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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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
3、严格公正的执法制度
4、专门化的法律职业
第三节
一、பைடு நூலகம்法
违法与法律责任
(一)违法的概念及其构成
1、概念: 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 民,违法法律规定,危害社会的行为。
2、违法的构成要件: 1、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行为。 2、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3、必须是行为人出于故意和过失而为的行为。 4、违法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人,包括 自然人和法人。
智力成果作为法律关系客体
专利权法律关系 商标权法律关系 版权法律关系
人身利益作为法律关系客体
姓名权法律关系 肖像权法律关系 名誉权法律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一) 权利义务的概念 权利:自由、利益 义务:自由的限制、利益损失(负担) (二)权利与义务在法律概念体系中的地位 核心地位: 法律规则的基本构成部分; 法律现象的逻辑表现; 法律视角的特殊形式; 法制运行的基本方式
后者以前者为基础而形成。
(二)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依据:主体相互关系 范围:平权性多发生在私法领域;隶属性 多在公法领域。 意义:对不同法律关系采取不同的调整方 式,体现私法自治原则与公法的强 制原则。
私法——任意性规范——平权性法 律关系——补偿性责任 公法——强制性规范——隶属性法 律关系——惩罚性责任
三、法治国家的标准和要求
1、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性:法治国家最直接 的标志。
2、有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法治国家存在和 发展的必然条件。 3、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的统一:法治国家的 保证。 4、先进的法学理论及公民良好的法律意识: 法治国家的文化基础。(法律文化)
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途径 1、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
义务本位 权利本位 社会本位
义务本位:以义务作为法的核心观念,其立法目的 是确立禁止性规定和义务性规定;法律通过确定不 同人的不同身份,确定其等级,义务本位就是身份 本为,等级本位;强调法的作用是社会控制,强调 的是服从,权利不能推定,国家权力第一位。 权利本位:最大可能实现个人权利是法律的目的, 义务的设定只能是为实现权利所必须。 社会本位:强调私人权利的公共性和社会性,国家 对个体行为要给与积极的干预。 当代西方的社会本位并未影响权利本位的基础, 只是权利平等的含义和实现手段发生变化,变消极 保障为积极干预,但干预的目的始终是为实现个人 权利。
(三)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依据: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范围(从权利义务对 人的效力范围分) 概念:存在于特定权利与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 关系为相对法律关系;存在于非特定主体之间 的法律关系为绝对法律关系。 对应于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 绝对权利义务(一般权利义务、对世的权利义 务)例:物权、生命权、肖像权; 相对权利义务(特殊权利义务、对人的权利义 务)例:债权、要求抚养权、继承权
理由: 自主行为的理性基础。辨别控制自己的行为—精神、
年龄。 分类: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
目的:保护本人及社会秩序。
实例分析: 1、选举法关于选举的年龄及精神限制 2、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年龄及精神限制 3、合同法关于订立合同的年龄及精神限 制
注意:
物和行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界限: 如果有物,就不以行为作为法律关系客 体。 例:抚养法律关系 行为 保管合同法律关系 物
(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 概念: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与 承担义务的资格。 分类:
一般权利能力——从出生到死亡都享有的。 特殊权利能力——受一定条件限制,可能被剥夺的。
主体权利能力日趋广泛
2、行为能力
概念: 法律承认的,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 的行为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的能力。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内容
一、法律关系主体
(一)概念: 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通常又 称为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内容的承担者、客体的实践者) (二)种类: 1 、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各种国家机关;各种企事
业组织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 法律关系主体
三、英美法系
概念:以中世纪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 统称。
分布:英国本土、爱尔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 新西兰、印度、新加坡、中国香港等。 历史发展:普通法的形成、衡平法的产生近代法律革 命与改革、殖民扩张 、20世纪的变迁 特点:非法典化的法律渊源;法官创造法律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划分;程序中心主义 法律家的法
(二)权利义务的关系 结构上的相互关系 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价值意义上的主辅关系
1、结构上的相互关系
权利与义务两者是相互联系的、对立统一 的、具有相互排斥、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关 系。 权利与义务互为条件。 不应有无义务的权利,也不应有无权利的 义务。 绝对的权利是特权,绝对的义务是奴役。
分析权利本位的法与义务本 位的实例:
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 民事案件的不告不理原则 对纯属个人道德行为的法律态度 关于沉默权的法律规定 个人财产的国家征用及其补偿
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的实质 为什么我国现代社会的法应该是权利 本位的法?
第三节 法律事实 一、法律事实的概念 二、法律事实的种类
一、法律事实的概念 1、概念:法律规则所规定的能够引起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 况或现象。 2、与一般事实的区别:法律规定、引 起法律后果。
3、法的适用(司法)
1)概念: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
司法的被动性,法的实现的最终的制度 保证。 2)要求:正确、合法、及时。 3)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依法为准绳;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节 法治国家
一、法治的概念
1、亚里士多德——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良法。
二、大陆法系
概念:指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 称。 分布范围:欧洲大陆为中心以及美、亚、非等国家。 历史发展:古代罗马法的产生和发展;罗马法的 复兴、法典化运动、大陆法系的传播、 20世纪大陆法系的变迁。 基本特点: 法典化的法律渊源; 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实体中心主义; 法学家的法。
(四)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
根据:权利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 :因法律规定而产生 第二性法律关系:因破坏第一性法律关系 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法律责任关系
(五)实体法律关系与程序法律关系
实体性法律关系:以实体性权利义务为内 容的法律关系。 程序性法律关系:以实现实体性权利的实现 程序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二)内容 有法可依 、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
违法必究。
二、法的实现
(一)概念
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
(二)基本形式 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 1、法的遵守(守法) 公民和其他社会关系主体自觉遵守宪法 和法律,从而使法律得以实现的活动。
2、法的执行(执法)
指国家行政机关通过制定、实施行政 法规以及将法律的一般规定适用于行政相 对人或事件的贯彻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二)违法的种类
刑事违法
民事违法
行政违法 违宪行为:国家机关在一般性立法中的 内容与宪法相抵触;国家领导人在行使职权 中的行为与宪法的原则和内容相抵触。
二、法律责任
(一)概念:
1、责任一词的汉语含义:(两种) 分内应做的事; 未做好分内之事而应承担后果。 在第二种意义上使用责任概念。 2、含义: 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而产生的损害 者与被损害者之间的特殊关系,及相对于被 损害者所应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
上议院 (House of Lords) 上诉法院 (Court of appeal)
高等法院(High Court) 御座庭 大法官庭 家事庭
皇家刑事法院 (Crown Court)
郡法院 (County Courts)
二、法律事实的种类 (一)法律事件 法律规则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而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分为:社会事件:社会革命、战争 自然事件:生、老、病死、自然灾害 (二)法律行为 1、概念:指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 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作为或不作为。 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治安法院 (Magistrate Courts)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法律渊源不同
法律结构不同
法官的权限不同
诉讼程序不同 法的分类不同
思考题
1、原始社会规范与法的比较
2、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3、法的历史类型
4、古代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的特征 5、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特点及其比较
第五章
法律关系
第四节
法的消亡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不会永远存在 二、共产主义社会不存在有阶级性的规范,但强 制性的社会规范依然存在,但规范内容不具有阶 级性
三、法的消亡是自然消亡而不是被消灭
第五节 法系
一、法系的概念和划分
概念:根据法的历史渊源、传统、继受关系、法律 制度的相似性和不变性为标准,对现存和历史上存 在过的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更多的 是表达一种法 律传统,是跨越历史和国界的。 Genealogy of law Family of law Legal family 划分:印度法系、中华法系 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伊斯兰法系
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一个社会的权利与义务的总量 是相等的,在具体法律关系中,一 个人权利的范围就是另一个人义务 的界限,一个人义务的界限就是另 一人权利的范围。权利与权力在数 量上成反比关系。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权利提供不确定的指引,是一种 激励机制,义务提供确定的指引,是 一种约束机制。
4、价值意义上的主辅关系
行为
法律行为
非法律行为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第六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法制与法治国家
法制 法治国家 违法与法律责任
一、法制的含义及内容 (一)含义 1、指法律制度 (静态意义) 2、指法制系统 (动态意义) 3、法律秩序 (秩序状态)
法制是指一个国家有法律制度而又得到普遍 遵守和执行及其所出现的秩序状态。它包含三方 面的含义:其一,法律制度,即规范体系的存在; 其二,守法、执法、司法、法制监督的过程,即 法制的动态环节。其三,法律秩序,即法制的要 求已在或正在社会中实现。
2、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 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 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 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 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
二、法治与法制的关系 (一)联系 法治是民主的法制模式。 (二)区别 1、法治主要是治理国家的一种理论、原则 法制的核心是法律制度。 2、法治关注的是权力的设置和行使的民主化, 法制关注的焦点是秩序。 3、法治只存在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社会 法制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中。
(二)法律责任的特点 1、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2、以损害法律义务的行为为原因 3、具有法定性 4、以国家强制力为潜在保障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
1、惩罚性责任与补偿性责任 2、违宪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3、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一)基本法律关系与普通法律关系 (二)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三)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四)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 (五)实体法律关系与程序法律关系
(一)基本法律关系与普通法律关系 根据:法律关系的重要性程度进行的划分(从权 利义务体现的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分) 由宪法调整的,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人 权)的为基本法律关系。 由普通法调整的为普通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第三节 法律事实
第一节 法律关系概述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第一节 法律关系概述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指法律规则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 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以法律规则为前提 2、以权利义务为纽带 3、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