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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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政府部门(单位)权责清单的决定-银政发〔2019〕107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政府部门(单位)权责清单的决定-银政发〔2019〕107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政府部门(单位)权责清单的决定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政府部门(单位)权责清单的决定银政发〔2019〕1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6〕125号)要求,按照“职权法定、简政放权、便民高效”原则,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综合执法改革、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际,对现有市级权责清单重新审核,经银川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共确定政府各部门(单位)保留行政职权事项2783项,其中行政许可188项、行政处罚1940项、行政强制112项、行政检查147项、行政确认63项、行政征收15项、行政奖励53项、行政给付15项、行政裁决2项、其他类别248项。

编制责任事项20226项、追责情形32672项和担责方式17634项。

现将市本级政府部门(单位)权责清单予以公布。

建立和推行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内容,也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举措。

全面清理和规范政府各部门行政职权,明确责任事项,打造科学合理的清单制度体系,倒逼解决一些事权划分不合理、权责边界不清晰、多头管理等突出问题,构建起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政府职能体系。

市本级政府部门(单位)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其调整、变更由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和市级部门(单位)权责清单调整情况提出意见,经市委编办进行审核、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布。

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05年12月28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2009年10月16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改2010年1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2018年8月29日银川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改2018年9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22年8月30日银川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改2022年1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三章水资源保护第四章水资源开发与节约利用第五章取水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推进深度节水控水,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原则,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合理规划人口、城市和产业发展,推动产业体系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提高水安全保障能力。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水资源管理财政投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并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7•【字号】银政办发[2008]64号•【施行日期】2008.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银政办发〔2008〕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七日银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银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银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正处级部门管理机构,由银川市经济委员会负责管理。

一、职能调整新增职能:(一)煤矿安全监管职能;(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三)安全生产协调与应急救援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是:研究拟定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办理结案;组织协调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监管工商贸行业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的执行情况,研究拟订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三)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加强道路交通、消防火灾、人员密集场所、大型集会、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环境、食品卫生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四)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五)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六)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负责对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七)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八)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九)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十)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十一)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3年市本级政府资金第一批投入计划项目1-4月份进展情况的通报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3年市本级政府资金第一批投入计划项目1-4月份进展情况的通报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3年市本级政府资金第一批投入计划项目1-4月份进展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5.20•【字号】银发改通报发〔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3年市本级政府资金第一批投入计划项目1-4月份进展情况的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2023年1月17日银川市本级政府资金第一批投入计划下达以来,市直各项目责任单位切实扛起主体责任,按照《2023年银川市项目建设提速行动实施方案》和项目“五比”活动的各项要求,全力以赴推进项目建设,以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力建设为实现全市固定资产投资一季度“开门红”提供了有力支撑。

为持续做好项目建设推进,现将1-4月份市本级政府资金第一批投入计划项目进展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2023年市本级政府资金第一批投入计划共下达项目65个,总投资129亿元,年度计划投资49亿元。

截至4月底,开工64个,开工率98.5%,完成投资13.6亿元,占年度计划投资的28%(详见附件1)。

未开工项目1个,为市水务局负责的银川市第六污水处理厂片区再生水生态利用工程。

二、存在的问题(一)个别项目未能按期开工。

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23年市本级政府资金第一批投入计划的通知》(银政办发〔2023〕9号)文件要求,第一批投入计划内的项目要确保3月底前全部开(复)工,截至目前,市水务局负责的银川市第六污水处理厂片区再生水生态利用工程因涉及阅海国家湿地公园,湿地准入未获自治区林草局批复,仍未开工建设,未能完成市政府文件规定的开工底线要求。

(二)部分项目投资完成进度缓慢。

截至4月底,市本级第一批项目中,尚有投资完成率低于10%项目6个(详见附件2),其中:市市政管理局负责项目3个,市住建局负责项目2个,市卫健委负责项目1个。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机关事物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机关事物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机关事物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宁政办发[2009]119号•【施行日期】200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机关事物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1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发[2009]6号),制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副厅级事业单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

一、职责调整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承担的自治区政府大院安全保卫、综合治理有关职责划入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自治区政府办公区及其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供水、供电、绿化、卫生等后勤事务工作;负责自治区政府大楼的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负责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及所属单位的公务用车管理服务和办公用品的供应工作。

(三)负责自治区政府授权管理的国有资产及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按照分工,负责自治区直属机关办公用房的调配。

(四)负责管理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管理的自治区领导住宅及其他职工住宅;承担所管成片住宅的物业管理工作。

(五)在自治区节能部门指导下,指导、协调、监督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六)负责自治区政府机关大院、办公大楼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协调办公厅及局属单位和住宅区的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李建华书记调研闽宁镇讲话精神责任分工的通知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李建华书记调研闽宁镇讲话精神责任分工的通知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李建华书记调研闽宁镇讲话精神责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银川市委员会,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22•【字号】银党办[2013]87号•【施行日期】2013.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李建华书记调研闽宁镇讲话精神责任分工的通知(银党办〔2013〕87号)永宁县委、县政府,市委有关部委、市直国家机关有关部门:9月2日,自治区党委书记李建华带领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深入闽宁镇调研指导工作,对加快闽宁镇发展提出了“三个好”(规划落实好、项目落实好、镇村班子建设好)的要求。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好李建华书记的讲话精神,加快闽宁镇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有关责任做如下分工,请抓好落实。

一、高起点、高标准编制总体发展规划和各专业规划,实现“规划落实好”的要求责任领导:代荣民1、高起点、高标准完善闽宁镇总体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村庄布局、公共服务、生态环境、综合交通、市政工程等专项规划。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永宁县责任人:闫广、白建平责任要求:一是要聘请国内一流的规划设计单位和专家,编制闽宁镇总体发展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二是要聘请权威专家、单位和领导对规划进行评审;三是评审通过后,要以法规的形式印发,保证规划的权威性和中长期发展的连续性。

10月底前完成并组织实施。

2、突出产业发展、农民增收两大重点,加快完善闽宁镇村级发展规划。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水务局、农牧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等6个定点帮扶部门责任人:陈军、雍辉、刘西存、陈志文、马雪霞、夏斌责任要求:根据闽宁镇发展总体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各定点帮扶单位帮助闽宁镇园艺村、富宁村、原隆村、木兰村、玉海村、武河村修订完善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发展思路,确定主导产业,强化收入倍增措施。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10•【字号】银政办发〔2023〕90号•【施行日期】202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银川市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市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0月10日银川市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市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步伐,提高无障碍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全体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22〕58号)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申报创建工作的通知》(宁建(科)发〔2023〕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加大无障碍环境建设力度,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包括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等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融入社会生活权益,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将无障碍设施建设依法纳入城市规划、审批、建设内容,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居住社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要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规划审批、竣工验收。

2023年对城市既有的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居住社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公共交通线路、应急避难场所、公园绿地活动场所、公共厕所、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和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等按照无障碍建设的要求有计划地进行改造,开展政府网站、政务APP和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建设,完善无障碍设施的配套建设,大力开展无障碍建设宣传,提高全社会无障碍建设意识,打造安全便捷、健康舒适、多元包容的城市无障碍建设环境,力争到2024年成功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市。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安全生产领域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安全生产领域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安全生产领域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6•【字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安全生产领域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银川市安全生产领域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9月16日银川市安全生产领域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领域包括:建筑施工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生活用品安全、矿山安全等领域。

第三条本办法责任追究的对象为市直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以下称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下称责任人)。

第四条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全程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对相关部门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其中责任单位、责任人违法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纪处分的规定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不够法纪处分,而又需要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纪检监察机关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参与调查认定工作。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分别进行责任追究:(一)对上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二)对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整治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督办不力的;(三)对安全生产疏于日常管理或不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引发安全生产事故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四)不按规定程序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或逾期不处理的;(五)隐瞒安全生产问题,或不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的;(六)其他需要责任追究的情形。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3•【字号】银政办发[2009]233号•【施行日期】2009.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银政办发〔2009〕2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三日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09]67号),设立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银川市物价局、银川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牌子,为银川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职责1、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2、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3、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

4、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审核。

5、全市总部经济认定工作。

6、负责全市创业创意产业的牵头工作。

(二)强化职责1、加强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强化国民经济运行的监测、预警和监控。

2、强化对价格总水平实施调控,组织实施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听证制度的职责。

3、组织协调全市服务业发展工作职责。

4、强化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战略,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和产业的发展规划;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二)承担引导和促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责任;负责经济运行态势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发展速度、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预期目标及调控政策建议;负责交通运输的综合协调;发布经济信息。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10]53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10]53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10〕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银川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八日银川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09〕5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明晰产权关系,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7•【字号】银政办发[2008]46号•【施行日期】2008.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银政办发〔2008〕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七日银川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银川市城市管理局(银川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支队))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管理的工作部门,又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

现就银川市城市管理局(银川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支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一、职能调整(一)《银川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试行)相对集中的环保管理、房产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调整原各行政管理部门行使;(二)市城管局承担的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许可调整交由辖区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有关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起草、组织实施城市管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二)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发展战略,研究制定城市管理中、长期规划、年度目标,并组织实施;(三)组织、领导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和园林绿化管理、城市规划管理、水务管理、工商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和气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四)指导、督查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五)组织、领导全市环境卫生工作和管理环境卫生行业;负责审查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六)制定城市容貌管理标准。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公共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公共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公共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7•【字号】银政办发[2010]75号•【施行日期】2010.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公共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0〕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公共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七月七日银川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公共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公共环境质量,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加快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步伐,结合银川实际,现将银川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公共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巩固提高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为总目标,按照“政府组织,部门牵头,全民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对全市公共环境进行综合整治,提高公共环境质量,推动银川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进程。

二、工作任务与职责分工(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1、落实“门前三包”制度。

加强“门前三包”的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市民对“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知晓率,与沿街门面房商户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将“门前三包”责任义务告示内容设置在门店明显处,加强日常监管提高签约户尽责率。

依据相关条例法规对不尽责、违反“门前三包”规定的人与事及时进行说服教育和行政处罚。

2、全面清理整治占道经营、占用盲道现象。

各县(市)区要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占道行为,对定点的招标拍卖摊位要规范管理,对经审批设置的摊区、早市、夜市要加强日常监管,严格限定摊区、早市、夜市、摊位的设置点位、占地面积、经营时间和经营项目,确保道路街巷行人和车辆通行无障碍。

对占用盲道的各种现象和未经审批随意设摊摆点和乱办市场、夜市摊区的现象全面清理,还道于行人车辆。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4•【字号】银政发[2008]137号•【施行日期】2008.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银政发〔2008〕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银川市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十四日银川市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目录第一章总论一、规划目的二、规划指导思想和原则2.1 规划指导思想2.2 规划原则三、规划依据和标准四、规划范围五、规划时间第二章银川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概况一、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概况1.1 自然环境1.2 社会经济1.3 城市水资源利用状况及用水量预测二、银川市饮用水源地概况2.1 银川市北郊水源地2.2 银川市南部水源地2.3 银川市南梁水源地2.4 银川市南郊水源地2.5 银川市征沙水源地2.6 银川市东郊水源地第三章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状况评价一、水源地地面水质量现状二、饮用水源地地下水水质状况评价2.1 评价标准及方法2.2 水质状况分析评价三、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状况评价3.1 法律法规体系建设3.2 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四、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问题分析4.1 银川市饮用水源地存在问题4.2 水源地环境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第四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源调查分析一、银川市饮用水源地工业污染源调查及违章建设项目调查1.1 银川市东郊水源地1.2 银川市南郊水源地1.3 银川市北郊水源地1.4 银川市南部水源地1.5 银川市征沙水源地1.6 银川市南梁水源地二、城市生活污染源调查分析三、面污染源调查分析3.1 农田径流污染调查3.2 农村生活污染情况调查3.3 分散式畜禽养殖非点源污染情况调查3.4 饮用水源保护区水产养殖污染情况调查3.5 饮用水源保护区非点源调查分析四、规模化畜禽养殖调查分析五、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物总量分析第五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与确定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1.1 保护区划分的一般技术原则1.2 保护区划分方法、范围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的确定2.1 新勘探的水源地2个2.2 调整的水源地3个2.3 其他水源地三、保护区划分与核定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六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规划一、基本要求二、一级保护区用地现状与规划2.1 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建筑物2.2 一级保护区内土地使用现状2.3 一级保护区用地规划三、水源地准保护区用地现状与规划3.1 准保护区内的工业建筑物3.2 准保护区土地利用现状3.3 准保护区土地利用规划四、社会经济发展对饮用水水源地的影响五、水源地保护区保护隔离工程5.1 隔离工程原则5.2 水源地保护区界桩5.3 隔离工程设置六、地下水源地污染控制工程6.1 工业废水污染源治理6.2 加强农村环境管理6.3 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综合防治6.4 健全垃圾收集、处理与处置系统6.5 水源地保护区排污沟渠防渗治理七、保护区违章建筑整治方案及投资7.1 一级保护区清拆、人口搬迁、隔离设施建设方案及投资状况7.2 准保护区污染防治工程八、准保护区生态恢复与建设工程8.1 基本要求8.2 工程内容九、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工程9.1 基本要求9.2 应急能力建设工程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预警监控体系建设工程十一、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能力建设11.1 基本要求11.2 基础设施建设工程11.3 监督管理自身能力建设工程11.4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控信息系统建设工程第七章规划投资及效益评估一、资金筹措1.1 资金来源1.2 资金保障二、投资估算2.1 投资估算编制的原则和依据2.2 投资估算范围2.3 投资构成三、效益评价3.1 社会效益评价3.2 环境效益评价四、项目资金来源和保障4.1 资金保障4.2 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保障4.3 组织和管理保障第八章总体结论一、饮用水源地供水情况二、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三、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总量分析四、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五、管理措施第一章总论一、规划目的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和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完善水源地保护相关技术方法、法律法规,切实推动银川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改善银川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工的通知-银政办发[2011]1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工的通知-银政办发[2011]1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工的通知正文:----------------------------------------------------------------------------------------------------------------------------------------------------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工的通知(银政办发〔20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2011年银川市《政府工作报告》,已经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

为落实好今年的工作任务,市政府办公厅对《政府工作报告》进行了任务分工,现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分工,进一步分解细化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加快工作进度,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工作落实,确保全年政府工作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O一一年二月十一日《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工一、着力发展“一强四优五新”产业,推进新型工业化。

1、深入实施“兴工强市”方略,壮大工业实力,提升新型工业化水平,全年工业增加值增长15%。

市工信局牵头,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和各县(市)区政府组织落实。

2、全面加快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建设,推进煤电化等重点项目布局建设,抓好下游产业和配套项目招商,促进煤炭资源就地转化和精深加工。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负责实施,市工信局、经济技术合作局配合。

3、深入推进机械装备制造业“铸龙”工程,扶持机床、煤机、轴承等再制造行业发展,用数字化技术打造中高端机械装备制造业;大力发展羊绒制品精深加工,加大清真食品及穆斯林用品骨干企业培育力度,壮大发酵及生物制药产业实力,加快形成“四优”产业集群。

市工信局牵头,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商务局和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政府组织实施。

4、着力培育新能源装备制造、葡萄酒酿造、电子信息、新材料和家具装饰产业,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出台扶持政策,打造产业聚集区,做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规模。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目标任务责任分工的通知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目标任务责任分工的通知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目标任务责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银川市委员会,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9•【字号】银党办[2014]41号•【施行日期】2014.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目标任务责任分工的通知(银党办〔2014〕41号)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滨河新区,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为进一步做好2014年度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迎检工作,现将考核任务细化分解,并将《自治区市县2014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一并转发各单位参阅。

请各县(市)区、各部门按照要求,切实抓好各项目标任务落实。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

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凡承担工作任务的单位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将每一项工作任务细化、量化、责任化,把任务、目标、措施分解落实到人,做到责任主体明确、工作标准明确、完成时限明确。

同时要建立健全内部督查反馈机制,对本单位的承办科室和承办人员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防止工作滞后和延误。

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不定期进行暗访或抽查,对工作推进有力、任务完成情况好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拖拉、不作为、不落实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

二、加强联系,做好对接。

自治区2014年度考核方案采用新的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对我们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此,做好与自治区对口厅局对接工作至关重要。

我市各指标责任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积极进行联系沟通。

考核中要及时了解考核方式和重点,定期请示汇报工作,经常邀请对口厅局检查指导工作,最大限度地争取对口厅局的支持和帮助;考核后要准确评估考核位次和结果,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要反复进行沟通和对接,全力争取考核位次靠前。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银政办发[2009]226号【发布部门】银川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1.13【实施日期】2009.1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银政办发〔2009〕2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三日银川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09]67号)精神,设立银川市商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新增职责:1、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工程建设职责。

2、承担参与制定物流业发展规划,生活领域物流配送、第三方物流企业培育管理职责。

3、协调解决国外投资企业投诉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执行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市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社区商业发展;制定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现代物流宏观管理和区域性物流配送中心建设;推进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促进城乡市场发展。

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拟定城市商业中心、商业街、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和生活服务业重大设施布局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工作。

(四)承担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

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进行预测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负责重要生产资料流通行业管理;监督管理成品油流通。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7•【字号】银政办发[2008]49号•【施行日期】2008.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银政办发〔2008〕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七日银川市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银川市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外事侨务的工作部门。

现就市外事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一、职能调整新增职能:(一)负责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市活动及我市民间组织参加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的管理工作;(二)负责自治区重要团组出访、外宾来访、经济发展合作项目信息的收集和落实工作;承办教育、文化、科技等各类对外合作项目的牵线搭桥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工作、侨务工作方针政策,拟订地方性外事侨务规章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外事侨务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对外方针、侨务政策情况;(二)掌握外事工作动态;协调各部门外事活动计划,审核、报批涉外工作请示、报告;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本市重大涉外事宜;(三)掌握全市外事工作情况及外籍人员在本市活动情况;负责本市与国外开展友好城市、友好区州(县)的结好工作;(四)接待重要外宾和从事公务活动的外交人员及进行采访活动的外国记者;指导县、区和市直各部门的外宾接待和礼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外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重要涉外报道稿件;(五)负责全市因公出国(境)事项的审核、报批;办理本市因公出访人员的有关手续;承办市级领导出访和邀请外籍人员来访事宜;(六)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在银的外国专家、外侨和三资企业中的外籍人员的涉外事项;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帮助解决归侨、侨眷和港澳同胞及其眷属生活实际问题;负责来本市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同胞的接待安置工作;(七)指导和协调两县三区和市各有关单位外事侨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监督和检查外事纪律和涉外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参与处理涉外案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的合法权益;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代表人物的人事安排;(八)了解和掌握本市在海外知名人士情况,开展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同胞及其社团的友好交往活动及引进华侨、华人资金、技术和人才工作;(九)负责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市活动及我市民间组织参加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的管理工作,研究拟订相关的政策措施、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本市涉及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案(事)件;指导本市民间对外交往工作;(十)负责自治区重要团组出访、外宾来访的合作信息的收集和落实工作;负责全市对外交往合作的经济联络和跟踪服务落实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区境外非政府组织;承办教育、文化、科技等各类对外合作项目的牵线搭桥工作;收集有关国家和地区政策、经济发展合作项目信息,提出对外扩大交流合作的意见和建议;(十一)负责对外开放,对外交流与合作的调研和信息报送工作;(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银川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银川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08•【字号】银政办发〔2020〕104号•【施行日期】2020.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20〕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8日银川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7〕211号)精神,全面有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大力建设自然渗透、自然积存、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要求,统筹协调城市生态保护、土地利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关系,注重绿色生态措施和灰色基础设施、地上设施和地下设施的有机结合,以构建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为核心,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生态格局融入城市规划建设的全过程,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建立源头控制、过程管理、末端治理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体系,组织实施市政道路、建筑与小区、公园和绿地广场、城市水系等海绵项目,开展海绵城市建设。

近期目标(2020年底):提升雨洪管理能力,削减城市地表径流污染,促进雨水资源有效利用,最大限度地降低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影响,到2020年底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实现85%雨水就地消纳和利用的目标。

远期目标(2021年—2030年):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亮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2]59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亮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2]59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亮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亮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2〕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城市亮化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银川市城市亮化工程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城市面貌,彰显城市特色,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城市宜居水平,推动全市景观亮化工作再上新台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大建设、快建设,大发展、快发展”的总体要求,以提高城市品位、彰显城市特色入手,以打造“多彩银川、绚丽凤城”为目标,彰显“流光溢彩不夜城”,推动全市景观亮化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总体目标。

2012年-2014年,力争用三年时间建立起较为科学合理、层次分明、绿色节能、地域特色鲜明、西部地区领先的城市景观亮化体系。

1、光彩级:重点打造北京路、解放街、新华街、中山街、同心北路、新城大街、民族南北街等城市主要干道亮化长廊以及解放街、胜利街、步行街、新华街等特色街区,建设沿爱伊河、红花渠、银古路高速等城市夜景景观带。

实施贺兰山体育馆周边、怀远路与文萃路节点、新火车站、亲水广场与阅海周边、北京路与宁安大街节点向南区域、北京路与正源街节点向北金融街区域、西塔周边区域、新华街与清河街节点区域、鼓楼到玉皇阁商业区域、览山与中阿论坛区域、CBD商业区域、北塔区域、光明广场区域、南门广场区域、大团结广场区域、中山公园等城市重点片区亮化美化。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党政机关市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党政机关市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党政机关市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17•【字号】银党办〔2017〕54号•【施行日期】2017.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党政机关市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党办〔2017〕54号第一条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管理银川市党政机关市内公务接待工作,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宁党办[2014]47号)、《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党厅字[2014]17号)、《关于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宁党办[2016]29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相关要求的通知》(宁党厅字[2017]20号),结合银川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市内公务,是指来银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市内公务接待应当严格执行中央、自治区有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和各部门(单位)办公室是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统筹组织协调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第五条党政机关市内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等,由相应接待单位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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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
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政办发[2009]229号
【发布部门】银川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1.13
【实施日期】2009.1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

(银政办发〔2009〕2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三日银川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09]67号),设立银川市水务局,为银川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新增职责
爱伊河河道的管理。

(二)强化职责
全市水系建设的管理。

(三)划入和转移职责
1、将原建设局承担的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取水许可先期审核职责划入市水务局承担;
2、将指导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职责移交市财政局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拟订银川市水务工作政策和发展战略,组织起草银川市地方性水务法规、规定、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有关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综合规划、水利工程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状况和防洪除涝排水的论证工作。

(三)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

在全市范围内对水资源(地表水、地下水)实行统一规划和统一调配,实现对地表、地下水资源的综合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按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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