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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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机构输血科基本标准

北京市医疗机构输血科基本标准

北京市医疗机构输血科基本标准
根据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北京市医务人员输血技术操作规范》,北京市医疗机构输血科的基本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1. 专业人员要求:输血科必须有具备相应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的临床血液专业技术人员,能够熟练进行血液采集、血型鉴定和配血等操作。

2. 医疗环境要求:输血科必须有洁净、明亮、通风良好的工作环境,严格遵守感染控制的要求。

输血科必须定期进行消毒清洁,确保无尘、无菌。

3. 资源配置要求:输血科必须配备所需的输血设备和器械,并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的设备检测,确保设备正常使用。

4. 输血品种要求:输血科必须储备必要的血液和血液制品,包括全血、红细胞悬浮液、血浆和血小板等,并确保存储条件符合要求。

5. 输血操作要求:输血科必须按照规范的操作流程进行输血操作,包括严格执行血液安全控制制度,确认患者身份和血型,核对血液标本和输血单据,保证输血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6. 质量管理要求:输血科必须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实施和监督相关的质量管理规范和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内部质量评审和外部质量评估。

7. 安全控制要求:输血科必须建立和持续改进输血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加强输血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质控,确保患者输血过程中的安全。

以上是北京市医疗机构输血科的基本标准,旨在确保输血操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保障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要求(试行)为规范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基本要求。

一、总则(一)申请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设住院部的门诊部及卫生所不得开展输血。

临床用血统一由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合法血站供给,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集血液(对患者进行自身输血除外)。

(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健全工作制度,遵循合理、科学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三)三级医院应设立输血科,二级医院设立输血科或血库,一级医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血库或贮血室。

(四)输血科(血库)的主要职能: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二、布局和设施(一)布局要求1、输血科(血库)应有独立的业务用房,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并尽可能临近手术室、病房,以便于取血。

2、房屋建筑设施应达到卫生学标准,布局合理,按工作流程分室分区,应有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各室或各区域有明显的标识。

血液贮存、发放处和输血治疗室设在清洁区,血液检验和处置室设在污染区,办公室设在半清洁区。

(二)用房面积1、科室用房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原则上三级医院不少于80m2,二级医院不少于50m2,贮血室不少于30m2。

2、使用面积与床位数参考比例推荐标准:1、有通风、防潮设施,通讯、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2、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3、应有与用血任务相适应的取血箱。

4、应具有计算机管理设施。

5、有直拨功能的专用电话。

三、人员配备(一)输血科(血库)配备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与病床的比例为1:120~150配备,三级医院不少于5人,二级医院不少于3人,贮血室应不少于1人。

医疗机构血库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血库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血库基本标准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试行)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要求(试行)为规范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基本要求。

一、总则(一)申请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设住院部的门诊部及卫生所不得开展输血。

临床用血统一由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合法血站供给,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集血液(对患者进行自身输血除外)。

(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健全工作制度,遵循合理、科学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三)三级医院应设立输血科,二级医院设立输血科或血库,一级医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血库或贮血室。

(四)输血科(血库)的主要职能: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二、布局和设施(一)布局要求1、输血科(血库)应有独立的业务用房,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并尽可能临近手术室、病房,以便于取血。

2、房屋建筑设施应达到卫生学标准,布局合理,按工作流程分室分区,应有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各室或各区域有明显的标识。

血液贮存、发放处和输血治疗室设在清洁区,血液检验和处置室设在污染区,办公室设在半清洁区。

(二)用房面积1、科室用房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原则上三级医院不少于80m2,二级医院不少于50m2,贮血室不少于30m2。

2、使用面积与床位数参考比例推荐标准:1、有通风、防潮设施,通讯、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2、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3、应有与用血任务相适应的取血箱。

4、应具有计算机管理设施。

5、有直拨功能的专用电话。

三、人员配备(一)输血科(血库)配备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与病床的比例为1:120~150配备,三级医院不少于5人,二级医院不少于3人,贮血室应不少于1人。

医疗机构血库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血库基本标准

童鶯剜s疗机构如r・曲r•莎昭MT丿加⑷R •耐济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试行)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要求(试行)为规范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木基木要求。

一、总则(-)申请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设住院部的门诊部及卫生所不得开展输血。

临床用血统一由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合法血站供给,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釆集血液(对患考进行自身输血除外)O(-)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健全工作制度,遵循合理、科学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三)三级医院应设立输血科,二级医院设立输血科或血库,一级医院根据木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血库或贮血室。

(四)输血科(血库)的主要职能:负责木单位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二、布局和设施(-)布局要求1、输血科(血库)应有独立的业务用房,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并尽可能临近手术室、病房,以便于取血。

2、房屋建筑设施应达到卫生学标准,布局合理,按工作流程分室分区,应有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各室或各区域有明显的标识。

血液贮存、发放处和输血治疗室设在清洁区,血液检验和处置室设在污染区,办公室设在半清洁区。

(-)用房面积1、科室用房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原则上三级医院不少于80m2,二级医院不少于50m2,贮血室不少于30m2。

2、使用面积与床位数参考比例推荐标准:1、有通风、防潮设施,通讯、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2、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3、应有与用血任务相适应的取血箱。

4、应具有计算机管理设施。

5、有直拨功能的专用电话。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要求(试行)为规范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基本要求。

一、总则(一)申请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设住院部的门诊部及卫生所不得开展输血。

临床用血统一由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合法血站供给,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集血液(对患者进行自身输血除外)。

(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健全工作制度,遵循合理、科学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三)三级医院应设立输血科,二级医院设立输血科或血库,一级医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血库或贮血室。

(四)输血科(血库)的主要职能: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二、布局和设施(一)布局要求1、输血科(血库)应有独立的业务用房,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并尽可能临近手术室、病房,以便于取血。

2、房屋建筑设施应达到卫生学标准,布局合理,按工作流程分室分区,应有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各室或各区域有明显的标识。

血液贮存、发放处和输血治疗室设在清洁区,血液检验和处置室设在污染区,办公室设在半清洁区。

(二)用房面积1、科室用房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原则上三级医院不少于80m2,二级医院不少于50m2,贮血室不少于30m2。

2、使用面积与床位数参考比例推荐标准:1、有通风、防潮设施,通讯、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2、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3、应有与用血任务相适应的取血箱。

4、应具有计算机管理设施。

5、有直拨功能的专用电话。

三、人员配备(一)输血科(血库)配备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与病床的比例为1:120~150配备,三级医院不少于5人,二级医院不少于3人,贮血室应不少于1人。

医疗机构血库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血库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血库基本标准医疗机构输血科基本标准医疗机构输血科基本要求为规范医疗机构输血科的建设,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基本要求。

一、总则申请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设住院部的门诊部及卫生所不得开展输血。

临床用血统一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合法血站供给,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集血液。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健全工作制度,遵循合理、科学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三级医院应设立输血科,二级医院设立输血科或血库,一级医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血库或贮血室。

输血科的主要职能: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二、布局和设施布局要求1、输血科应有独立的业务用房,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并尽可能临近手术室、病房,以便于取血。

2、房屋建筑设施应达到卫生学标准,布局合理,按工作流程分室分区,应有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各室或各区域有明显的标识。

血液贮存、发放处和输血治疗室设在清洁区,血液检验和处置室设在污染区,办公室设在半清洁区。

用房面积1、科室用房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原则上三级医院不少于80m2,二级医院不少于50m2,贮血室不少于30m2。

2、使用面积与床位数参考比例推荐标准:1、有通风、防潮设施,通讯、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2、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3、应有与用血任务相适应的取血箱。

4、应具有计算机管理设施。

5、有直拨功能的专用电话。

三、人员配备输血科配备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与病床的比例为1:120~150配备,三级医院不少于5人,二级医院不少于3人,贮血室应不少于1人。

医疗机构血库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血库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血库基本标准第一篇:医疗机构血库基本标准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试行)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要求(试行)为规范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基本要求。

一、总则(一)申请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设住院部的门诊部及卫生所不得开展输血。

临床用血统一由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合法血站供给,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集血液(对患者进行自身输血除外)。

(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健全工作制度,遵循合理、科学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三)三级医院应设立输血科,二级医院设立输血科或血库,一级医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血库或贮血室。

(四)输血科(血库)的主要职能: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二、布局和设施(一)布局要求1、输血科(血库)应有独立的业务用房,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并尽可能临近手术室、病房,以便于取血。

2、房屋建筑设施应达到卫生学标准,布局合理,按工作流程分室分区,应有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各室或各区域有明显的标识。

血液贮存、发放处和输血治疗室设在清洁区,血液检验和处置室设在污染区,办公室设在半清洁区。

(二)用房面积1、科室用房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原则上三级医院不少于80m2,二级医院不少于50m2,贮血室不少于30m2。

2、使用面积与床位数参考比例推荐标准:1、有通风、防潮设施,通讯、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2、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3、应有与用血任务相适应的取血箱。

4、应具有计算机管理设施。

5、有直拨功能的专用电话。

北京输血技术规范

北京输血技术规范

北京输血技术规范1. 导言北京输血技术规范是为了确保输血工作的安全和有效进行而制定的。

本规范适用于在北京地区进行输血相关活动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2. 术语和定义本文档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如下:•输血:将由供血者捐献的血液或其衍生物输入受血者体内。

•供血者:捐献血液或其衍生物的个体。

•受血者:接受输血的个体。

•输血反应:输血后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

3. 输血前准备工作在进行输血操作之前,医疗机构需要进行以下准备工作:3.1 确认输血适应证医生应仔细评估受血者的病情,确保输血是必要且安全的治疗选择。

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确定输血适应证并填写相应的输血申请单。

3.2 供血者筛查对供血者进行必要的筛查,包括疾病和感染的相关检测,以确保供血者身体健康且无传染风险。

同时,进行供血者填写的问卷调查,获取相关病史信息。

3.3 输血前准备准备输血所需的输血器材和血液制品,并确认其有效期和质量。

3.4 血型和交叉配血检测对受血者进行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检测,确保输血过程中血型匹配的准确性。

4. 输血操作流程在进行输血操作时,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4.1 输血操作前在输血操作前,进行以下准备工作:•检查输血相关器材的完整性和无菌状态。

•核对受血者身份和血型,并确认血液制品与输血申请单的匹配。

•确保输血液温度符合规定范围。

4.2 实施输血操作在输血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操作:•为受血者建立静脉通道,选择适当的输血器材。

•根据医嘱将血袋连接到输血器材上。

•逐步打开血袋的夹管,将血液缓慢地输注给受血者,同时观察受血者的反应情况。

•输血速度应根据受血者的情况进行调整,避免输血速度过快引发不良反应。

•输血过程中,医务人员需全程监护受血者,关注其生命体征和输血反应。

4.3 输血操作后完成输血操作后,进行以下工作:•断开输血器材与受血者的连接,密切观察输血效果和受血者的反应。

•完成输血记录,包括输血量、输血速度、输血时间等。

5. 输血风险管理在输血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风险和不良反应,因此需要加强输血风险管理措施:•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输血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流程。

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输血科(血库)是医院重要的临床科室之一,其工作涉及到病人的生命健康,因此对于输血科(血库)的基本标准,需要严格把关。

本文将就输血科(血库)的基本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参考和指导。

首先,输血科(血库)的基本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人员素质标准。

输血科(血库)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医学专业背景,具有相关临床工作经验,并且需要接受专业的输血科(血库)管理培训。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程,保持良好的工作纪律和职业操守,确保输血工作的安全和准确性。

2. 设备设施标准。

输血科(血库)应配备先进的输血设备和设施,包括输血仪、血液分离机、血液储存设备等。

这些设备需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其正常运转和安全可靠。

3. 血液质量标准。

输血科(血库)应建立严格的血液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供血的血液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对于血液的采集、储存、检测和输注等环节,都需要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程,确保血液的安全和有效性。

4. 安全管理标准。

输血科(血库)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血液传染病筛查、职业暴露防护、医疗废物处理等方面。

同时需要加强对输血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事件和并发症的预防和处理,确保输血工作的安全性。

5. 质量控制标准。

输血科(血库)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对血液质量的监测和评估、对工作流程的不断优化和改进等方面。

同时需要加强对输血科(血库)工作的内部和外部质量评估,确保输血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综上所述,输血科(血库)的基本标准涉及到人员素质、设备设施、血液质量、安全管理和质量控制等多个方面。

只有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规程,才能保证输血工作的安全、有效和高质量。

希望相关工作人员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共同努力,为患者输血工作的安全和健康贡献自己的力量。

中国输血协会团体标准医疗机构输血科和血库基本要求

中国输血协会团体标准医疗机构输血科和血库基本要求

我国输血协会团体标准医疗机构输血科和血库基本要求一、概述我国输血协会作为我国输血事业的管理和监督机构,对于团体标准医疗机构输血科和血库的基本要求进行了规范和标准化。

这些要求不仅对医疗机构的输血科和血库自身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也对于保障献血者和受血者的安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输血协会对于团体标准医疗机构输血科和血库的基本要求。

二、输血科的基本要求1. 输血科人员要求(1)输血科的医生和护士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的学位等级和资格,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

(2)输血科必须有专职的负责人,对于输血科的运行负有最终的责任。

2. 输血科的设施设备要求(1)输血科必须具备完善的空气净化和洁净标准,以确保输血操作的安全。

(2)输血科必须配备充足的输血设备和输血材料,以应对各种紧急情况。

3. 输血科的管理要求(1)输血科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对于输血操作过程进行严格的监控和记录。

(2)输血科必须进行规范的医疗废物管理,确保输血过程中的医疗废物得到妥善处理。

4. 输血科的志愿者献血者管理要求(1)输血科必须建立健全的献血者档案管理制度,对献血者的信息进行严格保护。

(2)输血科必须做好献血者的健康评估和献血前的相关检测工作,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5. 输血科的危害事件管理要求(1)输血科必须建立危害事件的报告和处理制度,对于输血过程中出现的意外事件进行及时处理。

(2)输血科必须进行危害事件的调查分析和风险评估,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三、血库的基本要求1. 血库设施和设备要求(1)血库必须具备完善的空气净化和洁净标准,以确保储存的血液安全无菌。

(2)血库必须配备充足的血液采集和储存设备,保证血液的质量和保存期限。

2. 血库的管理要求(1)血库必须建立健全的血液质量管理体系,对储存和管理过程进行严格监控和记录。

(2)血库必须建立健全的血液保质期管理制度,确保血液的储存期限和使用安全。

3. 血库的血液来源和采集管理要求(1)血库必须建立健全的血液来源和采集管理体系,确保从合法渠道获取血液。

医疗机构血库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血库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试行)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要求(试行)为规范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基本要求.一、总则(一)申请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设住院部的门诊部及卫生所不得开展输血。

临床用血统一由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合法血站供给,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集血液(对患者进行自身输血除外)。

(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健全工作制度,遵循合理、科学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三)三级医院应设立输血科,二级医院设立输血科或血库,一级医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血库或贮血室。

(四)输血科(血库)的主要职能: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二、布局和设施(一)布局要求1、输血科(血库)应有独立的业务用房,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并尽可能临近手术室、病房,以便于取血.2、房屋建筑设施应达到卫生学标准,布局合理,按工作流程分室分区,应有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各室或各区域有明显的标识。

血液贮存、发放处和输血治疗室设在清洁区,血液检验和处置室设在污染区,办公室设在半清洁区。

(二)用房面积1、科室用房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原则上三级医院不少于80m2,二级医院不少于50m2,贮血室不少于30m2。

2、使用面积与床位数参考比例推荐标准:1、有通风、防潮设施,通讯、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2、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3、应有与用血任务相适应的取血箱。

4、应具有计算机管理设施。

5、有直拨功能的专用电话。

三、人员配备(一)输血科(血库)配备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与病床的比例为1:120~150配备,三级医院不少于5人,二级医院不少于3人,贮血室应不少于1人。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要求(试行) 为规范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与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基本要求。

一、总则(一)申请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设住院部的门诊部及卫生所不得开展输血。

临床用血统一由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合法血站供给,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集血液(对患者进行自身输血除外)。

(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健全工作制度,遵循合理、科学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三)三级医院应设立输血科,二级医院设立输血科或血库,一级医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血库或贮血室。

(四)输血科(血库)的主要职能: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与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与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二、布局与设施(一)布局要求1、输血科(血库)应有独立的业务用房,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并尽可能临近手术室、病房,以便于取血。

2、房屋建筑设施应达到卫生学标准,布局合理,按工作流程分室分区,应有清洁区、半清洁区与污染区,各室或各区域有明显的标识。

血液贮存、发放处与输血治疗室设在清洁区,血液检验与处置室设在污染区,办公室设在半清洁区。

(二)用房面积1、科室用房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与功能的需要,原则上三级医院不少于80m2,二级医院不少于50m2,贮血室不少于30m2。

2、使用面积与床位数参考比例推荐标准:1、有通风、防潮设施,通讯、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2、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3、应有与用血任务相适应的取血箱。

4、应具有计算机管理设施。

5、有直拨功能的专用电话。

三、人员配备(一)输血科(血库)配备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与病床的比例为1:120~150配备,三级医院不少于5人,二级医院不少于3人,贮血室应不少于1人。

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试行)

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试行)

医院输血科(血库)的基本标准(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和临床用血管理,根据卫生部《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输血科(血库)是医院直接领导下的科室,三级医院应设置独立输血科,二级及有条件的一级医院设置血库,归属检验科管理。

第三条医院输血科(血库)履行下列职责:(一)认真执行《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及本省的有关规定。

(二)定期向当地血液中心(或血液分中心)申报用血计划,计划用血量至少为实际用血量的70%。

(三)与当地血站联系,及时领取本院用血。

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储备适量急救用血,保障临床用血需要。

(四)协助临床科室办理有关用血计划和手续,执行用血登记和查对制度。

妥善保管有关材料.指导临床用血,及时向医院报告临床用血情况及存在问题,并协助处理。

(五)严格把好临床用血关,合理用血.协助临床科室执行用血申请、审批和签字责任制度。

输血科(血库)按临床用血的申请和审批制度凭临床医师的用血申请单发放血液(急救用血除外),对医院用血进行监督,有权根据临床科室申请用血情况,结合病情,科学合理调配供应。

(六)建立临床用血抽检制度,根据有关血液的质量标准,委托省临床检验中心定期对医院的临床用血进行抽检(抽检2%),对抽检不符合要求的血液要及时与当地血液中心联系,妥善处理,确保用血安全。

(七)加强与血液中心的协作和学术交流.协助医院完成有关输血教学和科研任务。

配合临床科室开展输血诊断和输血治疗.第四条人员配备及要求(一)输血科(血库)应根据医院床位数、用血量及工作实际情况配备人员。

输血科一般配5~10人,血库配2~6人(均不含工人).根据年用血量可按下列要求配备人员:年用血量200万毫升左右配8~12人,年用血量100万毫升左右配6~8人,年用血量50万毫升左右配2~6人。

(二)输血科应由副高以上(血库应由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医疗或检验专业人员担任负责人。

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试行)

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试行)

医院输血科(血库)得基本标准(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与临床用血管理,根据卫生部《采供血机构与血液管理办法》与《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得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输血科(血库)就是医院直接领导下得科室,三级医院应设置独立输血科,二级及有条件得一级医院设置血库,归属检验科管理。

第三条医院输血科(血库)履行下列职责:(一)认真执行《采供血机构与血液管理办法》与《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及本省得有关规定、(二)定期向当地血液中心(或血液分中心)申报用血计划,计划用血量至少为实际用血量得70%、(三)与当地血站联系,及时领取本院用血。

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储备适量急救用血,保障临床用血需要。

(四)协助临床科室办理有关用血计划与手续,执行用血登记与查对制度、妥善保管有关材料。

指导临床用血,及时向医院报告临床用血情况及存在问题,并协助处理。

(五)严格把好临床用血关,合理用血。

协助临床科室执行用血申请、审批与签字责任制度。

输血科(血库)按临床用血得申请与审批制度凭临床医师得用血申请单发放血液(急救用血除外),对医院用血进行监督,有权根据临床科室申请用血情况,结合病情,科学合理调配供应、(六)建立临床用血抽检制度,根据有关血液得质量标准,委托省临床检验中心定期对医院得临床用血进行抽检(抽检2%),对抽检不符合要求得血液要及时与当地血液中心联系,妥善处理,确保用血安全。

(七)加强与血液中心得协作与学术交流。

协助医院完成有关输血教学与科研任务。

配合临床科室开展输血诊断与输血治疗。

第四条人员配备及要求(一)输血科(血库)应根据医院床位数、用血量及工作实际情况配备人员。

输血科一般配5~10人,血库配2~6人(均不含工人)。

根据年用血量可按下列要求配备人员:年用血量200万毫升左右配8~12人,年用血量100万毫升左右配6~8人,年用血量50万毫升左右配2~6人。

(二)输血科应由副高以上(血库应由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得医疗或检验专业人员担任负责人、技术人员中,初、中、高级职称比例应为4:2:1,其中检验技术人员数不低于总数得20%。

医疗机构血库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血库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试行)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要求(试行)为规范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基本要求。

一、总则(一)申请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设住院部的门诊部及卫生所不得开展输血。

临床用血统一由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合法血站供给,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集血液(对患者进行自身输血除外)。

(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健全工作制度,遵循合理、科学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三)三级医院应设立输血科,二级医院设立输血科或血库,一级医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血库或贮血室。

(四)输血科(血库)的主要职能: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二、布局和设施(一)布局要求1、输血科(血库)应有独立的业务用房,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并尽可能临近手术室、病房,以便于取血。

2、房屋建筑设施应达到卫生学标准,布局合理,按工作流程分室分区,应有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各室或各区域有明显的标识。

血液贮存、发放处和输血治疗室设在清洁区,血液检验和处置室设在污染区,办公室设在半清洁区。

(二)用房面积1、科室用房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原则上三级医院不少于80m2,二级医院不少于50m2,贮血室不少于30m2。

2、使用面积与床位数参考比例推荐标准:1、有通风、防潮设施,通讯、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2、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3、应有与用血任务相适应的取血箱。

4、应具有计算机管理设施。

5、有直拨功能的专用电话。

三、人员配备(一)输血科(血库)配备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与病床的比例为1:120~150配备,三级医院不少于5人,二级医院不少于3人,贮血室应不少于1人。

北京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北京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北京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07版)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医院输血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确保临床输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以及参考《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和《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制定《北京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07版)》(以下简称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包括输血科(血库)功能、任务、科室设置、房屋设施与卫生学要求、人力资源配置、仪器设备、业务管理、业务技术范围、质量管理和质量考核指标等。

第三条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是输血科(血库)执业必须达到的标准,是对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输血科是医院内负责贮血、输血相容性检测和实施输血相关诊断与治疗及临床用血管理的一级科室。

血库是医院内负责贮血、配血、发血及临床用血管理的科室。

第四条三级综合医院或年用血量较大的三级专科医院和二级医院应设立独立建制的输血科。

未设立输血科的医院应设立血库。

第五条输血科(血库)禁止自采自供血液和将采供血单位采集的血液分离制备血液成分。

二、组织和管理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输血科(血库)的执业许可登记,经验收合格后在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内增加输血科或血库设置,由血站负责血液供应。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成立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并按照《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章程(推荐样本)》(见附件1)要求开展工作。

第八条输血科主任、血库负责人为科室质量第一责任人。

输血科(血库)应设质量管理小组,其主要职能是对输血科(血库)的质量体系进行全面管理和控制,确保输血科(血库)建立的质量体系有效运行。

第九条输血科(血库)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文件应覆盖输血科(血库)整个工作过程,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标准操作规程和记录。

第十条输血科(血库)应制定科室人员培训管理程序,落实培训计划并做好培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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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08版)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确保临床输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参照《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和《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制定《北京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以下简称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第二条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包括输血科(血库)组织与管理、功能与任务、科室设置与要求、业务与质量管理等。

第三条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是输血科(血库)执业必须达到的标准,是对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三级综合医院和年用血量较大的三级专科和二级医院应设立独立建制的输血科。

其他有临床输血治疗需求的医院应设立血库。

二、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成立输血科或血库,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其进行考核验收,并依据医疗机构专家验收意见,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中增加输血科或血库项目;卫生行政部指定血站负责其血液供应,血站在首次供血时审核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备案保留复印件。

第六条有临床输血治疗需求的医疗机构应成立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制定并按照《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章程》(见附件1)要求开展工作。

第七条输血科(血库)主任为科室质量第一责任人。

科室应设质量管理小组并设有质量主管负责临床输血质量。

质量主管应具有医学或者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经过质量管理培训,具备临床输血质量管理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质量主管缺席时,应指定适当的人员代为行使其职责。

质量管理小组主要职能是对科室质量体系进行全面管理和持续改进,确保建立的质量体系有效运行。

三、功能与任务第八条输血科(血库)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输血科负责血液接收、贮存、发放、输血相关检测;参与输血相关疾病诊断与治疗;指导临床输血;开展临床输血质量管理、教学和科研工作;宣传输血新知识,推广输血新技术。

血库承担血液接收、贮存、发放、输血相容性检测及输血质量管理。

第十条根据临床用血需求制订合理的用血计划和安全储血量,确保抢救和急诊用血。

根据供血单位血液预警信息,协调临床用血。

第十一条按照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临床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临床输血相容性检测及相关实验诊断的工作流程,负责对受血者输血前检测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加强输血实验室质量控制和管理,开展室内质控,参加市级或市级以上室间质评。

第十三条参与临床输血器材的发放、监控与管理四、科室设置与要求第十四条房屋设施与卫生学要求(一)输血科房屋的使用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

年用血量大于(含)1.2万单位的,使用面积应不少于300㎡;年用血量小于1.2万单位的,使用面积应不少于200㎡;血库房屋的使用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使用面积应不少于60㎡。

(二)输血科(血库)的房屋设置应远离污染源,便于手术室和病区取血,采光明亮、空气流通,布局应符合卫生学要求,有必要的消毒设施。

(三)输血科(血库)的实验室建筑与设施符合《GB 19489—2004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四)输血科业务用房:血液处置室、贮血室、发血室、输血治疗室、血型血清学实验室;资料档案室、值班室、办公室和生活区;承担临床输血技术人员培训任务的应配备教学示教室。

血库业务用房:贮血室、发血室和血液处置区,输血相容性检测实验室。

生活区与工作区相对独立,应配备适宜的卫生、休息、更衣等场所和生活设施。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配置及要求(一)输血科(血库)从业人员应毕业于输血、检验、医疗、护理等专业,并接受相关理论和实践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二)输血科(血库)人员可根据医疗机构床位数、手术例数和用血量及实际工作情况确定,高、中、初级卫生技术职称人员的比例在1:3:5为宜。

(三)输血科人员最低设置不少于8人,大于600张床位的医疗机构输血科人员配置与床位数或与年输血量参考比例为1:100(床)或1:1000单位(以红细胞成分计算)。

血库专职工作人员设置不少于2人。

(四)输血科(血库)值班人员连续工作不得超过24小时。

(五)输血科主任(血库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或中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并从事输血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有丰富的输血相关临床专业知识及管理能力。

(六)从事输血科(血库)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1.无精神病史;2.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3.无影响履行输血专业职责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一)仪器设备的配置应能满足输血业务工作的需要(见附件2)。

(二)建立和实施仪器设备的确认、维护、保养、校准和持续监控管理制度,所有设备必须满足其预期使用的要求。

(三)关键设备应具有唯一性标识,明确维护和校准周期及记录,专人负责管理。

(四)计量器具应符合要求,有明显的定期检定合格标识。

(五)制定输血科(血库)关键设备发生故障时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措施实施的人员及职责。

五、业务管理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各项技术操作规程(见附件3),严格临床用血管理。

第十八条建立血液安全管理的措施(一)制订用血计划和安全贮血量;(二)血液分型贮存和实施冷链连续监控。

第十九条开展的业务技术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一)血型血清学实验1.输血前相容性检测(1)血型检测包括:ABO血型正反定型实验,RhD血型定型实验。

(2)抗体筛选实验(3)交叉配血实验2.特殊血清学检测(输血科)(1)疑难血型鉴定(2)疑难配血实验(3)抗体效价测定(4)抗体鉴定(5)血小板抗体检测(6)新生儿溶血病的免疫学实验(7)HLA相容性检测3.溶血性输血不良反应的检查(1)核对和鉴定输血前后血液标本血型(2)直接抗人球蛋白实验(3)复核交叉配血实验(包括凝聚胺实验、抗人球蛋白实验等)4.输血不良反应与相关性疾病监控(一)输血治疗1.病理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和全血置换2.储存式自身输血3.外周血造血干细胞的采集、制备、储存4.其他输血治疗(二)临床输血疗效评价、监控与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三)加强与采供血机构及各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之间的协作交流(四)输血记录及相关资料档案管理及保存(五)信息统计与上报(六)配合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1、按期申报本院年、月用血计划2、做好患者用血审批工作六、质量管理第二十条输血科(血库)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关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标准操作规程和相关记录表单,文件应覆盖整个工作过程。

第二十一条输血科(血库)应制定科室人员培训管理制度,落实培训计划并做好培训记录。

第二十二条输血相关记录(一)应建立和实施记录管理程序。

记录体系必须完整,应包括从血液入库、贮存和发放的整个过程;对受血者应包括从标本采集、血液相容性检测及输血完成的整个治疗过程。

使临床输血治疗具有可追溯性。

(二)记录保存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相关的原始记录应至少保存十年。

记录要安全保管和保存,防止篡改、丢失、老化、损坏、非授权接触、非法复制等。

应对记录进行分类管理,应建立检索系统。

(三)应执行国家相应的法规,建立和实施电子签名和数据电子文件管理程序,确保数据电子文件和电子签名在生成、维护、保存、传输和使用过程中的可靠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机密性。

第二十三条实施北京市血液信息管理系统(一)必须应用计算机管理血液出入库及配发血的全过程。

(二)对系统的维护应包括系统中的所有组分,如硬件、软件、文件和人员培训等;必须采取措施保证数据安全,对数据库进行定期备份,使用人员要保证电子口令的安全,防范、检查并清除计算机病毒。

(三)必须建立和实施针对信息管理系统瘫痪等意外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恢复程序。

(四)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非授权人员对信息管理系统的侵入和更改,制定严格的用户授权程序,控制不同用户对数据的查询、录入、更改等权限。

(五)应详细记录操作者所有登录和操作活动的日期、时间和内容。

(六)逐步实现与采供血机构的管理信息共享;及时向采供血机构反馈血液质量和服务质量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质量考核标准(一)血液的出入库记录完整率100%(二)供、受血者血型复查率100%(三)血型测定和交叉配血实验准确率100%(四)输血记录完整率100%(五)血液有效期内使用率100%(六)专用贮血设备的温度记录和高低温报警装置完好率100%(七)血液的外观质量、品种、规格、数量验收合格率100%(八)不同血型、品种、规格的血液分别贮存(九)不同日期的血液有序存放(十)输血不良反应反馈率100%(十一)成分输血率≥90%(十二)全血和成分输血适应征合格率≥90%(十三)输血申请单审核率100%(十四)手术科室自身输血率≥20%(十五)血型试剂合格率100%(十六)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室间质量评价成绩合格(十七)24小时专人值班(十八)专用电话(必备传真录音功能)七、附则第二十五条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自2008年7月9日起施行,2003年发布的《北京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标准用语含义血液: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

成分血:从血液中分离制备的各种血液成分制品的总称。

输血:根据病情的实际需要,患者安全有效地输入血液或血液成分的过程。

安全储血量:是库存各型血液的最低贮存量,该数量应能满足医疗机构向血站发出抢救用血申请后,至血站送血到达或取回血液,并完成血液相容性检测的时间段内抢救时对血液的需求。

安全储血量一般不少于3天常规医疗用血量。

血液单位:是血液的计量名称,以200ml全血为1个单位,从1个单位全血制备的任一成分也为1个单位。

成分输血:是将全血中的各种有效成分经过物理处理分离出来,分别制成高浓度和高纯度的血液制品,根据病情选择性地输给病人某种或某些血液成分。

成分输血率:红细胞(RBC)与红细胞加全血(WB)之和的比率。

RBC成分输血率= ×100%(RBC+ WB)自身输血:输入本人储备的血液。

计量单位按血液单位规定统计。

自身输血率:各种方式自身采集血液的回输总量与异体输血总量加自身回输血总量之和的比率。

自身血回输总量自身输血率= ×100%(自身血回输总量+异体输血总量)注:术中回收式自身输血计量单位按血液单位计算。

术前采血:根据手术的用血预测,在术前对患者自身进行的血液采集。

术中回收血:为自身输血,在手术中对患者本人血液的收集。

输血管理:对临床用血的申请、供给和临床输血规范的管理和监督。

八、附件附件1: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及《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有关文件的精神,为了规范、指导临床科学、合理、安全、有效输血,成立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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