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

合集下载

论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论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论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引言20XX年7月1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生效“标志着国际刑法的发展实现了历史性的飞跃并由此迈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也标志着国际社会期待已久的国际刑事法院终于成为现实。

建立国际刑事法院是国际社会由来已久的理想和奋斗目标,但其从理想到现实经历了曲折漫长的过程。

在20世纪90年代早期,设立一个永久性的国际刑事法院在很多人看来还是“一件非常遥远的事情”,但是随着在超国家层次上惩治国际犯罪需要的日益迫切、国际社会对一些刑事方面问题的日渐趋同及一些重大的国际事件如1991年和1994年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境内的人道主义灾难的发生,建立一个永久、高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的呼声在国际社会逐渐高涨。

1992年11月,经有关会员国动议,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要求国际法委员会酝酿并提交国际刑事法院的规约草案。

1995年12月,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草案》最终形成。

1998年6月,在罗马外交大会上,经过近5周的激烈辩论,最终以120票赞成、7票反对、21票弃权的压倒多数票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向设立国际刑事法院迈出了关键的一步,20XX年7月1日,《罗马规约》正式生效。

基于其建立的目的及承担的职能,国际刑事法院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截止20XX年7月14日,已经有91个国家批准了《罗马规约》。

20XX年3月11日,来自意大利、芬兰等国的18名当选法官,6月16日,来自阿根廷的检察官路易斯。

莫雷诺。

奥坎波,7月3日,来自法国的书记官长布鲁诺。

坎撒拉相继在海牙宣誓就职,从此,国际刑事法院即将开始实质性的运作。

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给国际刑法学界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课题,其中管辖权问题尤为复杂、敏感,也是争论最多的问题,本文就此谈点我们的研究体会。

一、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范围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是指国际刑事法院受理和审判刑事案件的权力——审判管辖权,即国际刑事法院在《罗马规约》规定的条件下,调查、起诉、审理和判决由其有权管辖的自然人被告和国际犯罪构成的国际刑事案件的权力。

论个人承担国家国际刑事责任的实现

论个人承担国家国际刑事责任的实现

论个人承担国家国际刑事责任的实现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不论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国际交流和合作都变得越来越频繁和紧密。

但随之而来的是犯罪活动的跨国化和复杂化,犯罪组织和个人的作恶行为越来越难以遏制和惩治。

为了应对这种形势,国际刑事司法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重要的领域。

个人承担国家国际刑事责任,意味着对于国际犯罪行为,个人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文将论述个人承担国家国际刑事责任的实现。

一、什么是个人承担国家国际刑事责任?个人承担国家国际刑事责任是指个人因为参与或支持国际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原则上,刑事责任的承担对象是国家主权,但随着国际刑事司法的发展和人权意识的提高,国际社会已经开始尝试将个人作为刑事责任的承担对象。

这种趋势得到了愈来愈广泛的接受,特别是在一些重大国际犯罪案件的审判中,个人承担国家国际刑事责任已经成为常态。

二、个人承担国家国际刑事责任的历史演变个人承担国家国际刑事责任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及东京审判。

这两个审判被认为是国际刑事司法的里程碑。

这两次审判都是因为二战期间德国和日本政府及其官员犯下了战争罪而进行的。

在这次审判中,被判处死刑、垂死的原纳粹党领袖戈培尔曾说过:“极权国家下的政府,其犯罪就是政府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同谋。

机器的组成部分一般都是责任失总的人类。

”这句话承认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责任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为后续的审判案件奠定了基础。

1970年,国际民航组织在蒙特利尔通过了《关于恐怖主义罪行及其他刑事行为导致国际民用航空中人员、物品严重危机的惯例》。

这个惯例从本质上将个人从国家行为中分离出来,强调了个人的行为与国家主权的相关性。

这是国际刑事司法的又一里程碑。

1985年,自由派的哥伦比亚法学家Alfredo Etchemendy提出了“个人国际刑法”的概念,这一概念显然承认了个人在国际刑事司法中的地位。

1993年,联合国安理会设立了对于1994年发生在卢旺达种族灭绝事件的调查,随后,联合国成立了罗马规约委员会,最终在1998年通过《罗马规约》,正式奠定了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基础。

论因牵连他国而构成国家责任的行为——以联合国《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为线索

论因牵连他国而构成国家责任的行为——以联合国《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为线索

论因牵连他国而构成国家责任的行为——以联合国《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为线索张磊【摘要】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对主权国家而言至关重要.国家责任的主观要件—直以来就是国际社会的争论焦点.国家责任的主观要件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即可单独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和因牵连他国而归责于国家的行为.对后者的争议更为集中,历来是难点中的难点.以联合国《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为线索,我们可以将因牵连他国而构成国家责任的行为分为三个方面,即援助或协助另—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指挥或控制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以及对另一国实施胁迫的行为.这三个方面在联合国的文件中均有体现,但是在规则细节方面又有值得推敲的地方.【期刊名称】《湖北工程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33)001【总页数】4页(P83-86)【关键词】国家责任;牵连他国;《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作者】张磊【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96.1一、国家责任及其构成要件所谓国家责任(State Responsibility),是指国家就其国际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所谓国际不法行为,是指国家所做出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的总称。

[1]143国际不法行为是引起国家责任的根据和前提。

关于国家责任目前尚不存在一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公约,然而国际社会以往曾经多次试图将国家责任问题编撰成为一部国际法典。

例如国际法学会(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Law)在1927年通过一项题为“国家对在其领土内外国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所负国际责任的草案”(Draft on International Responsibility of States for Injuries on Their Territory to the Person or Property of Foreigners)的决议,但真正对国家责任问题开展系统和全面编撰工作的是国际法委员会。

论国家刑事责任的承担

论国家刑事责任的承担

论国家刑事责任的承担
宋 宏 飞
( 南政法大学 , 庆 403 ) 西 重 0 0 i
摘 要 : 于 内 国法 律 而 言 , 法 的 处 罚 不 及 于 国 家 , 是 毋 庸 置 疑 的 。与 之 对 应 的 是 国 际 法 领 域 对 刑 这
中 国家 的刑 事 责 任 问题 的讨 论 。 在 国 际 法 框 架 下 , 家作 为“ 合 性 ” 国际 法 主 体 , 然 享 有 国 际 法 所 国 集 的 当
图从 根 本上 制止 国家 的 国际犯 罪行 为必将 成 为泡 影 。37 [ 1 因此 ,  ̄3 国家应 当承 担 与罪 行 相适 应 的 责任 , 而 从 成 为 国际犯 罪 的主体 。
但 是 , 承认 国家具 有 国际刑事 责任 的基 础 上 , 责 任 的实 现 形 式 有不 同主 张 。部 分 学 者 主张 惩处 在 对 个人 而 非 国家 , 即在 区分 国家责 任 与国家 刑事 责 任 的基 础 上 , 为 “ 家是 国际 法 的 主 体 , 认 国 也是 国际犯 罪
条文 ( 草案 ) 中 , 确作 出 了规 定 l , 》 明 2 但对 于 国家 的刑 事责 任如 何实 现 , ] 又有 不 同意见 。
有 的学 者认 为 , 国家是 ~ 个抽 象 的实体 , 但是 在 国际 法所认 定 的诸 多 国际罪 行 中 , 国际社 会 危 害程 对
度 最大 , 害结果 最残 忍 的犯罪 都是 由国家实 施 或在 国家授 意 下进 行 的 , 果不对 国家定 罪 处罚 , 么 力 危 如 那


国家承 担 刑 事 责任 的理 论 基 础
西 方学 者最早 主张 国家应 承担 刑事 责任 的代 表作 应是 《 本海 国际法 》 巴西奥 尼 的《 奥 和 国际 刑法 国际

刑法的比较研究中外刑法制度的异同

刑法的比较研究中外刑法制度的异同

刑法的比较研究中外刑法制度的异同刑法是一门研究犯罪行为和对于犯罪行为的处罚的学科,它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同国家的刑法制度可能有所不同,本文将从刑法的定义、刑事责任、刑罚与重刑、以及对待特定犯罪行为等方面,比较国内外刑法制度的异同。

一、刑法的定义刑法的定义是刑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中外刑法制度的比较中,我们可以发现有明显的异同。

在西方国家,刑法被定义为一种由国家制定的,针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和预防的法律规范。

而在中国,刑法被定义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惩罚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及个人权益的法律规范。

可以看出,中外刑法对于刑法定义的关注点有所不同,但本质上都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利益为核心。

二、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刑法制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也是执行刑罚的前提。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刑事责任都是一个普遍适用的原则。

然而,在具体的适用上,中外刑法制度存在一些异同之处。

在一些西方国家,如美国和英国,刑法倾向于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心理和行为的评价,即强调主观过错的程度。

而在中国,刑法更注重对事实的分析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判断,即注重客观方面的评价。

这种差异体现出中外刑法对于刑事责任认定的重点不同。

三、刑罚与重刑对于刑法制度而言,刑罚的种类与执行方式也是重要的比较对象之一。

在中外刑法制度中,刑罚与重刑的设置与执行方式有所差异。

对于一些较为严重的犯罪,中外刑法制度都设有死刑和终身监禁的刑罚。

然而,在具体的刑罚执行上,中外制度存在差异。

例如,在中国,死刑通常通过枪决的方式执行,而在一些西方国家,死刑通常通过注射药物的方式执行。

另外,一些西方国家对于死刑持较为谨慎的态度,采取了废除死刑或者停止执行的立法措施。

这些差异体现出不同国家对刑罚执行过程及刑罚本身有不同的理念和态度。

四、对待特定犯罪行为在刑法的比较研究中,我们也可以关注不同国家对待特定犯罪行为的态度和管理方式。

以毒品犯罪为例,在中国刑法中,对于制造、贩卖毒品的行为,采取了相对较为严厉的刑罚,包括死刑和无期徒刑。

论国家实施国际犯罪的责任

论国家实施国际犯罪的责任

台 17 99年凝定的 《 劂于圆家责任的僚文草案》把国家的圆隙不富行禺分禺圆隙罪行和固隙不法行届,并 指出圆家虑 负相虑 的刑事 寅任和其 他 寅任。美 圆圆隙刑法挚 家 巴西 奥尼教 授受 固隙刑法 毕馅 台委托 草挺 《 园隙刑法典草案 》 ,其 中把 圆隙犯罪 的主髓列禺 团家 、佃 人 、囤髓 和组徽 ,并 把刑事 责任分禺佃人的刑 事责任和圆家的刑事责任。三是或然搅。王秀梅教授在其新著 《 囡隙刑事法院研究》一善中指出 “ 封于那 些 由圆家寅施 的或国家政策促使 寅施 的圆隙犯 罪 ,原 则上 固家 同檬具有一獯 承搪刑事 责任 的或然性 。 其 ” 思想代 表的是折 衷觐 黠 。
‘ 焉追保 ( 9 8 ),男,河南禹州市人,赓柬 商牮院法学院教授、赓柬省人大常委合委 其.研究方向:刑事新讼法。通讯地 14 . . 址 :度柬省赓州市海珠 匡赤沙路2虢 赓柬商学院法学院,部鳊 :50 2 。 l 130
L .O p nem It n t n l a : rai ,19) ou e , . p24 p ehi ,ne ai a w ATete(95 V lm p 0 , . . r o L s l 21 0
固隙法麈生 舆我展 的雁程 告 我们 ,园隙法舆固 内法的最大匾 别在于它 是主槽 固家之 劂的法律 。固家 作禹 圆隙法 律网系 的主髓享 有 园隙法所赋 予 的槿利 ,在维 畿其 主槽 不被侵 犯 的同畴也 鹰省尊 重别国的 主 槽 ,如果寅施侵犯 别圆主槿 的行 焉就虑富承搪相臆的圆隙寅任 ,造 已成禹 圆隙社 含所公恝 的一项 圈隙法单
赓 柬商擎院法学院 焉追保

要 :《 固除刑 事法 院罹焉规约 》封 固除犯 罪 中的佃人 责任及 其刑罚 已作 出明碓规 定 ,而 固家支持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简称ICC)作为一个独立、永久、国际性的刑事法庭,负责处理国际刑事犯罪。

其管辖权是保证国际刑事司法体系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

本文将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的概念、范围和限制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管辖权的概念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是指该法院据以行使审判权的权限范围。

根据《罗马规约》(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第5条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只能对法院所设立的管辖范围内的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和审判。

该管辖权分为绝对管辖权和相对管辖权两种。

绝对管辖权是指国际刑事法院对于少数几种特定犯罪行为具有绝对管辖权,如种族灭绝、战争罪、侵略罪等。

无论犯罪行为发生在何地,无论犯罪的目的是什么,国际刑事法院都有权对此进行调查和追究。

相对管辖权是指国际刑事法院对于签署《罗马规约》的国家成员及其属地或领土内发生的其他罪行也具有管辖权。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和条件的约束。

二、管辖权的范围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范围涵盖了犯罪行为的主体、时间和地点等多个方面。

就犯罪行为的主体而言,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适用于个人而非国家。

这意味着国际刑事法院只能就个人所犯的罪行进行审判,而无法针对整个国家进行调查和追究。

就犯罪行为的时间而言,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适用于《罗马规约》生效后犯下的罪行。

这表明该法院无法对生效前犯下的罪行进行审判,以免侵犯法律的追溯性原则。

就犯罪行为的地点而言,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适用于犯罪行为在签署《罗马规约》的国家成员领土或属地内发生的情况。

然而,如果涉及到非缔约国的领土或属地,那么只有在该国同意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时,法院才有权介入。

三、管辖权的限制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受到了一些限制和条件的制约。

国际公法 论文题目选

国际公法 论文题目选

国际公法论文题目选●浅议民族自觉与台独●瑞士加入联合国对其中立国地位的影响●试论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一部分的国际法根据●《开罗宣言》的国际法效力和台湾问题●论国际法的解释●浅谈邦联的国际法地位●国际法上的责任与民商法上的民事责任之比较●从国家责任的角度看日本拒绝中国民间索偿●国际法、民法继承制度之比较●简析民间对日索赔●试比较民商法上与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审判萨达姆之国际法问题探析●回望2003国际安全领域-----看国际法面临的新挑战●个人国际法地位浅议●从自卫权使用的若干法律问题看美国式自卫权●自卫权探讨●论台湾属于中国的国际法基础●我看“台湾公投”●小议台湾问题之解决●从国际法上的自卫权看美国武力反恐战略●“先发制人”与自卫权的解读●从海洋法角度看“春晓”油气田争端及中日东海划界问题●试论行使自卫权的前提条件●“先发制人”与国际法●论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论人权的国际保护●论美国虐囚事件的违法性●浅析国籍冲突的产生和解决●台湾法律地位问题分析●“人道主义干涉”之源流及国际法理论评析●试论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对日民间索赔之法理探讨●新时代发展对于国际法侵略、干涉定义的影响●伊拉克战后政府重建中的国际法问题●论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条约●小议法律途径解决台湾问题●浅议伊拉克战争和重建的国际法问题●论政府承认●论香港澳门回归后中国的国际法主体资格●论外国军舰的领海无害通过权●浅论对跨国公司的域外管辖●论先发制人的合理性●浅谈中国双重国籍问题●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论个人在现代国际法上的地位●从松花江污染事件看国际法未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浅论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兼从主体的角度理解国际法●试论美国移交余振东行为的性质和新特点●浅论国家极其财产管辖豁免中国家商业行为的判断标准●浅析国际犯罪新现象及其主体制度发展●从国际法的承认理论与实践论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角度审视美国“先发制人”的武力反恐战略●论人道主义干涉的有关理论与现实案例●网络犯罪的司法管辖●略论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试析不得援引国家豁免是规则还是例外●国际法上的引渡与各国尤其是中国惩治贪官的实务●浅论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论相称性原则在欧共体法中的司法审查功能●试论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国有企业在国际法上的与责任●瑞士中立地位初探●浅谈国家闲置豁免---以国际人权保护为视角●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问题●试论巴勒斯坦难民的国际法地位问题●试论国家能够承担国际刑事责任●论引渡的基本原则——兼论我国引渡法律制度●新干涉主义与国家主权●浅析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原则争端●人道主义干涉问题刍议●新武器、新技术对国际人道法带来的挑战●美国强权与国际法的未来●外层空间与国际航空责任制度的比较研究●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看朝核问题的发展●从国际法的角度驳斥“台独”主张●从国际法角度看美机冲入我国转述经济区时间●关于西藏问题与民族自决原则正确适用的辨析●从分析美国虐囚时间看国际法人权问题●没绝种族最之焦点问题探讨●论国家主权豁免的侵权例外●空间碎片与外层空间环境的国际法律保护●个人尚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题●联合国表决机制中的否决权●跨国公司国际法主体地位浅析●试析瑞士加入联合国与其中立地位●如何理解联合国修宪、改革的争议点和突破点●南极洲与联合国的关系辨析●从安理会1244决议和“民族自决”看科索沃的独立●从“台独”自决权理由的国际法学理分析●从国际法基本问题谈中国的对外关系●美国能依据“与台湾关系法”协防台湾吗?●从朝核危机看核不扩散体系的缺陷●国际法视角下反腐败治理与“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冲突和思考●从国际法角度看科索沃独立●论“先发制人”刑铎之法律依据、●浅析饭国际恐怖主义军事活动对国家自卫权的突破●专属经济区若干问题研究●浅读引渡问题●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问题研究●关于国际人权保护与不干涉内政的几点观点●从大陆架制度角度分析北极地区权利争端●国际法渊源中几个问题的认识●从洛克比空难按看国际法院和安理会的关系●伊拉克战争与国际法相关问题探讨●国际法若干基本问题之我见●钓鱼岛问题浅析●从国际法角度看台湾的政治地位●从瑞士看永久中立国的权利与义务●试以国际法析人道主义干涉●当今国际法效力根据刍议●对追究不是战争罪行刑事责任问题的研究●试论我国对国家豁免问题立场的转变●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问题。

论国际法上对妇女暴力行为的责任_1

论国际法上对妇女暴力行为的责任_1

论国际法上对妇女暴力行为的责任;在国际法上承担责任者主要是国家,这是因为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

传统国际法上的责任主要是指,国家因为做出国际不法行为而承担的国家责任。

但是,引起国家责任的国际不法行为一般都是公共生活中的行为,它们首先是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其次必须是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另外,传统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一般是指,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承担的责任,换言之,一个国家针对另一个国家做出国际不法行为,就要向该国承担国家责任。

那么,本文所要探讨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不是国际不法行为呢?国家是否要为此承担国家责任呢?国家责任的形式是什么呢?国家责任又将如何承担呢?本文试图对这些进行初步探讨。

由于对妇女的暴力问题是国际人权法的一部分,我们可以先从传统国家责任制度在国际人权法上面临的困境谈起。

一、传统国家责任制度在国际人权法上面临的困境与在国内法上相同,在国际法上如果违反了法律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只是承担责任者主要是国家不是个人,因此称为“国家责任”。

如果一个国家违反了习惯国际法规则或不履行条约义务,它就违反了国际法并因此被认为是做出了国际不法行为。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制度是关于国际不法行为的确定、国际不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国家责任如何实施的国际法律制度。

[2]国家责任制度是国际法上的重要制度,它关系到国际法能否得到有效实施这一关键问题。

但是,传统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制度主要解决国家之间对等关系中产生的由于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做出国际不法行为而承担的责任。

这种一国对另一国承担的国家责任因国际不法行为严重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的国家责任和构成国际罪行的国际刑事责任。

前者可能在国家违反了它承担的条约义务结果对他国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发生,也可能在外国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伤害的情况下发生。

后者一般发生在一国对他国发动侵略战争或在战争中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情况下。

[3] 毕业论文20世纪70年代国际人权法的迅速为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制度提出了新问题:国家对于侵犯其本国国民人权的行为是否应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呢?可以肯定地说,自从国际法体系中产生了国际人权法这个分支,国家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的问题就不再是纯属国家国内管辖事项了。

论国际法中国家责任的免除事由

论国际法中国家责任的免除事由
对 此也 予 以认 可 。然而 , 国际社会 对 国家 责任 的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1 1 - 1 5
二、 以 受 害 国 同意 为 由免 除 国家 责 任
受 害 国同意 可 以成 为免 除 国家 责 任 的 有 效
理 由 。所 谓 同 意 , 是指 “ 受 害 国 以有 效 的方 式 表 示 同意 加害 国实 施 某 项 与 国际 义务 不 符 的特 定 行 为” _ 1 l ( 。《 草案》 第2 0条 规 定 : “ 一 国 以有
关键 词 : 国家责任; 免 除事 由 ; 国 际 法 委 员 会 中 图分 类 号 : D F 9 0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0 0 8 —7 1 6 8 ( 2 0 1 4 ) 0 2 —0 0 8 7 —0 6
国 际法 上 国 家 责 任 的 概 念

免除事由存在较大的分歧。
表 示才算 有 效 。 对 于第 一个 问题 , 有 权 做 出 同意 的 主 体 “ 取
决 于判 断 国家 主观意 愿有 关 的 国际法规 则 , 也取 决 于 国 际 法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提 及 的 国 内 法 规
基金项 目: 国 家 社 科 基 金 青 年 项 目“ 完 善 我 国 的条 约保 留制 度 研 究” ( 1 2 C F X0 9 3 ) ;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 5 1批 一
等 资 助 项 目“ 外 交保 护 中的 公 司 国籍 问题 研 究” ( 2 O 1 2 M5 1 0 O 9 6 ) ; 上 海 市 教 委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项 目( 国际 法 学 J 5 1 1 0 3 ) 。 作者 简 介 : 张磊( 1 9 8 1 一) , 男, 浙江兰溪人 ,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国际 法 学院 副教 授 , 博士 。

论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

论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

论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一、本文概述国际法,作为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对于维护国际秩序、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国际法的实践中,经常会有一些国家从事不加禁止的行为,这些行为虽然不违反国际法的明文规定,但却可能给其他国家带来损害性后果。

对于这种情况,国际法应如何界定和追究相关国家的责任,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本文旨在全面分析国际法下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问题。

文章首先将对“不加禁止行为”的定义和特性进行界定,明确其在国际法中的法律地位。

随后,文章将深入探讨这类行为可能引发的损害性后果,包括环境污染、资源破坏、人权侵犯等多个方面。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进一步分析国际法对于这类行为责任的认定标准,以及责任追究的具体机制和程序。

本文还将关注国际社会在处理这类问题上的实践,分析现有国际法规和国际组织在追究国家责任方面的作用和挑战。

文章还将对国际法院和相关仲裁机构的判例进行梳理,以期从中提炼出处理此类问题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本文将对国际法在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问题上的发展趋势进行展望,提出完善相关法律规则和机制的建议,以促进国际法的有效实施和国际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概念与分类在国际法领域,不加禁止的行为指的是那些虽然并未被国际法明确禁止,但可能引发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这类行为在国际交往中普遍存在,由于其并未被明确禁止,因此往往在国际法律实践中引发争议和讨论。

不加禁止的行为在国际法上通常指的是那些未被国际条约或习惯法明确禁止,但可能因其实施而对其他国家或国际社会造成损害的行为。

这类行为的特点在于其合法性与非法性之间的模糊性,以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不确定性。

根据行为的性质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加禁止的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风险性行为:这类行为虽然未被明确禁止,但因其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可能对其他国家或国际社会造成损害。

国际法中的国家责任

国际法中的国家责任
1. 主观要件 2. 客观要件
1. 主观要件
(1)归因于国家
1、国家机关的行为。任何国家机关的行为,应视为该国的行为,而不论其 属于立法、司法或行政机关,不论其行使国内或国际职务,也不论处于上级 或下级地位。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如果一个人或一群人实际上是在按照
国家责任
一、概述 二、国家责任的形式 三、国家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一、概述
(一)定义
广义的国家责任分为国际责任和国内责任两大类, 狭义的国家责任指的就是国际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又称国际责任,主要指国 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但不排除国 家以外的其他国际法主体也可以成为国家责任的 主体。
国家的指示或在其指挥或控制下行事,其行为应视为该国的行为。 4、可归因于国家行为的国家机关和授权人员的行为。一般地也包括他们以
此种资格执行职务内事项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 5、国家当局暂不存在或缺席时实施的行为。如果一个人或一群人在正式国
家暂不存在或缺席而需要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情况下,实际上行使政治权力 要素,则其行为应视为该国的行为。 6、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由另一国交由已过支配的 机关,若为行使支配国的国家权力而行事,则其行为依国际法应视为支配国 的行为。 7、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8、一个行为可以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其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 单独或共同的责任。
违反了国家承担的有效的国际义务的行为包括作 为和不作为,前者指国家以积极的行为直接地破 坏了国际法的规定;后者指国家以消极的不行为 未有效地履行自己承担的国际义务。
这两种行为都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国家应承担由 此产生的国际责任。
(四)归责原则

论国际刑事法院对中国刑事司法体系的挑战

论国际刑事法院对中国刑事司法体系的挑战

论国际刑事法院对中国刑事司法体系的挑战由于国际刑事法院与中国刑事司法体系的部分冲突,中国始终未能加入国际刑事法院。

随着全球化日益加深,中国刑事司法融入国际刑事法院是必然趋势。

全面认识其中的关系,有利于中国刑事司法体系面向世界。

标签:国际刑事法院;中国刑事司法体系;管辖权经济的全球化导致价值认识的一致性,进而是对犯罪认识的一致性,国际刑事法院的诞生本身便是这种趋势的产物,长远来看,中国不可能永远游离于国际政治社会之外,不可能永远游离于国际司法社会之外,正如中国不可能永远游离于国际经济社会之外一样。

〔1〕中国政府一直对设立公正、有效、独立的国际刑事法院持积极态度,并且参与了整个过程。

但我国代表团在《罗马规约》表决时投了发对票,并提出了“一个反对、两个保留和两个严重保留”的理由阐述。

〔2〕那么究竟是哪些因素制约着中国加入国际刑事法院?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离国际刑事法院到底有多远?让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证国际刑事法院与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关系。

一、在管辖权方面的冲突法院管辖权问题是该法院最重要的问题,可以说这一问题直接决定了中国是否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的态度。

1998年7月,时任国家外交部副部长、也是当年参加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罗马外交会议的中国代表团团长王光亚大使就中国未加入《罗马规约》问题接受新华社记者提问时明确表示:中国不能够接受《罗马规约》所规定的国际刑事法院的普遍管辖权。

中国政府认为该法院的管辖权具有“普遍性”的特点,不是以国家自愿接受法院管辖为基础,而是在不经国家同意的情况下对非缔约国的义务作出规定。

也就是说,中国虽然没有加入国际刑事法院,但根据《罗马规约》规定,会在特定的情况下与国际刑事法院发生联系。

中国政府认为这“违背了国家主权原则,不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

〔3〕(一)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启动机制的质疑案源是国际刑事法院存在的至关重要的一个问题,案件由谁来提交,法院管辖权如何启动关乎到国际局势的安定和国际刑事法院的长久发展。

1国家责任的主体主要是▁▁

1国家责任的主体主要是▁▁

第五章1.国家责任的主体主要是▁▁。

▁▁和▁▁是引起国家责任的原因,国家责任是一种▁▁。

国家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答案:1.国家;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国际犯罪行为;法律责任;限制主权;恢复原状;赔偿;道歉第五章国际责任一、简述国际不当行为责任的构成要素二、简述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三、简述国际损害责任的特点四、简述国际刑事责任理论第五章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1、国际不当行为是国际法主体所作出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的总称,它是引起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和前提。

国际不当行为分成国际罪行和国际不法行为两种。

2、国际不当行为的主观要素是指某一不当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被视为国家行为。

3、国际不当行为的客观要素是指一国的行为已经违背国际义务。

二、免除的条件包括1、同意:同意是指受害国以有效的方式表示同意加害国实施某项与其所负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

2、对抗措施:对抗措施是指受害国针对加害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对措施。

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因无法预料的外界因素而导致一国不能按国际义务行事,则可以免除该国责任。

4、难与紧急状况危难是指一国政府机关或公务人员在遭到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自身的生命或受其监护人的生命,在别无他法的情况下,作出的违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行为。

紧急状况是指一国遭受严重危及国家生存和根本利益的情况下,为应付和消除这一严重情况而采取的违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行为。

三、危险责任是主张无论国家是否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也无论其行为本身是否为国际法所禁止,只要发生了损害结果,就可以对行为者和有关的国家追究损害赔偿责任。

他的特征包括:1、行为具有跨国性。

2、行为本身不为国际法所禁止。

3、行为具有潜在的和高度的危险性。

4、行为在事实上带来了损害后果。

四、国际刑事责任是以个人承担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国际法律责任,而非单纯的个人法律责任,原因是:1、该国犯有国际罪行是追究国家刑事责任的前提;2、国家是抽象的东西,必须通过具体的人的行为表现出来;3、追究国际刑事责任的方式是国际社会通过国际协议,采用国际法庭来进行的;4、有关的条约都要求被追究国放弃相关人员的特权与豁免权的规定。

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1

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1

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内容提要《罗马规约》规定的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 既不同于国家刑事管辖权, 也不同于国际特设刑事法庭和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文中首先从管辖职能、管辖目的和管辖范围等角度, 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所具有的复合性、补充性、有限性等基本特征进行了分析, 然后又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隐含的延展性作了探讨, 有助于准确了解国际刑事法院的司法职能及其运行机制, 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与国家刑事管辖权的关系。

关键词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国际刑法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是国际刑事法院受理和审判特定国际犯罪案件的权能和效力依据, 其直接法律渊源是已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无论是较之国家刑事管辖权, 还是较之国际法院或者国际特设刑事法庭的管辖权, 都具有其明显的特殊性。

正确地认识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及其特征, 有助于准确了解国际刑事法院的司法权能及其运行机制, 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与国家刑事管辖权的关系。

一、复合性从管辖职能的角度看,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是一种复合管辖权。

有的学者将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单纯归结为审判管辖权, 这无疑忽视了国际刑事法院作为一个具有综合权能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 而享有复合管辖权的重要特征。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复合性, 是指国际刑事法院享有集案件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管辖于一体的复合管辖权。

这种管辖权的复合性, 是由国际刑事法院在组织和职能上固有的区别于国家法院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各国的法院通常专司审判职权, 因此国家法院的刑事管辖权是单一的审判管辖权。

而国际刑事法院作为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 在其组织建构上是“检法一家”, 即检察官办公室是国际刑事法院的组成部分, 检察官和法官同属法院官员;在其司法职能上是“侦、诉、审一体”, 即国际刑事法院对其具有管辖权的犯罪案件, 不仅可行使审判权, 而且可行使调查权和起诉权。

论国际法律责任和国际损害责任

论国际法律责任和国际损害责任

论国际法律责任和国际损害责任⼀,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律责任的含义传统的国际法律责任也称为国际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当⾏为或损害⾏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传统国际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且国家只对其违反国际义务的不当⾏为承担。

但是,随着国际责任制度的发展,传统的国际法律责任在主体和内容⽅⾯都有所扩⼤。

在主体⽅⾯,除了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民族解放运动也在某些程度和范围内作为国际责任的主体。

此为,第⼆次世界⼤战以后惩罚战争罪犯的实践还在特定范围内将国际责任追究⾄个⼈。

在客体⽅⾯,国际法主体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须对其合法但致其他国家损害的⾏为承担赔偿责任。

(⼆)国际法律责任的特点1,国际法律责任仍处于习惯法的⽀配之下。

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是现代国际法的⼀项重要制度。

善意履⾏国际义务原则,要求各国“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规定之义务,相应地就必须使违反国际义务的主体承担⼀定的后果”。

其他所以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既体现了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要求,也是维护这些基本原则的保证。

如“国际合作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不⼲涉内政原则”等,都离不开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保障。

国际法律责任制度以习惯法为主,软弱性较为明显。

国际法律责任制度产⽣于近代国家兴起以后,在很长时期内都由西⽅的法律观念于偏见主导了包括国际法律责任在内的国际法发展。

⽽在⼆战后国际关系发⽣了深刻变⾰,由于第三世界国家兴起,并要求改变国际法中的⼀些维护西⽅殖民扩张和经济侵略需要的国际法规则,提出了关于国际法律责任的新主张。

例如在当地救济和外交保护问题上西⽅国家与第三世界国家产⽣种种分歧,致使国际社会尚⽆法缔结⼀项有关国际法律责任的多边条约。

⾄今,国际法律责任仍处于习惯法的⽀配之下。

2,引起国际法律责任必须具备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

任何国际法主体对于他们所为的每⼀国际不法⾏为或损害⾏为都应承担国际责任,这是国际法的⼀项原则。

国际不法⾏为是指⼀切国际法主体违背其国际义务的⾏为,它包括⼀般国际不法⾏为和国际罪⾏。

论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论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论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2002年7月1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生效“标志着国际刑法的发展实现了历史性的飞跃并由此迈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1],而根据《罗马规约》建立的国际刑事(ICC)被认为是“21世纪首个重大国际机构。

”自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以及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而展开的讨论,从未停息过。

一、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属性及其与国家主权的关系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与国家主权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根据国际法上已确立的原则,刑事管辖权属于国家主权的范围,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是建立在主权国家对国家刑事管辖权可以允许的一些合理背离的基础之上的,在理论上是“国家主权必要而合理的部分让渡”[2],因此,要深刻地认识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属性必须从其与国家主权的关系入手。

《罗马规约》的序言及第一条明确表明了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补充性原则,这一原则具体体现在:1、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前提。

国际刑事法院只有在有关国家不能够或不愿意对规约规定的国际犯罪进行切实地调查、起诉的前提下,才得以行使管辖权,而且该国应是规约的缔约国或已经明确表示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

2、国际刑事法院受理案件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应断定案件不可受理:(1)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国家正在对案件进行调查或起诉;(2)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国家已经对该案进行调查,而且该国已经决定不对有关的人进行起诉;(3)有关的人已经因为作为控告理由的行为受到审判;(4)案件缺乏足够的严重程度,该法院无采取进一步行动的充分理由。

3、对法院管辖权和案件可受理性的质疑。

下列各方可以对法院管辖权和案件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1)被告人或根据第五十八条法院已经对其发出逮捕证或出庭传票的人;(2)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国家;(3)根据第十二条规定需要其接受本法院管辖的国家。

上述个人或国家提出质疑后,国际刑事法院的有关审判庭应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对于该裁定,提出质疑者可以根据规约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提出上诉。

国际法视野下国家刑事责任的可能与局限——对国家刑事责任赞成论之否定

国际法视野下国家刑事责任的可能与局限——对国家刑事责任赞成论之否定

On The Possibility & Limitation Of State Criminal Liability From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Law 作者: 蒋娜
作者机构: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出版物刊名: 法学杂志
页码: 131-133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2期
主题词: 国家刑事责任 可能与局限 赞成论之否定
摘要:关于国家刑事责任的争论和国际法院最新判例的司法实践,全面展现了国家刑事责任可能存在的表象与局限的种种本质。

这不仅推动了有关国家责任理论与实践的深入发展,而且表明国家责任与国家刑事责任的概念不可混淆。

国家刑事责任赞成论有悖于国际法原则,故主张否定该赞成论。

这有助于走出国家刑事责任赞成论的误区、统一关于国家责任的正确认识以及有力打击各种形式的国际犯罪活动。

论国际法之“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国

论国际法之“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国

论国际法之“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内容提要】国际法之的“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obligations erga oranis)是现代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是国家对其某些行为承担国际责任的基础。

国家责任的实践和国家责任的编纂中对于“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研究贯穿始终。

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反映了国际法价值论的变化,国际体系是由并存的主权国家组成的,但是国际法的价值不应仅仅是国家价值,在国家价值之上,应有所有国家都对其享有利益的价值,即国际社会基本价值和国际社会共同利益,这主要表现为强行法对基本人权的保护。

由之,国际社会之一切国家应有“对一切“的义务。

同时,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应促使我们对国际法体系结构和国际法效力根据的再审视,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昭示出国际法中自然法的应有地位。

【关键词】国际法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国家责任国际法委员会从1948年成立伊始,就将国家责任法列入被编纂的议程。

期间历任五任报告员,子1996年通过了《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的一读,但多数国家对一读中第19条关于国家的“国际罪行”的概念持反对的态度。

国际法委员会遂丁2001年国际法委员会编纂完成《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的二读,在该条款草案第33条、第42条和第48条分别提到了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

这引起了国际法学界的重视。

一、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的概念及发展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obligations erga omnes),又称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或“对一切”义务,现代国际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obligation指的是“道义上或法律上的义务”。

Erga和omnes均为拉丁文,其中erga.指的是“对(towards, against) ”,omnes有时又写作omnis指的是“一切、每个或任何,,(all, every, any) o Obligations owed to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as a whole指的是“对一切”义务、对国际社会的义务或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毕业论文(小初号楷体居中)(四号黑体)题目:论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学院:法学院专业:法学班级:04班姓名:学号:指导教师:2017 年 4 月20 日论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摘要】国际刑事责任始终是学术界和国际社会讨论的热点话题,国际法对自然人的国际刑事责任逐渐明确化,但是关于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始终在讨论阶段,没有得出明确的观点。

现阶段讨论最热的话题就是国家若是能够承担国际形式责任该如何承担,怎样行使。

对国家的刑事责任研究不但会涉及法理问题,还会涉及到国际关系和国际法问题,因此本文主要从理论的角度出发,探索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首先阐述了实现国家刑事责任时应注意的问题,进而提出本文研究背景,全面分析国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现行国际法依据,在此基础上得出国家承担国际犯罪刑事责任的方式渐趋明确。

在讨论过程中本文发现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众说纷纭,但是基本上都是在纠结国家作为国际法的支撑主体,是凌驾于国际法之上的主体,是否应该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本文认为,为了加强国际社会法制应该明确国家的国家刑事责任。

【关键词】国家国际刑事责任On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state【Abstract】Internation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is always a hot topic in the academic circle and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o discuss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natural person gradually clear, but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n the country has always been in the discussion stage, no clear view. At this stage, the hottest topic of discussion is how to assume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international form of the country, how to exercise. Study on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country will not only involve legal issues, but also relates to 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international law, this article mainl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ory, to explore the state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first elaborated the implementation of nation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the research background, and then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on 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 countries bear internation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n the basis of the national commitment to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way is clear. During the discussion we found that the countries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Public opinions are divergent., but basically are tangled countries as the main body of international law support, is the subject of above international law, should bear internation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This paper argues that 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should be clear nation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Key Words】National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iability目录1引言2国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现行国际法依据2.1传统国际刑事责任2.2战后刑法公约2.3关于国家责任条文草案2.4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治罪法草案2.4.1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存在2.4.2国家可以担任国际刑事责任3国家刑事责任的理论争议与存在基础3.1关于国家的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理论争议3.1.1国家可以承担国际刑事责任3.1.2国家不可以承担国际刑事责任3.1.3国家和国际刑事责任不同3.2国家刑事责任的现实依据3.2.1国际刑事的依据分析3.2.2国际刑事司法的公正性3.3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义务3.3.1奥本海国际法分析3.3.2“强行法”规则而产生的义务3.3.3巴塞罗那案件3.3.4对整个国际社会承担相应义务4国际的国际刑事责任的发展前景4.1国家承担国际犯罪刑事责任的方式渐趋明确4.2区分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和个人责任4.3完善国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现实机构结论参考文献致谢一、引言刑事责任指的是犯罪行为后对犯罪法律结果的承担,国家刑事责任就是国家相对于国际犯罪法承担的后果。

不过,国家虽然是刑事责任的主体,但是国家并非自然人,其犯罪行为需要经过国家人员去执行,因为这些人都有双重身份,不但是代表国家的行为也是代表其个人行为。

可以说是对国家国际形式扩大的表现,是非常不可取的。

国家的刑事责任在追究的过程中非常复杂且困难,再这样夸大范围将会增加操作难度,受到大多数国家的反对。

国家刑事责任问题不但受到刑事责任的研究还会牵扯到法理问题,同时还会关系到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以及国际法基础。

近几年,国际社会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随着国家和国家之间的交往和合作不断增加,也为犯罪的国家化提供了机会,全球经济一体化虽然为生活和经济带来了较大的便利,但是犯罪的国际性和跨国性也不断增强,且正在不断增长。

本文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试图通过对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研究,明确犯罪行为的主要承担体,进而促进是结合和平。

因为国家的国际形式责任比较复杂,为了避免偏颇,本文采用理论研究的形式展开研究。

二、国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现行国际法依据(一)传统国际刑事责任传统形式的国家法按照社会不能犯罪的言论,表示国际罪行是的人的活动,所以必须是个人非但刑事责任,国家是较为抽象的主体,不会进行国际犯罪活动,因此,不需要进行国际刑事责任的承担。

纽伦堡法庭也对这以观点表示了态度,认为触犯国家法的行为是非人行为,抽象的实体无法做出这一行为,因此惩罚也应该由个人承担,只有惩罚这一个人罪行,国际法的规定方能生效。

事实上,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的在很多国际私法判例和公约上牵涉了很多,不过是现在实行的国际法在进行国际刑事责任的实现上没有一个标准且统一、规范的制度,导致国际社会对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出现了质疑[2]。

(二)战后刑法公约二战结束后的首个刑法公约就是《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公约》,在公约中提到,国家被灭绝种族的罪行责任。

有部分研究人员表示这一公约并未对国家刑事责任设置,也违背了公约背后的国家的国际责任,这并非单纯的民事责任也是非刑事责任的一种,也是指国际罪行的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3]。

(三)关于国家责任条文草案联合国的国际法委员会上世纪的《关于国家责任条文草案》第十九条中即便没有对国家负刑事责任给予确定,但是在评注中表示,在违背国际义务的基础上,有两种国际责任制度是单独的,这就间接的表示了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制度的概念。

在这一评注中,国际法委员会还得出:一旦一种活动已经构成了国际罪行,换一种说法就是较为严重的触犯国际法行为本身就会引发很严重的法律后果。

这并不是意味着所有这些罪行都是一样的,如果都达到了一种严重程度,必然会引起非常严重的后果。

这里的严重的后果指的是和通常情况下国际责任有区别的国际刑事责任[4]。

(四)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治罪法草案1. 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存在需要进一步注意的还有,联合国国际法在九十年代提交的草案,并在一九九三年中旬重视向联合国提交《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治罪法草案》这一草案中并未沿用国家的国际罪行和刑事责任的相关概念,只是在第5条的国家责任中表示,一旦出现对人类和平和安全罪引发的对个人起诉的情况下,不可以消除国家能够归结的亦或是不能够归结所承担的所有责任。

承担的所有责任中当然刑事责任也包括在其中。

联合国在九十年代中旬成立了国际刑事法院,将拥有所有的权利来代表《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中的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条约中指出国家依照国际法规中的责任是不会被个人的的刑事责任所影响的。

虽然本条约中没有做出排斥但是对国家的国际罪行和国际刑事责任还是有所隐秘。

从八十年代开始,国际法律裁判也是非常的赞同各种类型的国际责任。

例如,普通的国际责任以及特别危机的国际责任都是国际责任。

例如有关于《防止及惩治灭绝公约》中指出(波斯尼亚一黑塞哥维那诉南斯拉夫)对案件的初步反对中,国际法院对它进行了考核并且倡导要根据《灭绝种族公约》中第9条条约中意思就是要国家应担负起对灭绝种族的责任[6]。

法院提出:“在第9条中所提出的对于灭绝种族罪或者或者在第2条中所有一切行为的国家责任。

所以国家责任将不会排除任何形式。

假如领导者何者是公务员也做出了灭绝种族的行为,在《公约》第四条中指出国家也将对其做出行为的责任。

法院中做提到的“所有形式的国家责任”中指出它不仅仅是国际刑事责任,它也包括了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

国际刑事责任是存在的,这一点可以在国际社会执行中得到认证。

2. 国家可以担任国际刑事责任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家应该对战争的主要罪犯的惩办和对挑起战争的国家的对内高于一切,和对外保持自主的固有权利进行刑事责任[7]。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