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判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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醢九侯案
此案发生在商朝末期,九侯有一个 漂亮的女儿,“入之纣”,但九侯的女 儿不喜淫,纣王发怒,就把九侯的女儿 杀了。九侯因此受牵连,被纣王处以死 刑,行刑后被剁成肉酱。(注释:醢-商 朝的死刑,即将犯罪者捣成肉酱。)
脯鄂侯案
此案发生在商朝末期。鄂侯因对九侯 案不满而与纣王发生争辩,被纣王处以死 刑,行刑后晒成肉干。(注释:脯-商朝 的死刑,即将犯罪者杀死后晒成肉干。)
一、法律规定及适用:
从历史记载来看,杀案被杀并没有明确的罪 名和明确的刑罚。当时,正是子产“铸刑 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之初,只是初步 打破了“临时制刑,不预设法”、“刑不 可知、威不可测”的旧传统,对贵族们任 意定罪处罚的类推擅断权是一种剥夺。虽 然公布成文法的意义重大,并且竹刑当时 得到了某种认同,但轮到其本人受惩罚的 时候,仍旧没能逃脱旧法传统。
夏启,夏朝国王。禹之 子,姒姓。禹死后,启 打破禅让制,通过暴力 夺得王位,建立夏王朝, 开创了子承父位的世袭 王位制度。讨伐有扈氏 时,发布迄今为止所存 最早的军法《甘誓》, 内容有:“有扈氏威侮 五行,怠弃三正。天用 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 天之罚… …”。主张 “奉天罚罪”。
甘 誓
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 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左不攻左,汝不 恭命;右不攻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 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 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中国古代判例解读
第一次课
奴隶制时期的法律制度
判例一:夏启篡位案 中国氏族社会后期,禹死后,其子启打破传 统的禅让制,建立王位传子制度,这遭到 了后任继承人东夷族首领伯益和有扈氏的 武装反对。于是夏启便用兵对其镇压。夏 启攻伐有扈氏之前,便发布了一条军令形 式的法律。经过激烈的战斗,夏启最终了 有扈氏,罚其为放牧的奴隶,还杀死了伯 益。
来自百度文库
邓析(?-前501),郑国大夫,与子产同时, 法 家学派的先驱人物。他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 的革新派,他第一个提出反对“礼治”思想。他 的主要思想倾向是“不法先王,不是礼义”。 邓析的法律思想主要有:(1)反对“刑书”,私 造“竹刑”。他不但反对旧的奴隶主贵族,也反 对以子产为代表的继承周礼的新贵族。他不满子 产所铸刑书,私自编了一部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 求的成文法,把它写在竹简上,叫做“竹刑”。 (2)私家传授法律。传说,他聚众讲学,招收门 徒,传授法律知识与诉讼方法,还以类似讼师身 份帮助民众打官司。
3、关于审判的规定 (1)双方当事人均需到庭;但贵族可不致到 庭,派属下一人代理诉讼; (2)双方坐地对质; (3)法官听双方意见; (4)以五听 听狱讼。 (5)民事审判可调解; (6)当事人身份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法律; (7)允许上诉。
五听
耳听, “观其听 聆,不直 则惑”
目听“观其眸子, 不直则眊然”
比干剖心
商重臣,后因得罪妲 己而被纣王剖心而死。
炮 烙
《史记·殷本纪》: “纣乃重刑辟,有炮 烙之法”。《烈女传》 对炮烙解释为“膏铜 铸,下加之炭,令有 罪之者行焉,辄堕炭 中,妲己笑,名曰炮 烙之刑”。所谓炮烙 就是在铜柱上涂油, 下加炭加热,令有罪 者行其上,很快就会 坠入炭中烧死。
曶鼎铭悔赎案
此案载于西周中期的曶鼎铭文中。井叔在异 这个地方开放审理案件,曶、氏是诉讼原 告,效父、限是被告,这场纠纷本来是在 氏和限之间发生的,由于效父、限方面悔 约,氏才出面提出诉讼。在法庭上,曶的 代表允控告:“我们已经向你赎了五个人, 而效父却付给一匹马、一束丝,不肯交 人。”接着由限陈诉,要他赔偿马,效父 又叫他把丝退还给自己。限说完,又由效 父陈述。随后允又进一步陈述起诉的理由:
“双方在王的三门订,有木方为证,用一百 锊(lue略音,约合六两)赎五个人。如不 交出五人,就是违约,对反悔的应索取更 多的金钱”。井叔裁决把人交给曶,不要 让他们离开氏。于是曶接受了所赎的五个 人,如约交付丁作为赎金的一百锊。曶把 纠纷告诉氏,氏派人送给曶一份礼物,将 五人接了回去。
法律规定及适用
一、法律规定及适用
商鞅在秦国两次发布 变法令。 第一次主要内容有四: 1、“令民为什伍,而 相牧司连坐。” 2、奖励告奸。 3、奖励农业生产。 4、奖励军功。 商鞅南门立木
商鞅第二次变法,据《史记· 商君列传》载 主要有四点: 1、重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的禁令。 2、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 3、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 4、统一度量衡制度。
商鞅(约公元前390-338)战国
法家代表人物。 名鞅,故称卫鞅 或公孙鞅。因功封于商,又称商 鞅。他“少好刑名之学”,曾在 魏国做官,熟悉李悝、吴起等变 法理论及实践。公元前361年秦 孝公即位,商鞅携李悝《法经》 入秦,主持秦国变法改革。秦孝 公死后,被旧贵族诬陷车裂而死。 商鞅的法律思想主要有:(1)改 “法”为“律”,以《法经》为 蓝本制定了秦律。(2)提出“不 法古,不修今”的口号。(3)推 行法治必须具备三要素,即法、 信、权。(4) 提出“定法”、 “立禁”的法律起源论。(5) 提出“以刑去刑”的重刑理论。
子产(?-前522),又名公 孙侨,字子美,郑国贵族, 公元前543年到522年执掌郑 国国政,是当时最负盛名的 政治家。子产言行事迹,主 要载于《左传》、《史记》 等书籍。子产的在法律上所 做出的贡献主要有:(1) 铸“刑书”,公布成文法。 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 书”,把自己所制定的刑书 铸在鼎器上,开创了古代公 布成文法的先例,否定了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的秘密法。 (2)提出“以 宽服民”、“以猛服民”的 主张。
二、商鞅变法对秦国法制的影响及其在中国法制史 上的地位
(一)商鞅变法对秦国法制的影响
秦律,包括秦始皇统一后的秦律,都是在《法经》 和商鞅颁布的法律令基础上进—步发展完善的。
(二)商鞅变法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1)使秦国强大 (2)使法制发展 (3)使国家统一
商鞅受车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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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析被杀案
此案发生于公元前509年。邓析,郑国大夫,是代表 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革新派。当时,郑国执政子产 进行了一系列有利于封建化的改革,但为了维护贵 族特权,要求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周礼”;邓析则 反对礼治,要求“事断于法”。邓析不满子产所铸 刑书,私自编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 成文法,把它写在竹简上,故而称为“竹刑”。他 对法律很有研究,曾聚众讲学,并充当“诉讼代理 人”。在邓析的倡导和鼓吹下,当时郑国曾兴起一 股革新浪潮,给新、老贵族的统治造成严重威胁, 以至“郑国大乱,民口欢哗”。公元前501年,“驷 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郑驷歂(chuan)是继子 产、子大叔之后的郑国执政,他杀了邓析却不得不 用邓析的竹刑。
气听, “观其气 息,不直 则喘”。
色听, “观 其颜色,不直 则赧然”
辞听“观其 出言,不直 则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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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车裂商鞅案
战国初期,商鞅带着李悝的《法经》入秦,
得到秦孝公的信任,进行了两次变法。虽然 有效,但是却损害了贵族的利益,因此引起 了贵族的不满。尤其商鞅主张法家的重刑主 义,刑无等级,以至于太子驷犯法,刑及太 子的师傅公子虔,从而得罪了太子。公元前 338年,太子驷继位,商鞅失去依靠,贵族们 坚决反对商鞅变法,商鞅逃跑。无人敢收留, 最后只得回到秦国封地起兵反抗,最终被俘, 车裂而死。
1、善于审判机关的规定 司法机关: 周王——最高司法官; 大司寇:负责全面司法工作; 小司寇:负责审理中央直辖地区的案件; 士师、司圜(管理监狱)、掌囚(管理犯 人)、 掌戮(行刑)
2、关于诉讼制度的规定
(1)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进行区分。凡民事 案件,一般称为“讼”,刑事案件则称为“狱”。 (2)起诉状:“剂”是指刑事案件的诉状, 傅别是民事案件的诉状 (3)诉讼费。民事的“束矢”,一百支箭,刑 事的“钧金”,青铜三十斤。
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今陕 西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甘誓是 迄今发现的最早的带有军法性质的规范。 甘誓里有"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等内容。" 威侮五行"就是不敬上天,"怠弃三正"就是 不重用大臣。"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 于社"指努力奉行命令的,便在先祖的神位 前颁行赏赐;不努力奉行命令的,便在社 神的面前给予惩罚。
历史影响: 孔子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思 想,认为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后世 封建法律允许亲属相隐皆以此为本。 汉朝儒家思想定为一尊之后,“亲亲 得相首匿”,成为定罪量刑的一项原 则。即法律允许在一定亲属范围内, 除谋反、大逆以外,均可互相首谋隐 匿犯罪行为,而减免刑罚。
楚庄王太子案
此案发生于春秋时期楚庄王时(约公元前600年)。 据《韩非子· 外储说右上》记载,楚王紧急召见太 子,天正下着雨,王宫的院中有积水,于是太子 驱车直达茆门。楚国法律规定:车不得至于茆门。 于是法官判太子有罪,毁坏了太子的车马。后来 楚王为太子网开一面,释放了太子,不追究其罪。 另一说法,楚国太子入朝时,马蹄践踏了接屋檐 滴水的器皿,茆门之法规定:群臣大夫诸公子入 朝,马蹄溅者,廷里斩其輈(zhou,车辕),戮 其御。于是法官判太子有罪,依法砍断天子的车 辕并杀死赶车人。(据《韩非子· 外储说右上》) (注释:輈-zhou,车辕)
法律规定及适用
本案涉及商代的婚姻和继承制度。商代占 统治地位的婚姻形态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从史书的记载来看,商代的王中绝大多数 为一夫一妻多妾,在正妻下面有大量的妾, 就是庶妻,但女子只能有一个丈夫。 在王位继承上,康丁之前,大致是兄终弟 及与父死子继等 继承方式交替进行。而康 丁、武丁、文丁、帝丁、帝乙、帝辛皆为 父死子继,便嫡长子继承制获得公认。
历史影响
首先,夏启篡位虽不符合传统的氏族民主制 度,但却代表了法制历史的发展方向;
其次,夏启篡位案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的起 源的一条途径——刑起于兵。 最后,夏启篡位建立了夏王朝,但容留了源 于氏族父系家长制的守法制度,并使之具 有国家政治制度的性质。
判例二:商纣争太子案
《吕氏春秋》载:商纣在当上太子之前,纣 的母亲有三个儿子,分别是大儿子微子启, 二儿子仲衍,小儿子受德(即纣)。纣的 母亲在生前两个儿子的时候,还是妾,等 到生纣时,已经是王的妻子了。后来纣的 父母想立大儿子为太子,太史据法力争道: 有妻子的孩子就不能立妾的孩子为太子, 最后只好立纣为太子。
直躬父窃羊案
此案发生于春秋时期楚国。据《论语》、 《吕氏春秋》记载,楚国有个很坦率的人, 其父偷了别人的羊,他便亲自到官府告发。 官府抓其父并要处以死刑,他请求代父受 刑。一属下说:“父窃羊而谒之,不亦信 乎;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诛 之,国将不诛者乎?”楚王听后,下令免 去其父死刑。孔子听说后,很不以为然, 以为父子相隐才是正直的品德。(据《论 语· 子路》)
历史影响
此案昭示了中国法律发展的早期族权和神 权是奴隶制专制政体的两个重要支柱。 族权:亲贵合一; 尊祖敬宗; 宗法族权。 神权: 神权政治; 帝王合一。
商 纣 王
商帝乙最小的儿子, 因为其母生他时为正 妻,得以立为太子, 成为商代最后一位国 王。曾作“炮烙之 法”;醢九侯;脯鄂 侯;曾将其叔父比干 剖心。公元前1046年 被武王所灭。
二、历史影响 1、邓析是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代表人物, 表现了改革的彻底性,更具有斗争精神。 2、邓析虽然被杀,但邓析作为早期法家的代 表人物,影响极大。
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纷争 1、叔向说:“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 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 心,以征于书,而垂手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 矣。……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子产复 信说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的目的在于“救世”。 2、晋铸刑鼎,孔丘反对说:“晋其亡乎,失其度 矣。” “度”, “贵贱不愆,所谓度也”,即 奴隶社会尊卑贵贱的等级制度不能错乱。成文法 的公布破坏了这种制度,“民在鼎矣,何以尊 贵?”“贵贱无序,何以为国”? 成文法的制定和 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打破 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壁垒。标志着奴 隶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