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票据法与票据法律关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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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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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票据抗辩的限制(只针对人的抗辩) • 1. 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 由对抗持票人。 • 2. 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 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向 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 利瑕疵和相互间抗辩影响。 •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 由于其享受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对抗事 由对抗该持票人。

• 第十四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 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 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 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 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 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 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 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 教材p245案例
• 【多选题】
• 票据上的非票据关系包括( ) • A. 真正权利人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 取得票据的持票人请求返还票据权 • B. 依据票据法因失效或手续欠缺而丧失 票据权的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 在其利益限度内的请求返还权 • C. 汇票持票人对于收票人发给复本的请 求权 • D. 票据资金关系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第二部分 汇票
二、出 票 • (一)定义和法律效力 • 出票是出票人制作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 受款人的票据行为。 • 法律效力:1.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 保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2.付款人只有 承兑后才成为债务人;3.收款人取得汇票后, 即取得票据权利。

• • • • • • • • •
• 2. 票据权利的分类 • (1)第一次请求权(付款请求权) • (2)第二次请求权(追索权)

第十章 票据法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十章  票据法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2)非票据关系
非票据关系是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 发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10.1.3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 的权利。
2)票据权利的种类
(1)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向票据付款人 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这是票据上的主要权利。
2)背书的形式
(1)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 (2)须记载背书日期 (3)背书时粘单的使用 (4)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
3)背书的法律效力
(1)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 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背书转让的限制
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情况下,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到期日依法支付汇票所记载金额的票 据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的三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中,只 有汇票中的商业汇票才规定有承兑制度。
2)承兑的履行
(1) 提示承兑
①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 ③见票即付汇票的提示承兑。
(2)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向付款人 以外的票据债务人提出清偿票据金额及相关费用的权利。
3)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实现票 据权利的行为,如请求承兑、行使追索权等。
4)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依法采取的防止票据权利丧失的 行为。
在我国,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且为记名式本 票和见票即付本票。
10.3.4本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 2)相对应记载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与票据法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与票据法

票据法第一章票据与票据法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总主编曾宪义王利明票据法第三版主编董安生撰稿人(以撰写章节先后为序)董安生张一鹏朱亚魏薇第一章票据与票据法第一节有价证券原理一、有价证券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有价证券又称为证券,它是大陆法中的概念,在英美法中则被称为“流通证券”。

概括地说,有价证券是指代表一定民事财产权利,依法可以自由流转的权利证书,证券上权利的发生、移转和行使均以持有该证书为必要。

从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内容和民商法学者的理论概括来看,有价证券或流通证券实质上具有以下特征:有价性。

证券上权利具有独立性。

具有可自由流转性。

二、有价证券的分类在理论上,对于有价证券可以依不同的分类标准作不同的分类。

其中依据证券上权利人的记名方法,可将有价证券分为记名证券、不记名证券和指示证券;依据证券上权利的法律性质,可将有价证券分为物权证券、债权证券和社员权证券;依据证券上权利的独立性程度,可将有价证券分为完全的有价证券和不完全的有价证券,等等。

但是,对于理解有价证券本质最有意义的,是依据有价证券的功能进行的分类;依此标准,可将有价证券分为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三类。

资本证券。

货币证券。

商品证券。

三、有价证券的权利保护证券上权利保护这一命题包含着双重含义。

其一是有价证券上所载明的权利必须得到法律保护,该证券上权利必须是确定、真实、可靠的。

有价证券之所以具有有价性,是由于它代表了一定的民事财产权利,并且该民事财产权利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例如,不同有价证券所代表的债权、股权、支付请求权、商品交割权,等等,如果该种权利得不到保护或者法律保护不充分,也就无所谓权利证书,有价证券就丧失了其存在的基础。

其二是有价证券的公平流转权必须得到法律保护,有价证券之所以不同于传统的民事财产权利证书,之所以具有吸引力,就在于其流转权受到交易法制的保护,如果该权利得不到保护或得不到公平保护,有价证券也将丧失其存在的基础。

有价证券之所以能发挥各种经济功能和作用,离不开证券上权利保护制度。

第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ppt

第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ppt
• 出票人A在票据上的签章是真实的, 持票人可以向其行使追索权;
• 支票的付款人B银行没有在票据上签 章,不承担票据责任,其根据失票人要 求办理的停止支付手续是正确的。
• 持票人只能以出票人A家电城为被告, 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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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记载与数 码记载有差异时,以中文大写记载 的金额为准。( )
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 如貳、陸、億、萬、圓的,也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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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
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
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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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背书转让行为无效,不能发生票 据法上的效力;
• 王某父亲没有在票据上真实签 章,其签章是王某伪造的,故王某 父亲是被伪造人,依法被伪造人没 有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任何票据 上的责任。因此,百货商店不能向 王某父亲行使票据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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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票据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 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 章的效力。
• 《票据法》N.8 票据金额以中文 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 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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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结算办法》附一: • 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Leabharlann 规定 •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
到标准化、规范化,要要素齐全、 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 潦草,防止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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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 填写,如壹(壹)、贰(贰)、叁、肆 (肆)、伍(伍)、陆(陆)、柒、捌、 玖、拾、佰、仟、万(万)、亿、元、 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 一、二(两)、三、四、五、六、七、 八、九、十、念、毛、另(或0)填写, 不得自造简化字。

票据法律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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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A和B签订了10 万元的买卖合同,约定 B向A发货,A向B付款, 此时A可以向B开出一张 10万元的汇票。该票据 开出后,A和B的票据关 系形成。
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 汇票给乙,乙将该汇 票背书转让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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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题分析
【例题·多选题】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 乙,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下列有关票据 关系当事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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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票据权利的取得
(1)行为人合法取得票据,即取得了票据权利。 (2)取得票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从出票人处 取得;②从持有票据的人处受让票据;③依税收、继承、 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 (3)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因税收、继承、 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 是,如果票据的取得是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的,该票据权 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4)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 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指某些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 的事项(即:有记载,按记载;无记载,按法定)
是指票据法规定由当事人任意记载的事项(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 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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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行为的代理
票据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故民法中的代理亦适用票 据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 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点是票据的基础关系。
票据为无因证券,票据关系不受基础关系的影 响。本题中,甲可以要求乙返还与票据金额相 当的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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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
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该等当事人有出票人(亦称发票人)、持票人、承兑人、 付款人、受款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 人、预备付款人等。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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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
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
.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为支付货款,甲向乙签发 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取得 该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了丙。丙按期向A银行 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的账户资金不足支付为由 拒绝支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 中,正确的有( )。 A.A银行拒绝支付符合规定 B.A银行拒绝支付不符合规定 C.如果乙交的货物质量不符合规定,甲可以以 此拒绝向丙承担票据责任 D.即使乙交的货物质量不符合规定,甲仍需要 向丙承担票据责任
①法人和其他单位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该单位的盖章 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②公民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③不符合规定签章的法律效力:如是出票人的签章, 票据无效;如是背书人的签章,则其签章无效,但 其前手符合规定的签章仍有效;如是承兑人、保证 人及不具备票据行为能力人的签章,则其签章无效, 但其他符合规定的签章仍有效。 ④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的,二者必须 一致,否则票据无效;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 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B:特定票据债务人对特定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 ① 票据原因无效或不存在 ② 欠缺对价 ③ 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 ④ 欠缺交付行为的抗辩 2、对物抗辩 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 它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A:任何票据债务人的对一切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权 ① 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因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 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而无效的票据主要有下列 三种:
六、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一)票据的伪造 1、概念 假冒他人的名义或虚构他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 据行为 2、法律后果 票据的伪造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即使持票 人是善意的,被伪造人和伪造人也不承担票据 义务;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 它真实签章的效力。 3、责任 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 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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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产生票据法效力的事项(无益事项) 记载的法律后果既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但 可产生其他法律效力 。
第二十四条 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 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 的效力。 如单位支票钱数限制 ,背书所附条件等。 (4)、不得记载事项(禁止记载事项、有害记载事项 一经记载使记载本身无效的事项和使票据 无效的事项 。 汇票出票人记载“货到验收合格后付 款”。
二、票据行为的要件
• (一)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 (一)行为人应具备票据能力,即票据权 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 • (二)意思表示真实 • (三)符合法律的规定
1、票据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是有效的,在通常 情况下,无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 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方为有效。
证券依其是否必须根据法定形式制作才有效,分为要式证券和非要式证券 • (五)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 据依其权利与记载文义的关系不同,分为文义证券和非文义证券。 • (六)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 票据到期前,可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从而在市场上流通。
三、票据的性质和功能
• (一)性质 • 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票据作为金钱债权的 载体使票据权利的流通成为可能。债的性质是一 种可期待的信用,票据的性质则是这种商业信用 的工具 • (二)票据的功能 • 1、汇兑功能 • 2、支付功能 • 3、信用功能 • 4、其他功能。例如融资功能、抵销功能等
3、交付,即出票人将票据交付收款人。 (二)、从票据行为:使票据法律关系变更、消灭
1、背书
背书: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 签章的票据行为
2、承兑 《票据法》 第三十八条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 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票据法》第四十二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 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 日期。 3、参加承兑是指参加承兑人承诺在汇票不获承兑时 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 参加承兑须由参加承兑人在汇票上注明“参加 承兑”、“加入承兑”字样,并签章

票据法-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票据法-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的国际统一性
(三)票据法系和国际统一趋势
1、票据法系
当今世界上,票据立法存在着两大法系:日 内瓦统一票据法系和英美票据法系。 (1)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 主要代表性国家有法国、德国、瑞士、日本 等。 (2)英美票据法系
2、票据法和国际统一趋势
票据是重要的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工具, 国际贸易的发展不断推动票据法的国际统 一趋势,迄今为止,已主要经历了三个阶 段: (1)海牙统一票据法 (2)日内瓦统一票据法 (3)联合国国际票据法
3.票据权利的行使顺序
汇票关系中,汇票获承兑时,承兑人为债权行使 的第一序位及对象,其他人为第二序位。
本票关系中,出票人为第一序位对象。这两种关 系中,第一序位对象同时又是第一序位债务人或 主债务人。
未获承兑或不须承兑的汇票和支票中,票据权利 行使的第一序位对象均是付款人,但付款人不是 第一序位债务人或主债务人。
(二)票据关系种类及其当事人
依票据种类为标准,可分为汇票关系、本票 关系和支票关系;
依票据行为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主票据 关系、附属票据关系、辅助票据关系等。
依票据行为种类为标准,可以分为出票关系、 背书关系、保证关系、承兑关系、付款关系 等;
1.出票关系及其当事人 2.背书关系及其当事人 3.承兑关系及其当事人 4.保证关系及其当事人 5.付款关系及其当事人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此类关系主要有三种: 票据返还关系、票据利益返还关系、损害 赔偿关系等。
3、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法规
所规定的,与票据密切相关的,但不是基于 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又称为票据基 础关系或票据实质关系。
主要有三种:票据原因关系、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等。

第四章票据法

第四章票据法

▪ 案为向例A导公司入支付购买一批服装的货款,B公司向自己的开户行C银
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C银行审核同意后,B公司依约存入C银 行150万元保证金,并签发了以自己为出票人、A公司为收款人、 C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C银行在该汇 票上签章。B公司将上述汇票交付A公司以支付货款。
1、汇票的概念和种类(P183)
➢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 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
持票人的票据。
➢种类
汇票
银行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 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 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银行为银 行汇票的付款人。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 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 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 承兑汇票和银行承 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
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 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 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一、汇 票
2、汇票的记载事项(P185)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7项)——缺少任何一项,汇票无效。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任意记载事项——自由选择是否记载的事项 不得记载的事项——附条件的委托付款、不确定的金额 可记载但不具有汇票效力的事项——签发票据的原因、开户
案例分析
1998年1月8日,养鸡场A向饲料厂B购买价值12万元的鸡饲 料。A开出了以其开户银行为付款人、金额为12万元、见票 即付的商业汇票,交付给B。1月10日,B用该汇票向机械厂C 购买了一台饲料粉碎机。C要求对该汇票提供保证。于是,B 请求A提供保证,A表示同意。棉纺厂D也同意为该汇票担保。 1月13日,A和D在汇票上写明了各自的名称、住所,并签章, 被保证人是B。B将经过保证的汇票背书转让给C。C立即将该 汇票向A的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开户银行以A经营状况不佳、 即将解散为由拒绝付款。于是,C要求A和D支付票面上的12 万元。协商不成后,于2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分析:A 和D是否都具有保证人资格?法院应判决由谁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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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 概念: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 概念: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 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特点: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两方;本票是自付证券; 特点: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两方;本票是自付证券;
一经出票, 一经出票,收款人即取得现实的付款请求权
种类 :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三、我国票据法上的三类票据 汇票 概念: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 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
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入或 者持票人的票据
特点:汇票关系中有三个基本当事人; 特点:汇票关系中有三个基本当事人;汇票的到
期日具有多样性
分类: 分类: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一般汇票和变式汇票 光票汇票和跟单汇票
1.票商合一主义体例 2.票商分离主义体例 3.票民合一主义体例 4.票民分离主义体例
(二)票据法与支票法的关系 二 票据法与支票法的关系
1.票支分离主义 2.票支包括主义
三、票据法的国际统一
目的:消除因法律冲突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 消除因法律冲突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 1912年 统一汇票本票法规则》 进程:1912年,《统一汇票本票法规则》和《统一支 1912
当事人: 当事人: 出票人和收款人 行为: 行为: 主要是票据的作成和交付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 为票据出票人向收款人担保票据承兑或票据 付款的关系。 票据的背书关系:因票据背书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债权 (二)票据的背书关系 因票据背书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债权 转让关系。 转让关系。 当事人: 背书人和被背书人。 当事人: 背书人和被背书人。 票据行为: 票据的背书记载与交付。 票据行为: 票据的背书记载与交付。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 背书人向被背书人担保票据承兑或票据付款 的关系。 的关系。

经济法 第十章 票据法律制度

经济法 第十章 票据法律制度

第二节 票据关系与票据行为
一、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有关当事人之间因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上权 利义务而表现的一种票据债权债务关系。
(一)票据关系 (二)非票据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
第二节 票据关系与票据行为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5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发货,甲方支付货 款,甲方向乙方开出了50万元的汇票。①如果乙未按期交付货物,甲可以拒绝乙的付款请求。 因为,持票人(乙)是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票据债务人(甲) 可对其进行抗辩。②如果乙将票据转让给C,C又转让给D,D又转让给E的,此时E是票据的 实际持票人,票据的原因关系对票据的效力(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即被切断。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的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 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
甲公司就通知银行拒绝付款。但乙公司称银行的做法是违反票据法规定 的应当无条件付款的规定,是无效的,并称与甲公司之间的除尘技术标准是 不合理的,他们之间的争议应当交给国家科技管理部门和环境管理部门管, 而不能归银行管,银行拒绝付款是一种违法行为。
1.甲公司是否有权通知银行拒绝付款? 2.乙公司的理由有无法律依据? 3.此案应当如何解决?
第二节 票据关系与票据行为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先支付货款,乙方按照规定的时间 向甲方发货,如果乙方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发货的,甲与乙形成了债的关系,此时债权人是甲, 债务人是乙,债权人甲有权请求债务人乙发货。
票据法律关系中,请求权是票据债权人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A公司向B公司开出了50万元的汇票,A公司委托自己的开户银行付款,B公司取得该汇 票后,可以对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付款后,票据关系即消灭。如果B公司请求付款后付 款人拒绝付款的,此时B公司可以向A公司进行追索,行使追索权。

票据法

票据法

一、票据法绪论第一、票据与票据法概述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到票据,可以说商品经济越发达票据应用越广泛,在现代商务交往中票据已经取代现金成为最为主要的商业货币。

(一)、票据的概念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据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特征1.票据为流通证券。

票据与其他有价证券不同,它可以依据背书在当事人之间随意流通,这一点仓单、提单、信用证等等有价证券都无法实现,之所以票据会具有流通性是因为票据最早出现就是要取代纸币起到比较随便的通货的作用。

票据的这种流通性体现在我国票据法中即为第二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从这一条我们可以看出票据法对票据的背书转让是没有限制的。

同时这一条也告诉我们,票据的流通是通过背书实现的。

正是这种极大的流通性决定了票据的生命力也决定了票据的一切特性。

2.票据为无因证券.所谓票据的无因性是指持票人可以不明示其原因而主张享有证券上的权利。

票据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其权利即行成立,作为其基础原因的法律关系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在所不问。

票据的产生是商品经济的一种宿命,票据必须替代纸币出现无论它具体称为什么,票据的这种代替纸币作为流通工具的宿命决定了票据的无因性。

为什么这么说,大家可以想象一下如果票据是一种有因证券,也就是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证明其权利来源的合法性。

那么对票据的流通就会造成非常重大的影响。

票据的流通就不可能实现。

我们国家票据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票据的无因性,对于我们国家是否奉行票据的无因性理论学者们也有争论,这主要是我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了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但实践中一般来说我们是不要求持票人证明权利的。

当然票据的无因性也有例外规定,就是我国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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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上的当事人
发票人,在票据上签名,发出票据的人,又名出票人。 付款人,受发票人委托付款并记载于汇票或支票上的人。 受款人,也称收款人,是从发票人处接受票据并享有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的权利人。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上的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 系之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
票据法律关系
三、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列举: 汇票持票人请求发票人发给汇票复本的关系; 汇票复本持票人请求复本接受人交还复本的关系; 票据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的关系; 汇票的誊本持票人请求原本接受人交还原本的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
四、一般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基础关系(票据的 实质关系)——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原因关系(又名票据原因)
票据法律关系
什么是原因关系?
当事人间(发票人与受款人间)授受票据的原因。 票据原因——在经济上和法律上的原因 同一票据行为可以有许多不同的原因关系; 原因关系可以是有对价的,也可以是无对价的; 原因关系存在于授
资金关系
什么是资金关系?
资金关系是存在于汇票的发票人与付款之间、支票的发票人与付 款人之间的基础关系,又称票据资金。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关系与票据预约关系的分离
票据预约关系是否遵守,对票据本身不发生影响,发票人,背书 人等票据行为人,即使违反预约而为发行、背书等票据行为,只要该 票据行为具备法定要件,仍然能有效成立票据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的消灭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预约关系消灭 后,已发行的票据仍然有效。
主讲教师:西南政法大学 侯东德
票据法律关系
(二)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分离 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的分离
票据发行、背书转让等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的条件,就能产生 有效的票据关系,而不问作为票据行为背景的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及有 效;
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一般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条件下, 无须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更不必证明原因关系的存在与有效;
授受票据的当事人间有了原因关系后,在发出票据之前,还必须就票 据的种类(汇票、本票或支票)、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事项达成 合意,这种合意称为票据预约。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预约
票据预约是以授受票据以及票据的有关事项为内容的民法上的合 同。
票据预约不仅存在于发票人与受款人间,也存在于背书人与被背 书人之间。
票据法律关系
三、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票据法所规定的,与票据行 为有牵连而非票据行为本身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
三、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列举:
票据上的正当权利人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人行使 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
因时效期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发票人或 承兑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
支票:发票人为第一债务人,背书人为第二债务人。支票付款人 ,非为票据债务人。
保付支票:付款人为票据第一债务人。
票据法律关系
(三)前手与后手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票据法律关系
二、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指当事人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 务关系,也称票据上的关系。
基于汇票和本票的保证而发生的保证人与持票人的关系,保证人 于履行债务后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关系。
基于汇票和本票的参加付款而发生的,参加付款人在付款后对于 汇票承兑人或本票发票人的关系,对被参加人及其前手行使持票人权 利的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
一类是债权人的付款请求权与债务人的付款义务; 二类是债权人的追索权与债务人的偿付义务。
票据法律关系
五、票据关系无因性
(一)票据关系无因性理论
无因性是指行为的效力不受其基础行为效力的影响,不因基础行 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受牵连,即,行为的效力不以其基础行为 的有效为依据。
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就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各自独立存在,分 别由不同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
票据的无因性,即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原则,是票据 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关系的特征:
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参加承兑等)
票据关系具有多重性或主体的相对性; 票据关系的内容为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 票据关系的客体仅为票据金额; 票据关系具有无因性和独立性。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关系列举:
基于发票行为而发生的票据关系:发票人与受款人之间的关系;受 款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由于发票属于单方行为,因此在发票人与 付款人之间不发生法律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
资金关系
付款人处存有发票人的资金; 发票人与付款人间订有信用合同,付款人允诺为发票人垫付资金; 付款人对发票人欠有债务,借此以为清偿; 发票人与付款人间订有其他合同(继续供应合同等); 付款人愿意为发票人付款(无因管理); 付款人付款后再向发票人请求补偿。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预约
什么是票据预约?
(二)票据关系的当事人:
票据债权人:票据债权人为持票人。 最初的受款人、受让人(被背书人)——付款请求权。 因履行了付款义务而取得票据的人(如保证人)——追索权。
票据法律关系
(二)票据关系的当事人:
票据债务人,有第一债务人与第二债务人之分。
第一债务人,主债务人,负有付款义务的人,持票人应先向第一 债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即先请求其付款。
受让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人等。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上的当事人
票据上的当事人在各种票据行为中都有特定的名称。 汇票的付款人——承兑人 第一次背书中的被背书人——第二次背书中的背书人。 凡持有票据的人称为持票人(执票人)。
票据法律关系
(二)票据关系的当事人:
票据债权人和票据债务人
票据法律关系
第二债务人,是负有担保付款义务的人,持票人在向第一债务人 行使权利而被拒绝时始得向第二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请求第二债务人 偿付票款及其他款项。
票据法律关系
汇票:经付款人承兑后付款人成为承兑人。承兑人、承兑人之保 证人为第一债务人,发票人、背书人、参加承兑人,以及前三者的保 证人为第二债务人。
本票:本票发票人及其保证人为第一债务人,背书人及其保证人 为第二债务人。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有缺陷或有错误或无效等事由,对抗 与其无直接原因关系的持票人。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关系与资金关系的分离
持票人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资金关系有无的影响; 付款人对票据是否予以承兑、付款,由付款人自行选择,不受资金 关系的影响; 发票人虽然与付款人有资金关系,并依资金关系为基础发出票据, 但票据不获付款时,发票人不能以已有资金关系作为抗辩理由,对抗 持票人或其他后手的追索权。
票据法第一讲(下) 票据法律关系
主讲教师:西南政法大学 侯东德
票据法律关系
一、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由票据法等法律所确认和规范的,基于票据的发 行、流通转让而在票据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分为: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上的当事人
(一)基本当事人与非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发行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 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付款人与受款人。本票的发票人与受款人。
基于汇票承兑而发生持票人(受款人)与承兑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 系。
基于单纯交付而发生的持票人与承兑人、发票人之间的关系。 基于背书而发生的背书人与被背书人的关系,被背书人(持票人) 与付款人的关系,背书的前手与后手之间的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
基于汇票的参加承兑而发生的持票人与参加承兑人之间的关系, 参加承兑人与被参加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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