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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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苏州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施方案2022年属手口阶段

根据苏州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施方案2022年属手口阶段

根据苏州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施方案2022年属手口阶段根据X委市xxx有限公司印发的关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监管,切实解决和治理安全生产问题,现结合我厂实际,制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提升思想政治站位,严守安全发展理念,围绕“防风险、化危机、保稳定”总要求。

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认真传达并落实公司关于开展行动的指示精神,积极配合安环部,认真抓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安全检查要做到全面、彻底。

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能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暂时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负责,限期整改、跟踪落实。

一旦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要及时组织抢险,最大限度控制事故蔓延、减少事故损失。

二、组织机构为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保障力度、优化结构,确保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取得实效,现成立X委市第一、三污水处理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三、主要内容(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

一是组织集中观看学习。

通过网路宣传学习宣贯“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

二是集中开展学习教育。

各部门安排专题学习,结合我厂实际情况,贯彻落实措施,组织班组长对一线职工进行宣传学习,增强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学习教育力度,大力提高我厂职工的安全意识。

三是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强化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四是强化安全生产制度机制。

认真落实《X 委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职责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严格执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要求,为实现厂部职工零伤害,设备零事故安全生产目标,达到生产经营的长治久安尽职履职。

苏州市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手册

苏州市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手册

苏州市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手册一、前言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危险化学品在建筑市政工程中的使用越来越普遍。

为确保市政工程的安全施工,减少事故风险,保护人民裙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苏州市特编制了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手册,以规范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保障工程施工的安全稳定进行。

二、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危险化学品是指在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和废弃物处理等过程中,因化学性质可能对人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危害的物质。

危险化学品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毒害品、腐蚀品等。

三、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责任单位1.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为市政工程的实施主体,负责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

2. 监理单位: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和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 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性,在设计阶段对危险化学品使用进行合理规划。

4. 施工现场管理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进行监管和检查。

四、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措施1. 危险化学品的选择:在施工过程中,应尽量选择无危险化学品替代有危险化学品,降低施工现场的安全风险。

2.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危险化学品应统一存放在专用储存柜或储存间内,保证通风、防火、防爆等安全条件。

3. 危险化学品的标识:对存放的危险化学品应进行明确的标识,标识内容应包括化学品名称、危险性等级、安全注意事项等。

4.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危险化学品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标准使用,避免违规操作带来的安全隐患。

5. 废弃物的处理: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倾倒或排放,以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五、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理流程1.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紧急处置,并向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报告。

2. 监理单位要及时进行事故现场监督和调查,向有关部门提供事故情况的相关资料。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具体内容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1. 成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和任务。

2. 加强危化品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公司主要负责人下发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

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1. 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准入管理制度,严格把关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

2.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企业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

3. 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的研究和制定,推动企业技术水平的提升。

三、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1. 加强对危化品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 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四、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1.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确保没有安全隐患。

2. 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做好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 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

五、加强法制建设1. 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责任和处罚措施。

2.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惩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个人的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1. 加强与环保、消防、安监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2. 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共享和交流机制,及时传递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信息。

七、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1. 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督查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2. 定期组织对危化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本方案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的共同努力,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稳定进行。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快推进苏州市教育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排摸和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快推进苏州市教育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排摸和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快推进苏州市教育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排摸和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09.17•【字号】苏教保〔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快推进苏州市教育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排摸和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苏教保〔2018〕12号各市、区教育局(文化教育委员会),各在苏高校,各直属(代管)学校(单位):根据市安委会办公室《转发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排摸工作的通知》(苏安办〔2018〕162号文)和《转发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化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苏安办〔2018〕163号文)及相关文件要求,现就加快推进全市教育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排摸和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要求如下:一、明确责任措施各地各学校要在2017年工作基础上按照最新要求,进一步排摸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明确工作责任,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抓好隐患的整改,规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二、明确排查范围按照省安委办《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办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的通知》(苏安办〔2016〕62号),教育属于第82大类,涉及的典型危险化学品有:学校实验室使用金属钠、氢气、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试剂,主要安全风险是:火灾、爆炸、中毒、腐蚀。

三、明确工作进度按照苏州市安委办苏安办〔2018〕163号文中《苏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职责分工及进度计划汇总表》要求,2018年苏州市教育系统在“强化危险化学品科研安全监管”、“严格规范执法检查”这两项要深化提升、在“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普及”、“加强化工行业管理人才培养”、“加快化工产业工人培养”等四项要持续推进。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24•【字号】苏府[2006]62号•【施行日期】2006.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苏府〔2006〕6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进一步认识做好全市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落实危化品安全监管责任,防止和减少各类危化品事故的发生。

(一)按照“分级管理、以块为主”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建立由安监、公安、环保、交通、质监、经贸、规划、工商、消防等部门参加的危化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组织职能部门联合执法,及时通报、协调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要结合“十一五”发展规划的实施,加快本区域危化品行业结构调整,限制发展易燃易爆危化品和剧毒化学品企业,逐步淘汰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的“小化工”企业,切实做好辖区内设立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审查,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化品企业;定期组织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统一领导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二)各级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全面落实对危化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

安监部门要做好危化品企业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危化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证书的审查发放,以及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审查;加强对危化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牵头组织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1•【字号】苏府[2007]33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的通知(苏府〔2007〕3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三月一日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第一条为明确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控制并减少一般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和太仓港口管委会、各级政府(管委会)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含资产经营投资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由政府任命的负责人,下同)。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各级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与管理;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作用。

各级政府(管委会)要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监察队伍,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配备监察人员,行政村和社区也应明确专兼职安全监管人员,完善“三级机构、四级网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保证监管机构、人员、经费和装备的落实到位。

第四条各级政府(管委会)的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指导协调。

江苏省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7.01.24•【字号】苏化治办[2007]01号•【施行日期】2007.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苏化治办[2007]01号)各市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我省自2006年10月启动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行动以来,省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强化监督,省化治办协调联络、督查指导,各地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苏政办发〔2006〕121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相应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拟定具体实施方案,周密部署、全力推进,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省委、省政府和省领导高度重视全省化工专项整治工作,始终关注着化工行业运行及化工专项整治动态,最近,李源潮书记、梁保华省长又分别就化工专项整治工作做重要批示,“要以最坚决的态度,最严厉的措施,落实省环保大会作出的彻底整治小化工的决策。

对违规、超标排污企业一定要坚决关、停、并、转。

要确保化工污染事故逐年下降”,“小化工整治工作要抓紧进行”。

仇和副省长亲自带队、率领由省委督查室、经贸委、发改委、安监局、环保厅、国土厅、外经贸厅、建设厅等部门组成的联合督查组,赴连云港、盐城、南京、镇江等地进行专项督查并作重要指示(见《化治简报》第7期)。

目前,全省化工专项整治工作集中整治期的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已基本结束,并取得阶段性成果,下一阶段将进入任务更为艰巨和繁重的限期整改阶段,为更好地推动全省化工专项整治工作深入进行,确保目标如期实现,特提出如下要求:一、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信心、强化决心。

要切实贯彻省领导批示和指示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出发,从我省安全生产和环保优先的大局出发,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2.25•【字号】苏安监〔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8〕32号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安监规〔2018〕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试生产(使用)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环节安全监督管理,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项目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应选择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技术服务单位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建设施工,认真制定和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检查确认试生产(使用)条件,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与安全评价和设计单位确定安全条件评价、设计范围,不得拆分。

应向安全条件评价单位、设计单位详实提供建设项目选址、周边环境、工艺技术来源、工艺技术流程和说明、主要装置(设备)和设施、配套和辅助工程(设施)等资料,组织技术力量全过程参与安全条件评价、安全设施设计、HAZOP分析,审核安全条件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涉及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要求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供给安全条件评价和设计单位。

建设项目主要工艺技术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对工艺技术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作为安全条件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的依据,并作为安全条件审查申请的附件资料。

关于印发《苏州市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苏州市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苏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程序和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我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程序和监管办法,有效促进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产品高端、安全环保风险可控、规模总量大、经济效益突出的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绿色、高端发展,根据《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程序1.认定申请。

企业根据《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规定的认定条件,向属地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提出化工重点监测点的认定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主要应包括《承诺书》、《苏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申请表》、《苏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申请报告书》。

2.属地审核。

各地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化治办”)应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企业经属地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市化治办。

市化治办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受理一次集中申报。

3.市级审核。

市化治办牵头开展专家论证,并组织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公安局、人社局、资源规划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应急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地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综合审核意见。

4.审核公示。

市化治办将审核意见通过市工信局网站统一对外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5.报批及公告。

市化治办将公示结果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正式公布并报省化治办备案。

二、监督管理6.加强日常管理。

各地化治办应牵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能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的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企业完成整改。

7.强化年度评价。

各地化治办组织主要成员单位对已认定为重点监测点的企业按年度进行发展现状与潜力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后报市化治办。

市化治办组织对各地上报的年度评价结果进行抽查。

8.规范撤销认定。

(完整版)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和分级办法

(完整版)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和分级办法

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和分级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7 号)和《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安办〔2016〕103号)要求,全面排查全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规范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和分级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原料和产品均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一般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含加油站,无储存设施的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根据企业固有风险大小、本质安全水平、安全生产管理现状,采用风险矩阵评价方法,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分析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事故后果的严重性,综合评定企业的安全风险等级。

第四条企业依据《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取值标准》(附件1),自行评估事故发生的可能性L 值和事故后果的严重性S值,对照《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 1 -企业安全风险矩阵与风险等级判别标准》(附件2),计算风险R值,确定安全风险等级。

第五条企业安全风险分为4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红色风险、橙色风险、黄色风险和蓝色风险。

根据评估确定的安全风险等级,将企业依次划分为红色重大风险企业、橙色较大风险企业、黄色一般风险企业、蓝色低风险企业。

第六条在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的基础上,对存在以下情况的企业进行安全风险等级校正,提高或降低风险等级:1.发生没有人员伤亡的火灾、爆炸事故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提高1个风险等级。

2.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提高 2 个风险等级。

3.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直接认定为红色高风险企业。

4.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5万元及以上的,自处罚生效之日起提高1个风险等级。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一、提升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1.严格高风险化工项目准入条件。

为了确保安全发展,我们将加强源头管控,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科学审慎引进化工项目。

省级、市级人民政府和重点化工园区应结合现有化工产业特点、资源优势、专业人才基础和安全监管能力等情况,进一步明确产业定位,加快制定完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

到2020年底,我们将制定出台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

到2022年底,设区的市应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对有毒气体、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严禁已淘汰的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和进园入区。

我们还将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升级,依法淘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

2.提升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建立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要求组织开展化工园区(含化工集中区)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工作。

到2020年10月底,各省级人民政府将对本地区化工园区进行认定并公布名单,在认定基础上开展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

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A级(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原则上不得批准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并纳入重点治理和监管范围,限期整改提升,到2021年底前仍为A级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关闭退出;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B级(较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原则上要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到2022年底前仍未达到C级(一般安全风险)或D级(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关闭退出。

3.加强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在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自查工作并制定整改方案。

对于重大隐患要依法上报地方监管部门并实施挂牌督办,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同时,要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信息共享和上下贯通。

危险化学品整治工作方案(2篇)

危险化学品整治工作方案(2篇)

危险化学品整治工作方案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管理不当将会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

为了保护公众和环境安全,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危险化学品整治工作方案。

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1.出台相关危险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明确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分类和管理要求,强化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治理。

2.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准入管理,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保企业具备必要的设备和技术能力,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范。

二、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平台1.建立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平台,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库存、运输、使用等相关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实现对危险化学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2.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信用评价系统,根据企业的安全生产记录和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对安全管理水平低下的企业进行限制和处罚。

三、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力度1.加大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区域的监管,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确保企业符合相关要求。

2.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及时处置和追究危险化学品事故责任。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1.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2.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管理指导,提高企业员工的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

五、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利用1.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推广危险化学品的循环利用和废弃物处理技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六、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1.加强国际危险化学品管理合作,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分享经验和信息,共同解决全球危险化学品管理问题。

2.加强与相关行业和研究机构的合作,推动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科学化和专业化。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提升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水平和能力,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概率,保护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江苏省化工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江苏省化工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江苏省化工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协同推进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深入开展化工行业专项整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持续深化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一)企业本质安全得到根本性提升。

开展从产品到技术、工艺、设备、从业人员、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的全方位、全过程整治,压减高危工艺和重大危险源数量,提高化工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全面提升化工行业本质安全,努力实现各类风险隐患可防可控。

(二)低端化工产能大幅度减少。

关闭安全和环保不达标、风险隐患突出的化工生产企业,限期取缔和关闭列入国家淘汰目录内的工艺技术落后的化工企业或生产装置,加快退出产能过剩和市场低迷的一般化工品生产加工能力,取消应急救援、公共消防、污水处理、固废处理等安全环保基础设施差和管理不到位的化工园区(集中区),大幅压减低端落后化工产能。

(三)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

对化工园区和企业开展全方位、全过程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彻底整治各类突出问题,严密管控重大安全风险。

有效压减化工行业事故总量,防范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

二、整治范围列入全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的所有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

三、整治重点(一)排查消除化工企业安全隐患1.排查评估企业安全风险。

对照《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点检查表》,突出高风险企业、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全面排查评估化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资金投入、总图布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自动化控制、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

2.整治消除企业安全隐患。

对排查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逐一制定“一企一策”整改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建立台账,按规定进行督办。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改;对风险隐患问题突出、不能按期整改完成或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改。

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夜间生产作业安全管理指南(2022

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夜间生产作业安全管理指南(2022

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夜间生产作业安全管理指南(2022年12月21日)一、总则夜间生产作业管理松懈混乱,人员配备不充足应变能力差,作业人员疲劳导致注意力和反应力下降,易出现脱岗、睡岗等“三违”行为;夜间光线昏暗,不利于作业操作、巡回检查,一旦发生泄漏等事故不利于发现、逃生及处置;昼夜温差大,易导致工艺控制指标波动、管线物料冻凝。

为有效防范夜间生产作业安全风险,避免夜间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用于规范和指导夜间生产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人员管理要求(一)领导带班要求1. 带班人员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副总工程师等,其中小微企业可适当增加中层干部,人员应拥有足够的权限,熟悉生产现场情况,具备基本的隐患排查能力,掌握突发状况处置程序。

2. 带班人员带班期间保持通讯工具畅通,夜间带班如因事— 1 —离岗时,必须事先报请企业主要负责人安排其他带班人员顶班,顶班人员未到位前,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每班次带班人员必须与下班次带班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并做好记录,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3. 带班人员要及时将带班时间、地点、检查巡视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记录,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

(二)生产岗位操作人员要求1. 控制室每个作业操作岗位(工段)至少配备2名操作人员,且保证至少1名操作人员在岗值守。

不同岗位(工段)之间不得相互替班。

2. 夜间应安排技术、电气、仪表、设备、维修人员值班。

生产岗位外操及其他岗位根据需要配备充足的操作人员,应兼顾考虑巡检、值守、临时工作、解决个人问题等方面。

风险较大的岗位应增配操作人员。

3.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随身携带特种作业操作证或复印件。

也可实行证件上墙管理,在控制室等位置设置证件上墙公示牌,将当班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或复印件进行上墙公示,接受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四篇)

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四篇)

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爆炸性、易燃性等一定危险性的化学物质。

由于其特殊性质和潜在的危害,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需要进行安全管理和控制。

为了保障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需要制定一套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1. 制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确保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2. 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监督,减少事故的发生。

3. 提高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和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工作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将安全思想贯穿整个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确保人员和环境安全。

2. 预防为主原则:通过加强管理、加强培训、加强监督等手段,提前预防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3. 全员参与原则:所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人员都应该参与到安全管理工作中,共同维护安全。

4. 法律依据原则: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相关安全规定。

三、工作内容1. 制定和完善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包括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细则。

2. 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存和标识工作,确保储存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3. 加强危险化学品的验收和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确保合格产品的使用。

4. 加强员工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对危险化学品的认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5. 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应急措施。

6. 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状况的能力。

7.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 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进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工作。

四、工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2. 制定和完善制度:制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储存、使用等方面的流程和要求。

3. 安全培训和教育:组织定期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危险化学品的认识和安全意识。

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 88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发(2016) 47号)、《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 128号)、《关于印发<AA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扬府传发〔2016〕137号)等文件要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防政办发〔201刀17号),结合AA市AA区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各行业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得到管控,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程基本完成,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基本建立,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得到巩固。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夯实,应急救援能力进一步加强,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有效防范遏制较大以上和有重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全面落实"减化"要求,加大低端落后化工企业淘汰力度,推动化工企业入园进区。

二治理任务进一步明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责任,消除监管漏洞和盲区。

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风险。

排查整治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物流园区、港口、码头和城镇燃气经营使用等领域的安全隐患。

淘汰关闭工艺技术落后安全保障能力差的企业,全面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水平。

三、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常务副组长、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区安监局局长任副组长,区相关部门组成的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联络员会议。

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明确专门人员(联络员)负责本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14•【字号】苏府[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苏府〔2011〕3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精神,不断强化我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两个文件",全面建立贯彻文件精神的工作机制,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一)增强企业安全发展理念。

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亲自动员、部署、检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投入增长机制,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企业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职工,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企业必须逐年加大对安全培训教育、劳动保护、安全设施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投入。

(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企业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化工、冶金等高危行业应按照不少于职工总数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50人的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人。

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结合企业实际,每年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以文件形式发布。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新建建设项目,主要指新建、迁建企业的建设项目,或现有企业原址重建或在原厂区内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建设项目。

改建建设项目,主要指现有企业为更新技术、工艺和变更危险化学品品种等,对在役的主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扩建建设项目,主要指现有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在原址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是指穿越厂区外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城镇燃气除外)长输管道。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的;(二)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的;(三)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的;(四)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五)未列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

第三条建设项目所在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保证建设项目工艺技术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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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办法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2006年11月1日根据省、市关于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决定从2006年10月起,用三年时间对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专项整治。

一、工作目标按照“逐个排查,集中整治;入园进区,改造提升;控制总量,加快淘汰”的总体要求,通过提高生产经营标准、行业准入门槛和从业资质要求,在2007年底前,集中整顿、取缔各类违法违规危险化学品企业;在2008年底前,完成引导分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规划区域集中的目标;2009年,全面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装备水平,进一步优化我市危险化学品行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全面推进我市危险化学品行业科学、健康、有序发展。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专项整治的范围,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储存企业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使用企业,重点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二、工作措施各市(区)要按照要求,摸清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企业的数量,逐户清查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现状,依法纠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企业违法违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市场准入条件,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规划区域聚集。

(一)全面查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现状各地要重点查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的以下问题: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布点在经苏州市政府批准的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门区域;3.2005年以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时间为限)是否通过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经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经苏州市政府设立批准;4.今年以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发生危险化学品类的安全生产事故(含重大未遂事故);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是否已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是否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文件、资料;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是否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或生产条件已发生变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后,是否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有关安全生产审批手续;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作出的各类整改承诺,是否已按期完成;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按要求制订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按规定报送安监部门备案;10.依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辖区内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按规定报送安监部门备案。

1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经法定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法定培训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持证上岗;危险化学生产企业是否组织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后上岗。

1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的其它安全生产问题。

(二)全面整顿和依法关闭违规、违法的危险化学品企业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责令停止生产,由安监部门提请当地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1)逾期未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3)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4)倒卖、出租、出借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5)其他需要实施关闭的。

2.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提请发证机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

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安监部门提请当地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1)发生了重、特大事故或产生重大影响事故的;(2)仍然存在着重大事故隐患的;(3)申报时作出的整改承诺未按期兑现的;(4)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放松了安全生产管理,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的;(5)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生产条件发生了变化,未按规定申办有关安全生产审批手续的,或者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6)涂改、冒用、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7)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其他需要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的安全生产问题的。

3.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逾期未改正的,要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直至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1)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未布点在经苏州市政府批准的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门区域的;(2)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3)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未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其安全评价报告未按规定报送安监部门备案的;(4)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企业未按要求制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按规定报送安监部门备案的;(5)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安监部门备案的;(6)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经法定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安全管理人员未经法定培训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或无证上岗的;危险化学储存、使用企业从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后上岗的;(7)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存在其他需要责令限期改正的安全生产问题的。

4.2005年以来,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凡未履行安全审查、设立批准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的,按下列要求进行处理:(1)已建成并投入生产的,安监部门将检查情况如实报企业所在地市(区)政府,市(区)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苏州市政府批准,由安监部门按照苏州市政府的批准意见进行相关处理;(2)正在建设的,必须责令停止建设,已建成、尚未投产的,不得进行生产,由安监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其他相关条件的,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或取消项目;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限期补办相关的安全生产审批手续。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至2004年年底前,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或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凡未履行安全审查、设立批准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的,一律补办除政府批准外的所有手续。

各地要加强与发改、经贸、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全面掌握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情况,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其他相关条件的,一律不得办理安全审批手续。

(三)全面提升化工生产企业的安全水平1.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市场准入。

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市场准入标准。

根据省政府《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苏府〔2006〕62号)精神要求,对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明确规定如下:(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禁止批准属于淘汰、限制类的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2)禁止批准新建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 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以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3)严格限制新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改、扩”建设项目,停止审批设立氰化物类、液氯(包括氯气)和光气类剧毒危险品生产、储存企业;禁止批准新建光气使用企业和使用液氯作为主要原料的危化品生产企业;严格限制新设使用氰化物类剧毒化学品企业,相关项目需经经贸部门审查批准。

2.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批。

(1)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必须由安监部门组织安全审查。

(2)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经安全审查合格后,由各市(区)政府向苏州市政府提出设立申请(附安监和环保部门审查意见),苏州市政府批准后,由苏州市安监局颁发安全审查批准证书,企业方可凭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3)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要通过当地安监部门组织的审查(其中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通过苏州市安监局组织的审查),未经设计审查不得开工建设。

(4)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前,安全设施要通过当地安监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不得投入正式生产。

(5)企业搬迁异地重建的,按新建的安全生产条件标准、要求和审查程序办理所有安全审批手续。

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搬迁企业,新建装置建成投产后,原安全生产许可证要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3.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搬迁和集中。

(1)位于城市中心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原则上2007年底前要迁出主城区;与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制订搬迁计划,逐步实施搬迁;各地要于2006年底前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抄送苏州市安监局。

(2)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包括搬迁企业),必须进入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专门区域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化工集中区域外的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不再批准任何形式的改建、扩建项目。

4.切实提高化工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1)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员安全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员法制意识、法制观念,真正树立依法经营的思想,真正落实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责任。

(2)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重点突出对安全管理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尤其是危险化学品安全方面基本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督促企业在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时,充分考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技术性和复杂性,尽可能配备或聘请化工专业人员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真正做到“懂管、能管、会管”。

(3)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保证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和持证上岗,定期对一线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培训,尤其是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风险能力,自觉的防范习惯性违章作业现象。

(四)全面清理和确认我市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规划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规划区域要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安全的原则。

1.制定我市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规划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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