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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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新政办〔2017〕110号文件的通知-新政办〔2018〕85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新政办〔2017〕110号文件的通知-新政办〔2018〕85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新政办〔2017〕110号文件的
通知
正文: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新政办〔2017〕110号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我市脱贫攻坚工作实际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为进一步筑牢贫困群众脱贫增收风险屏障,实现“政策红利最大化”和“群众利益最大化”。

现将《新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发挥财政职能引入保险机制撬动金融资本助推脱贫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7〕110号)文件有关政策调整完善,特通知如下:
一、脱贫攻坚“一揽子”保险险种:医疗扶贫再保险、农业保险、高保障农业保险、贷款保证保险四类保险中取消高保障农业保险,同时删除该文中“三、实施内容(三)高保障农业保险相关内容。

”及“附件3.新乡市高保障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二、除上述修改内容外,该文件其他内容继续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7日
——结束——。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2•【字号】新政文[2008]217号•【施行日期】2008.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新政文[2008]217号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8〕41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对200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一、废止《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工矿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的通告》(新政〔2004〕49号)等62件规范性文件。

二、宣布《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新政〔2004〕26号)等283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三、确认《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新政〔2007〕51号)等578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四、修改《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新政〔2005〕50号)等47件规范性文件,待修改后重新公布。

五、2003年1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除本决定确认继续有效和列入修改计划重新公布的外,一律宣布失效。

本决定规定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本决定规定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其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内容不得继续执行,确定的起草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并结合工作实际,按计划期限要求及时提出修改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重新公布;本决定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关实施部门应当作好跟踪评估工作,及时提出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建议,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08•【字号】•【施行日期】2023.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3〕29号),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强化经济发展就业导向。

将就业优先作为政策出台的重要依据和政策效果评价的重要标准。

制定财政、货币、金融、产业等政策,要充分考虑对就业的影响,不断强化就业政策与财政、投资、消费等政策的协同。

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健康发展,加强主导产业培育,优先发展和投资就业带动能力强的产业,突出重点产业拉大就业作用,支持引导产业在县区间、城乡间有序转移与合作,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强化就业优先导向,不断促进就业“量”的扩张和“质”的提升。

(市发改委、人社局、工信局、财政局、金融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强企业扩岗政策支持。

及时梳理全市用工规模较大、带动就业能力强的用人企业,确定重点企业名单,结合人社部门“三包三联”活动,配备企业就业服务专员,从建立企业用工需求清单、做好用工保障服务、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发挥政策促进优势等多个方面保障企业用工需求,强化全方位、多渠道、常态化的用工服务,助力市场主体发展。

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2018〕5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2018〕5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201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3号)精神,进一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拓展就业新空间,在经济转型中实现就业转型,以就业转型支撑经济转型,实现就业与经济增长同步,保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现就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市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建立健全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联动机制。

创新宏观调控方式,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增强对就业拉动能力。

支持发展资本、技术和知识密集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劳动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鼓励研发、设计、科技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从传统产业剥离出来,加强财税、金融、资金等政策支持,发挥其服务企业、促进就业的作用。

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

(市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委、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责任单位,下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30•【字号】新政办(2015)128号•【施行日期】2015.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2015)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30日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发〔2014〕16号),设立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职责。

2.取消企业聘用干部审批职责。

3.取消人才流动机构举办区域性大型人才交流活动审批职责。

4.取消其他部门和单位举办面向社会的人才交流活动(不包括人才流动机构)审批职责。

5.取消企业惩处职工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备案职责。

6.取消用人单位招工备案职责。

7.取消《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审核(备案)职责。

8.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承接的职责。

1.台、港、澳人员在新就业许可职责。

2.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起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相关规定;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24•【字号】新政办〔2023〕 61号•【施行日期】2023.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新政办〔2023〕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2023年11月8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24日新乡市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为深入贯彻落实《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十四五”扩大内需战略实施方案》《河南省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更好发挥内需拉动作用,推动全市经济发展质量更高、效益更好、速度更快、更可持续,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为总纲领、总遵循、总指引,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各项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抓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机遇,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把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锚定“两个确保”、落实“十大战略”,紧盯“两大跨越”、突出“产业兴市”、推进“十大工程”,建设中原农谷,不断强化投资、消费、出口、物流“四个拉动”,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加强需求侧管理,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充分释放和激发市场潜力,促进供需在更高水平上实现动态平衡,积极服务和融入国内经济大循环,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良性互动,为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作出更大贡献。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新乡市重点产业细分领域支持政策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新乡市重点产业细分领域支持政策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新乡市重点产业细分领域支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08•【字号】新政办〔2024〕 2号•【施行日期】2024.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新乡市重点产业细分领域支持政策的通知新政办〔202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各项惠企财政支出政策,严格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现对《新乡市重点产业细分领域支持政策》(新政办〔2022〕35号)作如下修订:一、将“(二)加大汽车零部件企业扶持力度,对汽车零部件企业进入整车供应体系,年实际直接配套金额首次超过10亿元、15亿元、30亿元的,按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进行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修改为“(二)加大汽车零部件企业扶持力度,对汽车零部件企业进入整车供应体系,年实际直接配套金额首次超过10亿元、30亿元、50亿元且地方经济贡献较上年实现增长的,对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二、将“(五)大力发展预制菜产业。

对企业进入大型商超、连锁酒店、餐饮企业供应体系的,年实际直接配套金额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15亿元,按新增地方财政贡献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进行奖励。

对连锁加盟模式类企业自产自销的,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15亿元的,按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进行奖励。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修改为“(五)大力发展预制菜产业。

对企业进入大型商超、连锁酒店、餐饮企业供应体系的,年实际直接配套金额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15亿元且地方经济贡献较上年实现增长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9•【字号】新政办[2006]91号•【施行日期】2006.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新政办[2006]91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健全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切实解决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在2006年底前,全市基本消除现有的“零就业家庭”,确保零就业家庭中至少有1人实现稳定就业,且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认定条件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我市境内具有同一城镇户口的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员(不含已退休人员和在校学生)均处于失业状态或一年内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活动时间累计不足三个月。

三、认定程序(一)凡符合认定条件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可持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自愿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后,报县(市)、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三)县(市)、区就业办公室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劳动就业局)审定,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零就业家庭成员开具《新乡市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并组织协调安置就业。

零就业家庭每年认定一次。

各级审核认定机构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状况实行跟踪服务,动态管理,每季度核查一次,及时掌握零就业家庭的就业状况和享受援助政策的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就业办公室。

四、扶持政策经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可凭《新乡市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以下就业扶持政策:(一)开发公益性岗位,提供就业援助。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稳定就业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稳定就业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稳定就业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8•【字号】新政办[2012]180号•【施行日期】2012.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稳定就业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2]1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稳定就业专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新乡市稳定就业专项工作方案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环境仍很严峻,对就业工作带来更多困难和挑战。

为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对就业的拉动作用,实现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的良性互动,确保就业局势整体稳定,根据省、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按照持续求进的总要求,持续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力以赴落实好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打好第四季度攻坚战,千方百计完成全年就业目标任务。

具体目标是:--努力开发就业岗位,四季度实现城镇新增就业1.8万人,力争全年城镇新增就业达到7.33万人以上;适时举办秋季、冬季大型人才招聘会、民营企业专场人才招聘会等各类招聘会29场次(其中公共就业专项活动7场次);开发就业岗位4500个,全年完成4.8万个;介绍安置各类失业人员就业5400人次,全年完成5.5万人次。

组织省外劳务输出300人次,劳务派遣人员450人次。

推动1400余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创业就业,力争扶持8-12家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吸纳带动就业困难人员2000余名实现就业。

--积极开展劳务合作和引导就地就近就业,力争全年农村劳动力新增转移就业6万人,转移就业总量稳定在132万人以上。

--强化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力争实现应届高校毕业生年底总体就业率与去年同期持平,达到86%以上;--积极开展就业援助,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力争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22•【字号】新政办〔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22日新乡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为进一步增强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水平,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迈上新台阶,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豫政办〔2023〕68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锚定“两个确保”,持续落实“十大战略”,推进“十大建设”,围绕市委“1+6+5”工作布局、市政府法治工作安排和《新乡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新发〔2022〕5号)重点任务,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底,权责统一、运转高效的行政执法工作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市、县、乡三级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全面建立,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行政执法队伍能力素质显著提升,行政执法数字化、信息化建设更趋完善,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和保障力明显增强,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大幅上升,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乡实践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支持重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政策措施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支持重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政策措施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支持重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新政办〔2023〕 62号•【施行日期】2023.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支持重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政策措施的通知新政办〔2023〕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支持重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政策措施》已经2023年11月8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5日新乡市支持重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政策措施为加快构建高水平新型基础设施体系,有力支撑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南省支持重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精神,现制定如下配套落实政策。

一、完善提升信息基础设施(一)鼓励建设绿色数据中心和行业型数据中心。

对新建的PUE(电源使用效率)低于1.3的数据中心,或PUE年降低0.01以上(或等效节约用电150万千瓦时以上)的现有数据中心,给予每个在用物理机架每年不超过1000元的支持,其中园区级数据中心PUE以园区内的单栋机房楼为单位进行计算,所需资金由省、市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共同分担。

鼓励因地制宜,面向应用场景市场需求建设行业型数据中心。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政务大数据局、通管办、财政局,国网新乡供电公司)(二)支持算力应用及配套建设储能设施。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使用算力规模100P FLOPS以上的人工智能计算中心、1000个标准机架以上的数据中心算力资源,积极支持使用单位争取省级算力券。

鼓励智算中心、新型数据中心等配置储能设施,提升电力自平衡能力;对配套建设储能规模在1000千瓦时以上储能设施的,支持争取省级财政奖励。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政务大数据局、通管办、财政局)二、深入推进融合基础设施(三)支持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1•【字号】新政办[2006]183号•【施行日期】2006.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06]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新乡市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三部门劳社部发〔2006〕13号文件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豫劳社劳资〔2006〕9号)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据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动员和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促使全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管理工作有新的突破,构建起符合我市实际的劳动关系新格局。

二、实施范围在我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三、目标任务(一)从2006年至2008年,用三年时间实现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目标。

其中2006年国有(含国有控股)、集体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达到90%以上,城镇其它类型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劳动合同签订率力争达到80%以上;2007年国有、集体企业要全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城镇其它类型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劳动合同签订率力争达到90%以上;2008年底全市各类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引进人才留新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引进人才留新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引进人才留新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22•【字号】新政办〔2022〕 62号•【施行日期】2022.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引进人才留新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新政办〔2022〕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引进人才留新创新创业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2022年7月4日第9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22日新乡市引进人才留新创新创业若干政策为进一步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建立以“人才留新创新创业”为核心的人才保障体系,打造人才留新创新创业“全链条”精细化服务模式,提升人才综合服务效能,营造高质量的人才发展环境,制定以下政策。

一、实施企业自主认定人才模式(一)“人才+企业+项目”人才认定模式。

围绕我市“装备制造、食品制造、轻纺、化学工业、建材”等5大传统支柱产业,“生物与新医药、电池及新能源、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等4大战略新兴产业,“基因工程、氢能与储能”2大未来产业,引进的新兴产业重大项目、龙头企业设立人才自主认定试点,试点单位新引进的研发人才实行自主认定。

研发人才应实施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项目,由企业按照人才工资薪金、创新创业项目实施情况认定人才,研发人才经认定后报市委人才办核准,按照《新乡“牧野英才2.0”三年行动计划》和本政策规定中对应的人才类别享受同等待遇。

1.试点确定程序。

按照《新乡市高层次人才及其他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中A、B、C、D类人才认定职责分工,由市委人才办统筹协调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审核备案企业自主认定试点单位名单,核实申报单位纳税总额信息、人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总额信息、人才工资薪金银行流水信息。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16•【字号】新政文(2016)73号•【施行日期】2016.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6)73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豫政〔2015〕59号)精神,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引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新形势下我市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建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加强财税、金融、产业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强化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强化就业目标评估考核,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作为宏观调控的目标导向,加大对各级政府的考核力度,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作为政府年度考核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社局、审计局、统计局)(二)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就业。

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积极争取我市列入国家、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范围,指导国家、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并按照有关政策予以支持。

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

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二次创业”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对缺乏有效抵押物反担保的小微企业,可将其作为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经济实体组织给予政策扶持。

对小微企业税收按照相关政策予以支持,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的能力。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21年新乡市重点民生实事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21年新乡市重点民生实事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21年新乡市重点民生实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29•【字号】新政办〔2021〕 24号•【施行日期】2021.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21年新乡市重点民生实事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践行“人民至上”理念,市政府决定,继续从全市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集中办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民生实事,努力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为确保民生实事顺利实施,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增城镇就业7.15万人目标任务: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重点做好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下岗职工、返乡人员就业工作,确保全市新增城镇就业7.15万人。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局、科技局、民政局、退役军人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管委会二、提高妇女儿童健康保障水平目标任务:对农村适龄妇女、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适龄妇女免费开展一次宫颈癌、乳腺癌筛查,宫颈癌、乳腺癌各完成筛查6.235万人;免费对早中期孕妇开展一次血清学筛查、彩色超声筛查,筛查覆盖率达到55%以上;对新生儿开展“两病”和听力筛查服务,筛查率均达到90%;为筛查出的符合条件且自愿接受产前诊断的高风险孕妇(胎儿)免费提供一次产前诊断。

责任单位:市妇联配合单位:市卫健委、财政局、民政局三、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目标任务:为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救助,全年救助884人。

责任单位:市残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委、审计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扶贫办四、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目标任务:深入开展村庄清洁行动,并结合季节、区域特点适时组织开展相应的集中整治活动,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新政办[2007]180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新政办[2007]180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新政办[2007]180号)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07〕81号)文件和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加大零就业家庭就业帮扶力度,建立创业促进就业的长效工作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和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做好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帮扶工作(一)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登记制度。

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

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实行家庭申报、社区(居委会,下同)核实、街道认定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对零就业家庭的管理,建立统一的登记台帐和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更新。

零就业家庭的申报认定程序为:居民持身份证、户口本、失业登记证明或《再就业优惠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到居住地社区进行申报。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居民申请进行登记核实后报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由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认定,对认定的零就业家庭要在社区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实行零就业退出制度。

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中有一人稳定就业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的,从确认稳定就业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之日起满1年的不再作为零就业家庭对待。

(二)进一步做好零就业家庭成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工作。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力资源保障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力资源保障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力资源保障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2•【字号】新政办[2012]170号•【施行日期】201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力资源保障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2]1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人力资源保障专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新乡市人力资源保障专项工作方案当前,我市经济形势复杂多变,变人口压力为人力资源优势的任务更加繁重。

为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保障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调蓄人力资源,稳定就业局势,服务中原经济区强市建设,实现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的良性互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促进中原经济区强建设为主题,以深入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为主线,以提升人力资源素质,调整就业结构和技能结构为核心,以高技能人才培养为龙头,以项目建设为抓手,突出培训重点,强化示范引领,扩大培训范围,提高培训质量,2012年底前完成各类职业技能培训15万人次,职业技能鉴定4万人次,新技师培养420人,高级工培养6000人,为中原经济区强市建设提供高素质技能人才保障。

二、主要政策措施(一)强力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示范市建设。

坚持“多路并进”,加快技能提升。

人社、教育、工信、国资、民政、农业、扶贫和残联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60号)和《河南省2012年全民技能振兴工程专项工作方案》(豫政办〔2012〕83号),充分利用各类教育培训资源,面向全体劳动者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升我市劳动者素质,大力开发人力资源,贯通技能劳动者初、中、高级到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业成长通道。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的通知-新政办[2013]6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的通知-新政办[2013]6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的通知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的通知(新政办[201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8日新乡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第一条为保证市政府公文格式的规范、统一、庄重、美观,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制定本细则。

新乡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公文形式第二条以市政府及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使用以下发文形式:(一)以市政府名义,由市长签署的向社会发布的特别重要的涉及全局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用《新乡市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印发。

(二)以市政府名义,发布重要政策,部署重要工作,对重大问题作出的决定、命令、通知,批转县(市、区)、市政府部门的重要文件等,用《新乡市人民政府文件》(代字为“新政”)的形式印发。

(三)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对县(市、区)、市政府部门的批复,通知事项等,用《新乡市人民政府文件》(代字为“新政文”)的形式印发。

(四)以市政府名义,与省政府各部门和其他省辖市不相隶属机关联系、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用《新乡市人民政府文件》(代字为“新政函”)的形式印发。

(五)市政府任免干部,用《新乡市人民政府文件》(代字为“新政干”)的形式印发。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06年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新政办[2006]131号【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8.15【实施日期】2006.08.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2日)宣布失效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06年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通知(新政办[2006]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06年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关于做好2006年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2006年我市约有22000名大中专毕业生面临就业,其中研究生、本科毕业生5977名,专科毕业生12371名,中专毕业生4000名,就业形势严峻,任务艰巨。

为切实做好2006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指导思想,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着眼稳定发展大局,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国家宏观调控、学校与政府提供就业指导、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完善服务体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优化就业环境,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完善各项政策,拓宽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渠道(一)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是2006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和核心工作,要在全面落实近年来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一系列关于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的基础上,狠抓《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05〕18号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豫办〔2005〕36号)精神的落实,力争使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取得较大突破。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有关再就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有关再就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有关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安排的意见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新政办[2005]71号
【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有关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安
排的意见
(新政办[2005]71号)
2005年5月8日,市政府召开第21次常务会议,重点研究了全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有关工作,明确提出了2005年的年度目标。

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的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都要从大局出发,把小额贷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司其职,主动配合,特别是一把手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2005年对发放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一)各县(市)、区小额贷款经办银行由本级政府确定。

市本级小额贷款工作由市
商业银行承担,并对再就业小额贷款经办支行实行年度责任目标单列考核。

小额贷款各承办银行要保证按担保基金1:5落实放大,确保再就业小额贷款年度责任目标的顺利完成。

(二)对下岗失业人员的个人贷款,由担保机构负责核查担保,经办银行负责核贷,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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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新政办[2007]180号
【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8.23
【实施日期】2007.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
(新政办[2007]180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07〕81号)文件和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加大零就业家庭就业帮扶力度,建立创业促进就业的长效工作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和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做好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帮扶工作
(一)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登记制度。

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

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实行家庭申报、社区(居委会,下同)核实、街道认定制
度。

各级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对零就业家庭的管理,建立统一的登记台帐和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更新。

零就业家庭的申报认定程序为:居民持身份证、户口本、失业登记证明或《再就业优惠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到居住地社区进行申报。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居民申请进行登记核实后报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由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认定,对认定的零就业家庭要在社区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实行零就业退出制度。

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中有一人稳定就业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的,从确认稳定就业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之日起满1年的不再作为零就业家庭对待。

(二)进一步做好零就业家庭成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工作。

对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及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做到应发尽发,并帮助他们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三)开发公益性岗位,实施岗位政策援助。

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

对岗位不挑不拣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承诺一个月内帮助其实现就业。

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群体中的“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超过3年的,可以适当延长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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