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票据法与票据法律关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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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人等。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上的当事人
票据上的当事人在各种票据行为中都有特定的名称。 汇票的付款人——承兑人 第一次背书中的被背书人——第二次背书中的背书人。 凡持有票据的人称为持票人(执票人)。
票据法律关系
(二)票据关系的当事人:
票据债权人和票据债务人
票据法律关系
授受票据的当事人间有了原因关系后,在发出票据之前,还必须就票 据的种类(汇票、本票或支票)、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事项达成 合意,这种合意称为票据预约。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预约
票据预约是以授受票据以及票据的有关事项为内容的民法上的合 同。
票据预约不仅存在于发票人与受款人间,也存在于背书人与被背 书人之间。
票据法律关系
三、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列举: 汇票持票人请求发票人发给汇票复本的关系; 汇票复本持票人请求复本接受人交还复本的关系; 票据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的关系; 汇票的誊本持票人请求原本接受人交还原本的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
四、一般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基础关系(票据的 实质关系)——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
三、票据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票据法所规定的,与票据行 为有牵连而非票据行为本身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
三、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列举:
票据上的正当权利人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人行使 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
因时效期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发票人或 承兑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上的当事人
发票人,在票据上签名,发出票据的人,又名出票人。 付款人,受发票人委托付款并记载于汇票或支票上的人。 受款人,也称收款人,是从发票人处接受票据并享有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的权利人。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上的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 系之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
票据法律关系
资金关系
付款人处存有发票人的资金; 发票人与付款人间订有信用合同,付款人允诺为发票人垫付资金; 付款人对发票人欠有债务,借此以为清偿; 发票人与付款人间订有其他合同(继续供应合同等); 付款人愿意为发票人付款(无因管理); 付款人付款后再向发票人请求补偿。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预约
什么是票据预约?
第二债务人,是负有担保付款义务的人,持票人在向第一债务人 行使权利而被拒绝时始得向第二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请求第二债务人 偿付票款及其他款项。
票据法律关系
汇票:经付款人承兑后付款人成为承兑人。承兑人、承兑人之保 证人为第一债务人,发票人、背书人、参加承兑人,以及前三者的保 证人为第二债务人。
本票:本票发票人及其保证人为第一债务人,背书人及其保证人 为第二债务人。
基于汇票和本票的保证而发生的保证人与持票人的关系,保证人 于履行债务后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关系。
基于汇票和本票的参加付款而发生的,参加付款人在付款后对于 汇票承兑人或本票发票人的关系,对被参加人及其前手行使持票人权 利的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
一类是债权人的付款请求权与债务人的付款义务; 二类是债权人的追索权与债务人的偿付义务。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关系的特征:
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参加承兑等)
票据关系具有多重性或主体的相对性; 票据关系的内容为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 票据关系的客体仅为票据金额; 票据关系具有无因性和独立性。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关系列举:
基于发票行为而发生的票据关系:发票人与受款人之间的关系;受 款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由于发票属于单方行为,因此在发票人与 付款人之间不发生法律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关系与票据预约关系的分离
票据预约关系是否遵守,对票据本身不发生影响,发票人,背书 人等票据行为人,即使违反预约而为发行、背书等票据行为,只要该 票据行为具备法定要件,仍然能有效成立票据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的消灭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预约关系消灭 后,已发行的票据仍然有效。
主讲教师:西南政法大学 侯东德
原因关系(又名票据原因)
票据法律关系
什么是原因关系?
当事人间(发票人与受款人间)授受票据的原因。 票据原因——在经济上和法律上的原因 同一票据行为可以有许多不同的原因关系; 原因关系可以是有对价的,也可以是无对价的; 原因关系存在于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
票据法律关系
资金关系
什么是资金关系?
资金关系是存在于汇票的发票人与付款之间、支票的发票人与付 款人之间的基础关系,又称票据资金。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有缺陷或有错误或无效等事由,对抗 与其无直接原因关系的持票人。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关系与资金关系的分离
持票人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资金关系有无的影响; 付款人对票据是否予以承兑、付款,由付款人自行选择,不受资金 关系的影响; 发票人虽然与付款人有资金关系,并依资金关系为基础发出票据, 但票据不获付款时,发票人不能以已有资金关系作为抗辩理由,对抗 持票人或其他后手的追索权。
基于汇票承兑而发生持票人(受款人)与承兑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 系。
基于单纯交付而发生的持票人与承兑人、发票人之间的关系。 基于背书而发生的背书人与被背书人的关系,被背书人(持票人) 与付款人的关系,背书的前手与后手之间的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
基于汇票的参加承兑而发生的持票人与参加承兑人之间的关系, 参加承兑人与被参加人之间的关系。
(二)票据关系的当事人:
票据债权人:票据债权人为持票人。 最初的受款人、受让人(被背书人)——付款请求权。 因履行了付款义务而取得票据的人(如保证人)——追索权。
票据法律关系
(二)票据关系的当事人:
票据债务人,有第一债务人与第二债务人之分。
第一债务人,主债务人,负有付款义务的人,持票人应先向第一 债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即先请求其付款。
支票:发票人为第一债务人,背书人为第二债务人。支票付款人 ,非为票据债务人。
保付支票:付款人为票据第一债务人。
票据法律关系
(三)前手与后手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票据法律关系
二、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指当事人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 务关系,也称票据上的关系。
票据法第一讲(下) 票据法律关系
主讲教师:西南政法大学 侯东德
票据法律关系
一、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由票据法等法律所确认和规范的,基于票据的发 行、流通转让而在票据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分为: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上的当事人
(一)基本当事人与非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发行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 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付款人与受款人。本票的发票人与受款人。
票据法律关系
五、票据关系无因性
(一)票据关系无因性理论
无因性是指行为的效力不受其基础行为效力的影响,不因基础行 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受牵连,即,行为的效力不以其基础行为 的有效为依据。
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就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各自独立存在,分 别由不同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
票据的无因性,即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原则,是票据 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
票据法律关系
(二)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分离 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的分离
票据发行、背书转让等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的条件,就能产生 有效的票据关系,而不问作为票据行为背景的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及有 效;
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一般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条件下, 无须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更不必证明原因关系的存在与有效;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上的当事人
票据上的当事人在各种票据行为中都有特定的名称。 汇票的付款人——承兑人 第一次背书中的被背书人——第二次背书中的背书人。 凡持有票据的人称为持票人(执票人)。
票据法律关系
(二)票据关系的当事人:
票据债权人和票据债务人
票据法律关系
授受票据的当事人间有了原因关系后,在发出票据之前,还必须就票 据的种类(汇票、本票或支票)、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事项达成 合意,这种合意称为票据预约。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预约
票据预约是以授受票据以及票据的有关事项为内容的民法上的合 同。
票据预约不仅存在于发票人与受款人间,也存在于背书人与被背 书人之间。
票据法律关系
三、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列举: 汇票持票人请求发票人发给汇票复本的关系; 汇票复本持票人请求复本接受人交还复本的关系; 票据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的关系; 汇票的誊本持票人请求原本接受人交还原本的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
四、一般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基础关系(票据的 实质关系)——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
三、票据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票据法所规定的,与票据行 为有牵连而非票据行为本身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
三、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列举:
票据上的正当权利人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人行使 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
因时效期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发票人或 承兑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上的当事人
发票人,在票据上签名,发出票据的人,又名出票人。 付款人,受发票人委托付款并记载于汇票或支票上的人。 受款人,也称收款人,是从发票人处接受票据并享有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的权利人。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上的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 系之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
票据法律关系
资金关系
付款人处存有发票人的资金; 发票人与付款人间订有信用合同,付款人允诺为发票人垫付资金; 付款人对发票人欠有债务,借此以为清偿; 发票人与付款人间订有其他合同(继续供应合同等); 付款人愿意为发票人付款(无因管理); 付款人付款后再向发票人请求补偿。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预约
什么是票据预约?
第二债务人,是负有担保付款义务的人,持票人在向第一债务人 行使权利而被拒绝时始得向第二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请求第二债务人 偿付票款及其他款项。
票据法律关系
汇票:经付款人承兑后付款人成为承兑人。承兑人、承兑人之保 证人为第一债务人,发票人、背书人、参加承兑人,以及前三者的保 证人为第二债务人。
本票:本票发票人及其保证人为第一债务人,背书人及其保证人 为第二债务人。
基于汇票和本票的保证而发生的保证人与持票人的关系,保证人 于履行债务后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关系。
基于汇票和本票的参加付款而发生的,参加付款人在付款后对于 汇票承兑人或本票发票人的关系,对被参加人及其前手行使持票人权 利的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
一类是债权人的付款请求权与债务人的付款义务; 二类是债权人的追索权与债务人的偿付义务。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关系的特征:
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参加承兑等)
票据关系具有多重性或主体的相对性; 票据关系的内容为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 票据关系的客体仅为票据金额; 票据关系具有无因性和独立性。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关系列举:
基于发票行为而发生的票据关系:发票人与受款人之间的关系;受 款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由于发票属于单方行为,因此在发票人与 付款人之间不发生法律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关系与票据预约关系的分离
票据预约关系是否遵守,对票据本身不发生影响,发票人,背书 人等票据行为人,即使违反预约而为发行、背书等票据行为,只要该 票据行为具备法定要件,仍然能有效成立票据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的消灭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预约关系消灭 后,已发行的票据仍然有效。
主讲教师:西南政法大学 侯东德
原因关系(又名票据原因)
票据法律关系
什么是原因关系?
当事人间(发票人与受款人间)授受票据的原因。 票据原因——在经济上和法律上的原因 同一票据行为可以有许多不同的原因关系; 原因关系可以是有对价的,也可以是无对价的; 原因关系存在于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
票据法律关系
资金关系
什么是资金关系?
资金关系是存在于汇票的发票人与付款之间、支票的发票人与付 款人之间的基础关系,又称票据资金。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有缺陷或有错误或无效等事由,对抗 与其无直接原因关系的持票人。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关系与资金关系的分离
持票人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资金关系有无的影响; 付款人对票据是否予以承兑、付款,由付款人自行选择,不受资金 关系的影响; 发票人虽然与付款人有资金关系,并依资金关系为基础发出票据, 但票据不获付款时,发票人不能以已有资金关系作为抗辩理由,对抗 持票人或其他后手的追索权。
基于汇票承兑而发生持票人(受款人)与承兑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 系。
基于单纯交付而发生的持票人与承兑人、发票人之间的关系。 基于背书而发生的背书人与被背书人的关系,被背书人(持票人) 与付款人的关系,背书的前手与后手之间的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
基于汇票的参加承兑而发生的持票人与参加承兑人之间的关系, 参加承兑人与被参加人之间的关系。
(二)票据关系的当事人:
票据债权人:票据债权人为持票人。 最初的受款人、受让人(被背书人)——付款请求权。 因履行了付款义务而取得票据的人(如保证人)——追索权。
票据法律关系
(二)票据关系的当事人:
票据债务人,有第一债务人与第二债务人之分。
第一债务人,主债务人,负有付款义务的人,持票人应先向第一 债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即先请求其付款。
支票:发票人为第一债务人,背书人为第二债务人。支票付款人 ,非为票据债务人。
保付支票:付款人为票据第一债务人。
票据法律关系
(三)前手与后手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票据法律关系
二、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指当事人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 务关系,也称票据上的关系。
票据法第一讲(下) 票据法律关系
主讲教师:西南政法大学 侯东德
票据法律关系
一、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由票据法等法律所确认和规范的,基于票据的发 行、流通转让而在票据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分为: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上的当事人
(一)基本当事人与非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发行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 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付款人与受款人。本票的发票人与受款人。
票据法律关系
五、票据关系无因性
(一)票据关系无因性理论
无因性是指行为的效力不受其基础行为效力的影响,不因基础行 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受牵连,即,行为的效力不以其基础行为 的有效为依据。
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就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各自独立存在,分 别由不同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
票据的无因性,即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原则,是票据 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
票据法律关系
(二)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分离 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的分离
票据发行、背书转让等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的条件,就能产生 有效的票据关系,而不问作为票据行为背景的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及有 效;
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一般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条件下, 无须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更不必证明原因关系的存在与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