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房产抵押登记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5〕96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5〕9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20日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优化办公资源配置,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办公用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
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一)办公室用房,包括单位领导人员及一般工作人员所使用的办公室;(二)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第四条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严格规范管理和厉行节约为前提;(二)办公用房及土地调配统一管理;(三)办公用房标准化配置和集约高效使用;(四)物业服务逐步推向社会化管理。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11•【字号】2022-05-18•【施行日期】2022.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22〕3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11日东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体系,加快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特制定我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国家、省有关工作部署,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在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原则。
政府制定支持政策,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优化住房供应结构,稳定市场预期,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普惠保障原则。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出租对象以在本市就业创业并正常缴存社会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职工为主,外市企业及各类机构派驻东莞分支机构的人员、在本市实习的人员以及到本市求职的应届毕业生可租住一定期限。
东莞市富盈十里银湾建造有限公司、刘健胜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东莞市富盈十里银湾建造有限公司、刘健胜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8【案件字号】(2021)粤19民终17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卢健如胡文轩冯婉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东莞市富盈十里银湾建造有限公司;刘健胜【当事人】东莞市富盈十里银湾建造有限公司刘健胜【当事人-个人】刘健胜【当事人-公司】东莞市富盈十里银湾建造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紫莹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杨先立广东鹏城阳光律师事务所;李婷广东鹏城阳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紫莹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杨先立广东鹏城阳光律师事务所李婷广东鹏城阳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紫莹杨先立李婷【代理律所】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广东鹏城阳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东莞市富盈十里银湾建造有限公司【被告】刘健胜【本院观点】本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9 01:04:22东莞市富盈十里银湾建造有限公司、刘健胜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19民终1789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被告):东莞市富盈十里银湾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北王公路边富盈公馆46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981260932。
法定代表人:谭乔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紫莹,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念海龙,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健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立,广东鹏城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发文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文号:东府令80号发布日期:2005-9-2执行日期:2005-10-1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二○○五年九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已经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守土地用途管制,坚持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规划的;(二)经依法批准的;(三)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权利的;(四)土地权属无争议的。
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出让、出租、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本集体村民会议2/3以上(含本数,下同)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书面同意,并签名确认。
第七条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因转让、出租和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导致住宅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除外。
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含农民公寓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住房用地(含农民公寓住房)。
第八条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可以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必须依法征为国有土地。
第九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十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服从。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东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单位:□平方米□公顷(□亩)、□万元填表说明:1、事项内容填写事项内容栏,请先确定属“权利登记”还是“其他登记”。
(1)申请“权利登记”的,勾选“权利类型”和“登记类型”。
例如:你将自己名下的尚未建造房屋的土地过户给他人:先只勾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再勾选“□√转移登记”;如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过户给他人:先同时勾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再勾选“□√转移登记”;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或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转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请先勾选“□√抵押权”,再勾选“□√变更登记”。
√首次登记”。
√抵押权”,再勾选“□申请一般抵押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请先勾选“□(2)申请“其他登记”的,按实际申请办理的内容勾选或填写具体事项。
2、抵押情况(1)抵押物价值、抵押范围及抵押面积分别填写主债权合同中约定的不动产的价值、范围及面积。
(2)勾选一般抵押的,对应填写“被担保债权数额”和“债务履行期限”。
(3)勾选最高额抵押的,对应填写“最高债权数额”和“债权确定期间”。
(4)勾选最高额债权确定的,对应填写“确定债权数额”和“债务履行期限”。
(5)债务人、抵押顺位填写主债权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不动产抵押的顺位。
(6)担保范围在合同没有约定的,勾选合同无约定;在合同有约定的,勾选见合同,并对应填写合同编号及在第几条第几款约定。
3、申请人和代理人单独拥有全部份额的,勾选“单独所有”;多人共有,未明确份额的,勾选“共同共有”,明确份额的,勾选“按份共有份额”并在下表“占有份额”里填写拥有份额(用百分数表示)。
身份证明文件须为有效的法定证明文件,包括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护照、军官证等。
权利人/义务人姓名(名称)、代理人填写身份证明文件记载的姓名或名称;证件种类及证件号码填写身份证明文件的类别名称及其证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须为申请人本人或代理人真实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
何沛田、何美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沛田、何美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30【案件字号】(2021)粤19民终2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婧儿何玉煦殷莉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沛田;何美华【当事人】何沛田何美华【当事人-个人】何沛田何美华【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代理律师/律所】吕文亮广东厚鼎律师事务所;黄丽英广东厚鼎律师事务所;杜卫东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吕文亮广东厚鼎律师事务所黄丽英广东厚鼎律师事务所杜卫东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吕文亮黄丽英杜卫东【代理律所】广东厚鼎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何沛田【被告】何美华【本院观点】因上诉人何沛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故本案为涉港民间借贷纠纷。
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
何沛田应在本案中承担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书证证人证言传来证据证据不足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过阅卷和法庭调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上诉人何沛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故本案为涉港民间借贷纠纷。
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及适用内地法律处理涉案争议,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亦未提出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围绕双方上诉的有关事实和当时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
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针对案涉人民币24万元转账是否为何沛田与何美华之间的借款。
2023年房产调研报告范文
2023年房产调研报告范文2023年房产调研报告范文篇1在东莞新一轮城市建设高潮的带动下,全市房地产业继续稳步、健康、持续发展,房地产立项数量、商品房施工面积、商品房竣工面积,实际投入资金、实际销售面积等较上年都有较大幅度增长,整个房地产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态势。
一、东莞市房地产发展状况在东莞新一轮城市建设高潮的带动下,全市房地产业继续稳步、健康、持续发展,房地产立项数量、商品房施工面积、商品房竣工面积,实际投入资金、实际销售面积等较上年都有较大幅度增长,整个房地产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态势。
然而当前房地产还处于买方市场,消费者的购房变得更加理性,因此研究购房者的需求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为此,我司进行了“东莞市住房消费状况研究”的市场调研活动,我们从东莞市常平镇的总体住房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对民众对住房需求特点以及置业特点等进行了较为分析和研究。
以此作为我司常平项目下阶段销售的市场依据。
二、宏观规划对常平房地产的影响1、高水平的城市化目标,常平房地产业成为仅次于制造、物流为主的第三大支柱产业。
东莞市政府关于常平(__~__)经济发展战略预测:__年、__年和__年常平镇国内生产总值分别为82.16亿元、165.25亿元、428.61亿元;__年、__年和__年城镇化水平分别为70%、75%和80%左右。
2、常平的城市定位及重心南移的决策,使镇区南部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必将成为常平房地产市场的热点。
根据常平镇新的城市规划城市性质为“珠江三角洲东部地区的铁路枢纽、客流、物流中心、东莞市东部经济、文化中心、华南商贸重镇”。
规划常平镇__年、__年和__年的城镇总人口分别为47.5万人、52万人、60万人左右;__年、__年和__年基础设施配套人口分别按31万人、36万人和45万人计算。
规划__年、__年和__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分别为31平方公里、36平方公里和54平方公里左右。
城市建设用地发展方向为主要向南,并适当向东发展,采取生活内聚、产业外延的拓展方式。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更名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更名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8•【字号】东府办[2011]142号•【施行日期】2011.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更名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1〕14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更名登记操作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反映。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更名登记操作办法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07〕9号)精神,为妥善解决管理区改村委会、“村改居”、股份合作制改造等农村管理体制改革中的遗留问题,进一步理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更名登记,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办法:一、原则要求(一)尊重历史,保持衔接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更名前后的资产权属主体没有实质改变,从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出发,采取直接更名方式办理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更名工作,进一步理顺关系,规范登记主体,衔接农村集体有关业务。
(二)各负其责,减轻负担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更名源于政府推动的农村改革工作,原登记在管理区、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名下的土地、房产权属无偿划转至股份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义下的,国土、房管部门按更名登记办理;集体资产产权更名费用中,属于市、镇街财政收取的费用,一律减免;属于农村集体改变原产权证登记状况,如房屋改建和加层、用地面积变化等导致增加测绘费用的,由农村集体自行负责。
房屋的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没有重大变化的,更名前的测量、图纸等相关登记资料继续使用,尽量减少工作量和服务费用。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年)-东府〔2016〕111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年)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6〕11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2日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供应体系,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本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发改、规划、国土、财政、房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镇(街)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资格的初审和公示工作,负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信息调查工作,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档案。
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调查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或资产等情况,并依法出具相关证明。
第二章申请条件及程序第五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且户籍不在本市的,若与申请人共同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二)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以下(含3倍);(三)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以下(含20倍);(四)无自有住房、无宅基地;(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4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申请。
张广文、冯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广文、冯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28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汤琼叶嘉璘张淼【审理法官】汤琼叶嘉璘张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广文;冯国平;梁燕芳;阮吉兵;广州市东方船务有限公司;广州市海韵船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张广文冯国平梁燕芳阮吉兵广州市东方船务有限公司广州市海韵船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广文冯国平梁燕芳阮吉兵【当事人-公司】广州市东方船务有限公司广州市海韵船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钟晓雍广东仁利律师事务所;胡祖海广东仁利律师事务所;陈新胜广东峰律师事务所;梁志媚广东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钟晓雍广东仁利律师事务所胡祖海广东仁利律师事务所陈新胜广东峰律师事务所梁志媚广东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钟晓雍胡祖海陈新胜梁志媚【代理律所】广东仁利律师事务所广东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广文;梁燕芳;阮吉兵;广州市东方船务有限公司;广州市海韵船务有限公司【被告】冯国平【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关于借贷关系的成立并无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最高额借款授信合同》是否存在无效情形;二、案涉借款尚欠本息的认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证据不足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冻结拍卖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另查明:冯国平(甲方)和张广文(乙方)于2018年12月30日签订《和解协议》,该协议载明“二、基于上述《最高额借款授信合同》(合同号:借GZE20150309号)项下,乙方于2015年3月25日向甲方借款450万元并签订《借款借据》,合同中虽然约定的利息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实际按双方约定利率执行。
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黎桂康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出租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出租给他人居住的房屋。
本规定所称的租住人员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租住出租屋的人员。
第三条出租屋及租住人员按照属地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
第二章机构和职能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出租屋和租住人员管理的协调、监督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建立暂住户口登记、暂住证办理、治安检查等管理制度。
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颁发《房屋租赁证》。
计生部门负责租住人员的计生管理与服务工作,建立查验婚育证明、查环查孕工作制度。
税务、物价、财政、劳动、消防、工商、建设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办公室的具体职责:(一)组织实施我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二)监督检查、考核各部门和各镇区贯彻落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有关政策的情况;(三)协调各职能部门和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的关系;(四)负责我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调研;(五)收集、综合我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的信息;(六)制定出租屋管理员的管理规定,组织全市出租屋管理员培训工作;(七)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能。
不动产抵押承诺书
不动产抵押承诺书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权利人申请将证号为的不动产抵押给。
为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双方就有关事项确认并承诺如下:
一、该宗土地使用权宗地范围内共有栋建筑物(构筑物),其中栋已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手续齐全(原房产证号码:);其余栋手续不全,具体为:
1.栋建筑物(构筑物)未办理规划、施工报建手续(原房产证号码为:)。
2.栋建筑物(构筑物)超出批准用地红线范围,超出部分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或跨占其他宗地(原房产证号码为:)。
3.栋建筑物(构筑物)未按照已批准的规划、施工要求建设,存在整层加建或部分加建(原房产证号码为:)。
4.栋建筑物(构筑物)存在其他未按照已批准的规划、施工要求进行建设的情形,具体为(原房产证号码为:)。
抵押双方已充分知晓上述情况,上述手续不全的建筑物(构
筑物)不列为抵押物,不计入抵押价值;但手续不全的部分不影响合法部分的抵押登记办理,同时在实现抵押权时,抵押双方同意该手续不全的部分建筑物(构筑物)随土地使用权一并处置。
二、抵押期间,抵押双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规理顺相关审批手续;因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对上述建筑物(构筑物)处理而产生的责任或造成损失,由抵押双方承担。
抵押人(盖章):抵押权人(盖章):
年月日—2—。
东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东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正文:---------------------------------------------------------------------------------------------------------------------------------------------------- 东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02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租住本单位住房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收取租金或获取收益的行为。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第四条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房屋租赁活动。
第五条东莞市房产管理局是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的统一管理及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各镇区房地产管理所(以下称租赁管理机构),受市房产管理局的委托,负责辖区范围内房屋租赁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公安、工商、税务、物价、规划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取得产权或经营管理权或其他有效产权证明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权属有争议的;(四)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五)属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居住使用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公证 授权委托书
公证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受托人: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委托人购买了广东省东莞市房(下称该房产),现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代理人,并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期限内,办理如下事项:一、代为购买上述该房产,支付购房款;并代为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诚信保证书》等相关文件;代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更正、撤销或终止手续及签署相关文件。
二、代为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签署银行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及相关文件;代为到房产管理部门开具《借款人家庭住房信息查询证明》。
三、代为该房产申报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手续,并代为到房产管理部门开具《东莞市纳税人家庭唯一住房证明》及办理退税手续;代为领取有关税票、《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贷款合同、备案证明书及相关资料文件。
四、代为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及抵押登记手续,并领取相关的证明文件。
五、代为办理该房产的验收、收楼手续,管理房产,并代为签署相关资料和缴付相关费用(开通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宽频上网等)。
六、代为向按揭银行申请办理提前还款、变更还款方式以及缩短贷款期限;还清银行贷款后,代为办理解除抵押登记以及领取房地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据等正本文件;可代为开立扣款存折和帐号,保留存折原件和在存折遗失的情况下代为补办。
七、在房产具备办理产权书条件下代为办理房地产权证,代为向该房产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办理该房产权属之验证、查档手续。
八、代为接受房管部门的询问,并在询问笔录及相关表格、文件上签名。
九、代为办理向该房产抵押银行申请办理该房产按揭转抵押登记等手续。
代为向该房产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办理该房产按揭转抵押登记等手续。
十、代为缴纳该房产印花税、测绘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该房产查档费、交易费、登记费等费用。
十一、代为签署办理该房产之《房地产权证》所需的一切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私有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房地产查丈登记表》等文件。
孙国华、靳利华与曾清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孙国华、靳利华与曾清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8【案件字号】(2020)粤04民终32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莹孙志马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国华;靳利华;曾清元【当事人】孙国华靳利华曾清元【当事人-个人】孙国华靳利华曾清元【代理律师/律所】王美智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李友双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黄妙娜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美智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李友双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黄妙娜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美智李友双黄妙娜【代理律所】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孙国华;靳利华【被告】曾清元【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借款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自认新证据举证不能的后果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2 20:06:48孙国华、靳利华与曾清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4民终322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国华。
上诉人(原审被告)靳利华。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智,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清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双,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妙娜,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孙国华、靳利华因与被上诉人曾清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2民初6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孙国华、靳利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2.或改判孙国华、靳利华向曾清元返还本金余额人民币728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其中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驳回曾清元的其他诉讼请求;4.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按照当事人的责任进行分担。
东莞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东莞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正文:---------------------------------------------------------------------------------------------------------------------------------------------------- 东莞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产市场秩序,保障房产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产中介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产中介服务,是指为房产转让、抵押和租赁等活动提供信息、咨询和经纪等项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房产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东莞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产中介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章中介服务机构第六条从事房产中介服务业务,应当设立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登记程序:(一)向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房产中介服务资质证明;(二)凭市房产主管部门的中介服务资质证明,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名称核准手续和营业执照;(三)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等文件资料到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按其自有流动资金、中介执业人数、经营业绩等条件分为三级:(一)一级机构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持有《房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的人员不得少于10人;从事房产中介业务不得少于2年;有从事中介活动的相应业绩。
杜镇城、深圳市广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杜镇城、深圳市广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9【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72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沈炬易静郑寒江【审理法官】沈炬易静郑寒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杜镇城;深圳市广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李森;严诗敏;林元稳;钟继伟;深圳市水产公司;东莞市绿湖山庄开发建造有限公司【当事人】杜镇城深圳市广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李森严诗敏林元稳钟继伟深圳市水产公司东莞市绿湖山庄开发建造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杜镇城李森严诗敏林元稳钟继伟【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广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水产公司东莞市绿湖山庄开发建造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谢飞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飞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飞【代理律所】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杜镇城【被告】深圳市广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李森;严诗敏;林元稳;钟继伟;深圳市水产公司【本院观点】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复函载明,深圳市东方银座集团实际控制人李森等人用其控制的深圳市广森投资集团等一系列关联公司进行募集资金活动,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嫌疑,该局已于2018年8月2日立案侦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证据财产保全撤诉驳回起诉拍卖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复函载明,深圳市东方银座集团实际控制人李森等人用其控制的深圳市广森投资集团等一系列关联公司进行募集资金活动,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嫌疑,该局已于2018年8月2日立案侦查。
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
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02•【字号】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二○○五年九月二日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已经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守土地用途管制,坚持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规划的;(二)经依法批准的;(三)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权利的;(四)土地权属无争议的。
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出让、出租、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本集体村民会议2/3以上(含本数,下同)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书面同意,并签名确认。
第七条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因转让、出租和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导致住宅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除外。
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含农民公寓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住房用地(含农民公寓住房)。
第八条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可以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必须依法征为国有土地。
第九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
东莞办理房产证流程
如果需要将房屋抵押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贷款,需要办理房屋抵押手续,包括签订抵押合同、 办理抵押登记等。
办理房屋出租手续
如果需要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需要办理房屋出租手续,包括签订租赁合同、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等 。
妥善保管房产证书及相关材料
妥善保管房产证书
房产证书是证明房屋所有权的重要凭证,必须妥善保管,避免遗失 或损坏。
房屋面积、产权比例等。
如发现信息有误或遗漏,将 及时通知申请人进行更正或 补充。
发放房产证书给申请人
经过核对无误后,房产登记机构将通知 申请人领取房产证书。
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指 定地点领取。
领取时,申请人需仔细核对房产证 书的各项信息,确认无误后签字领 取。
05 办理后事项
办理相关税务手续
东莞办理房产证流程
汇报人: 2024-01-28
目录
• 办理前准备 • 提交申请与受理 • 审核与审批 • 制证与发证 • 办理后事项
01 办理前准备
了解相关政策和流程
查询东莞市房产证办理的最新政策和 流程,确保自己符合办理条件。
了解房产证办理的费用、时间和注意 事项等相关信息。
准备必要材料
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
01
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 请人,包括审批通过、驳回申 请或需要补充材料等情况。
02
如审批通过,告知申请人领取 房产证的时间和地点,以及需 要携带的相关证件和材料。
03
如驳回申请或需要补充材料, 详细说明原因和需要补充的具 体内容,以便申请人及时完善 并重新提交申请。
04 制证与发证
缴纳契税
在取得房产证后,需要按照国家 规定缴纳契税,契税的计税依据 为房屋的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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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权设立登记注:申请人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一)《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房屋提交《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或《房地产权共有(用)证》;(二)房屋抵押合同及其主债权合同;(三)《东莞市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网上下载、打印);(四)当事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交本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交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中国大陆境外注册企业的所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需公证。
当事人不能到场的,出具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委托书需办理公证;(五)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产抵押的,提交职工大会同意的书面证明、其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六)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申请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提交企业章程和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书(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涉港澳台企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书需办理公证;(七)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及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网上下载示范文本);(八)房地产评估报告书或双方房产价值协议书(网上下载示范文本);(九)其他必要材料。
二、抵押权变更登记注:申请人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一)《东莞市房地产抵押权转移、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书》(网上下载、打印);(二)《抵押权变更登记协议书》(网上下载、打印);(三)原《房地产他项权证》或《房地产抵押他项权证明书》;(四)原抵押证件:《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房屋提交《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或《房地产权共有(用)证》;(五)变更后的房屋抵押合同及其主债权合同;(六)当事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交本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交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中国大陆境外注册企业的所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需公证。
当事人不能到场的,出具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委托书需办理公证;(七)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产抵押的,提交职工大会同意的书面证明、其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八)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提交企业章程和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书(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涉港澳台企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书需办理公证;(九)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及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网上下载示范文本);(十)房地产评估报告书或双方房产价值协议书(网上下载示范文本);(十一)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或者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十二)其他必要材料。
三、抵押权转移登记注:申请人为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
(一)抵押证件:《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房屋提交《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或《房地产权共有(用)证》;(二)原《房地产他项权证》或《房地产抵押他项权证明书》;(三)《东莞市房地产抵押权转移、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书》(网上下载、打印);(四)当事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交本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交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中国大陆境外注册企业的所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需公证。
当事人不能到场的,出具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委托书需办理公证;(五)主债权转让合同以及其他房地产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
四、一般抵押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注:申请人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一)《东莞市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网上下载、打印);(二)原《房地产他项权证》或《房地产抵押他项权证明书》;(三)原抵押证件:《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房屋提交《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或《房地产权共有(用)证》;(四)已存在的一般抵押权主债权合同(原件或复印件);(五)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已存在的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及其主债权合同;(六)当事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交本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交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中国大陆境外注册企业的所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需公证。
当事人不能到场的,出具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委托书需办理公证;(七)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产抵押的,提交职工大会同意的书面证明、其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八)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申请一般抵押权转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提交企业章程和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书(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涉港澳台企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书需办理公证;(九)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及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网上下载示范文本);(十)房地产评估报告书或双方房产价值协议书(网上下载示范文本);(十一)其他必要材料。
五、余额抵押登记注:申请人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一)《东莞市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网上下载、打印);(二)《余额抵押登记知晓函》(网上下载、打印);(三)余额抵押的证件:《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房屋提交《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或《房地产权共有(用)证》;(四)房屋余额抵押合同及其主债权合同;(五)当事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交本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交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中国大陆境外注册企业的所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需公证。
当事人不能到场的,出具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委托书需办理公证;(六)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产抵押的,提交职工大会同意的书面证明、其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七)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申请余额抵押登记的,提交企业章程和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书(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涉港澳台企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书需办理公证;(八)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及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网上下载示范文本);(九)房地产评估报告书或双方房产价值协议书(网上下载示范文本);(十)其他必要材料。
六、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注:申请人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一)《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房屋提交《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或《房地产权共有(用)证》;(二)房屋最高额抵押合同及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主债权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三)《东莞市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网上下载、打印);(四)当事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交本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交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中国大陆境外注册企业的所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需公证。
当事人不能到场的,出具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委托书需办理公证;(五)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产抵押的,提交职工大会同意的书面证明、其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六)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提交企业章程和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书(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涉港澳台企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书需办理公证;(七)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及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网上下载示范文本);(八)房地产评估报告书或双方房产价值协议书(网上下载示范文本);(九)其他必要材料。
七、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注:申请人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一)《东莞市房地产抵押权确定登记申请书》(网上下载、打印);(二)《最高额抵押登记转为一般抵押登记时的债权确认书》(网上下载、打印);(三)原《房地产他项权证》或《房地产抵押他项权证明书》;(四)原抵押证件:《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房屋提交《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或《房地产权共有(用)证》;(五)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后的房屋抵押合同及其主债权合同;(六)当事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交本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交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中国大陆境外注册企业的所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需公证。
当事人不能到场的,出具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委托书需办理公证;(七)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产抵押的,提交职工大会同意的书面证明、其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八)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提交企业章程和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书(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涉港澳台企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书需办理公证;(九)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及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网上下载示范文本);(十)房地产评估报告书或双方房产价值协议书(网上下载示范文本);(十一)其他必要材料。
八、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注:申请人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一)《东莞市房地产抵押权转移、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书》(网上下载、打印);(二)《抵押权变更登记协议书》(网上下载、打印);(三)原《房地产他项权证》或《房地产抵押他项权证明书》;(四)原抵押证件:《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房屋提交《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或《房地产权共有(用)证》;(五)变更后的房屋最高额抵押合同及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六)当事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交本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交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中国大陆境外注册企业的所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需公证。
当事人不能到场的,出具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委托书需办理公证;(七)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产抵押的,提交职工大会同意的书面证明、其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八)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提交企业章程和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书(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涉港澳台企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书需办理公证;(九)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网上下载示范文本);(十)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及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网上下载示范文本);(十一)房地产评估报告书或双方房产价值协议书(网上下载示范文本);(十二)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或者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十三)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