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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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有效控制和化解公司经营风险,规范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控制。委员会可向董事会提交议案,也可根据董事会授权就相关事项做出决策。

第二章组织构成

第三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至二名。主任委员由董事会任命。

第四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讨论同意可以予以更换:

(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二)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也不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三)任期内因严重渎职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四)董事会认为不适合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二)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公司出现的风险问题和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工作;

(四)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工作程序与规范

第八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筹备工作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综合管理部相关人员负责会议文件的保存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九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董事会的议案要形成决议,经董事会授权就相关事项做出的决策要形成纪要,与会的委员应在决议和纪要上签字;会议讨论的其它事项应当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也可根据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临时报告。

第四章工作规则

第十一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二日通知全体委员。遇到紧急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本人因故确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人对受托人按照授权范围投票的结果承担责任。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督察长可列席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通讯会议等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经主任委员同意,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列席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经董事会授权,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对公司风险进行评估或为其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应经委员一致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组织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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