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协会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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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管理办法

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管理办法

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调解组织、调解员队伍管理,推动完善多元调解体系,构建大调解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体系的意见》和《关于建立调解组织名册管理制度的通知》,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类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的编制、公告和管理工作。

依法设立的行业调解、专业调解、商事调解等调解组织及其派出(分支)机构和调解员均应纳入名册管理范围。

第三条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管理制度是司法机关为加强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管理,在调解组织发生设立、变更和注销和调解员发生聘任、解聘等情形时,将相关信息按规定程序进行登记和退出,并向社会公告的制度。

第四条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是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接受司法机关管理指导、法院业务指导和从事调解工作、依法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的重要依据。

未纳入名册登记的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司法机关应当建议法院,不受理其出具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

第二章名册管理第五条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内容由市级司法机关统一规定,一般由组织名称、设立单位、主管部门、人员组成、工作地址、联系方式、调解员名单等信息要素构成。

第六条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一)调解组织及其派出(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由其设立机构报经所在地司法所初审后,报上级司法机关审查纳入名册管理。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组织可以在人民法院、公安、信访等处理纠纷较多的单位,设立派驻式人民调解工作室;具备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可以申请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

鼓励调解工作室、个人调解工作室以特有名称命名,创建品牌调解室。

(二)调解组织及其派出(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由其设立机关报同级司法机关审查纳入名册管理。

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石棉县人民政府

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石棉县人民政府

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石棉县人民文档一: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调解员的组织和管理,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石棉县范围内的人民调解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石棉县人民设立石棉县人民调解办公室,负责全县人民调解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石棉县人民调解员由石棉县人民调解办公室组织培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相关规定认定合格。

第五条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忠诚于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为人民服务;2.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具备良好的调解技能和沟通能力;3.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拥有较高的法律素养;4.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5. 具备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石棉县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期限为三年,届满后可以续聘。

第二章人民调解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人民调解员享有以下权利:1. 参加人民调解员培训,提升自身专业素质;2. 参与调解工作,依法开展调解活动;3. 获得人民调解员报酬和补贴;4. 享受人民调解员的权益和待遇;5. 参与人民调解员交流和经验分享;6. 参与人民调解员评优评先活动。

第八条人民调解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2. 积极参与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能力;3. 依法履行人民调解员的职责和义务,保守调解秘密;4. 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调解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5. 面对调解纠纷客观、公正,真诚协助当事人化解纠纷;6. 遵守工作纪律,服从石棉县人民调解办公室的管理和指导;7. 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员评价和考核工作。

第三章人民调解员的组织和管理第九条石棉县人民调解办公室负责石棉县范围内的人民调解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石棉县人民调解办公室按照工作需要,确定人民调解员的数量和结构。

调解员管理办法

调解员管理办法

调解员管理办法调解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调解员的管理工作,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调解员管理办法适合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调解工作的调解员。

第三条调解员应当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调解技能和业务水平,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守秘密,廉洁奉公。

第四条承担调解员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调解员管理制度,指导和管理调解员的工作。

第二章调解员的条件和培训第五条调解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有法律、社会学、心理学、人力资源管理等相关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二)通过调解员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三)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解决纠纷能力;(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公正司法观念;(五)具备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第六条调解员的培训包括理论学习、实践操作和专业能力提升。

第七条调解员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基础知识;(二)调解理论和技巧;(三)心理学知识和沟通技巧;(四)纠纷解决机制和程序;(五)案例分析和摹拟调解;(六)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

第八条调解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和学习,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第三章调解员的申请和备案第九条申请成为调解员的人员应当向有资格承担调解员工作的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面试、笔试等形式的考核。

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机构应当将其纳入调解员备案名单,并交由上级机构备案。

第四章调解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调解员有权:(一)提供调解咨询和协助当事人进行调解;(二)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三)调查、调取相关信息和证据;(四)参加有关培训和学习,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五)享受调解费用和奖励。

第十三条调解员有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秘密;(三)认真履行调解工作,积极推动案件的调解和解决;(四)维护调解机构的形象和声誉;(五)及时报告案件情况和工作发展。

某县人民调解员管理细则(3篇)

某县人民调解员管理细则(3篇)

某县人民调解员管理细则以下是某县人民调解员的管理细则:一、任职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较高的道德水平;3. 具备法律、法规和调解工作相关知识;4.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5. 年满25周岁;6. 无不适宜担任调解员的情形;7. 经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选拔程序1. 由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招募;2. 系统培训,包括法律知识、调解理论和技巧等方面;3. 经考试和面试,考核合格者确定为调解员。

三、职责和权利1. 负责受理、引导和调解各类纠纷;2. 保守调解秘密;3. 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解释相关法律法规;4. 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查阅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5. 有权调查事实、分析问题、制定调解方案;6. 监督和协助执行调解协议;7. 具有合理请求的其他权利。

四、义务和责任1. 忠诚履行调解职责;2. 依法、公正、客观、及时地处理纠纷;3. 维护当事人权益,谨慎、保密、慎重处理;4. 确保调解工作的廉洁和公正;5. 定期参加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素质;6. 遵守纪律规定,不得利用职务谋求私利;7. 完成上级调解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绩效考核与奖惩1. 根据工作表现、调解质量和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2. 绩效优秀者给予奖励和表彰;3. 绩效不合格者给予警告、记过、停职、撤职等处理。

六、退出机制1. 辞职时提前向所在调解机构提出书面辞职报告;2. 辞职报告经审核批准后即可离职;3. 因严重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解除调解员聘用合同。

以上是某县人民调解员的管理细则,具体的管理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相关法规而有所不同,请以实际情况为准。

某县人民调解员管理细则(2)一、调解员选拔与任职条件1.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年满23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 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4. 取得相关法律、人民调解理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5. 具备良好的沟通与协调能力;6. 无不良记录。

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人民调解员备案统计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保留)

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人民调解员备案统计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保留)

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人民调解员备案统计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保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6.01.14•【字号】甬司发〔2016〕5号•【施行日期】2016.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人民调解员备案统计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保留)甬司发〔2016〕5号各县(市)区司法局、开发园区司法局:《宁波市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人民调解员备案统计工作规定(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原已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宁波市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人民调解员备案统计工作规定(试行)》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备案、统计、通报、发布等相关工作。

各司法局要以此为抓手,系统了解和掌握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队伍状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为规范指导工作奠定基础。

附件:1、人民调解组织备案登记表2、人民调解员备案登记表3、县(市)区人民调解组织情况汇总表4、县(市)区人民调解员汇总表宁波市司法局2016年1月14日宁波市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人民调解员备案统计工作规定(试行)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人民调解员备案、统计制度,特制订《宁波市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人民调解员备案统计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一、备案、统计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条、《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组织开展备案、统计工作。

二、备案、统计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变更、撤销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工作室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选任、聘任、罢免和解聘人民调解员,都应当备案、统计。

三、备案主体、备案机关及统计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设立单位为备案主体。

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

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

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在人民调解机构全职工作,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为了加强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管理,确保其工作质量和效果,制定本办法。

一、入职管理1. 符合专职人民调解员岗位资格条件的人员,经过招聘、面试和考核合格后方可入职。

2. 入职前应经过相关培训,了解人民调解工作基本原则和技巧,熟悉人民调解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

3. 入职后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权益和义务。

二、日常管理1.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按照工作要求,勤勉履职,认真处理每一起调解案件。

2.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保守调解工作的秘密,严禁泄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调解内容。

3.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4.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和难点问题,接受领导的指导和培训。

三、考核评估1. 定期对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绩效考核,评估其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

2. 考核内容包括调解案件数量、质量,调解效果等。

3. 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秀的人民调解员给予奖励,对工作表现不佳的人民调解员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四、培训提升1. 对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常规培训和专题培训,提升其调解能力和专业水平。

2. 加强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交流和合作,组织专讲、研讨会等活动,促进调解经验和技巧的交流共享。

五、权益保障为保障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权益,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满意度,应努力做好以下保障工作:1. 提供良好的办公设施和工作条件。

2. 注重人民调解员的职业发展和晋升机制。

3. 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的职业风险防范和安全保障制度。

以上就是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通过对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规范管理和有效培训,可以提高其调解能力和工作效果,为社会稳定和谐做出更大的贡献。

六、工作流程管理1. 确立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流程和标准化操作规范,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工作按规定程序进行。

2. 规定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的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等,确保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调解工作。

调解员管理办法

调解员管理办法

调解员管理办法
调解员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调解员的行为,保障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
理办法。

二、调解员资格
1. 调解员应具备法律、心理学等相关专业背景,经过专业培训
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从事调解工作。

2. 调解员应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亲和力和决断力,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调解,并严守调解机构的保密规定。

三、调解员权利和义务
1. 调解员有权利独立进行调解工作,不受他人干涉。

2. 调解员有义务保守调解案件的相关信息,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3. 调解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不得利
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4. 调解员应持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不断完善调解技巧和知识。

四、调解员评定和考核
1. 每年对调解员进行一次绩效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调解效果等情况。

2. 考核结果作为调解员继续从事调解工作的重要依据,不合格者应接受相应的处理措施。

五、调解员惩罚制度
1. 对有严重失职、违法违纪行为的调解员,应当进行相应的处理,甚至开除。

六、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需修订,须经相关部门审议后方可执行。

以上即为调解员管理办法,望各位调解员遵守执行,为调解工作的开展做出积极贡献。

感谢您的阅读。

以上文档以格式呈现,未附带图片。

平阳县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

平阳县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

平阳县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各人民调解委员会:现将《平阳县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平阳县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平阳县司法局2021年5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平阳县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规范化管理,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素质优良的调解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关于加强新时期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招聘,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从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并取得相应工资报酬的非在编工作人员。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三条专职人民调解员年龄一般在21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心健康;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有相关行业、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聘用为专职人民调解员:(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二)受过治安拘留的;(三)有吸毒历史等不适宜于调解员岗位的;(四)其他不得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情形。

第五条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用,由县司法局政治处牵头、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协同,实行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取的办法;从事过法律工作或有调解经验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录取。

第六条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指导、培训考核工作由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司法局和派驻单位共同负责。

(一)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专职专用,不得调整到与人民调解无关的岗位使用;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将人民调解员在各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调整使用。

(二)人民调解员实行合同制,一年一签,可续签。

新录用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试用期为1个月。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三)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分为岗位培训和年度培训。

岗位培训是人民调解员的任职培训,新选聘的人民调解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年度培训是对在岗人民调解员进行的知识更新和技能强化培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诉前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诉前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诉前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7.10.09•【字号】京司发〔2017〕95号•【施行日期】2017.10.0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诉前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司发〔2017〕95号各区人民法院、各区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经市高院和市司法局共同研究,结合本市诉前人民调解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诉前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2017年10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诉前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诉前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推动诉调对接工作全面深化,实现诉调对接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和常态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结合本市诉前人民调解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前人民调解员是指接受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在各法院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诉前人民调解员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类。

第二章任职条件与聘任程序第三条担任诉前人民调解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的成年公民;(二)品行端正,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三)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四)熟悉社情民意,善于做群众工作,有一定的调解能力。

具有政法机关工作经历的人员可以优先聘任。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担任诉前人民调解员,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

第四条诉前人民调解员实行推选和聘任相结合的办法,但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诉前人民调解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

《人民调解员管理细则》

《人民调解员管理细则》

《人民调解员管理细则》为了加强和规范人民调解员的管理,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的通知》、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人民调解员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人民调解员是按法定程序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

第二条人民调解员实行持证上岗制。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时应携带《人民调解员工作证》和佩戴人民调解员胸微。

《人民调解员工作证》和胸微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申报,乡镇,司法所审查,县司法局批准发放。

《人民调解员工作证》和胸微统一制作。

第三条人民调解员职责:(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三)向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

第四条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一)为人公道、正派,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二)联系群众,有一定群众威信;(三)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四)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文化水平和人民调解工作能力。

乡镇、街道及企事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及村、居民委调解委员会主任,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序。

(五)成年公民。

第六条人民调解员除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或者企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兼任的以外,一般由本村(居)居民或者企事业单位的群众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村(居)委会或者企事业单位聘任。

龙南市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暂行办法(2021)

龙南市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暂行办法(2021)

龙南市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暂行办法(2021)现将《龙南市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龙南市司法局2021年2月8日龙南市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推进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职人民调解员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暂行办法:一、人员范围本办法所称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由龙南市司法局聘任和管理,在乡镇、村(社区)、司法所等指定办公地点专门从事人民调解相关工作的调解员。

二、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任、职责、解聘、培训和日常管理(一)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任专职人民调解员由了解社情民意、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新任专职人民调解员经各司法所推荐,由龙南市司法局聘任、培训后,持证上岗。

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一年一聘制度,聘任到期后由龙南市司法局综合专职人民调解员聘期内的工作表现、年度考核和派驻单位的意见考虑续聘或解聘。

(二)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1.接受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调解民间纠纷。

其中,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具体包括:①家庭关系纠纷:婚姻纠纷、抚养、赡养纠纷、继承纠纷等;②邻里关系纠纷:通行、通风、采光、排水、截水等纠纷;③山林、土地的使用、经营权纠纷,宅基地纠纷、责任田(山)经营纠纷,林木、果树地经营纠纷等;④经济纠纷、承包合同纠纷、借贷纠纷、欠款纠纷等;⑤损害赔偿纠纷:小区内业主财物损害赔偿纠纷、轻微人身伤害赔偿纠纷、精神损害赔偿纠纷等;⑥物业纠纷:小区内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公共设施维护和损毁赔偿的纠纷;⑦拆迁安置的历史遗留纠纷;⑧小区内因相邻用水、相邻采光、排水关系、环境保护关系等发生的纠纷;⑨其他民间纠纷;2.开展矛盾纠纷定期排查、集中排查和专项治理排查活动,开展矛盾纠纷普遍排查和重点排查活动,及时调处矛盾纠纷;3.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控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4.结合排查调处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摸排涉黑涉恶线索,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矛盾纠纷发生;5.认真做好纠纷登记、平台录入、调解统计和卷宗制作、文书档案管理工作;6.检查、督促生效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7.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交办的其他工作。

南京市司法局、南京市人民调解员协会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司法局、南京市人民调解员协会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司法局、南京市人民调解员协会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06.10•【字号】宁司通〔2020〕32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南京市司法局、南京市人民调解员协会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司通〔2020〕32号各区司法局,江北新区综合治理局:为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根据省厅《江苏省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南京市委政法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市局、市人民调解员协会制定了《南京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市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

南京市司法局南京市人民调解员协会2020年6月10日南京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南京市委政法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的意见》、《江苏省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人民调解员工作业绩、工作能力、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时间等情况,经评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人民调解员,并颁发等级证书。

等级证书由市人民调解员协会统一制作。

第三条在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1年以上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可以申请参加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

第四条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由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组织、指导和监督。

区人民调解员协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区人民调解员协会应当聘请调解工作管理人员、法官、法律服务人员等组成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

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人民调解活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员的选任、培训、考核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职责] 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保障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员的选任、培训、考核等活动进行指导。

第五条[名词解释]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第六条[调解员分类] 人民调解员分为专职调解员和兼职调解员两类。

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符合规定条件,通过一定聘任程序,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并领取与岗位工作量和社会贡献相适应报酬的人员;兼职人民调解员是指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通过推选产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产生方式] 人民调解员实行推选和聘任相结合的方式产生,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第八条[推选和聘任原则] 人民调解员推选和聘任应当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调解员条件] 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二)了解社情民意,联系群众,团结群众,善于做思想工作;(三)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一般应具有相关行业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的成年公民。

第十条[调解委员会委员产生]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居)民、社区会议或者村(居)民、社区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设立人民调解组织的有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推选产生;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推选产生;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性专业性等人民调解委员会中推选产生。

河南省司法厅印发《河南省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人民调解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司文[2011]246号

河南省司法厅印发《河南省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人民调解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司文[2011]246号

河南省司法厅印发《河南省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人民调解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印发《河南省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人民调解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司文[2011]246号)各省辖市司法局、各省直管县(市)司法局:现将《河南省人民调解员协会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南省人民调解员协会人民调解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河南省人民调解员协会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人民调解工作,规范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等法律、规章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推选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

人民调解员分为专职人民调解员和兼职人民调解员。

专职人民调解员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由政府出资购买其劳动服务,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人民调解员进行指导和管理;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人民调解员协会协助、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员进行指导管理。

第二章人民调解员条件第四条担任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二)人民调解员原则上需具备初中以上学历。

乡镇、街道、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学历。

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

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

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专职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专职人民调解员岗位职责、专职人民调解员请销假制度、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及例会制度、矛盾纠纷联动联调制度、专职调解员工作制度、专职调解员考核制度、专职调解员聘用和解聘制度、专职调解员学习制度、专职调解员纠纷调查制度、专职调解员矛盾纠纷调解会程序、专职调解员奖惩制度、专职调解员纪检自律制度、专职调解员考勤制度等 14 个制度。

1、坚持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团结同志,尊重领导,服从管理,坚决完成任务。

2、专职人民调解员要严格遵守职业纪律:不徇私舞弊,不对当事人打击报复,不侮辱处罚当事人,不泄露当事人隐私,不请吃受礼,不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3、调解工作要以预防为主,专职人民调解员要通过各种方式宣传法律政策,提高居民守法意识。

遇到矛盾纠纷要及时调解,做到普通纠纷不出社区,重大纠纷不出街道,遇到重大纠纷要先行疏导,并及时报告司法所。

5、专职人民调解员要遵守调解工作要求的程序,注意调解方法和技巧。

要按照要求建立调解档案,发现纠纷线索要及时进行登记,口头调解的,要记录存档,书面调解的,要制作调解文书。

1、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调解工作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原则,依照党的政策、法律办事,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坚决同违法犯罪份子和一切不良行为作斗专职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专职人民调解员岗位职责、专职人民调解员请销假制度、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及例会制度、矛盾纠纷联动联调制度、专职调解员工作制度、专职调解员考核制度、专职调解员聘用和解聘制度、专职调解员学习制度、专职调解员纠纷调查制度、专职调解员矛盾纠纷调解会程序、专职调解员奖惩制度、专职调解员纪检自律制度、专职调解员考勤制度等 14 个制度。

争。

2、开展时常性的法律宣传教育,提高普法教育的覆盖面,抓好民事纠纷的调解,防止浮现矛盾激化事件。

4、热情接待当事人,争取矛盾不上交。

5、坚持调查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6、坚持说服教育为主,耐心调解,达到纠纷双方都满意为止,并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专职调解员考核管理制度

专职调解员考核管理制度

专职调解员考核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专职调解员考核管理工作,提高调解员的素质和能力水平,保障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考核对象专职调解员考核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相关部门的专职调解员。

三、考核内容(一)政治思想素质1.严守党的纪律,认真履行职责;2.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坚定支持党的正确领导;3.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国家法律权威;4.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公正廉洁,不偏袒不徇私。

(二)业务知识和技能1.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2.具备较强的调解技巧和沟通能力,能够熟练运用调解方法和技巧,达成调解协议;3.熟练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能够及时准确记录和反映调解情况;4.具备较强的危机处理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和贡献1.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取得较好的工作成绩;2.开展社会调解宣传和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调解工作的认知和理解;3.积极参与相关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4.能够有效解决调解案件,取得当事人的满意反馈和评价。

四、考核方法(一)年度考核1.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进行一次年度考核;2.考核主要采取绩效考核、能力评价、调解案例评审等方式进行;3.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专职调解员岗位评聘、晋升和薪酬激励的重要依据。

(二)日常考核1.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专职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2.实行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专职调解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3.对发现工作不实、不力、失职、渎职等问题的专职调解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考核机构和程序(一)考核机构1.设立专职调解员考核专家组,由相关领导、专家和资深调解员组成;2.考核机构应当独立、公正、严格,确保考核的权威和客观性。

(二)考核程序1.考核前应当事先通知被考核人,告知考核内容和方式;2.考核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包括笔试、面试、实地考察等;3.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向被考核人通报,并进行沟通和反馈;4.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据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

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

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管理,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效率和公信力,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保守调解中涉及到的机密信息。

第三条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政治权利;(二)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操守;(三)具有较高的人文素养和审判调解能力;(四)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或者高级商务秘书等相关资格;(五)取得人民调解员职业资格。

第四条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服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领导和管理,接受学习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并定期接受考核。

第五条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依据法律、国家政策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定,开展调解工作,并保证工作质量和独立性。

第六条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与当事人平等交流,尊重当事人权利,维护调解公正,绝不得利用职权寻求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如实记录调解过程和结果,保守当事人隐私,妥善保管调解档案和相关证据。

第八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考核评价机制,对工作表现突出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予以处分。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原《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后,对于已经任职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进行全面调查和审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进行调整和处理。

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及时按照程序完成聘任手续,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要求定期参加各种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调解技能和知识水平,并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研究和创新,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为社会稳定和谐做出积极贡献。

第十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监督和管理,做到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性、及时性和专业性。

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章程

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章程

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章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公布日期】1999.05.27•【文号】•【施行日期】1999.05.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章程(1999年5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People’sAssociationforMediation,简称CPAM。

第二条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是由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者和地方人民调解团体组成的非赢利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具有法人地位。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人民调解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发扬和完善中国人民调解制度,维护社会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对会员进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专业知识;(二)宣传人民调解制度,开展人民调解理论研究;(三)支持人民调解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四)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民间纠纷情况、人民调解工作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方面的情况及建议;(五)举办会员的福利事业;(六)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调解员协会工作;(七)开展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调解组织的交流活动;(八)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积极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或对人民调解制度研究有专长;(五)参加本会活动。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人民调解员协会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发)

人民调解员协会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发)

人民调解员协会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指导管理,充分发挥专职人民调解员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接受区人民调解员协会聘任并指派到用人单位的,以人民调解工作为岗位,专门从事纠纷调解工作且由区人民调解员协会统一发放工资待遇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区人民调解员协会统一指导管理,培训考核和轮岗交流。

日常工作由辖区所在地的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会同派驻地政府、部门进行管理监督。

第四条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岗位,一般设置在区域性、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派驻工作室、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派驻工作室或有条件的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五条专职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聘任与聘用第六条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聘任制度,采取“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第七条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乐于奉献,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二)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调解能力,以及较为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文化程度一般在高中以上;(三)年龄一般在22周岁以上,73周岁以下,身心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对有业务专长、特殊贡献的,年龄可适当放宽到75周岁。

第八条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区人民调解员协会会同人民调解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从该行业组织成员中选取,或者从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中选取,根据需要也可以从全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中选取。

第九条聘任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经考察通过或经过用人单位同意,由任职的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与区人民调解员协会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后,由区人民调解员协会派驻任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十条区人民调解员协会对专职人民调解员姓名、年龄、学历、政治面貌、工作简历、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经历、奖惩记录、培训、考核记录等情况进行存档,并报区司法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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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协会
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指导管理,充分发挥专职人民调解员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接受区人民调解员协会聘任并指派到用人单位的,以人民调解工作为岗位,专门从事纠纷调解工作且由区人民调解员协会统一发放工资待遇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区人民调解员协会统一指导管理,培训考核和轮岗交流。

日常工作由辖区所在地的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会同派驻地政府、部门进行管理监督。

第四条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岗位,一般设置在区域性、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派驻工作室、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派驻工作室或有条件的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五条专职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聘任与聘用
第六条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聘任制度,采取“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第七条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乐于奉献,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二)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调解能力,以及较为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文化程度一般在高中以上;
(三)年龄一般在22周岁以上,73周岁以下,身心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对有业务专长、特殊贡献的,年龄可适当放宽到75周岁。

第八条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区人民调解员协会会同人民调解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从该行业组织成员中选取,或者从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中选取,根据需要也可以从全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中选取。

第九条聘任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经考察通过或经过用人单位同意,由
任职的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与区人民调解员协会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后,由区人民调解员协会派驻任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十条区人民调解员协会对专职人民调解员姓名、年龄、学历、政治面貌、工作简历、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经历、奖惩记录、培训、考核记录等情况进行存档,并报区司法局备案。

第十一条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
(一)接受纠纷当事人的申请,调解民间纠纷;
(二)开展矛盾纠纷定期排查、集中排查和专项排查活动,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三)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情况,协助有关单位、部门做好防控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四)通过排查调处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矛盾纠纷发生;
(五)向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及时反映矛盾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六)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和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七)做好回访工作,督促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

(八)完成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工作原则和制度
第十三条专职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第十四条实行统一的收案、结案。

调解员受理的矛盾纠纷,协会将通过查阅台帐、参与调处、电话回访等方式,全程指导管理和监督;矛盾纠纷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调处完毕,制作相关人民调解文书;如遇矛盾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及时处理;如纠纷性质已转化,应立即移交有关单位和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对调处结案的纠纷案件,一律实行回访制度,复杂案件实行专人包案,重点回访。

第十六条实行纠纷排查制度。

(一)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专项治理活动;
(二)每月进行一次矛盾排查,发现和掌握矛盾苗头及隐患,提前介入,及时化解;定期开展矛盾纠纷的梳理分析,总结经验。

(三)加强与相关单位、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矛盾纠纷防范机制,把矛盾和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

第五章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专职人民调解员上岗时,持证并佩带徽章,着装整齐大方;履行职务应坚持原则,热情大方,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

第十八条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遵守调解纪律,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1)徇私舞弊,吃请受礼;
(2)偏袒一方,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
(3)故意为难、侮辱、处罚当事人;
(4)泄露当事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
(5)以任何理由向当事人收费;
(6)其它违反人民调解工作原则的行为。

第十九条调解不成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不得担任任何一方的诉讼代理人,不得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介绍诉讼代理人。

第二十条当事人是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配偶、近亲属或者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以及人民调解员协会组织开展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任职人民调解组织设置机关的指导和管理,接受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

严格遵守日常上下班制度、请销假制度。

第六章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对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制度。

日常考核占40%,年度考核占60分。

日常总分100分,具体考核办法见附件1。

第二十四条日常考核:履职情况、日常考勤、学习培训、加分等组成。

考核通过日常监督、不定期抽查案件情况等方式。

第二十五条月工资的100元作为月度考核奖,月度考核实行百分制,
月度考核分在90分以上、60-90分的,分别发给月度考核奖的100%、50%,月度考核在60分以下的,不予发放当月考核奖。

各司法所负责汇总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当月考核结果,并于次月的5日前上报市司法局。

第二十六条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由各级司法所负责考核。

年度考核以月度考核为基础,考核结果作为人民调解员奖励、处分、续聘、辞退的主要依据。

第七章辞职辞退
第二十七条专职人民调解员违反工作纪律,由区人民调解员协会和派驻单位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专职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辞退:
(一)因民间纠纷激化受到责任追究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有违规违纪行为或者不遵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在调委会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一个月或不服从组织安排调解工作的;
(五)年龄在75周岁以上或身体原因不能适应调解工作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人民调解员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专职人民调解员在适用本办法的同时,要遵守人民调解法的有关法定原则、程序和制度。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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