第五条勘界档案工作由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由各级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级负责;在档案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机关档案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档案工作职责:
一、贯彻国家档案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勘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级勘界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三、指导、监督、检查、验收下级勘界办勘界档案工作。
四、向同级民政机关档案部门和上级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勘界档案。
五、协调、处理勘界档案工作中的其他有关问题。
第三章立卷
第七条分类和保管期限:勘界文件材料分文书综合材料、勘界成果材料两大类,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和长期两种(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见附件一)。
第八条立卷原则:遵循文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保存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九条立卷方法:按照时间顺序;保持问题完整;区别不同保管期限。
一、文书综合材料类:在分年度基础上,以问题为主结合其他特征进行组卷。
二、勘界成果材料类:在分界线勘定阶段基础上。
以界线为主,结合文件载体、形式进行组卷。
第十条立卷分工:
一、文书综合材料类档案由毗邻双方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立卷。
二、勘界成果材料类档案在上一级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由毗邻双方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立卷。
三、边界线交会点的协议、附图等文件材料单独编号、立卷,立卷单位为三方(或X方)勘界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案卷质量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完整、准确,分类清楚,组卷合理。
案卷装订要牢固。
二、案卷内文件材料排列保持文件之间的联系;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依序排在一起。
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
三、案卷内文件材料要编页号,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等项目逐一填写清楚、准确。
第十二条案卷内文件材料排列顺序:
一、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附图和工作用图卷:案卷封面、附图(包括封面、接图表、附图、封底)、备考表、案卷封底。
二、界极成果表、界桩登记表、界桩照片卷:按照界桩号顺序。
三、其他卷:按文件形成时间顺序。
第十三条勘界成果材料类档案实行多套异地保存。
一、省界
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存附件一中的原件(印刷件)及第9项的复印件(印刷件)。
省级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存复印件(印刷件)
二、县界
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存附件一中的第9项、第11项的复印件(印刷件)
省级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存原件(印刷件)及第9项的复印件。
第四章归档
第十四条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向同级民政机关档案部门归档。
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确保归档前案卷质量。
归档移交时双方应严格履行手续。
第十五条归档时间:
一、文书综合材料类档案于次年下半年向同级民政机关档案部门归档。
二、勘界成果材料类档案待上级批复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后,向上级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同级民政机关档案部门归档。
第十六条民政机关档案部门应将全部勘界档案作为一个单独全宗进行保
管。
第十七条案卷的分类排列顺序:
一、文书综合材料类一般采用保管期限——年度排列。
二、勘界成果材料类一般采用:行政区划管理层次界线编号顺序载体形式排列,利用界线编号使不同载体案卷之间保持有机联系。
第十八条按照案卷排列顺序编卷号,以固定案卷位置。
编写案卷目录。
第五章移交
第十九条勘界档案在民政机关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间后,由民政机关档案部门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一、勘界档案在民政部机关档案部门保管20年,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案卷目录一式三份。
二、勘界档案在省级民政机关档案部门保管10年,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案卷目录一式三份。
三、勘界档案在县级民政机关档案部门保管5年,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案卷目录一式三份。
第二十条为保证国家重要档案的安全,国家有关综合档案馆有权提前接收保管条件差的勘界档案。
第六章利用
第二十一条档案保管部门应会同勘界主管部门制定勘界档案的利用制度,确保勘界档案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第二十二条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和民政档案部门应为勘界档案立卷、移交单位查阅勘界档案提供方便。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档案局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从颁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
勘界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分类与档案保管期限
一、文书综合材料类保管期限——永久或长期
1、各级人民政府、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的有关勘界、界线测绘、边界线管理等方面的法规性文件。
2、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机构、人员、启用印章等文件材料。
3、各级人民政府召开的勘界工作会议(包括勘界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会议)有关文件材料。
4、勘界工作计划、安排、年度工作总结等文件材料。
5、勘界经费预、决算。
6、车辆调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7、勘界简报。
8、其他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二、勘界成果材料类保管期限——永久
9、毗邻行政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其报批请示、上级批复。
附件:协议书附图
界桩成果表
10、毗邻行政区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起草《毗邻行政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说明、联合勘界工作总结。
11、边界线交会点协议、纪要、附图及测绘成果等文件材料。
12、勘界测绘成果材料:观测手簿、计算手簿、计算成果、边界线调绘资料、航片等。
13、勘界测绘技术设计书、勘界测绘技术工作总结。
14、工作用图。
15、界桩登记表。
16、界桩照片。
17、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及样图。
18、双方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双方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共同指定的依据材料或地形图。
19、联合勘界实施方案及其请示、上级批复。
20、双方(含上级)实地调查共同形成的调查报告、处理意见等文件材料。
22、双方各级勘界协商会议形成的协议、纪要、附图等文件材料。
23、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跨越边界线的自然资源权属处理意见。
24、双方上一级人民政府、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的裁决及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处理意见。
25、毗邻双方在界线勘定过程中形成的来往文书材料。
26、边界线联检记录、纪要及处理意见。
27、其他应归档的重要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