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基数申请领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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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基数申请领用表

制度》。

2. 本表内容有变动要及时重新申请审批。

附件:

病区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应当指定专职人员(经医院麻、精药品培训并考试合格)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并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制度。处方医师必须是取得麻、精一处方权的职业医师。

2.各病区根据临床需求申请麻精药品储备基数,由药剂科和主管院长审核批准备案后,向各科室发放基数。每季度由“麻精药保管人员”现场对麻、精一药品的基数进行检查,并做详细的检查记录,保管人和护士长应在检查记录表中签字。

3、储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专柜加锁、专人负责。对进出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不得漏项,做到帐、物、数量、批号相符。

4、被指定的专职人员应当对该病区的“交接班记录”逐日检查不得有遗漏。

5、患者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使用后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废弃贴剂回收妥善保管,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以及批号。

6、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床号、临床诊断、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7、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院内临床使用并不得经患者传递。

8、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防盗设施。

9、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发放、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出现问题及时查找或者追回并立即逐级上报。

10、患者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如单次使用剂量不足一支剂量时,应将残余量弃去,并填写《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弃去记录表》,操作执行人和护士长双人签字。

11、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各病区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药剂科不得私自处置或增加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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