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估值中心关于召开2017年7月份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部分功能运行时间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部分功能运行时间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9567d71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2c.png)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部分功能运行时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5.09.15•【文号】•【施行日期】2015.09.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部分功能运行时间的通知中债字[2015]81号各结算成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窗口时间业务处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5]137号),为更好适应支付系统运行安排,中央结算公司将于201 5年9月21日起调整营业日中债综合业务平台客户端部分功能运行时间。
现通知如下:一、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客户端操作功能、中心端应急业务功能运行时间延长至20:30。
二、债券结算业务客户端操作功能于17:00截止。
1 7:00后,客户端不允许再发起和确认结算指令,系统对于付券方债券账户余额不足或付款方资金账户余额不足的结算合同按结算失败处理;对结算日为当日且未经确认的结算指令按指令作废处理。
中债综合业务平台客户端业务操作功能、查询功能以及应急业务受理时间详见《中债综合业务平台运行时间表》(附后),请结算成员根据上述内容提前做好工作安排和业务衔接。
附件:中债综合业务平台运行时间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不限责任公司2015年9月15日附件中债综合业务平台运行时间表┌───────────┬──────────┬──────────┬──────────┐│业务模块│业务操作│应急办理│业务查询│├───────────┼──────────┼──────────┼──────────┤│债券业务│9:00-17:00 │9:00-16: 30 │8:00-22:00 │├───────────┼──────────┼──────────┼──────────┤│自动质押融资│9:00-20:30 │9:00-20:00 │8:00-22:00 ││业务││││├───────────┼──────────┼──────────┼──────────┤│其他质押券业务│9:00-17:00 │9:00-16:30 │8:00-22:00 │├───────────┼──────────┼──────────┼──────────┤│发行业务│9:00-17:00 │--│9:00-17:00 │├───────────┼──────────┼──────────┼──────────┤│公开市场│9:00-17:00 │9:00-16:30 │9:00-17:00 │├───────────┼──────────┼──────────┼──────────┤│中央国库现金│9:00-17:00 │9:00-16:30 │9:00-17:00 │├───────────┼──────────┼──────────┼──────────┤│资金业务│9:00-17:00 │9:00-16:45 │8:00-22:00 │├───────────┼──────────┼──────────┼──────────┤│证书管理│9:00-17:00 │--│8:00-22:00 │├───────────┼──────────┼──────────┼──────────┤│用户管理│9:00-17:00 │--│8:00-22:00 │├───────────┼──────────┼──────────┼──────────┤│自助账户管理│9:00-17:00 │--│8:00-22:00 │├───────────┼──────────┼──────────┼──────────┤│费用查询│9:00-17:00 │--│8:00-22: 00 │├───────────┼──────────┼──────────┼──────────┤│市场数据│--│--│8:00-22: 00 │├───────────┼──────────┼──────────┼──────────┤│我的统计│--│--│8:00-22: 00 │└───────────┴──────────┴──────────┴──────────┘。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新公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新公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d9fdb57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35.png)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新公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5.06.16•【文号】中债字[2005]56号•【施行日期】2005.06.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新公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通知(中债字[2005]56号)各结算成员:2003年3月28日公布并实施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主要是根据当时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结算业务种类而制定的。
随着银行间债券市场新业务的不断推出,我公司为市场提供的服务内容也随之增加,收费项目也应随之调整。
2004年5月24日,我公司根据买断式回购的推出增设了买断式回购收费项目与标准,并在《关于买断式回购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债字[2004]27号)中第二条“关于业务收费”进行了公布。
为适应刚刚正式推出的远期交易结算业务,我公司根据其业务的不同特点及处理流程的复杂性,确定从2005年6月15日起在远期交易结算成功后向结算双方收取远期交易结算服务费,每笔170元。
如结算合同未能形成或结算失败,我公司根据处理结果按违约清偿每笔5000元向违约方收取。
为便于结算成员查询,我公司对原有涉及相关结算业务服务费的收费办法与制度进行了整理与汇总,现特向结算成员重新公布。
本通知发布后,原对结算成员的有关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二00五年六月十六日附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为规范业务收费,支持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项目1.结算过户服务费2.账户维护费二、收费标准1.结算过户服务费┌─────────┬────────┬──────┬──────┬────────┐│交易品种│结算方式│收费对象│收费标的│收费标准││││││(元、%)│├─────────┼────────┼──────┼──────┼────────┤│现券│纯券过户│结算双方│笔│100││├────────┤│├────────┤││ DVP、PAD、DAP│││150│├─────────┼────────┼──────┼──────┼────────┤│质押式回购│ DVP、PAD、DAP│结算双方│ 单券种/笔│120││││├──────┼────────┤││││ 多券种/笔│200│├─────────┼────────┼──────┼──────┼────────┤│买断式回购│ DVP、PAD、DAP│结算双方│笔│200│├─────────┼────────┼──────┼──────┼────────┤│远期交易│ DVP、PAD、DAP│结算双方│笔│170│├─────────┼────────┼──────┼──────┼────────┤│非交易过户││结算双方│笔│200│├─────────┼────────┼──────┼──────┼────────┤│协议转让││结算双方│笔│500││(非交易流通公司债││││││券过户)│││││├─────────┼────────┼──────┼──────┼────────┤│质押││出押方│笔│100│├─────────┼────────┼──────┼──────┼────────┤│融券││结算双方│笔│200│├─────────┼────────┼──────┼──────┼────────┤│本息拆合││申请人│笔│100│├─────────┼────────┼──────┼──────┼────────┤│BEPS质押品调增││出质方│ 单券种/笔│50││││├──────┼────────┤││││ 多券种/笔│100│├─────────┼────────┼──────┼──────┼────────┤│BEPS质押品调减││出质方│ 单券种/笔│50││││├──────┼────────┤││││ 多券种/笔│100│├─────────┼────────┼──────┼──────┼────────┤│BEPS质押品置换││出质方│ 单券种/笔│100││││├──────┼────────┤││││ 多券种/笔│150│├─────────┼────────┼──────┼──────┼────────┤│BEPS冲抵││出质方│笔│1000│├─────────┼────────┼──────┼──────┼────────┤│自动质押融资││出质方│笔│质押债券面额的十││││││万分之一,最高││││││100元│├─────────┼────────┼──────┼──────┼────────┤│回购/远期违约清偿/││违约方或出质│笔│5000││质押债券清偿││方│││├─────────┼────────┼──────┼──────┼────────┤│回购逾期交割││付券方│次│1000│├─────────┼────────┼──────┼──────┼────────┤│簿记系统转托管││申请人│笔│50│├─────────┼────────┼──────┼──────┼────────┤│跨市场转托管││申请人│面额│0.005%(最高不超││││││过1万元)│├─────────┼────────┼──────┼──────┼────────┤│柜台一级结算│纯券过户│结算双方│买入与卖出面│0.002%│││││额合计││└─────────┴────────┴──────┴──────┴────────┘2.甲类、乙类结算成员托管账户维护费及丙类结算成员托管账户开户费┌─────────────┬─────────────┬─────────────┐│账户类型│收费标的│收费标准│├─────────────┼─────────────┼─────────────┤│甲类│超过200亿元│18000元/月/户││├─────────────┼─────────────┤││小于200亿元│10000元/月/户│├─────────────┼─────────────┼─────────────┤│甲类柜台│新开户、一次性│2元/户│├─────────────┼─────────────┼─────────────┤│乙类││1500元/月/户│├─────────────┼─────────────┼─────────────┤│丙类│新开户、一次性│500元/户│├─────────────┼─────────────┼─────────────┤│质押融资专用账户│新开户、一次性│500元/户│└─────────────┴─────────────┴─────────────┘三、费用的汇兑、核算和交纳1.中央结算公司每季度初汇总结算成员上一季度的各项应交费用,通过簿记系统分别生成甲乙类结算成员交费通知单及丙类结算成员结算业务发生明细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暂停服务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暂停服务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af4b461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ab.png)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暂停服务的通知
正文:
----------------------------------------------------------------------------------------------------------------------------------------------------
关于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暂停服务的通知
尊敬的客户:
为进一步保障、支持债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不断提升金融基础设施IT系统运行效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拟于2022年3月19日至3月20日,4月9日至4月10日进行北京数据中心同城切换。
在切换实施窗口内,中央债券综合业务平台桌面客户端、网上客户端、直联服务、电话语音和传真查询服务、中债信息网等系统将暂停服务,具体安排如下:
一、发行业务
二、客户账户业务
三、登记结算业务
四、柜台业务
五、担保品业务
六、公司网站群
七、企业债受理审核业务
上述安排中,公司网站(含地方债发行窗口选择服务、绿债及地方政府专项披露等)、企业债受理审核业务与数据统计应用正式对外服务时间,将根据系统切换情况适时调整,并及时更新通知。
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请您提前做好安排,如有疑问,请致电我公司客服热线。
咨询电话:************(工作时间)
************(暂停服务期间)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3月14日
——结束——。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公司参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公司参](https://img.taocdn.com/s3/m/9e59c864804d2b160b4ec0a8.png)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公司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债券基金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中债字[1999]093号【发布部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日期】1999.09.22【实施日期】1999.09.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公司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的通知(中债字[1999]093号)国泰、南方、华夏、华安、博时、鹏华、嘉实、长盛、大成、富国基金管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基金托管部,国通、国信、湘财、大鹏、光大证券公司、广发证券公司、中信证券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办发[1999]146号、147号和148号通知,十家基金管理公司和七家证券公司将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参与债券交易。
为使新入市机构能尽快参与业务操作,特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288号文印发的两项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其它有关规定以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我公司拟定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暂行)》和《证券公司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暂行)》,现印发使用,如有疑问和问题请随时向我公司查询。
附件一:证券投资基金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暂行)第一章开户及联网第二章债券托管与转托管第三章帐户管理第四章债券交易结算第五章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第六章信息服务第七章附则附件二:证券公司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业务规程(暂行)第一章开户及联网第二章债券托管与转托管第三章帐户管理第四章债券交易结算第五章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第六章信息服务第七章附则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附件一证券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交易,其债券托管结算业务的办理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并按本规程进行有关业务操作。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展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升级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展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升级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885b5a8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8d.png)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展中国人民银
行债券发行系统升级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24.05.06
•【文号】中债字〔2024〕56号
•【施行日期】2024.05.0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债券
正文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展中国人民银行债券
发行系统升级的通知
中债字〔2024〕56号各发行人、债券承销团成员:
为保障债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确保债券招标工作顺畅开展,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4月19至21日对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以下简称发行系统)进行了优化升级,并于4月22日正式启用。
一、升级内容
本次发行系统优化升级仅包含底层架构升级和部分界面优化,按照发行业务流程与客户操作习惯,在保持系统处理逻辑和业务操作逻辑不变的基础上,整合系统界面,进一步提升客户使用体验。
二、关注事项
(一)发行系统投产运行后,请及时登录中债综合业务平台客户端,并完成服务网络的联通性验证。
(二)如有疑问或需帮助,请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系。
联系人:运营中心债券发行中心罗佳意************
客服中心发行人服务部陈威衡************
技术应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5月6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签订《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授权支付协议(特定交易资金结算业务)》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签订《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授权支付协议(特定交易资金结算业务)》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101668e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25.png)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签订《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授权支付协议(特定交易资金结算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4.04.25•【文号】中债字〔2024〕46号•【施行日期】2024.04.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签订《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授权支付协议(特定交易资金结算业务)》的通知中债字〔2024〕46号各有关结算成员:根据《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23〕127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落实<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京发〔2023〕39号)、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尽快组织开展授权支付协议签订工作的函》等相关文件要求,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开展《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授权支付协议(特定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以下简称《协议》,见附件1)签订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情形为落实人民银行相关工作要求,使用自身中央银行存款账户办理债券交易结算,债券发行、兑付及收益划拨及其他各类特定交易资金结算业务的结算成员,应与公司签订《协议》。
二、签订方式及时间要求公司将已盖章签字的《协议》文本以PDF格式公布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上(见附件1)。
《协议》由主文及签字页两部分构成。
请结算成员下载打印相关协议,并在《协议》签字页中填妥甲方单位名称、中央银行存款账户信息、地址、邮编等内容,进行签字盖章后邮寄或现场提交给公司。
根据人民银行有关工作要求,请本通知附件2所列各结算成员于2024年5月1日前完成《协议》签订,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本通知发布后,新增使用自身中央银行存款账户办理债券交易结算,债券发行、兑付及收益划拨及其他各类特定交易资金结算业务的结算成员,在办理相关账户业务时,应提交与公司签订的《协议》。
三、《协议》公证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提请公证处对本次公布在中国债券信息网的上述PDF格式文件的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关于“中债-绿色债券环境效益信息门户”网站上线的公告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关于“中债-绿色债券环境效益信息门户”网站上线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2c6567f6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cb.png)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关于“中债-绿色债券环境效益信息门户”网站上线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1.10.18•【文号】•【施行日期】2021.10.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公告关于“中债-绿色债券环境效益信息门户”网站上线的公告各市场成员:为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前期“中债-绿色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数据库”试运行的基础上,上线“中债-绿色债券环境效益信息门户”网站。
“中债-绿色债券环境效益信息门户”供全市场公开查阅“实质绿”债券环境效益信息及统计数据、中债绿色债券指数和绿色债券相关政策要闻、研究成果。
市场成员可通过https:///greenbond/直接访问,也可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首页“绿色债券专栏”访问。
如需下载“实质绿”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数据,请访问“中债-绿色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数据库”(https:///)。
申请数据库用户权限需提交申请表(见附件),盖章扫描后发送至传真************或邮箱***********************.cn。
欢迎访问“中债-绿色债券环境效益信息门户”和“中债-绿色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数据库”。
如对展示信息有异议或对相关工作有意见建议,请通过如下渠道反馈:联系电话:*************/5212/5270传真:************邮箱:***********************.cn在线反馈:“中债-绿色债券环境效益信息门户”的“意见交流”栏目附件:绿色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数据库用户申请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客户服务中心2021年10月18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2017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信用评价工作方案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2017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信用评价工作方案等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f129119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50ecc76.png)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2017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信用评价工作方案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9.09.18•【文号】中债字〔2018〕121号•【施行日期】2019.09.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关于发布2017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信用评价工作方案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债字〔2018〕121号企业债券市场各有关单位:为持续推进企业债券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企业债券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主承销商相关业务行为,防范企业债券市场风险,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062号)相关要求,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开展2017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信用评价工作,现将工作方案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用评价期限和评价对象本次信用评价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对象为在评价期限内作为主承销商,参与过企业债券承销或承销的企业债券仍在存续期内的承销机构。
其中,对于在评价期内独立主承销1支及以上企业债券的61家主承销商实施全面评价;对于仅作为联席主承销商参与承销或仅从事企业债券存续期管理工作的24家承销机构实施重点评价。
实施全面评价和重点评价的主承销商名单见附件1.二、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分为信用行为指标(50分)、业务指标(35分)和专家及机构评价指标(15分)三个板块(附件2)。
(一)信用行为指标1.违约情况、处罚/处分情况。
包括对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在2017年度企业债券违约风险处置中的履职尽责情况、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处分情况等进行评价。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交割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交割业务指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a5ae177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e31fb14.png)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交割业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7.01.04•【文号】中债字〔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国债正文关于修订《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交割业务指引》的通知中债字〔2017〕1号各结算成员:为满足结算成员对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实物交割DVP结算的需求,提高国债期货交割效率,保障国债期现市场的安全运行,根据相关法规和业务制度要求,我公司修订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交割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原《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交割业务指引》自本指引实施之日起予以废止。
联系人:孙琪************张东************蒋卓霏************传真:************/0917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部邮政编码: 100033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实物交割业务指引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月4日附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实物交割业务指引1.总则1.1 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实物交割业务,保障国债市场与国债期货市场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债市场和国债期货市场有关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批准的《国债期货交割业务三方合作协议》、《国债期货交割业务操作合作协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所")相关业务制度,制定本指引。
1.2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金所交易并通过中央结算公司办理交割的国债期货相关业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0a53afe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04.png)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5.08.19•【文号】中债字[2005]76号•【施行日期】2005.08.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的通知(中债字[2005]76号)各结算成员:我公司制定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见附件),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银复[2005]61号),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则(试行)》、《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则(修订稿)》同时废止。
附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二OO五年八月十九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算成员第三章交易结算方式与结算业务第四章交易结算指令与结算合同第五章交易结算处理第六章非正常情况处理第七章丙类成员结算业务处理第八章账务查询、对账与信息服务第九章重要日期、营业日及簿记系统运行时间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债券交易结算业务参与各方的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则。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机构,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提供结算服务。
本规则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债券:指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的各类记账式债券。
中央债券簿记系统(简称簿记系统):指由中央结算公司开发、运行和管理,用以办理债券登记、托管、结算、兑付及其他相关业务的电子化账务处理系统。
支付系统:指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大额转账系统。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改进中债信息产品查询功能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改进中债信息产品查询功能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47db02f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1c7088c.png)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改进中债信息产品查询功能的通知正文:----------------------------------------------------------------------------------------------------------------------------------------------------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改进中债信息产品查询功能的通知中债信息产品用户:为向各用户提供优质的数据查询和下载服务,我公司将对中债综合业务平台市场数据功能模块和数据下载通道部分功能进行优化和改进,定于2013年7月19日发布上线,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债收益率曲线数据查询”功能模块下估值收益率曲线相关功能点(不包括“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基准收益率曲线”功能点)增加“估值日基础利率(%)”和“收益率曲线数值(%)”两个字段。
二、“结算行情”、“统计报表数据查询”、“发行数据”、“柜台报价数据”、“中债指数”和“中债VAR值”各功能点区分当年数据与历史数据,数据结构保持不变,改进后的目录结构见附件。
三、“中债估值”功能模块下增加“中债流动性系数”查询功能点,包括债券简称、债券代码、日期、流通场所、绝对流动性系数、位置百分比、相对流动性系数和相对流动性取值。
四、“中债指数”查询功能模块下,“中债指数指标数据”中的指标名称“平均市值法久期”改为“平均市值法久期(年)”、“平均现金流法久期”改为“平均现金流法久期(年)”、“平均到期收益率(%)”改为“平均现金流法到期收益率(%)”和“平均基点价值”改为“平均基点价值(元)”。
另外,我们对中债信息网站中债指数相关功能点进行了完善。
业务联系方式:王颖:************孙明洁:************赵春术:************特此通知。
附件:中债综合业务平台市场数据的目录结构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附件:中债综合业务平台市场数据目录结构一级子目录二级子目录三级子目录中债收益率曲线数据查询标准待偿期收益率曲线(最新)标准待偿期收益率曲线(当年)标准待偿期收益率曲线(上年及以前历史)任意待偿期收益率曲线数据(当年)任意待偿期收益率曲线数据(上年及以前历史)收益率曲线明细数据(当年)收益率曲线明细数据(上年及以前历史)曲线样本券查询(最新)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基准收益率曲线(当年)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基准收益率曲线(上年及以前历史)中债估值中债估值发布提示中债估值(最新)中债估值(当年)中债估值(上年及以前历史)中债单券估值(当年)中债单券估值(上年及以前历史)中债流动性系数中债指数中债指数指标数据(当年)中债指数指标数据(上年及以前历史)中债指数样本券数据(当年)中债指数样本券数据(上年及以前历史)中债VaR值中债单券VaR与CVaR值(最新)中债单券VaR与CVaR值(当年)中债单券VaR与CVaR值(上年及以前历史)老版中债收益率曲线老版标准待偿期收益率曲线数据老版任意待偿期收益率曲线数据老版收益率曲线明细数据老版中债估值老版中债估值中债价格产品展示结算行情结算实时行情实时行情统计实时现券结算行情(全价)实时现券结算行情(净价)实时质押式回购行情实时买断式回购行情结算历史行情历史现券结算行情(全价)(当年)历史现券结算行情(全价)(上年及以前历史)历史现券结算行情(净价)(当年)历史现券结算行情(净价)(上年及以前历史)历史质押式回购行情(当年)历史质押式回购行情(上年及以前历史)历史买断式回购债券品种价格行情(当年)历史买断式回购债券品种价格行情(上年及以前历史)历史买断式回购期限品种利率行情(当年)历史买断式回购期限品种利率行情(上年及以前历史)历史买断式回购期限品种价格行情(当年)历史买断式回购期限品种价格行情(上年及以前历史)统计报表数据查询统计月报查询(当年)统计月报查询(上年及以前历史)统计月报主要指标时间序列查询债券资料单只债券资料查询债券资料复合查询付息兑付情况查询选择权查询债券增发查询发行数据发行招标情况查询(当年)发行招标情况查询(上年及以前历史)发行招标详细情况查询(当年)发行招标详细情况查询(上年及以前历史)柜台报价数据柜台报价数据(按券种)(当年)柜台报价数据(按券种)(上年及以前历史)柜台报价数据(按报价商)(当年)柜台报价数据(按报价商)(上年及以前历史)柜台交易情况一览表一(按券种)(当年)柜台交易情况一览表一(按券种)(上年及以前历史)柜台交易情况一览表二(按承办银行)(当年)柜台交易情况一览表二(按承办银行)(上年及以前历史)年度柜台交易情况一览表(当年)年度柜台交易情况一览表(上年及以前历史)发行人财务报表——结束——。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展债券结算资金业务直接联网工作的通知-中债字[2013]98号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展债券结算资金业务直接联网工作的通知-中债字[2013]98号](https://img.taocdn.com/s3/m/2cf775ca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5293ac9.png)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展债券结算资金业务直接联网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展债券结算资金业务直接联网工作的通知(中债字〔2013〕98号)中信证券、招商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光大证券、国开证券、东海证券、国信证券、第一创业证券、海通证券、中银国际证券、宏源证券、广发证券、西南证券、兴业证券、华泰证券、东方证券、东北证券、长城证券、平安证券、易方达基金公司、平安资产管理公司:为满足结算业务全流程管理要求,提高业务处理效率,提升债券结算资金使用便捷性,防范风险,从即日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正式开展债券结算资金业务直接联网工作(以下简称“资金直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与机构已参与债券业务直联,并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结算资金专户的结算成员可报名参加。
二、资金直联主要功能(一)发送债券结算资金汇划指令;(二)查询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余额及账务信息。
三、资金直联工作安排(一)报名参加资金直联的单位填写《资金直联报名表》,于12月20日前盖章并传真至直联服务组。
报名结束后,中央结算公司将公布资金直联单位名单,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并发放接口报文标准。
(二)各报名参与单位要制定开发、测试、上线计划,严格按照接口报文标准进行内部系统开发和改造。
(三)中央结算公司将按照“集中申请、分批上线”的原则组织实施,计划在2014年8月底之前完成资金直联工作。
四、联系方式直联服务组热线:************传真:************邮箱:*********************.cn附件:资金直联报名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三年十二月六日附件:资金直联报名表单位名称:填表时间:年月日资金直联负责人姓名办公电话业务联系人姓名办公电话手机传真邮箱地址、邮编直联计划安排(包括立项时间、哪些部门参与、开发周期、内部测试周期、与中央结算公司预计联调测试时间、预计上线时间、开发商名称等内容)此安排为初步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再做调整。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信息部关于发布部分信用债券的中债估值说明的函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信息部关于发布部分信用债券的中债估值说明的函](https://img.taocdn.com/s3/m/6aef186a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b1.png)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信息部关于发布部分信用债券的中债估值说明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4.03.03•【文号】•【施行日期】2014.03.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信息部关于发布部分信用债券的中债估值说明的函中债估值用户:长期以来,我公司始终坚持中立、客观、审慎的原则,以真实的市场价格和最新信用评级为主要依据,以宏观经济形势、发行人行业和财务状况等公开信息为辅助参考,致力于为市场提供全面、可靠和高透明度的估值产品和服务。
广大用户和我们之间通过交流会、网上会议、电话、邮件、互访等各种形式不断就估值问题进行交流,形成了良好的互动关系,已成为中债估值质量的重要保证条件。
为保持和进一步提高中债估值的编制透明度,应广大用户要求,从今年开始我们将按月公布有争议的信用债估值编制说明,以便利大家作更加深入的理解和交流。
现公布《2014年1月部分信用债券的中债估值说明》,共涉及个券65只,约占中债信用债估值只数的1%。
欢迎广大用户就此与我们深入交流。
谢谢!附件:《2014年1月部分信用债券的中债估值说明》联系方式:质量组:刘海凡(************,*******************.cn)刘晓龙(************,*******************.cn)估值组:赵凌(************,**********************.cn)王超群(************,********************.cn)陈宁(************,**********************.cn)封海斌(************,*****************.cn)王思寒(************,********************.cn)李妍(************,*****************.cn)魏晓宁(************,*******************.cn)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信息部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附件2014年1月部分信用债券的中债估值说明1、14宁城建CP001 (041453003)南京市为江苏省省会,副省级城市,2012年地区生产总值为7201.57亿元,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为733.02亿元。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估值中心关于增加中债地方政府债收益率曲线(AAA-)的公告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估值中心关于增加中债地方政府债收益率曲线(AAA-)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23664359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2c.png)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估值中心关于增加中债地方政府债收益率曲线(AAA-)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15.09.15
•【文号】
•【施行日期】2015.09.15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债
正文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估值中心
关于增加中债地方政府债收益率曲线(AAA-)的公告中债信息产品用户:
为了更好地反映市场变化,为广大用户提供精细化的曲线估值服务,我们拟于
到期收益率曲线期限为:0-50年
即期收益率曲线期限为:0-50年
远期标准期限为N=1,2,3,4,5; K=1,2,3,4,5
中债信息产品用户可从中国债券信息网、中债综合业务平台、中债数据下载通道及授权信息平台查询下载。
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欢迎大家对中债收益率曲线及估值服务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业务联系电话:曲线编制 88170613/0630/0622/0624/0629
发布渠道 88170619/0612
技术服务 88170405/0320/0463/0447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估值中心
2015年9月15日。
财政部关于2017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一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7〕170号
![财政部关于2017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一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7〕170号](https://img.taocdn.com/s3/m/706dee12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242a8fb.png)
财政部关于2017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一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2017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一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7〕170号2015-2017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7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
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行条件(一)品种和数量。
本期国债为5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额360亿元,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二)日期安排。
2017年10月18日招标,10月19日开始计息,招标结束至10月19日进行分销,10月23日起上市交易。
(三)兑付安排。
本期国债利息按年支付,每年10月19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22年10月19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四)竞争性招标时间。
2017年10月18日上午10:35至11:35。
(五)发行手续费。
承销面值的0.1%。
二、竞争性招标(一)招标方式。
采用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
(二)标位限定。
投标剔除、中标剔除和每一承销团成员投标标位差分别为75个、15个和30个标位。
三、发行款缴纳中标承销团成员于2017年10月19日前(含10月19日),将发行款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
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收款人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账号:270—17121—1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四、其他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2016〕234号)规定执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加强非法人产品账户信息管理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加强非法人产品账户信息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7091f22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3a.png)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加强非法人产品账户信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4.07.10•【文号】中债字[2014]64号•【施行日期】2014.07.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加强非法人产品账户信息管理的通知(中债字〔2014〕64号)各资产管理人、托管人:为了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批复同意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非法人产品账户管理规程》(中债字〔2014〕57号)、《关于简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联网和开户材料的通知》(中债字〔2014〕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非法人产品账户信息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于在2014年5月1日前开立债券账户和结算资金专户的非法人产品,其资产管理人和托管人应按产品逐一填写《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基本信息表(非法人产品)》(附件1),加盖资产管理人单位公章和托管人业务部门公章后,由资产管理人于2014年8月15日前将盖章原件及其EXCEL电子版寄(发)送至我公司(客户服务部)。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邮编:100033联系人:高景天联系电话:************电子邮箱:*************************.cn二、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填报的信息应与开立账户时所提交材料内容完全一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非法人产品账户信息与原始开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其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应按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非法人产品账户管理规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要求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四、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通知书的非法人产品,不得借用已开立的其它产品账户进行债券投资和交易结算。
附件:1.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基本信息表(非法人产品)2.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基本信息表(非法人产品)填写注意事项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7月10日附件1注:1、可根据机构内部分工填写相关联系信息,栏目不够自行添加。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https://img.taocdn.com/s3/m/9833b72d83d049649b6658cf.png)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PSS-IOSCO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评估报告I.概述为完善债券市场托管结算基础设施,保证市场安全、高效、低成本运行,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1996年12月,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经国务院批准设立,行使债券中央托管结算职责,为债券市场提供发行、登记、存管、结算、兑付、信息等一体化服务。
中央结算公司作为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服务于中国金融市场的中央托管机构(CSD)和证券结算系统(SSS)。
该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是财政部授权的国债总托管机构;是跨市场交易债券品种的总托管人。
公司业务主要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管。
自成立以来,中央结算公司已成为中国债券市场的主要托管结算机构,中国核心金融基础设施之一。
中央结算公司已成为宏观政策实施的重要平台。
公司为央行货币政策操作提供业务和技术支持;为国债和地方政府债提供发行、兑付等系统和服务支持,并为国库现金管理提供服务。
中央结算公司已成为金融市场基准定价的重要平台。
1999年,公司推出国内第一条国债收益率曲线,并以此为基础建成了一整套反映人民币债券市场价格和风险状况的中债信息产品体系,成为市场管理和投资的重要参考指标,并被市场成员广泛使用。
2014年11月,财政部网站正式发布我公司编制的“中国关键期限国债收益率曲线”。
中央结算公司已成为金融市场的风险管理平台。
公司于2011年推出集中化、自动化、专业化的质押券管理系统,广泛用于债券市场、支付系统质押融资、国库现金管理、衍生品市场等多领域。
2016年末担保品管理余额达到万亿元。
公司还有效履行对债券市场的一线监测职能,为市场加强风险管理提供依据。
中央结算公司也是债券市场的对外开放平台。
支持国际多边机构来华发行人民币债券。
为境外央行、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境外参加行、QFII、RQFII等多种类型的境外机构提供债券托管服务。
公司编制的价格指标产品得到国际市场认可,香港上市的全球第一只RQFII ETF 基金、美国上市的首只专注于中国债券的ETF产品均采用中债指数。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也称“中债登”)校园招聘历年真题简介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也称“中债登”)校园招聘历年真题简介](https://img.taocdn.com/s3/m/16d9175b680203d8cf2f2415.png)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也称“中债登”)校园招聘历年真题简介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是唯一一家由国务院批准并出资设立的、专门从事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职能的中央金融企业,注册资本50亿元。
自1996年12月成立以来,公司在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忠实履行国家金融基础设施职责,全面深度参与中国债券市场的培育和建设,逐步发展成为中国债券市场核心运行平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实施支持平台、中国金融市场定价基准形成平台、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重要门户。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并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中央金融企业,是承担中央登记托管结算职能的国家重要金融市场基础设施。
自成立以来,公司在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从国债集中托管起步,逐步发展成为各类金融资产的中央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根据财政部的国债托管管理办法,公司是财政部唯一授权的国债总托管人,主持建立、运营全国国债托管系统;根据人民银行的债券市场相关管理办法,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银行间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一级托管人;根据发改委授权,公司是企业债总登记托管人及发行审核的第三方技术评估机构;根据银监会授权,公司还承担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信托产品登记系统和信贷资产登记流转系统等的开发或运作。
截至2016年末,公司登记托管各类金融资产共计91.9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9万亿元。
其中,债券类资产43.7万亿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29.1万亿元,信托产品19.1万亿元,为保障市场健康发展、提升监管有效性、保护投资者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公司立足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服务职能,稳步推进“多元化、集团化、国际化”发展战略,全面深度参与债券市场创新发展,金融市场重要基础设施作用日益提升。
多元化充分利用和发挥在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优势功能和经验积淀,兼顾服务市场成员和服务监管工作的需要,积极推进由单一的债券登记托管向全方位的金融资产登记托管、由单一对接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对接多个金融市场转型的“两个转型”发展战略,推动夯实相关业务系统和平台的建设工作集团化参股上海清算所,控股成立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独资组建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中债金科有限公司、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中债金石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上海分公司、深圳客户服务中心,推进中债企业债券评估中心、中债担保品业务中心、中债研发中心事业部制改革,逐步形成集团化企业架构。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cfa5730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d8.png)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7.12.22•【文号】中债字〔2017〕181号•【施行日期】2018.01.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关于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债字〔2017〕181号各成员机构:为更好地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完善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提高支付清算效率,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18号),公司对现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见附件),自2018年1月29日起实施。
原《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实施细则》(2014年发布)同时废止。
业务联系电话:*************************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实施细则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2月22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对支付系统自动质押融资业务(以下简称质押融资业务)的管理,规范质押融资业务操作,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自动质押融资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品管理服务指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质押融资业务、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系统、成员机构、质押债券、单笔融资资金最低金额、融资利率、还款时点、债券质押率等均按照《管理办法》、《主协议》以及有关规定的定义。
第三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根据人民银行的授权,依照中央结算公司《客户服务协议》及相关结算业务规则为成员机构办理质押融资业务提供融资质押、还款解押和担保品管理等相关服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1三钢02估值收益率偏高
经研究,该主体基本面有较为明显的好转,具体体现为该公司于2016年底通过定增募集资金29.6亿元,使得公司规模扩大,资产负债率降低到40%。并且随着市场转暖,发行人盈利能力回升明显,2016年全年实现利润超过12亿元、2017年1季度实现盈利超5亿元,ROE超过12%,盈利能力处于行业极强水平。在二级市场成交方面,该主体的债券近半年内均没有可靠成交。所以我们参照同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估值中心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2:
2017年7月用户咨询及回复和讨论议题
一、用户咨询及回复情况
具体咨询情况如下:
序号
客户意见
分析结论
1
16中融04,05估值价格有误差
经研究,16中融04,16中融05两只债的发行期限均为1.5年期,第一年末和到期日支付利息,付息频率为一年一次。我们现有系统尚未完全适应这种特殊的付息规则的情况,目前正在进行系统改造。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估值中心关于召开2017年7月份中债价格指标产品质量交流会议的通知
【法规类别】债券
【发布部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7060941
【发布日期】2017.07.24
【实施日期】2017.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估值中心关于召开2017年7月份中债价格指标产品质量交流会议的通知
本期估值偏差检验详见附件1,用户咨询以及反馈情况以及专题讨论详见附件26月用户咨询及回复和讨论议题
联系人:中债估值中心质量控制部陈宁、石通
电 话:010-88170616、021-80169828
邮 箱:chenning@,shitong@
各中债价格指标用户:
本月的中债价格指标产品质量交流会议定于7月25日16:00-17:30举行(如无特殊情况,每月的网上会议定于该月25日16:00-17:30举行,如遇节假日自动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届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估值中心相关同志将参加会议,与大家进行交流。
(网上会议室进入网址:http:///meet/,进入会议室时任意输入用户名即可,用户名无需事先注册,也无需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