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和《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的公告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长江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一期工程新建闸护岸加固工程专项设计行业审核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长江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一期工程新建闸护岸加固工程专项设计行业审核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2.08.10•【字号】沪水务[2012]716号•【施行日期】2012.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长江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一期工程新建闸护岸加固工程专项设计行业审核意见的通知(沪水务〔2012〕716号)长江南京以下深水航道建设工程指挥部:你部《关于报送长江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一期工程新建闸护岸加固工程专项设计的函》(长指工〔2012〕1号)收悉,有关行业审核意见如下:一、长江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一期工程是国家重点航道建设项目,工程范围自太仓至南通河段。
根据数模和物模研究成果表明,一期工程实施后,崇明岛新建闸附近沿岸流速将略有增加,主要影响范围在新建闸以上1.5公里左右的岸段,将加剧该岸段近年持续冲刷的态势。
为消除工程实施带来的不利影响,你部委托编制的新建闸护岸加固工程专项设计方案基本合理。
二、原则同意你部对崇明岛南沿新建闸以上冲刷岸段进行保护的工程建设方案,保护范围为新建闸以上2公里,在边坡近坡底可能冲刷的范围进行抛石保护,抛石厚度为1米,建议分析护滩与海塘稳定安全的关系,按照保堤先保滩的原则,研究近岸滩地构筑保滩顺坝及顺坝外护滩的工程方案,通过多方案比选,择优选取工程方案;同时延长4号丁坝,丁坝结构采用砼联锁块软体排护底的抛石坝结构,使该区域丁坝群长度相当,加大丁坝保护范围。
三、请你公司根据以上行业审核意见和上海市水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评估中心的咨询评估报告,在进一步优化完善长江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一期工程新建闸护岸加固工程专项设计方案后,纳入总体工程初步设计。
四、根据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的要求,长江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一期工程新建闸护岸加固工程施工结束后,你部应及时通知我局,由我局组织长江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一期工程新建闸护岸加固工程专项验收。
长江口船舶航行安全问题及对策
长江口船舶航行安全问题及对策作者:陆建荣薛周雷海来源:《水运管理》2018年第11期【摘要】为更好地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提高长江口内航道通航能力,分析长江口内航道水文条件、船舶通航情况和制约通航的因素,提出长江口船舶航行安全问题及对策建议:建立良好的通航规则,分航道通行;利用自然条件加强通航效率;海事、港航管理部门应做好配套服务工作。
【关键词】长江口水域;深水航道;密集航区;智慧导航0 引言随着长江南京以下12.5 m深水航道的贯通,进出长江口的船舶数量明显增加、船舶大型化趋势明显。
长江口船舶密度的增加与船舶航行安全之间的矛盾一时难以解决,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要求不相适应。
本文对目前长江口的通航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对策和相关的建议。
1 通航状况1.1 通航密度大自2010年以来,长江上海段深水航道通航船舶大型化趋势明显,主力集装箱船已由5万吨级增加到7万~10万吨级,2016年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船舶数量达6.9万艘次,较2010年增长60.5%。
自2013年吴淞国际邮轮码头开港以来,大型邮轮进出港艘次每年增加20%~50%。
2016年吴淞国际邮轮码头共靠泊邮轮509艘次,同比增长49.3%。
1.2 船舶大型化自长江口12.5 m深水航道开通以来,宽度在45 m以上的过往船舶数量大幅增长,2013年增长22%,2014年增长30%。
这种宽度超过40 m的船舶主要是集装箱船(7万吨级以上)、散货船(20万吨级以上)和大型邮轮。
大型邮轮进出上海港与大型超宽集装箱船交会矛盾日趋凸显。
2018年4月24日,长江南京以下12.5 m深水航道二期工程通过验收,标志着南通(天生港)至南京(新生圩)之间227 km的12.5 m深水航道提前半年建成。
至此,从南京到长江口431 km的深水航道全线贯通,5万吨级海船可直接抵达南京港,10万吨级海船可通过减载直达南京港。
1.3 管理办法的局限性根据上海海事局发布的《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交会的两船宽度总和大于80 m时,为超宽交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凡航行、停泊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船,应当遵守本规定。
但下列船船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航行:(-)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加I;(三)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船舶。
长江上海段实行船加I定线制。
船船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道、各自靠右航行以及过错责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长江上海段的航路ill主航道、辅助航道和小型船Ml航道等组成(见附件1)。
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通航分道的分隔线(以下简称“分隔线”)。
辅助航道为南槽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宝山支航道、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和主航道北侧航道。
(-)南支航道III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二)外高桥沿岸航道为外高桥航道南边界线至距码头前沿线80米的北侧平行线之间的水域,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三)宝山支航道的边界线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四)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为宝山南航道以南的水域,航道宽度为100米;(五)主航道北侧航道为主航道(宝山南航道除外)以北的水域。
其中:与长江口深水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双向通航,航道宽度为200米, 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单向通航,航道宽度为100米。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
附件1: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参考海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图44211、44121、44122、44123、44124、44125、44126、44127、44128、44129、44131、44132、44133、44134、44135、44173、44001、44171、44172、44174、44175、43001)一、长江上海段航路(一)主航道1.长江口深水航道1)长江口深水航道北槽航道北边界线:地理坐标A,D3至D45号奇数号灯浮的依次连线向航道中心线平移75米之平行线至地理坐标点H1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地理坐标B、D4、D6、D8号灯浮、D10 AIS虚拟航标,D12至D42号偶数号灯浮的依次连线向航道中心线平移75米之平行线至地理坐标J1的依次连线。
2)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中,其边界线由AIS虚拟航标标示。
北边界线:地理坐标H1,“SHEN SHUI BEI JIE 1”号至“SHEN SHUI BEI JIE 14”号AIS虚拟航标的依次连线;南边界线:地理坐标J1、“SHEN SHUI NAN JIE 1”号AIS虚拟航标、地理坐标J2,“SHEN SHUI NAN JIE 2”号至“SHEN SHUI NAN JIE 14”号AIS虚拟航标的依次连线;分隔线:地理坐标I1至地理坐标I8的依次连线,将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分隔成进出口通航分道。
2.外高桥航道北边界线:47、49、51、53号灯浮和地理坐标G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A54A、A54B、A56、A58和A60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3.宝山航道北边界线:67、69、71号灯浮和地理坐标﹠2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66、68、70、72号灯浮和地理坐标S的依次连线。
4.宝山北航道北边界线:75、77、79、81、83和85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74、78、80、82号灯浮和宝山灯浮的依次连线。
上海海事局关于长江口深水航道和南槽航道船舶交通组织相关事宜的通告
上海海事局关于长江口深水航道和南槽航道船舶交通组织相关事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20.06.23•【字号】上海海事局通告2020年第2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长江口深水航道和南槽航道船舶交通组织相关事宜的通告上海海事局通告2020年第2号2020年6月23日政策解读:https:///zcjd/76215.jhtml长江口南槽航道治理一期工程已完成交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实现了南槽灯船至南北槽分流口圆圆沙灯船之间长86.2千米、水深6.0米(当地理论最低潮面)航道的贯通。
其中,人工建设段为NAN CAO 1至NAN CAO 21之间水域,底宽600米,维护水深为当地理论最低潮面以下6.0米,其南北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北边界线:NAN CAO 1至NAN CAO 9、NAN CAO 13至NAN CAO 21奇数号虚拟AIS航标的依次连线;南边界线:NAN CAO 2至NAN CAO 20偶数号虚拟AIS航标的依次连线)。
为充分发挥南槽航道治理一期工程效能,升级长江口深水航道和南槽航道整体通航产能和通航效率,提高通航管理质量,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设施人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吃水小于8米的上行船舶应当避免在长兴高潮前4小时至长兴高潮前1小时进入长江口深水航道。
吃水大于6米的船舶可以使用长江口深水航道下行。
二、长兴高潮前7.5小时至长兴高潮前4小时内,上行船舶在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航速不得低于8节。
三、只要安全可行,LNG船舶和船宽大于47米的其他船舶,应当尽可能从南槽航道下行。
四、拟进入南槽航道的吃水7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提前向吴淞VTS中心报告。
五、只要安全可行,小型船舶不应妨碍因受吃水限制只能在南槽航道人工建设段内航行船舶的安全通行。
六、拟进入长江口深水航道或者南槽航道的船舶应当遵守《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和《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9•【字号】沪府发[2012]48号•【施行日期】201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发〔2012〕4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加快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五月九日上海市加快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二五”规划为加快“十二五”时期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以下称“国务院19号文”)和《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本规划。
一、“十一五”发展回顾(一)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回顾“十一五”期间,上海航运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迅速,港口吞吐能力大幅提升,集疏运体系不断完善,公路建设进展顺利,航空枢纽建设取得重大突破,航运服务业发展得到进一步重视和加强。
国务院19号文进一步明确了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的战略目标和任务,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由注重基础设施建设转入提升基础设施能力与发展服务软环境并举的阶段。
1.国际航运主业快速发展上海港年货物吞吐量从“十五”期末的4.45亿吨增长到2010年的6.5亿吨,其中集装箱吞吐量从1808万标准箱增长到2907万标准箱。
自2005年以来连续5年货物吞吐量排名世界第一,2010年上海港集装箱吞吐量排名世界第一。
国际著名航运企业云集上海,全球排名前20的班轮公司均有分支机构入驻上海。
在上海注册的国际航行船舶(包括国际航线船舶和特案免税登记船舶)从“十五”期末的223艘、总吨位493万吨,增长到2010年的356艘、总吨位869万吨。
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
附件2: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通航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规范船舶航行行为,维护船舶航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船舶、设施在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以下简称“深水航道延伸段”)及其南北两侧可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相关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深水航道延伸段”,是指圆圆沙警戒区东侧边界线至浏河口港界线之间,总长约25海里,底宽350米至460米的水域(见附件)。
深水航道延伸段底宽维护水深为理论最低潮面以下12.5米。
第三条【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航路】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中,海图上用DW表示,其边界线由AIS虚拟航标标示;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
深水航道延伸段中心线将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分隔成进出口通航分道。
深水航道延伸段穿越圆圆沙、吴淞口、宝山和浏河口警戒区。
第五条【航行】客运班轮和实际吃水7米及以上的其它船舶可在深水航道延伸段内航行,但不应妨碍在深水航道延伸段内正常航行的限于吃水船舶。
实际吃水小于7米的船舶应当在深水航道延伸段外侧的该通航分道内航行;小型船舶只要安全可行,应当在通航分道内尽可能靠右航行。
同一通航分道内禁止大型船舶三船并排航行。
第六条【追越】深水航道延伸段内禁止追越。
当深水航道延伸段外侧水域通航环境及水深允许时,追越船舶可选择深水航道延伸段外侧水域实施追越,被追越船舶也可选择深水航道延伸段外侧水域宽让追越船。
追越船舶应当征得被追越船舶同意后实施追越,并在航行安全频道VHF06频道向附近船舶通报。
第七条【航速】除经核准的客船和高速(客)船外,船舶在深水航道延伸段及其两侧通航分道内的航速不得超过12节。
外来文件清单
2016.1.1
海事局网站
指定人员/安监室
77
关于印发《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海船员2012 (678)号
中国海事局
2012.10.1
海事局网站
指定人员/安监室
78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第625号
国务院
2013.1.1
海事局网站
指定人员/安监室
7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V2011年修正案的通知 海船舶(2012)798号
68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
中国海事局
2010.4.12
海事局
指定人员/安监室
69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2年修改通报)
海事局
2012
海事局网站
指定人员/安监室
7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 海船员(2016)521号
中国海事局
2016.9.21
海事局网站
指定人员/安监室
71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
上海海事局
2011.1.8
海事局网站
指定人员/安监室
72
老铁山水道船舶安全航行特别管理规定(试行)
辽宁海事局
2010.7.2
海事局网站
指定人员/安监室
73
关于实施长山水道船舶定线制和长山水道船舶报告制的公告
中国海事局
2013.1.1
海事局网站
指定人员/安监室
80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交通部2013年第16号令)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凡航行、停泊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船,应当遵守本规定。
但下列船船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航行:(-)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加I;(三)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船舶。
长江上海段实行船加I定线制。
船船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道、各自靠右航行以及过错责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长江上海段的航路ill主航道、辅助航道和小型船Ml航道等组成(见附件1)。
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通航分道的分隔线(以下简称“分隔线”)。
辅助航道为南槽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宝山支航道、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和主航道北侧航道。
(-)南支航道III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二)外高桥沿岸航道为外高桥航道南边界线至距码头前沿线80米的北侧平行线之间的水域,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三)宝山支航道的边界线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四)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为宝山南航道以南的水域,航道宽度为100米;(五)主航道北侧航道为主航道(宝山南航道除外)以北的水域。
其中:与长江口深水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双向通航,航道宽度为200米, 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单向通航,航道宽度为100米。
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
附件2: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通航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规范船舶航行行为,维护船舶航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船舶、设施在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以下简称“深水航道延伸段”)及其南北两侧可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相关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深水航道延伸段”,是指圆圆沙警戒区东侧边界线至浏河口港界线之间,总长约25海里,底宽350米至460米的水域(见附件)。
深水航道延伸段底宽维护水深为理论最低潮面以下12.5米。
第三条【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航路】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中,海图上用DW表示,其边界线由AIS虚拟航标标示;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
深水航道延伸段中心线将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分隔成进出口通航分道。
深水航道延伸段穿越圆圆沙、吴淞口、宝山和浏河口警戒区。
第五条【航行】客运班轮和实际吃水7米及以上的其它船舶可在深水航道延伸段内航行,但不应妨碍在深水航道延伸段内正常航行的限于吃水船舶。
实际吃水小于7米的船舶应当在深水航道延伸段外侧的该通航分道内航行;小型船舶只要安全可行,应当在通航分道内尽可能靠右航行。
同一通航分道内禁止大型船舶三船并排航行。
第六条【追越】深水航道延伸段内禁止追越。
当深水航道延伸段外侧水域通航环境及水深允许时,追越船舶可选择深水航道延伸段外侧水域实施追越,被追越船舶也可选择深水航道延伸段外侧水域宽让追越船。
追越船舶应当征得被追越船舶同意后实施追越,并在航行安全频道VHF06频道向附近船舶通报。
第七条【航速】除经核准的客船和高速(客)船外,船舶在深水航道延伸段及其两侧通航分道内的航速不得超过12节。
上海海事局实施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和长江口船舶报告
上海海事局实施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和长江
口船舶报告
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和《长江
口船舶报告制》的通告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沪海航[]号上海海事局现行有效 XP10
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通告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已于XX年x月x日经交通部予以发布,并定于XX年x月x日起施行,相关锚地和引航作业点的调整也于XX年x月x日
起实施XX年x月x日起施行的《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同时废止附件1:《长江口船
舶定线制》 2:《长江口船舶报告制》
XX年x月x日
附件1: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道组成,并与其相关的锚
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一、警戒区 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31°06′″N °29′″E;31°07′″N °30′″E;31°07′″N °33′″E;31°05′″N °33′″E;31°05′″N °30′″E;31°06′″N °29′″E 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31°00′″N °29′″E;31°00′″N °30′″E;31°00′″N °33′″E;30°58′″N °33′″E;30°58′″N °30′″E;30°59′″N °29′″E 二、分隔带
A分隔带。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
附件1: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参考海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图44211、44121、44122、44123、44124、44125、44126、44127、44128、44129、44131、44132、44133、44134、44135、44173、44001、44171、44172、44174、44175、43001)一、长江上海段航路(一)主航道1.长江口深水航道1)长江口深水航道北槽航道北边界线:地理坐标A,D3至D45号奇数号灯浮的依次连线向航道中心线平移75米之平行线至地理坐标点H1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地理坐标B、D4、D6、D8号灯浮、D10 AIS虚拟航标,D12至D42号偶数号灯浮的依次连线向航道中心线平移75米之平行线至地理坐标J1的依次连线。
2)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中,其边界线由AIS虚拟航标标示。
北边界线:地理坐标H1,“SHEN SHUI BEI JIE 1”号至“SHEN SHUI BEI JIE 14”号AIS虚拟航标的依次连线;南边界线:地理坐标J1、“SHEN SHUI NAN JIE 1”号AIS虚拟航标、地理坐标J2,“SHEN SHUI NAN JIE 2”号至“SHEN SHUI NAN JIE 14”号AIS虚拟航标的依次连线;分隔线:地理坐标I1至地理坐标I8的依次连线,将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分隔成进出口通航分道。
2.外高桥航道北边界线:47、49、51、53号灯浮和地理坐标G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A54A、A54B、A56、A58和A60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3.宝山航道北边界线:67、69、71号灯浮和地理坐标﹠2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66、68、70、72号灯浮和地理坐标S的依次连线。
4.宝山北航道北边界线:75、77、79、81、83和85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74、78、80、82号灯浮和宝山灯浮的依次连线。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长江(上海段)管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长江(上海段)管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2.01•【字号】沪府办〔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长江(上海段)管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办〔2020〕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长江(上海段)管理范围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1日关于长江(上海段)管理范围的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本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沪委办发〔2017〕2号),切实加强长江岸线管理,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的要求,现就长江(上海段)管理范围作如下规定:一、长江(上海段)的起点位置为沪苏边界(大陆片:N31°30′37″,E121°19′54″,崇明岛:N31°41′56″,E121°37′40″,N31°49′09″,E121°23′39″),终点位置为50号灯标(N31°06′11″,E122°35′31″),南侧大陆线为南汇嘴(N30°53′04″,E121°58′10″)。
二、长江(上海段)的管理范围,包括水域和陆域两部分。
水域是指长江大堤内坡脚线之间的区域(上海行政区域范围)。
对有随塘河的,陆域是指长江大堤内坡脚至随塘河边缘的护堤地;对无随塘河的,陆域是指长江大堤堤内坡脚外侧20米护堤地。
三、长江(上海段)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长江口深水航道120512.5米
(一)需要编队的船舶:
1.淡吃水大于11.5米的船舶;
2.最大宽度32.5米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3.最大宽度40米以上的集装箱船舶和其他船舶;
4.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或可以编队航行的船舶。
(二)报告
1.需要交通管制进出北槽航道的船舶,应当由其船公司或代理提前24小时,在每天1800时之前通过上海海事局吴淞VTS电子申报网站申请,网址::9999,电话021-56671002、传真021-56671003。
(二)船舶在北槽航道内航速不得超过15节。在交通管制期间,北槽航道的进港船舶在北槽航道内航速应不低于10节,出港船舶在北槽航道内平均航速应不低于10节,正常情况应与前船保持1海里以上的安全距离。本款关于航速的规定,并不免除或限制船长在任何时候采取安全航速的责任。
(三)船舶应当从北槽航道端部驶进、驶出,若从航道两侧驶进、驶出,则应与船舶总流向成尽可能小的角度,并提前向吴淞VTS报告。 船舶穿越北槽航道或从两侧驶进、驶出北槽航道时,应当主动避让在北槽航道内航行的船舶。
2
第八条 交会
(一)船舶在北槽航道航行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当各自尽量靠右,沿本船右舷一侧行驶。
(二)在北槽航道外水深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船舶可驶出航道,并与同侧北槽航道相同船舶流向航行。
(三)非限于吃水船舶如当时环境许可,应当避免妨碍显示限于吃水号灯、号型船舶的安全通行。
第九条 船舶航行
(一)在北槽航道航行的船舶应当具备良好的技术状态,备车和备双锚航行,船长应当在驾驶台、轮机长应当在机舱值班。任何船舶在进口进入北槽航道前或在出口离港前12小时之内需进行主机正倒车试验,操舵装置试验,应急发电机测试,通讯设备的检查和测试。
关于发布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21)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公告
关于发布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21)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2021年第1号关于公布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21)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公告为保护长江口水上交通秩序,提升通航环境,确保船舶航行安全,推动航运发展,现将《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21)》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不予公布,并订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宣布颁布。
2002年9月1日起至颁布的《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同时废除。
凡航行于适用水域的相关船舶必须严格遵守《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21)》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并服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一月七日《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21)》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后道共同组成,并与其有关的锚地和主航道作业点共同形成完备的船舶交通体系。
一、警戒区(一)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起的水域:(1)31°06′16.9″n122°29′38.6″e;(2)31°07′10.3″n122°30′48.5″e;(3)31°07′10.3″n122°33′08.6″e;(4)31°05′09.9″n122°33′08.6″e;(5)31°05′09.9″n122°30′48.5″e;(6)31°06′03.8″n122°29′38.6″e。
(二)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起的水域:(7)31°00′30.8″n122°29′38.6″e;(8)31°00′46.8″n122°30′48.5″e;(9)31°00′18.0″n122°33′08.6″e;(10)30°58′13.9″n122°33′08.6″e;(11)30°58′42.9″n122°30′48.5″e;(12)30°59′27.4″n122°29′38.6″e。
关于发布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公告
关于发布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2008年第1号关于发布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公告为维护长江口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现将《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予以发布,并定于2008年6月1日正式施行。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同时废止。
凡航行于适用水域的相关船舶必须严格遵守《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并服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一月七日《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道组成,并与其相关的锚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
一、警戒区(一)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1)31°06′16.9″N 122°29′38.6″E;(2)31°07′10.3″N 122°30′48.5″E;(3)31°07′10.3″N 122°33′08.6″E;(4)31°05′09.9″N 122°33′08.6″E;(5)31°05′09.9″N 122°30′48.5″E;(6)31°06′03.8″N 122°29′38.6″E。
(二)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7)31°00′30.8″N 122°29′38.6″E;(8)31°00′46.8″N 122°30′48.5″E;(9)31°00′18.0″N 122°33′08.6″E;(10)30°58′13.9″N 122°33′08.6″E;(11)30°58′42.9″N 122°30′48.5″E;(12)30°59′27.4″N 122°29′38.6″E。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新规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新规定2018年1月15号实施各轮船长、驾驶员:你们好!随着长江经济带的快速发展,长江上海段通航密度持续增大,通航资源日趋紧张,为进一步优化航路规划,高效利用现有航道资源、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提高水域通航效率,上海海事局对原《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新的《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将于2018年1月15号实行,有效期5年。
参见附件。
请各轮抓紧时间组织学习,保存并反馈学习记录给本轮海务主管,并严格遵照执行。
今年上海辖区内的FSC、PSC都会将本次“两个规定、一个办法”的学习、宣贯、执行等情况作为检查重点,请各轮船长务必高度重视。
下面是本次修订的主要部分,须特别注意:一、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1.将原“大小船分道”修改为“大小型船舶分流”;大小型船舶的分类界线由1600总吨调整为3000总吨;注意:我公司船名种类载货吨尺度总吨国扬17油船309588×141996国扬67油船430597.2×15 2952国扬77油船413096×142745国扬118油船4492100×152997国扬128油船347491×142230国扬178油船449299.9×15.22997国扬268油船96553×9499国扬296油船92853×9496千岛油888油船94353×9498划归为小型船,航法有变化。
除深水航道及其延伸段外,其他航道也允许小型船舶航行,但小型船舶在主航道航行时,不应妨碍大型船舶的正常航行,并尽可能靠右航行。
2.当其他船舶在长江口深水航道及其延伸段内航行,避免妨碍其安全通行:(1)吃水大于11.5米的船舶;(2)最大宽度大于32.5米的集装箱船、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船;(3)最大宽度大于40米的船舶。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长江南京以下12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长江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一期工程新建闸护岸加固工程专项设计行业审核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水务[2012]71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12.08.10
【实施日期】2012.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长江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一期工程新建闸护岸加固工程专项设计
行业审核意见的通知
(沪水务〔2012〕716号)
长江南京以下深水航道建设工程指挥部:
你部《关于报送长江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一期工程新建闸护岸加固工程专项设计的函》(长指工〔2012〕1号)收悉,有关行业审核意见如下:
一、长江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一期工程是国家重点航道建设项目,工程范围自太仓至南通河段。
根据数模和物模研究成果表明,一期工程实施后,崇明岛新建闸附近沿岸流速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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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7.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13号关于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的公告现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自2024年7月15日起实施,请相关单位和航经适用水域的船舶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7月11日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航路第三章航行第四章停泊第五章避让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江上海段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依照定线制航行时,应当遵循大型船舶小型船舶分流、各自靠右的原则。
第三条航行、停泊、作业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路第五条长江上海段的航路由主航道、辅助航道、小型船舶航道和警戒区组成(见附件1)。
第六条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边界线由虚拟自动识别系统(AIS)航标标示。
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
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内,其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第七条辅助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航道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航道分隔线。
第八条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及其延伸段、圆圆沙北侧通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和宝山支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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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文件
沪海通航〔2010〕683号
关于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
方案》和《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的公告
为加强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通航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规范船舶航行行为,维护船舶航行秩序,现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和《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并定于2011年1月8日正式施行。
凡航行于适用水域的船舶必须严格遵守《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并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特此公告
附件:1.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
2.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通航定线制深水航道规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