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课件
法学概论精品课件ppt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 系和主观过错是构成法律责任 的必要条件。
法律责任的种类
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 任和违宪责任等。
法律责任的免除
由于某些特定情况,法律责任 可以被免除,如时效、不可抗
力、自助行为等。
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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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裁定义
法律制裁是指国家机关对违反 法律规定的行为所采取的强制
。
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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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渊源的概念
法律渊源是指法律的来源 或出处,即法律的生成方 式和表现形式。
法律渊源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 法律渊源分为正式渊源和 非正式渊源、制定法渊源 和非制定法渊源等。
法律渊源的效力
不同种类的法律渊源具有 不同的效力等级,效力等 级高的法律渊源具有优先 适用效力。
法治理念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石,对 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权、推动经 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法治理念的内涵
法治理念包括法律至上、权利保障、 权力制约、正当程序等核心内容,这 些内涵相互关联、相互依存,共同构 成了法治的基本框架。
法治实践
法治实践的定义
法治实践是指将法治理念转化为实际行动的过程,是实现法治的关 键环节。
02
法律体系与法律渊源
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国内法所 构成的体系,包括国内公法、私 法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共政
策等。
法律体系的构成
法律体系由宪法、法律、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 行条例等构成,各部分之间相互 协调、统一,形成一个完整的法
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特征
法学概论绪论 PPT课件
学习法学概论的重要意义:
自身的需要; 社会的需要; 国家的需要。
二、法、法学的初步含义:
(一)什么是法 1、古代“法”字的文化内涵 东汉许慎《说文解字》“法,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 去之,从去。”
象征性含义
水 实践性含义 廌 去 一种貌似牛、羊、鹿、熊的独角兽 许慎 动词
பைடு நூலகம்
4、郭力维案
2009年11月14日凌 晨,吉林农业大学17宿 舍413室的男生寝室里 发生了一起血案,信息 技术学院大四学生郭力 维因生活琐事将室友赵 研杀害。 一审判处死刑 缓期两年执行。
5、大学生张明维权案
某校大学生张明收到家信,得知家中跑 运输的汽车被同村田某偷开翻入沟中,修理 费用花去2000多元,停运损失达1500多元, 但田某坚持只付修理费,对其他损失概不负 责。
三、法学概论课的课程体系 和学习方法 课程体系
学习方法
课程体系
第一编
法的基本理论 第二编 我国现行的主要 法律制度
学习方法
1、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 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阶级分析与 历史考察相结合 2、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
《法学概论》
绪 论
为什么要学法 法、法学的初步定义 法学概论课的课程体系与学习方
法
1、马加爵案
2004年2月23日中午13时18 分,发生在云南大学鼎鑫学生公寓6 幢317室的马加爵杀人案。 3月15日晚7时许,马加爵被抓 获,交待了杀害四名同学的犯罪事 实,经鉴定,确认是马加爵。 6月17日上午9:00,云南省昆明 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了云南省高级法 院对马加爵的死刑复核裁定。经复 核,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昆 明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加爵死 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法学概论》全套课件
法理学
▪ 第一节: 法的一般理论 ▪ 第二节:法的运行 ▪ 第三节:法治
应用法律系
法的一般理论
一、法的概念 二、法的本质 三、法的作用 四、法的渊源和分类 五、法的起源与历史发展
应用法律系
法的概念
一、法的语源:
(1)法是一种判断是非曲直、惩治邪恶的(行为)规范,是正义的、公平 (2)法律是一种活动,是当人们相互间发生争执无法解决时,由廌公平裁
应用法律系
我国法的创制体系
▪ 目前我国的立法体制,便是在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各 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立法主体享有不同的立法权,实行立 法权的适当分离。“一元多层次”
▪ 具体分为:
1、国家(中央)立法权 2、地方立法权 3、此外,我国现行立法权的配置还有两个特殊的情况。 (1)授权立法权 (2)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
社会法篇
国际法篇
应用法律系
宪 课教法 学 程 学
性目 质的
下一篇
法 课教理 学 程 学
性目 质的
法 理 学 与 宪 法 学
篇
应用法律系
法理学
▪ 教学目的
通过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理论、观点、方法, 深刻地了解法理,认识法律的本质、特征、结构、要 素、功能、作用、目的,了解法律的发生、发展、变 化过程及其规律。同时培养法律意识,真正拥有良好 的专业学识、知识框架和素质,形成专门性 、职业 性、系统性的法律人思维方式。
应用法律系
法的作用
▪ (一)、法律作用的概念与实质 ▪ (二)、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法的作用
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 评价作用 预测作用 教育作用 强制作用
社会作用 维护阶级统治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应用法律系
第三章 宪法《法学概论》PPT课件
第三节 国家基本制度
第三节 国家基本制度
第三节 国家基本制度
一、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是指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的总和。宪法 学中的经济制度是一种法律化了的经济制度,它和经济基础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 念,作为这样的一种制度,经济制度理应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一)我国宪法中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
第三节 国家基本制度
都是由一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 • 社会的精神文明,精神文明的内容决定着一个国家活动的方向,对国家政策的
制定起着巨大的作用,对国家性质的确定有着很大的影响。
第二节 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
(二)我国的国家性质 我国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第一条是对我国国家的性质和政治属性的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 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 会主义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两个方面。 3.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 对国家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首要标志。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
第一节 宪法基础理论
(二)宪法的本质 宪法和其他法律一样,都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但宪法在表现统 治阶级意志的过程中却存在自身的特点,这就是宪法比其他法律更集中、更全面 的表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 1.宪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2.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法学概论第五版课件副本1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来说,它包括财物、行 为、智力成果。
(三)法律关系 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第四节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
三、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 (1)法律规范,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 法律依据,是抽象的、一般的条件;
(四)法律解释
1.法律解释的 概念
法律解释,是指有关机关或个人对法律规范的内容、含义、精神和技术要求等所作的说明。
2.法律解释的 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解释作出不同的分类。主要的分类方法是根据法律解释的主体 和效力不同,将其分为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两大类。
3.法律解释的 方法
法律解释的方法有很多种。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方法可以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 释与扩充解释三种。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律的创制、适用和遵守
一、社会主义法律的创制
(一)法律创制的概念 法律的创制,也叫立法,是指国家专门机关 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依照法定的 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 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
(二)社会主义法律创制的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2.群众路线原则 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一、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
广义
从广义上讲,法制是指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制度以及由此建 立起来的法律秩序。
狭义
从狭义上讲,法制是指有法律而被严格遵守,即依法办事。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制
(一)法制包括三个组成部分:
➢ (1)法律,即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宪法、法律和 法规,也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制 定的条例、章程、命令等;
第一章 法的一般理论《法学概论》PPT课件
第一节 法的概述
四、法的作用和价值 (一)法的作用 • 法的作用,是指法在社会系统中所承担和履行的功能。 • 法的作用最基本的分类是将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个方面。
1.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 (3)预测作用 (4)强制作用
第一节 法的概述
第一节 法的概述
2.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了三个领域: (1)法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2)法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 (3)法在思想文化生活中的作用。
第一节 法的概述
(二)法的价值 法律价值是法律存在的伦理正当性依据,是法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又称为法 的“目的价值”。 1.秩序 2.自由 3.效率 4.正义
第二节 法的渊源和法的体系
第二节 法的渊源和法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
现形式。法的渊源主要包括: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规章 此外,我国法的渊源还包括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第二节 法的渊源和法的体系
二、法的体系和法的部门 (一)法的体系 • 法的体系,也称为法律体系,是由诸多法的部门组成的一国现行法律有机联系
的统一整体。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体系,是由我国各法的部门组成的统一的法律 整体。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 • 法律责任是指有关法律主体因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 依据责任的法律性质,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四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 1.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由违反刑事法律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反约定义务或法定义务 而依法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3.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的事由而应当承担的不利 法律后果。
法学概论(第二版)课件第1章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法学概论(第二版)
1法的一般原理
新编21世纪教育学系列教材
六、法的运行
(一)法的创制
1.法的创制的概念
法的创制即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废止或者认可法律 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立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立法泛指一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 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立法专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 2.立法权
法律规则,也称为法律规范,是指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法律规则有着严密的逻辑结构,它由三部分组成,即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依照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将法律规则进行不同的分类: 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性规则
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法学概论(第二版)1法的一般原理新编21世纪教育学系列教材
四、法的效力
广义的法的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和 强制力,既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 力,也包括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狭义的法的效力,是从法的普遍约束 力的角度而言的,是指法的生效范围 或适用范围,即法对什么人、什么事、 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生效。它可 以分为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 力、法对人的效力和法对事的效力。
(一)道德的含义
道德是人们关于思想和行为的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光荣与耻辱等 观念的感觉、观点、原则、规则和标准的总和。它以人们自我评价和他人评价以及社会评价 的方式为特点来调整人们的内心意愿和行为。
(二)法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
法学概论民法课件
法学概论民法
4.代理的适用范围
可以代理的事项: 代理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进行民事诉 讼;代理进行某些有关履行财务、行政义务的 行为; 不可代理的事项: 凡意思表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必须由 表意人亲自作出决定和进行表达的行为,不许 代理。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关系密切的其 他亲属或朋友
法学概论民法
监护人必须认真履行监护职责:
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除为被监 护人的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 的财产。
如果由于被监护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 财产或其他利益的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
民事责任。 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法学概论民法
(三)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
所有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 原始取得:所有权的取得不以原所
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如无主财 产取得、扩大再生产。
继受取得:基于原所有人的所有权 和意志,并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 所有权。如买卖、继承。
财产所有权的丧失:基于一定的法律事 实而丧失。
法学概论民法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 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 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 由。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 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法学概论民法
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一)公民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民事主体
法学概论民法
(二)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 条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
《法学概论电子教案》课件
《法学概论电子教案》PPT课件第一章:法学基本概念1.1 法律的定义与特征1.2 法律与道德、纪律的区别与联系1.3 法的构成要素: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1.4 法的效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第二章:法律关系2.1 法律关系的定义与特征2.2 法律关系的种类: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等2.3 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2.4 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第三章:法律行为与法律事实3.1 法律行为的定义与分类: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刑事法律行为3.2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意思表示、客体、法律后果3.3 法律事实的定义与分类:法律事件、法律行为3.4 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的联系与作用第四章: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4.1 法律规范的制定:立法机关、立法程序、法律文本4.2 法律规范的实施:执法、司法、守法4.3 法律监督: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4.4 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学术解释第五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5.1 法律责任的定义与特征5.2 法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5.3 法律制裁的定义与特征5.4 法律制裁的种类: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第六章:民商法律制度6.1 民法概述:民法的定义、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6.2 民法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6.3 物权法:物权的概念、种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6.4 债权法:债权的概念、种类、债权法的基本原则第七章:行政法律制度7.1 行政法概述:行政法的定义、调整对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7.2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种类、效力、程序7.3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概念、范围、程序;行政诉讼的概念、范围、程序7.4 行政赔偿:行政赔偿的条件、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第八章:刑事法律制度8.1 刑法概述:刑法的定义、调整对象、刑法的基本原则8.2 犯罪:犯罪的概念、特征、犯罪论体系8.3 刑罚:刑罚的概念、种类、刑罚的适用8.4 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概念、基本原则、诉讼程序第九章:经济法律制度9.1 经济法概述:经济法的定义、调整对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9.2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企业法人的法律制度、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的法律制度9.3 市场秩序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9.4 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国有资产的定义、分类、管理与监督第十章:国际法律制度10.1 国际法概述:国际法的定义、调整对象、国际法的主体10.2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10.3 国际关系法:条约法、国际组织法、海洋法10.4 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重点解析第一章:法学基本概念重点:法律的定义与特征、法的构成要素、法的效力。
法学概论.ppt
6、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 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后果的行为。
特征: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 2.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
志性
3.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4.行政行为是一种通过实施法律来实现的
公共服务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1).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目的。 2).行政行为必须出于正当的动机。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4、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 调整,在行政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 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是:第一,行政法律 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第二,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 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第三,行政法律 关系具有不对等性。第四,行政法律关系 引起的争议,行政主体虽为争议的一方当 事人,但往往有先置处理权。
四、国家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五、国家标志
国旗:《宪法》第1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 五星红旗。”
国徽:《宪法》第1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中间是五星红旗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国歌: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第136条增加一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
担民事责任;
五、民事法律行为 1、有效要件 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标的合法 标的须可能和确定 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3、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学概论课件 —第一讲
法 的第 一一 般章 原 理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律) 二、法学的分类与体系 1. 理论法学——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的 学科。 2. 法律史学——从历史角度研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学 科。 3. 国内部门法学——对一个国家的各个法律部门进行研究 所形成的许多学科,例如刑法、民法等。 4. 外国法学——以外国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5. 国际法学——调整国家之间各种关系而形成的学科。 6. 比较法学——包括国内法的比较,外国法的比较,不同 国家、民族历史上的法律制度的比较,不同法律体系的法 律规范的比较。 7. 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边缘学科是把法学与有关的自然 科学或社会科学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
原因:古希腊城邦制国家繁盛的历史太短,而且城邦制国 家缺少安定,导致了古希腊的立法未能充分表达,进而导 致古希腊没有出现职业的法学家阶层。但这并不意味着古 希腊不存在法学思想。实际上,古希腊的法学思想也是十 分丰富的,这些思想成了西方法学思想的重要溯源。但是 ,这个时期的法学研究往往包含在哲学、政治学、伦理学 的研究之中,并不独立。例如,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 柏拉图以及斯多葛学派的哲学思想。
导 论 之 西 方 法 学 的 发 展
导 论 之 西 方 法 学 的 发 展
3. 查士丁尼时期
这一时期是罗马法学发展的一个集大成时期。这一时 期对近一千年罗马法和罗马法学发展的精华进行了整理、 总结,从而使罗马法律文化得以完整的传至后世,影响力 整个法制史和法学史的发展进程。 四部法典的编纂:《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学 说汇撰》、《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新律》。
2、英美法
1、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 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 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 国法律制度的总称。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 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 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2、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 制度的总称,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 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 3、中华法系 中华法系是最早产生与东亚大陆的中国封建法律 体系。因其具有封建法律的典型性与规范性,故能超 越国界,扩散并影响周边的其他国家。因此,形成了 以中国封建制度为内涵,以周边的日本、朝鲜、越南 等封建国家的同期法律制度为外延的具有儒家礼法合 一的区域性法律系统。
第六章 刑法《法学概论》PPT课件
第二节 犯罪
5.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1)意外事件 是指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却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行为。意外 事件的主要特征是: • 其一,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 其二,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没有任何过错。 • 其三,损害结果的产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第二节 犯罪
(三)犯罪客体 1.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种类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任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没有侵犯犯罪客体的行为是不可 能构成犯罪的。对犯罪客体可按其范围大小划分为三种: (1)一般客体 (2)同类客体 (3)直接客体
第二节 犯罪
第二节 犯罪
4.自然人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是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必备要件。只要
具备该条件即可成立的犯罪主体,叫一般犯罪主体。 • 特殊犯罪主体则是指除要求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条件外,还要求具有特定的职务
或者身份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
第二节 犯罪
5.单位犯罪。 •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
第二节 犯罪
犯罪构成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结合; (2)犯罪构成的组成要素能够评价或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3)犯罪构成是刑法所明文规定的,具有法定性。
犯罪特征
第二节 犯罪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2.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二)犯罪的特征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刑事违法性 3.应受刑罚惩罚性
法学概论课件
(2)政治权利
政治言论自由权(游行、集会、示威的自由) 结社自由权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细节决定成败:选区制度、当选制度、候选人 产生制度 监督权: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的权利 如何落实需要制度配合: 紫金山观景台案,定海古城被毁案;三峡工程 与知情权
(3)社会权
问题:认同是如何成为可能的?
林彪语录:打天下靠两样东西,枪杆子 和笔杆子。 笔杆子的功能何在?形成精神认同 提问:精神的力量和物质的力量谁大?
事例分析: 1、法轮功洗脑工程的能量 2、女性绝食减肥致死事件
人总是生活在他(她)信以为真的世界 中。——哲学家伽达默尔
提问:我为什么会在这里讲课? 你们为什么会在这里听课? 为什么我们政府对台湾地区历史教科书 的修改一直非常的紧张?
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接受国家 物质帮助的权利 没有任何一种制度是可以单纯建立在爱 的基础之上,——尼采 百姓家里揭不开锅,国家为什么要管? 卡尔.马克思拯救资本主义 马克思最伟大的传人——亨利.福特 德国宪法中为什么没有写入“劳动权”?
经济危机的原因是什么? 全球金融危机的本质是什么? 中国的4万亿能否拉动经济?
?第一国家和军人之间的关系?第二监狱和囚犯之间的关系?第三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之间的关系?第四公立大学和大学生之间的关系?事例讨论?1江苏省教育厅禁止大学生在校外租房是否侵害作为成年人的大学生的自由权
第一讲 法理学
一、法是什么?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为规范。 什么是“行为规范”? 行为规范就是做事的规矩。规矩的种类: 1、 不可以做什么:不可以杀人 2、应该做什么:应该纳税 3、可以做什么:可以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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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自主行为的理性基础。辨别控制自己的行为—精神、
年龄。 分类: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
目的:保护本人及社会秩序。
实例分析: 1、选举法关于选举的年龄及精神限制 2、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年龄及精神限制 3、合同法关于订立合同的年龄及精神限 制
注意:
物和行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界限: 如果有物,就不以行为作为法律关系客 体。 例:抚养法律关系 行为 保管合同法律关系 物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
上议院 (House of Lords) 上诉法院 (Court of appeal)
高等法院(High Court) 御座庭 大法官庭 家事庭
皇家刑事法院 (Crown Court)
郡法院 (County Courts)
智力成果作为法律关系客体
专利权法律关系 商标权法律关系 版权法律关系
人身利益作为法律关系客体
姓名权法律关系 肖像权法律关系 名誉权法律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一) 权利义务的概念 权利:自由、利益 义务:自由的限制、利益损失(负担) (二)权利与义务在法律概念体系中的地位 核心地位: 法律规则的基本构成部分; 法律现象的逻辑表现; 法律视角的特殊形式; 法制运行的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 称。 分布范围:欧洲大陆为中心以及美、亚、非等国家。 历史发展:古代罗马法的产生和发展;罗马法的 复兴、法典化运动、大陆法系的传播、 20世纪大陆法系的变迁。 基本特点: 法典化的法律渊源; 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实体中心主义; 法学家的法。
(二)违法的种类
刑事违法
民事违法
行政违法 违宪行为:国家机关在一般性立法中的 内容与宪法相抵触;国家领导人在行使职权 中的行为与宪法的原则和内容相抵触。
二、法律责任
(一)概念:
1、责任一词的汉语含义:(两种) 分内应做的事; 未做好分内之事而应承担后果。 在第二种意义上使用责任概念。 2、含义: 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而产生的损害 者与被损害者之间的特殊关系,及相对于被 损害者所应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
三、英美法系
概念:以中世纪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 统称。
分布:英国本土、爱尔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 新西兰、印度、新加坡、中国香港等。 历史发展:普通法的形成、衡平法的产生近代法律革 命与改革、殖民扩张 、20世纪的变迁 特点:非法典化的法律渊源;法官创造法律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划分;程序中心主义 法律家的法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内容
一、法律关系主体
(一)概念: 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通常又 称为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内容的承担者、客体的实践者) (二)种类: 1 、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各种国家机关;各种企事
业组织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 法律关系主体
(四)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
根据:权利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 :因法律规定而产生 第二性法律关系:因破坏第一性法律关系 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法律责任关系
(五)实体法律关系与程序法律关系
实体性法律关系:以实体性权利义务为内 容的法律关系。 程序性法律关系:以实现实体性权利的实现 程序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治安法院 (Magistrate Courts)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法律渊源不同
法律结构不同
法官的权限不同
诉讼程序不同 法的分类不同
思考题
1、原始社会规范与法的比较
2、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3、法的历史类型
4、古代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的特征 5、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特点及其比较
第五章
法律关系
第四节
法的消亡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不会永远存在 二、共产主义社会不存在有阶级性的规范,但强 制性的社会规范依然存在,但规范内容不具有阶 级性
三、法的消亡是自然消亡而不是被消灭
第五节 法系
一、法系的概念和划分
概念:根据法的历史渊源、传统、继受关系、法律 制度的相似性和不变性为标准,对现存和历史上存 在过的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更多的 是表达一种法 律传统,是跨越历史和国界的。 Genealogy of law Family of law Legal family 划分:印度法系、中华法系 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伊斯兰法系
分析权利本位的法与义务本 位的实例:
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 民事案件的不告不理原则 对纯属个人道德行为的法律态度 关于沉默权的法律规定 个人财产的国家征用及其补偿
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的实质 为什么我国现代社会的法应该是权利 本位的法?
第三节 法律事实 一、法律事实的概念 二、法律事实的种类
一、法律事实的概念 1、概念:法律规则所规定的能够引起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 况或现象。 2、与一般事实的区别:法律规定、引 起法律后果。
2、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 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 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 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 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
二、法治与法制的关系 (一)联系 法治是民主的法制模式。 (二)区别 1、法治主要是治理国家的一种理论、原则 法制的核心是法律制度。 2、法治关注的是权力的设置和行使的民主化, 法制关注的焦点是秩序。 3、法治只存在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社会 法制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中。
二、法律事实的种类 (一)法律事件 法律规则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而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分为:社会事件:社会革命、战争 自然事件:生、老、病死、自然灾害 (二)法律行为 1、概念:指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 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作为或不作为。 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三、法治国家的标准和要求
1、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性:法治国家最直接 的标志。
2、有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法治国家存在和 发展的必然条件。 3、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的统一:法治国家的 保证。 4、先进的法学理论及公民良好的法律意识: 法治国家的文化基础。(法律文化)
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途径 1、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
2、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
3、严格公正的执法制度
4、专门化的法律职业
第三节
一、违法
违法与法律责任
(一)违法的概念及其构成
1、概念: 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 民,违法法律规定,危害社会的行为。
2、违法的构成要件: 1、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行为。 2、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3、必须是行为人出于故意和过失而为的行为。 4、违法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人,包括 自然人和法人。
(二)内容 有法可依 、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
违法必究。
二、法的实现
(一)概念
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
(二)基本形式 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 1、法的遵守(守法) 公民和其他社会关系主体自觉遵守宪法 和法律,从而使法律得以实现的活动。
2、法的执行(执法)
指国家行政机关通过制定、实施行政 法规以及将法律的一般规定适用于行政相 对人或事件的贯彻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二)法律责任的特点 1、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2、以损害法律义务的行为为原因 3、具有法定性 4、以国家强制力为潜在保障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
1、惩罚性责任与补偿性责任 2、违宪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3、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义务本位 权利本位 社会本位
义务本位:以义务作为法的核心观念,其立法目的 是确立禁止性规定和义务性规定;法律通过确定不 同人的不同身份,确定其等级,义务本位就是身份 本为,等级本位;强调法的作用是社会控制,强调 的是服从,权利不能推定,国家权力第一位。 权利本位:最大可能实现个人权利是法律的目的, 义务的设定只能是为实现权利所必须。 社会本位:强调私人权利的公共性和社会性,国家 对个体行为要给与积极的干预。 当代西方的社会本位并未影响权利本位的基础, 只是权利平等的含义和实现手段发生变化,变消极 保障为积极干预,但干预的目的始终是为实现个人 权利。
(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 概念: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与 承担义务的资格。 分类:
一般权利能力——从出生到死亡都享有的。 特殊权利能力——受一定条件限制,可能被剥夺的。
主体权利能力日趋广泛
2、行为能力
概念: 法律承认的,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 的行为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的能力。
(二)权利义务的关系 结构上的相互关系 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价值意义上的主辅关系
1、结构上的相互关系
权利与义务两者是相互联系的、对立统一 的、具有相互排斥、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关 系。 权利与义务互为条件。 不应有无义务的权利,也不应有无权利的 义务。 绝对的权利是特权,绝对的义务是奴役。
第一节 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第三节 法律事实
第一节 法律关系概述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第一节 法律关系概述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指法律规则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 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以法律规则为前提 2、以权利义务为纽带 3、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三)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依据: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范围(从权利义务对 人的效力范围分) 概念:存在于特定权利与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 关系为相对法律关系;存在于非特定主体之间 的法律关系为绝对法律关系。 对应于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 绝对权利义务(一般权利义务、对世的权利义 务)例:物权、生命权、肖像权; 相对权利义务(特殊权利义务、对人的权利义 务)例:债权、要求抚养权、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