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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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城市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推动全市标准化战略实施,依据《广州市标准化战略实施纲要(2009-2012年)》、《广州市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实施细则》(穗字〔2010〕5 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用于对全市从事技术标准制修订和标准化项目研究、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和标准化示范区(试点)及企业标准体系建设、采用国际标准组织生产、开展标准化人才培养和标准文本的监督检查以及相关项目评审和验收等工作的经费。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安排。

第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财政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广州市(含区、县级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标准化工作,符合本办法所列资助范围的,可依据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原则、范围和额度

第五条专项资金应鼓励先进标准与产业发展、城市管理的融合,并遵循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突出绩效的原则:

(一)有利于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提升我市产品和服务在国内外的影响力,提升城市的综合竞争力;

(二)有利于推动我市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服务我市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三)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

(四)有利于率先实行符合国际惯例的质量、安全、环境、技术、劳工等标准。

第六条使用范围:

(一)标准制修订项目。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广州市技术规范(含联盟标准)的制修订。

(二)标准化研究项目。承担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标准化研究项目。

(三)承担各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获批负责承担市级以上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的工作。

(四)开展标准化示范区(试点)建设。承担市级以上标准化示范区(试点)建设。

(五)开展企业标准体系创建,并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

(六)采用国际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并获得证书。

(七)开展标准化人才培训。

(八)开展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文本的监督检查。

(九)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涉及的组织、评审、验收、管理等经费。

第七条资助额度:

(一)主导国际标准制修订每项不超过50万元,国家标准不超过25万元,行业标准不超过10万元,省地方标准、广州市技术规范(含联盟标准)不超过5万元。

(二)承担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标准化项目研究,每项不超过20万元。

(三)获批负责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委会工作,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获批负责承担国家和省、市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承担分技术委员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承担工作组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

(四)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区(试点)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省、市级标准示范区(试点)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

(五)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创建,并获得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一次性不超过3万元,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一次性不超过2万元,AA级一次性不超过1万元。

(六)取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每项给予不超过1000元。

(七)开展标准化人才培训,每年经费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度的5%。

(八)对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文本的监督检查工作。每项标准不超过300元。

(九)项目的组织、评审、验收、管理等工作所需的经费在专项资金中按规定列支。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评审和划拨

第八条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主要内容的,为主导制

定国际标准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广州

市技术规范和联盟标准的单位:

(一)唯一的起草单位;

(二)排序处于前三位内的起草单位;

(三)排序不在前三位,但有充分材料证明企业主导标准制修订的单位。

第十条各区(县级市)质监局负责受理本辖区“标准制修订”、“采用国际标准和国

外先进标准”、“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资助项目的申报受理工作,初审合格后,汇总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其他资助项目的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直接报送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一条“标准制修订”、“标准化科研项目”、“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资助项目申报应在项目完成(批准承担)两年内提出申报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申请。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资助项目申报应在获得采标证书当年内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标准制修订”资助项目申报每年截止日期为9月30日。

其他资助项目申报每年分两次进行,每批项目应分别在当年5月31日,9月30前报送。

省属或中央驻穗的相关企事业单位承担广州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地方技术

规范制修订、标准化研究、标准化示范区(试点)建设项目,开展企业标准体系创建、采用国际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可依据本办法提出资助申请。

第十三条申报资助单位应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广州市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项目绩效情况自评报告;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4、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承担的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5、其他受理、审查部门要求补充的材料。

(二)根据具体申报项目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1、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

(1)标准发布正式文本;

(2)反映标准真实性、有效性及申报单位信息的查新报告。

2、标准化研究项目申报:

项目批准立项文件;

3、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申报: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准成立文件。

4、开展标准化示范区(试点)建设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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