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

合集下载

国土资源部:避免拆迁纠纷 禁止“毛地”出让

国土资源部:避免拆迁纠纷 禁止“毛地”出让

国土资源部:避免拆迁纠纷禁止“毛地”出让2012年06月11日19:42中国新闻网我要评论(0)字号:T|T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解读《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新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并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就当前国内闲置土地处置相关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接受了记者专访。

避免拆迁纠纷禁止“毛地”出让记者:为什么要对1999年实施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修订?王守智: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土地管理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

原《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在执行中遇到一些新的情况。

如闲置土地处置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权益,但现行处理方式缺少与当事人协商环节;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处置主体等缺乏处置程序性规定,需要进一步明晰;因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占了较大比例,需要妥善处置盘活利用等。

主要坚持三项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从严和权益保障原则,充分体现土地权利人利益诉求和权益保障。

坚持以用为先和惩防并重原则。

促进已有闲置土地盘活利用,尽量避免产生新的闲置土地。

坚持适用可行和操作具体原则,进一步明确处置程序。

记者:怎样避免新的闲置土地产生?王守智:《办法》明确要求必须是“净地”,禁止“毛地”出让,就避免因拆迁等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

市、县政府供应的土地应当是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必需的基本条件。

明确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应当约定开工、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强化违约责任对土地使用者和政府双方的约束;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等。

强化了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管措施。

规定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设用地等措施。

2022年《资产评估法》权威解读

2022年《资产评估法》权威解读

2022年《资产评估法》权威解读2022年《资产评估法》权威解读“资产评估行业进入依法治理新时代。

”这是业内对近日发布并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资产评估法》的乐观评价。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在接受《中国国土资源报》采访时认为,这部法律弥补了我国评估行业基本法的空白,既是规范评估行业发展的“基本法”,又是维护评估各方合法权益的“保护法”,还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推动评估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促进法”。

起草完善贯穿改革精神评估行业是提供资产价值评估服务的中介行业,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魏莉华表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评估行业快速发展,同时也出现了评估服务不够规范、评估报告质量和水平得不到保证等问题。

在评估行业,多头管理、部门规章相互矛盾和彼此冲突,市场分割、秩序混乱,法律法规不完善、行业监管不规范,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

这些问题,难以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评估法,把评估活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据魏莉华介绍,作为六大评估行业中的土地估价和矿业权评估的行政监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程参与了《资产评估法》起草审议的全过程。

“十年四审,可谓‘十年磨一剑’。

”魏莉华回忆说。

从2022年启动立法,到2022年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此为一审。

2022年8月提交二审;2022年8月提交三审,直至2022年7月四审通过,期间历经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几十次修改完善。

魏莉华认为,虽然在起草审议过程中,各方对立法涉及的有关重点问题的分歧和争论从未间断,但每一次修改完善都贯彻和体现了改革的精神。

立法体现三大亮点《资产评估法》共8章55条,包括总则、评估专业人员、评估机构、评估程序、行业协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魏莉华认为,总体来看,《资产评估法》立法体现了三大亮点。

首先是在尊重专业差别、认可现行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实现了立法上的“帕累托最优”(编者注:帕累托最优描述的是一种资源最优化配置的状态,是公平与效率的“理想王国”)。

国土部中高层人事大调整

国土部中高层人事大调整

国土部中高层人事大调整作者:刘成来源:《财经国家周刊》2015年第15期除了两位部领导的人事调整外,国土资源部多个重要业务司更换了一把手。

7月16日,国务院发布任免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告,任命王广华为国土资源部副部长,任命严之尧为国家土地副总督察(专职)。

二人此前已进入部党组。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同时获悉,除两位部领导的人事调整外,国土资源部多个重要业务司进行了一把手的更换,目前新的司长人选已基本到位。

此轮人士调整,是姜大明自2013年3月履新国土资源部部长以来,人事调整最集中的一次。

从新一轮的中高层人士变动来看,加强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和土地违法违规的督察工作。

中高层集中调整严之尧此前是国土资源部总规划师。

今年3月,国家土地副总督察张德霖已接替张少农(退休)升任国土部副部长。

严之尧履职专职副总督察后,国家土地督察局将恢复以往一正两副的局面,张德霖负责党务,严之尧负责业务。

另一位升任部领导的人选王广华,此前是国土部地籍管理司司长,此次升任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是接替已过退休年龄的原副部长胡存智。

王广华此前是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局长,后任国土部地籍管理司司长及不动产登局局长。

《财经国家周刊》了解到,目前新的地籍管理司司长还没有明确的人选。

另一个重要的业务司——土地利用管理司司长新人选,是国土部下属事业单位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原院长郑凌志,目前郑凌志已经到土地利用管理司就任。

接替他升任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院长的是原常务副院长高延利。

郑凌志自1986年起就在国土资源部的前身国家土地管理局等部门工作。

而土地利用管理司原司长廖永林已经平调至国土资源部财务司任司长。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原司长王守智去年已经退休,接替他的是原副司长魏莉华。

耕地保护司原司长严之尧去年10月升职为总规划师后,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原副司长刘国洪已接替升任为耕地保护司司长。

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司长新人选是国家土地督察局济南局局长赵龙。

他在2001〜2009年任国土部地籍司副司长,2009年3月起任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局长。

国土部负责人解读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国土部负责人解读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解读《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权威访谈)保护合法权益整治土地闲置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新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并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就当前国内闲置土地处置相关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接受了记者专访。

避免拆迁纠纷禁止“毛地”出让记者:为什么要对1999年实施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修订?王守智: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土地管理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

原《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在执行中遇到一些新的情况。

如闲置土地处置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权益,但现行处理方式缺少与当事人协商环节;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处置主体等缺乏处置程序性规定,需要进一步明晰;因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占了较大比例,需要妥善处置盘活利用等。

主要坚持三项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从严和权益保障原则,充分体现土地权利人利益诉求和权益保障。

坚持以用为先和惩防并重原则。

促进已有闲置土地盘活利用,尽量避免产生新的闲置土地。

坚持适用可行和操作具体原则,进一步明确处置程序。

记者:怎样避免新的闲置土地产生?王守智:《办法》明确要求必须是“净地”,禁止“毛地”出让,就避免因拆迁等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

市、县政府供应的土地应当是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必需的基本条件。

明确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应当约定开工、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强化违约责任对土地使用者和政府双方的约束;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等。

强化了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管措施。

规定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设用地等措施。

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国土资厅发[2009]69号

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国土资厅发[2009]69号

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正文:---------------------------------------------------------------------------------------------------------------------------------------------------- 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国土资厅发〔2009〕69号2009年8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推进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部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部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在国务院办公厅的指导下,在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由办公厅、政策法规司、监察局、信息中心、中国国土资源报社、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组成,办公厅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信息中心负责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部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维护,及时登录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以及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组织研究制定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设立部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电话,管理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电子邮箱;受理并协调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部提出的获得政府信息的申请。

部机关各司局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

第四条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开展。

部机关各司局和直属单位以适当方式及时、准确公开本单位产生(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公布日期】2016.05.1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落实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土资源部起草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提高规章立法质量,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6月19日前,通过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是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邮编100812),并在信封上注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2016年5月18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落实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作用及地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我国空间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和管控空间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三条【基本原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应当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统筹城乡,因地制宜,改善环境,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浅谈国土资源报道中的新闻背景资料运用

浅谈国土资源报道中的新闻背景资料运用

浅广推进创新理论探索创额实践_D O N G N A N C H UA N B O业姗究一新闻采编近年来,媒体对国土资源的新闻报道呈不断升温的趋势。

在这类报道中,新闻背景资料被广泛运用,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国土资源新闻背量资料的主要类型和作用当前国土资源新闻报道的热点,主要有国土资源政策法规的报道、国土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报道、国土资源执法行动的报道、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报道、资源开发破坏环境的报道、国土资源工作成果的报道、矿难和地质灾害的报道等。

这些报道,对背景资料的重视和依赖程度越来越高。

国土资源新闻中的背景资料,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类型:1、对比资料这种背景资料是对国土资源领域中发生的新闻事物进行前后、左右、正反的对比衬托,以突出国土资源新闻事件的意义,或阐明一定主题、表明某种观点的材料。

如(中国国土资源报>的一篇报道<请总理放心:丰宁在变>,文章~开头就如此表述:在今年沙尘暴狂舞的日子里,有专家分析测定,如果有10粒沙子落入北京。

其中就有2粒是来自丰宁的“丰宁沙”。

简明扼要的50个字,通过简单的数字对比,就将丰宁生态问题的严重性一针见血地指了出来。

2、分析资料这种背景资料是用来说明和解释国土资源新闻事实产生的原因、条件和环境的材料。

其作用在于能使新闻内容更容易理解、全面深刻,新闻的意义显得清楚、突出。

这类背景资料,往往用于一些有深度的报道、非事件性新闻中。

特别是在报道有关国土资源针政策面的新闻时,分析解释性背景资料必不可少。

如<竞报>的<小产权房关停并转,细则预计年底前出台>这篇报道,在引用业内人士预测“政府部门将对小产权房疏堵结合,年底出台相关处理办法”的观点,进行深入分析的同时,链接了一条新闻背景:“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年底前,国土资源部将出台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有关通知,届时将对小产权房的问题进行明确。

但其同时表示,小产权房同样属于土地违规问题,同样要按照土地违规案件的办法处理,对于一些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小产权房。

规范查询、保障权益、便民利民——自然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规范查询、保障权益、便民利民——自然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规范查询、保障权益、便民利民——自然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8.03.2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规范查询保障权益便民利民——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8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第80号国土资源部令,发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法治国土实践的又一个重要举措。

《办法》出台的背景和重点内容有哪些?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就此进行了解读。

《办法》的出台是进一步严格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迫切需要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事项。

自2014年11月24日《不动产登记条例》颁布以来,各地不动产登记工作稳步推进,为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是广大人民群众在不动产买卖、继承等活动中的重要基础性支撑,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重要服务事项,也是不动产统一登记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社会对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呼声日益升高,广大人民群众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需求也日益增多。

在实践过程中,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现有规定不够系统。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和复制规定,散见于《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没有形成一个体系,不方便人民群众申请查询,也不利于指导地方开展查询工作。

二是相关规定不够明确。

按照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但是,哪些人属于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那些资料,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没有规定,地方执行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亟需明确和细化。

三是《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与《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一致,亟需废止。

优化预审程序 提高审批效率——就修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访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

优化预审程序 提高审批效率——就修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访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
对属于“ 已批 准 项 目建 i书 的审 { 类 建 设项 口” “ 案 类 建设 项 义 } [ 和 备
目” , 的 将地质灾害危险忡评 和 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提前到预
审阶段提交 属于“ 直接审批可行忤研究报告的审批炎建设 目” 与 “ 核准类建设项 日” 用地预审阶段不提交地质灾 危险性评估平 的, 门 压覆晕要矿产资源旺明等卡 料 , 才 而是往预审完成昏 、 建设用地审批 前, 依据帼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 。 新《 建设项 目用地『 审管理办法》 页 的实施 . ’ 住 定程度上满足了 优化 } = 地预市 序 、 提高用地市批效率的迫切需曼, 是深入贯彻落实 科学发 观、构建国_ 十资源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的客观要求 , 也是严格实 土地利用规划与计划、 强化土地崩途管制的重要芟求。
政 策
优化预 审程序 提高审批效率
就修正《 建设项 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访国土 资源部政策法规 司司长王守智
1,2 1[ 9曰,【 1 _ ] 土 : 『 资源 K徐 史签署 4 号阳i资源部 1 就此 次修改《 办法》 的原因 、 修改的内谷和修改的意义等问题 , 记者采访了国 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千守哿
答: 建设项 目用地预审制度烂《 土地管理法》 确定的一项晕要的 法律制度 , 这项制度对保障建设单位依法依 用地具台十分重要的 意义 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用地颅审制度 , i l 土资源部 20 年颁布 王 01 实施了《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f办法》 20 年 , } B 。04 根据国务院《 关于深
是进一步做好与建设项 目管理制度的衔接 根据围务院办
厅关l 丁加强相 范祈丌 1 目管理的有天要求, 项 对审批、 准 、 J 备案 = 【 亥 类项 目预审的阶段进行 ' 厂 调 备案类的建设项 目调 在办 备案

预防监管并重 促进节约集约——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就《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发布答记者问

预防监管并重 促进节约集约——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就《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发布答记者问

预防监管并重促进节约集约——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就《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发布答记者问
佚名
【期刊名称】《国土资源》
【年(卷),期】2012(000)006
【摘要】日前,国土资源部以第53号部令发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并于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就闲置土地处置相关热点、焦点、难点问题明确了政策界限和要求,为加快盘活利用闲置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

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

【总页数】2页(P28-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1.1
【相关文献】
1.预防监管并重促进节约集约——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就《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发布答记者问 [J],
2.打下法制基础解决国土资源行政争议——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就《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修订答记者问 [J], 王博
3.让节约集约用地迈上法制轨道——访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 [J], 程秀娟
4.预防监管并重促进节约集约——王守智解读《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J], 刘振国
5.让节约集约用地迈上法制轨道——访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 [J], 程秀娟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第592号国务院令《土地复垦条例》

第592号国务院令《土地复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已经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五日土地复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第四条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

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

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第六条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等活动,应当遵守土地复垦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遵守土地复垦行业标准。

制定土地复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根据土地损毁的类型、程度、自然地理条件和复垦的可行性等因素,分类确定不同类型损毁土地的复垦方式、目标和要求等。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制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损毁和土地复垦效果等情况。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和发布土地复垦数据信息。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2014年9月10日发布2014年10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1适用围 (2)2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2)3依据 (2)4总则 (7)5线索发现 (9)6线索核查与行为制止 (9)7立案 (10)8调查取证 (12)9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 (17)10案件审理 (23)11处理决定 (25)12行政处罚 (26)13送达 (29)14执行 (30)15移送 (33)16结案 (34)17立卷归档 (35)18监督与责任追究 (36)19附则 (37)附录A主要土地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 (39)附录B主要矿产资源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 (62)附录C国土资源行为查处法律文书参考格式 (74)国土资源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为规国土资源行为查处工作,明确查处工作程序和标准,提高执法水平,提升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1适用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行为,适用本规程,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引用的标准和文件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程中引用而构成本规程的条文。

本规程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使用本规程的各方应当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17228-1998《地质矿产勘查测绘术语》GB/T 17986-2000《房产测量规》GB/T 18341-2001《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GB/T 18507-2001《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8-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9231-2003《土地基本术语》GB/T 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8407-2012《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5-2012《农用地定级规程》GB/T 28406-2012《农用地估价规程》TD/T 1010-1999《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规程》TD/T 1008-2007《土地勘测定界规程》3依据(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4)《中华人民国矿产资源法》(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6)《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7)《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8)《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9)《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10)《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11)《中华人民国物权法》(12)《中华人民国刑法》(13)《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14)《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15)《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16)《中华人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17)《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18)《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20)《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2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2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2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25)《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26)《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27)《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28)《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29)《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30)《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31)《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3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3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34)《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35)《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3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span>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37)《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38)《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39)《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40)《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41)《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4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4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44)《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4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4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47)《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48)《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49)《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50)《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51)《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5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热、矿泉水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9号)(5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5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span>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31号)(55)《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span>国土资源案件会审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2号)(5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7号)(57)《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5〕6号)(58)《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span>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75号)(59)《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span>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试行)和<</span>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60)《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61)《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62)《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6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64)《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09〕5号)(65)《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6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span>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号)(67)《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6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span>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58号)(69)《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78号)(70)《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7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7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80号)(73)《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span>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span>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74)《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75)《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77)《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7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79)《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8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8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83)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0部门《关于在查办渎职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的意见》(高检会〔1999〕3号)(84)《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85)《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高检会〔2007〕7号)(86)《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87)《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4总则4.1查处国土资源行为的基本容查处国土资源行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实施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及解读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8年1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保护和利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

第四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五条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为基础,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设置自助查询终端、在相关场所设置登记信息查询端口等方式,为查询人提供便利。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查询人到非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的,该机构应当告知其到相应的机构查询。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查询场地,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和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等工作。

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应当优先调取数字化成果,确有需求和必要,可以调取纸质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第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以及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查询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查询主体;(二)查询目的;(三)查询内容;(四)查询结果要求;(五)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8.30•【文号】国土资发[2011]138号•【施行日期】2011.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38号)部机关各司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各直属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府绩效管理制度的统一部署,监察部印发《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监发〔2011〕6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从今年起至2012年底,选择部分地区和部门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为全面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制度探索和积累经验,我部为试点单位之一,承担国务院机构机关工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任务。

部党组研究制定了《国土资源部绩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明确绩效管理试点工作在部机关、督察局、直属事业单位范围内全面开展,中国地质调查局及其所属单位的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由中国地质调查局按照部总体要求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现将《试点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部总体部署和统一要求,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一、切实提高对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认识党中央、国务院对建立健全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十分重视,中央领导多次就绩效管理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

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

2008年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工作规则》要求在国务院及部门实行绩效管理制度。

今年刚颁布的“十二五”规划纲要再次强调,要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实行综合评价考核。

《意见》的印发实施,使我国的政府绩效管理工作从理论研究正式转向具体实施。

选择我部为试点单位之一,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

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就出台《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答问

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就出台《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答问

是《 规定》 的适用范围较 1 号令有扩大 。1 号令主要调整部门
规章的制定工作 , 而这次考虑到法律和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起草和协 调工作也是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中的一项重要 内容 , 为全面规范部 门的立法工作程序 , 加强和规范立法协调 ,规定》 《 在调整范围上进 行了扩大, 由国土资源部起草的法律 、 将 行政法规送审稿 的活动 , 对 法律、 行政法规送审稿进行立法协调的活动都纳入了《 规定》 进行调 整。二是强化了立法计划对立法工作的指导作用 , 提高了立法计划 的权威性 。根据近几年立法计划编制的实际情况 ,规定》 《 将列入立 法计划的项 目分为出台类、 论证类、 研究类三类 , 并对每一类项目进 行 了具体界定。同时, 为提高立法计划的权威性 ,规定》 《 明确 , 没有 形成条文的项 目, 原则上不列入出台类; 已列入立法计划 , 但连续两 年未完成起草工作的立法项 目,原则上不再列入下一年度立法计 划。 三是新增了关于部门规章实施的后评估工作。立法评估工作是 检验立法质量 、 保障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 , 为此,规定》 《 明确了规章
实施的后评估工作 , 政策法规 司负责部门规章实施 的后评估工 即“
王守智:99年 , 19 为规范部门规章的制定工作 , 发布实施 Nhomakorabea《 国
土资源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1 , ( 号 以下简称 1 号 令) 号令实施以来 , 。1 对加强立法工作 、 规范立法程序 、 提高立法质
法制工作委员会做大量的修改和协调论证工作 ; 国务院法制办转来 的法律 、 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草案 , 要反复征求我部意见等。这些立 法协调工作 , 不仅关系到立法质量的提高 , 也直接关系到 国土资源 管理法定职能的正确履行 , 亟须通过立法明确职责 , 规范相关的工 作程序。三是立法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强化 。立法 计划是统筹安排国土资源立法工作的依据 。虽然我们按照 1 号令的 要求每年都制定出台年度立法计划 , 但立法计划的执行情况却不理 想。有的年年争计划 , 年年报不来; 有的立法项 目连上了三四次立法 计划还见不到草稿; 有的立法积极性很高 , 立法的基础研究工作却 十分薄弱 , 主要制度缺乏深入研究论证 。 出台难度大 ; 有的认为立法 是法规司的事 , 对立法协调不重视 , 对立法背景材料的准备不扎实 , 重视立法只停留在 口头上。

西部开发发展战略

西部开发发展战略

西部开发发展战略西部地区拥有丰富的资源,这是西部最大的比较优势,因此西部地区选择了资源导向型发展的道路.这本身是一条符合西部地区实际情况的发展道路,但从资源地区经济发展的实践来看,资源开发并没有给资源地区带来繁荣.相反,许多地区随着资源的开采,不是越来越富,而是越来越穷,形成了资源富有与经济落后的强烈反差,出现了“富饶的贫困”现象.因此,不仅西部地区对资源导向发展道路的选择产生了迷茫,而且一些学者也认为“西部开发应放弃资源导向型战略”.1.西部开发应当放弃资源导向型战略1.1资源导向型发展道路是西部地区的必然选择国家内部不同区域之间的经济联系有如不同国家的经济关系,应根据不同的资源禀赋发展自己具有绝对优势或相对优势的产业和商品,形成合理的分工,这样一来,每个地区都能得到更多的经济利益和更好的经济增长.我国地域辽阔,由于地理位置、资源分布、发展阶段等诸多因素的原因,东西部经济具有很大的互补性,“西电东送”、“西气东输”、“西煤东运”和“西棉东调”,为东部地区的快速发展已经提供并将继续提供重要的资源保障.在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充分利用当地资源,“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充分体现了地区比较利益原则,发挥了地区比较优势的积极作用.西部地区在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经济体制计划体制的重灾区等方面在国内都处于绝对的劣势,唯有在自然资源方面,具有相对于国内其他地区的相对优势.西部只有扬其所长、避其所短,充分发挥资源的优势,才能找到正确的发展之路.如果西部地区硬要照搬东部模式,既不是从实际情况出发,也是弃长用短的做法.西部的资源很丰富,这是开发西部地区的最大优势,资源导向型发展道路是西部地区的必然选择.1.2资源开发没能改变资源地区的落后面貌资源导向型发展道路本身是一条因地制宜的、实事求是的、符合西部实际情况的发展道路.多少年来,西部地区的人民也都把摆脱贫困落后、实现富裕繁荣的希望寄托在丰富的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上.但是,从过去几十年来资源开发的实践中,人们普遍看到的却是这样一种强烈的经济反差现象:一方面是西部地区的资源得到了源源不断的开发,并取得了显着的经济效益,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另一方面是资源地区的经济依然很落后,人民生活依然很贫穷,甚至还有不少人的温饱问题都没有解决.资源地区并没有伴随着资源的开发而发展起来,资源优势不仅没有转化成为经济优势和发展优势,甚至成了经济落后的代名词.比如,陕西榆林地区是晋陕蒙接壤地区举世闻名的矿产资源富集区,被誉为中国的“科威特”,已经发现的矿产资源多达8大类48个品种,境内不仅有世界八大煤田之一的神府煤田,而且还有全国陆上最大的整装天然气气田和陕西省储量之最的石油以及丰富的岩盐、湖盐、高岭土、铝土矿等矿产资源.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榆林地区的煤炭和石油资源得到了大规模的开发,天然气也快进京了,但现在全区12个市县还都是国家级贫困县,在万总人口中, 尚有22万人口没有越过温饱线.曾经为中国革命作出过巨大贡献和牺牲的革命老区延安,虽然土地干旱贫瘠,地下却发现了丰富的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已经探明的石油储量达亿吨,煤炭储量为71亿吨,天然气储量33亿立方米.延安不仅是中国革命的摇篮,而且也是我国石油工业的发祥地,中国陆上第一口油井、第一个炼油厂都诞生在延安.经过30多年的发展,延安石油年产量由当初的万吨增至2001年的314万吨,原油加工量达到376万吨.但迄今为止,在延安13个区县中还有8个国家级贫困县,190多万农业人口中,处于国家核定标准年人均收入625元以下未解决温饱的有万人,625元至865元之间低收入的有万人1.又比如,号称煤城的陕西省铜川市,以煤炭开采为其主导产业,在它繁荣的几十年里,几十万采煤大军浩浩荡荡地涌进了山里,原煤以极低的价格源源不断地运出,为全国各地的经济建设提供了低成本的能源.如今,铜川的优质煤开采殆尽,各个采煤的企业纷纷陷入困境,由于当地采煤业并未给当地的经济发展提供足够的资金积累,其他的产业也没有相应地发展起来,所以,当采煤业日趋衰落时,当地的经济也日趋凋敝,工人纷纷下岗,而又没有别的工作可做,他们成了当地政府的沉重负担,对当地的经济社会的发展形成了阻碍.还比如,作为我国最大的石油基地,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大庆给国家提供了大量的石油,为共和国经济的发展和东部的腾飞提供了“血液”和“力量”,油田本身也为国家创造了极大的财富.据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站报道,到2000年底,大庆油田已累计生产原油亿吨,占全国同期总产量的40%以上;出口原油亿吨,创汇亿美元,上缴各种资金亿元,承担原油价差4190亿元.2000年一年就生产原油万吨,天然气亿立方米,总收入亿元,利税总额亿元,上缴税费亿元.尽管如此,但大庆和黑龙江省却并不富裕,就连划归“东部”的资本都没有.而且直到今天,大庆还有两个国家级贫困县和1个省级贫困县,尚有万人口没有脱贫2.还有东川、阜新、克拉玛依、玉门、金昌、白银、六盘水……1.3西部地区应该放弃资源导向型发展道路面对资源地区发展中遇到的“富饶的贫困”问题,不仅仅是西部人看不到资源开发这条道路的希望与前途,就连专家学者也对这条道路的选择产生了怀疑和动摇.比如,胡鞍钢教授在地区与发展——西部开发新战略一书中对我国的地区差距问题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后指出:“目前除了少数地区之外,丰富的自然资源并没有给西部地区带来经济繁荣.相反,许多地区随着资源的开采,不是越来越富,而是越来越穷,出现‘富饶的贫困’.西部地区的许多采掘业和原材料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甚至关闭的状态,大型水电站和火力发电也面临生产能力过剩的困境.如果"十五"计划仍然以开发资源为主导的发展战略,不仅不能带动整个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相反还会成为西部发展的沉重包袱,即债务包袱、亏损包袱、下岗失业包袱”.因此,“从根本上调整发展思路,是西部地区应对这种挑战的最好办法”.“西部开发应放弃资源开发导向型战略”.2.解读“富饶的贫困”的原因东西部差距扩大的原因很多,如思想不解放、地理位置偏僻、交通不方便、教育落后和人才匮乏、资金短缺等等都是制约西部经济发展的重要原因.但是,单就自然资源而言,这恰恰是西部的优势所在.西部地区的矿产资源及产品在全国占有绝对优势的地位,不少稀缺或特殊资源产品在世界市场上也占有重要地位.之所以资源开发对西部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没有起到明显作用,许多地区随着资源的开发,不是越来越富而是越来越穷,出现了资源富有与经济落后的强烈反差即“富饶的贫困”,其根源不在于资源导向型发展战略本身,而在于资源开发没有承担起发展当地经济的责任,在于资源所有权制度和资源管理体制方面的不合理.资源所在地对资源的所有权和收益权被排除,参与资源开发的领域和规模也受到严格限制,使西部地区的资源导向型发展道路失去了路径依赖,当地的经济发展失去了资源的依托2.1资源开发企业没有肩负起发展地方经济的责任多年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国家所属的中央企业代行所有权并直接管理、垄断开发和经营的体制.西部地区的大型资源开采及原材料生产主要由中央大型企业进行,市场化改革以来,西部地区的地方探矿采矿经营权略有扩大,但一般都限于小、贫、散矿,大矿富矿开采经营权都由国家集中控制,不向地方下放,或不准地方参与,由地方发现的大矿富矿开采经营权被上收,地方缺乏探矿采矿经营权.从资源开发中获取的利益非常有限.比如,国家大型企业在陕蒙宁交界地区的油气煤炭资源开发投资进展很快,优质天然气及煤炭源源东输,但当地经济参与投资分享收益的程度很低,随着资源开发集中度的进一步加强,前些年下放给地方的部分开采经营权也被上收,地方拟议投资的资源后续开发利用项目被封停.不可否认,中央大型企业所进行的投资经营,对提高西部资源开发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当地经济发展也产生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中央企业与地方经济的关联作用很弱,仍然普遍地存在着中央企业与地方经济“两张皮”的现象.很多中央大企业的生产经营仍然强烈地保留着计划经济时期那种与地方经济隔离的方式,对地方经济的关联效应只限于生活服务业.当地很难利用或依靠中央大型原材料企业发展出可使地方经济获益的后续延伸产业,相反,很多地方有可能自主发展起来的原材料相关产业被挤压得发展不起来.中央资源开采企业的任务,就是开采当地的自然资源,然后把这些初级产品运走,并将巨额利润和税收上缴中央财政,至于这些大型资源开采企业能否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这不属于这些企业的责任.这类似于西方的跨国公司在亚非拉落后地区的资源开采,资源枯竭之后,当地并未发展起来,跨国公司就一走了之.中央企业对自然资源的垄断经营,不仅使资源地区的经济发展失去了资源的依托,而且在不可再生的资源枯竭后,还给资源产地留下了一大堆问题,如生态破坏、环境污染、职工失业、财政收入锐减、城市衰败等等.因此,除了少数地区之外,丰富的自然资源并没有给当地带来经济上繁荣,相反,许多地区随着资源的开采,不是越来越富,而是越来越穷,出现了“富饶的贫困”现象.2.2 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的安排,使地方难以通过合法的途径从资源开发中取得合理的收益我国自然资源的国有产权制度的安排从一开始就具有无限排他的地位.现行法律规定: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矿井、矿山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资源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资源所有者的代表是国务院,即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种单一的所有权结构虽然对我国自然资源的集中管理和保护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否认了其他利益主体对自然资源的合法占有权和收益权,由此也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就如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甘藏春在总结我国资源立法情况和分析现行资源法律存在的缺陷时指出那样:“在我国法律中片面强调国家利益,忽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保护.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下,人们的观念是国家本位,人是从属于‘单位’的.在这一背景下,资源立法强调国家利益,对公民、个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的保护方面考虑的不够”.由于在法律和制度上排除了其他利益主体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地位,当然也就排斥了他们参与资源利益分配的权利,使当地经济的发展与丰富的资源失去了关联性,资源地区不能够依靠和发挥资源优势得到经济上的发展.这种单一的所有权制度和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的安排,不仅严重地束缚了地方经济的发展,造成了西部地区资源富有与经济落后的强烈反差即“富饶的贫困”,而且还导致了我国自然资源利益分配中各利益主体之间不可忽视的矛盾和资源开发利用中严重的短期行为.曾经引起新闻媒体和中央政府高度关注的陕西乱开乱采石油问题和2001年11月发生的长庆油田暴力事件,揭露的是当地政府和老百姓对国家法律的践踏和对国家资源的侵占,却也暴露了在资源利益分配方面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之间不可忽视的矛盾.长庆油田公司是主要负责开发陕甘宁油气田的国家企业,是“陕气进京”和“西气东输”的重要实施者,地方企业和老百姓为什么和作为中央企业的长庆油田公司会发生如此激烈的冲突我们除了指责当地老百姓的愚昧、当地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的之外,能否反思一下我们的资源所有权制度本身是不是合理当陕北的煤、石油、天然气源源不断地运往上海、北京等地,上海的工业发展了,北京的环境改善了,而当地干部的工资依然没有着落,当地百姓依然连温饱都没有解决的时候,即使是最遵纪守法的当地政府官员也会采取对上级政府乃至中央政府阳奉阴违的规避办法,成为乱开乱采的审批者、纵容者甚至保护者,即使是最文明的老百姓也会对这些资源产生觊觎,也有可能成为侵占国家资源的不法之徒.尽管中央三番五次发文件、三令五申禁止地方乱开采,严厉批评地方政府越权审批,地方“违法”的局部性开采并不能从根本上禁止;尽管法律严格规定国家的自然资源神圣不可侵犯,但侵占国家自然资源的各种违法行为却频繁发生.现在统计数字都很好,关闭了多少个小矿,但往往是上级检查组来了就关走了又开,这里关了那里又开,始终关闭不了.针对资源开发中出现的上述问题,一些学者提出了不少富有创新意义的观点,比如资源资本化、资源市场化、资源所有权与开发权分离、资源开发权的交易等等,这些观点对于解决过去资源开发中由于资源无偿授予和无偿占有而导致的资源乱开采、资源开发中的短期行为和资源浪费等种种弊端,促进资源交易市场的形成无疑具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以江西上饶应家磁钨金矿采矿权拍卖为开端,在全国各地陆续兴起的资源开发权拍卖,对资源管理体制的改革也进行了成功的探索.但是,这些突破仍然是局限在资源所有权实现方式的改革与创新方面,并未直接地涉及资源所有权的改革问题,并没有解决资源收益的分配问题.本人认为,任何改革归根结底都是各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分配的重新调整.要解决资源地区“富饶的贫困”问题,就必须要解决资源开发与当地经济的关联性问题;要解决资源开发与当地经济的关联性问题,就必然要涉及资源利益分配、资源所有权制度和管理体制的问题.确立资源地区对于属地资源的收益权,建立资源属地收益和异地有偿使用的利益协调机制,加大对资源地的补偿,增强资源地自我约束、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根据自然资源的地理分布规律,资源分布的区域性是自然资源的一个突出特点,这也就自然产生了多方的利益关系问题,如中央与地方、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个人、企业与国家等多种利益的协调问题.由于我国的疆域辽阔、人口和民族众多,这种利益关系问题就显得更为严重与突出.因此,我们必须慎重和高度重视这些问题,非常有必要在理论上对“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进行新的诠释,在实践上对资源所有权制度和管理体制进行必要的、重大的调整.3.对资源所有权制度改革的建议——所有权结构的多元化资源是国家的这句话没有错,但不能就此认为国家所有就等于中央所有,或者说只有归中央所有才是国家所有.资源是国家的这句话没有错,但资源开发首先应该使当地的人们看到未来发展的希望,因为资源地和资源地的人民作为国家的一部分,他们也应当有权分享资源开发的部分利益.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应当表现为一种终极意义上的所有权,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国家资源的所有权可以是也应该是分层次和多主体的.因此,在资源利益分配制度中应充分考虑资源利益的多主体性,要确立各利益主体应有的地位,理顺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要充分考虑到不同利益主体、不同地区、不同产业部门间利益综合平衡,尤其需要考虑到资源所在地的利益问题,才能保证西部资源的开发能有效地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西部地区的人民企盼通过开发丰富资源实现脱贫致富、兴旺发达的美好愿望才可能实现.本人认为,新的资源所有权模式中必须体现资源的产地归属性,必须要充分考虑到资源所在地对当地资源的所有权和受益权.应该把资源所有权划分成中央所有权、地方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在对资源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将国家对资源的垄断所有权改革为分级所有权或多主体的混合所有权,赋予地方对当地资源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使地方能够从资源的开发中获得一定比例的收益,使资源优势能够转化为当地经济发展的优势 .这不仅有利于促进资源地区经济的发展,改变西部地区“富饶的贫困”问题,也有利于加强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的融合,缓解和克服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之间的矛盾,避免其他“长庆油田事件”的发生,而且有利于调动地方维护资源开发秩序,提高资源利用率的积极性,克服地方在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短期行为和资源浪费现象.比如,按资源重要性程度划分为战略资源如能源矿产中的石油、天然气、铀、钍和金属矿产等、重要资源如土地、能源矿产中的煤、天然沥青、地热、大部分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等、一般资源如非金属矿产中的岩土类等,根据资源分类分别设计不同形式的所有制构成模式.战略资源的大部分所有权归中央,一部分所有权归地方政府、小部分所有权归集体;重要资源的大部分所有权归地方政府、一部分所有权归中央,一部分所有权归集体;一般资源的大部分所有权归集体,一部分所有权归当地政府,中央则放弃对这类资源的所有权.战略资源不仅与国计民生的关系重大,而且开发技术要求高、投资规模巨大,因此,必须由中央直接控制所有权,并主要由国家大型企业开发.但也应考虑到当地合理的利益要求,考虑到当地经济发展,可以给予地方一定比例的干股权,以确保地方的利益.重要资源主要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密切,且开发技术要求不是太高,开发投资也是地方能够承担的,可以考虑将这类资源的大部分所有权赋予地方政府,并主要由地方进行开发.但也应考虑到国家的利益需要,也可以采取中央保留一定比例的干股权,以确保中央的利益.一般资源分布太广太普遍,且资源产品流通和使用的地域有限,对国民经济没有全局性的影响作用.对于中国这样幅员辽阔、资源丰富的国家来说,中央政府本无能力管理全部资源,仅凭单纯的行政命令并不能带来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即使在法律上将这类资源的所有权归属于中央,但由于中央没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对这类资源进行有效的监管,这种所有权也仅仅是名义上的所有权,事实上则形成了这类资源没有所有者、没有监护人,被地方政府所有、社团所有和个人所有这样一种非正规的资源所有权体系所取代,结果造成了事实上的上述非正式的占有现象,形成众多资源利用利益分配上的矛盾,从而导致各种开发者,包括部门、地方和个人,都争夺资源开发权益而不顾自然资源持续利用的严峻局面.因此,中央政府应该从中退出,将这类资源的所有权完全让渡给地方所有.当然,这里只是一个粗略的划分,具体的资源分类办法和所有权划分比例则不是本文能涉及的内容.资源地区的脱贫致富和经济发展与维护“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法律规定站在了同一天平上,如何取舍成为了很难面对的考验,二者难以达到的平衡注定会成为缠绕西部资源开发的长久问题,这个问题并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关系全国大局稳定的政治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其后果将是严重和危险的.要改变西部地区资源开发中出现的“富饶的贫困”状况,并且规范资源开发秩序和提高资源利用率,避免类似长庆油田事件的再次发生,就必需高度重视中央与地方在资源利益分配方面的调整,必须考虑由单纯向西部地区提供财政转移支付,转为通过资源所有权和开发权的下放,使西部地区可以通过合法的渠道获得合理的资源收益,提高西部地区经济的自我发展能力,促进西部经济发展.。

国土部21号令答记者问

国土部21号令答记者问

让协议出让在阳光下运行——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部21号令答记者问在第十三个全国“土地日”来临之际,国土资源部颁布第21号部令,公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这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

这个规定是我国第一次用规章的形式为协议出让定规矩。

它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证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防止暗箱操作,遏制腐败滋生都具有重要意义。

近日,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守智就此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

记者:请您简单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王:《规定》的出台是规范土地市场的客观需要。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在多年的土地出让实践中,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直是土地出让的主要方式。

在许多城市,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比例高达97%到99%。

虽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对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均有明确规定,但对协议出让的程序缺乏具体的规范,致使量大面广的协议出让成为土地市场规范建设的重点之一。

长期以来,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的过程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如低价出让甚至零地价出让;擅自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导干部干预土地出让,搞个人审批,暗箱操作;供地信息不披露,供地结果不公开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影响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形象。

2002年,部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进行了规范。

在部11号令颁布实施后,对协议出让加以规范就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遏制部分地区低价出让土地行为,我部从2000年下半年开始着手组织起草工作。

2001年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2002年6月,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地方反映开发区低价供地等问题的批示精神,我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立法步伐,并坚持开门立法,对其中涉及的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定、协议出让程序等重大问题反复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在数易其稿的基础上形成了《规定》。

土地审批:回归定位 简政放权——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解读第68、69号部令

土地审批:回归定位 简政放权——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解读第68、69号部令

土地审批:回归定位简政放权——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解读第68、69号部令刘振国【期刊名称】《青海国土经略》【年(卷),期】2016(000)006【总页数】2页(P44-45)【作者】刘振国【作者单位】中国国土资源报社【正文语种】中文从准备用地预审材料到获得预审批复,再到建设项目组卷报批、完成供地,没有一两年时间,一个建设项目很难获得批准开工建设。

长期以来,土地审批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让项目建设单位有点疲惫,也让管理者有点无奈。

这种局面将很快被打破。

11月29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一天之内签署第68号、第69号两个部令,修改完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在解读时指出,此次修改旨在回归《土地管理法》关于审批制度的功能定位,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实现土地审批权责一致。

我国土地审批制度以土地用途管制为基础,而预审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则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手段。

1999年,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01年,颁布实施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两个部门规章对于加强土地管理、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这两个部门规章,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项目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并不感到陌生。

但是,一些建设单位反映,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过程中,“预审”花费的时间过多。

从开始准备预审到国土资源部批复完成,一般需要半年以上,完成项目立项、初步设计之后,组织用地报批也至少需要半年或一年以上时间。

国土资源部调查分析认为,在用地审查的各个节点上,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基本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

“问题出在组卷时间和流程上。

要求提供的材料多、准备时间长、重复审查严重,拉长了用地审批的整体周期。

”魏莉华表示。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国土资源部此次在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方面作了多次改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主编:卞耀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元(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副主编:黄建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甘藏春(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撰稿人:卞耀武黄建初王超英何永坚刘淑强马文胜杨合庆张璞贾中骥束伟星魏莉华赵久田目录第一部分绪论土地管理的基本规范第二部分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部分绪论土地管理的基本规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经过三次审议,于1998年8月29日郑重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在通过这部法律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共有141人参加投票,其中139人投赞成票,2人弃权,无人反对。

这样一部涉及面很广,反映着复杂的利益关系的法律,能够获得如此广泛的关注与赞同,也是很难得的。

新的土地管理法总结和反映了近十几年来社会发展、经济改革在土地管理方面的新情况、新经验、新的需要,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突出了耕地保护,强化了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完善了调整土地关系的一系列行为规则,将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大大地向前推进了一步。

在这篇绪论中,着重分析土地管理立法的意义及其特点、介绍新的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内容及主要问题,以求有助于了解这部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有助于法律的正确运用。

一、土地管理立法的重大意义土地管理立法所以有重大意义,直接决定于土地对人类社会所具有的特别重要的作用,或者说,土地资源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土地管理法的特殊重要性.对于这种重要性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分析和考察,包括自然因素所决定的,也包括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

1、土地资源的重要性对于人类来说,土地十分重要。

首先,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地,只有它的存在人类才能有立足之地,人类凭借着土地栖息繁衍,土地是人类最珍贵的自然资源;第二,在人类生活中,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人们在土地上从事生产,直接或间接地获取大量的财富,土地成为财富之母;第三,土地是为人类提供食物和其他生活资料的重要源泉,一切动植物繁殖滋生的营养物质皆取自土地,由而产生出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各类生活资料,土地养育着人类。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表彰2013年度考核先进单位和考核优秀人员的通知-国土资厅[2014]24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表彰2013年度考核先进单位和考核优秀人员的通知-国土资厅[2014]24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表彰2013年度考核先进单位和考核优秀人员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表彰2013年度考核先进单位和考核优秀人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4号)部机关各司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2013年,部机关司局、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广大干部职工认真贯彻落实部党组的决策部署,主动作为,勇于担当,真抓实干,涌现出了一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各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更加积极主动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推动国土资源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2013年度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结果,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情况、领导班子综合研判、巡视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经部党组审定,并经国家公务员局备案同意公务员奖励事项,确定调控和监测司等14个单位为2013年度考核先进单位,廖永林等25名同志连续3年考核优秀记三等功,马毅等104名同志2013年度考核优秀给予嘉奖,姚华军等14名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为2013年度考核优秀人员。

直属单位被确定为考核优秀的人员,请各单位参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给予相应奖励。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

部机关司局、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和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和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为榜样,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更大程度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答记者问
9月28日,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出台,土地市场制度建设再次迈出重要步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将随之发生重大变化。

39号令与11号令什么关系,赋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哪些新规定,将对土地资源的配置产生哪些影响,就这些备受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

记者:众所周知,39号令是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即国土资源部11号令基础上修改而成,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负责人:国土资源部2002年发布实施的11号令,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原则、范围、实施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其确立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原则和具体的操作程序,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也被社会广泛认同。

这次修改的总体思路是:保持11号令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不变,着重对与《物权法》有关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同时针对11号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相关条款。

可以说,与部11号令相比,新发布的39号令,进一步扩大了招标拍卖挂牌的范围,更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原则,更有利于形成资源配置的价格形成机制,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记者:11号令实施5年来,土地市场发生了哪些变化?
负责人: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国土资源部认真贯彻落实11号令,狠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建设,严格纪律规定,加强专项执法监察,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各地普遍建立了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土地,全面实行了招拍挂出让。

二是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进一步细化,操作行为更加规范。

2006年6月,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范》依据部11号令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从程序上、技术标准上和可操作性上,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规范。

三是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比例明显提高。

全国招拍挂出让土地的面积和价款从2001年的0.66万公顷、492亿元,提高到2006年的6.65万公顷、5492亿元,分别提高了9倍和10.2倍。

记者:这次作重大修改是基于什么考虑?
负责人: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要求:“除按现行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用地外,工业用地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进一步明确要求:“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而且,2007年3月16日,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土地招标拍卖挂牌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由国家政策上升到法律规定。

同时,《物权法》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物权的一种形式,可以分层分别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

土地使用权不再是一个平面概念,而是一个空间概念。

鉴于《物权法》扩大了部11号令关于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层设立等,为落实《物权法》,及时修订完善11号令,十分必要。

记者:那么,39号令主要在哪些方面对11号令进行了修订?
负责人:主要从五个方面作了修订:一是将工业用地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二是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层出让,三是将土地使用权修改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四是进一步明确挂牌出让截止问题,五是进一步规范出让金缴纳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发放。

记者:最主要的变化是修订了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的范围,39号令是如何规定的?
负责人:11号令建立了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物权法》肯定了这一制度,并在第137条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为此,部39号令将工业用地纳入了招标拍卖挂牌的范围,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同时明确,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对于建
立完善土地市场机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与《物权法》有关的修改还有哪些地方?
负责人:《物权法》除了规定工业用地要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外,还在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层设立,分别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

也就是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是一个空间概念,同一块建设用地,可以设立多种使用权。

因此,39号令也作出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记者:39号令对挂牌出让截止期限的规定更加明确,是出于什么考虑?
负责人:11号令第19条对“挂牌出让期限截止”时可能发生的情况作了具体规定,目的是保证充分竞争,防止竞买申请人利用时间差规避他人竞买。

但是,各地在挂牌出让实践中,对该条款的理解不一致,产生了一些纠纷。

为避免纠纷和理解混乱,39号令对挂牌出让截止的内容重新进行了明确,规定:“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

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

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活动结束。


记者:在规范出让价款缴纳方面,39号令也有重大变化,请您具体谈谈。

负责人:11号令第23条明确规定,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出让金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践中,一些地方存在受让人未缴清全部出让金但分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

为规范出让管理,防止欠缴出让金,39号令对未缴清出让金而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进行了重新明确,规定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金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刘振国)
文件链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