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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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
第一节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春秋之际社会的发展变化
从东周开始至公元前476年的240余年间,史称“春秋”。
春秋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的时代。
(一)生产力的发展,井田制的破坏
由于铁制工具的应用和牛耕的出现,为各诸侯国开垦荒地、兴修水利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从而使私有土地的数量不断增加。
(二)郡县制代替分封制
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上层建筑相应地也发生变化。这时,郡县制取代分封制,是适应新的经济基础的需要而出现
的。
县的长官叫县令,郡的长官叫郡守。
(三)礼制的衰落
礼制的主要原则是亲亲、尊尊。所谓亲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所谓尊尊,就是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周天子和封国的国君。
二、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
(一)郑、晋、楚各国的立法
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到中叶以后,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阶级关系的变化,从而引起法律制度的变革。
1、郑国
据史书记载,郑国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郑简公三十年,即周景王九年(公元前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鉴于
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第二次是郑献公十三年,即周敬王十九年(公元前501年),“郑驷颛杀邓析(公元前545-前501年),而用其竹刑。”
2、晋国
晋国自文公以后,曾四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晋文公称霸时期,即文公四年(公元前663年),“作被庐之法。”第二次是赵盾(既赵宣子)为晋国执政时制定的“常法”。第三次是范宣子制定的刑书。第四次是把范宣子所作并未“宣示下民”的刑书予以公布。
3、楚国
楚国在春秋时曾两次制定法制。第一次是楚文王时“作仆区法”。第二次是楚庄王时作茆(音毛,同茅)门法。
(二)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
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便遭到晋国以叔向(晋平公时的
太傅)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
此后不久,晋国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他说:“晋其亡乎!失其度矣。”意思是:晋国恐怕要亡国了吧!失掉了原来的法度了。
第二节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目前史学界一般称周元王元年即公元前475年到公元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这一时期为“战国”。
其中最强大的有秦、楚、齐、魏、赵、韩、燕七国,史称“战国七雄”。
一、各国的变法与立法活动
(一)各国的变法
首先是魏国。魏文侯任李悝为相,推行新政。李悝的新政主要有三点:(1)“尽地力之教”,鼓励开垦荒地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废除井田制,发展土地私有制。(2)“善平籴”就是国家在丰收之年收购一定数量的粮食,用来备荒。(3)
制定《法经》以维护新政权所建立的统治秩序。
其次,楚国在悼王时任用吴起为令尹,实行变法。主要有两方面:(1)逐渐废除旧奴隶主贵族特权。(2)“明法审令”,推行法治,整顿政治机构,裁减不必要的官吏。
第三,秦国在孝公时,“以卫(商)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商鞅在秦国先后两次发布变法令。
(二)立法活动
魏国曾几次制定和修订新法。文侯时李悝制定《法经》。
楚国在怀王时,曾命屈原作“宪令”,未成。
秦国在战国初期还是一个比较落后的诸侯国,孝公时,商鞅在秦国进行变法。
此外,在三家分晋之始,赵国便制定“国律”,以为国之常法。韩国任用申不害进行变法,制定“刑符”以伸君权。
第二节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二、立法指导思想
(一)“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这句话是司马迁对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思想的概括,就是说,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
春秋以来代表不同阶级、阶层和集团利益的各派思想家开展的“百家争鸣”局面,到战国时期达到了高峰。而这时新兴地主阶级已经掌握了政权,他们在立法过程中,便以代表本阶级利益的法家思想作为立法指导思想。
(二)“法者,编著之图籍,设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这段话是当时法家韩非说的。所谓“编著之图籍”,就是制定成文法;“布之于百姓”,就是要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
“重其轻者”,是指在执行刑罚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商鞅认为:“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到矣。”
三、李悝的《法经》
(一)《法经》产生的历史背景
《法经》是战国初期李悝制定的。曾相魏文侯,力主变法改革,提倡法治,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著《法经》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它是适应日益发展的封建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出现的。
(二)《法经》的主要内容与阶级本质
1、主要内容
《法经》原文早已失传,现有文献最早提到《法经》的是三国时的《魏律〃序略》。
谈到这件事的原委:“是时承用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
2、阶级本质
第一,它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
第二,维护君主制制度。
第三,维护封建等级制。
(三)《法经》的历史意义
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四、商鞅变法与秦国法制
(一)商鞅变法
商鞅在秦国两次发布变法令。第一次是孝公三年(公元前359年),其主要内容有四:(1)“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2)奖励告奸。
(3)奖励农业生产。(4)奖励军功。
第二次是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50年)。这次变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记载主要有四点:(1)重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禁令。
(2)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3)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4)统一度量衡制度。
(二)秦国法制概况
商鞅入秦以后,孝公任以为相,主持变法,首先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
(三)商鞅变法的意义
春秋时期秦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还是比较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