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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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试题及答案
【篇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题库(闭卷)】
.劳动合同期满时()。
a.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2.劳动调解原则()。
d.适用于仲裁程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通过时间为()。
b.1994年7
月
4.《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c.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5.从一般意义上讲,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劳动力市场主体的是()。
d.村委会
6.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
者经营同类产品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的竞业限制期限,不
得超过()。
d.二年
7.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a.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8.劳动者死亡后()。
b.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9.集体合同由(a.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
10.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是我国首次系统规定女职工
劳动保护法律制度的专门法规。
a.《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1.以下各项中不属于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就业的原则的是()。
a.所有劳动者就业原则
12.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c.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13.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b.患病或非因
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14.依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b.重阳节)可以不安排劳
动者休息。
15.以下属于失业人员的是()。
a.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非农业户口的非自愿失业的劳动者
16.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b.30日)以书面形式通
知用人单位。
二、多选题10题
1.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使劳动者在(abcde)等情况下获得补
助或补偿。
2.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利包括(abcde)。
3.延长工作时间在以下(de)情形下不受《劳动法》第41条的限制。
d.生产设备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e.紧急事件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的
4.我国规定的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支出项目是(abcde)。
5.劳动报酬权具体包括(abcd)。
除了e.凡是参加劳动的劳动者,都应当取得同样的劳动报酬
6.劳动法第78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bde)原则。
b.公正d.合法e.及时处理
7.下列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有(abcde)。
8.以下说法中属于社会保障的特征的是(abcde)。
9.以下有关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叙述正确的是(abcde)。
10.以下各项中有关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说法正确的是(abcde)。
11.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包括(abd)。
a.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
益
12.以下条款中属于劳动仲裁时效中止的内容的是(bd)。
b.工
伤鉴定d.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
13.我国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包括(bce)等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
定者。
b.企业的职工c.失业人员e.军地两用人才
14.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确定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当考虑下列哪
些因素?(abcde)
15.工伤职工在下列哪些选项的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abde)除了c.依法被判处管制
16.我国疾病保险的对象和范围是(abcd)。
除了e.各级政府机
关
17.工资的支付(abc)。
a.应当用货币的形式b.应当按月支付c.应当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18.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应当以谁
为被告?(ae)a.派遣单位e.争议内容涉?共同被告
19.以下各项中属于社会保险法的主体的是(abcd)。
除了e.用
人单位内部的工会
20.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abc)。
a.批评b.检举c.控告
21.国家安置就业的人员包括(abde)。
除了c.所有退出现役的
志愿兵
三、名词解释4题
1.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就是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劳动问题引起的纠纷。
从这个意义上讲,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之间,因为劳动问题所引起的争议,都可以叫劳动争议。
2.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使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获得失业保险金,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疾病保险:疾病保险是指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在生活和医疗方面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其中在医疗方面获得物质帮助,被称为医疗保险。
4.职工的拒绝执行权:职工有权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予以拒绝。
对于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给职工处分,、更不得开除职工。
5.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
6.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调解,是指调解委员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用人单位规章和劳动合同,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推动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纷争。
7.劳动预备制度:劳动预备制度是国家为提高青年劳动者素质,培养劳动后备军而建立和推行的一项新型培训就业制度。
8、国际劳动立法:国际劳动立法,是指由国际劳工组织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所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9、劳动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某些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又称用工单位,常常也被称为企业主、资方、雇主、雇佣人等,我国在法律上统一称为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对劳动者承担有关义务者。
11、劳动保护权:劳动保护权是指劳动者享有的保护其劳动过程中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权利,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生存权和健康权,也是生产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
12、平等就业:平等就业是指我国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
宗教的不同,均享有平等的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
13、用人单位的后契约义务:在劳动法律规则中,雇主对劳动者承
担后合同义务常被称之为提供经济地位向上机会之义务,即为保障
劳动者经济地位之向上雇主往往尚有一种契约后义务,在劳动关系
结束后,雇主仍应为一定行为,使劳动者能改善其情况,例如工作
能力证明文件之签发。
这也是劳动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合同关系的
重要特征之一。
14、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的形式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确立、
变更、终止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表现方式。
15、试用期:试用期是指对新录用的劳动者进行试用的期限,目的
在于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确定用人单位
介绍的劳动条件是否符合实际情况、符合法律规定。
通过双方对彼
此的情况作进一步了解,作出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决定。
16、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17、专项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
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
面协议。
新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增加了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明确企业与职工可以就劳动关系某一方面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体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18、集体合同的解除:集体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
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致使合同履行成为
不可能或不必要,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终止原集体
合同。
19、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又称集体协议,它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
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的结果。
根据新修订的《工会法》第二十条的
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
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20、延长工作日:延长工作日是指职工在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超
过标准工作日时间长度的工作日制度。
21、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工资,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工资,泛指人们从事各种劳动而获得的货币收入或有价
物。
它既包括国家公职人员的各种收入,也包括公民个人因加工承揽、委托、运输、约稿等各种劳动的收入。
狭义的工资,专指劳动
法中所调整的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取得的各种劳动收入,它包括计
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2、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
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23、正常劳动: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
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劳动
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
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
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24、劳动安全规程:劳动安全规程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和消除劳动者
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工作环境遭到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26、劳动安全卫生:劳动安全卫生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安全和健康
的法律保障,包括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劳动卫生规程、企业安全卫
生管理制度等。
劳动法中的劳动安全卫生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在我国传统立法中称为劳动保护。
劳动安全卫生是我国劳动法的一
项重要制度。
27、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我
国劳动法及劳动保护法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
劳动需要给予特殊保护,是由女工和未成年工本身特点所决定的。
妇女的身体结构和生理特点都与男子有很大的差别。
妇女有经期、
孕期、生育期、哺乳期等生理阶段。
如果在劳动中对妇女的这些情
况不加以保护,不仅会影响女职工本身的安全和健康,而且还会影
响下一代的素质。
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成熟,正处于过渡时期。
如果在劳动中对他们的这种情况不加保护,也会影响他们身心的正
常发育和身体健康。
28、就业准入:就业准入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
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
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
29、
30、劳动争议的诉讼:劳动争议的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规定的期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
民法院依法受理后,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
此外,
劳动争议的诉讼,还包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
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书,另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活动。
31、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
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
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按照《劳动法》规定,提起
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
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32、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方式,对劳动者在遇到生、老、病、伤、残、死、失业等困难,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暂
时失去工作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
33、社会保障:在我国,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法律对社会成员在生、老、病、死、伤、残、丧失劳动力或因自然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给
予物质帮助,以此来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
34、社会救济: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对于那些因自身、自然和社会
原因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贫困者提供帮助,以保障他们基本生
活的制度。
社会救济由社会救济、救灾救济和扶贫救济三部份制度
构成。
35、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是调整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对社会保险的项目体系、实施范围与实施对象、经费来源、待遇
标准、发放办法等内容作出法律规定,并且明确社会保险机构的性
质与职能,社会保险的组织形式与地位,社会保险的管理与监督等
事项。
36、养老保险立法:所谓养老保险立法,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养老保险法律规范的活动。
37、失业: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劳动意愿的劳动者得不到劳
动机会或者就业后又失去工作的状态。
39、疾病津贴:是对受保人因疾病中断工作而给予的帮助。
疾病津
贴的金额按受保人平均收入的一定比例发给,一般规定为受保人工
资的50%-75%。
但大多数国家的疾病津贴金额法律一般明文规定最
高限额,或者间接规定缴纳保险费和享受疾病津贴待遇的收入最高
限额。
40、职业病:职业病是指《工伤保险条例》覆盖范围内的所有用人
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1、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指劳动者生产工作中
或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而
负伤(或患职业病)、致残、死亡时,对其本人或供养亲属给予物
质帮助和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42、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一个较新的法律主体概念,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
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
会组织。
主要法律依据是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42、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是指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依法享有
的各种帮助和物质补偿。
43、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是为了使生育保险有可靠的资金
保障,国家通过立法在全社会统一建立的,用于支付生育保险所需
费用的各项资金。
44、生育保险:是指女职工因怀孕和分娩所造成的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中断正常收入来源时,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四、简答题2题
1.简述用人单位确定工资分配的因素。
答:搞好企业内部工资分配
的关键是坚持实行劳动定额制度,按照劳动定额的完成情况进行分配。
企业可以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或者其他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
制度,如计件工资、定额工资等。
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水平要遵循两
低于原则。
所谓两低于原则,也就是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
益增长、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
实行这一原则,是
保证在宏观上实现工资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基础。
企业的生产
经营特点也是影响工资分配的因素。
企业由于行业、生产、经营等
特点的不同,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区域有时会有很大差异。
即使在同
一时期、同一区域,企业的工资水平及其分配也会有所不同。
此外,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还要考虑劳动就业状况的变化,并执行国
家的政策法规规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在工资决定中起
基础性作用,通过劳动力供求双方的公平竞争,形成均衡工资率。
因此,劳动就业供求状况是影响工资水平的重要因素,用人单位在
确定工资水平时,不能不充分考虑劳动就业供求状况的变化。
2.简述社会保障法坚持社会公平与提高经济效率兼顾的原则。
答:在发达国家,随着福利国家制度的推行,社会保障对经济发展的负
面效应逐渐显现出来。
由于福利国家社会保障的项目多,待遇标准
太高,使人们即使不劳动也能得到不低的生活水平。
特别是失业补
助金给付期长,标准高,失业者的收入与在业者的收入相差不多,
使失业者不愿从事新的工作,从而在劳动者中滋长依赖、懒惰情绪。
高福利制度体现了形式上的公平,却牺牲了经济效率。
而且高福利
制度还导致由于社会保险和津贴标准高,提高了企业产品成本,进
而影响了国家对外竞争能力,同时也影响了企业的再投资,资金外移,科技人员外流等一些不利的后果。
有鉴于此,德国提出了社会
政策决不能损害国民经济的生产率,也决不能跟市场经济制度的原
则背道而驰。
日本也强调一个人如果不是对社会有所贡献,就只能
从社会上得到最低的必需品,只有老年人和残疾者才能在经济上依
靠国家生活。
人们认识到,社会保障制度本身是一种劳动者自身或
劳动者之间利益的付出和利益的获取,是取之于劳动者又用之于劳
动者和社会成员的经济运行过程。
所以,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社会
成员不但有获取的权利,而且也有供给的义务。
而且只有供给和付
出得多,才能获取得多。
因此,在强调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前
提下,必须加大社会成员个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供给份额,建立社
会保障资金的获取及其获取份额的多少与其缴纳的社会保障金及其
多少有关的机制,缴纳社会保障费与工资挂钩,也与社会保障金的
发放程度的高低挂钩,体现多劳动、多贡献,社会保障待遇就多获
取的分配方针。
激励劳动者和公民积极劳动的主动性从而激励社会
成员为获得更高的社会保障而努力劳动和积极缴纳社会保障费。
3.简述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
答: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各类单位和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
关系。
或者说,社会保障法是以社会保障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
社
会保障关系,从不同角度可以作出多种分类。
就直接关系而言,在
内容上,社会保障关系可以分为社会保险关系、社会救济关系、社
会福利关系、社会优抚关系。
在主体上,社会保障关系涉及到国家
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障机构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社会保
障机构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障机构之间的关系、社会保
障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就
间接关系而言,在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与运营中,社会保障机构与投
资市场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
这些关系都需要社会保障法从不同方
面予以规范和调整。
社会保障法具体调整8个方面的关系:其一,
调整国家与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
其二,调整社会保障机构
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其三,调整社会保障机构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
其四,调整社会保障机构与用人单位和乡村集体组织之间的关系。
其五,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其六,调整社会保
障运行过程中的关系。
其七,调整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的监督关系。
其八,调整社会保障基金运营中的关系。
4、如何理解充分体现宪法原则,突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原则?答: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有十几条条款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
义务,这是制定《劳动法》的基础和依据。
《劳动法》作为调整劳
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应当充分体现宪法原则并使之具体化,突出对
劳动者各项基本权益的保护。
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规定得比较明确和具体。
在我国,劳动者的权利具有广泛性和现实性。
就广泛性而言,它包
括三个方面的权利,即政治上的权利、经济上的权利和人身方面的
权利。
政治上的权利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
经济基础所决定的;经济上的权利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劳动关
系的属性所决定的;人身方面的权利主要由《劳动法》促进社会进
步的立法目的和劳动关系的人的身份属性所决定的。
劳动者这些广
泛的权利,在我国《劳动法》中具体表现为:劳动权、劳动报酬权、休息权、劳动保护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险和福利权、提请劳动
争议处理权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5、如何理解劳动者的劳动权?答:劳动权,是劳动者以获取劳动报
酬为目的依法享有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权具有以下
法律特征:1.劳动权既具有经济属性也具有政治属性。
劳动权的经
济属性表现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仍然是劳动者谋生
的一种基本手段,通过向社会提供劳动和生产社会产品。
取得满足
自身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劳动报酬。
劳动权的这性质。
不
仅将依据劳动权所产生的劳动与义务劳动和自己从事的家庭劳动区
别开来,而且也将它与劳改人员所从事的以改造为目的劳动区别开来。
劳动权的政治属性,主要由社会主义性质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
所决定.依据这一属性。
便产生了劳动者在享有劳动权时的平等原
则。
2.劳动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种资格,它只有通过一定的法
律事实才能成为现实的权利,即劳动者普遍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实现
劳动权。
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选择用人单位。
劳动者拥有择业自主权,用人单位享有用人自主权,用人单位
和劳动者之间双向选择,在双方意愿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
动关系。
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颁布实施了《关于确
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其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
系的有关事项作出了哪些新的规定?答: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
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
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
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
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
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
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
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
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
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
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
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
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
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
担用工主体责任。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
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7、简述集体合同的审查内容。
答:集体合同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
内容:(1)合同双方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主要包括
企业法人资格、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职工协商代表是否与企业存在
劳动关系等。
(2)集体协商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