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判例解读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醢九侯案
此案发生在商朝末期,九侯有一个 漂亮的女儿,“入之纣”,但九侯的女 儿不喜淫,纣王发怒,就把九侯的女儿 杀了。九侯因此受牵连,被纣王处以死 刑,行刑后被剁成肉酱。(注释:醢-商 朝的死刑,即将犯罪者捣成肉酱。)
脯鄂侯案
此案发生在商朝末期。鄂侯因对九侯 案不满而与纣王发生争辩,被纣王处以死 刑,行刑后晒成肉干。(注释:脯-商朝 的死刑,即将犯罪者杀死后晒成肉干。)
一、法律规定及适用:
从历史记载来看,杀案被杀并没有明确的罪 名和明确的刑罚。当时,正是子产“铸刑 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之初,只是初步 打破了“临时制刑,不预设法”、“刑不 可知、威不可测”的旧传统,对贵族们任 意定罪处罚的类推擅断权是一种剥夺。虽 然公布成文法的意义重大,并且竹刑当时 得到了某种认同,但轮到其本人受惩罚的 时候,仍旧没能逃脱旧法传统。

夏启,夏朝国王。禹之 子,姒姓。禹死后,启 打破禅让制,通过暴力 夺得王位,建立夏王朝, 开创了子承父位的世袭 王位制度。讨伐有扈氏 时,发布迄今为止所存 最早的军法《甘誓》, 内容有:“有扈氏威侮 五行,怠弃三正。天用 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 天之罚… …”。主张 “奉天罚罪”。
甘 誓

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 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左不攻左,汝不 恭命;右不攻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 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 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中国古代判例解读
第一次课
奴隶制时期的法律制度
判例一:夏启篡位案 中国氏族社会后期,禹死后,其子启打破传 统的禅让制,建立王位传子制度,这遭到 了后任继承人东夷族首领伯益和有扈氏的 武装反对。于是夏启便用兵对其镇压。夏 启攻伐有扈氏之前,便发布了一条军令形 式的法律。经过激烈的战斗,夏启最终了 有扈氏,罚其为放牧的奴隶,还杀死了伯 益。
来自百度文库
邓析(?-前501),郑国大夫,与子产同时, 法 家学派的先驱人物。他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 的革新派,他第一个提出反对“礼治”思想。他 的主要思想倾向是“不法先王,不是礼义”。 邓析的法律思想主要有:(1)反对“刑书”,私 造“竹刑”。他不但反对旧的奴隶主贵族,也反 对以子产为代表的继承周礼的新贵族。他不满子 产所铸刑书,私自编了一部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 求的成文法,把它写在竹简上,叫做“竹刑”。 (2)私家传授法律。传说,他聚众讲学,招收门 徒,传授法律知识与诉讼方法,还以类似讼师身 份帮助民众打官司。
3、关于审判的规定 (1)双方当事人均需到庭;但贵族可不致到 庭,派属下一人代理诉讼; (2)双方坐地对质; (3)法官听双方意见; (4)以五听 听狱讼。 (5)民事审判可调解; (6)当事人身份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法律; (7)允许上诉。

五听
耳听, “观其听 聆,不直 则惑”
目听“观其眸子, 不直则眊然”
比干剖心

商重臣,后因得罪妲 己而被纣王剖心而死。
炮 烙

《史记·殷本纪》: “纣乃重刑辟,有炮 烙之法”。《烈女传》 对炮烙解释为“膏铜 铸,下加之炭,令有 罪之者行焉,辄堕炭 中,妲己笑,名曰炮 烙之刑”。所谓炮烙 就是在铜柱上涂油, 下加炭加热,令有罪 者行其上,很快就会 坠入炭中烧死。
曶鼎铭悔赎案
此案载于西周中期的曶鼎铭文中。井叔在异 这个地方开放审理案件,曶、氏是诉讼原 告,效父、限是被告,这场纠纷本来是在 氏和限之间发生的,由于效父、限方面悔 约,氏才出面提出诉讼。在法庭上,曶的 代表允控告:“我们已经向你赎了五个人, 而效父却付给一匹马、一束丝,不肯交 人。”接着由限陈诉,要他赔偿马,效父 又叫他把丝退还给自己。限说完,又由效 父陈述。随后允又进一步陈述起诉的理由:
“双方在王的三门订,有木方为证,用一百 锊(lue略音,约合六两)赎五个人。如不 交出五人,就是违约,对反悔的应索取更 多的金钱”。井叔裁决把人交给曶,不要 让他们离开氏。于是曶接受了所赎的五个 人,如约交付丁作为赎金的一百锊。曶把 纠纷告诉氏,氏派人送给曶一份礼物,将 五人接了回去。
法律规定及适用
一、法律规定及适用
商鞅在秦国两次发布 变法令。 第一次主要内容有四: 1、“令民为什伍,而 相牧司连坐。” 2、奖励告奸。 3、奖励农业生产。 4、奖励军功。 商鞅南门立木

商鞅第二次变法,据《史记· 商君列传》载 主要有四点: 1、重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的禁令。 2、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 3、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 4、统一度量衡制度。
商鞅(约公元前390-338)战国
法家代表人物。 名鞅,故称卫鞅 或公孙鞅。因功封于商,又称商 鞅。他“少好刑名之学”,曾在 魏国做官,熟悉李悝、吴起等变 法理论及实践。公元前361年秦 孝公即位,商鞅携李悝《法经》 入秦,主持秦国变法改革。秦孝 公死后,被旧贵族诬陷车裂而死。 商鞅的法律思想主要有:(1)改 “法”为“律”,以《法经》为 蓝本制定了秦律。(2)提出“不 法古,不修今”的口号。(3)推 行法治必须具备三要素,即法、 信、权。(4) 提出“定法”、 “立禁”的法律起源论。(5) 提出“以刑去刑”的重刑理论。

子产(?-前522),又名公 孙侨,字子美,郑国贵族, 公元前543年到522年执掌郑 国国政,是当时最负盛名的 政治家。子产言行事迹,主 要载于《左传》、《史记》 等书籍。子产的在法律上所 做出的贡献主要有:(1) 铸“刑书”,公布成文法。 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 书”,把自己所制定的刑书 铸在鼎器上,开创了古代公 布成文法的先例,否定了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的秘密法。 (2)提出“以 宽服民”、“以猛服民”的 主张。
二、商鞅变法对秦国法制的影响及其在中国法制史 上的地位
(一)商鞅变法对秦国法制的影响
秦律,包括秦始皇统一后的秦律,都是在《法经》 和商鞅颁布的法律令基础上进—步发展完善的。
(二)商鞅变法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1)使秦国强大 (2)使法制发展 (3)使国家统一
商鞅受车裂
返回
邓析被杀案
此案发生于公元前509年。邓析,郑国大夫,是代表 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革新派。当时,郑国执政子产 进行了一系列有利于封建化的改革,但为了维护贵 族特权,要求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周礼”;邓析则 反对礼治,要求“事断于法”。邓析不满子产所铸 刑书,私自编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 成文法,把它写在竹简上,故而称为“竹刑”。他 对法律很有研究,曾聚众讲学,并充当“诉讼代理 人”。在邓析的倡导和鼓吹下,当时郑国曾兴起一 股革新浪潮,给新、老贵族的统治造成严重威胁, 以至“郑国大乱,民口欢哗”。公元前501年,“驷 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郑驷歂(chuan)是继子 产、子大叔之后的郑国执政,他杀了邓析却不得不 用邓析的竹刑。
气听, “观其气 息,不直 则喘”。
色听, “观 其颜色,不直 则赧然”
辞听“观其 出言,不直 则烦”
返回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车裂商鞅案
战国初期,商鞅带着李悝的《法经》入秦,
得到秦孝公的信任,进行了两次变法。虽然 有效,但是却损害了贵族的利益,因此引起 了贵族的不满。尤其商鞅主张法家的重刑主 义,刑无等级,以至于太子驷犯法,刑及太 子的师傅公子虔,从而得罪了太子。公元前 338年,太子驷继位,商鞅失去依靠,贵族们 坚决反对商鞅变法,商鞅逃跑。无人敢收留, 最后只得回到秦国封地起兵反抗,最终被俘, 车裂而死。

1、善于审判机关的规定 司法机关: 周王——最高司法官; 大司寇:负责全面司法工作; 小司寇:负责审理中央直辖地区的案件; 士师、司圜(管理监狱)、掌囚(管理犯 人)、 掌戮(行刑)
2、关于诉讼制度的规定
(1)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进行区分。凡民事 案件,一般称为“讼”,刑事案件则称为“狱”。 (2)起诉状:“剂”是指刑事案件的诉状, 傅别是民事案件的诉状 (3)诉讼费。民事的“束矢”,一百支箭,刑 事的“钧金”,青铜三十斤。
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今陕 西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甘誓是 迄今发现的最早的带有军法性质的规范。 甘誓里有"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等内容。" 威侮五行"就是不敬上天,"怠弃三正"就是 不重用大臣。"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 于社"指努力奉行命令的,便在先祖的神位 前颁行赏赐;不努力奉行命令的,便在社 神的面前给予惩罚。
历史影响: 孔子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思 想,认为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后世 封建法律允许亲属相隐皆以此为本。 汉朝儒家思想定为一尊之后,“亲亲 得相首匿”,成为定罪量刑的一项原 则。即法律允许在一定亲属范围内, 除谋反、大逆以外,均可互相首谋隐 匿犯罪行为,而减免刑罚。

楚庄王太子案
此案发生于春秋时期楚庄王时(约公元前600年)。 据《韩非子· 外储说右上》记载,楚王紧急召见太 子,天正下着雨,王宫的院中有积水,于是太子 驱车直达茆门。楚国法律规定:车不得至于茆门。 于是法官判太子有罪,毁坏了太子的车马。后来 楚王为太子网开一面,释放了太子,不追究其罪。 另一说法,楚国太子入朝时,马蹄践踏了接屋檐 滴水的器皿,茆门之法规定:群臣大夫诸公子入 朝,马蹄溅者,廷里斩其輈(zhou,车辕),戮 其御。于是法官判太子有罪,依法砍断天子的车 辕并杀死赶车人。(据《韩非子· 外储说右上》) (注释:輈-zhou,车辕)
法律规定及适用


本案涉及商代的婚姻和继承制度。商代占 统治地位的婚姻形态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从史书的记载来看,商代的王中绝大多数 为一夫一妻多妾,在正妻下面有大量的妾, 就是庶妻,但女子只能有一个丈夫。 在王位继承上,康丁之前,大致是兄终弟 及与父死子继等 继承方式交替进行。而康 丁、武丁、文丁、帝丁、帝乙、帝辛皆为 父死子继,便嫡长子继承制获得公认。
历史影响
首先,夏启篡位虽不符合传统的氏族民主制 度,但却代表了法制历史的发展方向;
其次,夏启篡位案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的起 源的一条途径——刑起于兵。 最后,夏启篡位建立了夏王朝,但容留了源 于氏族父系家长制的守法制度,并使之具 有国家政治制度的性质。
判例二:商纣争太子案
《吕氏春秋》载:商纣在当上太子之前,纣 的母亲有三个儿子,分别是大儿子微子启, 二儿子仲衍,小儿子受德(即纣)。纣的 母亲在生前两个儿子的时候,还是妾,等 到生纣时,已经是王的妻子了。后来纣的 父母想立大儿子为太子,太史据法力争道: 有妻子的孩子就不能立妾的孩子为太子, 最后只好立纣为太子。
直躬父窃羊案
此案发生于春秋时期楚国。据《论语》、 《吕氏春秋》记载,楚国有个很坦率的人, 其父偷了别人的羊,他便亲自到官府告发。 官府抓其父并要处以死刑,他请求代父受 刑。一属下说:“父窃羊而谒之,不亦信 乎;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诛 之,国将不诛者乎?”楚王听后,下令免 去其父死刑。孔子听说后,很不以为然, 以为父子相隐才是正直的品德。(据《论 语· 子路》)
历史影响



此案昭示了中国法律发展的早期族权和神 权是奴隶制专制政体的两个重要支柱。 族权:亲贵合一; 尊祖敬宗; 宗法族权。 神权: 神权政治; 帝王合一。
商 纣 王

商帝乙最小的儿子, 因为其母生他时为正 妻,得以立为太子, 成为商代最后一位国 王。曾作“炮烙之 法”;醢九侯;脯鄂 侯;曾将其叔父比干 剖心。公元前1046年 被武王所灭。
二、历史影响 1、邓析是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代表人物, 表现了改革的彻底性,更具有斗争精神。 2、邓析虽然被杀,但邓析作为早期法家的代 表人物,影响极大。
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纷争 1、叔向说:“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 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 心,以征于书,而垂手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 矣。……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子产复 信说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的目的在于“救世”。 2、晋铸刑鼎,孔丘反对说:“晋其亡乎,失其度 矣。” “度”, “贵贱不愆,所谓度也”,即 奴隶社会尊卑贵贱的等级制度不能错乱。成文法 的公布破坏了这种制度,“民在鼎矣,何以尊 贵?”“贵贱无序,何以为国”? 成文法的制定和 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打破 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壁垒。标志着奴 隶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建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