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景观常用规范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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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景观常用规范汇总
一、规划设计类: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
《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97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GJJ 83-99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 GB50420-2007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CJJT85-2002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JTG B04-2010
《石油化工厂区绿化设计规范》 SH3008-2000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 LY/T5132—95
《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2006正式版)
《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试行)
《屋顶绿化规范》DB11/T 281—2005 北京市地方标准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建城〔2002〕240号文)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2002.11.01实施)
二、建筑类: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园林园建工程规范》
《园林古建工程技术操作规程》
三、消防类:
《小区消防车道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三、绿化类: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A3 82-2012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08.01实施)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建城[1995]383号)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2000]192号)《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CJ/T 24—1999
四、其他类:
《景观施工图绘图规范》(施工图分册)
《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CJJ-67-95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图编制规范》DB11/T 989-2013
《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 50858-2013
《建筑场地园林景观设计深度及图样》 06SJ805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91-2002 J217-2002)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国家建设部2005.3)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国家建设部2004.6)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分级考核标准》
《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
《园林景观工程设计(行业)取费标准》2013
园林景观设计常用规范摘抄
一、《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
第4.3.2条硬底人工水体的近岸2.0m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7m,达不到此要求的应设护栏。无护栏的园桥、汀步附近2.0m范围以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5m。
第4.3.3条溢水口的口径应考虑常年降水资料中的一次性最高降水量。
第4.3.4条护岸顶与常水位的高差,应兼顾景观、安全、游人近水心理和防止岸体冲刷。
第5.1.2条园路宽度宜符合表5.1.2的规定。
园路宽度(m)表5.1.2
第5.1.3条园路线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地形、水体、植物、建筑物、铺装场地及其它设施结合,形成完整的风景构图;
二、创造连续展示园林景观的空间或欣赏前方景物的透视线;
三、路的转折、衔接通顺,符合游人的行为规律。
第5.1.4条主路纵坡宜小于8%,横坡宜小于3%,粒料路面横坡宜小于4%,纵、横坡不得同时无坡度。山地公园的园路纵坡应小于12%,超过12%应作防滑处理。主园路不宜设梯道,必须设梯道时,纵坡宜小于36%。
第5.1.5条支路和小路,纵坡宜小于18%。纵坡超过15%路段,路面应作防滑处理;纵坡超过18%,宜按台阶、梯道设计,台阶踏步数不得少于2级,坡度大于58%的梯道应作防滑处理,宜设置护栏设施。
第5.1.6条经常通行机动车的园路宽度应大于4m,转弯半径不得小于12m。
第5.1.7条园路在地形险要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第5.1.8条通往孤岛、山顶等卡口的路段,宜设通行复线;必须沿原路返回的,宜适当放宽路面。应根据路段行程及通行难易程度,适当设置供游人短暂休憩的场所及护栏设施。
第5.3.3条通行车辆的园桥在正常情况下,汽车荷载等级可按汽车-10级计算。
第5.3.4条非通行车辆的园桥应有阻止车辆通过的措施,桥面人群荷载按3.5kN/m2计算。
第5.3.5条作用在园桥栏杆扶手上的竖向力和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均按1.0 kN/m计算。
第7.1.2条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地形、地貌、山石、水体、植物等其它造园要素统一协调;
二、层数以一层为宜,起主题和点景作用的建筑高度和层数服从景观需要;
三、游人通行量较多的建筑室外台阶宽度不宜小于1.5m;踏步宽度不宜小于30c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16cm;台阶踏步数不少于2级;侧方高差大于
1.0 m的台阶,设护栏设施;
四、建筑内部和外缘,凡游人正常活动范围边缘临空高差大于1.0 m处,均设护栏设施,其高度应大于1.05 m;高差较大处可适当提高,但不宜大于1.2 m;护栏设施必须坚固耐久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其竖向力和水平荷载应符合本规范第5.3.5条的规定;
五、有吊顶的亭、廊、敞厅,吊顶采用防潮材料;
六、亭、廊、花架、敞厅等供游人坐憩之处,不采用粗糙饰面材料,也不采用易刮伤肌肤和衣服的构造。
第7.1.3条游览、休憩建筑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0m;亭、廊、花架、敞厅等的楣子高度应考虑游人通过或赏景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