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货运舱位承包协议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航空货运舱位承包协议广州市穗佳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杭州快达航空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双方更好的合作,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对甲方航班实施包舱运输,就具体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航线、舱位及价格

1、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合理安排运力并制定航班计划,乙方负责在相应航线上组织航空货物。

2、承包舱位(包含邮件运输)

乙方组织装运货物后的剩余舱位甲方有权在经停站继续组织装运货物,运输收入归甲方所有。

3、包舱款计算标准如下表所示:

第二条货物种类

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及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货物运输手册》等规定的货物。天津航空不承运任何形式的危险品。

第三条货运单和邮运单填开

1、国内货运单运价栏填写“0”,运费栏注明“包舱”字样;

国际货运单的运价及运费按照公布运价填开。货物种类、货物运量等栏目按规定填写。

2、邮运单按民航邮运结算有关规定和甲方票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填开。

第四条票证管理

1、甲方向乙方发放的货运单和邮运单仅限于乙方舱位承包航班上使用,并在货运单财务联和承运人联上加盖“航班包舱”字样的业务章。邮运单按民航邮运结算有关规定和甲方票证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保管和使用。

2、为了维护甲方权利,乙方从甲方处领取空白货运单,需按国内货运单人民币1000元/份,国际货运单人民币5000元/份,交纳票证押金。票证发放实行“以票换票”,即按乙方结算的票证数量发放空白票证。

3、乙方有义务保证所申领票证的安全,如发生票证遗失或损坏,按甲方规定处理。运输凭证遗失,乙方应立即书面报告甲方,如果遗失的货运单和邮运单一旦被冒用,乙方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由于乙方不按规定填开货运单和邮运单,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每张国内货运单扣以乙方人民币4000元的罚款;甲方有权每张国际货运单扣以乙方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

第五条包舱款和邮件运输收入

1、包舱款的结算

1)乙方应以一个月为结算周期。甲方出具包舱款账单,乙方收到甲方结算账单后5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核对。双方核对无误,乙方在2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将包舱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帐户,逾期乙方将按每日0.5%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如情节严重,严重影响协议履行,甲方认为协议无继续履行的必要时,可终止此协议。

2)因甲方原因及双方约定的节假日取消的航班不计包舱款。

3)因甲方原因造成航班无舱位提供给乙方装运的航班不计包舱款。

4)乙方须优先保障甲方公务货运输,甲方利用乙方空余舱位运输甲方公务货时,不核减乙方的包舱款;因甲方运输公务货造成乙方交运的货物拉货,甲方需按占用舱位载重×协议运价核减乙方包舱款。协议运价计算方式:每班包舱价格÷机型运力。

5)包舱航线的机型如果发生变更,结算时以当天的甲方飞行任务书上所执行的机型计算包舱款;包舱航线的航班号如果发生变更,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确认后按变更后的航班号计算包舱款。

6)换单过程中所产生的邮寄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

2、邮件运输收入的结算

1)乙方组织的航空邮件统一按N运价的10%开单,乙方按

包舱价格与甲方结算。

2)乙方自行组织的航空邮件所得运输收入由乙方直接与甲方结算。在乙方结清当月包舱款后,甲方将当月包舱的邮件运输收入汇入乙方指定银行帐户。

包舱的邮件运输收入按以上第一条结算。

3、航空燃油联动机制

协议执行期间航空燃油价格变动产生的成本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依据燃油上涨(或下降)的幅度向乙方提高(或下调)包舱航班的包舱款,具体核算标准如下:

1)包舱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燃油上涨(或下降)幅度×货舱载重×飞行时间×每吨货邮小时油耗

2)每吨货邮小时油耗标准如下:

3)燃油上涨幅度=实际燃油价-燃油基准价区间上限,燃油下降幅度=燃油基准价区间下限-实际燃油价。

4)燃油基准价区间上限为协议开始执行日期燃油价格,即7931元/吨,下限为5931元/吨。

5)包舱价款调整时间与结算周期保持一致。

6)燃油上涨(或下降)幅度低于300元/吨(含300元/吨),包舱价格不做调整。

4、如果乙方不能按时结算包舱款,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

发放货运单和邮运单。

第六条包舱费用

1、地面操作费用

乙方组织的所有包舱货物和邮件在飞机起降机场产生的进出港货物地面货物操作费用(包括备降机场)全部由乙方负担,标准按照实际起降机场的规定执行。根据乙方要求,甲方可代收代付。

2、担保

乙方以(√现金/ 银行担保)的形式于 2012 年8月20日之前向甲方提供包舱款担保,否则甲方有权中止本协议的执行。担保额度以乙方所付贰个月/ 周的包舱款计算,即人民币90000元(人民币大写:玖万元整)。

担保银行名称:无

担保银行帐号:无

第七条协议变更、解除

1、因天气、航路、空管、飞机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航班变更、延误、取消时,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妥善处理货物,所产生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不再承担。

2、除上述情况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不得变更、转让。

3、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相关条款,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 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后,变更内容方为有效。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或民航有关政策法规调整,或发生其他不

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一方不能如约履行本协议,应免除相应责任。

4、协议一方如需提前解除协议,应提前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且需经对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视为违约。如果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单方面解除协议,则按 60 天的包舱款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迟延履行其付款义务,严重影响协议履行,甲方认为协议已无继续履行必要的,可终止此协议。

第八条保密条款

1、本协议所指的“保密信息”指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向对方提供的任何商业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财务信息、法律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或双方根据这些资料所作的摘要、笔记、概要、研究及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书面的、口头的或电子媒体的形式来体现或储存的资料和信息。

2、在未经本协议任何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甲乙双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提供、或允许第三方运用或利用任何本协议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信息;

3、在未经本协议任何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甲乙双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提供任何在进行中的工作的性质、协议内容和合作的具体情况;

4、双方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其所需要知悉保密信息之雇员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本协议双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泄露本协议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