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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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案
课题:煤矿安全规程(井工部分)
授课教师:
教材:
第章第节P ~P 页
一、教学目标: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让职工通过煤矿安全规程的学习,课堂上通过事故案例的
二、教学重点:
三、教学内容:
总则
第一章:开采
1、一般规定
1)、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
2)、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3)、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的要求。
4)、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
2、井巷掘进与支护(了解)
3、回采和顶板控制
1)、采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合理的要求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
2)、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
3)、采面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4)、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5)、采煤工作面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程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措施。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
6)、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定。
7)、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的规定。
8)、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的规定。
4、采掘机械
1)、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时,应遵守的规定。
2)、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和启动信号的装置,发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15米。
3)、采掘工作面的移动式机器、每班工作结束后和司机离开机器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
4)、采掘工作面各种移动式采掘设备的橡套电缆,必须严加保护,避免水淋、撞击、挤压和炮崩。每班必须进行检查,
发现损伤,及时处理。
5、建筑物、铁路下、水体下开采(了解)
6、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7、井巷维修和报废
8、防止坠落(重点)
1)、倾角在25度以上的小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必须设有防止人员坠落的设施。
2)、煤仓、溜煤眼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矸堵塞的设施,检查煤仓、溜煤眼和处理堵塞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处理堵塞时应遵守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
严禁煤仓、溜煤眼兼作流水道。煤仓、溜煤眼有淋水时,必须采取封堵疏干措施,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不得使用。
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1、通风
1)、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2)、有害气体的浓度,井巷中的风流速度,井巷中的温度。3)、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
4)、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
2、瓦斯防治
1)、一个矿井只要有一个煤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2)、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3)、采区回风巷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区措施,进行处理。4)、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5)、瓦斯抽排系统应符合的要求。抽放瓦斯必须遵守的规定。6)、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7)、高瓦斯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安设隔爆设施。
3、粉尘防治
1)、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
2)、井下所有的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
3)、对产生煤(岩)尘的地点应采取放尘措施。
4)、矿井每年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
1、一般规定
1)、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2)、煤矿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本规程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2、安装、使用和维护(了解)
3、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了解)
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1、一般规定
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为突出煤层,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为突出矿井。
2、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3、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4、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5、安全防护措施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远距离爆破、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等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的煤必须及时清理,以防自燃引起瓦斯煤尘爆炸。清理突出的煤时,必须制定放煤尘、片帮、冒顶以及瓦斯超限、出现火源、再次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
第五章:防灭火
1、一般规定
生产或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2、井下火灾防治
1)、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三类。2)、采用灌浆防灭火时,应遵守的规定
3)、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应遵守的规定
4)、采用凝胶防灭火时,应遵守的规定
5)、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应遵守的规定
6)、采用氮气防灭火时,应遵守的规定
3、井下火区管理
第六章:防治水
1、一般规定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2、地面防治水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的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