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股发行定价相关问题的通知
2016年前的新股申购规则变化
2016年前的新股申购规则变化随着中国股市的发展和改革,新股申购规则也在不断变化。
本文将就2016年前的新股申购规则变化进行详细阐述。
一、首次公开发行(IPO)定价方式的改变在2016年之前,中国A股市场的新股发行定价方式主要采用的是询价定价方式。
这种方式是由保荐机构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向特定投资者询问其认购意愿和价格,然后根据这些信息确定发行价格。
然而,这种方式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容易导致价格不公平和投资者利益受损。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16年开始,中国证监会开始推行网上发行定价方式。
这种方式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让投资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认购申请,并根据投资者的需求和市场情况,利用科学的定价模型来确定发行价格。
这种方式有效地提高了新股发行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二、新股申购的承销方式的变化在2016年之前,新股申购的承销方式主要采用的是固定配售方式。
这种方式是由保荐机构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事先确定每个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数量,然后按照这个比例和数量进行配售。
然而,这种方式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容易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16年开始,中国证监会开始推行网上申购方式。
这种方式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让投资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购申请,并根据每个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和总申购金额的比例来确定每个投资者的中签情况。
这种方式有效地提高了新股申购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三、新股申购的中签公布方式的改变在2016年之前,新股申购的中签公布方式主要采用的是纸质公告方式。
这种方式是由保荐机构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贴出纸质公告的方式公布中签结果。
然而,这种方式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容易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获取中签结果。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16年开始,中国证监会要求保荐机构必须通过互联网平台公布中签结果。
这种方式可以让投资者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互联网平台查询中签结果,提高了信息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方便了投资者获取中签结果。
新股发行与定价问题
120天
240天 全部新股
问题成因
市场主体 责任不清
新股流通 比例不高
特有文化 习惯的影响
少数大户推 高新股牟利 散户为主体
的市场结构
PPT DESIGN
机构配售 比例偏低
需要思考并明确的几个问题
?改革自主运行的定价体 系。建立何种机制促进各主体归位尽责?监管与 市场机制作用的边界何在?
核准制
保荐制度
发审会制度
PPT DESIGN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
1
受理 材料
分发、分送材料 2 初审会
见面会 3 问核 4
反馈会
预先披露
落实反馈意见
5
6
出具初审报告;告知发行人及 其保荐机构做好发审会准备工 7 发审会 8 作
落实发审委意见
核准发行 PPT DESIGN
10
会后事项审核
封卷
内部认购和新股认购证 PPT DESIGN
2009年以来两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
优化价格发现功能 强化内在制衡机制
提升股份配 售机制有效
性
重视中小投 资者参与意
愿
强化一级市场 风险意识
PPT DESIGN
坚持市场化方向
改革预期目标
2009年以来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主要举措
第 一 轮 改 革 措 施
扩大网下询价范围,主承销商可自 主推荐网下询价对象
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
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网 上申购不足可向网下回拨;网下申 购不足可中止发行
改革效果
1、新股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接轨; 2、一级市场聚积巨额认购资金的状况 明显改观; 3、市场自我调节功能逐步发挥作用, 一级市场固有风险开始显现; 4、市场约束机制初见成效,市场主体 各担其责的意识明显增强。
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研究
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研究【摘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的确定是投资银行业务的关键步骤。
文章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
总结了首次公开发行从行政化定价方式到市场化定价方式的演变过程及理论依据,梳理出首次公开发行定价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
【关键词】首次公开发行;行政化定价;市场化定价;定价约束机制一、引言首次公开发行(inltial public offering,IPO)股票是公司从私有企业变为公众公司的重要步骤。
而价格的确定是公司股票发行能否成功的关键。
股票发行能否成功不仅关系到发行人与承销商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投资人的切身利益,乃至证券市场的兴衰。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2010]第69号)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通过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因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一般是承销商根据市场的需求,与发行人协商后确定的。
市场需求是首次公开发行定价的决定因素。
在此基础上,为确定一个合理的市场价格,承销商需要对所承销的股票进行估值,提供定价的理论依据。
从理论上讲,估值方法可以分为相对估值法和绝对估值法。
相对估值法,也称可比公司法,是指选取同一行业中具有代表性的公司,采用比率指标(市盈率、市净率等)进行比较,以确定被评估公司的价值。
绝对估值法,也称内在价值法,是指通过预测公司未来一定时期内的现金流量,按照一定贴现率计算出的公司价值。
在实际操作中,除了常用的市盈率法和现金流量法等,有时还使用市净率法、经济增加值法、实物期权法等评估公司价值。
随着20世纪90年代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继设立,我国的证券市场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截止2011年底,两市A股上市公司数量已达2299家。
而首次公开发行的定价方式也经历了从行政化定价向市场化定价方式的过渡,再逐渐理性回归的一个过程。
二、首次公开发行的行政化定价方式及理论依据(一)行政化定价背景及方式从1983年深宝安发行股票到199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实施以前,首次公开发行采用了行政性固定价格公开认购方式。
2012年第三期保代培训记录.
2012年第三期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摘要2012年第三次保荐代表人培训班于9月6、7日在成都举行。
培训内容目录如下:第一节开班致辞开班致辞由创业板部冯鹤年主任主讲,冯主任主要对创业板部开板近三年来发行审核、发行市盈率等相关情况进行了通报,未来将进一步增加审核透明度,西部地区12个省区单独排队,优先审核,并称可以上创业板的行业、准入门槛未来将进一步放开,统筹推进发行制度改革。
下一步工作设想:1、进一步推进修改完善发行规则,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风险提示,不断完善价格形成机制2、优化首发管理办法,设定合理财务指标,降低准入门槛并放开行业限制,设定多元化、灵活的上市指标体系3、强化监管,严厉打击造假上市企业及各种失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4、创业板预审员会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二节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一、发行体制改革的历史沿革1、管理体制的改革:(1)97年前,实行总量控制,在额度内尽量多推企业上市。
导致上市企业规模偏小、大中型企业上市困难。
(2)97年--2000年,实行总量控制和家数控制相结合,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规模偏小问题,但一些地方仍将发行上市作为国企解困的手段。
(3)2001年至2004年,核准制、总量控制、监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4)2004年至今,保荐制、实行总量控制和家数控制相结合,逐步减少行政干预2、新股定价制度演变(1)97年前,发行人与承销商自行定价,证监会控制市盈率上限(2)2001年,短暂尝试上网竞价,后重新严格控制市盈率(3)2005年,开始实施询价制度(4)2009年,完善询价制度3、新股配售制度演变(1)93年以前内部认购和新股认购证(2)93年,与银行储蓄挂钩(3)96年,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4)99年,上网发行与法人配售相结合(5)2001年,上网竞价,后改市值配售(6)2004年后,资金申购4、发行监管体制的基本框架(1)审核的法规体系:法律、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行政许可法》、《首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2)证券发行监管的四项基本制度:以保荐制度为核心的中介筛选推荐制度、监管机构职能部门初审制度、发审委制度、新股发行及定价制度5、2009年和2010年,按照分布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推出了两阶段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措施,遵循市场化改革方向,紧紧围绕定价和发行承销方式两个关键环节,完善制度安排,强化市场约束,推动市场主体归位尽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1.09.18•【文号】中证协发〔2021〕213号•【施行日期】2021.09.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实施《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的通知中证协发〔2021〕213号各证券公司:为落实注册制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承销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为,促进完善市场化发行定价机制,强化自律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对科创板、创业板承销规范进行了整合,并制定了《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2021年9月18日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承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文>》《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科创板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承销业务适用本规范,但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A股市场IPO发行定价研究综述
金融天地267中国A股市场IPO发行定价研究综述王轶男 郑州大学摘要:中国股票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攀升,股票发行市场作为开端至关重要,股票发行定价直接反映了整个股票市场的稳定性和成熟度。
目前上市公司低质量,低价格,高抑价现象、违法违规行为严重,一直困扰着证券监管机构和广大投资者。
新股发行定价应以经典金融学的定价理论为基础,分析影响股票发行定价的各种因素,在具体情况下确定适合的发行机制和合理的发行价格。
关键词:IPO;有效市场假说;累计投标询价;健全发行方式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0-000267-02一、研究的背景与意义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1991年7月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营业,拉开了中国股票上市交易的序幕。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越来越快,股票市场正逐渐成为整个经济市场中最活跃、最引人注目的市场。
根据统计年鉴显示截止到2015年,上市公司已达到2827家,总市值53.13万亿元。
股票发行市场是指股票从策划到销售的全过程,是资金需求者直接融资的一级市场。
不论过去、现在还是未来,新股发行都在证券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
但是目前,新股发行确实还存在很多问题,给投资者、上市公司和政府带来了巨大风险,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股票市场价格的确定进行系统的研究。
股票发行定价从过程来看可分为首次公开发行(IPO)定价和再融资(包括配股和增发)定价。
由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融资规模较大,其定价与股票市场融资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的实现直接相关,因此本文研究的是IPO 的定价制度。
而无论是上市公司的数量,或总的市场价值,我国A 股市场都比其他股更具有代表性,所以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我国 A 股市场的 IPO 定价问题。
二、股票定价理论概述(一)股票定价的内在价值法1.股息贴现模型。
William(1938)提出该模型,认为股票的内在价值等于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公式表达如下:()()()∑∞=+=Λ++++++=1332211111t t tr D r D r D r D V (1.1) 该方法是在股票价值的方法的基础上,如果能准确预测未来的股票的股息,可以使用上面的公式(1.1)计算股票的内在价值。
【文献综述】我国首次公开发行定价研究
文献综述金融学我国首次公开发行定价研究本文材料均来自中国知网上的核心期刊,关于IPO定价问题的相关文献。
IPO定价是国际金融界最具迷惑性的难题之一。
在这一价格的确定程序中,相关的影响因素包括公司帐面价值、经营业绩、发展前景、股票发行数量、行业特点及市场波动状况等,而这些因素的量化过程会随着定价者选用方法的不同而出现很大差别。
因此,一个超脱、客观的IPO价格实际上是不存在的。
最成功的IPO定价就是发行人能够以投资者可容忍的最高价格顺利发行,而发行失败或以过低价格发行则意味着定价的失败。
确定合理的新股定价发行方式,不仅关系到新股能顺利正常地发行以及发行人、投资者以及承销商的利益,而且也直接影响到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
较为常见的情况是,出于风险规避的考虑,承销商往往不会把其获得的所有信息融入IPO定价程序中。
股票发行制度是遴选合格上市公司、发挥资源配置功能、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安排之一2004年12月1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配套文件《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
在《通知》中,中国证监会明确了将从2005年1月1日起,对所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包括目前通过发审会审核、等待发行的公司,都要求采用询价方式发行。
这标志着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的市场化变革迈出坚实的一步。
至此,我国实行的询价制度,采用向合格机构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方式确定新股发行价格,在框架模式上基本接近国际市场。
所谓"询价机制",是指主承销商先确定新股发行价格区间,召开路演推介会,根据需求量和需求价格信息对发行价格反复修正,并最终确定发行价格的过程。
目前主流的IPO定价方法,大致有以下几种:1.股票内在价值评估法2.贴现现金流估价法。
包括:红利贴现模型、公司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股权资本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
科创板知识测评20个题目的答案
科创板知识测评20个题目的答案1.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A〕A. 对B. 错2.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是指在收盘集合竞价完毕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按照〔A〕优先顺序对收盘定价申报进展撮合,并以当日收盘价成交的交易方式。
每个交易日的〔A〕作为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时间。
A 时间; 15: 05-15: 30B 价格; 15: 00-15: 30C 时间; 15: 00-15: 30D 价格; 15: 05-15: 303. 科创板股票自〔D〕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A、上市交易满 1 个月B、上市交易满 2 个月C、上市交易满 3 个月D、上市首日4.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D〕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A. 1B. 2C. 3D. 55. 通过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A 〕股,且不超过〔A〕万股;A. 200 10B. 100 10C. 200 20D. 100 206. 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方式,不包括〔D〕。
A. 竞价交易B.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C. 大宗交易D. 场外交易7. 科创板业务中,通过限价申报买卖时,单笔申报数量应不超过〔〕;通过市价申报买卖时,单笔申报数量应不超过〔B〕A. 5 万股 10 万股B. 10 万股 5 万股C. 5 万股 5 万股D. 10 万股 10 万股8. 以下哪个选项不是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的条件〔B〕。
A. 申请权限开通前 20 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 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B. 具有 6 个月以上的证券交易经历C. 参与证券交易 24 个月以上D. 通过会员组织的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9. 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使用〔B〕。
A. 衍生品合约账户B. 沪市 A 股证券账户C. 在证券公司开立的 TA 账户D. 深市证券账户10. 科创板业务中,通过市价申报买卖时,单笔申报数量应不超过〔 A〕:A. 5 万股B. 10 万股C. 100 万D. 不设置限制11. 以下关于科创板股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表述,不正确的选项是〔D〕。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5.06.12•【文号】上证发〔2015〕59号•【施行日期】2015.06.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5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加强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上市后的前10个交易日,不含全天停牌日)的交易监管工作,防控新股炒作,规范投资者开立多个证券账户进行新股交易,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新股上市初期的交易监管工作做了进一步规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股上市首日,投资者的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超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一)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二)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至0.01元。
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格作为开盘价。
二、新股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的,本所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超过20%的,本所不再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因前款规定停牌的,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如停牌持续时间达到或超过14:55,当日14:55复牌。
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后,本所将通过官方网站()和卫星传输系统,对外公告具体的停牌及复牌时间。
三、新股上市初期,本所对单一或者涉嫌关联的多个证券账户的下列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一)通过大额申报、高(低)价申报、连续申报或虚假申报等手段,影响新股交易价格;(二)通过日内反向交易或频繁隔日反向交易等手段,影响新股交易价格;(三)利用市价委托进行大额申报,影响新股交易价格;(四)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我国新股发行制度
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包括审核制度、定价机制和发行方式三个方面,目前现行制度分别为保荐制度、询价制度以及网下询价配售和网上申购相结合的制度。
我国现行IPO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建立了一个面向机构投资者的询价机制,同时也形成了一个向机构投资者倾斜的发行模式,并且是以资金量的大小为配售新股的最主要原则。
新发行制度的实施为一些股票的顺利发行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现行发行制度在市场运行中也逐步暴露出弊端。
一、我国新股发行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定价机制不完善,影响股票市场有效性与合理性询价制度下投资者非理性定价,违背了市场化定价原则。
从我国IPO询价制度来看,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征求部分机构投资者的定价信息后综合决定发行价格,前提认为他们掌握发行信息和发行经验,可以保证定价的合理性。
但是一些机构投资者为了获取网下申购新股的机会,根据自身利益给出非理性定价,同时制度本身又缺乏对询价效果的评价机制,无法判断其定价是否合理,不利于实现价格的充分发现。
IPO抑价程度较高,严重干扰着我国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
我国IPO制度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IPO抑价,它是指新股在首次公开发行时定价较低,而在股票首日上市交易时价格较高,投资者认购新股能够获得超额报酬的一种现象。
IPO 定价不合理会导致发行市场不能对信息进行辨别,从而无法对企业进行选择,发行企业也不能通过发行价格来反映公司价值和体现企业发展战略,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发行市场应有的职能与作用。
(二)发行方式不完善,没有完全体现公平原则过度向机构投资者倾斜,各融资主体参与机会不均。
首先,机构投资者既可以参与网下配售,又可以进行网上申购,而中小投资者只能在网上申购新股。
其次,网上实行按资金申购,机构投资者凭借其强大的资金优势占据股票发行总额的半壁江山,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小投资者资金分散,中签率很小,这明显对中小投资者非常不公平。
最后,机构投资者由于可以申购到很多份额,就会得到新股发行中绝大部分无风险收益,而中小投资者却很少能从中获利,体现出机制设计中对机构投资者的偏袒,不利于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北交所新股发行询价规则
北交所新股发行询价规则
北交所新股发行询价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询价方式:采取网上询价方式,即发布交易公告后,向意向申购对象公开询价,意向申购对象提交申购数量和申购价格。
2. 询价期限:询价期限不少于2个交易日。
3. 询价结果公布:最终发行价格以询价结果公告为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4. 询价对象:主要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5. 询价数量:一般情况下,初始询价数量为发行数量的3倍左右,最终询价数量以发行结果为准。
6. 询价结果:根据询价结果确定每个意向申购对象的认购数量和认购价格,最终发行价格以所得到的价格为准。
7. 调节机制:如果询价结果波动过大或价格过高或过低,北交所有权采取相应调节措施。
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09]13号为了进一步健全新股发行机制、提高发行效率,我会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1日起施行。
二○○九年六月十日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我国资本市场进行了一系列重大基础性和制度性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
市场规模和容量跨上新台阶,市场机制和结构逐步优化,投资者入市踊跃,各类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健全机制、融入资本的态度积极,资本市场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为了进一步健全机制、提高效率,有必要对新股发行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市场的更大发展。
经过对股票发行体制改革有关问题进行广泛调查研究,我会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改革原则、基本内容和预期目标(一)改革原则。
坚持市场化方向,促进新股定价进一步市场化,注重培育市场约束机制,推动发行人、投资人、承销商等市场主体归位尽责,重视中小投资人的参与意愿。
(二)基本内容。
在新股定价方面,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淡化行政指导,形成进一步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
在发行承销方面,增加承销与配售的灵活性,理顺承销机制,强化买方对卖方的约束力和承销商在发行活动中的责任,逐步改变完全按资金量配售股份;适时调整股份发行政策,增加可供交易股份数量;优化网上发行机制,股份分配适当向有申购意向的中小投资者倾斜,缓解巨额资金申购新股状况;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
同时,加强新股认购风险提示,明晰发行市场的风险。
(三)预期目标。
一是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得到优化,买方、卖方的内在制衡机制得以强化。
二是提升股份配售机制的有效性,缓解巨额资金申购新股状况,提高发行的质量和效率。
三是在风险明晰的前提下,中小投资者的参与意愿得到重视,向有意向申购新股的中小投资者适当倾斜。
四是增强揭示风险的力度,强化一级市场风险意识。
二、近期改革措施新股发行体制涉及面广、影响大,为保证改革的平稳推进,拟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方式,分阶段推出各项改革措施。
2012年中国证券市场大事概览
2012年中国证券市场大事概览发布时间: 2012年12月28日15:28 |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中国证券报■一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通知,要求RQFII试点机构根据《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选择一家同时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和境外机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6日,沉寂数月的新股首日破发潮又现,三只中小板新股集体破发。
其中,加加食品(002650)26.33%的跌幅,创20年来A股市场新股上市首日最大跌幅。
9日,证监会召开全国证券期货监管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证监会主席郭树清表示,证监会正按照国务院要求,启动新一轮行政审批改革,初步议定减少行政审批事项32%。
10日,重庆啤酒(600132)披露了“治疗用(合成肽)乙型肝炎疫苗”研究进度。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若不考虑安慰剂组应答率过高,可认为重庆啤酒治疗用乙型肝炎疫苗研发“失败”。
11日,首批RQFII产品发售。
海通证券(600837)香港子公司海通国际旗下的海通中国人民币收益基金和汇添富基金香港分公司旗下的汇添富人民币债券基金均定于11日在香港发售。
因最终参与询价机构数量不足20家,于11日下午结束询价的创业板拟上市公司朗玛信息(300288)中止IPO。
继八菱科技(002592)后,朗玛信息成为A股历史上第二家中止发行公司,也是首家中止发行的创业板公司。
12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批复指出,同意建立由证监会牵头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30日,香港恒生银行宣布将推出首只以人民币计价的黄金交易所买卖基金(ETF),该基金于2月14日在港交所挂牌上市。
■二月1日,中国证监会宣布,IPO预披露提前政策开始实施。
同日,证监会首次对外公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审核工作流程及申报企业在审情况。
IPO定价政策的演变(摘抄版)
从1991年我国股票市场正式建立至今,新股发行体制及IPO定价方式经过一系列改革和变迁,虽然其中也遇到过种种问题和反复,但从中可以看到,我国新股定价机制的演变正是一个市场化取向的发展过程。
本节将我国定价方式演变过程分为四大阶段,分别为行政定价、放宽发行市盈率定价、严格管制市盈率定价以及现行的询价机制,如下所述:1、行政定价阶段(1999年7月《证券法》正式实施之前)行政定价阶段,是指新股发行定价统一由证券监管机关根据固定公式计算,并非由承销商或投资银行与发行公司协商确定的一个阶段,因此和一般所称的固定价格机制内涵有所不同。
在1999年7月1日《证券法》实施前,证券市场处于建立和发展初期,受当时经济、社会和法制环境的局限,股票发行采用额度制和审批制,由政府选择、推荐公司上市,发行价格亦由监管部门批准,发行上市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这一时期买方未能参与价格形成。
这一阶段的定价方式又可再细分为两阶段,早期固定价格定价阶段与相对固定市盈率定价阶段。
固定价格年以前,拟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基本均按面值发行,定价没有相应规章制度可循,其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商协商确定,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采用的是固定价格定价方式。
自年开始,中国证券市场进行发行价格改革,试行竞价发行。
哈岁宝、琼金盘股、厦华电子和青海三普四家公司试行的竞价拍卖发行方式,完全按市场化原则确定新股发行价格,该价格充分反映了市场需求,一、二级市场价格基本接轨,效率取得显著改善。
该机制之缺陷在于投资者易于产生搭便车行为,并且参与申购的投资者人数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加上当时股票市场规模太小,股票供给与需求极不平衡,普通投资者对各种股票的价值缺乏正确和合理的判断,在市场过热的情况下更容易出现非理性的申报价格,产生严重的“搭便车”行为,导致投资者面临较大风险。
厦华电子和青海三普公司股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投资者被套就是例子。
此后,证监会暂停了该种发行方式,以后没有再使用。
再融资考较投行竞争力
过去几年中,随着IPO 的管制与放松,IPO 和定向增发的融资额一直是此消彼长(附图)。
2011和2012年,增发已经超越IPO 成为最主要的股权融资方式,显示A 股逐步具备成熟市场的特点。
而伴随上市公司存量越来越多,A 股再融资量肯定会越来越大,产业的并购整合会越来越多,2011和2012年,再融资金额已超过IPO 融资额,这种趋势未来还将延续。
再融资业务也成为考验投行定价与销售能力的试金石。
增发比IPO 市场化程度更高在中国的IPO 产业链中,对抗PE 、发行人和投行利益的弱制衡力量,仅有询价机构和公众投资者,而由于公众投资者不参与定价,询价机构就成为唯一能起到制衡作用的市场力量(详见本刊2012年3月文章《IPO :缺乏制衡的畸形产业链》)。
这种制衡结构在2012年是否有变化?先从询价机构2012年的收益率入手进行分析。
2012年,A 股共有155家公司实现IPO ,询价机构平均获配31%的发行新股,比2011年有所增加,也就是说,31%的资金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股票的上市定价。
2012年,有41只新股上市首日跌破发行价,破发率为26.45%,相比2011年的28.42%稍有缩小;有108只新股在上市后3个月破发,破发率高达69.68%,大幅高出2011年的47.13%,堪称大面积破发。
最为关键的是,200470.14% 3.00%40.88%16.00%200545.12%0.00%41.46% 6.67%200683.58%0.00%106.76%0.00%2007193.07%0.00%174.30%0.79%2008114.87%0.00%44.22%20.78%200974.15%0.00%72.17% 3.03%201041.90%7.45%33.25%18.91%201120.42%28.42%8.99%47.13%201226.55%26.54%-8.24%69.68%资料来源:新财富2006-2012年的IPO 和定向增发融资额资料来源:Wind相比基本不存在销售困难的IPO 业务,更具市场化属性的增发,可以让我们审视本土券商定价与销售能力的高下。
第三章新股发行定价的主要方式
第三章新股发行定价的主要方式在完成发行新股的估值工作以后,主承销商将根据新股发行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新股发行定价方式,并使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充分反映市场需求情况.不同发行定价方式的区别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定价前是否己获取并充分利用投资者对新股的需求信息;二是在出现超额认购时,承销商是否拥有配发股份的灵活性。
根据这两个标准,各国的新股发行定价方式基本上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见表3.1 > o表3。
1发行定价方式的基本分类┌────────┬───────────────────┐││定价前是否己获取投资者对新股的需求信息││├─┬──────┬──────────┤│││是│否│├────────┼─┼──────┼──────────┤│承销商是否拥有配│是│累计投标方式│固定价格允许配售││发股份的灵活性├─┼──────┼──────────┤││否│竞价方式│固定价格公开认购│└────────┴─┴──────┴──────────┘上述四种方式是目前世界各国经常使用的新股发行定价方式ys}.在实践中,各国证券监管机构根据本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通常规定可以采取其中一种或几种方式.图3-1列出了主要定价方式的使用频率(不包括混合机制),表3-2列出了主要国家新股发行定价方式的使用情况。
由图3-1可见,固定价格允许配售的方式和累计投标方式占大多数,占所选样本总数的80%,而竞价方式和固定价格公开认购方式所占的比例较小,总计约占20%.上述结果是根据全部样本中采取每种方式的公司数统计而得的,如果考虑公司规模和筹资额,累计投标方式的使用比例则更高.下面以介绍累计投标方式为主,同时介绍固定价格方式、混合方式和竞价方式等几种常用的新股发行定价方式.3. 1累计投标方式(Book-building )累计投标是目前国际上最常用的新股发行定价方式之一,尤其在美、英等机构投资者比例较高的国家更为普遍。
我国新股发行定价过高原因探析
我国新股发行定价过高原因探析摘要:ipo定价是股票上市的重要环节,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的新股发行定价过高问题给股票市场乃至全社会都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本文从新股发行定价问题入手探析我国新股发行定价问题的根源所在,并指出加强市场建设,完善新股发行制度才是解决我国新股发行定价高问题的根本方法。
关键词:ipo 发行定价破发原因分析2011年1月,新股华锐风电在上交所上市,这支以新能源标榜的新股以90元发行价创出沪市主板市场最高发行价,使得其成为名副其实的“风电第一股”。
但华锐风电却开盘即跌3.33%,最终以全日下跌9.59%收场,令整个新股发行市场信心大挫。
发行定价过高的并不单单是华锐风电,我国自2009年ipo重启以来,新股高价发行已屡见不鲜,成为证券市场的焦点。
以农业为例,种植业以138倍平均首发市盈率高居第一,其次则是87倍的牲畜饲养放牧业。
而传统行业制造业与之相比也无丝毫逊色,其中新研股份以152倍的市盈率创造了最高发行纪录。
可见新股定价过高已不是华锐风电的个股问题,而是我国新股发行的普遍症结。
一、新股发行价过高的负面影响过高的新股发行定价,虽然为上市公司募集到了充足资金,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司的发展也带动了股票市场的活跃。
但其愈演愈烈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已远超其积极影响,成为制约而我国股票市场健康发展的严峻问题。
给股票市场乃至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负面效应。
首先,新股发行成为了劫富济贫的代名词。
由于缺乏有效的市场规则,新股发行市场成为了少数机构在分享暴利、提前瓜分上市公司成长性的利益分配工具,而留给二级市场的只是一个价格虚高、价值背离的“泡沫”。
众多股民在一夜之间被榨干财富的同时却制造出了一批亿万富翁。
这带来的一个实际恶果就是贫富差距的拉大,使我国“拉动内需”变得更加困难其次,高定价降低了社会资金的配置效率。
高定价往往带来超募资金,超募现象的背后,是多数资金流入少数公司,部分公司融资过量,而多数公司却资金匮乏。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2012年经济工作的部署,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是完善资本市场的重要任务之一。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过去两年减少行政干预的基础上,健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基础性制度,推动各市场主体进一步归位尽责,促使新股价格真实反映公司价值,实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均衡协调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完善规则,明确责任,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要进一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制度建设,逐步淡化监管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修改完善相关规则,改进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落实发行人、各中介机构独立的主体责任,全过程、多角度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应按法规制度履行职责,不得包装和粉饰业绩。
对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本着诚信、专业的原则,善意表述。
(一)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必须始终恪守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
其基本义务和责任是,为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制地位或关联关系以及其他条件,要求或协助发行人编造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
(二)保荐机构应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尽职核查,督促发行人完整、客观地反映其基本情况和风险因素,并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必要的核查。
(三)律师事务所应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完整、客观地反映发行人合法存续与合规经营的相关情况、问题与风险,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负责。
提倡和鼓励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撰写招股说明书。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结合业务质量控制的需要,制定包括复核制度在内的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严守执业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确保风险评估等重要审计程序执行到位,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态度,保持对财务异常信息的敏感度,防范管理层舞弊、利润操纵等行为发生。
我国IPO相关问题研究
我国IPO相关问题研究摘要:IPO在企业筹集资金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弊端,如IPO抑价、IPO破发等问题。
本文对我国IPO定价、抑价、破发等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了我国新股定价方式、定价影响因素、定价机制的历史演变、抑价及破发的原因,提出了针对我国IPO机制改革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IPO 定价 抑价 破发 建议● 张科达一、引言IPO是Initial Public Offering的英文缩写,即首次公开募集资金,是指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招股的发行方式。
IPO行为需要通过投资银行及发行人在IPO市场上相互配合完成,包括新股的定价、新股承销方式及新股发行方式等。
成功的IPO可以为企业筹集资金扩大生产规模、投资有前景的项目、改善企业资本结构及治理结构,还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商誉及企业在行业内的知名度。
我国IPO机制历经了二十多年的改革发展,在保障企业资金需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如IPO 抑价、IPO破发等。
本文对我国新股定价方式、定价影响因素、定价机制的历史演变、抑价及破发的原因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若干建议。
二、IPO定价分析IPO定价机制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与其承销商在上市前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并出售给投资者的一种制度。
(一)IPO定价研究关于IPO定价的研究,有本杰明·格雷厄姆的内在价值理论及尤金·法默的“有效市场假说”。
内在价值理论认为股票价格是以股票内在价值为基础,虽由一些非理性原因可能偏离其内在价值,但随时间推移该偏离会得到纠正并回归到其内在价值。
有效市场假说认为只要证券的市场价格充分、及时地反映全部有价值信息,市场价格就能代表证券的真实价格。
(二)IPO定价过程IPO定价过程分两部分:首先是通过估值模型估计上市公司的理论价值,其次是承销商根据新股发行情况选择合适的新股发行定价方式。
常见估值方式包括:现金流量贴现法、可比公司分析法、经济收益附加值估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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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股发行定价相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2-05-30 来源:
各发行人、保荐机构: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加强对新股发行定价过程的监管,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促使市场参与各方切实履职尽责,合理定价,理性参与,现将新股发行定价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预先披露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向特定询价对象以非公开方式进行初步沟通,征询价格意向,预估发行价格区间(价格区间上限、下限之差应在合理范围内),也可通过其他合理方式预估发行价格区间。
初步沟通不得采用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不得向询价对象提供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二、发行人预估发行价格区间的,应在发审委会议公告前向发行监管部门提交关于发行价格预估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包括初步沟通的具体情况、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发行价格区间及其对应的市盈率(或其他估值指标,下同),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比较分析情况,预估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市盈率的理由及相关风险因素分析。
发行人主承销商应同时提交对预估价格的专项意见并在初步询价时披露。
三、发行人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中制定的行业分类标准确定自身行业归属,并分析说明行业归属的依据,相关内容在初步询价公告中披露。
所属行业存在多级分类的,按最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细分行业确定行业归属。
在进行行业市盈率比较分析时,
应选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属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滚动市盈率进行比较。
无相应行业市盈率数据的,参考所属市场板块同期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进行比较。
四、发行市盈率按发行人经审计的最近会计年度净利润计算,或者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基准日前12个月的净利润计算(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
按后者计算的,需由申报会计师出具审阅意见,审阅意见与发行市盈率信息同时披露;审阅报告须报监管部门备案。
预估的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市盈率的,发行人需在正式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补充说明相关风险因素,并在初步询价公告中提醒投资者关注可能存在的估值及投资风险。
五、根据预估的发行价格,如预计募集资金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发行人需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说明超募资金用途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资金缺口,发行人需分析资金缺口对项目正常实施的影响,合理确定资金缺口的解决办法,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
六、招股说明书正式披露后,根据询价结果拟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下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应召开董事会对发行定价进行确认,并讨论分析定价的风险性因素及其相关影响。
七、发行人董事会讨论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是否同意拟定的发行价格,以及董事会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
(二)分析最终发行定价是否考虑了发行人已公开披露的所有风险因素。
(三)分析预计募集资金的使用对公司主业的贡献和对业绩的影响,尤其是公司绝对和相对业绩指标波动的风险。
独立董事应对董事会讨论的充分性发表意见。
发行人需在董事会召开后两个工作日内刊登公告,披露询价对象报价情况、董事会决议及讨论分析情况、独立董事的意见。
董事会讨论情况应在公告后报监管部门备案。
八、经发行人董事会确定的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在报备的定价报告中对发行定价的合理性以及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一)定价是否充分考虑了询价对象的报价申购意向,与所有报价的平均值、中位值及基金类询价对象报价的平均值、中位值的差异率及其合理性,同时应结合适合发行人的其他定价方法进行比较分析。
(二)分析发行人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具体优势,发行人在评估上述优势对发行定价的影响时是否审慎、恰当。
(三)分析发行定价是否考虑了发行人已公开披露的所有风险因素,这些风险因素是否得到了恰当评估。
(四)结合其他新股依据初步询价结果定价时的申购倍数及其上市后的市场表现,比较分析本次发行定价是否审慎、恰当。
上述分析内容应在发行公告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中披露,并明示该定价可能存在估值过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九、经发行人董事会确定的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原则上发行人应补充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并在公告盈利预测报告后重新询价;发行人申报时已提供盈利预测报告但对定价的合理性解释不充分的,应重新询价。
十、经发行人董事会确定的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发行监管部门将按照会后重大事项的监管规定,将发行人的首发申请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
审核通过后重新询价。
(一)发行人按确定的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大幅超过募投项目拟以本次募集资金投入的资金需要量,导致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资金使用计划等相关情况并分析揭示风险,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
(二)发行人按确定的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大幅超过按预估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导致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资金使用计划等相关情况并分析揭示风险,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
(三)发行人存在《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中规定的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事项。
十一、需要重新询价或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中止发行并公告。
中止发行后,经向发行监管部门备案或经中国证监会重新核准后,可再次启动发行。
特此通知。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创业板发行监管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