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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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办法

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06年11月1日

根据省、市关于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决定从2006年10月起,用三年时间对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专项整治。

一、工作目标

按照“逐个排查,集中整治;入园进区,改造提升;控制总量,加快淘汰”的总体要求,通过提高生产经营标准、行业准入门槛和从业资质要求,在2007年底前,集中整顿、取缔各类违法违规危险化学品企业;在2008年底前,完成引导分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规划区域集中的目标;2009年,全面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装备水平,进一步优化我市危险化学品行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全面推进我市危险化学品行业科学、健康、有序发展。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专项整治的范围,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储存企业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使用企业,重点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二、工作措施

各市(区)要按照要求,摸清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企业的数量,逐户清查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现状,依法纠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企业违法违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市场准入条件,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规划区域聚集。

(一)全面查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现状

各地要重点查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的以下问题: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布点在经苏州市政府批准的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门区域;

3.2005年以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时间为限)是否通过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经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经苏州市政府设立批准;

4.今年以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发生危险化学品类的安全生产事故(含重大未遂事故);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是否已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

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是否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文件、资料;

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是否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或生产条件已发生变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后,是否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有关安全生产审批手续;

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作出的各类整改承诺,是否已按期完成;

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按要求制订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按规定报送安监部门备案;

10.依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辖区内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按规定报送安监部门备案。

1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经法定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法定培训并取得执业资格证

书,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持证上岗;危险化学生产企业是否组织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后上岗。

1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的其它安全生产问题。

(二)全面整顿和依法关闭违规、违法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责令停止生产,由安监部门提请当地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1)逾期未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倒卖、出租、出借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其他需要实施关闭的。

2.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提请发证机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安监部门提请当地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1)发生了重、特大事故或产生重大影响事故的;

(2)仍然存在着重大事故隐患的;

(3)申报时作出的整改承诺未按期兑现的;

(4)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放松了安全生产管理,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的;

(5)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生产条件发生了变化,未按规定申办有关安全生产审批手续的,或者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6)涂改、冒用、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7)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其他需要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的安全生产问题的。

3.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责令

限期改正,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逾期未改正的,要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直至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1)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未布点在经苏州市政府批准的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门区域的;

(2)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

(3)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未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其安全评价报告未按规定报送安监部门备案的;

(4)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企业未按要求制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按规定报送安监部门备案的;

(5)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安监部门备案的;

(6)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经法定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安全管理人员未经法定培训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或无证上岗的;危险化学储存、使用企业从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后上岗的;

(7)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存在其他需要责令限期改正的安全生产问题的。

4.2005年以来,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凡未履行安全审查、设立批准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的,按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1)已建成并投入生产的,安监部门将检查情况如实报企业所在地市(区)政府,市(区)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苏州市政府批准,由安监部门按照苏州市政府的批准意见进行相关处理;

(2)正在建设的,必须责令停止建设,已建成、尚未投产的,不得进行生产,由安监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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