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

合集下载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3篇)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3篇)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提高城市建设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活动,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等。

第三条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高效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优先发展生态文明,注重人文关怀,提高城市品质,推进城市功能优化、空间结构合理和环境质量提升。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的战略性规划,是指导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长期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要紧密结合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规划要求,明确城市发展目标和定位,提出有针对性的规划措施和建议。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充分考虑城市功能区的划分,包括居住区、工业区、商业区、交通枢纽、生态绿地等,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要注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态修复和生态保护,提升城市的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建筑规划的具体实施方案,对城市发展及建设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规定。

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具有实际可行性。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要合理划定建设用地范围,包括土地用途和规模布局的控制要求,确保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注重交通组织和交通设施的规划,提供合理便利的交通条件,保障城市的交通运行效率。

第四章专项规划第十二条专项规划是指城市建设和发展中涉及特定领域的规划,如环境规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等。

第十三条专项规划的编制应结合具体领域的特点和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障特定领域的发展和保护。

第十四条专项规划要注重保护和传承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合理规划文物建筑的保护范围和措施,维护城市的历史文化特色。

关于《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6.25•【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的说明——2013年7月30日在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局长盛洪涛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提请本次常委会议审议的《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必要性我市于2006年制定了《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该条例的实施对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建设,严格实施城市规划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加快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的要求,市委、市政府也提出了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幸福武汉”的目标,200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需要。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新的《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十分必要。

一是贯彻落实上位法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也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在调整范围、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公众参与、规划许可、处罚标准等方面与上位法不相一致,已不能适应目前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需要。

此外,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有的规定较为原则,有的问题没有规定,为了贯彻实施上位法,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和细化。

目前,成都、西安、杭州等12个副省级城市均已先后制定了城乡规划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二是发挥城乡规划在城市建设中先导作用的需要。

湖北省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湖北省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湖北省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发布部门: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2003年4月1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32条、第62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五条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为宜。

第六条本市中心城区(即江岸、江汉、(编者注:此字左边为石,右边为乔)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建筑密度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详见后附《武汉市中心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及其说明),并按此进行建筑规划控制;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建筑按密度三区进行规划控制。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按《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关联法规:第八条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九条建筑工程的实地定位放线和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道路坐标、控制高程和红线图测放。

第十条建筑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持竣工测量图纸和相关资料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规划验收合格文件。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14•【字号】武政规〔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武政规〔2021〕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4日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并监督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9〕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变更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查询,有权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依照相关程序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派出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实施性规划、专项规划等上位规划的要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以及规划管理实施工作。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试行版)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试行版)

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园林绿化、消防、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实施工作。

第四条建设用地规划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五条建筑工程规划应当彰显滨江、滨湖特点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

第六条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交通和市政设施先行,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

为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凡符合《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表》(附表1-1)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七条在风景名胜区、旧城风貌区等城市特殊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报建。

城市重要地段、重点区域、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当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同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总平面设计。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等的,应当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对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实行放线和验线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关于武汉市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48号文件)

关于武汉市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48号文件)

武汉市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键入作者姓名][选取日期]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 3第三章建筑规划设计............................................................................ 7第四章建筑间距................................................................................ 11第五章建筑日照................................................................................ 15第六章建筑退让................................................................................ 16第七章城市交通工程规划设计.......................................................... 19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与管线.............................................................. 25第九章附则.................................................................................... 28附录1 名词解释................................................................................. 29附录2 附图......................................................................................... 32附表6-1 .................................................................................................. 40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实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标准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三篇)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三篇)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提高城市建设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活动,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等。

第三条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高效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优先发展生态文明,注重人文关怀,提高城市品质,推进城市功能优化、空间结构合理和环境质量提升。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的战略性规划,是指导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长期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要紧密结合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规划要求,明确城市发展目标和定位,提出有针对性的规划措施和建议。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充分考虑城市功能区的划分,包括居住区、工业区、商业区、交通枢纽、生态绿地等,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要注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态修复和生态保护,提升城市的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建筑规划的具体实施方案,对城市发展及建设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规定。

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具有实际可行性。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要合理划定建设用地范围,包括土地用途和规模布局的控制要求,确保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注重交通组织和交通设施的规划,提供合理便利的交通条件,保障城市的交通运行效率。

第四章专项规划第十二条专项规划是指城市建设和发展中涉及特定领域的规划,如环境规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等。

第十三条专项规划的编制应结合具体领域的特点和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障特定领域的发展和保护。

第十四条专项规划要注重保护和传承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合理规划文物建筑的保护范围和措施,维护城市的历史文化特色。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主要适用于武汉市内的建筑工程、土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其他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该规定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规划阶段:
1. 立项审批:在立项审批中,必须对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进行审查,并确定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其他影响因素,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及可持续性。

2. 地质灾害评估:对可能对建设项目造成地质灾害风险的地质条件进行评估,确定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3. 水土保持分析:分析建设项目可能引起的水土流失问题,并提出有效的保持措施。

4. 规划审查:对建设项目的规划及其后续施工计划进行审查,确保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各项条件。

二、施工阶段:
1. 安全施工:确保施工过程中遵守安全操作规定,以降低施工风险。

2. 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

3. 环境保护: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施工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4. 日常管理: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对工程施工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

关于《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关于《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关于《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6.25•【分类】修改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13年9月24日在武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程一方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13年7月30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和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会上,共有29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95条次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提出了10条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在常委会副主任张河洁的带领下,开展了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和相关调研、修改工作。

一是将条例(草案)送常委会立法顾问组征求意见。

二是在市人大网站上发布公告,登载条例(草案)全文,在武汉人大立法微博上发布信息、在媒体上发布新闻通稿、通过武汉移动公司发送手机短信向社会征求意见。

三是将条例(草案)送市纪委、市检察院征求制度廉洁性方面的意见。

四是组织召开了4场座谈会,听取市政府有关部门,部分企业代表、相关专业的专家和教授、基层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共征集到意见和建议192条次。

法规工作室对审议意见和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归纳、梳理,并会同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市规划局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

8月27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集部分组成人员和规划专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研究和修改。

9月3日,法制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法规工作室关于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随后,法规工作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条例(草案)作了再次修改。

9月9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关于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决定将《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48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实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标准化和法制化,保障我市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涉及建设、消防、人防、绿化、亮化、抗震、防雷、环保、环境卫生、节能、交通、水务、燃气、风景名胜、文物保护、信息网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建设、交通运输、公安交管、消防、民防、园林、城管、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应当以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为目标,保护武汉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和“江、湖、山、城”的自然生态格局,体现低碳环保、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综合防灾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利益的作用,创造特色鲜明的城市空间形态,改善人居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五条建设用地使用和建设项目选址,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

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规定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除公益性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外,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应当满足最小开发单元的要求。

其中,居住项目应当不小于10000平方米,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项目应当不小于8000平方米,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除外:(一)街区内邻近土地已经开发建设完成,规划期内不具备扩大建设可能性的;(二)街区内邻近土地为市政基础、公益设施等用地,且实施特殊功能控制不宜扩大、合并实施的;(三)中心城区零星合法建筑被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未压占规划“五线”(即红线、黄线、蓝线、绿线、紫线),且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出具不具备纳入征收范围条件说明的;(四)按照批准的总平面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分期实施的;(五)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确需进行建设的。

第143号(2004)《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143号(2004)《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143号(2004)《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3年4月14日市人民政务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28日起施行。

市长李宪生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32条、第62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五条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为宜。

第六条主城区(即江岸区、江汉区、?~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七个城区)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具体划分见本规定附件一:《武汉市主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进行建筑规划控制,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按密度三区进行控制。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按《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九条建筑工程的实地定位放线和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道路坐标、控制高程和红线图测放。

第十条建筑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持竣工测量图纸和相关资料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验收合格的,颁发规划验收合格文件。

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文件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文件。

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6.25•【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3年11月27日在武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闵光新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13年9月24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对《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审议意见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反映了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意见和有关方面的修改建议。

同时,有11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20条次意见和建议。

会后,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规划局对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研究,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

11月5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法规工作室关于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汇报并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表决稿)〕。

11月15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关于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将条例(草案表决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一、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条增加一款,即“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条例(草案表决稿)第三条第三款〕二、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二款增加区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协调本区规定权限内的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条例(草案表决稿)第四条第二款〕三、在条例(草案修改稿)总则增加“第七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改善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武汉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技术计算规定(初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武汉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技术计算规定(初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武汉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技术计算规定(初稿)》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18.03.23•【字号】•【施行日期】2018.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武汉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技术计算规定(初稿)》征求意见的通知各相关单位:《武汉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技术计算规定(初稿)》已编制完成,为保证《规定》科学性和合理性,现将《规定》初稿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请各单位于4月1日前将反馈意见交至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建筑与城市设计处。

联系人:薛羽联系电话:82700047附:《武汉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技术计算规定(初稿)》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2018年3月23日武汉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定(送审稿)第一条为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依据《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以及相关设计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在规划审批、规划条件核实等规划管理环节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设计规范和本市有关技术规定,不得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第四条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

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对于化工构筑物、设施具体规定如下:1.圆形构筑物计算面积,应按实际投影面积计算,面积计入容积率;2.储罐区计算面积,应按防火堤轴线或围堰最外边计算,未设防火堤的储罐区,应按成组设备的最外边缘计算,面积计入容积率;3.天桥、栈桥计算面积,应按其外壁投影面积计算,面积计入容积率;4.外管廊计算面积,架空敷设可按管架支柱间的轴线宽度加1.5m乘以管架长度计算,沿地敷设应按其宽度加1.0m乘以管线带长度计算,面积计入容积率;5.工艺装置计算面积,应按工艺装置铺砌界线计算,面积计入容积率;6.露天堆场计算面积,应按堆场实际地坪面积计算,面积计入容积率;7.露天设备计算面积,应按设备场地铺砌范围计算,面积计入容积率;8.构筑物、化学反应装置、容器装置等设施层高超过8m的,应加倍计算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5篇)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5篇)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____条、第____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____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____万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五条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西____度至南偏东____度为宜。

第六条主城区(即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七个城区)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具体划分见本规定附件一:《武汉市主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进行建筑规划控制,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按密度三区进行控制。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按《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九条建筑工程的实地定位放线和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道路坐标、控制高程和红线图测放。

第十条建筑工程竣工后____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持竣工测量图纸和相关资料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验收合格的,颁发规划验收合格文件。

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文件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文件。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十一条居住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建筑高度____米以下(含____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____倍;密度二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____倍;密度三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____倍,其中在国家级开发区和东西湖、汉南、江夏、蔡甸、黄陂、新洲建制镇规划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____倍;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____米,密度二区内不少于____米,密度三区内不少于____米;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建筑高度在____米以下的不少于____米,建筑高度在____米以上的不少于____米。

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草案)

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草案)

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园林绿化、消防、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实施工作。

第四条建设用地规划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五条建筑工程规划应当彰显滨江、滨湖特点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

第六条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交通和市政设施先行,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

为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凡符合《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表》(附表1-1)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七条在风景名胜区、旧城风貌区等城市特殊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报建。

城市重要地段、重点区域、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当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同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总平面设计。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臵、平面、立面等的,应当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对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实行放线和验线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善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建设项目质量,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城市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防范和化解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

第四条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第五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

第六条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应当包括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证等环节。

第七条建设项目立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

第八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包括总平面布置图、建筑方案图、道路交通方案图、给排水及供电方案图、环保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

第九条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图、结构工程施工图、暖通空调工程施工图、给排水工程施工图、供电工程施工图等内容。

第十条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依法发放相关证书和文件。

第三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十一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性质应当明确,用途分类应当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应当经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等方式确定使用人。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取得,未取得使用权的,不得进行建设。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出让、交易和转让等活动。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续期应当经过合法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续期或者转让。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竞价、拍卖等方式重新出让。

第四章建筑设计管理第十八条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要求,保障建筑物的安全、耐久和美观。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 建筑规划范围:规定了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的范围,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城市规划控制线等。

2. 建筑规划要求:明确了建筑规划的各项要求,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等。

3. 建筑用地规划:规定了建筑用地的规划要求,包括土地利用功能划分、土地利用强度等。

4. 城市绿化规划:明确了城市绿化的规划要求,包括公共绿地、绿化带、景观绿化等。

5. 城市交通规划:规定了城市交通的规划要求,包括道路规划、公共交通体系规划等。

6. 建筑安全规划:明确了建筑安全的规划要求,包括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等。

7. 建筑节能规划:规定了建筑节能的规划要求,包括建筑能效等。

8.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明确了历史文化保护的规划要求,包括历史建筑、文化遗产等的保护。

这些规定对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的管理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促进了城市建设的有序发展。

第 1 页共 1 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的起草说明城市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规划法律规范是进行规划管理、实施城市规划的重要保障。

我市于2003年出台的地方性政府规章《武汉市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府第142号令,以下简称142号令)和《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府第143号令,以下简称143号令)对于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建设与行政管理行为,遏制城市无序开发建设等方面,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对于实现城乡一体化管理,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确立科学的规划管理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实施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我市现行的142号令、143号令中的部分内容尚不能适应新的发展形势。

为配合我市“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我局草拟了《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

我局在起草过程中保留了原法规中部分相关规定与条款,并广泛参考上海、南京、杭州、郑州、广州等地的规划管理经验,反复征求我市各开发区、远城区、局属各分局及二级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及科研设计机构的意见,并多次召开专家咨询会,对基准容积率、建筑间距、建筑设计要求等规划管理中最常见、且与各方利益密切相关的核心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与论证,最后形成了《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共8章74条。

现就该《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制订依据与指导思想依据《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总结我市规划管理经验,吸收国内外经济发达城市的规划管理先进做法,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城乡建设发展,体现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城市发展战略精神,彰显我市滨江、滨湖特点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充分发挥交通和市政工程的基础和保障作用,促进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二、关于《草案》的框架体系和基本特点介绍1、本《草案》是将原市人民政府142号令、143号令予以整合,新增用地规划管理章节,旨在形成一套涵盖规划主要业务技术管理范畴的科学技术体系,以方便规划管理人员、报建单位及设计机构对城市规划各层面业务的熟练掌握与有效衔接。

本规定还完善了“总则”及“附则”内容,形成目前的8个章节,74条具体内容。

基本框架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为用地规划管理内容;第三章至第五章为建筑规划管理内容;第六、第七章为市政规划管理内容;第八章为附则。

2、采用图、文、表结合的形式,深化对条款的理解。

本规定的受众面较广,除了规划管理人员、设计机构、建设单位以外,还涉及到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由于该规定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许多条款仅从字面上较难理解,为便于对容易产生歧义的条款正确解读,《草案》对这些条款采用图示或表格的方式予以阐释说明。

三、主要内容说明(一)关于用地规划管理相关问题的说明1、关于建设用地分类本《草案》中的“建设用地分类”部分,以1991年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为制定基础,兼顾《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等相关规范要求,在借鉴南京、深圳等城市用地分类的基础上,结合《武汉市城市用地现状调查技术标准》、《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程》等研究成果综合研究制定。

在保证国家分类标准中九大类城市建设用地(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基本一致的原则下,对部分中、小类用地进行了调整、细化,如增加了居住与公共设施混合用地、公共设施与居住混合用地等中类,对医院、绿地、中学、小学等中、小类用地进行了细化。

2、关于建设用地强度结合武汉市城市发展和规划管理要求,参照上海、昆明、杭州等城市的相关规定,我局开展了武汉市主城区用地建设强度研究。

根据研究成果,将我市主城区内建设用地划分为生态景观控制区和五级强度分区,并确定了各区域内用地的基准容积率和相关调整系数,对武汉市主城区各强度分区用地建设强度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控制指标体系,为规划编制和用地规划管理提供了强度控制原则及指标标准。

《草案》将此次强度研究成果中强度分区、基准容积率、调整系数等主要内容纳入管理体系,以指导用地规划管理。

3、关于容积率最小开发单元和容积率奖励关于最小开发单元要求,主要根据《武汉市主城区用地建设强度管理技术规定》的研究成果,并参照上海、杭州、宁波等城市规定,提出了我市建设用地最小开发单位要求。

明确“我市居住用地的最小开发单元为8000平方米;其它用地的最小开发单元,参照居住用地的要求并结合相关技术规范确定”。

同时考虑到实际情况,对建成区内零星用地、危房改造、分期实施等几种例外情况进行了规定。

关于容积率奖励要求,主要参照重庆、上海、宁波、长沙等城市的容积率奖励规定,并结合武汉市实际情况,提出了我市建设项目容积率奖励指标,明确“核定建筑容积率小于2的建设项目,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敞空间,允许增加1.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核定建筑容积率大等于2的建设项目,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敞空间,允许增加2.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同时规定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最高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通过此类规定,合理引导建设项目提供公共开放空间。

4、其他相关规划管理对用地规划管理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包括用地范围的调整,相邻用地的统一规划等方面,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角度也作了原则性规定。

如关于相邻用地间的统一规划问题,明确“同一建设单位取得相邻的两块或多块用地,鼓励统一规划建设,其建设规模不应超过各地块原批准建设规模之和;若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或控制要求不同,应保证各功能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变,并应符合相关规划控制要求”。

(二)关于建筑规划管理相关问题的说明1、明确了相关计算规则针对阳台面积、层高标准、不同朝向或成夹角布臵建筑的间距等国家标准和143号令中未予明确,但在管理工作中容易产生异议的相关内容首次予以明确。

如针对阳台面积的,《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阳台、入户花园、阳光花园等附属设施建筑面积的总和不得超过单套套内建筑面积的15%”;又如建筑层高超过规定标准层高的,按照公式折算建筑面积:“S=s×H/h(S:计算建筑面积 s:本层建筑面积 H:设计层高 h:规定层高);”对于不同方位平行布臵的建筑计算建筑间距时,《草案》第四十条规定“建筑不同方位平行布臵的,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计算,也可采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附表4-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上述规定进一步增强了规划设计的规范性与合理性,并为建筑方案审查工作提供了可操作依据。

2、规定按日照要求确定间距,取消了按密度分区分别确定间距的规定原143号令将中心城区划分为三个密度分区,不同的密度分区采用不同的系数控制建筑间距,所有的远城区、开发区全部纳入建设密度三区标准进行规划控制,但在近五年的执行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远城区与开发区根据社会的不断发展,也相应具有自身区划概念,而按照密度分区的管理形式将其全部划分至密度三区(建筑间距按1∶1.2控制)进行管理,导致远城区、开发区内的能建面积大打折扣,有些甚至无法建设。

2007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物权法》第八十九条明确提出:“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也是将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作为重要审批内容。

根据《城乡规划法》实现城乡统筹管理的要求与《物权法》的上述规定,我局在此次修订过程中取消了密度分区的概念,以日照标准作为规划管理工作中的最基本与最核心的审批事项。

如第四十一条规定“新建建筑与相邻用地内永久性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国家日照标准要求的前提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现状建筑进行改建和扩建,均不得降低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

”第四十三条规定“建筑间距应当满足国家日照标准,并符合……等方面的要求”。

3、进一步优化了建筑高度的分类方法原143号令在计算建筑间距时以建筑高度24米作为划分界线,高度在24米以下的,根据建筑所处的密度分区,按照相应的系数进行控制,高度在24米以上的,除满足24米以下部分建筑间距以外,24米以上部分按照不同的密度分区系数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乘积进行递加计算。

但是,随着《物权法》的施行,明确提出要保障公民相关权利,上述规定已相对滞后。

在本稿修订过程中,工作专班运用日照模拟软件做了大量的技术论证,最终形成居住建筑按照低层、多层、小高层、高层、超高层分类计算,非居住建筑以24米为基础进行计算的新技术标准。

其目的是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更加强调满足国家日照标准,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是在满足国家消防及其他规定的基础上,更加强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更加有利于形成集中的城市风貌和景观形象。

4、进一步细化了建筑退让要求我局在编写建筑退让章节时,充分考虑道路等级和建筑高度的关系,把握适宜的空间尺度感,进一步细化建筑退让要求,使其更加科学、合理,本《草案》中的建筑退让距离较原143号令有大幅提高。

如原143号令中规定“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3米;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居住建筑、建筑高度24米以下底层商业用房的建筑物及小型公共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

”《草案》规定“建筑后退距离不少于《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附表5-1)的规定;”附表5-1中规定,19米以下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根据道路宽度的不同,最少后退5米、最大后退12米;“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其后退距离需经专项城市设计分析论证,但最小不得少于《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附表5-1)中高度60~100米建筑的后退距离;”60~100米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最少后退12米,最大后退20米。

原143号令中对于后退城市规划道路交叉口、后退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城市公共通道边线、后退城市公共绿地、后退山体保护绿线等无具体限定,本《草案》中分别增加了相应的补充条款以详细规定,以达到市政府提出的营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视野开阔的城市景观效果。

5、增加了景观规划的相关要求原143号令中对景观规划尚无具体要求,管理工作中缺乏可操作的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的城市规划设计及管理工作,本《草案》从城市设计的角度对城市景观规划提出了相关要求,对临江、临湖、临山体、临景观路及城市主干道布臵的建筑开敞面进行具体限定,依据其不同的建筑高度对建筑面宽进行分级管理,如第三十条规定“临江、临景观路一线布臵的主体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得少于其规划用地临路一侧面宽的50%;临城市主干道一线布臵的主体建筑……不得少于……40%;临湖地区一线布臵的建筑……不得少于……50%;临山体地区一线布臵的建筑……不得少于……50%;”,并对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两侧设臵空中廊道提出了相关限定,如第三十三条规定“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两侧的建筑之间不得设臵跨越城市道路的空中廊道,其他等级道路两侧建筑之间因通行需要确需架设跨越城市道路空中廊道的,应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