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审发20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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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文件的实施意见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以下简称意见),切实加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坚持“安全第一,协调发展;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责任,强化考核;科技支撑,法治保障”基本原则,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责任落实、强化源头监管、突出防控重点、提高管理水平、加大经费保障、明确考核追责,使全省交通安全设施明显改善、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交通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逐年下降。

全省1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及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力争不发生1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努力实现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持续平稳,为推动云南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任务(一)深入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意见的重要意义意见专门就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出全面、系统的重大部署,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

意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特别是针对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提出了许多新举措,对于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将学习贯彻意见作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首要任务,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明确完成时限,切实增强用意见指导工作的自觉性以及解决突出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云审发20093号

云审发20093号

云审发〔2009〕3号云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计局:为贯彻落实〘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进一步提高我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水平,现将〘〖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 O九年一月七日《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实施意见〘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颁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各级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要抓住这一工作契机,结合当地实际,坚持全面落实、稳步推进、不断深化的原则,坚持项目审计与投资绩效审计相结合、项目审计与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相结合、项目审计与专项资金审计相结合,通过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明确审计主体与审计对象之间的法律责任,明确各自职责,建立起重点建设项目必审制、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推进我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同时,强化政府对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节约项目投资,减少投资风险,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

为此,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范围㈠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适用范围。

应重点落实〘办法〙第二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重点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范围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和与项目建设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相关财务收支情况。

审计机关应通过有效的工作措施,不断克服审计盲点,确实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质量。

㈡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范围。

重点落实〘办法〙第三条和第二十五条。

㈢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管辖范围。

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资金来源和投资概算划分监督范围,具体为:1.按照项目批准级别划分。

审批权限属省级以上(含省级)的,原则上由省审计厅进行审计;2.按照省发改委和省级各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管理要求划分;3.按照项目投资比率划分,凡省级以上投资(含省级投资)比率在50%的(含50%)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省审计厅安排审计;4.按照项目投资概算进行划分,凡投资额3 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由省审计厅实施审计监督;投资概算3 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州(市)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审批权限属省级以上的建设项目需向省审计厅备案);5.项目所在地审计机关可在每年10月前将其辖区内需进行审计的省属项目上报省审计厅,省审计厅统一研究后可以授权州(市)审计局审计。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27•【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8年5月1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阮成发2018年6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互联网+政务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省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7年底现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一、对9件规章和1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12件规章和10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云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云政发〔1987〕165号)(二)《云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号)(三)《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49号)(四)《云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7号)(五)《云南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六)《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79号)(七)《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登记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9号)(八)《云南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11号)(九)《云南省林木种苗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二、规范性文件(一)《云南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1998〕45号)(二)《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解释》(云政办发〔2001〕109号)(三)《云南省九湖环境综合防治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1〕164号)(四)《云南省鼓励投资公路基础设施办法》(云政发〔2004〕168号)(五)《云南省旅游行业宣传促销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4〕243号)(六)《云南省海外旅游促销奖励试行办法》(云政办发〔2005〕23号)(七)《云南省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办法(试行)》(云政办发〔2007〕129号)(八)《云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办法》(云政办发〔2009〕34号)(九)《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云政发〔2010〕120号)(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15号)中的《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十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城市农贸(集贸)市场商位租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123号)中的《云南省城市农贸(集贸)市场商位租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十二)《云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云政发〔2015〕41号)附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将《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3号)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云南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云南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云南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云南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9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单位:根据《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7]162号)有关规定,为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9年云南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9年行政执法检查计划项目(一)综合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二)专业类(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1.省工业信息化委:《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云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2.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3.省交通运输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4.省水利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云南省取水许可规定》、《云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5.省环境保护厅:《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6.省审计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

7.省卫生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

8.省气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云南省气象条例》。

9.省档案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云南省档案条例》。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量检定收费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量检定收费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量检定收费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6.24•【字号】云发改收费[2009]1116号•【施行日期】2009.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量检定收费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9〕1116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4号)要求,现就我省贯彻国家计量检定收费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发改价格[2009]234号文件规定,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中央和省两级管理,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制定;省及省以下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制定。

今后对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应逐步实行免费检定,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二、根据发改价格[2009]234号文件规定,经对原《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量检定收费政策调整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计收费[2003]1564号)规定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进行对比审核,重新制定了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降低了13项高于国家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1项比价不合理的收费标准;并根据我省计量检定工作的需要制定了8项新增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其余符合国家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仍维持不变。

对云计收费[2003]1564号文件执行以来,我省先后调整和制定的13项计量检定收费标准也分类纳入附件。

三、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参照本通知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项目收费标准制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25•【字号】云政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深入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规定,省人民政府对截至2020年12月31日以省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24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一、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13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对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委”、“办”、“厅”、“局”等有关表述的,按照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予以规范。

其起草部门或者承担主要职能的部门应当根据文件施行情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实行动态管理,在施行过程中需要清理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

二、对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与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与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不适应的1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部分条款予以统一修改。

三、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与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不一致的2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予以全面修改。

由起草部门或者承担主要职能的部门及时进行全面修改,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单独行文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施行。

四、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被修改、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不一致,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6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07•【字号】云安[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安〔2009〕4号)各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7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54号)要求,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6号,以下统称《通知》)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5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为在全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八届六次全委会、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和2009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指导原则,按照《通知》和《意见》要求,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保持和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一)贷款方式和对象我省小额担保贷款包括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

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适用对象:在我省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在校高年级大学生)、农民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等已进行工商注册的首次创业人员。

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适用对象: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合伙创办企业的本省登记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和返乡创业的农村人员。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适用对象: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 (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分别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 25% (超过100人的企业分别达到10% 12%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二)贷款额度1•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申请贷款,每人不超过5万元。

其中妇女申请的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可按照《云南省财政厅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妇女联合会关于转发〈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云财金〔2009〕123号)的规定放宽到8 万元。

2•合伙经营、合伙创办企业或创业成功后新吸纳人员就业的,可根据合伙人数或吸纳就业人数,按照每人5万元以内(妇女合伙经营的可按每人10万元),申请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3•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人员就业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上述贷款的具体金额根据经营需要和还贷能力,由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与担保机构、承贷金融机构约定。

(三)贷款申请发放程序1•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发放:由借款人向户口或经营所在地的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和证件;承办单位进行资格条件、诚信情况、经营场所、项目市场前景、个人创业能力、还贷能力等调查,初审合格的报县(市、区)或州(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审核合格的,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担保机构和承贷金融机构出具推荐意见;借款人与担保机构办理担保手续,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承贷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财政部门审核贴息。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云发改收费[2009]863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9〕863号)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中央驻滇各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828号)有关规定,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向其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信息时,可以收取检索费、复制费和邮寄费。

经研究,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收费标准(一)检索费。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在本行政机关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搜索、查询、编辑、存储政府公开信息收取的检索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元。

未检索到申请人所需信息的不得收费。

(二)复制费。

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的复制费分别按下列标准收取:1.复印费(含纸张)。

黑白复印费收费标准为A4纸单面每张0.2元,双面每张0.3元;A3纸单面每张0.4元,双面每张0.6元。

彩色复印费收费标准为A4纸每张1元;A3纸每张2元。

2.打印费(含纸张)。

黑白打印费收费标准为A4纸单面每张0.5元,双面每张0.8元;A3纸单面每张1元,双面每张1.5元。

彩色打印费收费标准为A4纸每张1元;A3纸单面每张2元。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发建设项目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发建设项目

《云南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分类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中“不得简化监测程序的项目”和“可以简化监测程序的项目”,都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监测工作。

未列入《目录》中的其它项目,参照类似的项目执行。

二、《目录》中“不得简化监测程序的项目”和“可以简化监测程序的项目”,在获得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时,即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在项目施工准备期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三、《目录》中“不得简化监测程序的项目”未开展监测或监测工作不满足《云南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规范要求的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不予验收。

四、《目录》中“可以简化监测程序的项目”,在竣工验收时提供《云南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报告表》,建设工期2年以上的项目要提供年度监测报告表。

五、凡是水土保持监测的正式成果要有监测人员及监测单位负责人的签名并加盖监测单位公章。

六、本《目录》由云南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负责解释。

附件1云南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分类管理目录
附件2:
资质证号:
(云南省开发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监测报告表
建设单位:
监测单位:
填报时间:
云南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报告表
监测时段:年月日至年月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的通知-云政发[2009]21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的通知-云政发[2009]21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的通知(云政发[2009]210号)昭通、曲靖、保山市人民政府,镇雄、宣威、腾冲县 (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精神,为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我省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加快推进扩权强县,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决定从2010年起开展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发展的客观要求为依据,以扩权强县,不断增强县域经济发展内在活力和动力为目标,进一步理顺省以下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积极创新对县级财政管理方式,提高县级财政管理水平,逐步建立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财政分配机制,充分发挥省级财政的调控职能,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权责统一,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原则。

妥善处理省、市、县(市)三级政府间利益分配关系,重新确立省、市、县(市)三级财政的管理责任,按照财力与事权对等、权责利一致,共同支持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原则,构建省对试点县 (市)的财政管理体制和机制。

2.坚持公平合理,承认既得利益的原则。

保证各级财政现行体制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既得财力不受影响,促进市、县(市)财政平稳运行。

3.坚持积极稳妥,确保改革有序推进的原则。

为保证改革的平稳过渡,改革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进行。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5.25•【字号】云国土资[2010]142号•【施行日期】201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云国土资〔2010〕142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政发〔2008〕241号),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提升云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整体水平。

经过调研、充分研究、征求意见和公开听证等程序,省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认真组织实施,一并抓好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下发之日前已经受理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为了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提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整体水平,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和《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探矿权、采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登记发证权限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未按时提交申请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批准其延续,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到期自行废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注销。

探矿权、采矿权人已经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县(市、区)或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认定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已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了行政许可申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4•【字号】云政办发[2009]132号•【施行日期】2009.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3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起草云南省人民政府重要文件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领导重要讲话的职责。

(二)加强调查研究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起草政府工作报告;起草或参与起草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重要文件;起草或参与起草云南省人民政府领导的重要讲话和文稿。

(二)围绕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中心工作和重大部署,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为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意见和政策建议。

(三)承担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课题的研究任务;对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长期性问题开展超前研究和跟踪研究,并提出建议;参与研究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问题。

(四)组织和协调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咨询课题研究,承担云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管理工作。

(五)承担云南省县域经济发展协调小组的具体工作。

(六)负责云南省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咨询团的日常工作和诤言征集、网评工作。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浮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8•【字号】云府办[2010]45号•【施行日期】201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府办〔2010〕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一O年五月十八日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浮市委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云发〔2009〕15号),设立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宏观管理。

1、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维护经济安全;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投资宏观管理,完善政府投资管理,搞好重大项目布局,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加强对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能力;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城乡、地区发展差距;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2、及时修订投资核准目录,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

属于规定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按国家规定需核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和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3、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外,由行业管理部门制定。

4、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技师学院设置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技师学院设置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技师学院设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3•【字号】云政发[2009]53号•【施行日期】2009.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技师学院设置标准的通知(云政发[2009]5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各大型企业:现将《云南省技师学院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技师学院具体评审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九年三月十三日云南省技师学院设置标准第一条技师学院是高等职业教育的组成部分,是以培养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同时承担职业学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培训、进修任务。

第二条申请设立技师学院应具备高级技工学校资格,并举办过2期以上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班。

第三条技师学院在校生规模达3000人以上。

其中,高级工、预备技师和技师在校生占40%以上(或达到1200人以上)。

第四条技师学院应充分利用师资、设备、设施开展职业培训,开展各类职业培训近3年平均每年不少于2000人次。

其中,开展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每年不少于500人次。

第五条技师学院专业设置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适应企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培养技师层次的常设专业一般不少于4个,所设专业具有2届以上高级技工培养实践。

第六条技师学院必须具有与专业设置和教学要求相适应的专兼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强化实训实习。

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含理论实习教学—体化教师)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达到50%以上,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达到20%以上。

第七条技师学院应密切校企合作,坚持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实行学院与企业联合培养模式,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在合作模式上,采取共同培养、订单培养、顶岗实习等方式。

第八条技师学院应当坚持技能为本的教学思想,具有鲜明的办学特色,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

云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费用指导价

云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费用指导价

云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费用指导价《云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指导价》增刊云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费用指导价(2009年版)The Guide Price of Yunnan Highway Engineering Test and Detection Fees2009-6-10发布 2009-7-1实施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定额站发布云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定额站文件云交定额 [2009] 75 号关于发布云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费用指导价 (2009年版)的通知各州、市交通局,厅属各单位:为规范我省试验检测服务收费行为,保证试验检测工作质量,促进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经过我站调查、测算和分析,编制了《云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费用指导价》( 2009 年版)。

现予以发布,供各方参考使用.请各有关单位在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若有修改意见请函告我站信息科,以便修订时研用。

联系电话:0871 - 5322325,传真:0871 - 5329798,网址:http://,电子邮箱:ynitZjxxk@。

附件:《云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费用指导价》(2009年版)主题词:公路试验检测指导价通知抄报:交通部公路工程定额站、省发改委、财政厅、建设厅、厅各处室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定额站 2009年6月10日印拟稿:邹喻核对:黄彬共印10份云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费用指导价The Guide Price of Yunnan Highway Engineering Test and Detection Fees主编单位: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定额站主管部门:云南省交通运瑜厅实施日期:2009年7 月 1 日2009.昆明目录1.使用说明 (1)2.云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费用指导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部分) (2)2.1路基工程 (2)2.2路面工程 (5)2.3桥梁工程 (7)2.4隧道工程 (11)2.5机电工程 (12)2.6交通工程 (23)3.云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费用指导价(质量过程控制试验检测部分).29 3.1土工试验 (31)3.2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 (35)3.3水泥及水泥混凝土试验 (36)3.4集料试验 (37)3.5石料试验 (38)3.6钢材试验 (38)3.7预应力钢绞线 (38)3.8锚具 (39)3.9水质分析 (39)3.10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 (40)3.11土工合成材料试验 (41)3.12防水卷材 (41)3.13橡胶支座 (41)3.14粉煤灰 (41)3.15桩基检测 (40)3.16交通安全设施 (43)3.17结构混凝土 (45)4.云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费用指导价测算表(新技术、新工艺类).. 46 4.1锚杆 (46)4.2桥梁预应力混凝土 (46)4.3物探检测 (47)附件1.试验检测合同范本 (48)附件2.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52)附件3.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57)附件4.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63)附件5.云南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72)使用说明一、本费用指导价供公路基本建设新建、改建及养护工程中试验检测收费时参考使用。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八批取消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云政发[2009]5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八批取消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云政发[2009]5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八批取消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八批取消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云政发〔2009〕5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轻社会和群众负担,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努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经对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第八批取消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3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取消8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取消收费项目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或变更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三、各州(市)和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绝执行,不得越权审批和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和强制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

各级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本次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规定取消收费项目停止收费的,坚决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云南省第八批取消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二○○九年三月八日附件云南省第八批取消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一交通1.驾驶员培训结业证工本费云财综[2004]19号,云发改收费[2004]130号2.出入境汽车运输管理有关单证工本费(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汽车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云财综[1999]86号,云价经发[1999]308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汽车运输人员资格证》工本费云财综[1999]86号,云价经发[1999]308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汽车运输申请开业审批表》工本费云财综[1999]86号,云价经发[1999]308号二农业3.农机监督费(8.83千瓦以上动力机械)(1)农业机械行驶证云计收费[2003]94号(2)农业机械驾驶证云计收费[2003]94号三建设4.云南省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工本费云价费发[1994]178号5.建设系统关键岗位考核考务费云财综字[1995]24号,云价房发[1995]246号云南省第八批取消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6.建设系统关键岗位合格证工本费云财综字[1995]24号,云价房发[1995]246号7.云南省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证工本费云财综[2002]132号,云计收费[2003]449号8.异地绿化建设费云财综[2005]86号四测绘9.中程光电测距仪分段比较测定云价费发[1992]407号10.测量标志保护补贴云价费发[1992]407号五文化11.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云财综字[1995]21号,云价费发[1995]97号六出版12.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云财综[2003]58号,云计收费[2003]1038号 13.图书报刊零售经营许可证工本费云财综[1996]32号,云价非字[1989]217号七教育14.考试报名考务费(云南省)云南省第八批取消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1)自学考试考生转考费云计收费[2002]685号(2)干部中专专业证书班招生考试报名费云财综[1999]5号,云价费发[1999]133号(3)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云财综[1999]20号,云价费发[1999]185号 15.教育证书工本费(云南省)(1)幼儿园注册登记费及工本费云价费发[1993]190号(2)自学考试毕业生办证费(含工本费)云计收费[2002]685号(3)成人高中毕业证书云价费发[1998]182号(4)成人小学毕业证书工本费云价费发[1998]182号(5)成人学校结业证书工本费云价费发[1998]182号(6)普通高校学历证书工本费云价费发[1998]182号(7)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工本费云价费发[1998]182号16.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上机费云财综[2003]31号,云计收费[2003]276号八司法云南省第八批取消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17.装备管理费云价费发[1992]91号(1)被服装备管理费(2)各种汽车(3)各种摩托车(4)各种警用器、械具(5)普法宣传器材(6)其他装备器材18.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费云财综[2000]109号,云计价格[2000]721号九公安19.外国人证件费(云南省)(1)运带灵柩出境许可证云价非发[1992]73号(2)运带骨灰出境许可证云价非发[1992]73号20.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云南省)云南省第八批取消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1)入境卡云价非发[1992]73号(2)云南省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境停留许可证云价非发[1992]73号21.户藉管理证件工本费(云南省)(1)准迁证云价非发[1992]73号,云价费发[1994]255号(2)集体户口夹云价非发[1992]73号,云价费发[1994]255号(3)常住人口登记表云价非发[1992]73号,云价费发[1996]351号(4)暂住证工本费云价非发[1992]73号(5)暂住人口IC卡工本费云计收费[2002]713号,云计收费[2003]999号22.印章刊刻准制证工本费云价非发[1992]73号,云价费发[1996]130号23.警械经营许可证云价非发[1992]73号24.剧毒物品经营许可证云价非发[1992]73号25.爆炸物品管理证件工本费(云南省)(1)城镇建筑拆除爆破许可证云价非发[1992]73号云南省第八批取消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2)爆炸物品安全生产鉴定费(含证照)云价非发[1992]73号26.重大火险隐患鉴定及整改方案论证及编制费云价费发[1993]188号2 7.澜沧江船舶航行查验卡工本费云财综字[1994]30号,云价费发[1994]118号28.保安员培训合格证(含保安员工作证)工本费云财综字[1994]63号,云价费发[1999]223号29.《云南省社会保安服务许可证》工本费云财综字[1996]23号,云价费发[1996]180号30.《云南省内部保安服务许可证》工本费云财综字[1996]23号,云价费发[1996]180号31.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1995年省政府令第31号,云计收费[2003]88号3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云南省)(1)华侨、港澳同胞暂住证云价费发[1995]189号(2)华侨,港澳同胞暂住证延期、签注收费云价费发[1995]189号33.标识工本费云财综[2001]33号,云计收费[2001]423号34.采矿采石安全许可证工本费云价非发[1992]73号35.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快证费云发改收费[2005]1196号云南省第八批取消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十工商36.工商企业监管卡(IC卡)云计收费函[2001]109号37.市场经济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含函授)收费云价费发[1998]230号十一人事38.人事争议仲裁收费云价费发[1999]114号39.云南省处级公务员任职培训收费云价费发[1997]274号40.《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工本费云财综[2003]167号,云发改收费函[2004]9号十二民政41.《老年人优待证》工本费云财综[2007]105号,云发改收费[2007]1294号十三保密42.印刷复印等行业保守国家秘密复制范围备案证工本费云价费发[1993]112号十四财政43.珠算等级鉴定收费云南省第八批取消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1)报名费云价费发[1995]76号(2)鉴定费云价费发[1995]76号(3)办证工本费云价费发[1995]76号(4)升级鉴证费云价费发[1995]76号44.会计电算化考试合格证工本费云财综[1998]24号,云价费发[1998]177号45.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工本费云财综[1998]24号,云价费发[1998]177号46.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手册工本费云价费发[1998]177号十五计划生育47.《生育证》工本费云价费发[1992]262号48.节育手术人员考核费云计生委科字[1991]183号十六劳动社保49.就业证卡工本费云价费发[1999]134号十七发展改革委云南省第八批取消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50.价格认证、咨询收费(1)价格咨询收费云财综[2003]46号51.《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人员岗位合格证》工本费云财综[2002]18号十八政府52.交换人员培训费云财综[1999]66号,云价费发[1999]241号十九总工会53.基层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工本费云财综字[1995]26号,云价费发[1995]102号备注:1.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上机费已于2008年春季学期开学起停止收费;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快证费已于2007年9月13日起停止收费;3.按照《云南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文件的通知》(云财综[2008]212号)规定,普通高校学历证书工本费、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工本费、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入境卡、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境停留许可证)、暂住证工本费、暂住人口IC卡工本费、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证书工本费、珠算等级鉴定收费中的办证费、会计电算化考试合格证工本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工本费、《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工本费、建设系统关键岗位合格证工本费、云南省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证工本费已于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收费。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规程及备案管理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规程及备案管理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规程
四、评审机构的责任 1.向社会公开发布评审基本条件。 2.对申请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附件的齐全性和 有效性进行审查。 3.对受理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时组织评审。 4.对提交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妥善 保管,遵守保密规定。 5.向矿业权人通报评审进程和评审结果。 6.对评审工作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7.根据通过评审的报告和专家意见对评审意见书的编制 质量进行审核。
综合性规范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类 矿组(种)规范
技术文件
宪法 法律
矿 矿地 矿
区 产质 产
水 资矿 勘 文 源产 查
地 质
综 合
实 验
矿 山 闭
工 勘测 坑
程 查试 地
地 评质 质
质 勘 探
价 规 范
量 管 理
报 告 编 写
规 规规
范 范范
.
/
煤煤铀 铁 、炭矿 、 泥地地 锰 炭质质 、 地勘勘 铬 质查查 矿 勘报规 地 查告范 质 规编 勘 范写 查

灰 岩 及 白 云 岩 、


质地盐 勘质类 查勘矿 规查产 范规地
范质 勘 查
文、
40 、
96 号 文 等


料 矿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三、省厅规定 1.关于印发《云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办法》 的通知(云国土资[2002]28号) 2.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产资源储量报 告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云国土资储[2009]32号)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规程
确定专家组:根据评审目的、矿种和资源储量规模确定报告评 审专家组人员数量及结构。专家组人员数量一般为5~9人,按 需要由地质、水工环、采矿选矿等专家组成,由经验丰富的地 质专家担任专家组长。 专家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为工作认真负责、业务 能力强的行业权威专家或技术人员。专家应按公平、回避、保 密、专业结构合理的原则从储量审核专家库中选聘。 专家组实行专业分工负责、民主集中制原则。专家组长全面负 责报告审查。其他专家在本专业范围内对报告进行审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6•【字号】云政办发[2009]217号•【施行日期】2009.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17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十六日云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精神,设立云南省民政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社会救助职责,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三)加强救灾职责,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体系。

(四)加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职责,健全民间组织服务社会功能。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指导和监督州(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拟订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负责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指导全省优抚工作,承担云南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政策和计划,指导军供站、军队离退休人员服务的工作。

(五)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评估并统一发布灾情,申报、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承担云南省减灾委员会有关具体工作。

2009年度4—6月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 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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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09年度4—6月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目录(109部3335集)电视剧管理司统计备注:已发证剧目变更剧名、集数的有:1、《大武生》,原名《粉墨傲王侯》,34集,(广剧)剧审字(2007)第052号,发证日期:2007年6月13日,现更名为《大武生》,19集,在原许可证上作出修改。

2、《离开军营的日子》,32集,(广剧)剧审字(2008)第005号,发证日期:2008年1月7日,现更改为30集,在原许可证上作出修改。

3、《茶馆》,38集,(央)剧审字(2009)第001号,发证日期:2009年1月5日,现更改为39集,在原许可证上作出修改。

4、《化剑》,36集,(沪)剧审字(2008)第035号,发证日期:2008年12月30日,现更改为33集,在原许可证上作出修改。

5、《傣之梦》,原名《世纪不了情》,30集,(云)剧审字(2007)第008号,发证日期:2007年10月12日,现更名为《傣之梦》,29集,在原许可证上作出修改。

许可证制度实施前的电视剧重新报审发证的有:1、 《三国演义》,84集,制作单位: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完成时间1994年,现重新审查发证,许可证号:(央)剧审字(2009)第008号,发证日期:2009年4月13日。

2、 《水浒传》,43集,制作单位: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完成时间1998年,现重新审查发证,许可证号:(央)剧审字(2009)第009号,发证日期:2009年4月13日。

3、 《西游记》,43集,制作单位: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完成时间1998年,现重新审查发证,许可证号:(央)剧审字(2009)第009号,发证日期:2009年4月13日。

4、 《小龙人》,52集,制作单位:中央电视台文艺节目中心影视部,完成时间1992年,现重新审查发证,许可证号:(央)剧审字(2009)第012号,发证日期:2009年5月14日。

5、 《虎踞钟山》,7集,制作单位:南京军区政治部电视艺术中心,完成时间1999年,现重新审查发证,许可证号:(军)剧审字(2009)第002号,发证日期:200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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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审发〔2009〕3号云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计局:为贯彻落实〘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进一步提高我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水平,现将〘〖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 O九年一月七日《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实施意见〘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颁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各级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要抓住这一工作契机,结合当地实际,坚持全面落实、稳步推进、不断深化的原则,坚持项目审计与投资绩效审计相结合、项目审计与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相结合、项目审计与专项资金审计相结合,通过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明确审计主体与审计对象之间的法律责任,明确各自职责,建立起重点建设项目必审制、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推进我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同时,强化政府对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节约项目投资,减少投资风险,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

为此,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范围㈠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适用范围。

应重点落实〘办法〙第二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重点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范围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和与项目建设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相关财务收支情况。

审计机关应通过有效的工作措施,不断克服审计盲点,确实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质量。

㈡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范围。

重点落实〘办法〙第三条和第二十五条。

㈢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管辖范围。

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资金来源和投资概算划分监督范围,具体为:1.按照项目批准级别划分。

审批权限属省级以上(含省级)的,原则上由省审计厅进行审计;2.按照省发改委和省级各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管理要求划分;3.按照项目投资比率划分,凡省级以上投资(含省级投资)比率在50%的(含50%)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省审计厅安排审计;4.按照项目投资概算进行划分,凡投资额3 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由省审计厅实施审计监督;投资概算3 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州(市)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审批权限属省级以上的建设项目需向省审计厅备案);5.项目所在地审计机关可在每年10月前将其辖区内需进行审计的省属项目上报省审计厅,省审计厅统一研究后可以授权州(市)审计局审计。

各州(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项目特点,确定各自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范围。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管理㈠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

应重点落实〘办法〙第七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通过与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经济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档案管理,及时掌握管辖权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的总体情况,建立重点建设项目的必审制度和重大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制度。

㈡关于审计计划编制重点。

落实〘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在审计计划的确定、安排上,要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各级政府确定的对本地区经济发展有影响的重点工程项目;二是投入规模大、涉及面广的重点专项资金;三是党委政府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反映比较大的热点项目。

即围绕本级政府的中心工作,工作的重点放在关系云南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能源、交通、水利、城市建设等基础设施、国有企业重大技术改造、重点生态保护工程和重点污染治理、社会公益服务等建设项目,确定建设项目审计计划。

审计计划由审计机关负责编制,计划编制上要明确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和建设单位内部审计3种审计项目组织模式。

各州、市审计机关和相关内部审计机构要在每年底将下一年度的投资审计计划上报给省审计厅,以利于统筹编制全省投资审计计划。

通过有重点地选择和安排审计计划,使项目审计能够反映出存在的问题,经过分析提炼、上升高度,形成有效的宏观调控建议,促进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的提高。

㈢关于审计计划的执行。

重点落实〘办法〙第十八条,各级审计机关应抓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的实施工作。

同时,在审计结束后将列入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单独或结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也可按规定向社会公告。

要以信息、简报、重要情况反映、建议函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审计结果的分析、提升和利用工作。

三、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审计的程序、事项和法律责任㈠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程序。

1.审计机关应当在项目立项建设后,及时向建设单位告知审计要求,并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安排审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要求,及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各级审计机关对不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的单位应予以披露。

2.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者竣工决算,并约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待结价款,保留的待结价款在结算审计后结清。

3.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和其他审计文书。

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单位支付结算款项的依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前调查工作,以保证审计工作顺利实施。

㈡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应当包括的具体审计事项。

重点落实〘办法〙第十条所列事项,审计机关可根据项目审计情况,具体安排审计事项。

㈢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涉及各主体的法律责任。

1.审计机关对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应当执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2.审计机关对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时,应当执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3.审计机关对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被审计单位不配合、不提供资料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时,应当执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4.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审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划分,应当执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5.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需通过计算方法收集审计证据时,应当编制计算表或计算工作记录,注明计算的事项,所根据的相关数据,计算方法和结果等。

同时,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对于不能取得签名或盖章但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仍然有效。

各级审计机关应通过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审计的程序、事项和法律责任,强化对建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能,保证工程质量,节约建设项目投资,减少投资风险,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四、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审计的方式我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将建立以审计机关为主导,组织和利用社会审计组织,发挥内部审计机构作用的监督机制,即采取审计机关审计、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建设单位内部审计三种方式进行监督。

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1.审计机关审计,即审计机关以本机关的力量为主,根据需要聘请专业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

2.组织、利用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即由业务部门和相关中介机构共同派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长由审计机关人员担任,主审可以由相关中介机构人员担任。

参与审计的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应按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规定的审计内容实施审计,统一使用审计机关现行规定的审计文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材料等格式。

审计报告由审计机关出具。

聘请具备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项目,一般由审计机关向被审单位下发审计通知书、编成审计组,并与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具体委托审计项目名称、范围、方式、双方责任、义务等。

3.建设单位的内部审计。

审计机关应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对系统内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监督职能,将内部审计监督纳入政府投资审计的范畴统筹安排,积极利用内部审计成果,提高政府投资审计效率。

内部审计机构安排审计属审计机关管辖权限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时,应将项目的审计情况及结果告知审计机关。

各州、市审计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在聘请具备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确定当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计验证资格制度。

4.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质量的控制,通过对审计方案的审核,检查审计内容的完整性;通过对审计过程的监督,检查审计实施是否到位;通过对审计工作底稿的抽查和审计报告的审查,检查事实是否清楚,审计评价是否恰当。

审计机关应当重点了解违纪问题和重要疑点是否如实反映,防止中介机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防范审计风险。

对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人员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㈡跟踪审计。

审计机关对重大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应当执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具体范围为:1.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的重大生态保护项目;2.关系云南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能源交通水利城市建设项目;3.污染治理工程、社会公益项目及国有企业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等建设项目;4.建设单位要求审计机关指派审计人员进行跟踪审计的项目。

五、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工作经费支付方式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应当向社会中介机构支付审计经费,具体为:㈠审计机关应当向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支付审计基本费,对审计中产生的实质性核减奖励,由被审计单位按照核减总金额的1-3%的比率进行支付;㈡建设单位要求指派社会中介进行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支付相关审计费用。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经费的来源,由各级审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主题词:文秘工作投资意见通知抄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委、省建设厅。

厅内分送:厅领导(8),办公室、法制处、投资处,存(2)。

云南省审计厅办公室2009年1月12日印发主题词:财政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通知抄送:县委各部、委、室、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市属驻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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