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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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首次分配及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首次分配及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首次分配及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1.25•【字号】粤发改资环函[2013]3537号•【施行日期】2013.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首次分配及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发改资环函〔2013〕353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首次分配及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13年11月25日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首次分配及工作方案(试行)为加快推进我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做好碳排放权配额(以下简称配额)首次分配,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2〕264号)和《省开展国家低碳省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纪要》(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3〕127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基础和工作目标(一)工作基础今年以来,我省完成了首批电力、水泥、钢铁、石化四个行业重点企业历史碳排放信息盘查工作。

根据现场核查结果并征求省统计局、行业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确定了首批纳入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的企业(即控排企业和新建项目企业)。

经征询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专家、行业协会、企业代表意见,已制定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的法规制度、配额分配方案和配套文件,并提交9月18日省低碳试点联席会议审议。

已完成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碳排放权配额注册登记与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建设前期工作。

(二)工作目标2013年11月底,确定并公布全省控排企业和新建项目企业名单,组织企业培训,公布首次配额分配方案。

12月10日前,完成首批免费配额发放。

12月中旬,完成首批有偿配额发放。

2013年底前,启动碳排放权配额在线交易。

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就《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答记者问

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就《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答记者问

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就《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2.12.28•【分类】问答正文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就《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答记者问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以下简称《核算报告指南》),用于指导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电行业2023年度及以后的碳排放核算与报告工作。

针对碳排放数据核算中社会关注的重点内容,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有关情况。

问:请简要介绍《核算报告指南》的修订过程。

答:为进一步提高碳排放数据质量,增强制度机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我们针对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监督帮扶、各地碳排放核查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开展了专项研究,先后召开十余次专家研讨会,广泛听取行业协会、央企电力集团、民营发电企业、相关行业自备电厂及有关核查机构、检测机构、咨询机构和研究机构等单位意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此后,我们书面征求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等相关部委,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央企电力集团,行业协会及部直属单位意见,并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我们对反馈的意见建议逐一研究,统筹考虑,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本次印发的《核算报告指南》。

问:本次修订重点要解决哪些问题?答:本次修订以问题为导向,重点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企业普遍反映的核算方法复杂、部分参数的数据来源多样等问题。

二是技术指南超范围提出管理要求的问题。

三是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反映的核算技术链条过长、部分企业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作用未能有效发挥、核算口径和数据获取方式有待规范等问题。

四是部分企业碳排放关键参数管理不到位、信息化存证不及时、存证材料不齐全不完整,难以支撑数据溯源和自证的问题。

五是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反馈非常规燃煤机组数量多、排放量小、管理水平不高,造成监管难度大等问题。

碳排放核查程序、要求与核查报告范例

碳排放核查程序、要求与核查报告范例
CQC 的要求。在 2015 年 12 月联合国气候大会召开前,中国明确提出计划于 2017 年
正式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第一阶段将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 造纸、电力、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届时中国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将成为全世界最 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完善温室气 体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目标,推动完成国务院《“十二五”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 41 号)提出的加快构建国家、地方、 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温室气体排放数据 制度的工作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组织制定和印发了 24 个行业的《温室气 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并明确开展全国重点 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通过此项工作全面掌握重点单位温室气 体排放情况,加快建立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完善国家、地方、企业 三级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和核算工作体系,加强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管控, 为实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等相关工作提供数据支撑。为 保证全国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各省市报 送单位的报送水平和报告质量,提升地方各级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综合能 力,培养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专业从业人员,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司的
碳排放核查程序、要求与核查报告范例
CQC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6 年 5 月
序言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我国实现 2020 年、2030 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的关键时期,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面 临着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十八届五中全会确立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提出加 快推动低碳循环发展,主动控制碳排放,这对做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提出了更高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排污许可证核发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排污许可证核发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排污许可证核发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深环规〔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排污许可证核发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排污许可核发工作,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排污许可证核发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3月26日深圳市排污许可证核发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核发第三章排污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排污许可管理,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

本细则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以下简称区域环评)的相关条款适用于本市已公布实施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以下简称管理清单)的区域。

第三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以及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单位)的具体范围,按照《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深圳名录》)确定。

《深圳名录》中按行业类别属于登记管理,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只需对其涉及的通用工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广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减排核查核算技术规范(试行))

广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减排核查核算技术规范(试行))

广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减排核查核算技术规范(试行)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以下称COD)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确保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家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污水处理厂减排核查核算的要求,结合近年我省污水处理厂减排核查核算情况及污水处理现状,制订本规范。

一、目的和原则(一)目的。

1、加强和规范全省污水处理厂COD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确保“十一五”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

2、提高全省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控制水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3、加强对全省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发挥环境效益。

(二)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核查核算结果应客观准确反映污水处理厂的实际运行情况,反对弄虚作假。

对乱报、谎报或弄虚作假的污水处理厂,除按规定核减污染物削减量外,还将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追究责任。

2、坚持科学与实用的原则。

应做到核查核算方法科学、过程简便、可操作性强。

3、坚持现场核查与资料审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污染减排管理要求(一)基本要求。

1、运行稳定,主要设备和中控系统运转良好,未发生过污染事故,未出现过无故停运现象。

2、建设出水水质在线监测系统,与环保部门联网,稳定传输数据。

3、严格执行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查期出水稳定达标。

(二)中控系统要求。

1、适用范围和总体要求已建成的2万吨及以上和在建、规划建设的1万吨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应安装中控系统,中控系统应全面记录和反映污水处理厂在核查期内的运行状况,相关数据和趋势曲线(具体见附表1)至少保存一年。

2、水量水质在线监控要求中控系统应有进、出水流量(含累计流量)和出水COD、pH指标数据及历史曲线。

进水COD、出水氨氮、总氮、总磷、悬浮物等作为选择性指标,可选择安装这些指标的在线仪器,中控系统作相关记录并能调阅历史曲线。

有再生水回用的污水处理厂需安装再生水回用流量装置,记录并将流量数据传送到中控系统。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广东省首批碳排放核查机构推荐名单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广东省首批碳排放核查机构推荐名单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广东省首批碳排放
核查机构推荐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9.05
•【字号】粤发改气候函[2014]3189号
•【施行日期】2014.09.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广东省首批碳排放核查机
构推荐名单的通知
(粤发改气候函〔2014〕318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粤府令第197号),经专家评审和综合评议等程序,结合2013年广东省碳排放核查工作,我委同意将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等16家机构列入本省首批碳排放核查机构推荐名单。

各碳排放核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核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开展碳排放核查业务,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广东省首批碳排放核查机构推荐名单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9月5日
附件。

公共建筑运营单位(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试行)

公共建筑运营单位(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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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 ,或者产权所有者的代理人,如物业公司或代理经营公司。 (十二)公共建筑的使用单位(企业) 公共建筑的使用单位(企业) ,一般是公共建筑的产权所有 者(建筑物的业主) ,也可以是公共建筑的租赁使用者。如果存 在公共建筑的租赁使用, 租赁使用者有义务配合公共建筑的运营 单位(企业)报告公共建筑运营的温室气体排放。 (十三)缺省值 在单位(企业)无法提供可靠的实测数据情况下,由有关权 威机构提供的用于计算活动水平或排放因子的参数取值。 四、核算边界 (一)报告主体 核算边界为中国境内的公共建筑的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温 室气体排放。 公共建筑运营排放的报告主体,是公共建筑运营单位(企 业) ,一般是公共建筑的产权所有者(建筑物的业主) ,或者产权 所有者的代理人,如物业公司或代理经营公司。 公共建筑的使用单位(企业) ,一般是公共建筑的产权所有 者(建筑物的业主) ,也可以是公共建筑的租赁使用者。 如果公共建筑存在租赁使用, 租赁使用者即承租方有义务配 合公共建筑的运营单位(企业)报告公共建筑运营的温室气体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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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国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写字楼、政府 部门办公楼等),商业建筑(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旅馆 酒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 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邮电、通讯、广播用房)以及 交通运输用房(机场、车站建筑等)等的运营单位(企业)开展与 建筑物使用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与报告。 中国境内的公共 建筑运营单位(企业)可按照本指南提供的方法,核算公共建筑 运营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并编制公共建筑运营的温室气体排放报 告。 二、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 本指南引用的文件主要包括: 《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 》 《中国能源统计年鉴 2013》 下列文件在本指南编制过程中作为参考: 《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 (1996)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 《能源统计工作手册》 (2010) GB/T2589-2008 GB/T17167-2006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城市天然气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城市天然气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城市天然气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10•【字号】粤府办〔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城市天然气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加快推进城市天然气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10日广东省加快推进城市天然气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天然气供应和管理,加快推进城市天然气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着眼加快推进碳排放达峰、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按照全省推动能源转型升级暨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总指挥部第三次全体会议工作部署,围绕实现“用安全气、用经济气、多用气”目标,整体谋划、系统推进、综合施策,逐步构建体制更完善、供应更稳定、利用更广泛、运营更规范、安全更可靠的城市天然气发展良好格局,全面推进我省城市天然气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保障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省城市居民天然气普及率达到70%以上,年用气量达到200亿立方米以上,城市天然气利用规模进一步扩大;市县建成区供气管网基本实现全覆盖,城市天然气输配系统更加配套完善;行业监管更加严格,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供气层级实现扁平化,城燃企业规模化整合稳步推进,天然气终端价格更趋合理;安全管理更加有力,天然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安全风险进一步降低。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1.11•【文号】发改办气候[2016]57号•【施行日期】2016.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对气候变化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号国家民航局综合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青海省经信委),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五中全会的有关部署,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任务要求,我委抓紧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取得了阶段性进展。

2016年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攻坚时期,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青海省经信委)(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民航局、相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企业等应积极配合,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为此,现就切实做好启动前重点准备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结合经济体制改革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要求,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现低碳发展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国家、地方、企业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确保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二、工作任务民航局、地方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要求,扎实推进各项具体工作,切实提供工作保障,着力提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基础能力建设。

相关行业协会和央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形成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积极响应、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良好氛围。

(一)提出拟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企业名单。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阶段将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具体行业及代码参见附件1),参与主体初步考虑为业务涉及上述重点行业,其2013至2015年中任意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的企业法人单位或独立核算企业单位。

我国碳审计监管体系建设研究

我国碳审计监管体系建设研究

我国碳审计监管体系建设研究何丽梅;兰玲瑜【摘要】现有关于碳审计的研究,多集中于碳审计推进机制的探讨,对其监管体系的关注较少.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碳交易试点地区碳审计监管现状,借鉴香港和欧美国家对第三方碳审计机构的监管经验,提出我国要加强碳审计监管力量,完善碳审计监管方式,增强碳审计独立性,以保障碳审计报告质量,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期刊名称】《中国注册会计师》【年(卷),期】2015(000)009【总页数】7页(P74-80)【关键词】碳审计;监管体系;第三方审计机构【作者】何丽梅;兰玲瑜【作者单位】北方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方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一、引言随着碳交易市场的设立,碳审计应运而生。

所谓碳审计,是对企业碳活动相关问题进行的审计、鉴证等,属于微观层面的碳会计(王爱国,2012),是环境审计的一个分支,是审计主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运用审计方式方法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在生产经营、生活过程中消耗含碳元素的自然资源而带来的温室气体排放所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与鉴证,并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刘惠萍、王爱国,2013)。

碳排放权交易的实施需要测算各试点地区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明确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基数,在此基础上分配各重点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其中不可或缺的环节是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企业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有效审计。

碳交易试点地区发改委组织排放单位提交年度二氧化碳排放报告,重点用能单位需经过第三方核查机构审核,政府强制要求实施的碳核查属于碳审计的一部分。

目前,我国提供碳核查的第三方机构都是通过政府备案选拔而来,对企业二氧化碳排放数据进行审计,提高了企业信息披露的可信度。

但我国碳审计业务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不成熟,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管体系尚不完善,这使得独立第三方碳审计的质量无从保证,不利于政府信息统计及碳交易市场的顺利发展。

完善的碳审计监管体系有利于规范第三方核查机构服务及碳排放数据的准确性,有助于帮助政府合理分配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优化资源配置,节约能源,同时促进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的建设。

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的实施细则

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的实施细则

附件2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活动,保证企业碳排放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的碳排放信息监测、报告与核查活动。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企业碳排放监测、信息报告与核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并会同省直相关部门组织编制行业或领域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和碳排放核查规范。

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碳排放监测、信息报告与核查工作。

第四条本省实行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制度,对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的具体名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根据碳排放管理和交易工作进展情况,分批将电力、水泥、钢铁、石化、陶瓷、有色金属、纺织、化工、造纸等工业行业的企业,以及公共建筑、交通运输领域企业和单位纳入碳排放报告和核查管理。

自愿申请纳入碳排放管理的企业和单位,经报省发展改革委后,按照控排企业和单位的要求进行碳排放报告与核查管理。

第五条控排企业和单位经核查的年度实际碳排放量连续三年低于规定标准的,经省发展改革委核实确认后转为报告企业;报告企业年度实际碳排放量连续三年低于规定标准的,经省发展改革委确认后不纳入管理。

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年度实际碳排放量低于规定标准的,经省发展改革委核实确认后相应转为报告企业或不纳入管理。

重大变化包括因生产规模(如生产线拆除)、内容、产品等发生重大变化后年度实际碳排放量低于规定标准,或因发生重大事故、技术改造、搬迁等原因造成停产预计超过2年及以上的。

第六条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应建立健全碳排放信息管理制度,按规定履行监测和报告责任。

控排企业和单位应配合核查机构开展核查活动。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建立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对企业和单位的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进行信息化管理。

交易市场碳排放论文2篇

交易市场碳排放论文2篇

交易市场碳排放论文2篇交易市场碳排放论文2篇第一篇一、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特点(一)碳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MRV)体系因地制宜,注重激励性和可操作性广东省采用通则加行业细则的形式制定并发布了碳排放报告与核查指南。

通则规定了基本框架和通用内容,行业细则(包括火力发电、钢铁、石化、水泥四个行业细则)则是根据行业差异有针对性地加以编制。

广东省的MRV有三大特点:一是分层级报送。

通过综合考虑企业类型、行业特点、企业所处时期(历史碳盘查时期、碳排放核查时期)设定不同企业报送层级,企业能够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合适的参数和报送层级。

二是鼓励先进。

企业选择准确性越高的层级,获得的配额就越多,从而激励企业改进计量与检测水平,提升CO2排放数据的质量。

三是可操作性强。

MR报表与节能报表有很好的对应性,报表在设计时充分借鉴节能体系经验,使企业易于接受。

(二)积极探索通过有偿拍卖的方式发放配额在七个试点中,广东省率先采用拍卖的方式发放配额。

广东省规定,控排单位和新建项目必须按规定购买足额有偿配额,否则控排单位的免费配额不可流通且不可用于上缴,新建项目则不能通过审批。

2013年度企业有偿配额购买比例为3%,但电力企业的比例将逐步提升,从3%提升到2020年50%以上。

新建项目有偿购买比例为3%,但新建企业能够自主选择通过一级市场竞拍购买或者通过二级市场交易获得配额。

广东省2013年度有偿配额共计2800万吨,其中通过前期拍卖发放配额约1200万吨。

截至2014年7月16日,广东省已经实行了五次配额拍卖,累计发放配额1112万吨,占前期拍卖配额的93%,有近200家控排企业完成了有偿拍卖竞拍。

二、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运行及履约情况(一)运行情况2013年12月19日,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启动。

首日共完成7笔广东省碳排放配额(GDEA)交易,交易总量12万吨,最高成交价61元,最低60元,交易额722万元,首日交易量在7个试点省市中位居第三位(低于湖北和重庆),交易额位居第二位(仅次于湖北)。

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附件1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广东省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2-2015年)‣(粤环…2012‟75号)印发实施后,全省锅炉污染整治工作稳步推进,基本实现了阶段性目标。

为加快燃料清洁化进程、进一步减少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家有关锅炉综合整治系列政策,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

一、工作目标及适用范围(一)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通过综合运用燃料清洁化、热电联供和集中供热建设等措施,完成小型高污染锅炉更新替代。

到2018年底,完成国家部署的高效锅炉推广,大幅提升锅炉效率,提高锅炉整体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

实施在用燃煤锅炉节能改造,提升锅炉污染治理水平,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省内以煤、油、气和生物质能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蒸吨/小时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二、工作任务(一)调整能源结构,推动锅炉燃料使用多元化。

1.努力提高锅炉使用非化石能源的比重。

印发实施•广东省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实施方案‣和•珠三角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方案‣,建立完善煤炭消费总量管理统计核算体系,控制锅炉燃料消费总量,实施新建燃煤锅炉项目与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挂钩机制,燃煤锅炉建设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

进一步提高非化石能源,尤其是天然气在锅炉燃料消费中的比重,力争2017年底,天然气管道通达全省有用气需求的工业园区和珠三角地区产业集聚区,并促进锅炉用天然气价格下调。

2.提升锅炉用燃料的品质。

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煤炭经营监管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严格控制煤炭硫份、灰份,推广使用洁净煤,燃煤锅炉不得直接燃用高硫高灰分的原煤,煤炭含硫量应控制在0.6%以下、灰份不超过15%,油品含硫量应控制在0.8%以下。

2015年6月_王乐_碳排放核查基本程序及要求

2015年6月_王乐_碳排放核查基本程序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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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查流程
核查准备
• 签订核查协议 • 业主初次填报 • 业主准备核查材料、核查机
构进行文件评审
现场访问
• 核查机构看现场 • 核查机构与业主进行
5月底前
6月20日前完成上年 度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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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碳交易试点碳排放核查方案与进展
经验总结
• 法律层面的保障:人大立法、政府文件强化对试点碳交易市场建设的法律保障 • 核查工作通知:明确了历史及年度核查工作流程及时间点要求
制度建设 • 核查工作指南:规范了从企业范围、核算方法、报送方式、核查流程等关键要素
碳排放核查基本程序及要求
王乐 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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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国内碳交易试点碳排放核查方案与进展 二、试点地区碳排放核查实践(北京、广东、天津) 三、企业应如何配合做好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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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排放核查
是由第三方核查机构对具体企业在某一时期内的碳排放量进 行事后的独立检查和判断
核查目的
1. 通过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查工作,确保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报送 符合核算指南要求,确保二氧化碳排放数据真实有效、客观公正
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第二批300家企业碳核查工 作的通知》,参与本次碳核查的第三方机构共18家
全国低碳日正式启动交易,已完成历史碳核查的635家工业 企业成为首批上线企业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提交2013年度碳排放报告的通知》
2014年7月3日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公布了631家履约完成单位及4家未按时 履约单位名单
• 核查结论以核查过程中获得的客观依据为基础, 避免任何偏见,不受其它利益方的影响。
• 核查机构在核查中做到诚信、正直、保守秘密和 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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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

关于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

附件1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省碳排放配额管理工作,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7号令)、《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第197号令)和我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控排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控排企业)、新建(含扩建、改建,下同)项目企业、符合规定的其他投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其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的分配发放、清缴履约和交易等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省配额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实现减排、促进发展。

通过实施碳排放配额管理,有效控制全省温室气体排放,促进实现节能降碳约束性指标,推动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综合考虑排放企业行业基准水平和历史碳排放量,公平、合理地分配配额。

(三)免费为主、逐步有偿。

配额发放采取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形式,在初期大部分配额以免费发放为主,逐步提高有偿发放的比例。

(四)公平交易、有效监管。

配额在省政府确定的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实现公平交易,对交易过程实行有效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是全省配额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会同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建省配额分配评审委员会、行业配额技术评估小组,并委托行业配额技术评估小组、相关具备资质的社会组织或机构承担有关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配合省主管部门开展配额管理工作,负责对辖区内新建项目企业的有偿配额购买申请进行审核,督促辖区内控排企业的配额清缴履约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建立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对配额的创建、分配、变更、清缴、注销实行统一电子信息化管理。

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确定配额权属的最终依据。

配额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配额持有者可以依法进行交易、转让、抵押,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收益。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碳普惠制核证减排量管理的暂行办法-粤发改规〔2017〕1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碳普惠制核证减排量管理的暂行办法-粤发改规〔2017〕1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碳普惠制核证减排量管理的暂行办法正文:----------------------------------------------------------------------------------------------------------------------------------------------------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碳普惠制核证减排量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17年4月14日以粤发改规〔2017〕1号发布自2017年4月24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动全社会低碳行动,加快推进我省碳普惠制试点,进一步规范碳普惠制核证减排量管理,根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碳普惠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纳入碳普惠制试点地区的相关企业或个人自愿参与实施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增加绿色碳汇等低碳行为(以下简称“碳普惠行为”)所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以下称“PHCER”)的管理和使用。

各地区申请开展碳普惠制试点的,应按照《广东省碳普惠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三条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PHCER应具备真实性、可测量性和额外性,参与各方应遵守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是PHCER的省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碳普惠行为方法学的审核备案和省级PHCER的备案管理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发展改革部门是PHCER 的地方主管部门,负责地方碳普惠行为方法学的组织开发和地方PHCER的备案管理工作。

省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碳普惠制核证减排量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主管部门委托广东省碳普惠创新发展中心建立省级PHCER管理系统,对省级PHCER的创建、分配、变更、注销等进行详细记录和统一管理。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核查指南(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1.03.26
•【文号】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
•【施行日期】2021.03.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应对气候变化
正文
关于印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的通

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活动,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我部编制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3月26日附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

广东省火力发电厂专业技术监督工作实施情况评价查评依据(2014版)

广东省火力发电厂专业技术监督工作实施情况评价查评依据(2014版)

广东省火力发电厂专业技术监督工作实施情况评价查评依据(2014版)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2014年10月前言为使电厂技术监督检查评价工作标准客观化、技术监督考核工作规范化,特制定本查评依据。

本查评依据由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授权,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安全生产部组织起草、制定、修编。

主要起草(修编)人:余天龙、林深汉、陈永秋、叶刚、范圣平、汤龙华、张征平、伍宇忠、祁舒喆、吴晓宇、李田刚、温智勇、霍鹏、苏雷涛、林友新、叶千里、窦洪、廖永进、赵宁等。

审核人:顾温国、周永言、陈锐民、郑李坤批准人:李向明本查评依据由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广东省火力发电厂专业技术监督工作实施情况评价查评依据目次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定义 (1)4 管理办法 (2)4.1 实施主体 (2)4.2分数设定及查评方法 (2)4.3 专业评价定级 (2)4.4 总体评价定级 (2)5 火力发电公司(发电厂)负责技术监督专业内容的检查及评价 (3)5.1金属监督 (4)5.2化学监督 (15)5.3环保监督 (26)5.4绝缘监督 (39)5.5热工监督 (51)5.6电测监督 (69)5.7继电保护监督 (78)5.8励磁系统监督 (99)5.9节能监督 (112)5.10汽机(含燃机)监督 (122)5.11锅炉监督 (130)5.12自动化监督 (139)6 查评报告格式 (149)1 范围本查评依据确立了广东省各火力发电公司(发电厂)进行技术监督检查的评价体系,给出了评分标准及管理办法。

本查评依据适用于广东省各火力发电公司(发电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查评依据的引用而成为本查评依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查评依据,然而,鼓励根据本查评依据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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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的实施细

【法规类别】环境标准
【发文字号】粤发改气候[2015]8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2.16
【实施日期】2015.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2月16日以粤发改气候〔2015〕80号发布自2015
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活动,保证企业碳排放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的碳排放信息监测、报告与核查活动。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企业碳排放监测、信息报告与核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并会同省直相关部门组织编制行业或领域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和碳排放核查规范。

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碳排放监测、信息报告与核查工作。

第四条本省实行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制度,对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的具体名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根据碳排放管理和交易工作进展情况,分批将电力、水泥、钢铁、石化、陶瓷、有色金属、纺织、化工、造纸等工业行业的企业,以及公共建筑、交通运输领域企业和单位纳入碳排放报告和核查管理。

自愿申请纳入碳排放管理的企业和单位,经报省发展改革委后,按照控排企业和单位的要求进行碳排放报告与核查管理。

第五条控排企业和单位经核查的年度实际碳排放量连续三年低于规定标准的,经省发展改革委核实确认后转为报告企业;报告企业年度实际碳排放量连续三年低于规定标准的,经省发展改革委确认后不纳入管理。

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年度实际碳排放量低于规定标准的,经省发展改革委核实确认后相应转为报告企业或不纳入管理。

重大变化包括因生产规模(如生产线拆除)、内容、产品等发生重大变化后年度实际碳排放量低于规定标准,或因发生重大事故、技术改造、搬迁等原因造成停产预计超过2年及以上的。

第六条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应建立健全碳排放信息管理制度,按规定履行监测和报告责任。

控排企业和单位应配合核查机构开展核查活动。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建立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对企业和单位的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碳排放信息监测和报告
第八条碳排放监测计划是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报告碳排放信息、核查机构开展核查活动的重要依据。

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须编制碳排放监测计划,在进行首次年度碳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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