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法律概念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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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法律概念解读

摘要:地理标志是一个历史概念,对地理标志概念的理解,要结合与其具有深厚历史渊源的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这两个概念进行全面辨析。在严格区别货源标记和地理标志两概念的前提下,应对地理标志做广义理解,即地理标志既指《里斯本协定》下的原产地名称,又指TRIPS协定中的地理标志。

关键词:地理标志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法律概念

Abstract: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is a historical concept. The understanding of this concept could be achieved by comprehensive differentiation and analysis of indication of source and appellation of origin,with which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maintain historical continuity.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are supposed to be interpreted broadly on the premise of strict distinguishing the two concepts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and indications of source, that is to say,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refer not only to appellations of origin described in Lisbon Agreement, but to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under the TRIPS Agreement

Key words: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indications of source; appellations of origin;

legal concept

知识产权的客体分为三类: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和经营性资

信。[1]地理标志属于其中的经营性标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he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定)将其纳入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之中。在经济发展的全球化背景下,地理标志所承载的经济意义日益凸显,有关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成了热门话题。

“概念是思维的起点”。[2]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在其《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这本书中写道:“如果我们试图摒弃概念,那么整个法律大厦就将会化为灰烬”。因此,在讨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时,首先要把握地理标志这一法律概念的界定,明确其所包含的具体内涵和外延。笔者将分国际条约和国内法规定这两个层次来对地理标志的概念进行解读。

一、国际条约中有关地理标志概念的规定

地理标志是人类最早用以指示产品的主要方式。事实上,在古代埃及建造的金字塔的砖石上就打下了地理标志的印记,这是制砖工人用以表示其所制的砖石来源于特定的区域,具有与众不同的强度。虽然地理标志具有悠久的使用历史,但是,将其作为一项权利客体赋予法律保护却是从近代开始的。1883年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首次涉及地理标志方面的法律保护,该条约中提出了与地理标志相关的概念——“货源标记”,在其修订本中又提出“原产地名称”;把地理标志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提出并予以明

确定义的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从1883年《巴黎公约》的缔结到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签署,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走过了一个多世纪的历程,在这100多年里,地理标志的概念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其内涵和外延是相异的。因此,要全面理解地理标志的概念,就必须结合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这两个概念的含义及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辨析。

(一)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的涵义

1.货源标记

《巴黎公约》及1891年制订的《制止虚假、欺骗标示商品来源的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都有货源标记(Indications of Source)的相关规定,但都未给货源标记以明确定义。我们只能根据《马德里协定》的相关规定来推导货源标记的定义:货源标记就是指用于商品上以直接或间接地指示出产品来源于某一国家或该国的某个地方的标志,但该标志已失去地理指示作用成为商品通用名称的除外。由此可见,货源标记这一概念包含两个要素:

第一,使用该标记的法律意义在于指示商品的地理来源。货源标记旨在构建商品和产地的一般性联系,与商品的质量无涉。正如有的学者所阐述的那样:“货源标记只代表产地的整体信誉,与产品质量没有直接联系,更不表明产品的特定质量品质”。[3]第二,货源标记的构成要素无严格限定,包括直接标志和间接标志。[4]所谓直接标志就是指能够直接标示商品来源于某一特定区域的地理名称,如自然地名、历史地名、行政区划名等。间接标志是指用于商品上的与地

理来源有关的象征性标记,它能够使消费者联想到特定地理区域,从而达到间接地标示商品产地的效果。例如,以长城来表示中国,以金字塔来表示埃及。

2.原产地名称

1958年《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以下简称《里斯本协定》)第2条第1款规定:“原产地名称(Appellations of Origin)系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其质量和特征完全或主要归因于其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文因素”。对于这个概念,我们可以从以下两点来理解:

第一,原产地名称的构成必须是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直接的、真实存在的地理名称,排除间接标示地理区域的象征性符号或其他与地理来源有关的标记。

第二,原产地名称表明产品与其指示的地域有内在联系。这种联系体现在该产品的质量和特征是主要或完全取决于原产地名称所标示地域的地理环境,同时,地理环境又被严格限定为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

3.地理标志

TRIPS协定对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作出了最具影响力的界定:“地理标志是识别某商品原产于某WTO成员国域内或其域内的某个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实质性地归因于其地理来源地”。可见,地理标志的构成为任何具有地理指示作用的标志,但是,“并不是每个地理名称都能自然地充当地理标志。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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