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主城区分区规划编制导则(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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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主城区分区规划编制导则(2009版)

重庆市主城区分区规划编制导则(2009版)

重庆市主城区分区规划编制导则(试行)重庆市规划局二○○九年八月前言2007年6月,重庆市被批准为国家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9月,国务院又批准了《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2009年1月,国务院正式出台了《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进一步为重庆发展指明了方向,重庆的城乡规划也随之研究确立了新的编制体系。

主城区分区规划是总体规划目标原则得以空间落实的一种形式,是上承总体规划,下启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重要规划层次,在《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中,也明确了其应有的法律效力。

为进一步加强对主城区分区规划编制的指导,重庆市规划局组织相关单位制定了《重庆市主城区分区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明确了深度要求,规范了成果形式,在此重点强调重庆市分区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一是分区规划是覆盖全部行政辖区、统筹城乡的全域规划。

需要加强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划的衔接,在城区部分规划需符合国家《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关于分区规划的深度要求;二是分区规划是指导城市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村规划的重要依据。

需要进一步对总体规划及密度分区规划等提出的片区-街区职能定位、规模分解、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布局、城市形态分区等内容进行调校;三是分区规划在空间上按照建设用地规模、建设用地范围、备选控制用地范围统筹布局,在时间上按近期(2012年)、远期(2020年)、远景(x年)分期规划,既加强规划的刚性,也加强规划的包容性和适应性;四是按照《重庆市统筹城乡规划综合改革试验方案(纲要)》及其相关部委回函的要求,结合重庆实际,实事求是地分析解决因地形条件等因素制约造成影响重点地区发展的问题;五是分区规划要在城乡空间统筹、一体化布局上,以及实施动态调控机制上进行探索。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在城镇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中流转等政策创新方面做好空间准备。

重庆市村镇规划编制技术导则【最新精选】

重庆市村镇规划编制技术导则【最新精选】

重庆市村镇规划编制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1、总则1.1 为促进重庆市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规范村镇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提高村镇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依据国家建设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村镇规划标准》和《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法规、条例的精神,特此制定《重庆市村镇规划编制技术导则》(以下简称本导则)。

1.2 本导则所指村镇包含村庄和集镇。

村庄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按其地位可分为中心村或基层村,隶属于建制镇或乡(民族乡)。

集镇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1.3本导则所指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其编制应当以区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协调。

编制期限宜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一致,一般近期5年左右,远期10年至20年。

1.4 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除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和重庆市的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5本导则适用于指导重庆都市区、远郊区县(含自治县、市,以下简称区县)和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村镇规划编制。

2、总体规划编制2.1内容及要求总体规划,指乡镇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主要内容包括:乡、镇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的布点、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交通、供电、邮电、燃气、给排水、商贸市场、教育、环保、环卫、绿化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主要工副业生产基地的分布和主要公共建筑设施的配置。

2.2 指导思想1)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2)与相应的上一层次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统筹规划城乡发展空间。

城镇扩张、产业园区建设、交通通道、区域基础设施建设、景观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需要对村庄建设进行控制的区域内,规划不宜再保留或安排新的村庄建设点;3)与村庄规模调整工作紧密结合,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方便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要求,制定规划方案。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2009年重庆市区县“四线”规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2009年重庆市区县“四线”规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渝规发…2009‟129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2009年重庆市区县“四线”规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处室、分局,各局属事业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规划局(建委),在渝各规划设计单位:为了指导各区县今年内完成“四线”规划的制定工作,明确编制的工作重点以及相应程序,结合今年市人民政府与区县人民政府签订的“2009年城乡规划管理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经研究,现将《2009年重庆市区县“四线”规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联系人:黄敏联系电话:67959785 135942995495二OO九年八月一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区县规划制定指导意见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2009年8月4日印发校核:黄敏(共印120份)2009年重庆市区县“四线”规划制定工作指导意见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四个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精简、实用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规划编制的范围与对象区县“四线”规划范围为远郊31个区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

“四线”分别指城市“绿线、紫线、黄线、蓝线”。

“四线”的概念以建设部颁布的文件和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为准。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四线”规划编制工作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生态环境与公共利益优先、近远兼顾、以人为本的原则。

“四线”规划应深化和完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含优秀近现代建筑)、重要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城市地表水体等相关内容,同时应与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三、规划基本内容(一)“四线”的划定1、绿线划定(1)划定的内容: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市级、区级的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公共绿化广场用地,包括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等公园绿地;沿道路、河湖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景观性作用的街头绿地)、对城市防灾与生态景观功能具有重要作用的防护绿地,以及具有公共活动、交通集散的广场用地。

《重庆市控规编制技术规定》(2011年修订)解读

《重庆市控规编制技术规定》(2011年修订)解读

《重庆市控规编制技术规定》(2011年修订)解读关键词:控规技术规定强制性刚性弹性一、引言为了适应控规编制和管理改革的需要,增强控规在适应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中的“弹性”,以及在维护城市公共利益和资源环境方面的“刚性”。

在控规基本全覆盖之后,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改革和优化控规编制的技术方法。

现将修订过程中遇到的一些主要问题和对策建议解读如下。

二、现行《技术规定》使用概况和主要问题(一)使用概况从2002年开始,市规划局组织编制了大量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经审批后,主城区内规划建设区均已基本实现控规全覆盖,成为我市主城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和土地出让的规划依据。

课题组认为原《规定》经过几年来的试行,对重庆控规编制和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了控规编制与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二)主要问题1、宏观控制缺乏问题由于控规编制一般以标准分区为单位进行,每个标准分区在委托单位利益驱动下都存在做大规模的冲动,每个标准分区都大一点点,最后城市建设规模在总体上就失去了控制,导致争相高密度发展的趋势,使得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超负荷运转。

2、与《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等的相关概念和要求的对接由于新的法律和规范的实施,许多概念被统一在新的提法上需要对原《技术规定》进行修改,以适应新的要求。

3、指标体系控制的“刚性”和“弹性”需要进一步强化就控规所具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共政策属性而言,它应是城市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因此,作为严肃的公共政策和行为规范,它必须具备相对的稳定性和作用的一贯性,成为为全体城市居民提供持续改善的安居乐业生存环境的重要保障。

同时控规所面对的具体空间管理事务的纷繁复杂性,以及城市快速成长中空间发展的不确定性,又使其必须具备相应的灵活性。

因此,我们有必要从空间资源法制化管理的角度来重新思考控规未来的发展走向,及技术体系的建构,处理好“规定性”与“引导性”,“强制性”与“技术性,”“刚性”与“弹性”的关系。

《重庆市主城区控规整合总图》用地分类

《重庆市主城区控规整合总图》用地分类
H24
S
道路广场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交通枢纽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广场用地
S1/S3/S42/G3
S1
道路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
S1
S11
主干路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
S1
S12
次干路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
S1
S13
支路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
S1
S14
其它道路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
S1
S2
广场用地
交通枢纽用地、广场用地
S3/G3
S21
T21
高速公路用地
公路用地
H22
T22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公路用地
H22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交通枢纽用地
S3
T3
管道运输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H25
T4
港口用地
港口用地、交通枢纽用地
H23/S3
T41
海港用地
港口用地
H23/S3
交通枢纽用地
T42
河港用地
港口用地
H23/S3
交通枢纽用地
T5
机场用地
机场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M2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
の工业,如采矿、冶金、化学、造纸、制革、建材、大中型机械制造等工业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M3
M4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各类农业建筑,如打谷场、饲养场、农
机站、育秧房、兽医站等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农林种植地、牧草地、养殖水域
农林用地
M
W
仓储用地
附件一、城市用地新旧标准对应关系表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重庆市规划局2002年3月引言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详细规划编制阶段中的第一层次,对贯彻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调控城市空间和土地资源,对城市基础设施、开敞空间环境、建构筑物的有序开发建设,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重庆市自1983年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以来,逐步开展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1991年,国家颁布施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一直是指导我市控规编制的基本标准,但是,随着重庆直辖市成立,宏观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原控制编制内容和质量已不能适应城市开发建设的新要求。

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WTO规则,充分结合重庆的自然地理特色,反映重庆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批租的需求,体现在投资主体多元化背景下,保证资源共享、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满足投资主体的合理利益追求,真正实现城市土地开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我们在调查研究和结合重庆市控规编制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编写了《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以期对我市控制性详规编制的规范化发挥指导性作用。

本规定主要有以下特色:1、规划控制要点全面、系统、明确,以条文和图则形式,实现规划意图的法制化。

通过重点控制城市基础设施、土地使用性质、土地开发强度和城市景观,落实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体现城市设计构想,以保护资源与环境、防止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和破坏资源、环境、自然及文化遗产,体现城市在地理景观、地域文化和历史传统方面的个性。

2、规划技术内容体机了在城市经济、产业、社会结构调整背景下,对城市用地结构与布局调整的土地经济效益的分析研究,为在建立土地贮备制度条件下,有计划招标、成片出让、综合开发土地,为城市财政获取地土经济价值,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技术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及重点片区控制规划的批复-渝府[2005]5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及重点片区控制规划的批复-渝府[2005]5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及重点片区控制规划的批复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及重点片区控制规划的批复(渝府[2005]55号)市规划局:你局《关于报请审批〈重庆市主城区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及重点片区控制规划〉的请示》(渝规文〔2005〕49号)收悉。

市政府原则同意重庆市主城区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及重点片区控制规划。

现批复如下:一、重庆市主城区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及重点片区控制规划的范围为:主城区(面积2737平方公里)所对应的地下空间,重点是主城核心区(面积713.8平方公里)所对应的城市化水平较高、城市人口集中区域的地下空间。

二、同意该规划确定的主城区可用地下空间资源的主要内容为:(一)广场、绿地、山体、公园、城市道路、体育场等公共设施用地的下部空间;(二)建筑物地下室、非文物古迹与重要保护建筑的下部空间;(三)地下轨道交通线、地下轨道交通站点;(四)地下人防工程设施。

三、主城区地下空间利用分为两个层次,即主城核心区和外围组团。

主城核心区的地下空间利用采取网络节点式的发展模式,形成以轨道交通线为发展轴、轨道站点为生长点,重点地区为展开面的多层次地下空间立体开发利用体系。

外围组团的地下空间开发采取聚集点式的开发模式,重点开发利用各组团中心的地下空间。

主城核心区内依托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形成“一环两横三纵十一片”的整体形态。

四、同意主城区地下空间利用形态。

地下公共空间开发利用的重点片区包括:解放碑片区、江北城片区、江北观音桥片区、杨家坪中心区、沙坪坝中心区、南坪中心区、两路口片区、大坪中心区、石桥铺中心区、龙头寺客运站片区、冉家坝中心区。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正)-渝府令第193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正)-渝府令第193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正)正文:----------------------------------------------------------------------------------------------------------------------------------------------------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2年6月11日渝府令[2002]第132号文发布根据2006年2月27日渝府令第193号文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第六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重庆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编制导则

重庆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编制导则

渝规发〔2009〕154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编制导则(2009年试行)》的通知各处室、分局,各局属事业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规划局(建委),有关规划设计单位:现将《重庆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编制导则(2009年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联系人:王法成联系电话:67959762二OO九年九月三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规划通知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2009年9月3日印发校核:王法成(共印50份)重庆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编制导则(2009年试行)重庆市规划局2009年8月前言为加强对各区县(自治县)2009年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编制的指导,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9〕41号)和《重庆市主城区突发公共事件防灾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的要求和精神,本导则编制组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相关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特制订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规划目标;3.规划布局;4.配套设施;5.实施建议;6.附则。

本导则在实施的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单位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朝东路1号;邮编:400011),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局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刘利、余颖、宋智、王法成、王华淳、黄文娟、魏英目录1 总则 (1)2 规划目标 (1)3 规划布局 (2)4 配套设施 (2)5 实施建议 (3)6 附则 (3)附录A 编制成果要求 (4)附录B 成果装订格式 (7)附录C 现状情况分析 (8)附录D 相关图表 (10)本导则用词说明 (13)附:补充说明 (14)1 总则1.0.1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9〕41号)文件的要求,有效实施《重庆市主城区突发公共事件防灾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加强对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2009年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指导,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重庆市实际,制订本导则。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重庆市规划局2002年3月引言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详细规划编制阶段中的第一层次,对贯彻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调控城市空间和土地资源,对城市基础设施、开敞空间环境、建构筑物的有序开发建设,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重庆市自1983年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以来,逐步开展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1991年,国家颁布施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一直是指导我市控规编制的基本标准。

但是,随着重庆直辖市成立,宏观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原控规编制内容和质量已不能适应城市开发建设的新要求。

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WTO规则,充分结合重庆的自然地理特色,反映重庆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批租的需求,体现在投资主体多元化背景下,保证资源共享、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并满足投资主体的合理利益追求,真正实现城市土地开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我们在调查研究和结合重庆市控规编制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编写了《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以期对我市控制性详规编制的规范化发挥指导性作用。

本规定主要有以下特色:1、规划控制要点全面、系统、明确,以条文和图则形式,实现规划意图的法制化。

通过重点控制城市基础设施、土地使用性质、土地开发强度和城市景观,落实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体现城市设计构想,以保护资源与环境、防止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和破坏资源、环境、自然及文化遗产,体现城市在地理景观、地域文化和历史传统方面的个性。

2、规划技术内容体现了在城市经济、产业、社会结构调整背景下,对城市用地结构与布局调整的土地经济效益的分析研究,为在建立土地贮备制度条件下,有计划招标、成片出让、综合开发土地,为城市财政获取土地经济价值,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技术依据。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2009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时,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布局区域的人口、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保护耕地、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注重保护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文化风貌,着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并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需要。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及乡规划、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城乡规划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

本市设立市规划委员会。

市规划委员会对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有关专项、专业规划方案及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协调、审议。

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在主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将其行政处罚权委托有关执法机构行使。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2008)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2008)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9•【字号】渝府发[2008]135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8〕13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重府发〔1997〕40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一、为控制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坚持以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生长,保护文物古迹,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

三、主城区和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特殊保护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四、各类功能区分别执行相应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类功能区以外所设300m宽的缓冲带,原则上按一类功能区对应的相关标准执行。

五、个别区域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及社会经济状况发生改变需作调整,属市划部分由市环保局负责调整,并报市政府备案;属区县(自治县)划部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25页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25页

目录一、总体要求 (1)(一)规划定位 (1)(二)规划原则 (1)(三)规划范围 (3)(四)规划期限 (3)(五)基础数据 (3)二、工作程序 (3)(一)工作方案制定 (3)(二)基础资料收集 (3)(三)实地调研 (4)(四)专题研究 (4)(五)规划方案编制 (4)三、规划内容 (4)(一)综合调查与评估评价 (5)(二)城市定位与发展目标 (6)(三)指标体系 (6)(四)区域协同发展 (7)(五)总体空间结构 (7)(六)“三线”划定 (7)(七)规划分区 (8)(八)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 (8)(九)生态修复与国土综合整治 (10)(十)发展要素配置 (11)(十一)规划实施保障 (15)(十二)信息化建设 (15)四、规划成果 (16)(一)技术成果 (16)(二)报批成果 (17)五、附则 (17)一、总体要求(一)规划定位区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简称“区县总规”)是一定时期内对各区县(自治县)范围内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做出的总体安排和综合部署,是指导城乡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开展国土空间资源保护利用与修复、制定空间发展政策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空间蓝图,是编制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依据。

(二)规划原则——全局谋划、战略引领。

更加注重从全局谋划一域、以一域服务全局,牢牢把握“在西部内陆地区带头开放、带动开放”和“在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中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这两个大局,制定面向长远的空间发展战略,统筹资源配置和规划布局。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优先划定不能进行开发建设的范围,严守生态安全、国土安全、粮食安全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底线,促进城镇发展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城乡融合、区域协同。

统筹推进区县总规编制工作,—1—自上而下、上下联动科学划定城镇开发边界。

重庆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正)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经批准的各项城市规划的文本及图说,是城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以及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相协调。

三峡库区移民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城市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项目,由计划、建设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商定,分期分批纳入城市建设计划。

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的任务是:按照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对建设活动实施规划管理,保障城市建设协调有序地进行,提高城市综合功能。

第六条城市规划管理的方针是: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七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四)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执行城市规划管理有关技术规定;(五)改善城市环境,增加城市绿地,注重城市景观;(六)从旧城实际出发,加强维护,合理利用,适当调整,逐步改造;(七)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民族地方特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代表城市风貌的街区、建筑;(八)符合城市防火、防洪、防震、防空、防止危岩滑坡等要求,提高城市防灾抗灾能力。

重庆市城乡规划导则-住宅用地

重庆市城乡规划导则-住宅用地

重庆市城乡规划居住用地规划导则(试行)重庆市规划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前言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居住用地规划导则》。

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居住用地分类及用地标准;3、居住用地规模与布局;4、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建设;5、居住区分级与规模;6、居住用地开发控制;7、居住区道路;8、居住区绿地;9、名词解释。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在《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中另行规定。

农村新型社区布局及居住标准在《村庄规划导则》中另行规定。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张强、易峥、王磊、何江目录1 总则 (1)2 居住用地分类及用地标准 (2)2.1居住用地分类 (2)2.2居住用地标准 (3)3 居住用地规模与布局 (4)3.1居住用地布局要求 (4)3.2新拓展地区的居住用地 (4)3.3旧城区的居住用地 (5)3.4居住用地与其它用地的兼容 (5)3.5居住区内部规划布局 (5)3.6居住区内部空间与环境设计 (6)4 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建设 (7)4.1布局原则 (7)4.2控制要求 (7)5 居住区分级与规模 (8)5.1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8)5.2居住区各项用地比例 (9)5.3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9)5.4 用地统计表 (10)5.5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11)6 居住用地开发控制 (14)6.1开发控制原则 (14)6.2居住用地开发强度 (14)6.3零散用地开发控制 (13)7 居住区道路 (14)7.1规划原则 (14)7.2道路规划设计规定和标准 (15)7.3停车配建 (16)8 居住区绿地 (17)8.1居住区绿地类别 (17)8.2居住区绿地规划与布局 (17)8.3居住区绿地规划标准 (18)9 名词解释 (22)本导则用词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重庆市城市设计编制技术导则

重庆市城市设计编制技术导则

--------------------------------------------------------------------------------------------------------------------------------重庆市城市设计编制技术导则(试行)重庆市规划局2005年10月目录1 总则 (1)2 总体城市设计 (1)3 片区城市设计 (3)4 地段城市设计 (6)5 附则 (8)附录A:本导则主要名词解释附录B:本导则用词说明附录C:城市设计常用要素参考图例附录D:电子数据技术标准条文说明附加说明重庆市城市设计编制技术导则(试行)1 总则1.1为统一重庆市城市设计技术文件的内容与深度,使城市设计编制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技术导则。

1.2城市设计是对城市空间形态和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1.3在重庆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城市设计,应遵循本技术导则。

1.4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片区城市设计和地段城市设计。

1.5城市设计编制应针对不同的项目制定相应的技术大纲,有针对性地提出城市设计的任务、目标、原则和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1.6城市设计编制应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公众参与,提高城市设计的质量。

2 总体城市设计2.1总体城市设计的主要任务从宏观上研究确定城市空间的总体形态,提出改善城市景观形象和空间环境质量的总体目标,构建富有特色的城市空间形态格局与人文活动场所的总体框架。

2.2总体城市设计的主要内容与深度2.2.1制定城市设计目标与总体思路研究城市整体的空间环境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潜力,提出城市设计的目标、基本原则和总体思路。

2.2.2研究和塑造城市风貌特色通过对城市空间形态特征及重要特色资源的分析,对城市基本风貌和地域特色进行发掘和提炼,制定城市风貌特色延续和发展的目标、策略和措施,进行城市风貌特色分区,并提出相应的城市设计指引。

渝府发【2009】110号

渝府发【2009】110号

渝府发〔2009〕1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有关规定,经2009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一)主城区Ⅰ档范围内(面积约2737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主城区Ⅱ档范围内(面积约2736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区域范围详见附件。

(二)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主城区以外的地区,其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行确定。

二、使用范围城市建设配套费用于市政基础设施、教育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城市电力管网下地、“宜居重庆”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配套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城市电力管网下地、“宜居重庆”、中小学危房改造、“普九”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

三、征收管理本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的规定执行。

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申请部分缓交条件的起点额由现行的700万元调整为1000万元。

四、执行时间调整后的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自2009年11月24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已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申报并受理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未申报或申报未受理的,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附件: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区域范围一、主城区Ⅰ档范围(面积约2737平方公里),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重庆市城乡规划村庄规划导则

重庆市城乡规划村庄规划导则

渝规发〔2008〕17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城乡规划村庄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各处室、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区县建委(规划局),各规划设计单位:《重庆市城乡规划村庄规划导则(试行)》已经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请参照执行,并请将执行应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市局总规处。

(注:本导则已同时在局内网和外网上发布,请自行下载。

)特此通知附件1:《重庆市城乡规划村庄规划导则(试行)》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主题词:城乡规划规划导则通知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2008年1月31日印发(共印100份)重庆市城乡规划村庄规划导则(试行)重庆市规划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前言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村庄规划导则》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 总则;2.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与新建村庄选址:3. 村庄建设用地标准;4. 村庄规划布局;5. 村庄公共建筑用地规划;6. 村庄道路和竖向规划;7. 村庄给水规划;8. 村庄排水规划;9. 村庄供电规划;10. 村庄电信规划;11. 村庄燃料规划;12. 村庄环卫设施规划;13. 村容村貌规划;14. 村庄历史文化保护规划;15. 村庄防灾减灾规划;16. 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彭瑶玲、孟庆、刘亚丽目录1.总则12.村庄建设用地选择与新建村庄选址22.1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 (2)2.2 新建村庄选址 (2)3.村庄建设用地标准43.1 一般规定 (4)3.2 村庄宅基地标准 (4)3.3 村庄建设用地标准 (4)3.4 村庄建设用地构成 (4)4.村庄规划布局64.1 村庄规划区范围 (6)4.2 布局原则 (6)4.3 居住建筑用地布局 (6)4.4 生产建筑和仓储用地布局 (7)4.5 绿化规划 (7)5.村庄公共建筑用地规划95.1 布局原则 (9)5.2 配置标准 (9)6.村庄道路和竖向规划116.1 规划原则 (11)6.2 规划技术指标和等级 (11)6.3 建设用地的竖向规划 (11)7.村庄给水规划137.1 一般原则 (13)7.2 集中供水量的预测标准 (13)7.3 水源的选择 (14)7.4 水源保护区范围和卫生防护要求 (14)7.5 集中给水系统的布置 (15)7.6 分散式给水系统的布置 (15)8.村庄排水规划178.1 排水量预测标准 (17)8.2 排水体制规划 (17)8.3 污水处理设施规划 (17)8.4 排水管网规划 (18)9.村庄供电规划199.1 规划原则 (19)9.2 电量预测标准 (19)9.3 线路布置 (19)10.村庄电信规划2010.1 规划原则 (20)10.2 需求预测标准 (20)10.3 电信设施的布置 (20)11.村庄燃料规划2111.1 规划原则 (21)11.2 需求预测标准 (21)11.3 供应设施布置 (21)12.村庄环卫设施规划2212.1 规划原则 (22)12.2 布置原则 (22)12.3 规划标准 (22)13.村容村貌规划2413.1 规划原则 (24)13.2 规划要求 (24)14.村庄历史文化保护规划2514.1 规划原则 (25)14.2 规划要求 (25)15.村庄防灾减灾规划2715.1 消防 (27)15.2 地质灾害防治 (28)15.3 防洪 (28)15.4 抗震和防气象灾害 (28)16.名词解释29附录A 村庄用地汇总表31本导则用词说明32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331.总则1.0.1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指导,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制订本导则。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1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1)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

第五条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

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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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主城区分区规划编制导则(试行)重庆市规划局二○○九年八月前言2007年6月,重庆市被批准为国家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9月,国务院又批准了《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2009年1月,国务院正式出台了《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进一步为重庆发展指明了方向,重庆的城乡规划也随之研究确立了新的编制体系。

主城区分区规划是总体规划目标原则得以空间落实的一种形式,是上承总体规划,下启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重要规划层次,在《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中,也明确了其应有的法律效力。

为进一步加强对主城区分区规划编制的指导,重庆市规划局组织相关单位制定了《重庆市主城区分区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明确了深度要求,规范了成果形式,在此重点强调重庆市分区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一是分区规划是覆盖全部行政辖区、统筹城乡的全域规划。

需要加强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划的衔接,在城区部分规划需符合国家《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关于分区规划的深度要求;二是分区规划是指导城市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村规划的重要依据。

需要进一步对总体规划及密度分区规划等提出的片区-街区职能定位、规模分解、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布局、城市形态分区等内容进行调校;三是分区规划在空间上按照建设用地规模、建设用地范围、备选控制用地范围统筹布局,在时间上按近期(2012年)、远期(2020年)、远景(x年)分期规划,既加强规划的刚性,也加强规划的包容性和适应性;四是按照《重庆市统筹城乡规划综合改革试验方案(纲要)》及其相关部委回函的要求,结合重庆实际,实事求是地分析解决因地形条件等因素制约造成影响重点地区发展的问题;五是分区规划要在城乡空间统筹、一体化布局上,以及实施动态调控机制上进行探索。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在城镇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中流转等政策创新方面做好空间准备。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 总则;2. 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3. 区域城乡空间规划;4. 城区规划;5. 规划组织编制与审批;6.名词解释;7.附则。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规划需用黑体字注明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单位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朝东路1号;邮编:400011),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目录一、总则 (1)二、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 (1)三、区域城乡空间规划 (3)四、城区规划 (8)五、规划组织编制与审批 (11)六、名词解释 (11)七、附则 (11)附件1: (14)附件2: (16)附件3: (20)本导则用词说明 (21)一、总则1.0.1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有效实施《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指导主城区范围内分区规划的编制工作,特制订本导则。

1.0.2 编制主城区范围内的分区规划应遵守本导则的有关要求。

1.0.3编制主城区分区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集约发展、依法管治”的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1.0.4主城区分区规划原则上应包括区域城乡空间规划和城区规划两大部分,各区可根据各自的城乡布局在规划内容上有所侧重和增删。

1.0.5主城区分区规划指导各分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村规划以及其它涉及空间布局的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

1.0.6编制主城区分区规划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1.0.7主城区分区规划期限分近期、远期和远景规划三个阶段,原则上远期规划年限与总体规划一致,远景可展望到2030年,甚至X年。

1.0.8编制主城区分区规划应当以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为依据,与各分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利用等规划相协调,在各分区范围内综合协调落实各方面的空间布局要求。

1.0.9编制主城区分区规划应当强化城乡功能与空间的有机整合,突出城乡空间资源的保护与综合利用,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

1.0.10主城区分区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具体成果要求详见附件1)。

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二、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2.1 编制重点2.1.1根据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提出的发展战略、功能布局、设施体系、空间管制等要求,结合分区实际,评价发展条件,明确分区发展目标、空间发展战略与实施步骤,落实空间布局。

发展目标应突出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经济效率、社会公正等方面要求。

2.1.2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1)分类统一,指标衔接。

结合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土地利用规划标准,引入城乡全覆盖的土地利用分类体系,创新建立城乡统一的用地分类。

处理好独立工矿用地、对外交通用地与城市用地的关系,做好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指标上的衔接。

(2)布局协调,时序衔接。

将城乡现状、近期、远期和远景等建设用地范围落实在土地利用规划图上,结合土地占补平衡、土地流转等相关政策措施,明确城镇建设用地的近、远期发展边界,并建立实施动态调控的弹性利用机制。

2.1.3深化、优化各项社会设施、基础设施规划的布局。

(1)落实市、区、居住区级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布局、规模和标准。

(2)落实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确定的港口、铁路、公路、空港、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换乘枢纽等交通基础设施在区内的布局及设施用地,协调与铁路、港口航运、航空港、公路等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的各行业规划的关系。

(3)落实供排水设施的布局,重点协调上下游之间水源保护与设施布局的关系,从流域规划、区域水系规划出发协调城乡供排水系统,处理好跨区域引水及水源地的保护。

(4)深化完善城镇防灾、能源供应、信息网络设施等规划布局要求。

2.1.4重点做好城乡建设用地的布局,落实城乡总体规划在分区内的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的布局要求,为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村规划编制提供规划依据与技术支撑。

2.2 编制前期工作编制主城区分区规划,应对城乡空间现状、相关规划实施情况与发展条件进行评估。

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分析分区资源条件的基础上,对涉及到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空间结构调整,分区资源环境条件及空间发展等重大问题应进行专题研究。

三、区域城乡空间规划3.1城乡统筹发展战略3.1.1发展定位重点明确分区在重庆市域层面和主城区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各区性质和职能。

在城乡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深化分区产业功能定位、空间发展定位和形象风貌定位等。

3.1.2发展目标明确统筹城乡发展的阶段性目标,包括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空间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等目标。

3.1.3发展战略提出解决城乡统筹发展核心问题的规划思路和策略。

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集聚的城区,应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建议。

3.2城乡人口与城镇化3.2.1人口规模预测合理预测规划期内总人口、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的规模、分布情况。

3.2.2城镇化水平确定规划期内的城镇化发展水平,提出适宜的城镇化道路、推进时序和途径。

3.3城乡用地布局规划3.3.1空间规划结构规划应制定城乡空间发展原则、明确城乡空间规划结构和用地功能布局。

3.3.2土地利用规划明确分区内的建设与非建设用地的规划目标、分布和利用情况,在发展规模、布局、实施时序上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性指标衔接。

3.3.3建设用地规划依据城乡总体规划,合理配置分区建设用地规模,明确城区规划近、远期建设用地范围、建设控制用地范围和规模,明确镇的建设用地规模和村建设发展控制原则。

3.3.4非建设用地规划非建设用地的规划控制应参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成果,明确耕地、林地、园地、其他农用地、水域等非建设用地的范围,重点明确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如珍稀动物、江河湖泊、湿地、滩地等)、水资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水源涵养区等的范围,对山体、平原、滨水、城郊绿化及区域性生态绿化廊道等,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3.4城乡产业布局规划3.4.1 产业发展原则、目标与策略依据各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划应明确产业总体发展原则、分阶段的发展目标和策略。

3.4.2 产业总体布局框架规划应明确区域内三次产业发展的总体布局框架。

3.4.3 城乡产业协调规划规划应提出城乡产业协调发展的目标,包括区内和各区之间的协调。

3.5城乡综合交通规划3.5.1交通发展目标和策略规划应阐明城乡交通发展定位和趋势,提出城乡交通发展的规划原则、目标和发展策略,统筹协调城乡之间以及各种交通运输方式之间的关系,制定切实落实公交优先的规划方案。

3.5.2对外交通规划确定航空、铁路、公路、水运等对外交通的布局以及相应的站场、港口等设施位置、规模和用地边界。

3.5.3公路网规划规划布局区域内骨架公路和农村公路网络体系,明确省道、县道、乡道等各级公路的技术等级标准。

3.5.4公路客、货运站场设施规划以区域公路网为依托,合理布局城区客、货运站点,制定镇村站场设施配置原则。

结合区域产业规划布局,确定区域物流设施的布点和规模要求。

3.6城乡市政公用设施规划3.6.1供电工程规划预测分区供电负荷;确定分区供电电源方位;选择分区变、配电站容量和数量;进行高压配电网规划布局。

3.6.2通信工程规划明确通信、邮政、广播电视工程规划目标;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合理预测分区和城区的需求容量,统筹规划通信设施发展规模和布局;确定邮政设施标准、服务范围,布局主要局所网点。

3.6.3燃气工程规划确定燃气输配设施的分布、容量和用地;确定燃气输配管网的级配等级、布局输配干线管网;估算分区燃气的用气量;确定燃气输配设施的保护要求。

3.6.4给水工程规划估算分区用水量;进一步确定供水设施规模,确定主要设施位置和用地范围;对总体规划中供水管渠的走向、位置、线路进行落实或修正补充,估算控制管径。

3.6.5排水工程规划估算分区的雨水、污水排放量;按照确定的排水体制划分排水系统;确定排水干管的位置、走向、服务范围、控制管径以及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3.6.6环卫设施工程规划估算规划区内生活垃圾、医疗垃圾等的产生量,提出垃圾处理目标,明确垃圾处理厂(场)、大型转运设施位置和用地规模,提出危险废弃物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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