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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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碰撞或涉及车辆的意外事件。
当事故发生时,确定责任并划分责任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探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的标准和原则。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1. 法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中违反交通法规的一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例如,如果有驾驶员违反红灯信号造成了事故,该驾驶员应承担主要责任。
2. 直接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基于直接原因和结果。
当事故中一方的违规行为与产生事故的结果直接相关时,该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例如,某车辆酒后驾驶与撞车直接相关,该驾驶员应承担主要责任。
3. 推定责任:根据常识和经验,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推定一方承担主要责任。
例如,在同车道发生追尾事故时,追尾的一方往往承担主要责任,因为驾驶员应保持足够的距离以预防碰撞。
4. 共同责任:某些情况下,两个或多个当事方都存在责任,共同导致事故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责任大小进行责任划分。
例如,在交叉路口发生碰撞事故时,如果一方闯红灯而另一方超速行驶,责任可能被划分为六、四或五、五。
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原则1. 驾驶员违法行为:如果一方驾驶员在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如酒驾、超速或闯红灯等,该驾驶员通常承担主要责任。
2. 事故发生地点:在某些情况下,事故发生的地点也会影响责任划分。
如果一方在无保护设施的非机动车道行驶,而与之发生碰撞的机动车在正常道路行驶,责任可能会更多地归咎于非机动车驾驶员。
3. 车辆类型: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也可能与车辆类型有关。
例如,当电动自行车撞击非机动车时,因为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较快且具有车辆属性,其驾驶员通常承担主要责任。
4. 驾驶员安全意识:在交通事故中,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措施也会影响责任的划分。
如果一方驾驶员在事故前没有采取适当的避让动作,而另一方驾驶员采取了适当的避让动作,责任可能更多地归于未采取避让措施的驾驶员。
在实际生活中,除了以上几个标准和原则,交通事故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交通信号灯、交通标线和交通标志等。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https://img.taocdn.com/s3/m/03062172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2d3210f.png)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1. 引言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碰撞、行人被撞以及其他与车辆交通有关的意外事件。
在交通事故中,划分责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责任的划分直接关系到事故双方的权益,同时也对保险公司、法院以及相关部门的处理产生影响。
本文将探讨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原则和常见的责任划分方式。
2. 责任划分原则2.1 全责原则全责原则是指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时,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另一方免责。
全责原则适用于明显违反交通规则或者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一方。
例如,酒驾、超速驾驶等行为都可能导致全责。
2.2 主责原则主责原则是指在交通事故中,责任主要由一方承担,另一方承担相对次要的责任。
主责原则适用于一方在交通行为上存在明显过错,而另一方也存在一定过错的情况。
根据过错的程度,责任的承担也会有所不同。
2.3 共同责任原则共同责任原则是指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时,双方各自承担部分责任。
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交通事故中存在双方过错,而且过错程度接近或相等的情况下。
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责任的划分可以依据比例确定。
3. 责任划分方式3.1 交警认定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以报警,并等候交警到场勘查。
交警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通过询问当事人、目击证人以及查阅相关证据进行责任认定。
交警认定的责任划分对于保险公司的理赔以及事故处理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3.2 保险公司调解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通常会选择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会进行调查和核实,根据相关证据及事故情况判断责任的承担。
保险公司调解的结果通常是当事人达成协议,或者由保险公司直接进行责任划分。
3.3 法院判决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当事人对责任划分存在争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当事人可以将纠纷提交给法院进行仲裁或诉讼。
法院将通过审理案件、收集证据以及听取各方的陈述,最终作出责任划分的判决。
4. 责任划分的影响4.1 保险理赔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理赔,以及受害人的赔偿金额。
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与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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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与赔偿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之间或机动车辆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不符合交通规则的意外事件。
当交通事故发生时,我们需要对责任进行合理而准确的划分,并确定相应的赔偿标准。
本文将探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与赔偿标准的相关问题。
一、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是根据交通法规和相关法律进行的。
一般来说,交通事故的责任可以分为全责、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全责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时,一方完全承担事故责任,其行为违反交通法规,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例如,驾驶人酒后驾车、违反交通信号灯等。
主要责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每一方都有一定的过失,但都不是主要原因,事故责任的划分主要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次要责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一方的责任较轻,但并非全然无过失。
事故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但该方仍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判断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充分考虑事故发生的原因、违反的交通规则以及相关证据,以便进行准确划分。
二、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其目的是保护受伤害人的合法权益,并对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进行补偿。
1. 人身伤亡赔偿人身伤亡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等。
医疗费用应根据医疗费用发票或相关费用明细进行赔偿,护理费是指因受伤需要他人照料而产生的费用,误工费是指因伤势影响而无法正常工作所导致的经济损失。
残疾赔偿金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或残疾而给予的补偿。
丧葬费是指死者的丧葬和善后所产生的费用。
2. 财产损失赔偿财产损失赔偿主要包括车辆维修费用、车辆残值、财产损失等。
车辆维修费用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而产生的修理费用,车辆残值是指车辆在事故后的残值金额。
财产损失是指交通事故导致的其他财产损害,例如房屋损失或其他财物损失等。
3. 相关保险赔偿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划分和赔偿标准,也要考虑有无相关保险的情况。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暂行)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暂行)](https://img.taocdn.com/s3/m/f6d8503c10661ed9ac51f304.png)
第七条
各 方当事人 均无 导致交
通事故的过错 ,属于交通意外事 故的 ,
各方 均 无责 任 。
一
方 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 故的 , 第八条 当事 人 同时具有 两种 以
错交通违法行为 由《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第五条 因两 方或两 方以上 当事 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 , 行为人按照
以下 规 则 分 别 承 担 主 要责 任 、 等责 任 同 ( ) 一 实施 重 大 过 错 交 通 违 法 行 为
他 方 无责 任 。
通 管理部 门适 用本 规则确定 交通事故 过错程度分类》 具体列举。 当事人 的责任 , 但处理适用简易程序和 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 的交通事故除外。
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分类》 的交通违法行 为负交通事故责任 的, 由本级公安机关
交 通 管理 部 门组 织 3 以 上县 级交 通 事 名
的, 负事 故次 要责任 ;
( ) 施 同 类 型 过 错 交 通 违 法 行 三 实
第一条 为 规 范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责 故 重 大 危 险 的 交通 违 法行 为 。 ( ) 二 一般 过错 交通 违 法 行 为 : 因 指 未 履 行 交 通 安 全 一 般 注 意 义 务 而 实 施 的具 有 影 响 道 路 交 通 安全 、 发 交通 事 引 故 一 般 危 险 的 交通 违 法行 为 。 重 大 过 错 交 通 违 法 行 为和 一 般 过
行 为 所带 来 的法 律 后 果 , 自觉遵 守 交 通
规则 ,促进预 防道路交通事故社 会化。
当然 ,B 日 ,在 福建 省公 安新 闻发 布 6 5
事故外 , 其它事故处理均适 用《 规则》 确 定 当事人事故责任 。 排除适用有交通肇 事犯罪嫌疑道路 交通事故 , 主要是考虑 到本《 则》 规 尚处于试行阶段 , 而交通事 故刑事案件对刑事证 据要求较严格 , 对 当事人法律制裁较严厉,因此 ,规则》 《 暂不适 用涉嫌交通肇事犯 罪的案件 , 待 时机成熟后再考虑扩大适用范 围。 排除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 则主要 是因为正在征求意见的《 福建省无人员 伤 亡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办法》 对适 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 采用
福建省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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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暂行规定为做好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减少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作如下暂行规定:本规定所称的道路交通事故包括道路运输事故①和非道路运输事故②。
一、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根据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可能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的道路交通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高效的原则,认真做好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的各项工作。
各级政府及部门的主要职责为:各级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联动机制和工作制度;统一组织、指挥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及事故调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优先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阻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做好事故现场及危险区域人员的安全疏散;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事故发生地社会治安秩序,侦办道路交通犯罪案件和缉捕涉嫌犯罪人员,依法冻结涉案账户;参加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做好危险区域的群众撤离及安全保卫工作;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5013f725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01.png)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规定很多的⼈由于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很多的事故的发⽣以及很多的⽣命的逝世,所以任何时候我们都是需要按照交通规则进⾏办事,交通事故的发⽣也是需要进⾏责任的认定,以下就由店铺⼩编对于该⽅⾯的知识进⾏介绍。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第⼀,《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调解。
⽽没有也不可能有对犯罪嫌疑⼈的刑事责任作出认定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了具体的⾏政处罚标准,如对造成重⼤事故,负次要责任的,或者造成⼀般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处⼗⽇以下拘留或者五⼗元以上⼀百五⼗元以下罚款。
该办法第⼆⼗⼆条也规定:当事⼈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五⽇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即对该具体⾏政⾏为不服者,可依该条之规定,向上级⾏政机关寻得⾏政救济。
因此,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道路交通管理的⾏政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之间或者责任⼈与受害⼈之间的⾏政违法⾏为所作出的⾏政责任认定书。
依据它,公安机关对责任⼈予以⾏政处罚,对道路交通民事侵权案进⾏⾏政调解。
⽽且,刑事诉讼法第⼗⼆条明确规定:未经⼈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都不能确定有罪。
即说明,对刑事责任的认定,只能由⼈民法院决定,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体现。
所以,公安机关不能依据⾏政法规对犯罪嫌疑⼈(被告⼈)刑事责任作出认定,法院也不能依据⾏政机关作出的⾏政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的刑事责任。
第⼆,责任认定不是证据问题,⽽是法律问题对法律问题,只能由法官通过庭审以裁判的形式获得解决。
从另外⼀个⾓度讲,如把责任认定书当作证据使⽤,在实践中,作出该责任认定的警察,通常都是对该案进⾏刑事侦查的警察,本案也是这样,即该认定书的承办⼈(鉴定⼈)和本案的侦查⼈员都是相同的两位警察。
这就有违刑事诉讼法第⼆⼗⼋条,担任过本案的证⼈、鉴定⼈的,不得作为侦查⼈员的规定。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结果责任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结果责任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5b750b34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cb.png)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结果责任原则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事故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
责任原则是划分事故责任的依据,它是根据交通规则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旨在保障交通安全和公平公正。
在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一般遵循以下几个责任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根据交通参与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比例。
通常是根据违反交通法规的程度来判断,违规行为越严重,过错责任越大。
比如,造成事故的一方违反了红灯信号灯的规定,就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
二、构成侵权责任原则构成侵权责任原则是指交通参与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种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无过错方,即当事故发生时,其中一方没有任何过错,但受到了损害,这时应由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事故损失责任原则事故损失责任原则是指交通事故双方根据造成的损失大小来划分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
根据我国交通法规的规定,当事故发生后,对双方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进行合理的赔偿,其中,责任重大方应承担较大比例的责任,责任较轻方承担较小比例的责任。
四、费用分摊责任原则费用分摊责任原则是指如果事故双方都存在过错,或者都存在构成侵权的行为,那么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共同分担事故引起的费用。
比如,发生碰撞事故时,如果双方都存在过错,那么双方应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在实际交通事故处理中,以上责任原则通常会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运用。
同时,还有其他因素也会对责任的划分产生影响,例如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证据证明等。
总之,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责任比例。
责任原则作为划分责任的依据,旨在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公平公正地解决交通事故纠纷,减少交通事故对双方带来的损失。
一个公平的游戏规则——写在《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实施前
![一个公平的游戏规则——写在《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实施前](https://img.taocdn.com/s3/m/fb24f8f7c8d376eeaeaa311e.png)
重大利害关系 。继 1 9 年我国发布第 为 1 7种 与交通事 故相 关的交通 违法 交通事故责任。同时,规则》 91 5 《 采用了过
一
事故处理办法》 之后 ,04 2 0 年又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及其实 施条例重新修订 发布 了《 交通事故处理 办法》 ,进一步完善 了道路交通事故 的 处理 。但是 , 当前 的法律法规规章都只 是对 交通事故 的责任确定做 了原则性 的规定 , 并未制定具体的确 定规 则。 由于客观 上存在道路 交通事故 责 任确定工作的复杂性、 办案人员事故分 析水平 的差异 性和对事 故责任确定 原 则所持观 点的不一致 , 在没有 统一《 规 确定 , 可谓仁者见仁 , 智者见智 , 难以形 成具有一定权威 的相对统一的观点, 容 易造成对 交通事故 当事 人责任确定 的 偏差 , 群众反 映较大 , 由此 引发 的争议 和信访逐 年增 多。据统计 , 去年全省道 路交通管理信访案件总量中 , 涉及交通 事故的信 访案件 占绝大部分。 仅交警总 队去年处理 的交通 事故信访案件 就达 l 起 , 1 2 较往 年有所增长。这显然不能 适应 党中央提 出的构建社会主 义和谐 社会的需求。 因此 , 制定一部相对科学、 合理 、 全省统 一的《 规则》 规 范和指导 ,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 提高我省道路交通 事故处理工作 质量, 已是势在必行。
中心 内容 :
并逐级 上报至省 级公安机 关交通 管理
部 门备案。 当事人对依照本规则确 定的 交通事 故责任有异 议 的, 还可依 照《 信
访条例》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 和《 及 相关规定 , 申请上级公安交通 管理部 门 复查复核。 ( 适用范围适 当限制 。规则》 五) 《 规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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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怎么规定的?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和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判定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基础上,依照本规则对有因果关系交通违法行为的分类和定责规定,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随着交通事故的日益增多,因交通事故而引起的纠纷也更加复杂。
为此,福建省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即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确定规则。
熟悉和理解这些法律法规对我们的日常生活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以下为▲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确定规则的详细规定。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暂行)▲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工作,促进执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福建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适用本规则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但处理适用简易程序和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交通事故除外。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和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判定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基础上,依照本规则对有因果关系交通违法行为的分类和定责规定,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条根据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交通违法行为分为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和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一)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指因未履行交通安全重要注意义务而实施的具有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引发交通事故重大危险的交通违法行为。
(二)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指因未履行交通安全一般注意义务而实施的具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引发交通事故一般危险的交通违法行为。
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和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由《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分类》具体列举。
▲第五条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人按照以下规则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一)实施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主要责任;(二)实施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次要责任;(三)实施同类型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同等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划分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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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划分原则是什么行为责任原则,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划分原则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划分原则是什么
1、(1)行为责任原则;
(2)因果关系原则;
(3)路权原则;
(4)安全原则;
(5)结果责任原则。
2、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
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有哪些
1、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
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
2、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
过错的严重程度。
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
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它方面的问题请继续学习,或者去学习专业。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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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是什么在意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之后,需要进行相关的处理,其中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就是比较关键的一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那么,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是什么?下面由我为您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是什么1、全部责任和无责任:指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责任的情形。
2、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指主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主要违章者要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负次要责任的情形。
3、同等责任:指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的情形。
4、不确定责任:这种情况一般是,对交通事故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责任认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但对事故责任不作认定。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的具体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法律知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赔偿标准
![法律知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赔偿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fe2a16d7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0c72f74.png)
法律知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赔偿标准交通事故是当前社会中较为常见的事故类型之一,其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各方受伤或受损的赔偿标准直接关系到事故的后续处理和双方的权益。
以下文章尝试从法律角度来阐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其相应的赔偿标准。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中国交通法规中,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有明确的规定。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原则分为四个等级,即全责、主责、同责和无责。
全责是指责任人完全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交通法规规定,以下情况下的事故责任应该认定为全责:驾驶员饮酒后驾驶,驾驶员无证或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驾驶员明知车辆缺陷而仍然驾驶,驾驶员超速行驶,驾驶员违反交通信号灯等交通规则。
主责是指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一般而言,当事故中多个责任人均有不当行为或错误判断,且一方的过错较大时,事故认定该方为主责方。
但在某些情况下,对事故中双方开车人的认定并不明显,经过调查后也可能认定为同时承担责任。
同责即均分责任,当交通事故中,双方或多方的车辆都有一定的责任,但难以划分主要责任方时,可认定该事故责任方均分责任。
无责即任何一方均无过错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事实还无法确认,或者交通事故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不可预见的事故时,可认定事故责任为无责任。
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既然已经确认事故责任,接下来我们需要了解的便是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
在中国交通法规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也有具体规定。
主要分为以下四类:1.人身伤害赔偿人身伤害赔偿是指对于交通事故中造成的人身损害,肇事方需要赔偿受害人或造成损失的相关机构。
根据相关法规,人身损害的最高赔偿金额为100万元。
因而,具体的赔偿金额应该根据具体案件而定。
2.财产损失赔偿财产损失赔偿是指交通事故中造成的财产损失。
受损方可要求肇事方为其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损坏的车辆、物品等,其赔偿金额应该根据实际调查情况而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https://img.taocdn.com/s3/m/d6f65cc3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25.png)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法规,对当事人作出的定量、定性的结论;所谓定性,是指当事人有无责任;所谓定量,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应承担哪一种责任。
一、认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1、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某人无证驾驶,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了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谓“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场合,确定事故损害的一个标准;原因力的研究和运用,在我国目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实践中涉及较少;《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实际上为通过“原因力”来分配责任提供了法律空间;2、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事实,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观意识状态;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由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在存在双方或者多方事故当事人过错的场合,例如,机动车超速行驶,而被撞的行人又闯红灯,便面临一个对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进行比较的问题;比较过错又称为过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一项重要的责任确定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确了这种确定责任、分担损失的制度;但是,在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进行比较时,存在着技术上的障碍需要克服,主要表现为如何认定不同过错对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过错系数”问题;例如,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确定记分分值所依据的原则也是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因此,在这方面也具有了一定的基础;三、交通事故责任的分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交通事故调查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将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分为4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反映了当事人行为对在形成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交通管理机关将对负有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据其责任情况给予违法处罚和肇事处罚;现行处罚方式包括: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有关交通安全法律对其违法行为给予拘留或罚款、吊扣和吊销驾驶执照处罚;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方法1、根据因果关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造成事故损害后果与涉及违法的事故原因之间的直接关系,即事故的直接原因;引起事故的其他因素如道路、气候等,不应作为加重或减轻当事人责任的原因;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有独立、综合和参与因果关系3种形式;独立因果关系是指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只有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因此,全部责任均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这种因果关系有一因一果,多因一果的形式;一因一果是一个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多因一果,是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和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综合因果关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双方当事人都有违法行为,而且这些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即事故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共同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又分为重复综合和相互综合两种;如果任何一方的违法行为都可以单独地造成该起事故,则称为重复的综合关系;如果其中某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单独存在时,事故不一定发生,而在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存在并相互作用下才能发生事故,则为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一般负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都属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着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其他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发生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不过这种关系是间接的、偶然的,与其它因素发生关系后才起作用,这种因果关系就称为参与因果关系;在责任认定中,承担次要责任的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行为,基本上也属于参与因果关系;2、根据路权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1)路权路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的一定空间范围和时间内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路权包括通行权与先行权,“路权”规定充分体现了公民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交通法规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在事故责任认定工作中,须根据不同的道路条件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路权;通行权的确定:通行权是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某一空间范围内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交通参与者在自己通行的区域内享有通行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其他享有通行权者的权利;先行权的确定:先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所享有的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先行权建立在通行权的基础之上;有通行权的交通参与者在实现自己的通行权利时可能会遇到时间顺序方面的障碍,这就涉及到谁有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有先行权的交通参与者在规定范围内允许优先通行,而其他交通参与者,应保证有先行权者的权利得到实现;(2)根据路权认定责任大小按照路权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①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是违反通行权的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不是违反通行权的行为,则由违反通行权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②双方当事人都有通行权时,则由违反先行权的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③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通行权与先行权规定,如没有其他过错行为存在,则双方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④双方都没有违反路权规定或都有违反路权规定以外的过错行为,应通过分析安全因素,再认定事故责任的大小;(3)根据安全因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中明确体现了交通活动要确保安全的原则;特别是根据因果关系和路权规定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则应根据交通法规中有关“确保安全”的规定,区分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及其程度,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因此,在当事人都违反路权规定时,一方当事人违反确保安全规定,另一方未违反,则前者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为是次要原因;在当事人都违反路权规定和确保安全的规定时,一方违法情节严重,另一方情节相对较轻,则前者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为则是次要原因;在无法区分情节轻重时,则说明双方的过错行为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等效原因;(4)特别情况下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实施条例》的这些规定,是在特别情况下认定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事故逃逸是一种恶劣的行为,须严格予以禁止和惩治;刑法和《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但是,《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场合当事人民事责任的问题并未涉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必要补充;《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一款的规定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情况下,事故责任认定确立的原则;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逃逸当事人的责任可以有以下几种认定结果:①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场合,无论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实际过错如何,均推定逃逸方负全部责任;②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而对于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③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逃逸方有违法行为或者驾驶错误,他方没有过错,由逃逸方负全部责任;④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均有过错,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这里有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在事故处理的过程中,勘察、检验的结果是逃逸方对于事故的形成没有过错,但是因担心责任而逃逸,而其他当事人应当负全部责任却没有逃逸,这种情况是否仍然要逃逸方承担责任﹖对于这个问题,条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只要逃逸行为对于事故的发生或者损害的扩大没有因果关系,而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也没有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就不应当让逃逸方承担事故责任;至于因逃逸而应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是另外一回事,这不涉及事故责任;《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对上述承担责任的原则的理解,也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一方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该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②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行为场合,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均分责任;如果当事人的主观意图是为了图谋骗取保险等,则还须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或者责任;对于一方当事人虽然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但并没有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在这种场合,应当如何认定责任的问题,对此《实施条例》没有明确;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是属于有恶意的故意行为,即使对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也应当让该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应当加重该方当事人责任的比例,而不应当让该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5)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规则根据以上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方法,可以归纳成以下几条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则:当事人有过错行为,其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过错行为或者虽有过错行为,但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过错行为的一方应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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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交通事故责任通常分为五级: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是彼此对应的,即全部责任对应无责任、主要责任对应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对应同等责任。
一、全部责任和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5.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6.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7.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二、主要责任VS次要责任当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
三、同等责任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相当的,负同等责任。
当事人双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同等责任: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的;2.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均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3.当事人各方均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四、不确定责任对交通事故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责任认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但对事故责任不作认定。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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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暂行)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工作,促进执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福建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适用本规则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但处理适用简易程序和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交通事故除外。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和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判定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基础上,依照本规则对有因果关系交通违法行为的分类和定责规定,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条根据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交通违法行为分为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和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一)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指因未履行交通安全重要注意义务而实施的具有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引发交通事故重大危险的交通违法行为。
(二)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指因未履行交通安全一般注意义务而实施的具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引发交通事故一般危险的交通违法行为。
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和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由《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分类》具体列举。
第五条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人按照以下规则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一)实施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主要责任;(二)实施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次要责任;(三)实施同类型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同等责任。
第六条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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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 must not be an ugly person, but you must not be too kin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有几种导读:第一,一方无责一方全责。
该种情形一般是一方无明显过错,而另一方面过错比较重大的情形,这种情况下由全责方承担全部赔偿。
第二,一方主责一方次责。
这种情形,双方都有过错,但明显一方过错比较轻微,另一方过错比较严重,这种情况下,双方按比例承担赔偿。
第三,双方同等责任。
说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其实也就是指在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的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原则,这是公安交警在认定的时候需要坚持的。
那到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有几种呢?这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很重要的,对此,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
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
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二、因果关系原则1、因果关系原则当事人存在有违法行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违法的严重程度与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
行为与该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加重事故后果。
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某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
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
交通事故认定是技术认定,在确定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时,只需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事实上属于事故的原因即可。
事实上原因的检验方法,可以借鉴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采取必要条件规则。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和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和赔偿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981912fc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c1ed427.png)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和赔偿标准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由于交通参与者之间的不当行动或者道路交通设施的缺陷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对责任进行划分,并向受害者提供相应的赔偿。
本文将从责任划分和赔偿标准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责任划分在交通事故中,责任的划分主要依据交通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责任划分可以分为全责、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等不同程度。
具体划分如下:1. 全责:当一方交通参与者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时,判定该方承担全责。
例如,违反交通信号灯、逆行、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导致事故的产生。
2. 主要责任:当一方交通参与者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时,判定该方承担主要责任。
例如,未按规定让行、未保持安全距离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
3. 次要责任:当一方交通参与者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时,判定该方承担次要责任。
例如,存在行为上的不当但不构成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
4. 无责任:当一方交通参与者在交通事故中没有承担责任时,判定该方无责任。
例如,遇到突发状况导致无法避免事故。
二、赔偿标准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一般包括人身伤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两个方面。
具体标准如下:1. 人身伤害赔偿:人身伤害赔偿是指对受害者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赔偿内容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等。
赔偿标准根据伤情的轻重程度和治疗费用等因素进行确定。
2. 财产损失赔偿:财产损失赔偿是指对受害者因交通事故而造成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赔偿内容包括修理费、车辆折旧费、财产损失费用等。
赔偿标准根据损失的实际价值和修复费用等因素进行确定。
赔偿标准的确定还需要考虑赔偿能力、保险责任等因素。
在部分地区,还可以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
三、责任划分与赔偿标准的适用责任划分和赔偿标准的适用需要综合考虑事故的具体情况和双方责任的程度。
通常情况下,全责一方需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主要责任一方需要承担较大比例的赔偿责任,次要责任一方需要承担相对较小比例的赔偿责任。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公告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5b6f712a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cb.png)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03•【字号】闽常[2007]16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公告(闽常[2007]16号)《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7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2月3日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年11月30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监督、农业(农业机械)、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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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暂行)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工作,促进执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福建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适用本规则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但处理适用简易程序和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交通事故除外。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和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判定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基础上,依照本规则对有因果关系交通违法行为的分类和定责规定,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条 根据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严重程度,交通违法行为分为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和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一)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指因未履行交通安全重要注意义务而实施的具有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引发交通事故重大危险的交通违法行为。
(二)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指因未履行交通安全一般注意义务而实施的具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引发交通事故一般危险的交通违法行为。
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和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由《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分类》具体列举。
第五条 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人按照以下规则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一)实施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主要责任;(二)实施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次要责任;(三)实施同类型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同等责任。
第六条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八条 当事人同时具有两种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以其中过错大的交通违法行为作为确定当事人责任的依据。
但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也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
第九条 需确定未列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分类》的交通违法行为负交通事故责任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3名以上县级交通事故处理专家集体研究,依照本规则的交通违法行为分类原则和定责规定,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因案情复杂,不宜直接依照本规则及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分类》确定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的,可以由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3名以上省或市级交通事故处理专家集体研究,按照具体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原则确定当事人责任,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事故具体案情和适用条件,参照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编发的典型案例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确定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原则执行。
对于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按照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简易程序的规定执行。
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的,按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规则确定的交通事故责任有异议申请复查复核的,依照《信访条例》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在此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未作出事故认定的,依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附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分类一、重大过错行为(一)车辆不按规定让行1.车辆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交法第38条、条例第38、40、41、42、43条);2.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条例第51条第2项);3.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条例第51条第7项、第52条第3项);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条例第51条第7项、第52条第4项);5.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条例第52条第1项);6.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条例第68条第1项);非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条例第69条第2项);7.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条例第69条第1项);8.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条例第48条第1项);9.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或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条例第48条第2项);10.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上坡的一方先行的;或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未让下坡的一方先行的(条例第48条第3项);11.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条例第48条第4项);12.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交法第47条第1款);13.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采取避让措施的(交法第47条第2款);14.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非机动车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未减速让行的(条例第70条);15.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未避让行人的(条例第67条);16.机动车借道时未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的(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17.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进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时未让正常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的(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18.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车辆从未施划交通标线的道路进入交叉路口时未停车瞭望、让有施划交通标线的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19.其他机动车在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时未避让专用车道上行驶的公共汽车和校车的(办法第三十五条);20.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非机动车未避让行人的(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二)车辆不按规定超车、跟车21.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交法第45条第1款、条例第53条第2款);22.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交法第45条第2款、条例第53条第3款);23.机动车从前车右侧超车的(条例第47条);24.机动车在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交法第43条第1项);25.机动车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交法第43条第2项);26.机动车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交法第43条第3项);27.机动车行经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地点超车的(交法第43条第4项);28.机动车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条例第47条);29.机动车不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交法第43条);30.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条例第51条第4项);31.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条例第51条第6项);32.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条例第68条第5项);33.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条例第72条第4项);34.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与相邻或者前方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三)车辆不按规定变更车道、转弯、按道通行35.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影响相关车道内的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条例第44条第2款);36.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条例第51条第1项);37.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交法第35条、条例第82条第1项);38.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交法第36条);39.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条例第72条第4项);40.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的(条例第72条第6项);41.机动车违反规定在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上行驶的(办法第三十二条)42.机动车借道或者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的(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43.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四)车辆不按规定掉头、倒车44.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或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条例第49条第1款);45.机动车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条例第49条第2款);46.机动车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的或在禁止倒车的地点倒车的(条例第50条);(五)行人、乘车人不按规定通行47.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交法第38、62条、条例39条);48.行人横过路段,在没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情况下,行人通过时,在车辆临近情况下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交法第62条、条例第75条);49.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或扒车、强行拦车的(交法第63条);50.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条例第74条第3项);51.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交法第66条);52.乘车人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条例第77条第2项);53.乘车人乘坐机动车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条例第77条第3项);54.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干扰驾驶,或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或跳车的(条例第77条第4项);55.行人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56.行人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的(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57.行人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条例第74条第1项);58.行人在机动车道内嬉闹或夜间在机动车道内坐卧的(条例第74条第2项);(六)违反重要安全通行规定59.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交法第19条第1款);60.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的(交法第19条第4款);61.学习驾驶人在无教练员随车指导下上道路驾驶汽车的(条例第20条第2款);62.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以及其它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交法第21条);63.饮酒后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交法第22条第2款);64.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或者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交法第22条第2款、条例第62条第7项);65.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超过50%的(交法第42条第1款、条例第45、46条);66.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100%以上的;(交法第48条第1款、条例第54条第1款);67.机动车载物长、宽、高违反装载要求或者遗洒、飘散载运物的(交法第48条第1款、条例第54条);68.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条例第62条第1项);69.驾驶机动车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条例第62条第3项);70.驾驶机动车时向路上抛撒物品的(条例第62条第5项);71.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不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的(条例第64条)(七)违反高速公路特别规定72.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安全间距的(条例第80、81条);73.在高速公路上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的(条例第82条第2项);74.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时,未开启左转向灯,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的(条例第79条第1款);75.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未开启右转向灯或者驶入减速车道时,未降低车速后驶离的(条例第79条第2款);76.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条例第82条第1项);77.机动车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的速度和安全距离行驶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条例第81条);78.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在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未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的(条例第84条);79.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违法拖曳故障车、事故车的(交法第68条第2款);80.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告标志,夜间未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交法第68条第1款、条例第60条);81.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交法第68条第1款);82.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或者装卸货物的(办法第四十五条);83.机动车车上人员在高速公路车行道上行走、逗留的(办法第四十五条);84.高速公路上施工、养护、维修等作业的人员未按规定在作业区域内作业或在防护区外行走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85.夜间在高速公路抢修故障车辆、施救车辆实施抢修或者施救时未按规定开启警示装置或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86.在高速公路专项施工作业时未按规定标准设置防护设施,未按规定施工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87.在高速公路养护作业时未按照安全作业规程进行或未按规定标准设置标志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八)参与道路交通活动违反重要安全规定的88.夜间擅自挖掘道路或擅自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交法第32条第1款);89.施工作业单位在夜间未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或夜间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交法第32条第2款);二、一般过错行为(一)违反一般安全通行规定90.机动车驾驶人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交法第22条第1款);91.车辆、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交法第38条);92.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有效避让的(交法第47条第2款);93.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在进入路口前未停车瞭望的(条例第52条第2项);9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交法第42条第1款、条例第45、46条);95.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条例第44条第1款);96.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的机动车道时,不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条例第70条第1款);97.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交法第37条);98.机动车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条例第61条);99.非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未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的(条例第69条第2项);100.非机动车未在规定车道内行驶的(交法第36、57条);101.非机动车违反右侧通行规定的(交法第35、36、57条);102.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条例第70条第2款);103.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条例第71条);104.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的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或在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时,未确认安全、直行通过的(条例第70条第1款);105.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超速行驶的(交法第58条);106.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的(条例第72条第5项);107.行人横过路段,在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时,未按规定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108.行人白天在机动车道内坐卧的(条例第74条第2项);109.行人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横过没有人行横道、过街设施的路段,未注意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通过的(交法第62条、条例第75条);110.行人通过路口,在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时,未按规定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在没有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情况下,行人通过时,在车辆临近情况下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交法第62条、条例第75条);111.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交法第36、61条);112.乘坐两轮摩托车人未正向骑坐的(条例第77条第5项);113.乘车人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行为的(交法第66条);114.机动车未按规定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办法第七条)115.牵引机动车时牵引二辆或二辆以上被牵引车的(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116.夜间牵引机动车时未在牵引装置上设置反光标识的(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117.行人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的(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二)车辆不按规定停车、停放118.机动车违反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交法第56条第2款、条例第63条第1、2、3项);119.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条例第53条第2款);120.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交法第56条第1款);121.机动车在车行道上发生故障可以移动时,驾驶人未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且未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交法第52条);122.机动车在车行道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驾驶人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未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交法第52条、条例第60条);123.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交法第59条);(三)参与其他道路交通活动不符合安全规定124.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达到醉酒标准的(交法第22条第2款);125.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条例第72条第3项、第73条第1项);126.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特种车辆、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机动车的(条例第22条第3款);127.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或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交法第49条、条例第55条第1项);128.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载人的(条例第55条第2项、交法第50条);129.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100%以下的(交法第48条第1款、条例第54条第1款);130.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条例第55条第3项);131.挂车载人的(条例第56条第2项);132.拖拉机用于载人的(交法第55条);133.机动车不按规定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的(交法第48条第2款);134.机动车不按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交法第48条第3款);135.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条例第72条第10项);136.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或者驾驭畜力车的(条例第72条第2项、第73条);137.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三轮车的(条例第72条第9项);138.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条例第72条第1项);139.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的(交法第28条第2款);140.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未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的(交法第30条第1款);141.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交法第31条);142.白天擅自挖掘道路或擅自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交法第32条第1款);143.施工作业单位白天在未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或白天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交法第32条第2款);144.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完毕,未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的(交法第32条第2款);145.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未按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例第35条第1款);146.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施工单位未在绕行处设置标志的(条例第35条第2款);(四)违反高速公路特别规定147.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链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交法第67条);148.在高速公路上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条例第78条);149.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条例第83条);150.白天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告标志的(交法第68条第1款、条例第60条);151.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紧急停车带)上行驶(条例第82条第3项);152.机动车在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紧急停车带)行驶或者停车的(条例第82条第4项);153.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或学习驾驶机动车(条例第82条第5项);154.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载人的(条例第8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