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用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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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施方案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施方案

XX房屋征收项目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为了加快XX房屋征收项目拆迁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就XX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征收范围本项目东至XX,西至XX,北至XX,南至XXX,占地面积XXX平方米(合XXX亩)。

二、征收依据本次房屋征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广州市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征收主体:XXX征收实施单位:XXXX四、实施时间房屋征收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意见征求阶段:20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期限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

(二)征收补偿签约阶段:20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开始宣传动员,筹集征收补偿资金、设立专用账户,发布征收决定并公告,选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公示,协商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发放各类补偿(补助)、奖励等费用,组织开展搬迁、拆除工作。

(三)司法程序阶段:20XX年XX月XX日开始,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主体,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广州市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与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补偿决定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及时受理相关部门或被征收人提起的诉讼,按照有关程序,依法作出裁决。

拆迁安置方案

拆迁安置方案
3.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拆迁人:×××(单位名称)
拆迁日期:××年××月××日
第2篇
拆迁安置方案
一、前言
为响应国家城市化发展战略,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拆迁安置方案。
二、拆迁范围及对象
2.拆迁对象:范围内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
三、拆迁安置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拆迁安置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2.补偿与安置相结合原则:拆迁补偿与安置相结合,确保被拆迁人在拆迁后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3.依法拆迁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拆迁法律法规,确保拆迁安置工作合法合规。
2.安置房分配:按照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的顺序,依次选择安置房。选房时应充分考虑被拆迁人的家庭人口、年龄、残疾等特殊情况。
六、搬迁过渡
1.过渡期限: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日止。
2.过渡安置:为保障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
3.过渡期间物业管理:过渡期间,由拆迁人负责物业管理,确保被拆迁人的生活环境。
七、拆迁实施步骤
1.发布拆迁公告:公布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补偿标准等信息,提高拆迁政策的透明度。
2.开展拆迁动员:深入宣传拆迁政策,解答被拆迁人疑问,争取被拆迁人的理解和支持。
3.签订拆迁协议: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4.实施搬迁:协助被拆迁人搬迁,确保搬迁过程顺利进行。
3.依法诉讼:如调解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九、其他事项
1.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拆迁法律法规执行。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2.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的合法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三、征收补偿标准
1.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1)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2)产权调换:提供符合条件的安置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与安置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差价结算。
2.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1)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3.诉讼: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附则
1.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本方案的最终解释权归征收部门所有。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是一项系统性、复杂性的工作,本方案旨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和谐征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征收部门应严格遵循本方案,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征收部门应密切关注被征收人的需求,及时解决征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被征收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通过共同努力,为我国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五、优惠政策
1.住房保障: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2.税费减免: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过程中,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3.奖励措施:对按时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适当奖励。
六、争议解决
1.协商解决: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征收补偿事宜进行协商。
2.调解:双方可以申请政府调解,也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产权调换:提供符合条件的安置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与安置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差价结算。
3.附属设施及构筑物补偿: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四、征收补偿程序
1.发布征收公告:政府发布征收公告,明确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补偿标准等内容。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3年修订)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3年修订)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26•【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3年7月2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公布根据2023年10月2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涉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称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财政、公安、教育、民政、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霍邱县城关镇行蓄洪区征迁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霍邱县城关镇行蓄洪区征迁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霍邱县城关镇行蓄洪区征迁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推进霍邱县行蓄洪区征迁工作步伐,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六政(2011)35号)和《霍邱县2018年度房屋征收和搬迁费、附属物等补偿标准》(霍政秘(2018)18号)等规定,现将霍邱县城关镇行蓄洪区征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一、征收目的与原则目的: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

原则: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

二、征收范围东至西湖大道,西至滨湖大道,南至蓼南路,北至蓼北路。

详见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三、搬迁与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2020年月日起至2020年月日止,共40天。

四、征收补偿项目、数量、标准与方式(一)项目。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4.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附属物)的补偿。

(二)数量。

1.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面积”)原则上依据房屋有效权属证载为准,若证载面积有误的以实际测量为准;无证载的,原则上依据县城区2012年航测图上标注的为准;无标注且无合法批件的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

2.附属设施(附属物)依据调查摸底、复核、认定并公示结果为准。

(三)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规定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的选择以协商或公开抽签等方式选定)。

2.被征收房屋属“房改房”,但个人产权为有限产权的,需按相关规定补齐至100%产权,否则仍按有限产权登记与补偿3.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为住宅,现实际从事经营、生产等的房屋(住改非),依据国办发(2003)42号文件规定,按其合法产权房屋中实际从事经营的部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

4.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等依据有效权属证载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现场认定登记为准,并张榜公布。

辽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辽源市政府令第72号

辽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辽源市政府令第72号

辽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正文:---------------------------------------------------------------------------------------------------------------------------------------------------- 辽源市政府令(第72号)《辽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1年3月28日市政府六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姜有为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辽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负责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县区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区政府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负责本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

市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房屋征收的日常工作。

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体负责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和国土资源、财政、发展改革、工商、税务、审计、监察、公用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必须经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加速推进,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已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

在这个过程中,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业主来说,如何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方案,是一件异常重要的事情。

因此,制定一套合理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就就此问题展开探讨。

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在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时,应给予原业主适当的补偿。

具体而言,补偿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1.原房屋的购房成本以及相关装修和设备投资的补偿;2.对原业主因房屋征收所造成的损失(如搬迁、修建新房、装修新房等)的补偿;3.对原业主的生活保障(如安置住房、生活费、就业等)的保障。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具体的征收补偿标准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后的安置方案从安置的角度来看,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后,原业主需要重新安置居住。

因此,征收方需要制定一套合理的居住安置方案。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安置住房的选择。

征收方需要在当地或附近为原业主提供适宜的、符合其经济条件的住房。

具体而言,可以选择购买现有的商品房或者是新建的安置房。

2.生活保障的安排。

针对那些因征收而失去经济来源的人员,征收方还需要为其提供适当的生活补贴和就业指导,以帮助他们尽快稳定下来。

3.咨询服务的支持。

征收方还需要提供咨询服务,帮助原业主解决在征收和安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在实际征收中,为保障被征收房屋业主的合法权益,征收应依据以下程序:1.政府部门发布征收公告。

政府应通过公告的形式告知被征收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征收原因、征收范围、征收时间、补偿标准等。

2.征收方实施征收。

征收方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与被征收人进行谈判协商等方式,以达成补偿和安置方案的共识。

3.签订补偿协议。

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

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

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20年1月6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0日起施行。

省长景俊海2020年1月22日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委托事项一般包括:协助进行调查、登记,协助编制征收补偿方案,协助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协助组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以及组织对被征收房屋的拆除等。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漳州益民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漳州益民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漳州市益民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为加快推进漳州市益民片区的改造进程,改善群众住房条件,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拟对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及《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补偿方案,具体如下:第一部分总则一、适用范围本补偿方案只适用于漳州市益民片区用地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征收补偿安置。

二、征收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

三、征收部门和受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征收部门:漳州市芗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漳州惠民房屋征收有限公司。

四、补偿方式及安置地点补偿方式:1、货币补偿;2、产权调换。

安置地点:就近安置。

五、征收补偿安置资金设立补偿安置专项帐户,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征收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被征收房屋权属的认定原则1、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持有效的土地及房产批建手续(即“两证”:①建设用地红线图或土地使用证,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产证)的房屋,为完全产权。

2、征收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和其他产权不清的房屋,征收前,征收部门应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七、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的制定本项目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经过相关部门论证制定。

对本方案所列价格有异议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价格经被征收房屋当事人协商认可的,按评估价进行补偿,但不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所有优惠、奖励。

被征收房屋当事人对评估价格仍有争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1、住宅、店面及经营性用房⑴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住宅。

⑵选择货币补偿的,必须权属清楚。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货币补偿:①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②房屋产权人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的;③被征收私有房屋的共有权人对选择补偿安置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④被征收人的房屋已作为抵押物、典当物的;⑶被征收房屋面积较大、产权清楚的,可选择部分货币补偿结合部分产权调换的方式。

广州花都区广州北站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广州花都区广州北站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广州市花都区广州北站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2014〕3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决定征收广州北站周边0.9平方公里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用以建设广州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基础设施项目。

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基于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符合规划要求。

一、项目概况(一)征收地块(地段)的范围:本次征收广州北站周边0.9平方公里范围内,包括铁路以东(东至建设路,北起云山大道、南至秀全大道)和铁路以西(西至新街大道,北起金华路、南至望亭路)两个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步收回。

(二)地块规划用途:建设广州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基础设施。

(三)补偿协议签订期限:自补偿方案公布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

(四)征收补偿工作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负责,由广州市花都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并由花都区人民政府新华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补偿对象征收范围内拥有合法房地产权利证书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和历史用房等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权属人。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有合法房地产权利证书的房屋,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其他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

除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以外,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四、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一)有合法房地产权利证书的一般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1.住宅房屋(1)铁路以西地块,完善产权的按1100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已包含征收奖励)。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2年3月13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董军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征收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管理工作。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人民政府,以及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本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财政、公安、城管执法等市级有关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征收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举报。

接到举报的市征收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为确保X中心镇X片区旧村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法维护被征地单位(人)和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区、镇、村实际情况,现制定该项目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一、土地征收㈠土地补偿标准1、水田、菜地征收补偿标准(见附表)2、旱地征收补偿标准(见附表)3、果园地和经济林地征收补偿标准(见附表)4、非经济林地征收补偿标准(见附表)5、未利用地征收补偿标准(见附表)6、青苗、猪圈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表)中心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土地青苗、猪圈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市政府X政综[X]372号文和市政府X政[X]综27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㈡其他规定1、林地认定。

根据《森林法》等相关规定,由有关部门给予认定。

2、临建、杆线迁移等用地补偿标准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3、安置地用地的征收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4、严格按红线征收土地。

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㈠拆迁人和拆迁期限:拆迁人:X镇人民政府拆迁期限:从X年2月1日至X年6月30日㈡拆迁实施方式和实施单位:拆迁实施方式:委托拆迁拆迁实施单位:X佳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㈢拆迁计划:1、X年2月1日至X年3月20日完成拆迁前期工作,收集有关资料和数据,拟订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落实安置房建设有关事项,申请批准拆迁。

2、X年2月1日至X年4月12日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基础工作。

①召开动员会,讲解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

②全面摸底调查各户动迁基本情况和安置意向,测量各动迁房屋的面积。

③被拆迁人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两证”),核对被拆迁房屋的产权。

④根据各户合法被拆迁面积按房屋补偿价确定各动迁房屋及构筑物等的补偿金额,制定各户补偿估价汇总表。

⑤对被拆迁房屋产权有纠纷、争议(含正在诉讼)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等的产权不明确被拆迁房屋,由拆迁人提交补偿安置方案,报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2年)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2年)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07•【字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施行日期】2022.11.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11年11月30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根据2020年6月2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等25部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17日市政府令第5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等11部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11月7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龙沙区、铁锋区、建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按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公平补偿。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由市政府与区政府签订工作责任书,明确相关责任、政策、措施和要求。

第五条市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齐齐哈尔市房屋征收中心(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对拟征收地段进行封闭;(二)负责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构筑物和附属设施进行房屋征收成本测算;(三)负责全市重点公益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四)受市政府委托,对全市房屋征收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年终考核。

高亭镇东海片区南岙地块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高亭镇东海片区南岙地块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高亭镇东海片区(南番地块)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步伐,提升城市品位,改善群众居住环境,保障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部门:岱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二、房屋征收范围:高亭镇长河路以南,人民路以北,东至工兴路,西至和谐路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除工兴安置小区外)。

三、房屋建筑面积、用地面积、用途确定被征收房屋(以下简称原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为准;用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权属证明为准;用途按照权属证明记载用途确定。

四、补偿安置方式住宅用房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后转为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非住宅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1、原房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货币补偿奖励:按原房建筑面积奖励1500元/in?。

(二)货币补偿后转为产权调换1、被征收人以货币补偿签订协议,自愿要求转换产权调换的,允许在货币补偿协议履行完成后,必须在货币总补偿款到账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补偿款汇入指定银行账户,凭银行单据换取产权调换安置协议。

2、安置地点、户型、交付时间及用地性质①安置地点:原大豕片区技校南侧地块或东海片区安置点(具体根据城市规划布局确定后公布)。

安置房为期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②安置户型:为高层,设计户型拟定为60型、75型、90型、105型、120型、135型(以规划设计户型为准)。

安置房实际建筑面积以竣工后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定的面积为准。

③安置房交付时间:自原房搬迁腾空之月起三年内交付。

3、安置办法①新房安置按照原房确认的建筑面积(含赠送公摊面积)“就近就高”套户型,允许高套一档(按8500元/nr结算)。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与安置规定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与安置规定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本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国有土地上符合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工作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区征收实施部门)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区征收实施部门应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租赁、用益物权、抵押、查封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与房产、规划等相关部门予以核实,相关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拟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后,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区征收实施部门提供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资料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实施部门、征收实施期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

第六条被征收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在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买卖、析产、租赁、抵押房屋。

区征收实施部门应及时通知建设、规划、房产、工商等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等规定的方式和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安置。

同福西路与洪德路交界地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同福西路与洪德路交界地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同福西路与洪德路交界地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征收补偿的范围和对象1.征收范围:同福西路与洪德路交界地段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均纳入征收范围。

2.征收对象:所有在该地段国有土地上拥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权的房屋所有者和使用权人均为征收对象。

二、征收补偿的方式和内容1.补偿方式: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和安置两种方式相结合。

2.货币补偿:(1)房屋补偿: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建筑面积、市场价格等因素,按照当地的房屋补偿标准计算补偿金额。

(2)土地补偿:根据被征收土地的性质、使用年限、市场价格等因素,按照当地的土地补偿标准计算补偿金额。

3.安置补偿:(1)建立安置房:根据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和可利用的安置用地,确定建立相应数量和户型的安置房,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配备。

(2)安置补助:对于由于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安置房的,可按照当地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安置补助。

三、有关手续和程序1.征收公告:征收机构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征收范围、对象、征收补偿方案等信息,公告期为不少于30天。

2.协商协议:征收机构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达成补偿协议并签订补偿协议书。

3.补偿款支付:征收机构按照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补偿款支付。

4.房屋移交:被征收人将房屋及相关物品移交给征收机构,并办理相关手续。

5.安置房发放:征收机构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安置房交付给被征收人。

四、纠纷处理和监督机制1.纠纷处理:征收机构设立纠纷处理机构,负责处理因征收引发的纠纷,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2.监督机制:监察机构和相关部门对征收行为进行监督,保证征收公正合法。

3.申诉途径:被征收人有权对征收决定进行申诉,可以向上级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申诉请求。

总之,同福西路与洪德路交界地段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货币补偿和安置两种方式相结合,确保被征收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建立纠纷处理和监督机制,为被征收人提供申诉途径,确保征收过程的公正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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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草案)
为拓展城市空间,提高土地利用率,解决城市基础设施落后状况,改善人居生活环境,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大力提升**城市品位,**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宗地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依法征收。

为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本着“以人为本”、“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征收主体
(一)征收范围
**宗地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所有土地、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征收主体:**市**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市*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市*办公室
二、本方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256号令);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三、基本情况
此次调查的住户共计:
总建筑面积约为:。

其中:
1、住宅类住户㎡;
2、区司法局办公楼㎡;
3、区城管局办公楼5㎡;
4、电业局110千伏高压输电线一组
四、本方案被征收房屋权属、性质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依据。

对暂不能明确权属的房屋,待依法确权后处理。

未经登记或房屋产权不完整的,由有关部门根据历史原因和其它情况进行认定处理。

住宅房屋、商业房屋和其它用途房屋以房屋产权登记为准;未经登记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认定。

五、安置补偿方式
本方案征收范围的安置补偿分为“产权调换”和“一次性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安置补偿。

(一)产权完整房屋安置补偿
1.“产权调换”方式
实行“产权调换”方式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及小水井新城规划的地点建设的房屋与被征收人房屋实施产权调换。

(1)原房屋性质为住宅的,房屋征收部门按如下比例调换:原房屋产权面积:置换房屋产权面积=1:1.1,另按原房屋产权登记面积增加10%的公摊和新房屋装修补助的面积。

被征收人选择的调换房屋面积超出应调换面积的,超出部分的面积由被征收人按该栋商品房的首次开盘价购买;少于应调换面积的,少于部分的面积,征收人按该栋商品房的首次开盘价补给被征收人。

原有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不足45㎡的,以45㎡为基数进行计算。

被征收人的原产权房屋登记建筑面积超过120㎡(含120㎡)的可调换住房套数不超过两套(产权登记相互独立);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履行征收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房。

(2)在应调换面积内办证产生的相关税、费款由房屋征收人承担,被征收人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便利进行办理;超出应调换面积部分办证产生相关税、费款由被征收人按规定缴纳。

2.“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
(1)被征收房屋具有有效权属证明、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按相关规定以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之相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3)被征收人和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按相关程序进行复核、鉴定。

(二)产权不完整或未经登记房屋建(构)筑物的安置补偿
产权不完整或未经登记房屋建(构)筑物由相关部门依法认定后处理。

六、征收安置的其他相关政策
(一)签约期限及按时搬迁奖励
自**市**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在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之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按以下标准奖励:
1.居民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签订协议的,按产权证每套给予5000元奖励;11日-20日内签订协议的,按产权证每套给予4000元奖励;21日-30日内签订协议的,按产权证每套给予2000元奖励。

2.居民住宅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的,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签订协议的,按产权证每套给予3000元奖励;11
日-20日内签订协议的,按产权证每套给予2000元奖励;21日-30日内签订协议的,按产权证每套给予1000元奖励。

3.对于在规定期限内,积极支持征收工作的租房经营户给予3000元的奖励,积极支持征收工作的租房住户给予1000元的奖励。

此项奖励只对在规定期限内搬离的租赁户发放,发放时需出示租赁协议和租赁户的相关经营证件和身份证明。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补助费
1.被征收人因产权调换,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住房的,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自行安排住房的按如下方法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1)实行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期暂定为30个月(以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搬迁完毕当月计算),房屋征收部门首次支付被征收人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6个月期满后再逐月发放。

执行标准:按产权登记建筑面积×12元/㎡/月标准执行(月标准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

(2)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使被征收人延长过渡期限的,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3)调换房屋交付被征收人之日起第30天之后,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费。

2.实行货币补偿的住房,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执行标准为:被征收房屋的建
筑面积×12元/㎡/月×3个月。

(三)原房屋的装修补助费
原房屋的装修补助费执行标准:140元/㎡(按产权登记建筑面积计算)。

(四)住房搬家补助费
按每户300元/次执行,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按1次支付,实行产权调换的按2次支付。

(五)对因征收发生的被征收人户口迁移以及有线、网络、电话、电视、空调和太阳能等设施迁移
给予迁装补助费,执行标准为:1000元/户。

(六)房屋维修基金
在应调换面积内的房屋维修基金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缴纳,超出应调换面积的部分按相关政策执行。

(七)现房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户自愿选择在“**小区”安置住房的,优先安排,并予以400元/m²的地差补贴。

七、调换房屋建设地点
在**新城和**项目内按市规划部门审定的地点进行建设或“**”小区进行置换。

八、宗地范围内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房由房屋征收部门还建。

九、自征收范围确定之日起,未经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占地、违章抢建、新建、扩建或改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改变房屋用途。

否则,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一律不予补偿。

十、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完征收相关程序后由**市**人民政府做出征收补偿决定,对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房屋依法被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所涉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归房屋征收部门所有;房屋拆除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严禁被征收人自行拆除。

**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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