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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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法律、法规,低于同级、上级地方性法规
细化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设立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7国际条约
1《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1国家主权事项2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6非国有财产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和重要经济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其中4、5、9为法律绝对保留事项,即不可以授权立法,由国务院先行制订行政法规
4经济法
调整国家在协调、干预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统计法》《税收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审计法》《预算法》《反垄断法》《政府采购法》《节约能源法》
5社会法
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总称。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残疾人保证法》《职业病防治法》
法律部门
主要调整对象或者领域
法规列举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决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权力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等。
《宪法》、《立法法》《组织法》《选举法》
《国籍法》,《区域自治法》
2民法商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法人)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规范;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主体及商事活动的规范
在我国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等
3行政法
调整国家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监督主体之间的各种关系的规范。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包括:行政管理,行政监督,救济,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建筑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低于宪法、法律
立法依据:为执行法律、宪法规定、人大授权
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4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低于法律、行政法规;立法依据:为执行法律法规;地方事务需要
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6刑法
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规定各种诉讼、非诉讼活动程序的法律(程序法)
3大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非诉讼程序法:《仲裁法》
1.1百度文库2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法的形式决定于法的本质。
包括四层含义:○1立法机关性质和级别○2法律规范外部表现形式○3效力等级○4地域效力.
1.1.2.2法的效力层级(1012P5-6)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前提为“同一机关制定”)
4、新法优于旧法(前提为“同一机关制定”)
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裁决。
*法律和法规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授权立法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审查:对违宪或违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提出主体: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高(法院,检察院)、省级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审查对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
审查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后果:制定机关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撤销
1.1.3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相关法律的关系(1013P6-9)
5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城市人民政府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XX行业XX规定/决定/办法》
低于法律、法规
细化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设立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6地方规章
省级、省会市、较大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XX规定/决定/办法》
1、同一机关制定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之间冲突;由制定机关裁决。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3、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冲突,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若国务院认为应该适用部门规章,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6、备案和审查
○1备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含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1
1.1.1法律体系---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的部门法或者叫法律部门。我国法律体系包括以下表内7个法律部门。
建设工程法律----具有综合性的特点,主要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还包括行政法、民商法。同时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具有自己的完整体系。
建设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为主体;与行政法、民法商法、社会法关系密切。
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是民事商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通则》《刑法》《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诉讼法》
仅次于宪法;(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各种刑罚以及行政处罚(只有《刑法》可以设定刑罚)
3行政法规
国务院(中央政府、最高行政机关)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世界范围内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在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
法的形式
制定机关
表现形式及示例
效力等级
可设置的处罚种类
1宪法(典)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最高
不得抵触,否则无效
2法律
(狭义)
全国人大(基本)及人大常委会(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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