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全部讲义 第十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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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二)1
某县人民法院审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 樊某故意伤害一案后,认为被告人作案手段极其 残忍,情节极为恶劣,可能被判处地期徒刑以上 刑罚,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请 求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市中级人民法院接 受了县法院的请求,决定受理此案,并于开庭前 三日通知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但市检察 院认为案件本来就是县检察院起诉的,市检察院 不熟悉案情,如出庭支持公诉必定不能很好地进 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遂仍指令县人民检察院 支技公诉。 问:本案究竟该由哪个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
(三)审查起诉期限
案 例
张某因盗窃2000元,被公安机关侦查 终结后移送检察院起诉。负责该案的检察 官在接受本案后的第2天,便到外地出差2 个月。回来后,该检察官阅读了案卷材料 后,便向法院提起公诉。 问:检察院在本案中的哪些做法是错 误的?
第三节 提起公诉

一、概念 二、条件 三、程序
案 例(一)2
二、在一次同事聚会上,王某借酒劲要和平 日与自己不和的郭某喝酒,遭到郭某拒绝。王 某恼羞成怒,从身上掏出一把弹簧刀向郭某刺 来。王某由于饮酒过多摔倒在地,郭某夺过刀 子。王某不甘罢休,爬起来操了一把条帚又向 郭某打来。郭某忍无可忍将手中的刀子向王某 刺去,致其腹部受伤并致终身残疾。 问:1、检察院可否对已构成犯罪的防卫过 当做不起诉处理? 2、如果郭某不服不起诉决定,可采取什么 行为? 3、如果王某不服不起诉决定,可采取什么 行为?
五、中国刑事起诉制度的特点
(一)公诉为主,自诉为辅,在一定条件下
公诉与自诉相互救济;
(二)在坚持法定起诉原则的前提下,实行
一定程度的起诉便宜主义;
(三)实行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制度,部
分不起诉决定的确定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到影响;
(四)公诉兼审判监督,检察机关在公诉活
动中具有双重身份。
第二节 审查起诉

案 例(一)2
一、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犯罪嫌疑人王某 过失致人死亡一案时,认为王某的行为超过必 要防卫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本应以过失致人 死亡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但根据本案的具 体情节,检察院决定过王某不起诉。王某接到 不起诉决定书后,认为自己虽未被起诉,但仍 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心里不服,遂向市人 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问:1、王某过不起诉决定不服是否有权提 起申诉? 2、市人民检察院对王某的申诉应怎么办?
(二)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 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 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4款规定: 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 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 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十三章 起 诉

第一节 起诉概述
第二节 审查起诉
第三节 提起公诉
第四节 不起诉


第五节 自 诉
第六节 出庭支持公诉
第一节 起诉概述

一、概念 二、意义和效果 三、起诉方式
四、公诉制度的理论
五、中国刑事起诉制度的特点
一、概念
是指依法享有刑事起诉权的机关或个 人,对刑事被告人提出控诉,要求法院予 以审判,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行 为。具有以下特征: (一)起诉主体:检察机关(公诉)、 单位和个人(自诉) (二)起诉形式:书面、口头 (三)起诉对象:法院 (四)起诉内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进 行确认,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五、程序
(一)受理程序 (二)审查程序
1、指定承办人 2、审查(即全面审查) 3、程序规则 (1)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 行,并制作笔录; (2)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3)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4)调查核实其他证据 ; (5)补充侦查; (6)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7)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主要证据
是指对认定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起主要 作用,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证据。 包括: 1、起诉书中涉及的各种证据种类中的主 要证据; 2、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 据”的; 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 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
第四节 不起诉

一、概念 二、适用情形 三、性质 四、程序
三、程序
(一)制作起诉书 (二)移送案件
1、职权主义的移送方式:将起诉书同案卷材 料和物证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指派法 官在开庭前不仅进行程序性审查,而且对事实和 证据进行实体性审查; 2、当事人主义的移送方式:即起诉一本主义。 要求起诉时除移送起诉书外,不得附带移送可能 使法官产生预断的书面证据材料,而且起诉书中 也不得引用这些内容。 我国96年修订后的刑诉法对传统的职权主义的 移送方式进行了改革,现在要求移送起诉书、主 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
一、概念
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要求人民法
院审理被指控的被告人的行为,以确定被
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二、条件
(一)实体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法已经构成犯罪; 2、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程序条件
1、检察院对此案具有公诉权,案件属于受诉 法院管辖; 2、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 3、附有证据目录; 4、附有证人名单; 5、附有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照片。
案 例(一)1
某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高某强奸一案时,认为犯罪 嫌疑人高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但由于其自 动中止犯罪,没有产生女青年被强奸的后果,遂根据 《刑法》第24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 定,对于高某作了不起诉决定。事隔一个多月后,被 害女青年到县人民检察院打听案件进展情况,被告知 此案早已处理完毕。 问:1、县人民检察院未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女青 年是否正确? 2、被害女青年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该怎么办?
三、起诉方式
(一)公诉
是指法定官员(通常是检察官)代表国家向 法院起诉,被称为“国家追诉主义”。其中,只 有检察官有权代表国家提起和支持公诉,其他任 何机关、团体和组织都无权行使刑事案件起诉权 的,被称为“检察官起诉独占主义”或者“检察 官起诉垄断主义”;
(二)私诉
是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他的法定个人 或者团体,以个人或者团体的名义向法院起诉, 被称为“私人起诉主义”。其中,被害人及其近 亲属起诉的形式又被称为自诉。
案 例
1999年4月的一天,某省一村庄,
母女二人在食用家中剩饭后均中毒(毒鼠
强)死亡。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并被
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
确有投毒杀人重大嫌疑,但经两次退回补
充侦查,现有证据认定故意杀人罪仍然证
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不起诉处理。
▲需注意的问题
1、“可以”不同于相对不起诉的可以,在这种情 形下,检察院只能做不起诉处理; 2、补充侦查的次数可以是一次,也可以是两次; 3、证据不足情形 一是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二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 证明的; 三是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是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4、对于这种不起诉,后又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 诉条件的,仍旧可以提起公诉。
一、概念 二、任务 三、审查对象 四、审查内容

五、程序
一、概念
是指检察机关在公诉阶段,为了正确
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
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
据进行全面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 一项具有诉讼意义的活动。
二、任务
(一)审查侦查活动的过程和结果,纠 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侦查活动中 的偏差和遗漏问题予以补救;
(二)国家专门机关的监督救济途径
1、公安机关的监督制约 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 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2、法院的监督制约 法院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 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人民 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作为自 诉案件受理;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 当开庭审判。 3、检察系统内部的监督制约 上一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进 行监督 。
三、性质
(一)不起诉体现的是检察机关一定的 自由裁量权; (二)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案件所作的 程序上的处分,而非实体上的处分; (三)不起诉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的终 止 ; (四)不起诉终止诉讼的法律效力是相 对的
四、程序
(一)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
(二)不起诉后对案件的处理; (三)不起诉决定书的宣布和送达 ; (四)复议、复核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 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 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 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通过审查,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处 理决定; (三)掌握案件的全面情况,为支持公 诉做好准备。
三、 审查对象
(一)事实审查:包括事实总体审查
和事实要素审查;
(二)证据审查:包括质的审查和量
的审查,质的审查标准是确实,量的审查 标准是充分;
(三)法律审查:包括犯罪性质和罪
名的审查。
四、审查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 (二)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 是否正确。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 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 (三)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 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四)证据是否确定,充分; (五)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六)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七)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八)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九)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十)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 以供核查。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 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二、意义和效果
(一)引起审判程序;
(二)限制法院审判范围;
(三)禁止再次起诉。
案 例(二)
某县人民法院受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 人杜某破坏电力设备一案。庭审中,杜某又供认了曾 盗窃变电站里的铜线。公诉人宣读了变电站的材料登 记簿,证明变电站丢失一捆铜线。合议庭遂认为杜某 盗窃铜线一事已十分清楚,有证明材料及被告人供述 等证据证实,于是法庭审理继续进行。合议庭评议后, 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杜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 有期徒期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 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问:人民法院能否对检察院未起诉的盗窃事实进 行审判?

五、救济途径
一、概念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 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 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不追究刑 事责任的情形,或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 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的,以及证据不 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向人民法院 提起公诉的一种处分决定。
二、适用情形
(一)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五、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的自我救济途径
1、被害人的自我救济途径 一是申诉。即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 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检察院应当将复查 决定告知被害人。如果检察机关维持不起诉决定 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后,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至人民法院。 2、被不起诉人的救济途径 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检察院申诉。
四、公诉制度的理论
(一)起诉法定主义
凡是认为有足够证据证明确有犯罪事实,且具备 起诉条件,公诉机关必须起诉。代表国家有德国。
(二)起诉便宜主义
检察机关对于起诉活动有裁量权。具体表现为以 下两种形式: 1、“微罪不检举”:即轻微犯罪不予起诉;代表 国家为大多数国家。 2、“更为广泛的起诉斟酌”:即不仅实行“微罪 不检举”,而且可以因“公共利益”需要等对并非轻 微的犯罪作出不起诉决定。代表国家有美国、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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