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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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区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荔湾区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荔湾区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区标准化战略的实施,加快区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广州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广州市标准化战略实施纲要(2013-2020年)》,结合荔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资金安排用于辖区企事业单位主导或参与标准研制项目、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的专项资助资金。

第三条在荔湾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标准化工作,符合本办法所列资助条件的,可依据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

第二章资金来源、管理与使用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根据绩效目标、分年度资金需求进行项目的申报,按程序审核后纳入财政项目库- 1 -目,并按需编制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区财政根据计划统筹安排专款,按程序进行拨付。

第五条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征集资助项目、组织审核、编制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和信息公开等。

第六条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用于资助实施标准化战略相关项目。

第三章资助原则、范围、额度第七条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标准化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之一:(一)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我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二)有利于促进我区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结合,提升我区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三)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四)有利于促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 -第八条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的范围、项目、额度:(一)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地方技术规范)、团体标准研制的,分别资助20万、10万、5万、5万、3万元;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地方技术规范)、团体标准研制的,分别资助10万、5万、3万、3万、2万元。

广东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全省标准化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研制和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决定》,经省政府同意,设立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全省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予以经费资助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标准研制”是指主导和协助制定(不含修订)地方标准(不含农业类,下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工作和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科研工作(不含农业类,下同)。

本办法所称“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是指承担广东省或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承担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年会、学术研讨会等工作和承担省内标准化重大活动项目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是指建设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开展重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以及进行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评议工作等。

第四条凡在广东省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专项资助经费。

第二章资助的条件、范围和额度第五条申请专项资助经费的标准化工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符合广东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全省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广东的核心竞争力;(三)有利于促进广东的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四)有利于提升广东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五)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六)其他。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穗府办[2004]58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11.15【实施日期】2004.1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4]58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经贸部门反映。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市级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拉动社会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企业技术进步,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尤其是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参照《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省级挖潜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资金。

市财政已有切块设立专项资金的,不在此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市经贸、财政部门负责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成立由市经贸、财政、交通、工商部门参加的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结构优化原则。

强化政府对经济结构调整的引导作用,坚持扶优扶强、突出重点。

鼓励企业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做精做强做大主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在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不分行业、不分所有制安排项目。

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粤财工〔2019〕12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是指全省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及相关科研项目,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建设和管理,承担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等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省委“1+1+9”工作部署、《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推进广东先进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粤府〔2016〕127号)和《广东省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建设方案》(粤府函〔2018〕190号)等规定,每年省财政安排用于推动我省实施标准化战略的资金。

本细则所称技术标准研制及相关科研项目是指主导和协助制定(含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工作和承担的国际、国家、省标准化科研工作。

本细则所称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是指地方标准发布前,由相关技术机构对标准技术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先进性、前瞻性进行审查,以保证地方标准体现地方产业优势,引领产业转型升级。

本细则所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会的建设和管理是指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规定,承担相应职责。

本细则所称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是指为推动标准化机制创新,探索标准化助推经济发展转型升级新模式,开展的区域、园区、企业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

本细则所称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是指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年会、学术研讨会等工作和承担省内标准化重大活动项目等工作。

本细则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发布的国际标准,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以及其他重要国际组织(见附件)发布的国际先进标准。

关于规范拟制下发公文的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拟制下发公文的管理办法

2020年度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项目库项目申报指南一、项目目标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建设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8〕190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推进广东先进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粤府〔2016〕127号)精神,鼓励我省各类机构积极参与标准化活动,提升标准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二、项目名称及条件申请的项目应符合《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规定,且未曾获得过同类财政资金资助,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技术标准类。

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团体标准。

由同一单位申报的系列标准或多项相近标准,视情况合并为一类标准并按一项标准予以资助。

(二)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

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经省级以上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并召开成立大会的省级以上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

2018年度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工作中,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三)重大标准化活动类项目。

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经省市场监管局批准或备案的,在我省举办的国际或全国性标准化论坛、重要学术研讨会等标准化活动项目。

.(四)试点示范类项目。

经省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于2019年6月30日前按期考核验收通过的省级以上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逾期完成示范建设任务的项目,不予资助。

(五)标准化重点人才引进和培养。

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引进现任或曾任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以上的专家驻粤,工作时间在申报年度内累计达到3个月的。

(六)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的。

全国各地标准化补贴

全国各地标准化补贴

2022 年全国各市各地区标准化补贴奖励整理,具体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等地,详情如下。

(如有不足,欢迎补充)北京市《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2年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1.各级标准补助额度原则如下:(1)国际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100万元;(2)国家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30万元;(3)行业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4)本市地方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5)团体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2.修订标准补助额度不高于各级标准补助最高额度的半数。

3.每项标准的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标准制修订、宣贯培训、实施效果评价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

4.同一单位年度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制定国际标准的不超过100万元)。

山东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省财政对每个区域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领域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0万元、100万元;对每个国家级标准化推广应用平台(示范推广平台)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对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50万元;对承担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30万元;对主导制定的国际标准和小麦、玉米、蔬菜等优势农业领域的重点国家标准,以及乡村振兴、海洋强省、新旧动能转换领域具有重大创新引领作用的国家标准每项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50万元,对主导制定的其他领域的重点国家标准每项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20万元。

广东省《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1.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地方标准或有较大影响的联盟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广州市质监局关于下达2018年度质量发展与标准化战略专项资

广州市质监局关于下达2018年度质量发展与标准化战略专项资

广州市质监局关于下达2018年度质量发展与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经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广州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财政局批复同意,我局将于近日下达2018年度质量发展与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原广州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经费,对标准制修订、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标准化示范(试点)、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研究项目五大类项目给予资助(名单详见附件)。

经费由我局统一划拨至各单位,请及时查收确认。

按规定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核,获资助单位应规定配合我局开展资助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附件:1.2018年质量发展与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标准化战略项目分配计划
2.2018年质量发展与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标准制
修订项目分配明细表
3.2018年质量发展与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采标项
目分配明细表
4.2018年质量发展与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示范试点项目分配明细表
5.2018年质量发展与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项目分配明细表
6. 2018年质量发展与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标准化研究项目分配明细表
广州市质监局
2018年5月3日
附件1
2018年质量发展与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标准化战略项目分配计划
附件2
2018年质量发展与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
标准制修订项目分配明细表
附件3
2018年质量发展与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
采标项目分配明细表
2018年质量发展与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示范试点项目分配明细表
2018年质量发展与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项目分配明细表
2018年质量发展与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标准化研究项目分配明细表。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穗府[2014]24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7.11【实施日期】2014.07.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穗府〔2014〕24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已经第14届111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11日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市政府决定设立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

为规范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展资金是指“十二五”期间市本级财政每年通过整合现有部分专项资金和增加安排等方式筹集、集中用于扶持我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包括优势产业发展资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战略性主导产业,是指有规模、发挥重要支撑作用的优势产业和有潜力、引领未来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优势产业,主要包括商贸会展、金融保险、现代物流、文化旅游、商务与科技服务、汽车制造、石油化工、电子产品、重大装备等九大产业领域;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制造、时尚创意、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六大产业领域。

上述产业领域可根据产业发展情况,由市政府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或联合体),在广州注册或运营的金融类机构,以及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支持对象。

广州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城市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推动全市标准化战略实施,依据《广州市标准化战略实施纲要(2009—2012年)》、《广州市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实施细则》(穗字〔2010〕5 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用于对全市从事技术标准制修订和标准化项目研究、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和标准化示范区(试点)及企业标准体系建设、采用国际标准组织生产、开展标准化人才培养和标准文本的监督检查以及相关项目评审和验收等工作的经费。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安排。

第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财政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广州市(含区、县级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标准化工作,符合本办法所列资助范围的,可依据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第二章专项资金的原则、范围和额度第五条专项资金应鼓励先进标准与产业发展、城市管理的融合,并遵循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突出绩效的原则:(一)有利于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提升我市产品和服务在国内外的影响力,提升城市的综合竞争力;(二)有利于推动我市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服务我市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三)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四)有利于率先实行符合国际惯例的质量、安全、环境、技术、劳工等标准。

第六条使用范围:(一)标准制修订项目。

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广州市技术规范(含联盟标准)的制修订。

(二)标准化研究项目.承担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标准化研究项目。

(三)承担各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

获批负责承担市级以上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的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操作规程

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操作规程

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标准领域专项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强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的政策支持根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市市场监管局标准领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助奖励项目的申请、受理、审查、验收、资金分配、监督管理等活动。

资助是指对已实施完毕且符合资助条件,取得标准化成果的项目,所进行的事后无偿资助。

奖励是指对符合奖励条件,获得相关表彰或担任重要职务的项目,所进行的资金奖励。

第三条市市场监管局是标准领域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项目受理及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和验收、安排资助奖励计划、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四条申请单位应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本操作规程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按要求配合市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完成项目绩效自评、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参加培训等活动,不得弄虚作假、套取或骗取专项资金。

第五条申请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奖励:(-)不满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有关要求的。

(二)同一项目多头或重复申请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

(三)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四)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项目申请第六条在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财政全额核拨单位除外),依照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在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申请专项资金奖励。

第七条申请单位应向市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基础申报材料:(-)《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申请表》。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标准化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标准化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粤财行[2015]21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5.06.01【实施日期】2015.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粤财行〔2015〕212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质监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财税局、市场监管局:为规范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对《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质监局。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6月1日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是指全省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及相关科研项目,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我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平台的建设维护,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建设和管理,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决定》(粤发〔2005〕14号)和《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粤府〔2010〕1号)等规定,每年省财政安排用于推动我省实施标准化战略安排的资金。

《珠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说明【模板】

《珠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说明【模板】

《**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说明一、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一)2019年1月,根据《**市机构改革方案》,原市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等多部门整合组建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原市质监部门变更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主体相应发生改变。

(二)2018年,《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委办字﹝2018﹞112号)明确:对于二次分配资金(包括上级转移支付以及本级财力安排的资金),从市业务主管部门与市财政部门联合审批,改为市业务主管部门单独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分配、公示、验收等。

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的审批、管理主体发生变化。

(三)现《**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2015年经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至2020年年底有效期届满,同时新修订的《标准化法》自2018年1月1日实施以来,标准化改革工作进一步深化推进,**市推进标准化战略工作的环境和重点方向相应发生了较大变化,新时代新形势对《**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了新要求。

(四)国务院印发实施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对标准、规则及推进与国际接轨的标准化工作提出新了要求,**市作为粤港澳大湾区规划纲要中重要极点城市,推进**市社会各方协同合力创新标准化工作深度融入并推动大湾区建设高质量发展成为新时代珠海标准化工作的应有之义。

(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专题作出了一系列工作部署和明文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47号),《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布广东省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和保留清单的函》(粤司函〔2019〕1471号)对我市申报标准化专项资金资助涉及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材料明确予以取消。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03•【字号】穗府办函〔2024〕47号•【施行日期】2024.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办函〔2024〕4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3日广州市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广东省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加快培育壮大低空经济主体,推动完善低空基础设施、低空科技创新环境和低空多场景应用,促进低空经济及关联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培育壮大低空经济主体(一)支持低空经济总部企业。

对本市低空经济领域总部企业,根据广州市总部经济政策给予扶持。

对于研发制造类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等相应条件可认定为总部企业,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并给予总部企业人才户籍、人才绿卡、人才公寓、子女入园入学、办税绿色通道、政务服务、粤港粤澳通行等各方面保障。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二)鼓励低空整机研发、制造、运营和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项目。

对在本市建设的载人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eVTOL)、飞行汽车、通航飞行器、非载人无人机等飞行器整机研发、制造、运营及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100亿元(不含)的项目,市财政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予以扶持;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亿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市财政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予以扶持(不含省级、区级扶持资金)。

广州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区质量发展与标准化战略奖励资助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区质量发展与标准化战略奖励资助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区质量发展与标准化战略奖励资助办法的通知(云府规〔2020〕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广州市***区质量发展与标准化战略奖励资助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市场监管局反映。

广州市***区人民政府2020年1月8日广州市***区质量发展与标准化战略奖励资助办法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广州市***区质量强区工作,促进技术创新,提升企业竞争力,规范本区质量发展与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印发广州市标准化战略实施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穗府办〔2013〕35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5号)、《广州市质监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质量发展与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质监函〔2017〕400号)和《广州市质监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质监〔2015〕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运用质量发展与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全区企事业单位主导标准制修订、承担标准化研究项目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开展标准化示范区(试点)建设、承办在广州举办的重大国际标准化活动等工作予以资助,对国家、省、市级质量奖获得单位予以奖励。

第三条凡在***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质量发展与标准化工作,符合本办法所列奖励资助范围的,可依据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奖励资助范围。

(一)标准化资助项目。

1.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修订;2.承担上级标准化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的标准化(包括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研究项目;3.承担各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4.开展标准化示范区(试点)建设;5.承办在广州举办的重大国际标准化活动,包括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和重要学术研讨会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质量强区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质量强区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额度
第八条 资金的资助奖励范围和额度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质量奖奖励标准。
对获得南沙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9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标准化战略资助标准。
.参与标准制修订资助标准。
标准文本中排序处于第四至第十位的起草单位为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地方技术规范)的单位。
.参加标准化组织资助标准。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资助不超过30万元,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资助不超过20万元;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资助不超过15万元,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资助不超过10万元;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资助不超过5万元,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资助不超过3万元。
第六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资金监督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九条 质量强区资助奖励资金严格按政策使用。
(一)对弄虚作假、冒领或截留挪用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已拨付资金,项目单位在今后五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穗南府办函〔2017〕134号
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南沙区质量强区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市场和指廊监督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6日
广州市南沙区质量强区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五大发展理念,进一步推进我区质量强区工作,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水平,增强我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和《广州市标准化战略实施纲要(2013-2020年)》,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天河区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关于《天河区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关于《天河区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按照《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河区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针对规范性文件《天河区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一、《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和依据《管理办法》自2018年7月经区政府同意印发实施以来,有效推动了我区的标准化工作。

因目前上级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工作指引等发生变化,《管理办法》中部分事项已不适应新政策和新形势发展。

新发布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对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提出了新的要求;《广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包含了提高团体标准制定要求、提升团体标准质量水平的相关条文。

同时,新增的AAAAA级企业标准化工作评价等级,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政府新规也需要在《管理办法》中体现。

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有利于及时适应上级政策的调整,更加规范我区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平公正。

二、制定依据(一)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二)广东省、广州市地方性纲要、规章:《广州市标准化战略实施纲要(2013-2020年)》和《广州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市监规字〔2020〕2号)。

三、主要修订内容(一)部门名称变化,修改部门名称2019年3月,广州市天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更名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办法》中单位名称做对应修改。

(二)删除对团体标准的资助,优化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团体标准制定要求和监管要求提高,但目前团体标准相关评价机制尚未形成,考虑到区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删除《管理办法》团体标准资助的相关内容。

(三)对“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资助等级范围进行修改新发布的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化工作评价与改进》中,企业标准化工作评价结果增加了AAAAA级,因此对资助的等级范围进行相应修改。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1]5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1]5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1〕5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第13届13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是指市财政专项安排(包括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各投融资主体依法通过融资安排或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和使用中期票据以及保险基金等安排,专项用于优化城市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及政府财力等因素,研究提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模。

第二章投融资主体债务计划管理第四条各投融资主体债务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

各投融资主体应以控制举债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原则,于每年12月上旬前,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投资总体需求制订下年度债务计划(包括本年度实际使用融资情况、年末融资余额,下年度使用融资计划、投入项目资金计划、偿还计划,预测年末债务余额等信息)及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纳入下年度项目预算管理,确保政府债务按期偿还。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4日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下级政府的返还性支出和一般性转移支付、省财政部门直接按因素法或固定标准分配的财政资金等,不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财力,保障重点。

专项资金优先足额保障中央和省部署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落实,不留“硬缺口”。

加强上下级资金、不同预算体系资金、以往年度资金的统筹使用,集中财力办大事。

(二)规范设立,严控新增。

专项资金设立应符合公共财政支出范围,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不得同财政收支规模、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挂钩。

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工作会议及领导讲话中,对专项资金新增设立、增加额度事项作出规定、要求或表述。

广州市质监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

广州市质监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

广州市质监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穗质监[2015]88号【发布部门】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5.09.30【实施日期】2015.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质监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质监〔2015〕88号)广州市质监系统各单位、各有关单位:《广州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质监局反映。

广州市质监局广州市财政局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城市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推动全市标准化战略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广州市标准化战略实施纲要(2013-2020年)》等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市标准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全市企事业单位主导标准制修订、承担标准化研究项目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承办在广州举办的重大国际标准化活动等工作的专项资助资金。

第三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省属或中央驻穗的相关企事业单位除外)开展标准化工作,符合本办法所列资助范围的,可依据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

省属或中央驻穗的相关企事业单位,承担国际标准制修订和市质监局推荐或批准下达的地方技术规范制修订、承担标准化研究项目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可依据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审核市质监局编制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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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城市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推动全市标准化战略实施,依据《广州市标准化战略实施纲要(2009-2012年)》、《广州市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实施细则》(穗字〔2010〕5 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用于对全市从事技术标准制修订和标准化项目研究、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和标准化示范区(试点)及企业标准体系建设、采用国际标准组织生产、开展标准化人才培养和标准文本的监督检查以及相关项目评审和验收等工作的经费。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安排。

第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财政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广州市(含区、县级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标准化工作,符合本办法所列资助范围的,可依据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原则、范围和额度
第五条专项资金应鼓励先进标准与产业发展、城市管理的融合,并遵循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突出绩效的原则:
(一)有利于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提升我市产品和服务在国内外的影响力,提升城市的综合竞争力;
(二)有利于推动我市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服务我市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三)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
(四)有利于率先实行符合国际惯例的质量、安全、环境、技术、劳工等标准。

第六条使用范围:
(一)标准制修订项目。

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广州市技术规范(含联盟标准)的制修订。

(二)标准化研究项目。

承担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标准化研究项目。

(三)承担各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

获批负责承担市级以上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的工作。

(四)开展标准化示范区(试点)建设。

承担市级以上标准化示范区(试点)建设。

(五)开展企业标准体系创建,并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

(六)采用国际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并获得证书。

(七)开展标准化人才培训。

(八)开展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文本的监督检查。

(九)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涉及的组织、评审、验收、管理等经费。

第七条资助额度:
(一)主导国际标准制修订每项不超过50万元,国家标准不超过25万元,行业标准不超过10万元,省地方标准、广州市技术规范(含联盟标准)不超过5万元。

(二)承担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标准化项目研究,每项不超过20万元。

(三)获批负责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委会工作,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获批负责承担国家和省、市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承担分技术委员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承担工作组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

(四)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区(试点)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省、市级标准示范区(试点)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

(五)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创建,并获得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一次性不超过3万元,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一次性不超过2万元,AA级一次性不超过1万元。

(六)取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每项给予不超过1000元。

(七)开展标准化人才培训,每年经费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度的5%。

(八)对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文本的监督检查工作。

每项标准不超过300元。

(九)项目的组织、评审、验收、管理等工作所需的经费在专项资金中按规定列支。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评审和划拨
第八条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主要内容的,为主导制
定国际标准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广州
市技术规范和联盟标准的单位:
(一)唯一的起草单位;
(二)排序处于前三位内的起草单位;
(三)排序不在前三位,但有充分材料证明企业主导标准制修订的单位。

第十条各区(县级市)质监局负责受理本辖区“标准制修订”、“采用国际标准和国
外先进标准”、“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资助项目的申报受理工作,初审合格后,汇总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其他资助项目的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直接报送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一条“标准制修订”、“标准化科研项目”、“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资助项目申报应在项目完成(批准承担)两年内提出申报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申请。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资助项目申报应在获得采标证书当年内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标准制修订”资助项目申报每年截止日期为9月30日。

其他资助项目申报每年分两次进行,每批项目应分别在当年5月31日,9月30前报送。

省属或中央驻穗的相关企事业单位承担广州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地方技术
规范制修订、标准化研究、标准化示范区(试点)建设项目,开展企业标准体系创建、采用国际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可依据本办法提出资助申请。

第十三条申报资助单位应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广州市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项目绩效情况自评报告;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4、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承担的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5、其他受理、审查部门要求补充的材料。

(二)根据具体申报项目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1、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
(1)标准发布正式文本;
(2)反映标准真实性、有效性及申报单位信息的查新报告。

2、标准化研究项目申报:
项目批准立项文件;
3、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申报: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准成立文件。

4、开展标准化示范区(试点)建设申报:
(1)示范区(试点)建设批准立项文件;
(2)示范区(试点)建设方案。

5、开展企业标准体系创建资助申报:
(1)“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批准文件;
(2)“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证书。

6、采用国际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资助申报: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

7、开展标准化人才培训资助申报:
(1)培训人员名单资料;
(2)培训方案以及工作情况总结。

8、开展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文本的监督检查资助申报:
(1)监督企业标准文本目录汇总表;
(2)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资助项目申报情况和专项资金总额度,提出各类资助项目的分配额度,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管局长同意后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予以审批实施,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标准制修订”、“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资助实行专家评审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项目的初审,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资助方案和额度,提交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标准制修订”、“标准化科研项目”的专家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

评审人员应由市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代表和评审项目相关专业领域标准化专家组成,评审人员应不少于9名。

其中标准化专家原则上应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专家库成员,标准化专家库成员以外人员担任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以上职称,并具有相关领域丰富的标准化工作经验。

第十六条“标准制修订”、“标准化科研项目”等单一项目超过3万元以上(不包括3万元)的资助应在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资助方案,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审批同意后,按财务有关规定,划拨资金。

其他资助项目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根据该类项目资金分配额度,提出资助方案,报标准化工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按财务有关规定,划拨资金。

第十七条获资助单位应按要求配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资助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报送相关绩效自评材料。

第十八条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
(二)已获得政府其他部门同类性质资助;
(三)申请项目不属于资助范围;
(四)未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标准制修订项目资助,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获单项资助总金额不得高于该项目总额度的 7%,多个单位同时符合并申报同一项目资助的,原则上只对其中一个参与程度最高的单位进行资助。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结余资金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方可调整使用范围。

获得该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申请单位,应当责令其将资助的费用全部上缴市财政,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广州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行废止,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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